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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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9•【字号】沪农委〔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市水产技术推广站:2021年,我委印发了《2021年上海市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实施方案》,各区渔业部门积极响应、扎实推进且效果显著,本市共培育10个骨干基地并通过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的认定。

骨干基地示范面积5579.6亩,示范推广水产新品种2个,实现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全覆盖,养殖尾水实现循环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水产养殖用兽药总使用量同比减少15.2%,开展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行动的骨干基地1个,替代率100%,取得良好成效。

近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工作的通知》(农渔养函〔2022〕11号),对2022年“五大行动”相关工作提出要求。

为做好2022年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实施工作,经研究,我委制定了《2022年上海市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2年3月9日2022年上海市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和《关于做好2022年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工作的通知》(农渔养函〔2022〕11号)相关要求,2022年我市在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示范、养殖尾水治理模式、水产养殖用药减量、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和水产种业质量提升等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领域组织实施“五大行动”(以下简称“五大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水产办〔2018〕34号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水产办〔2018〕34号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水产办〔2018〕34号各区农委,光明食品集团,上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根据上海实际,我办组织制订了《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和《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考核表》,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单位按照《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进行生产,并对其实施监督指导和管理,我办将对全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实施督导和抽查。

附件:1.《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2.《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考核表》上海市水产办公室2018年6月27日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依据)为转变水产养殖发展方式,优化空间布局,节约利用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推进本市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鼓励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辖区内依法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任务措施)水产养殖绿色生产以优化产业结构、改善生产工艺、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为主要任务,通过合理布局养殖生产、改进生产设施设备、科学使用投入品、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与管理措施,实现降低生产能耗、尾水处理达标排放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措施,保护渔业水域环境,提高绿色供给能力。

第四条(主体责任)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本市纯农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9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本市纯农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9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本市纯农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本市纯农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94号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纯农地区是本市重要的功能区之一,承担着农业生产、生态建设、耕地保护等重要任务。

支持纯农地区发展,是缩小城乡差距和统筹城乡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5〕2号),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支持本市纯农地区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加快转变本市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在现有支农惠农政策的基础上,聚焦纯农地区,坚持以人为本,通过资金扶持、用地优先、制度创新等途径,切实增强纯农地区的内生发展能力。

主要实现三个目标:一是多功能都市现代农业加快发展,推动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确保地产农产品有效供给和食品安全,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综合产出效益不断提高;二是郊区农村人口管理服务水平切实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离土农民非农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强,来沪务农人员规模得到有效调控、结构得到优化;三是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和人居环境持续改善,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纯农地区人居环境基本实现干净、整洁、便利,建成一批各具特色的美丽宜居村庄。

二、支持范围结合全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将本区域内拥有永久基本农田且面积达到区域总面积一定比例的镇、村列为纯农地区。

在乡镇层面,以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在行政区划面积中的占比超过20%为标准,有48个乡镇属于纯农地区。

2024年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规范养殖业经营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产品养殖活动。

第三条水产品养殖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规范养殖、饮食安全的原则,保证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水产品养殖应当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完善养殖管理制度,加强养殖现场监管,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养殖基地管理第五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当选址适宜,水质优良,土壤肥沃,具备良好的光照、温度和气候条件。

第六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养殖区域划定,规范养殖活动。

第七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八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加强疫病防控,定期进行养殖区域消毒,确保养殖环境卫生。

第九条水产品养殖基地应加强对养殖场地、设备和饲料的检修、保养和清洁,确保运行正常。

第三章养殖过程管理第十条水产品养殖过程应开展兽医监测和兽药使用管理,确保水产品健康。

第十一条水产品养殖应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合理控制养殖密度,防止饲料残留和污染。

第十二条水产品养殖应遵循生态养殖原则,保护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减少对水质的污染。

第十三条水产品养殖应加强对养殖过程中疫病的防控,及时对病死水产品进行处理,防止疫病扩散。

第四章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水产品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养殖、加工、储存和运输,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水产品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控制。

第十六条水产品加工过程应遵循卫生安全规范,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保证产品无细菌和有害物质。

第十七条水产品加工企业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停产、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水产品养殖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等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项目建设实施意见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等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项目建设实施意见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等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项目建设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27•【字号】沪农委〔2009〕235号•【施行日期】200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等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项目建设实施意见沪农委〔2009〕235号各区县农委、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2009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增加农村沼气工程建设投资”的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抓紧申报2009年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8]2519号)、市发改委《关于上海市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暂行办法》(沪发改环资[2009]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政府第四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为加快发展农村沼气,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发展循环农业和现代化畜牧业的总体要求,以规模化标准化养猪场、奶牛场为重点,加快推进本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沼气工程建设。

在布局上,充分考虑农业区域规划,注重规模化养殖业与种植业相匹配,重点促进中远郊区域种养殖业可持续、协调发展。

二、建设条件根据本市畜牧业适度规模和集约化发展的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选址在已建成的标准化场,其规模控制的标准为:1、养猪场:年出栏商品猪10000头以上;2、奶牛场:年存栏奶牛1000头以上;3、蛋鸡场:年存栏蛋鸡100000羽以上。

三、建设内容到2011年,在上海市第四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期间,重点建设10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试点项目。

内容包括:1、收集系统,包括:粪草分离间、集水池、酸化池等;2、厌氧发酵系统,包括:厌氧池、工艺管道、工具泵房、电器电缆、沼气贮气柜等;3、沼肥利用系统,包括:沼液池、田间池、沼液输送设施(还田)和沼肥加工设备等;4、沼气利用系统,包括:沼气净化设施、沼气输配管网、流量计、灶具、沼气利用及供热设备等;5、沼气发电设施和输配电及热电联户系统与相关配套设施等。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1987年5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域的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人发展水产养殖业。

第三条本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定》和本细则,遵循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加强管理,保护和促进本市渔业生产的发展。

本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港航监督等部门,应协同渔政管理部门,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市渔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一)本市范围内的长江、黄浦江渔业水域的渔政管理,由市渔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县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滩涂等渔业水域(包括精养塘、鱼种塘)的渔政管理,由县渔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乡范围内的园沟宅河、池塘等小型渔业水域的渔政管理,由乡人民政府或所属乡渔政管理部门负责。

(四)本市范围内跨县渔业水域的渔政管理,由有关县渔政管理部门协商制定管理办法;跨省市渔业水域的渔政管理,由市(县)渔政管理部门与有关省(县)渔政管理部门商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规定》,确定渔业水域养殖使用权,发给养殖使用证:(一)凡在县范围内的渔业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由养殖单位或个人向所在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人民政府同意并交县渔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养殖使用证。

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

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

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前言为规范我市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和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场的建设,达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保证养殖水产品的质量与食用安全的目的,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引自DB 3l/T348—2005(水产品池塘养殖技术规范)中的养殖水质安全指标;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引自DB 3l/T348—2005(水产品池塘养殖技术规范)中的养殖水质管理指标;附录C、D为标准性附录,分别引自SC/T9101-2007、SC/T9103-2007。

本标准由上海市水产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上海市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上海市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和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场的资质条件、环境条件、养殖场规模和基本建设内容、养殖设施、养殖技术、管理及人员配备等。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食用水产品的水产养殖场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合于本标准。

NY 5052 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NY 5051 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NY 5071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2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SC/T9101 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 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DB 31/T348 水产品池塘养殖技术规范DB 31/19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3 资质条件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应具有法人资质,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符合区域产业规划,通过无公害产地认定。

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的养殖产品应通过无公害产品认证。

4 环境条件4.1 场址选择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应选择在取水口上游3公里内无污染源、水源充足、生态环境良好的区域,并具备进排水方便、交通便利、电力配套等条件。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5.19•【字号】沪农委[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农委[2010]126号)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市水产技术推广站:为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特制订《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一○年五月十九日附件: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为切实加强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依据1、上海市农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本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的意见》(沪农委[2007]362号)。

2、标准化水产养殖场项目实施方案和立项计划批复。

3、各区县和市有关单位上报的项目验收申请文件。

二、验收主体1、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投资总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由市农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投资总额低于300万元的项目由区县农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报市农委备案,并由市农委进行抽验。

2、市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市农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三、验收内容1、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情况。

2、项目计划完成情况。

3、项目计划任务中各单项工程质量情况。

上海市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上海市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1/1405-2023)是上海市为了规范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而制定的地方标准。

该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市域内淡水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

该标准规定了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等。

其中,排放控制要求包括对养殖尾水中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方面的规定。

监测要求则包括对养殖尾水排放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该标准还对不同类型的水产养殖尾水提出了不同的排放要求。

例如,对于池塘养殖和工厂化养殖等集中式养殖方式,要求建设集中尾水处理设施,对养殖尾水进行集中处理后排放。

对于网箱养殖等分散式养殖方式,则要求单个网箱或多个网箱组成的养殖区域内的养殖尾水分别处理后排放。

该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上海市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该标准还将为其他地区制定类似标准提供借鉴和参考。

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1)

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1)

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试行)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项目编号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申报日期和文号《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提纲目录(按章节标明页码)第一章前言┄┄┄┄┄┄┄┄┄┄┄┄┄┄┄┄┄┄┄(页码)一、项目背景二、项目单位概况三、项目建设地现状第二章建设方案一、项目规模及布局二、项目建设进度三、项目建设规划第三章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一、投资概算依据二、资金来源三、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四章效益分析一、经济效益二、社会效益三、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分析第五章结论和建议附件附图第一章前言一、项目背景阐述项目提出的理由和主要依据及项目建设目标参照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实施的有关精神填写:1、沪农委[2007]362号文2、沪农委[2007]163号文3、《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规范》4、《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管理规范》二、项目单位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名称、所有制形式、目前产品、业务等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生产、经营、技术人员构成情况,企业发展历程,曾取得的荣誉等。

三、项目建设地现状详细描述建设区域1、面积、池塘数量、道路、渠道、电力、塘埂、护坡及建筑物的现状;2、根据现状提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第二章建设方案一、项目规模及布局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区域面积情况;并注明涉及乡镇、村,建筑物的布局说明。

二、建设进度简要说明建设所需工期、分月安排和测算依据三、项目建设规划1.建设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项目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

2.建设内容分类明细说明建设任务及工程量;涉及设备的,注明型号。

3.运行机制和组织落实建设完工后组织生产的运行模式和管理措施。

第三章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一、投资概算依据说明总投资及构成,构成一般可分为:工程费用和其他费用1、工程费用:池塘整修、道路、进排水系统、电力及通信设施、人工湿地、库房、附属设施;表1 工程费用一览表2、总概算表2 总概算表二、项目资金来源包括:申请财政资金、区县财政资金、项目单位自筹、银行贷款、其他。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水产养殖场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水产养殖场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水产养殖场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沪农委〔2024〕93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水产养殖场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实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地产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水产养殖场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自2018年试点以来,在各区农业农村委和相关市属企业的大力组织和推进下,取得了较好成效,目前嘉定、闵行、崇明、宝山、松江等五个区已提前完成了预期目标。

现就下阶段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清底数,精准施策,做好规划保留面积的调整《上海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5年)》明确至2025年“规划内80%的水产养殖场完成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和改造”,但部分区和市属企业的养殖鱼塘因土地复耕、市政建设、园区规划等原因被填没,导致现有规划保留内的养殖面积减少。

为确保完成“80%”的治理目标,请各区农业农村委和市属企业抓紧对原先规划内水产养殖场进行逐场摸查现状,对规划外30亩以上养殖现状良好的水产养殖场进行全面调研,及时调整规划内水产养殖场名单。

对于规划内养殖面积无法达到2025年保留目标的,区农业农村委需联合区规资局上报区人民政府进行规划保留面积调整(市属企业规划面积调整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处理),并于2025年4月底前将区人民政府批复情况报备市农业农村委。

同时,商规资部门对规划内水产养殖场矢量数据库进行图斑调整和更新。

二、锚定目标,加大投入,确保“菜篮子”稳产保供2025年是“十四五”各项重大目标任务完成年,也是尾水治理工作考核年,大部分区通过2024年努力有望达到目标,但尚有个别区在财政投入方面存在严重不足,甚至出现2021年以来尾水治理项目欠账情况,新的尾水治理项目也全被取消,影响了全市尾水治理目标的完成。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31号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31号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1号)《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7月14日经农业部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部长:杜青林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养殖用水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修订稿(代替《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修订组2018年7月22日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1、任务来源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会同全国水产标准化委员会、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和中国渔业协会于2018年4月13日在北京召开了《养殖尾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行业标准的修订研讨会,与会专家就该标准的修订必要性,海水、淡水分开制定、修订的项目指标、指标的严与宽等内容进行了讨论,最终水标委负责人宣布根据全国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当天会议讨论情况,准备对2个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行业标准进行修订。

按照标准修订原则上由标准原起草单位优先完成的原则,会议决定《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由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负责完成修订工作。

2018年7月2日在北京再次召开了《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行业标准的研讨会,会上专家们、领导们听取了标准修订单位负责人的汇报,渔业局领导意见出现分歧,邀请的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的副主任和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副秘书长与水产方面的专家意见也分歧较大。

会后水标委秘书长通知尽快完成征求意见稿。

2、主要工作过程2018年3月,农业农村部《海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行业标准修订任务下达后,标准修订小组即开展工作,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收集资料阶段,收集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和研究成果,对我国海水养殖主要养殖模式与主要水质指标情况进行了调研,收集了海水水域的水质指标状况。

第二阶段为修订阶段,参照我国《渔业水质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工业废水综合排放标准》以及国外相关水质排放标准,根据海水养殖水域环境现状、受纳水体水质状况,修订了《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形成征求意见稿和修订编制说明。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正文:----------------------------------------------------------------------------------------------------------------------------------------------------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1985年12月27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1986年1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水产养殖,保障水产养殖者的合法权益,发展水产事业,满足人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渔业水域。

本规定所称的渔业水域是指鱼类、虾蟹类、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养殖、增殖鱼类、虾蟹类、贝类、藻类以及其它水生植物的水域。

渔业水域内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植物及其亲体、幼体、卵子、孢子、种子等,均按本规定加以保护。

第三条上海市水产局是本市渔业和渔政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各级水产、渔政管理部门实施本规定。

本市公安、环境保护、农业、水利、航政等部门,应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渔业水域的利用和管理第四条本市管辖的渔业水域,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综合利用,加强管理。

第五条凡已由单位或个人经营的渔业水域和划给渔业专业队作为生产、生活基地的渔业水域,确认其使用权。

第六条凡尚未利用的渔业水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权,根据地理条件、面积大小和历史状况,因地制宜,划分使用范围。

第七条渔业水域实行分级经营:(一)跨省、市的渔业水域,与有关省商定经营办法;(二)跨县(区)的渔业水域,由有关县(区)协商经营;(三)跨乡的渔业水域,可由县(区)经营,或由有关乡联合经营;(四)乡范围内通外河(湖)的渔业水域,由乡组织渔业专业队经营,也可组织专业户经营;(五)园沟宅河、池塘等小型渔业水域,可组织农民联户承包或由个人承包。

水产养殖管理规范

水产养殖管理规范

水产养殖管理规范近年来,随着水产养殖业的迅速发展,管理规范成为确保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水产养殖的选址、池塘建设、生态环境维护、养殖活动等方面探讨水产养殖管理的规范措施,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选址规范在进行水产养殖前,首先应该进行选址。

选址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地理环境:选址应尽量远离工业区、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源,确保水产养殖环境的纯净。

2. 水源质量:选择水源应具备清澈、无污染、富含氧气的水体,以保证水产物健康生长。

3. 土壤条件:选址应考虑土壤的稳定性和适宜性,避免发生滑坡、塌方等安全问题。

二、池塘建设规范池塘建设是水产养殖的基础,建设规范直接影响到养殖效果。

以下是几点池塘建设的规范:1. 塘堤建设:选择合适的地质条件,确保堤坝坚固,防止水土流失和塌陷。

2. 排水系统:合理设计排水系统,以保障池塘水位的恒定,并降低病菌滋生的可能性。

3. 水质调控:根据养殖物种的需要,合理调控池塘水的pH值、溶解氧、氨氮等指标,创造适宜的养殖环境。

三、生态环境维护规范水产养殖过程中,保护生态环境是保证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

以下是几点生态环境维护的规范:1. 废水处理:建设合理、高效的废水处理设施,减少废水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2. 养殖底泥处理:采用适量的底泥清理和处理措施,避免底泥对水体造成污染。

3. 生态修复:定期进行湿地复绿、植被修复等措施,恢复养殖区域的生态平衡。

四、养殖活动规范在进行养殖活动时,有一些规范是必须遵守的,以保证养殖效果和产品质量。

下面是几点养殖活动规范:1. 养殖品种选择:根据水域特征和市场需求,选择适宜的养殖品种,确保养殖效益。

2. 饲料管理:合理控制饲料投放量,并根据生长周期和水质情况进行调整,以保证养殖物的营养需求。

3. 疫病防控:定期检测和预防水生物疫病,建立健全的疫病防控机制,降低养殖物的死亡率。

结语水产养殖管理的规范措施对于提高养殖效益、保障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养殖业布局规划(2015-2040年)》的批复-沪府〔2016〕1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养殖业布局规划(2015-2040年)》的批复-沪府〔2016〕1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养殖业布局规划(2015-2040年)》的批复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养殖业布局规划(2015-2040年)》的批复沪府〔2016〕17号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沪农委〔2016〕14号文收悉。

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养殖业布局规划(2015-2040年)》(以下简称《规划》),具体批复如下:一、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生态优先、控制总量、规模养殖、综合利用”的原则,统筹全市养殖业发展,实现全市养殖业总量减少、布局优化、转型提质。

到2020年,畜禽养殖规模为出栏标准猪不高于200万头;到2040年,畜禽养殖规模为出栏标准猪不高于160万头。

同时,加快推进标准化水产养殖场建设。

到2040年,全市水产养殖面积控制在24.5万亩左右。

二、要进一步加大对不规范养殖场的整治力度,由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配合指导区县制定整治计划,落实整治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

三、要严控新增养殖场用地,严格按照增减挂钩的要求,对《规划》确定的新增项目进行管理,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通过核销机动指标,并以归并、减量、复垦现状养殖场的方式,制定补划方案,保证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请会同有关区、县政府结合本市对农村环境整治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14日——结束——。

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管理规范(试行).

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管理规范(试行).

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管理规范(试行).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管理规范(试行)前言为规范我市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和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场的管理,达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保证养殖水产品的质量与食用安全的目的,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引自DB 3l/T348—2005(水产品池塘养殖技术规范)中的养殖水质安全指标;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引自DB 3l/T348—2005(水产品池塘养殖技术规范)中的养殖水质管理指标;附录C、D为标准性附录,分别引自SC/T9101-2007、SC/T9103-2007。

本标准由上海市水产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上海市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上海市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和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场的内部管理,包括管理人员、管理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合于本标准。

NY 5052 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NY 5051 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NY 5071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2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SC/T9101 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 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DB 31/T348 水产品池塘养殖技术规范DB 31/19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3 管理人员3.1 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主要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水产养殖及管理的经验,并持有渔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高级证书;3.1.2主要技术人员3-4名,应持有渔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中级证书;3.1.3养殖工若干名,应持有渔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初级证书。

3.2.1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场主要负责人应具有4年以上水产养殖及管理的经验,并持有渔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中级以上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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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管理规范(试行)
前言
为规范我市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和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场的管理,达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保证养殖水产品的质量与食用安全的目的,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引自DB 3l/T348—2005(水产品池塘养殖技术规范)中的养殖水质安全指标;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引自DB 3l/T348—2005(水产品池塘养殖技术规范)中的养殖水质管理指标;附录C、D为标准性附录,分别引自SC/T9101-2007、SC/T9103-2007。

本标准由上海市水产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水产技术推广站、上海市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上海市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和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场的内部管理,包括管理人员、管理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合于本标准。

NY 5052 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
NY 5051 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
NY 5071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2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SC/T9101 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SC/T9103 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
DB 31/T348 水产品池塘养殖技术规范
DB 31/19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 管理人员
3.1 标准化生态型水产养殖场主要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水产养殖及管理的经验,并持有渔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高级证书;
3.1.2主要技术人员3-4名,应持有渔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中级证书;3.1.3养殖工若干名,应持有渔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初级证书。

3.2.1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场主要负责人应具有4年以上水产养殖及管理的经验,并持有渔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中级以上证书。

3.2.2养殖工若干名,应持有渔业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初级证书。

4 管理
4.1.1苗种及养殖水产苗种必须购自国家、市、区级水产良(苗)种场,严格执行《上海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苗种培育与养殖必须符合DB 31/T348 水产品池塘养殖技术规范;
4.1.2保留好购苗发票或单据,以备质量追溯之需。

4.2 水质管理
4.2.1水源水质每年自放苗前一个月起,每两个月对进水口水质检测一次,进水水质必须符合NY 5051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标准的要求。

遇特殊情况,如水源受到污染,必须及时检测;
4.2.2池塘水质放苗后每一个月对池水进行随机抽样检测一次,高温季节应增加抽样检测的样本数量,水质必须符合NY 5051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标准的要求;
4.2.3排放水水质养殖时期内,每两个月对排放水水质检测一次,捕捞时每月检测1-2次,排放水水质必须符合SC/T9101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或SC/T9103 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
4.2.4应指派专人负责水质检测并做好记录。

4.3饲料管理
4.3.1配合饲料自制或购买的配合饲料都必须符合NY5072规定的要求。

购买的饲料原料或配合饲料必须保留发票和每一批料样,以备质量追溯之需。

饲料必须堆放在通风遮阳处,防止受潮霉变;
4.3.2鲜活饲料应保存在冰箱(柜)内,现购现投喂的鲜活饲料也应保证新
鲜、无病症,没有被污染;
4.3.3饲料应指派专人管理。

4.4病害防治与用药
4.4.1使用生物制剂调控水环境,采用生态防病技术控制疾病发生;
4.4.2使用农业部推荐的渔药,药物使用应符合NY5071的要求,不得使用违禁药品;
4.4.3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使用渔药,并如实填写用药记录;
4.4.4制订养殖水产品病害控制方案。

4.5档案管理
4.5.1指定专人负责填写生产日志和生产记录;
4.5.2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内容包括各类水质检测记录、病害发生和用药记录、饲料采购及留样记录、检查生产日志的记录、投放苗种、养殖生产和产量记录、销售数量和销售去向记录等。

4.6.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4.6.1 指派专人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6.2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要与区(县)渔政站签订水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4.6.3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要建立养殖水产品准出制度。

4.7其它管理
4.7.1人工湿地维护好湿地的水生植物生长,控制好合理的密度,确保水处理的效果;
4.7.2电器设备维修好增氧机、水泵机及照明电器,配电设施应符合电力配置标准,确保生产、生活用电,并做到安全用电。

4.7.3场貌管理维护好标志牌、示意图、宣传栏、道路、绿化等的整洁美观。

5.技术依托上海市标准化水产养殖场要区(县)水产技术推广站签订技术依托协议书,通过技术创新,确保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附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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