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标准工作五年规划2014―2018年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的通知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15•【文号】全爱卫发[2014]3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的通知(全爱卫发〔20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为贯彻落实2013年全国爱卫会全体会议精神,适应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需要,全国爱卫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对2010年《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新标准做好卫生城市(区)建设各项工作。
新标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区标准》同时废止。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2014年5月15日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本标准适用于除直辖市以外的设市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应当制订本市的爱国卫生法规,其他城市应当制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城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二)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
爱卫会办公室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人员编制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三)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部署、有总结。
积极开展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
辖区范围内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的卫生乡镇(县城)。
在城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教育宣传活动。
(四)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4]35号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
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
(京卫法监字[2014]35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23号)要求,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2014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见附件1-4)。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组织实施,并准时报送监督检查结果。
附件:1.2014年北京市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消毒产品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2.2014年北京市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3.2014年医疗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4.北京市2014年传染病防治监督重点检查计划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6月26日
——结束——。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和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和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1.17•【文号】国卫基层发〔2015〕93号•【施行日期】2015.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和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5〕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能力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管理(一)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
综合考虑区域内卫生计生资源、服务半径、服务人口以及城镇化、老龄化、人口流动迁移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按照规划逐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在城市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过程中,要按有关要求同步规划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与区域内养老机构联合建设。
对流动人口密集地区,应当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等情况,适当增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对人口规模较大的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对现有卫生资源进行结构和功能改造,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在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应当因地制宜地同步完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城镇化进程中,村委会改居委会后,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标准将原村卫生室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撤销村卫生室。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卫生计生监督执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卫生计生
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监督函[2014]167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2.26
【实施日期】2014.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的通
知
(国卫办监督函〔2014〕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2013年下半年,我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情况,监督人员制、着装管理情况和监督机构“三好一满意”活动开展情况的专项稽查工作。
通过稽查发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制作的文书准确、完整、规范;绝大多数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着装规范、形象良好;多数监督机构认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
但是,基层监督机构存在行政处罚案卷的质量需要进一步提
高,稽查职能有待强化等问题。
针对专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重点,2014年我委重点组织对监督员培训项目开展情况和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专项稽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公共场所控烟和学校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公共场所控烟和学校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13•【文号】国卫办监督函[2014]515号•【施行日期】2014.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公共场所控烟和学校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4〕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监督中心:为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监督公共场所和学校切实落实相关卫生要求,我委决定开展2014年公共场所控烟和学校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并组织制定了《2014年公共场所控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2014年学校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可从我委综合监督局网页下载)。
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于2014年11月3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和汇总表,我委将对地方工作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导检查。
联系人: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局房元萍电话:************传真:************邮箱:***************附件:1.2014年公共场所控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2.2014年学校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4年6月13日附件12014年公共场所控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一、检查范围2014年国家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确定的范围。
二、检查内容(一)公共场所控烟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1.控烟制度建立情况。
2.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执行情况。
3.室外公共场所吸烟区设置情况。
4.开展控烟培训和宣传情况。
5.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情况。
(二)公共场所控烟问卷调查。
从每个被检查的公共场所抽取不少于2位消费者(原则上除美容场所外,男女比例为1:1)进行问卷调查,了解消费者对公共场所控烟规定的认知情况以及对公共场所控烟的态度。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二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二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18•【文号】国卫办规划函[2013]503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二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13〕5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按照《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57号)、《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人口发规〔2012〕1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实施监测评价方案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12号,以下简称《评价方案》)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十二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3〕36号,以下简称《分工方案》)的有关要求,我委将组织开展“十二五”卫生计生事业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重点(一)对《评价方案》中提出的54项指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包括指标的实现进度、完成五年目标的趋势判断、存在的困难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二)对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建设、医疗保障、基本药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国民健康行动计划、公立医院改革、全科医生培养、健康服务业、出生人口性别比、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卫生计生信息化等重点任务的进展情况展开评价,对相关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进行深入分析。
(三)对城镇化、老龄化以及生育政策调整等形势的变化对“十二五”中后期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结合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及相关形势的变化,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政策建议,为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编制提供参考。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卫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卫通[2016]24号关于发布卫生标准清理复审结果的通告国卫通〔2016〕24号我委对现行有效的卫生标准进行了清理复审。
经复审,82项标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21项强制性标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特此通告。
附件:1.废止的标准目录2.性质由强制性转化为推荐性的标准目录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12月28日附件1:废止标准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废止日期1WS/T194-1999改灶降氟效果评价2016-12-282GBZ167-2005放射性污染的物料解控和场址开放的基本要求2016-12-283GBZ/T183-2006电离辐射与防护常用量和单位2016-12-284GBZ/T208-2008基于危险指数的放射源分类2016-12-285WS/T366-2011核或辐射紧急情况威胁类型2016-12-286WS/T17-1996尿中铅的双硫腙分光光度测定方法2016-12-28WS/T19-1996尿中铅的微分电位溶出测定方法2016-12-288WS/T21-1996血中铅的微分电位溶出测定方法2016-12-289WS/T24-1996尿中汞的双硫腙萃取分光光度测定方法2016-12-2810WS/T28-1996尿中砷的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三乙醇胺分光光度测定方法2016-12-2811WS/T31-1996尿中镉的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2016-12-2812WS/T33-1996尿中镉的微分电位溶出测定方法2016-12-2813WS/T35-1996尿中钒的催化极谱测定方法2016-12-2814WS/T36-1996尿中铬的分光光度测定方法2016-12-2815WS/T43-1996尿中镍的分光光度测定方法2016-12-2816WS/T48-1996尿中酚的分光光度测定法2016-12-2817WS/T52-1996尿中马尿酸的分光光度测定方法2016-12-2818WS/T55-1996尿中对氨基酚的分光光度法2016-12-2819WS/T57-1996尿中对硝基酚的分光光度测定方法2016-12-2820WS/T60-1996尿中五氯酚的分光光度测定方法2016-12-2821WS/T64-1996尿中三氯乙酸分光光度测定方法2016-12-28WS/T65-1996尿中杀虫脒及对氯邻甲苯胺的分光光度测定方法2016-12-2823WS/T68-1996研制生物样品监测检验方法指南2016-12-2824WS/T91-1996尿中铅的示波极谱测定方法2016-12-2825WS/T108-1999血中铅的示波极谱测定方法2016-12-2826WS/T174-1999血中镉和铅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2016-12-2827GBZ72-2002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2016-12-2828WS/T119-1999生存质量测量表2016-12-2829WS/T122-1999全血中血红蛋白的测定2016-12-2830WS/T123-1999红细胞比积的测定2016-12-2831WS/T124-1999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质量检验总则2016-12-2832WS/T223-2002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酶免疫检验方法2016-12-2833WS/T228-2002定量临床检验方法的初步评价2016-12-2834WS/T251-2005临床实验室安全准则2016-12-2835WS/T252-2005体外诊断用品标识2016-12-2836WS/T100-1998学生营养午餐营养供给量2016-12-2837WS/T200-2001儿童少年斜视的诊断及疗效评价2016-12-2838WS/T201-2001儿童少年弱视的诊断及疗效评价2016-12-28WS/T202-2001儿童少年屈光检测要求2016-12-2840WS316-2010胃癌诊断标准2016-12-2841WS317-2010十二指肠溃疡诊断标准2016-12-2842WS318-201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诊断标准2016-12-2843WS319-2010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诊断标准2016-12-2844WS320-2010成人自发性脑出血诊断标准2016-12-2845WS322.1-2010胎儿常见染色体异常与开放性神经管缺陷的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标准第1部分:中孕期母血清学产前筛查2016-12-2846WS322.2-2010胎儿常见染色体异常与开放性神经管缺陷的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标准第2部分:胎儿染色体异常的细胞遗传学产前诊断技术标准2016-12-2847WS323-2010原发性肺癌诊断2016-12-2848WS324-2010 骨组织库管理2016-12-28 49WS325-2010 眼库管理2016-12-28WS330-2011多囊卵巢综合征诊断2016-12-2851WS331-2011妊娠期糖尿病诊断2016-12-2852WS332-2011急性阑尾炎诊断2016-12-2853WS333-2011胰腺癌诊断2016-12-2854WS334-2011 子宫颈癌诊断2016-12-28 55WS/T336-2011 前列腺癌诊断2016-12-28 56WS337-2011 食管癌诊断2016-12-28 57WS338-2011 乳腺癌诊断2016-12-2858WS339-2011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诊断2016-12-2859WS340-2011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质量控制2016-12-2860WS382-2012肺炎诊断2016-12-2861WS383-2012支气管哮喘诊断2016-12-2862WS384-2012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断2016-12-2863WS385-2012先天性胆道畸形诊断2016-12-2864WS386-2012结直肠癌诊断2016-12-2865WS387.1-2012临床常用急救操作技术第1部分:心肺复苏2016-12-2866WS387.2-2012临床常用急救操作技术第2部分:催吐、洗胃2016-12-28WS387.3-2012临床常用急救操作技术第3部分:氧疗及人工气道建立2016-12-2868WS387.4-2012临床常用急救操作技术第4部分:呼吸道分泌物吸引2016-12-2869WS387.5-2012临床常用急救操作技术第5部分:外伤患者紧急止血、包扎和搬运2016-12-2870WS/T388-2012早产诊断2016-12-2871WS/T393-2012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的制定与实施2016-12-2872WS397-2012糖尿病筛查和诊断2016-12-2873WS/T398-2012缺血性脑卒中诊断和诊疗质量控制2016-12-2874WS/T422-2013高压氧临床应用技术规范2016-12-2875GBZ109-2002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2016-12-2876GBZ110-2002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2016-12-2877GBZ111-2002放射性直肠炎诊断标准2016-12-2878GBZ162-2004放射性口腔炎诊断标准2016-12-2879GBZ190-2007放射性食管疾病诊断标准2016-12-2880GBZ214-2009放射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2016-12-2881GBZ241-2012放射性心脏损伤诊断2016-12-28GBZ242-2013放射性肝病诊断2016-12-28附件2:性质由强制性转化为推荐性的标准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1GBZ141-2002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2WS236-2003生殖器疱疹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3WS195-2001军团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4WS191-1999软下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5WS277-2007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判定和划分标准6WS302-2008食物中碘的测定砷铈催化分光光度法7WS192-2008地方性氟骨症诊断标准WS192-19998WS309-2009华支睾吸虫病诊断标准9GBZ232-2010核电厂职业照射监测规范10GBZ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11WS321-2010广州管圆线虫病诊断标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7•【文号】卫政法发[2006]291号•【施行日期】2006.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291号)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有关标准起草单位:现将《2006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要根据该计划抓紧落实项目起草单位,组织项目起草单位填写《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并经认真审核后于2006年8月15日前报至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要及时审核汇总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报送的《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并于2006年8月30日前报送我部(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谷京宇(64047878-2137)、张志强(64047878-2135);传真:84026372;64047878-2151。
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白雪(68792302)、刘建梅(68792859);传真:68792883。
附件:1.《2006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2.《2006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12006年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 序号│标准项目名称│标准性质│标准类别│制定或修订│起止年限│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备注│├───┼─────────────────┼──────┼──────┼───────┼──────┼───────────────┼──────┤│1│化妆品术语│GB/T│基础│制定│ 2006-2007│化妆品标准委员会││├───┼─────────────────┼──────┼──────┼───────┼──────┼───────────────┼──────┤│2│化妆品菌落总数限值│GB/T│卫生│修订│ 2006-2007│中国CDC环境所││├───┼─────────────────┼──────┼──────┼───────┼──────┼───────────────┼──────┤│3│重要永久型染发剂分析鉴定方法(含30 │GB/T│方法│制定│ 2006-2008│中国CDC环境所││││余种染发剂)│││││上海CDC,广东CDC││├───┼─────────────────┼──────┼──────┼───────┼──────┼───────────────┼──────┤│4│化妆品中酞酸酯的检验方法│GB/T│方法│制定│ 2006-2007│中国CDC环境所││├───┼─────────────────┼──────┼──────┼───────┼──────┼───────────────┼──────┤│5│皮肤刺激性-腐蚀性体外替代实验方法│GB/T│方法│制定│ 2006-2007│中国CDC环境所││├───┼─────────────────┼──────┼──────┼───────┼──────┼───────────────┼──────┤│6│化妆品光斑贴实验标准变应原的制备│GB/T│方法│制定│ 2006-2007│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7│皮肤斑贴试验标准筛选抗原系列的制备│GB/T│方法│修订│ 2006-2007│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性病医院,││││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8│化妆品中甲醛的气相色谱法检验方法│GB/T│方法│制定│ 2006-2007│上海CDC││├───┼─────────────────┼──────┼──────┼───────┼──────┼───────────────┼──────┤│9│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GB/T│卫生│制定│ 2006-2007│浙江省卫生监督所││├───┼─────────────────┼──────┼──────┼───────┼──────┼───────────────┼──────┤│10│化妆品卫生标准研制指南│GB/T│基础│制定│ 2006-2007│中国CDC环境所││└───┴─────────────────┴──────┴──────┴───────┴──────┴───────────────┴──────┘2006年消毒标准委员会制、修订标准项目┌───┬──────────────────┬──────┬────────┬───────┬────────┬────────────┬────┐│ 序号│标准项目名称│标准性质│标准类别│制定或修订│起止年限│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备注│├───┼──────────────────┼──────┼────────┼───────┼────────┼────────────┼────┤│1│消毒产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原则和程序│GB│基础│制定│ 2006-2007│中国疾控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2│消毒标准体系│GB│基础│制定│ 2006-2007│同上││├───┼──────────────────┼──────┼────────┼───────┼────────┼────────────┼────┤│3│用于医疗器械消毒的消毒剂│GB│卫生│制定│2006│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用于手消毒的消毒剂│GB│卫生│制定│2006│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用于皮肤消毒的消毒剂│GB│卫生│制定│2006│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6│用于黏膜消毒的消毒剂│GB│卫生│制定│2006│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7│用于普通物体表面消毒的消毒剂│GB│卫生│制定│2006│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用于空气消毒的消毒剂│GB│卫生│制定│2006│军事医学科学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9│用于水消毒的消毒剂│GB│卫生│制定│2006│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0│用于餐饮具和果蔬消毒的消毒剂│GB│卫生│制定│2006│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1│用于集中空调管道消毒的消毒剂│GB│卫生│制定│ 2006-2007│中国疾控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12│用于疫源地消毒的消毒剂│GB│卫生│制定│ 2006-2007│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3│疫源地消毒标准│GB│卫生│修订│2006│四川大学││├───┼──────────────────┼──────┼────────┼───────┼────────┼────────────┼────┤│14│消毒剂通用技术要求│GB│卫生│制定│2006│中国疾控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1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卫生│修订│2006│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6│压力蒸汽灭菌用真空度测试纸与盲端管的│GB│方法│制定│2006│中国疾控中心环境与健康相││││检测与评价标准│││││关产品安全所││├───┼──────────────────┼──────┼────────┼───────┼────────┼────────────┼────┤│17│小型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GB│方法│制定│ 2006-2008│中国疾控中心环境与健康相││││效果检测与评价标准│││││关产品安全所││└───┴──────────────────┴──────┴────────┴───────┴────────┴────────────┴────┘2006年地方病、寄生虫病卫生标准项目计划┌────┬──────────────┬──────┬──────┬───────┬───────┬─────────────────┬─────┐│序号│标准项目名称│标准性质│标准类别│制定或修订│起止年限│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备注│├────┼──────────────┼──────┼──────┼───────┼───────┼─────────────────┼─────┤│ 1│疟疾防制与处理原则│GB│卫生│制定│2006-2007│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2│包虫病的防制与处理原则│GB│卫生│制定│2006-2007│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3│黑热病防制与处理原则│GB│卫生│制定│2006-2007│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4│血吸虫病防制与处理原则│GB│卫生│制定│2006-2007│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5│丝虫病防制与处理原则│GB│卫生│制定│2006-2007│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6│高碘地区停供碘盐办法│GB│卫生│制定│2006-2007│山西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山东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江苏省疾控中心│││││││││河南省疾控中心│││││││││安徽省疾控中心│││││││││天津医科大学内分泌研究所││├────┼──────────────┼──────┼──────┼───────┼───────┼─────────────────┼─────┤│ 7│并殖吸虫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T│卫生│制定│2006-2007│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寄生虫病研究所││├────┼──────────────┼──────┼──────┼───────┼───────┼─────────────────┼─────┤│ 8│大骨节病诊断标准│WS/T│卫生│修订│2006-2007│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预防控制│││││││││中心││└────┴──────────────┴──────┴──────┴───────┴───────┴─────────────────┴─────┘2006年传染病标准项目计划┌───┬─────────────────┬─────┬──────┬────────┬──────────┬────────────┬──────┐│ 序号│标准项目名称│标准│标准类别│制定或修订│起止年限│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备注││││性质││││││├───┼─────────────────┼─────┼──────┼────────┼──────────┼────────────┼──────┤│1│人禽流感防制与处理原则│WS│卫生│制定│ 2006年1~12月│││├───┼─────────────────┼─────┼──────┼────────┼──────────┼────────────┼──────┤│2│霍乱防制与处理原则│WS│卫生│制定│ 2006年1~12月│││├───┼─────────────────┼─────┼──────┼────────┼──────────┼────────────┼──────┤│3│SARS防制与处理原则│WS│卫生│制定│ 2006年1~12月│││├───┼─────────────────┼─────┼──────┼────────┼──────────┼────────────┼──────┤│4│病毒性肝炎防制与处理原则│WS│卫生│制定│ 2006年1~12月│││├───┼─────────────────┼─────┼──────┼────────┼──────────┼────────────┼──────┤│5│脊髓灰质炎防制与处理原则│WS│卫生│制定│ 2006年1~12月│││├───┼─────────────────┼─────┼──────┼────────┼──────────┼────────────┼──────┤│6│麻疹防制与处理原则│WS│卫生│制定│ 2006年1~12月│││├───┼─────────────────┼─────┼──────┼────────┼──────────┼────────────┼──────┤│7│流行性出血热防制与处理原则│WS│卫生│制定│ 2006年1~12月│││├───┼─────────────────┼─────┼──────┼────────┼──────────┼────────────┼──────┤│8│狂犬病防制与处理原则│WS│卫生│制定│ 2006年1~12月│││├───┼─────────────────┼─────┼──────┼────────┼──────────┼────────────┼──────┤│9│腹泻病采样和检验规范│GB│卫生│制定│ 2006年1~12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控制和应急处理办公室││└───┴─────────────────┴─────┴──────┴────────┴──────────┴────────────┴──────┘2006年环境卫生标准项目计划┌────┬────────────────────┬──────┬──────┬───────┬───────┬───────────┬──────┐│序号│标准项目名称│标准性质│标准类别│制定或修订│起止年限│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备注│├────┼────────────────────┼──────┼──────┼───────┼───────┼───────────┼──────┤│ 1│公共场所空气中军团菌卫生标准│GB│卫生│制定│2006-2007│中国CDC环境所││├────┼────────────────────┼──────┼──────┼───────┼───────┼───────────┼──────┤│ 2│公共场所空气中TVOC卫生标准│GB│卫生│制定│2006│江苏CDC││├────┼────────────────────┼──────┼──────┼───────┼───────┼───────────┼──────┤│ 3│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 205-2001 │卫生│修订│2006│江苏CDC│││││升国标││││││├────┼────────────────────┼──────┼──────┼───────┼───────┼───────────┼──────┤│ 4│紫外线辐射卫生标准│GB│卫生│制定│2006│中国CDC环境所││├────┼────────────────────┼──────┼──────┼───────┼───────┼───────────┼──────┤│ 5│卫生防护距离系列卫生标准│GB│卫生│修订│2006-2007│中国CDC环境所││││(含8个标准)│││││││├────┼────────────────────┼──────┼──────┼───────┼───────┼───────────┼──────┤│ 6│公共场所空气中军团菌检验方法│GB/T│方法│制定│2006-2007│中国CDC环境所││├────┼────────────────────┼──────┼──────┼───────┼───────┼───────────┼──────┤│ 7│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GB/T│方法│制定│2006-2007│广东CDC││├────┼────────────────────┼──────┼──────┼───────┼───────┼───────────┼──────┤│ 8│室内空气中甲醛、苯系物测定方法-便携式气│GB/T│方法│制定│2006│中国CDC环境所││││相色谱法│││││││├────┼────────────────────┼──────┼──────┼───────┼───────┼───────────┼──────┤│ 9│饮用水中五氯酚卫生标准│WS│卫生│制定│2006-2008│复旦大学││└────┴────────────────────┴──────┴──────┴───────┴───────┴───────────┴──────┘2006年血液卫生标准项目计划┌────┬──────────────────┬──────┬──────┬───────┬────────┬───────────┬──────┐│序号│标准项目名称│标准性质│标准类别│制定或修订│起止年限│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备注│├────┼──────────────────┼──────┼──────┼───────┼────────┼───────────┼──────┤│ 1│全血及成分血质量标准│GB│卫生│修订│ 2006-2007│││├────┼──────────────────┼──────┼──────┼───────┼────────┼───────────┼──────┤│ 2│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GB│卫生│修订│ 2006-2007│││└────┴──────────────────┴──────┴──────┴───────┴────────┴───────────┴──────┘2006年学校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序号│标准项目名称│标准性质│标准类别│制定或修订│起止年限│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备注│├───┼──────────────┼───────┼───────┼───────┼───────┼──────────────┼──────┤│1│学校卫生专业名词、术语│GB/T│基础│制订│2006-2007│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2│儿童健康与安全一般指南│GB/T│卫生│制订│2006-2007│苏州大学放射医学与公共卫生学│││││││││院││├───┼──────────────┼───────┼───────┼───────┼───────┼──────────────┼──────┤│3│儿童青少年伤害监测规范│GB/T│卫生│制订│2006-2007│安徽医科大学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学系││├───┼──────────────┼───────┼───────┼───────┼───────┼──────────────┼──────┤│4│儿童青少年健康综合评价标准│GB/T│卫生│制订│2006-2007│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5│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管理规范│GB│卫生│制定│2006-2008│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6│学生营养午餐供给量│WS/T│卫生│修订│2006-2008│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7│学校卫生标准研制规范│GB/T│卫生│制定│2006-2007│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苏州大学放射医学与公共卫生│││││││││学院││├───┼──────────────┼───────┼───────┼───────┼───────┼──────────────┼──────┤│8│学校卫生标准体系表│WS/T│基础│制定│2006-2007│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2006年职业病诊断标准项目计划┌───┬───────────────┬──────┬──────┬───────┬─────┬─────────────┬──────────┐│ 序号│标准项目名称│标准性质│标准类别│制定或修订│ 起止年限│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备注│├───┼───────────────┼──────┼──────┼───────┼─────┼─────────────┼──────────┤│1│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GBZ│卫生│修订│2006-2007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GBZ59-2002││││││││├──────────┤││││││││综合性标准│├───┼───────────────┼──────┼──────┼───────┼─────┼─────────────┼──────────┤│2│职业病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GBZ│卫生│修订│2006-2007 │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GBZ73-2002│││统疾病诊断标准│││││├──────────┤││││││││综合性标准│├───┼───────────────┼──────┼──────┼───────┼─────┼─────────────┼──────────┤│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GBZ│卫生│修订│2006-2007 │黑龙江省第二医院│GBZ74-2002│││断标准│││││├──────────┤││││││││综合性标准│├───┼───────────────┼──────┼──────┼───────┼─────┼─────────────┼──────────┤│4│职业性刺激性气体慢性呼吸系统损│GBZ│卫生│制定│2006-2008 │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GBZ涉及多种刺激性气│││害诊断标准│││││研究院│体│├───┼───────────────┼──────┼──────┼───────┼─────┼─────────────┼──────────┤│5│职业性急性中毒后遗症诊断规则│GBZ│卫生│制定│2006-2008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GBZ涉及50多种急性中│││││││││毒│├───┼───────────────┼──────┼──────┼───────┼─────┼─────────────┼──────────┤│6│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GBZ/T│基础│修订│2006-2007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GB/T16854.1-1997改为││││││││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GBZ/T│├───┼───────────────┼──────┼──────┼───────┼─────┼─────────────┼──────────┤│7│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GBZ/T│基础│修订│2006-2008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GBZ/T157-2002│└───┴───────────────┴──────┴──────┴───────┴─────┴─────────────┴──────────┘2006年食品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序号│标准项目名称│标准类别│ 制定/修订│起止年限│技术委员会或技术│项目提出单位│备注│││││││归口单位│││├──┼─────────────────┼──────┼──────┼──────┼───────────┼───────────┼───────┤│ 1│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基础│修订│ 2006-2006│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中国CDC营养食品所│修订镉的限量│├──┼─────────────────┼──────┼──────┼──────┼───────────┼───────────┼───────┤│ 2│玉米中伏马菌素B1限量│基础│制定│ 2006-2007│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中国CDC营养食品所││├──┼─────────────────┼──────┼──────┼──────┼───────────┼───────────┼───────┤│ 3│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产品标准│修订│ 2006-2006│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中国CDC营养食品所││├──┼─────────────────┼──────┼──────┼──────┼───────────┼───────────┼───────┤│ 4│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产品标准│修订│ 2006-2006│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20063294-Q-361││││││││委员会、中国CDC营养食│││││││││品所││├──┼─────────────────┼──────┼──────┼──────┼───────────┼───────────┼───────┤│ 5│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产品标准│修订│ 2006-2006│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20063191-Q-361││││││││中国CDC营养食品所││├──┼─────────────────┼──────┼──────┼──────┼───────────┼───────────┼───────┤│ 6│发酵酒卫生标准│产品标准│修订│ 2006-2006│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中国CDC营养食品所││├──┼─────────────────┼──────┼──────┼──────┼───────────┼───────────┼───────┤│ 7│鱼罐头卫生标准│产品标准│修订│ 2006-2006│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中国CDC营养食品所││├──┼─────────────────┼──────┼──────┼──────┼───────────┼───────────┼───────┤│ 8│食用菌卫生标准│产品标准│修订│ 2006-2006│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中国CDC营养食品所│20061892-Q-361│├──┼─────────────────┼──────┼──────┼──────┼───────────┼───────────┼───────┤│ 9│方便面卫生标准│产品标准│修订│ 2006-2006│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中国CDC营养食品所││├──┼─────────────────┼──────┼──────┼──────┼───────────┼───────────┼───────┤│ 10 │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产品标准│修订│ 2006-2006│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中国CDC营养食品所、中│││││││││国肉类协会││├──┼─────────────────┼──────┼──────┼──────┼───────────┼───────────┼───────┤│ 11 │熟肉制品卫生标准│产品标准│修订│ 2006-2006│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中国CDC营养食品所、中│││││││││国肉类协会││├──┼─────────────────┼──────┼──────┼──────┼───────────┼───────────┼───────┤│ 12 │糕点面包卫生标准│产品标准│修订│ 2006-2006│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中国CDC营养食品所││├──┼─────────────────┼──────┼──────┼──────┼───────────┼───────────┼───────┤│ 13 │再制干酪卫生标准│产品标准│制定│ 2006-2006│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天津市卫生监督所││├──┼─────────────────┼──────┼──────┼──────┼───────────┼───────────┼───────┤│ 14 │豆芽卫生标准│方法│制定│ 2006-2006│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宁波市卫生监督所││├──┼─────────────────┼──────┼──────┼──────┼───────────┼───────────┼───────┤│ 15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基础│修订│ 2006-2006│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中国疾病控制中心营养所│20064732-Q-361│├──┼─────────────────┼──────┼──────┼──────┼───────────┼───────────┼───────┤│ 16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基础│修订│ 2006-2006│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中国CDC营养食品所│20064512-Q-361│││准│││││││├──┼─────────────────┼──────┼──────┼──────┼───────────┼───────────┼───────┤│ 17 │食品包装材料安全性评价程序│评价程序│制定│ 2006-2006│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中国CDC营养食品所││├──┼─────────────────┼──────┼──────┼──────┼───────────┼───────────┼───────┤│ 18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原则│食物中毒诊断│修订│ 2006-2006│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中国CDC营养食品所││├──┼─────────────────┼──────┼──────┼──────┼───────────┼───────────┼───────┤│ 19 │沙门氏菌食物中毒│食物中毒诊断│制定│ 2006-2006│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中国CDC营养食品所││├──┼─────────────────┼──────┼──────┼──────┼───────────┼───────────┼───────┤│ 20 │出血性大肠杆菌食物中毒│食物中毒诊断│制定│ 2006-2006│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中国CDC营养食品所││├──┼─────────────────┼──────┼──────┼──────┼───────────┼───────────┼───────┤│ 21 │单核细胞增生性李斯特菌食物中毒│食物中毒诊断│制定│ 2006-2006│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中国CDC营养食品所││├──┼─────────────────┼──────┼──────┼──────┼───────────┼───────────┼───────┤│ 22 │副溶血性弧菌食物中毒│食物中毒诊断│制定│ 2006-2006│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中国CDC营养食品所││├──┼─────────────────┼──────┼──────┼──────┼───────────┼───────────┼───────┤│ 23 │食品毒理学实验室操作规范│毒理评价程序│修订│ 2006-2006│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广东CDC││├──┼─────────────────┼──────┼──────┼──────┼───────────┼───────────┼───────┤│ 24 │急性毒性试验│毒理评价程序│修订│ 2006-2006│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北京大学医学部││├──┼─────────────────┼──────┼──────┼──────┼───────────┼───────────┼───────┤│ 25 │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毒理评价程序│修订│ 2006-2006│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上海CDC││││验│││││││├──┼─────────────────┼──────┼──────┼──────┼───────────┼───────────┼───────┤│ 26 │小鼠精子畸变试验│毒理评价程序│修订│ 2006-2006│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中国CDC营养食品所││├──┼─────────────────┼──────┼──────┼──────┼───────────┼───────────┼───────┤│ 27 │30天和90天喂养试验│毒理评价程序│修订│ 2006-2006│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中国CDC营养食品所││├──┼─────────────────┼──────┼──────┼──────┼───────────┼───────────┼───────┤│ 2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检验方法│制定│ 2006-2006│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中国疾控中心食品安全所│20061377-T-361│││总则│││││││├──┼─────────────────┼──────┼──────┼──────┼───────────┼───────────┼───────┤│ 29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检验方法│制定│ 2006-2006│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中国疾控中心食品安全所│20061381-T-361│││肉与肉制品检验│││││││├──┼─────────────────┼──────┼──────┼──────┼───────────┼───────────┼───────┤│ 3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检验方法│修订│ 2006-2006│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中国疾控中心食品安全所│20061382-T-361│││乳与乳制品检验│││││││├──┼─────────────────┼──────┼──────┼──────┼───────────┼───────────┼───────┤│ 3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检验方法│修订│ 2006-2006│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中国疾控中心食品安全所│20064028-T-361│││蛋与蛋制品检验│││││││├──┼─────────────────┼──────┼──────┼──────┼───────────┼───────────┼───────┤│ 3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检验方法│修订│ 2006-2006│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中国疾控中心食品安全所│20060854-T-361│││霉菌和酵母计数│││││││├──┼─────────────────┼──────┼──────┼──────┼───────────┼───────────┼───────┤│ 3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检验方法│制定│ 2006-2006│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中国疾控中心食品安全所││││粪大肠菌群测定│││││││├──┼─────────────────┼──────┼──────┼──────┼───────────┼───────────┼───────┤│ 3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检验方法│制定│ 2006-2006│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中国疾控中心食品安全所││││大肠杆菌测定│││││││├──┼─────────────────┼──────┼──────┼──────┼───────────┼───────────┼───────┤│ 3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检验方法│制定│ 2006-2006│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中国疾控中心食品安全所││││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检测│││││││├──┼─────────────────┼──────┼──────┼──────┼───────────┼───────────┼───────┤│ 36 │食品中囊尾虫检验│检验方法│制定│ 2006-2007│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FDA/BAM ││││││││中国CDC营养食品所│Chapter 19 (│││││││││2001)│├──┼─────────────────┼──────┼──────┼──────┼───────────┼───────────┼───────┤│ 37 │食品中姜片虫检验│检验方法│制定│ 2006-2007│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FDA/BAM││││││││中国CDC营养食品所│Chapter 19 (│││││││││2002)│├──┼─────────────────┼──────┼──────┼──────┼───────────┼───────────┼───────┤│ 38 │食品中蛔虫检验│检验方法│制定│ 2006-2007│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FDA/BAM ││││││││中国CDC营养食品所│Chapter 19 (│││││││││2003)。
卫生部印发:《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卫生部印发:《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卫政法发〔xx〕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部机关有关司局:为加强卫生标准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卫生标准实施,我部对现行《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办法自xx年8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1981年3月26日发布的《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标准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卫生标准质量,促进卫生标准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卫生标准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标准是指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标准工作是指:编制中长期卫生标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卫生标准制修订;卫生标准复审;卫生标准解释;其他卫生标准工作。
第四条对下列事项应制定卫生标准: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卫生防护用品,其他各种与健康相关或含有毒有害因素产品的卫生及相关技术要求;上述产品生产、包装、贮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卫生技术要求;职业活动、职业病防治的卫生技术要求;生活环境、工作场所、学校和公共场所的卫生技术要求;卫生与健康评价的技术规程与方法;卫生信息技术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与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与血液的采集、制备、临床应用过程及与血液安全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与保证卫生技术要求相配套的检测检验方法和评价方法;其他与保护国民健康相关的卫生技术要求。
第五条卫生标准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3.18
•【文号】国卫办监督发[2014]23号
•【施行日期】2014.03.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
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发〔201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有效保障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2014年卫生计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请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综合监督栏目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按时报送我委。
附件:1.2014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2.2014年传染病防治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3.2014年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4.2014年医疗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5.2014年计划生育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3月18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卫办发[2014]4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1.27【实施日期】2014.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办发〔20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已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月27日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为重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得新突破,推进医疗服务质量得到新提升,推进“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加强公共卫生工作,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更加注重通过体制机制创新释放改革红利,更加注重科学精准的治理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一)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编制《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
制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
改革县级公立医院药品招标采购办法,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等办法。
鼓励地方根据实际进行不同方式探索,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的参与度。
研究制定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确保每个省份有1个改革试点城市。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入持久开展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入持久开展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17•【文号】国卫办医函[2014]831号•【施行日期】2014.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入持久开展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自全国启动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以下简称活动)以来,医疗卫生系统踊跃参与、开拓创新,提升了医疗卫生系统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改善了人民群众就医感受,活动取得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巩固活动成果,发挥品牌效益,我委决定继续深入持久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巩固成果、突出重点,不断提升活动水平(一)继续落实各项工作内容和任务指标。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深入持久开展活动,做到常抓不懈、一抓到底。
要贯彻落实2013年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视频会议精神,以2013年规定的工作内容和任务分解量化指标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年度工作内容和考核量化指标,统领年度活动。
(二)继续扩大活动覆盖面。
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血液中心(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基础上,将各类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活动范围,实现医疗卫生系统全覆盖。
要结合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特点,细化活动要求和任务指标,做到可评估、可检查,并加大指导和检查力度,保证活动效果。
(三)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科学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加大各项核心制度的落实力度,严格实行手术分级管理,保证手术安全。
要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推广实施临床路径,规范诊疗护理行为。
加强预约和分诊管理,合理安排患者门诊、检查和住院时间,可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挂号、收费等管理。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3年-2005年卫生标准规划》和《2003年制修订卫生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3年-2005年卫生标准规划》和《2003年制修订卫生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1.26•【文号】卫法监发[2003]329号•【施行日期】2003.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2003年—2005年卫生标准规划》和《2003年制修订卫生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29号)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各专业标准委员会、有关标准起草单位、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2003年—2005年卫生标准规划》和《2003年制修订卫生标准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确保标准报批稿的编制质量和水平,按期完成计划。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1 2003~2005卫生标准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00三年十一月编制说明为适应形势的变化及对卫生标准研制工作的新要求,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换届后的第五届各专业委员会和卫生标准管理会重新调整和完善了卫生标准规划,提出了在制定下一个五年规划之前(2005年前)的《2003~2005卫生标准规划》,以便尽快按新的规划开展工作。
本次规划的制定以十六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小康奋斗目标为指导,坚持卫生标准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将卫生标准作为我国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创新,提高卫生标准质量和研制效率,完善卫生标准体系,使我国卫生标准与我国改革开放形势和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国际有关标准相协调。
在确定优先纳入规划的标准目录时,考虑了以下原则:1、符合全面实现小康的奋斗目标;2、有利于有效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3、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我国进出口贸易;4、适应入世后执行有关协定要求并保证我国权利与义务的平衡;5、与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相配套,有利于完善我国卫生法律法规体系;6、有利于规范卫生监督及疾病防治和卫生服务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7、既符合我国国情又有利于与国际有关标准协调一致。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章程和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章程和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11•【文号】国卫法制发[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章程和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4〕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各标准专业委员会:为加强卫生标准工作规范化建设,保证卫生标准质量,促进卫生标准实施,我委制定了《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章程》和《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可从我委网站“法制建设”栏目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述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章程2.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7月11日附件1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章程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工作,保证和提高卫生标准质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领导下的卫生标准技术管理组织。
第三条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下设若干标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包括: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信息标准专业委员会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传染病标准专业委员会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寄生虫病标准专业委员会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地方病标准专业委员会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营养标准专业委员会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病媒生物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放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学校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医疗机构管理标准专业委员会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医疗服务标准专业委员会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护理标准专业委员会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临床检验标准专业委员会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血液标准专业委员会国家卫生标准委员会消毒标准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对专业委员会提出增设、调整或撤销的建议。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国卫通[2013]8号)——关于标龄满5年放射卫生标准复审结果的通告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国卫通[2013]8号)——关于标龄满5年放射卫生标准复审结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2.13
•【文号】国卫通[2013]8号
•【施行日期】2013.1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
(国卫通〔2013〕8号)
关于标龄满5年放射卫生标准复审结果的通告
我委对标龄满5年的放射卫生标准进行了复审,经复审,继续有效的标准为37项(附件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的标准为8项(附件2)。
特此通告。
附件:1.继续有效的卫生标准目录
2.废止的卫生标准目录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12月13日附件1
附件2。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卫生监测工作方案(2018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卫生监测工作方案(2018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5•【文号】国卫办疾控函〔2018〕289号•【施行日期】2018.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卫生监测工作方案(2018年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8〕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科学评价农村环境卫生状况,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消除农村环境健康危害因素,保护群众身体健康,2018年我委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监测工作。
我委组织制定了《全国农村环境卫生监测工作方案(2018年版)》(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办公厅2018年4月25日全国农村环境卫生监测工作方案(2018年版)一、监测目的通过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监测,掌握农村环境卫生健康危害因素水平及动态变化,客观评价农村环境卫生状况,为制订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
二、监测范围与对象监测覆盖全国所有省份700个县。
每个县选择5个乡镇(不含城关镇),每个乡镇选择4个行政村作为监测点,共14000个村。
每个村选择5户家庭作为监测户。
监测县、乡镇、村、农户的选择严格遵循简单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保证样本的代表性。
三、监测内容与方法各地统一于7—8月开展监测工作。
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调查、实验室检测等方式方法获得相关数据信息。
(一)基本情况。
包括收集监测县、乡镇、村的自然与经济状况、人口学资料、居民健康等基础信息,相关规划、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卫生基础设施运行情况。
(二)农村环境卫生状况。
包括村容村貌、农村卫生公厕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污水收集与处理等情况,农村病媒生物密度与防制及环境卫生管理状况等。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标准审查管理办法》、《卫生标准制(修)订项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标准审查管理办法》、《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办法》和《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工作量化评价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卫政法发[2009]36号【失效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9.04.23【实施日期】2009.04.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标准审查管理办法》、《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办法》和《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工作量化评价办法》的通知(卫政法发〔2009〕36号)卫生部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卫生标准管理工作,提高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质量,现将《卫生标准审查管理办法》、《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办法》和《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工作量化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卫生标准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标准审查工作,保证卫生标准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卫生部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对卫生标准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初审,是指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委员会秘书处)对卫生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及规范性进行的初步审查。
预审,是指委员会秘书处在会审或者函审前组织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专家对卫生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进行的审查。
会审,是指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通过会议形式对卫生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进行的审查。
函审,是指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通过信函形式对卫生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审查卫生标准,应当以保障人民健康为宗旨,坚持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审查卫生标准,应当发扬民主,保证参与讨论的人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六条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审查卫生标准时,应当同时审查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
我国计划5年发布300项卫生标准
我国计划5年发布300项卫生标准
佚名
【期刊名称】《河北中医》
【年(卷),期】2014(000)009
【总页数】1页(P1342-1342)
【正文语种】中文
8月6日,国家卫计委发布《卫生标准工作五年规划(2014~2018年)》提出,要加快制定与卫生法律法规相配套的、与民生项目密切相关的卫生标准。
未来5
年内,计划发布300项卫生标准。
《规划》显示,我国现行有效的卫生标准已达1 100多项,涉及的领域也从公共
卫生为主发展到公共卫生、医疗领域兼顾。
卫生信息、营养等标准从无到有,法定传染病、职业病诊断标准基本实现全覆盖,初步形成了17个专业的标准体系。
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从1981年成立之初的7个发展到17个,组建了一支跨部门的、以各领域权威专家为主、老中青相结合的卫生标准审查队伍。
同时,还组织完成了1 000多项标龄超过5年的卫生标准的复审,淘汰了老化落后标准40项。
《规划》要求,未来5年的重点标准项目包括:制定卫生信息模型、基层医疗卫生
信息标准、互联互通标准符合性测评测试标准、信息安全和健康信息隐私保护规范、ICD疾病诊断编码和手术操作编码等信息标准。
修订医疗机构安全管理标准,制定综合医院儿科建设标准,综合医院精神科建设标准,妇产科专科医院建设标准,急救医疗机构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急诊科建设标准,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县医院、
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装备配置标准。
制定医疗服务相关流程、影像学诊断及急需规范的技术操作等标准。
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卫生标准工作五年规划(2014-2018年)
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卫生标准工作五年规划(2014-2018年)佚名
【期刊名称】《吉林医学信息》
【年(卷),期】2014(000)009
【摘要】<正>根据《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为加强卫生标准工作,完善卫生标准体系,促进卫生标准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标准工作五年规划(2014-2018)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总结了近五年卫生标准工作取得的主要成就:卫生标准体系进一步健全,
【总页数】1页(P6-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
【相关文献】
1.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标准工作五年规划(2014-2018年)的通知 [J], ;
2.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2014-2018年卫生标准工作五年规划 [J],
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计生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J],
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干部培训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党校)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5.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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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标准工作五年规划2014―2018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各标准专业委员会:为加强卫生标准工作,完善卫生标准体系,促进卫生标准实施,我委组织制定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标准工作五年规划(2014-2018)年》(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4年7月10日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标准工作五年规划(2014-2018年)根据《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为做好卫生标准工作,完善卫生标准体系,制定本规划。
一、卫生标准工作现状(一)近五年来取得的主要成就。
1.卫生标准体系进一步健全。
以“提高卫生标准质量、完善卫生标准体系、推动卫生标准实施”为主线,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为目标,推动卫生标准工作。
目前现行有效的卫生标准达1100多项,涉及的领域从公共卫生为主发展到公共卫生、医疗领域兼顾。
医疗领域的卫生标准迈出坚实步伐,卫生信息、营养等标准从无到有,法定传染病、职业病诊断标准基本实现全覆盖,初步形成了覆盖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消毒、血液、医疗服务等17个专业的标准体系,较好地满足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卫生标准工作的快速发展得益于卫生标准工作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创新。
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从1981年成立之初的7个发展到17个,组建了一支跨部门的、由各领域权威专家为主、老中青相结合的卫生标准审查队伍,造就了一批能够胜任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任务的技术骨干。
近5年来,相继发布了《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标准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从标准立项、起草、审查和发布等各个环节提出了全面、详细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为提高卫生标准工作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
卫生标准基础性研究有效开展。
组织完成了科技部“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关键技术标准推进工程的“卫生安全重要技术标准研制”课题。
开展了医疗服务、卫生信息和营养专业标准国内外对比研究,区域卫生信息互联互通标准体系与方法研究,卫生信息标准实施状况调查研究等项目。
科研成果转化为近百项专业卫生标准。
2.卫生标准清理和复审力度不断加大。
组织完成1000多项标龄超过5年的卫生标准的复审,淘汰了老化落后标准40项。
同时,为提高卫生标准制修订的效率,组织开展对历年累积的三百余项逾期项目的清理工作。
通过清理和复审,标准老化、缺失、滞后问题得到初步解决。
3.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有序推进。
举办了各类卫生标准宣传培训班280余次,编写了不同专业卫生标准应用指南系列丛书,举办了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开展了多项卫生标准贯彻实施情况调研和追踪评价。
4.地方卫生标准工作步入正轨。
制定了《地方卫生标准工作管理规范》,对地方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宣传培训、实施的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提出了要求。
目前,多数地区已经初步建立了卫生标准工作制度和组织框架,为地方卫生标准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卫生标准工作还存在着不适应、跟不上等问题。
如标准体系结构不合理,标准之间的协调性有待加强,整体质量水平有待提高,一些标准标龄较长,与技术创新、卫生事业发展和社会、基层工作的需求存在脱节现象。
卫生标准工作的制约因素有:一是标准基础研究滞后,标准定位不够清晰,研究成果与制标相分离;二是标准工作保障机制有待完善,缺乏专门的卫生标准技术管理机构,缺乏相应的投入和激励机制;三是标准化专家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专业委员会还需要进一步优化。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一)基本原则。
一是要坚持科学性原则。
研制卫生标准必须以科学为基础,遵循科学规律,同时还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实践论证。
二是坚持立足国情与借鉴国际标准经验相结合的原则。
制定卫生标准应当适应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并兼顾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服务、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同时要及时掌握并积极借鉴相关国际标准和管理经验,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
三是坚持公开透明原则。
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积极拓宽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范围和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二)主要目标。
完善卫生标准体系。
加快制定与卫生法律法规相配套的、与民生项目密切相关的卫生标准。
5年内,计划发布300项卫生标准。
完善卫生标准管理体制。
加强卫生标准全过程管理,提高卫生标准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不断提高卫生标准质量。
推动标准与科技创新、实际需求紧密结合,提升标准质量和技术水平,增强标准实用性和有效性。
推动卫生标准有效实施。
拓宽卫生标准宣传渠道,加大标准培训力度,推动标准的正确使用和有效实施。
三、主要任务(一)加强卫生标准立项工作。
健全以需求为导向的标准立项机制,围绕卫生重点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指导标准申报和立项。
向社会公开征集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充分听取标准使用者意见和建议,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基层人员)的参与度。
进一步完善立项评审制度,确保项目论证严谨充分,提高项目科学性。
要遴选出具有专业实力、作风严谨的单位和起草人担当标准研制重任。
(二)提高卫生标准质量。
完善标准制修订程序,保障利益相关方充分发表意见,促进标准制修订过程更加公开透明。
完善标准审查机制。
强化专业委员会委员审查标准的权利与义务,明确标准审查各环节时限和质量要求。
创新管理模式,探索通过建立专家库提高专业标准审查质量。
(三)加强卫生标准复审工作。
进一步完善卫生标准复审工作机制,使复审工作常态化。
加强对现行卫生标准的维护,及时更新和淘汰老化落后标准,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四)做好卫生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
继续创新卫生标准宣贯模式,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卫生标准贯彻力度。
社会影响广泛的卫生标准发布后,及时对标准进行解读,开展卫生标准培训,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开展卫生标准跟踪评价,掌握标准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修订完善卫生标准。
(五)加强对地方标准工作的指导。
进一步推动地方卫生标准工作,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建立有效的卫生标准实施监测和信息反馈机制。
(六)加强卫生标准基础研究。
重点加强专业卫生标准制修订关键技术、卫生标准应用评价技术方法等研究工作。
根据健康服务业发展需求,探索建立相应的卫生标准体系,规范行业发展,为卫生安全监管提供依据。
推进疾病预防、医疗临床、行业科研专项成果向卫生标准的转化。
加强卫生标准与科技创新的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相互支持。
积极学习借鉴国际组织和国外相关标准,提高标准的先进性。
四、重点标准项目(一)信息标准。
制定卫生信息模型、基层医疗卫生信息标准、互联互通标准符合性测评测试标准、信息安全和健康信息隐私保护规范、ICD疾病诊断编码和手术操作编码等标准。
(二)医疗机构管理标准。
修订医疗机构安全管理标准,制定综合医院儿科建设标准,综合医院精神科建设标准,妇产科专科医院建设标准,急救医疗机构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急诊科建设标准,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县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装备配置标准。
制定医疗器械和医疗设备临床安全使用标准。
(三)医疗服务标准。
制定医疗服务相关流程、影像学诊断及急需规范的技术操作等标准。
制定常用医学名词标准化词库。
(四)临床检验标准。
制定我国常见病、多发病相关的检验医学实用准则,围绕检验医学各亚学科制定该学科的常规技术标准和准则,制定我国常见、重要检测项目的参考体系标准。
(五)血液标准。
完善覆盖采供血工作全流程的标准体系,制定以献血服务、血液筛查、质量控制和临床科学合理用血四个领域为重点的标准,加快输血医学术语、血液合格标签编码等基础性标准的研制工作。
(六)医院感染控制标准。
完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标准框架体系,修订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标准。
(七)护理标准。
制定完善护理标准框架体系,制定护理服务相关管理、服务行为、操作技术标准。
(八)传染病标准。
系统梳理修订39种法定传染病诊断标准,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病在内的肺结核、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丙型病毒性肝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布鲁氏菌病、梅毒和淋病等;制定人感染H7N9禽流感等新发传染病以及人乳头瘤病毒感染皮肤病等非法定传染病诊断标准,制定传染病防治效果评价及监督标准。
(九)寄生虫病标准。
制定巴贝虫的诊断、包虫病粪抗原检测技术、查螺灭螺技术规范等标准。
(十)地方病标准。
制定人群尿砷正常值、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改良炉改灶技术规范等标准。
(十一)病媒生物控制标准。
加强媒介生物性传染病控制标准的研究,建立病媒生物控制用药准则与操作规范,规范有害生物防制服务。
(十二)职业卫生标准。
加快制定、修订职业卫生基础标准,建立健全配套的职业卫生检验方法标准,完善重点行业与重点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标准,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制定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硬金属肺病、激光所致眼损伤等新增职业病的诊断标准,修订溴丙烷中毒、职业性传染病的诊断、职业性肿瘤的诊断等标准。
(十三)环境卫生标准。
开展环境卫生专业基础标准、环境污染对人群(体)健康影响评价和监测方法标准研究,修订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其检验方法,开展海水淡化用于饮用水的卫生标准研究,完善涉水产品相关标准,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技术标准。
(十四)放射卫生标准。
制修订放射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与检测方法系列标准,研制放射诊断与核医学指导水平标准、放射诊疗新技术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制定医疗照射中患者防护与安全、个人剂量监测、职业照射防护系列标准、核与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准备与响应等标准。
制修订核和辐射事故医学应急救治相关标准,修订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和病因学判断标准。
(十五)营养标准。
围绕我国居民的主要营养问题,制定人体营养状况评价标准、膳食营养素需要标准、膳食营养指导与干预标准;规范食物成分数据分类、表达,制定食物营养标准;制定营养研究、调查、检测、干预等方法学标准。
(十六)学校卫生标准。
开展学校卫生标准体系研究,开展学生健康及相关行为因素、常见病监测方法、监测技术、监测内容等标准基础研究和制定;制定学校学生生活、学习环境及相关设施卫生标准。
(十七)消毒卫生标准。
制定急需的应急状态下的现场消毒标准,以消毒产品通用技术标准为重点,制定消毒器械和消毒剂标准,完善消毒产品标准体系。
(十八)其他领域。
制定卫生应急管理、技术标准和评估规范。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合作,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各专业委员会研究、完善本领域卫生标准体系框架,保证标准的审查质量,将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动态追踪、标准的复审等纳入重要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