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_司法为民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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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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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 司法为民”
!孙章季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首先要 树立先进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本文论述了法治理念的概念以及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 “ 司法为 民” 理念的内涵及其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并对如何实现 “ 司法为民 ” 理念进行了探讨。 ! 关键词 #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司法为民; 人民法院 ! 中图分类号 # ’($)* ) ( 广东广州 -")&$) ) ! 文献标识码 # + ! 文章编号 # "))& , -"./( $))0 ) ") , )$"- , )孙章季 ( , 女, 河南罗山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讲师, 武汉大学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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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
!""#$ %" 中国共产党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开始探索新法制,这 对社会主义国家而言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年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 》和在该宪法基础上一些基本法律的通 过, 使我国法制建设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但是, %-)+ 年 的反右运动及其后的 “ 文化大革命 ”使中国的法制建设 进程严重受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人民在 党的领导下进行了伟大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造,拉开了 改革的序幕, 也重新开始了对法治的探索。 我国 %-,! 年, 将“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 写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的 序言中。%--+ 年, 中国共产党在 “ 十五大 ” 上总结了党的 历史经验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治理国家的经验, 提出了 “ 依法治国 ” 的基本方略和 “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 ”的目标:“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 渝的奋斗目标。……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 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 制紧密结合, 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 就是广大人民群 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 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 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 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 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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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无论在今天看来其智慧的光芒是多么地耀眼,但其 接受者始终是社会的个别成员。群体性的法治理念是指 被一定的社会群体所认同的法治理念。群体性的法治理 念最早表现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的法治理念。普遍性的法 治理念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被普遍认同的法治理念。普遍 性法治理念是群体性法治理念整合的结果。整合的前提 是多种群体性理念的存在,整合以后只有一种群体性法 治理念取得优势,变成普遍性法治理念,而其他的则或 者被融合或者继续以群体性法治理念的形式存在。这种 整合过程在美国宪政史上表现得较为突出。依资产阶级 的法治理念创制的美国 %+,+ 年宪法,在出台之初曾受 到社会的广泛批评,只是在后来考虑了其他社会集团的 一些要求, 作了多次修正以后, 这种批评才逐渐减弱。美 国的修宪过程其实就是资产阶级法治理念的修正过程, 经修正的法治理念包含了其他集团法治理念的一些内 容,最终使资产阶级的法治理念扩大了认同范围,成为 普遍性法治理念。 ( 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产生和发展 结合上文对法治理念的论述, 我们可以将社会主义 法治理念定义为: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 观念、 信念、 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 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 义立法、 执法、 司法、 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我 国普遍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过程,也是 “ 依法治 国” 方略的确立过程。 古代中国也不乏个别性的法治理念,如 《 论语・八 眎第三 》 就有 “ 政不二门, 以法治国 ” 的记载。但资本主义 群体性法治理念则因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失败而未能在 我国产生。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以及中国共产党的 诞生, 使中国出现了法制新纪元的曙光。新中国成立后,
(# * 变。 ” 在党的 “ 十六大 ” 决议修改的 《 中国共产 !""! 年,
是某种具体的法治模式 & 包括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 范体系 ’ 的采纳。通过对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 考察,我们不难发现,法治理念的整合层次与其被认同 程度是相互对应的:整合层次越低,法治理念的社会认 同度也越低。伴随着法治理念的整合,从其产生到为统 治阶级所接受并进而为全社会所认同,法治理念经历了 一个漫长曲折的发展过程。在这个发展过程中,法治理 念经历了三个阶段 ( 也可被称为三种类型 ) : 个别性的法 治理念、 群体性的法治理念、 普遍性的法治理念。 个别性的法治理念是指在同一时间位上仅仅为个 别的社会成员所认同的法治理念。 “ 早在古希腊时代的 ” 但是, 西方, 就已经形成了法治理念。 这一阶段的法治
!" # ” “ 秩序状态。 法治 ” 最早被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
人的思维对事物的规律及本质经过长期认识和判断而 形成的价值观念和思想体系。“ 理念 ” 一词借自黑格尔的
!$ # 法哲学体系, 黑格尔认为, 理念是实在和概念的统一,
黑格尔所强调的作为 “ 实在和概念的统一 ”的理念是一 种得到实现的理念,而我们在此所强调的理念则是一种 作为 “ 实在 ” 的先导的理念。 作为法治与理念相结合的法治理念,是指人们以法 治为中心形成的全部观念的总和。“ 就是对法治价值、 法 律制度、 法官等等的认识、 评价、 反应及期望等。其核心
!% # 是法治的实质价值观念和法律权威观念 ” 。 我国学者李
国海先生认为,法治理念应包含三个层次:在法治和人 治的选择中坚决认同法治、在多样的法治实体价值中对 主位价值的认同和选择、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对法治模 式的设计要涵盖所有法律制度体系和规范体系。 ! & # 事实上,社会范围内存在多种多样具体的法治理 念,这些法治理念不是和平共处的,而是存在一个整合 的动态过程。对应于上述法治理念的三个层次,法治理 念的整合也可以分为三个层次:首先,在国家治理模式 的选择上法治对人治的整合,整合的结果是法治模式的 树立和人治模式的退位; 其次, 法治的实体价值的整合, 即在公平、 正义、 自由、 民主、 人权等众多的价值中主位 价值的被确认; 再次, 法治具体模式的整合, 整合的结果 !"#$%"
党章程 》 中, 增写了 “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的内容。 目前,普遍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经在中国确立。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认识到,这一理念的确立仅仅是走 向社会主义法治的开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需要 不断丰富和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需要在制度和实践 层面得到实现。在中国当前的历史条件下,从传统的人 治转变到现代的法治是一个非常艰难复杂的过程,这也 意味着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机遇和 困难并存。 “ 二、 司法为民 ” 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最 本质的表现形式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很丰富,但构筑社会主义 法治理念体系基础的是下述理念: 依法治国、 司法为民、 公平正义、 服务大局、 党的领导。在这些理念的基础上, 在立法、 执法、 司法、 守法等社会主义法治环节上, 又派 生出许许多多的法治理念。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司法 权力、担负国家司法职责的国家机构,其首要的理念就 “ 是“ 司法为民 ” , 司法为民 ” 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我国
!, # 的命运, 这是法治被人类孜孜追求的价值所在。 ” 人权
长期以来司法工作重规范轻救济、重管理轻服务的思想 倾向和习惯做法,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公权力与私权利、 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 强化民本意识、 弱化职权意识, 成 为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首要课题。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的 $%%& 年, 本质特征 “ 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 ” , 结合法院工作实际, 提 出了 “ 司法为民 ” 的要求, 把“ 司法为民 ” 作为今后法院工 作和一切改革措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高人民法院院 ‘ 长肖扬指出:“ 司法为民 ’是指司法工作是为了最广大 人民的根本利益。它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 ”“ 要求, 是‘ 公正与效率 ’ 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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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为民 ” 的理念一经提出, 立即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中 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 $%%( 年 ) 月接见全国模范法官 “ 宋鱼水时指出: 怎么才能做到胜败皆服呢?我琢磨了一 ‘ 下, 是八个字, 公正司法、 一心为民 ’ 。作为执法人员就 得讲公正,执法时必须有为民的思想,一心一意为老百 姓着想,即使对败诉方也要把道理讲清楚,照顾他们的 “ 合法权利。” 公正司法、 一心为民 ” 是“ 司法为民 ” 理念的 升华和发展。 在 $%%( 年 " 月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 谈会上,肖扬院长明确提出将胡锦涛总书记的上述指示 精神确立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 ( 二 )“ 司法为民 ”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 先进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 成部分,它在本质上是马克思主义的法治理念,具有马 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它既坚持马克思主义的 世界观和方法论,又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 践的深入,不断融入鲜明的时代精神和鲜活的发展要 求, 始终体现时代性、 把握规律性、 富于创造性。“ 司法为 民 ”理念揭示了社会主义国家司法的最终价值目标,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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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 “ 司法为民 ” 司法领域最本质的表现。 ( “ 一) 司法为民 ” 理念的提出 “ 司法为民 ” 是中国共产党 “ 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 ” 宗 旨在司法领域的体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治、经 济、文化等领域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市场经济利益主体 的多元化,公民权力范围的拓展,“ 依法治国 ”理念的提 出,丰富了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能,提高了法院在整个社 会中的地位。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期望越来越高,对法院 司法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在国际上, 随着 “ 司法消费观 念 ”的兴起,司法权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需要重新界 定。 在这种大背景下, 如何更新司法理念, 克服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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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立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先进性,反映了社会 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区别。比如, 社会主义司法和资本主义司法都追求 “ 司法公正 ” ,但 “ 是, 公正 ” 一词是具有社会属性的, 社会主义法治下 “ 司 法公正 ” 的内涵与资本主义法治下 “ 司法公正 ” 的内涵是 不同的。 “ 司法公正 ” 是实现 “ 司法为民 ” 的手段和要求, “ 司法为民 ” 是“ 司法公正 ” 的目的。因此, 不能把 “ 司法公 正 ”作为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最高标准和终极目的,否 则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先进性就无法体现出来。而 “ 司 法为民 ” 理念则揭示了社会主义司法的根本性质和宗 旨, 阐明了为谁司法、 为谁服务、 如何司法、 如何服务的 根本性问题, 是中国共产党 “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 根本 宗旨和 “ 执政为民 ” 要求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落实和体现, 它实现了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与时俱进和创新发展。 ( “ 三) 司法为民 ” 理念的价值要素 要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现代意义上的 *+ 权利本位。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将人权的受保障程度作为一 个重要的考量标准。所谓人权,就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 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 位、 尊严、 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 “ 法治的最终 目的是人。人是法治的最高价值。法治始终关注人及人
士多德表述为 “ 法律的统治 ” 。作为一种政治文明, 它为 后来的罗马人所继承、实践和发扬,且并没有随着古希 腊世界的衰落和罗马帝国的倾覆源自文库被葬送。古典的法治 思想跨越时空,首先在英国找到了自己的追随者,然后 历经法国、美国一代代智慧而杰出的思想家和实践者的 继续阐扬和完善,一直向近现代延伸和拓展,并伴随着 全球化浪潮席卷世界,成为现代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基本 标志,汇积成一种全球公认的理想治国方略,也成为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战略目标的历史选择。 与法治这一描绘现实存在的状态不同,理念这一概 念则反映了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一种主观思想认识,是
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个重要内容的司法 改革, 需要先进的理念来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 “ 司 法为民 ” 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本质表现, 准确把握 “ 司法为民 ”的内涵并将其贯彻到人民司法工 作的各个方面, 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 一、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 一) 法治理念 “ 在当代各种语境中,法治主要是从两种意义上来 理解的; 在理念上, 法治是一套治国的理论学说; 在实践 中, 法治是以至高无上的法律建立的一种 ‘ 统治模式 ’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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