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上海市临床药学重点专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08•【字号】•【施行日期】2018.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各市级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现将《2018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3月8日2018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2018年,本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将继续紧紧围绕卫生计生改革和发展重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实施健康中国策略”部署要求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着力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升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优化工作模式和服务流程,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效率,切实保障城市公共卫生安全,维护公众生命安全与健康。
一、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推进落实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编制要求,开展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岗位设置与管理、薪酬分配与绩效考核体系与标准的研究。
加强城市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防范,聚焦有效应对新发、输入、不明原因传染病疫情,强化“平战结合”机制,优化市、区两级重点传染病诊治网络布局,加强综合性医疗机构传染病诊治能力建设。
聚焦市、区精神卫生服务资源整合管理、服务能力提升和管理创新,开展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专题调研。
推进区域卫生规划实施,落实精神卫生专科床位设置目标与要求。
积极参与国家医学中心、研究中心建设;建立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养制度,健全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师资团队、课程体系和考评认证等配套政策。
完成第四轮公共卫生三年行动计划项目总结、评估和验收。
编制第五轮公共卫生三年行动计划。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卫生计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卫生计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5•【字号】沪卫计监督〔2018〕012号•【施行日期】201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卫生计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工作,落实国家和本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部署要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卫生计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8〕139号,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我委制定了2018年本市卫生计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市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务抽取(一)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于2018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分两批在国家级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系统中的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检查对象名单,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相应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形成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并下达到各地。
我委收到国家下达的任务清单后,下达到各区卫生计生委。
(二)各区在执行随机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区卫生计生委应及时报市卫生计生委,由市卫生计生委作出调整决定,由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在国家级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系统中具体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0%。
各地原则上不得擅自删除执法检查对象底档信息,如因重卡、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的,由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统一操作删除,对应双随机抽查任务设置为完结。
二、工作要求(一)各区要加强对监督抽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做好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量的一部分统筹安排。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3.27
【实施日期】2017.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促进临床合
理用药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临床药事管理,规范处方行为,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和药事行风建设,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3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84号)、《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号)、《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等精神,结合《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临床药事管理
促进药事行风建设的意见》(沪卫计药政〔2015〕4号)、《关于本市进一步完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计药政〔2015〕8号)等文件要求和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健全规章制度
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中医药专门人才计划项目验收合格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中医药专门人才计划项目验收合格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1.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中医药专门人才计划
项目验收合格名单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有关单位:
本市于2014年启动了《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开展“中医药专门人才计划”等项目建设。
根据《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了验收。
结合专家评估意见,并经我委审核,共60项“中医药专门人才计划”建设项目获验收合格。
现将验收合格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认真总结建设经验,进一步提升中医药服务水平,为市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药服务。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1月16日附件:
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中医药专门人
才计划”项目验收合格名单。
加快临床药学学科建设,推动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
·封面人物·有文章这样描述临床药师工作:“正是临床药师,在指导临床医师开出合理处方上起到重要作用;他可以帮助临床医师如何对具体的患者在恰当的时间,使用合理、适量的药物,并且考虑到治疗价格的因素。
同时他还能帮助患者知道怎样、何时、为什么使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品;他受过高级培训,成为了药品方面的专家;他有很好的机会掌握此领域的最新知识及发展动态;他对于临床医生和患者来说都是一位知识丰富的顾问;他能够在防止药物错用、滥用和不合理处方方面起到关键作用”,这充分体现了临床药师在临床治疗和决策中的价值。
近百年来,随着化学合成和生物工程等科学技术的发展,制药工业突飞猛进,各类创新药物不断应用于临床治疗各类疾病,但临床用药相关问题随之而来,有数据表明,在发达国家,临床治疗失误中由于用药错误所占比重为10%~25%,在我国约为20%。
由于用药错误所致的患者不良反应、住院日延长、致伤致残时有发生,给公共医疗卫生资源带来沉重的负担,如何减少临床用药错误迫在眉睫,临床药学工作的开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20世纪50、60年代,美国首先建立了“临床药学”这一新兴学科,将过去传统的药学教育重点由“药”转向“人”。
医院药学工作者除了完成传统的药品供应分发等工作外,还要到临床去,参与医师用药,协助临床选药,提高疗效,降低不良反应发生率。
我国20世纪60年代医院药学工作者就提出应重视临床药学的问题。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临床药学学科和临床药师没有得到长足的发展和进步。
自2006年起我国开展临床药师师资和学员培训基地建设以来,培养了大批临床药师在临床上开展合理用药工作;2010年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卫健委)将临床药学纳入临床重点专科项目中,标志着我国临床药学行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
近十几年来,医院药学工作者们全面开展了以合理用药为核心内容的各具特色的临床药学服务实践,深入临床参与和指导合理用药,进行治疗药物监测、药物不良反应监察、药物信息资料咨询、结合临床开展临床药学方面的研究以及培养临床药学人才等,充分显示了临床药学在避免不合理用药和防止滥用药物所造成的危害、减少药源性疾病的发生、提高药物治疗水平和医疗质量等方面的作用和价值。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2.11【实施日期】2018.0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为加强上海市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十三五”规划》,现将《上海市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2月11日上海市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床重点专科是指由《上海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十三五”规划》及相关文件确定建设的专科。
第三条各办医主体和医疗机构开展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遵循需求导向,服务医改,分层建设,分类指导,围绕临床,注重创新,开放共享,协同发展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争、择优支持、定期考评的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本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医疗资源分布以及临床专科发展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进行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等重大决策。
第六条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项目的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重点专科建设工作。
第七条获得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的医院,应当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获得建设项目的专业科室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管理与实施工作,落实项目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院项目建设的评估与分析,定期向项目主管单位报告项目建设情况等。
第三章申报与评估第八条市卫生计生委根据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启动项目申报、评估等工作。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妇幼保健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妇幼保健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02•【字号】•【施行日期】201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妇幼保健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妇幼保健中心,有关单位:现将《2018年上海市妇幼保健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4月2日2018年上海市妇幼保健工作要点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本市妇幼保健工作将深化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一届市委三次全会精神,以需求、问题和效果为导向,积极落实健康上海战略和本市妇女儿童健康专项规划,聚焦“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出生缺陷发生率、出生人口性别比”等核心指标,不断深化“全程化、精细化、高效化、绩效化和让群众满意”的“四化一满意”工作内涵与要求,持续提升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弘扬“上海妇幼健康服务”卓越品牌,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一、全面加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1.有效实施妇女健康专项规划。
全面落实《上海市妇女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沪卫计妇幼〔2018〕6号),推进实施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奉贤院区、产科临床实训基地等建设项目,提升各级妇产科专科医院、综合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产科能力。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人才培养和薪酬激励,推进学科建设,组织开展国家级妇幼保健专科示范单位创建。
2.有效实施儿童健康专项规划。
全面落实《上海市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沪卫计妇幼〔2018〕10号),继续加强综合医疗机构儿科建设,推进综合医院标准化示范儿科门急诊建设项目,实现全市新增儿科床位400张;推进各儿科医联体牵头医院成立儿科医联体办公室,深化儿科医联体有效运行;推进国家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建设;有效应对季节性高峰儿科医疗服务需求。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2•【字号】沪卫计药政〔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医学会:为切实加强对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储存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保证患者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做好本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建制,将责任落实到位各区卫生计生委、办医主体和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医疗机构的麻精药品管理,认识到其特殊性和重要性。
严格落实麻精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证医疗需求的同时,防止相关药品从医疗机构流入非法渠道。
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麻精药品安全管理与合理应用的第一责任人。
各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麻精药品管理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将责任落实到人,定期组织自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二、加强监管,确保临床合理使用各区卫生计生委、办医主体应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将麻精药品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情况纳入相关考评体系,对管理存在漏洞的医疗机构,立即督促整改;对麻精药品用量出现异常波动的医疗机构,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首批上海市社区临床药师在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首批上海市社区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基地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沪卫计药政[2016]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5.30
【实施日期】2016.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首批上海市社区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基地的
通知
(沪卫计药政〔2016〕4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医院协会、市社区卫生协会: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计药政〔2015〕12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本市分级诊疗和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等工作要求,做好本市社区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工作,确保各相关工作顺利有序推进,我委自2016年2月起启动了社区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及评审工作,具体由上海市医院协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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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2018年度市级中医药继续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2018年度市级中
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3.21
【实施日期】2018.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2018年度市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各项目主办单位:
经上海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确定,本市2018年市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共54项。
现将具体项目予以公布(见附件1),作为管理部门核实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依据。
各项目主办单位要严格遵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内容;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学时、学分等项目相关信息;培训班收取费用要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原则上与申报时所填收费标准基本相符;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培训质量,并规范发放学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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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07•【字号】•【施行日期】2018.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为做好2018年本市基层卫生工作,根据全国基层卫生工作会议及本市有关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我委制定了《2018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3月7日2018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点2018年本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紧紧围绕十九大精神,以推进健康上海总体战略为核心,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医养结合为主线,继续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扎实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快完善老年护理和医养结合体系,协同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注重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一、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1.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效果评估。
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勇当新时代排头兵、先行者”全市大调研精神,围绕改革目标、实施路径、实际效果等关键关节,委托第三方研究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台建设、运行机制、家庭医生制度等开展全面评估,为下一步完善政策,更好地推进改革,提供决策依据。
2.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
结合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本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计基层〔2017〕19号)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细化数据报送、资金拨付和考核流程,明确市、区两级各职能部门任务分工及工作职责,并及时跟踪实施效果。
以签约服务费为抓手,健全约束激励机制,通过加强对签约服务供方的考核与目标激励,提高家庭医生服务的主动性、针对性与实效性。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0•【字号】沪卫计医〔2018〕021号•【施行日期】201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现将《2018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4月10日2018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2018年,医政医管工作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以实施“健康上海”战略,推进综合医改为指引,以着力解决医政医管工作发展当中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为导向,以顶层设计、管理提升、制度创新、内涵发展、惩防并举为主线,进一步加快建设高效规范的医疗服务体系,改进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管理,狠抓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和病人就医体验,推进分级诊疗和有序就医,全面推动本市医政医管工作取得新进展。
重点工作如下:一、注重顶层设计,加快医疗服务体系建设1.实施《上海市临床重点专科“十三五”规划》,开展临床重点专科遴选和评审工作,并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对主体医院投入建设经费。
组织争创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
2.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儿科服务能力,继续开展综合医院儿科示范门急诊建设工作。
加强医疗机构儿科床位建设。
持续推进儿科联合团队建设,提高儿童健康服务体系的运行效率。
3.深化院前急救体系改革与发展,完善急救基础设施、硬件装备、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
实施2018年市政府实事项目“新建7个医疗急救分站”。
推进院前急救信息化建设项目。
4.推进社会办医发展,鼓励连锁化、集团化、品牌化,建立健全相应的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制度与服务模式。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健康上海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健康上海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11•【字号】沪卫计规划〔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健康上海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为推进健康上海建设,切实做好《“健康上海2030”规划纲要》的贯彻实施工作,制定形成《2018年健康上海建设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5月11日2018年健康上海建设工作要点2018年,健康上海建设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按照稳中求进的总基调,以共建共享、全民健康为主题,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不断提高市民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努力在健康上海建设的新征程上,迈出新步伐、实现新作为。
一、普及健康生活1.优化健康教育策略。
以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流动人口、高危人群等为重点,加强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和干预。
鼓励市民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多元化、规范化发展。
强化企业保护员工健康权益意识,加强员工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
深入开展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和道路交通安全出行等专项行动。
完善健康教育资料库。
利用健康大讲堂等多种形式加强健康科普宣传。
(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市总工会、市交通委、市委宣传部)2.加强学校健康教育。
开展全市中小学卫生保健师资人员培训。
加强健康教育课程建设,分年龄段开展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生殖健康、安全应急与避险等健康教育。
开展“健康生活、幸福成长”等主题宣传活动。
编印《学生健康知识手册》,开展传染病防控知识等专题教育。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度中医优势病种培育和中医特色诊疗技术提升项目建设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度中医优势病种培育和中医特色诊疗技术提升项目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7•【字号】沪卫计中管〔2018〕006号•【施行日期】201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度中医优势病种培育和中医特色诊疗技术提升项目建设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市级综合(专科)医院: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根据国家医改精神、《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上海市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要求,鼓励医疗机构提高中医优势病种诊疗能力、发展中医特色诊疗技术,决定于2018年继续开展中医优势病种和中医特色诊疗技术建设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目标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临床的特色优势,以提高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诊疗能力为核心,发展一批中医临床优势病种,扶持一批临床疗效确切、技术操作规范的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促进本市中医药临床诊疗能力均衡发展。
二、项目类型、建设内容和主要考核指标(一)中医优势病种培育项目遴选以中医治疗为主或中医特色优势明显的病种,不断完善中医诊疗技术操作规程,提高中医药技术和方法在疾病救治中的内涵;制定和实施中医诊疗规范,积累典型病例,原则上最低不少于100例(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作调整);开展临床疗效评价,逐步优化诊疗规范,持续提高临床疗效;通过传承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进修学习等培育专病诊疗团队;完善专病门诊和住院相关设施设备,改善诊疗条件;提升中医优势病种诊疗能力和服务质量。
主要考核指标:参照“中医优势病种(培育)建设目标(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
(二)中医特色诊疗技术提升项目面向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以及疑难危重病的临床诊疗与康复过程中有独特优势和疗效的中医特色诊疗技术,支持开展如下建设内容:总结中医特色诊疗技术临床诊疗经验,制定实施优势病种的特色诊疗技术操作规范;收集典型病例,开展特色诊疗技术疗效评价;推广应用中医特色诊疗技术等。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达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达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4.12.31•【字号】•【施行日期】200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达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项目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有关大学及其附属医院、局属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沪卫科教〔2004〕29号),我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水平与绩效优先,兼顾单位与学科布局”的原则,对申报医学重点学科(专科)的项目进行了评审。
本次评审共收到三级医院和市防治站所申报重点学科95项,共收到二级医院和区、县防治站所申报重点专科87项,经组织专家书面预审和进行擂台评审,根据专家投票结果,经上海市卫生系统学科人才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最终确定30个学科列入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见附件1),30个专科列入上海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计划(见附件2)。
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经费为一次核定,分年度下拨。
重点学科每个项目市卫生局资助100万元(地方部门预算单位由项目所在单位与市卫生局进行1:1的经费匹配;中央、部队单位由项目所在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与市卫生局进行1:1:1的经费匹配);重点专科每个项目市卫生局资助40万元,由项目所在单位、区县卫生局以不少于1:1:1的比例与市卫生局资助经费进行相应匹配。
请各有关单位加强对本单位重点学科(专科)的管理和支持力度,确保按既定目标实施,并按我局有关规定定期汇报重点学科(专科)建设进展情况。
附件:1.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名单2.上海市医学重点专科名单市卫生局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海市医学重点学科名单┏━━┯━━━━━━━━━━━━━━━━━━━━┯━━━━━━━┯━━━┓┃序号│单位│学科│负责人┃┠──┼────────────────────┼───────┼───┨┃1│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肾脏内科│陈楠┃┠──┼────────────────────┼───────┼───┨┃2│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儿童保健科│沈晓明┃┠──┼────────────────────┼───────┼───┨┃3│上海市血液中心│安全输血学科│刘达庄┃┠──┼────────────────────┼───────┼───┨┃4│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临床病理科│施达仁┃┠──┼────────────────────┼───────┼───┨┃5│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胃肠肿瘤科│朱正纲┃┠──┼────────────────────┼───────┼───┨┃6│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新生儿内科│陈超┃┃│││XXX┃┠──┼────────────────────┼───────┼───┨┃7│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烧伤外科│夏照帆┃┠──┼────────────────────┼───────┼───┨┃8│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传染病科│翁心华┃┃│││巫善明┃┠──┼────────────────────┼───────┼───┨┃9│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头颈肿瘤科│周梁┃┠──┼────────────────────┼───────┼───┨┃10│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检验科│吕元┃┠──┼────────────────────┼───────┼───┨┃11│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神经内科│洪震┃┠──┼────────────────────┼───────┼───┨┃12│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泌尿外科│夏术阶┃┠──┼────────────────────┼───────┼───┨┃13│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呼吸内科│白春学┃┠──┼────────────────────┼───────┼───┨┃14│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急救医学科│杨兴易┃┠──┼────────────────────┼───────┼───┨┃15│上海市华东医院│老年医学科│王传馥┃┠──┼────────────────────┼───────┼───┨┃16│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妇产科│丰有吉┃┠──┼────────────────────┼───────┼───┨┃17│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护理学科│施雁┃┠──┼────────────────────┼───────┼───┨┃18│上海市胸科医院│胸外科│陈文虎┃┠──┼────────────────────┼───────┼───┨┃19│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介入影像科│王建华┃┠──┼────────────────────┼───────┼───┨┃20│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胰腺病学科│李兆申┃┠──┼────────────────────┼───────┼───┨┃21│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小儿血液肿瘤科│顾龙君┃┠──┼────────────────────┼───────┼───┨┃22│上海市肺科医院│胸外科│丁嘉安┃┠──┼────────────────────┼───────┼───┨┃23│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介入影像科│李明华┃┠──┼────────────────────┼───────┼───┨┃24│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医院│中医妇科│朱南┃┃│││孙孟炜┃┠──┼────────────────────┼───────┼───┨┃25│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中西医结合粘膜│周曾同┃┃││病学科│┃┠──┼────────────────────┼───────┼───┨┃26│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中西医结合心血│严世芸┃┃││管学科│蒋梅先┃┠──┼────────────────────┼───────┼───┨┃27│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中医骨伤科│施杞┃┠──┼────────────────────┼───────┼───┨┃28│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分中心│预防精神医学科│朱紫青┃┠──┼────────────────────┼───────┼───┨┃29│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原微生物学科│卢伟┃┠──┼────────────────────┼───────┼───┨┃30│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营养卫生学科│蔡威┃┗━━┷━━━━━━━━━━━━━━━━━━━━┷━━━━━━━┷━━━┛上海市医学重点专科名单┏━━┯━━━━━━━━━━━━━━┯━━━━━━━━━━━┯━━━┓┃序号│单位│学科│负责人┃┠──┼──────────────┼───────────┼───┨┃1│上海市第四人民医院│耳鼻喉科│陈文文┃┠──┼──────────────┼───────────┼───┨┃2│黄浦区中心医院│石氏伤科│石仰山┃┠──┼──────────────┼───────────┼───┨┃3│上海市东方医院│心力衰竭专科│刘中民┃┠──┼──────────────┼───────────┼───┨┃4│吴淞中心医院│手外科│周礼荣┃┠──┼──────────────┼───────────┼───┨┃5│浦东新区浦南医院│神经外科│刘卫东┃┠──┼──────────────┼───────────┼───┨┃6│解放军四五五医院│胆道外科│蔡珍福┃┠──┼──────────────┼───────────┼───┨┃7│杨浦区中心医院│职业病科│匡兴亚┃┠──┼──────────────┼───────────┼───┨┃8│杨浦区中心医院│妇产科│程忠平┃┠──┼──────────────┼───────────┼───┨┃9│上海市东方医院│口腔种植修复专科│黄远亮┃┠──┼──────────────┼───────────┼───┨┃10│解放军八五医院│肾脏内科│张景红┃┠──┼──────────────┼───────────┼───┨┃11│静安区中心医院│消化内科│王虹┃┠──┼──────────────┼───────────┼───┨┃12│浦东新区传染病医院│中西医结合肝病专科│陈建杰┃┠──┼──────────────┼───────────┼───┨┃13│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脉管病专科│奚九一┃┠──┼──────────────┼───────────┼───┨┃14│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烧伤疤痕科│吴志宏┃┠──┼──────────────┼───────────┼───┨┃15│普陀区人民医院│呼吸内科│杭晶卿┃┠──┼──────────────┼───────────┼───┨┃16│普陀区中心医院│中医肿瘤专科│范忠泽┃┠──┼──────────────┼───────────┼───┨┃17│宝山区中心医院│眼科│陆豪┃┠──┼──────────────┼───────────┼───┨┃18│普陀区中心医院│急救科│孙仲伦┃┠──┼──────────────┼───────────┼───┨┃19│解放军八五医院分院│肝脏病专科│陈成伟┃┠──┼──────────────┼───────────┼───┨┃20│长宁区同仁医院│介入诊疗科│茅爱武┃┠──┼──────────────┼───────────┼───┨┃21│杨浦区中心医院│骨科│涂意辉┃┠──┼──────────────┼───────────┼───┨┃22│南汇区周浦医院│脊柱外科│王子平┃┠──┼──────────────┼───────────┼───┨┃23│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泌尿外科│何家扬┃┠──┼──────────────┼───────────┼───┨┃24│闸北区中心医院│胰腺炎专科│陆仁达┃┠──┼──────────────┼───────────┼───┨┃25│长宁区中心医院│影像诊疗专科│杨军┃┠──┼──────────────┼───────────┼───┨┃26│普陀区中心医院│心血管内科│金惠根┃┠──┼──────────────┼───────────┼───┨┃27│吴淞中心医院│检验科│赵虎┃┠──┼──────────────┼───────────┼───┨┃28│徐汇区中心医院│心律失常与体内药物分析│任建英┃┃│││余琛┃┠──┼──────────────┼───────────┼───┨┃29│卢湾区中心医院│检验科│项明洁┃┠──┼──────────────┼───────────┼───┨┃30│光华中西医结合医院│类风湿关节炎专科│何东仪┃┗━━┷━━━━━━━━━━━━━━┷━━━━━━━━━━━┷━━━┛。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确定2018年上海市临床药学重点专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确定2018年上海市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8.13
【实施日期】2018.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确定2018年上海市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的
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按照《关于做好2018年上海市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卫计药政〔2018〕3号)的整体工作安排,2018年上海市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审工作历经4个多月,经医院自愿申报、材料公示、现场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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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上海市临床药学重点专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上海市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计药政[2016]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02
【实施日期】2016.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上海市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工
作的通知
(沪卫计药政〔2016〕1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推进本市公立医院改革,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三部门印发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发〔2013〕42号),我委计划于“十三五”期间遴选出10家综合性医院和5家专科医院作为上海市市级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
今年上半年,我委将组织开展上海市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第一批医疗机构申报及评审工作。
为切实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今年将遴选、筹建5个市级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范围为全市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包括中医医疗机构)药学部门。
已评为国家临床药学重点专科的医疗机构不参与遴选。
二、资金保障
确定为上海市临床药学重点专科的建设项目可获得一定数额的建设资金。
为更好地推动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筹建工作,要求医疗机构给予1:1的配套资金,支持专科项目建设。
三、申报条件
(一)药学部门整体实力强,须下设临床药学科(室),人员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等合理,已经形成一支梯度完善的。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首批上海市社区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基地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首批上海市社区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沪卫计药政〔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首批上海市社区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基地的通知沪卫计药政〔2016〕4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医院协会、市社区卫生协会: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计药政〔2015〕12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本市分级诊疗和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等工作要求,做好本市社区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工作,确保各相关工作顺利有序推进,我委自2016年2月起启动了社区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及评审工作,具体由上海市医院协会实施。
经医院自愿申报、专家严格评审和现场实地查看等流程,综合各环节评价结果,经研究决定,认定松江区中心医院等15家医院为上海市首批社区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基地,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社区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工作。
各基地医院要以此为契机,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做好社区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的实训和管理等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培训工作任务。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首批社区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单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5月30日附件上海市首批社区临床药师在职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单1. 松江区中心医院2. 浦东新区周浦医院3.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4. 静安区中心医院5.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6. 上海市同仁医院7. 普陀区中心医院8. 浦东新区公利医院9. 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10. 上海市浦东医院11. 浦东新区人民医院12. 徐汇区中心医院13. 杨浦区中心医院14.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卢湾分院15. 奉贤区中心医院。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2018年第二批国家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2018年第二批国家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沪卫计科教〔2018〕016号•【施行日期】201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2018年第二批国家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各项目申办单位: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确定,本市2018年第二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共有613项(全部为备案项目),市级项目317项。
现将项目通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中华医学会网站()、国家级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和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网()予以公布,作为管理部门核实本市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依据。
请各区卫生计生委、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各学术团体等单位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有效防范、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项目认真执行。
项目申办单位要严格遵照国家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内容等项目相关信息;举办项目收取费用要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项目举办须规范、守法,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培训质量,并规范发放学分证书;严禁到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举办项目,严禁组织与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
如违反有关规定,将给予严肃处理。
各申办单位要主动接受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
项目申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项目编号、办班通知、日程等相关资料报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并于项目举办结束后2周内通过“国家级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报送项目执行情况,主要包括2018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汇报表、项目活动日程表、考试试题、学员通讯录(请使用系统提供的Excel模板建学员通讯录)及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材使用情况简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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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上海市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计药政[2018]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3.15
【实施日期】2018.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上海市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工
作的通知
(沪卫计药政〔2018〕3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推进本市公立医院改革,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三部门印发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发〔2013〕42号),我委计划于“十三五”期间遴选出10家综合性医院和5家专科医院作为上海市市级临床药学重点专科项目建设单位。
2016年和2017年已分别遴选出6家综合性医院和5家专科医院作为第一批和第二批项目建设单位,今年组织开展第三批项目建设医疗机构申报及评审工作。
为切实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今年将遴选、筹建4个市级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范围为全市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药学部门。
已被评为国家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和历届上海市临床药学重点专科的医院不参加本次评审。
二、资金保障
确定为上海市临床药学重点专科的建设项目可获得一定数额的建设资金。
为更好地推动临床药学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筹建工作,要求医疗机构给予至少1:1的配套资金,支持专科项目建设。
三、申报条件
(一)药学部门整体实力强,须下设临床药学科(室),人员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等合理,已经形成一支梯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