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_对于出口产品,需要符合输入国的检验标准;对于进口产品,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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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检验:预检。为方便对外贸易,依据需要,对一 些经常出口商品进行预先检验。
受理预先检验范围:
还未成交出口商品 已签协议,但还未接到信用证 必须在生产过程中实施检验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VETERINARY) 9.包装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PAC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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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测温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TEMPERATURE)
11.船舱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HOLD/TANK)
为100% 没有质量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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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免检: 粮油食品、玩具、化装品、电器等 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管理商品 品质易发生改变商品或散装货物 协议要求按照商检证书所列成份、含量计价结汇
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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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商品签证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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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货载衡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N CARGO WEIGHT &MEASUREMENT)
6.熏蒸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FUMIGATION)
7.价值证书(CERTIFACATE OF VALUE) 8.兽医证书(INSPECTION CERTIFACATE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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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出境人员应向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 康证实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准
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准
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准是指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标准规定,其目的在于保障
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国际通行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进
出口商品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和国际质量标准。
同时,针对不同的商品种类和特性,制定相应的检验标准,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准应当与国际接轨,采用国际通行的检验方法和技术
标准,以提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要加强对检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确保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另外,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
加强对检验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确保检验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消费者和企业的投诉,保障其合法权益。
此外,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准的执行还应当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的作用,加强对进
出口商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格商品,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总之,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
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不断完善和提高检验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进出口贸易国家标准
进出口贸易国家标准进出口贸易国家标准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各个国家为了保障贸易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需要,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这些标准涉及到商品的质量、规格、包装、标识、运输、检验检疫等方面,对于参与进出口贸易的各方都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首先,进出口贸易国家标准对于商品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对于进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有着严格的要求,这就需要出口国家按照进出口贸易国家标准的要求,确保商品的质量符合标准,不会对进口国家的消费者造成任何安全隐患。
同时,对于进口国家来说,也需要根据进出口贸易国家标准对进口商品进行严格的检验和监管,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达到标准要求。
其次,进出口贸易国家标准对于商品的规格和包装也有着具体的规定。
不同国家对于商品的规格和包装有着不同的标准和要求,这就需要出口国家根据进出口贸易国家标准的要求,对商品的规格和包装进行相应的调整和符合,以确保商品能够顺利通过进口国家的检验和审批。
同时,对于进口国家来说,也需要根据进出口贸易国家标准对进口商品的规格和包装进行检验和监管,以确保商品的规格和包装符合标准要求。
此外,进出口贸易国家标准还涉及到商品的标识、运输、检验检疫等方面的规定。
对于商品的标识,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标准和要求,这就需要出口国家根据进出口贸易国家标准的要求,对商品的标识进行相应的调整和符合,以确保商品在进口国家能够被准确识别和认可。
对于商品的运输,不同国家也有着不同的运输标准和要求,这就需要出口国家根据进出口贸易国家标准的要求,对商品的运输进行相应的安排和保障,以确保商品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受到损坏和污染。
对于商品的检验检疫,不同国家也有着不同的检验检疫标准和要求,这就需要出口国家根据进出口贸易国家标准的要求,对商品的检验检疫进行相应的配合和保障,以确保商品能够顺利通过进口国家的检验检疫程序。
综上所述,进出口贸易国家标准对于国际贸易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对于保障贸易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等方面都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2019年报关员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卷三)
2019年报关员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卷三)一、单选1.请指出下列哪种说法不正确:A.专业报关企业是具有境内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B.专业报关企业中有的属于有限责任公司C.专业报关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D.专业报关企业具有报关权2.请指出下列哪种说法不正确:A.专业报关企业是具有境内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B.专业报关企业中有的属于有限责任公司C.专业报关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D.专业报关企业具有报关权3.某报关员遗失了报关员证,向海关说明情况后登报遗失声明,海关可以在他声明遗失之日起多长时间后补发报关员证。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4.准确无误地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位和报关数据的预录入,陪同海关查验,对货物进行税则归类,计算税费,缴纳税费,提货,提供报关事宜咨询服务等项工作,是属于下列哪个单位的基本业务范围?A.进出口企业B.海关C.专业报关企业D.银行二、多选1.报关员是代表一个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事项的人员,他不仅应对本企业负责,同时也要配合海关作好工作,他应对其行为及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其法律责任。
按照规定,下列哪些情况是报关员在报关活动中应该履行的义务。
A.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B.配合海关对走私违规案件的调查C.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纳所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各项税费手续,海关罚款和销案手续D.协助本企业完整保存各种原始报关单证、票据、函电等资料2.请根据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有关管理规定,指出下列哪些报关行为不符合海关关于报关资格和报关范围的规定:A.自理报关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单位)报关B.自理报关委托代理报关企业报关C.专业报关企业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委托报关D.专业报关企业为本企业进出口的货物报关三、判断题2.报关员非法代他人报关或者超过本企业的报关范围报关,尚未构成走私、偷逃税行为的,由海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3.经海关年审不合格或者未经海关同意不参加年审查的专业报关企业,尚未发生走私、偷逃税行为的,由所在地海关暂停其6个月以内的报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10.23•【文号】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施行日期】1992.10.23•【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商检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商检机构的职责是: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商检局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
第五条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一)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二)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三)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四)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五)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六)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六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药品的卫生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口商品的检验第三章出口商品的检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第六条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七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八条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实施日期】2021.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口商品的检验第三章出口商品的检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商检机构和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以下称其他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产品质量法的进口与出口规定
产品质量法的进口与出口规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国际贸易活动也随之繁荣发展。
为了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进口和出口规定。
其中,产品质量法是保障贸易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进口与出口的角度,介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及其对贸易活动的影响。
一、进口规定1. 进口合规要求: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进口规定,任何进口产品在进入国内市场之前都必须符合一系列合规要求。
这些要求通常包括产品的质量标准、安全性能、环保要求等。
进口商需要确保产品符合国内相关标准,并提供合格的检验证书和质量证明文件。
2. 进口许可证:某些特定的产品可能需要进口许可证才能进入国内市场。
进口商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递交申请,并提供相关的产品信息和证明文件。
政府部门将根据产品的性质和风险评估,决定是否批准进口许可证。
3. 进口关税和配额:除了产品质量要求,进口产品还可能面临关税和配额的限制。
各国根据国内产业政策和经济情况,对不同产品的进口征收不同的关税。
同时,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发展,一些敏感产品可能还会设置进口配额,限制其数量。
二、出口规定1. 出口合规要求:与进口相似,出口产品也需要符合域外市场的质量要求。
出口商需要确保产品符合目标市场的相关标准,并提供相应的检验证书和质量证明文件。
针对一些敏感产品,可能还需要提供出口许可证。
2. 出口许可证:针对一些特定的产品,出口商可能需要申请并获得出口许可证。
出口商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供产品信息、证明文件和目标市场的需求证明。
政府部门将根据相应规定,决定是否批准出口许可证申请。
3. 质量标识与认证:为了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出口商还可以通过产品质量标识和认证来增加产品的可信度和市场认可度。
常见的质量标识包括CCC认证、CE认证等,出口商可以根据目标市场的要求选择相应的标识。
三、质量法对贸易活动的影响产品质量法的制定与执行,对贸易活动具有重要的影响。
以下是其主要影响方面:1. 促进贸易发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减少了产品质量不合格和安全隐患问题的发生,提高了进口和出口产品的交易可靠性和安全性,推动了贸易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阅读,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五条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二条[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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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释义】本条是对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的确定和管理职权的划分,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得以贯彻落实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管理体制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规定其各部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本条规定,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二、为了适应我国加快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和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合并,成立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由海关总署管理,实现了“三检合一”,解决了多年来存在的重复检验、交叉管理的痼疾,提高了通关效率。
2001年,根据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直属国务院,对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实行垂直管理。
根据本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即国家商检部门)“三定方案”的规定,其在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起草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商检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发布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商检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施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工作;审批法定检验商品免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组织和管理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审批并监督管理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
外贸中的进出口商品检验与认证
外贸中的进出口商品检验与认证一、前言进出口商品检验与认证是国际贸易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环节。
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和贸易形势的复杂化,各国关于商品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对于进出口商品必须进行检验和认证,确保商品质量和安全,减少贸易风险和交易纠纷。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贸易合同的要求,对进口或出口商品进行检查、检验、检疫、有害物质分析等工作的过程。
这个过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品质检验品质检验是对商品外观、尺寸、标识和包装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商品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标准。
2、性能检验性能检验是对商品的基本性能和特性进行测试和评估,包括机械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等方面的检验,以确保商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3、功能检验功能检验是对商品的实际使用功能进行测试和评估,确保商品符合贸易合同和用户需求。
4、检疫检验对于某些植物、动物及其产品、食品、化妆品等需要进行检疫的商品,需要对进口和出口商品进行检疫检验,以保证商品符合国家检验检疫要求。
三、进出口商品认证进出口商品认证是指经过检验合格的商品,需要额外获得具有权威性的认证,以保证商品符合国际和国内质量、安全和环境要求。
通常,进出口商品的认证可以按照以下分类进行:1、产品认证产品认证是指对产品质量、安全、环境、性能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认定,以便向消费者证明其质量和安全性。
一些常见的产品认证有CE认证、UL认证、CCC认证等。
2、可追溯性认证可追溯性认证是指证明进出口商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的流程、工艺、材料、设备等信息,并保证其可追溯性的一种认证方式。
这种认证方式在食品、药品、化妆品、汽车等行业应用较为广泛。
3、能源认证能源认证是指针对能源消耗进行认证,考虑产品的能源效率和环保性,证明产品有更好的能源性能,有利于实现能源节约和减少排放。
4、环境认证环境认证是指对进出口商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的环境管理、环保标准、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认定,以证明产品的环保性和可持续性。
学习强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条例》
学习强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条例》在国家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保障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条例》规定了对进口或者出口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依据及实施部门,并对海关主管部门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包括加强与国外技术机构的合作,及时更新与国外技术机构之间的交流渠道;健全进口、出口信用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应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等。
为便于大家了解《条例》所涉及的内容,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条例》究竟有哪些内容吧!一、《条例》是如何规定的?《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实行质量监督管理。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是进出口商品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障国门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措施。
为此,《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由海关负责实施。
二、《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本《条例》立法宗旨是:保障国门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保障国门安全是指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可能造成危险、危害进出口商品安全或者公共利益;(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实施检验保护进出口商品安全或保护消费者权益;(三)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制检验、处罚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三、《条例》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条例》规定,在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中,国家对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除特殊情况外,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同时,海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开展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工作。
四、《条例》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工作部门有哪些规定?《条例》对进口或者出口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实施部门进行了规定。
WTO“黄箱”政策都有哪些规定
WTO“黄箱”政策都有哪些规定
WTO“黄箱”政策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对于成员国在贸易政策方面的要求和规定的
总称。
以下是WTO“黄箱”政策的主要规定:
1. 最惠国待遇:成员国应当给予其他成员国最惠国待遇,即对于从一个成员国进口
的产品,不能给予比其他成员国更低的关税或其他限制。
2. 国内流通:成员国不得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流通等环节中偏袒本国产品,应采
取平等对待的原则。
3. 国内支持:成员国不得通过国内支持措施歧视其他成员国的产品。
补贴本国农产
品而对其他国家的农产品不给予同等待遇。
4. 壁垒减少:成员国应逐步减少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并通过谈判等
方式促进开放和自由化的贸易体制。
5. 进出口限制:成员国应避免采取限制进口或出口产品的措施,如配额、进口许可
证和补贴等。
6. 技术壁垒:成员国不得通过技术壁垒限制其他成员国产品的进入。
强制要求进口
产品符合特定的技术标准,以非关税的方式限制进口。
7. 反倾销措施:成员国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应符合相关的WTO规定,并不能滥用反倾销措施对其他国家的产品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8. 争端解决机制:成员国之间应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争端,以确保贸易纠纷能够公正、公平地解决。
9. 信息透明:成员国应提供有关贸易政策和措施的准确、完整的信息,使其他成员
国了解政策和措施的具体内容和影响。
10. 服务贸易自由化:成员国应逐步自由化服务贸易,包括金融、电信、运输等领域,并为其他成员国提供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
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案
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案简介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对出口商品出境前、进口商品入境前或在出口、进口通关过程中,对外贸商品进行检测,确保它们符合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环境标准的一种工作。
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案是指制定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流程,保障产品质量,促进进出口贸易发展。
编制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案的编制应由国家法定检验机构或经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编制组织应当结合出口国家(地区)和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法规,以及商品的特性、用途、分类等方面,制定不同的检验方案。
检验标准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检验标准,进出口贸易双方要根据商品的特性确定检验标准。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标准主要包括:1.国家标准2.行业标准3.客户标准4.协议标准进出口贸易双方应当确定哪种检验标准适用于该商品,并在检验方案中明确规定。
检验方法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方法主要包括外观检验、计量检验、化学分析、物理特性分析、微生物分析等。
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检验方法,双方应当根据商品特性确定检验方法。
在编制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案中,应当对各项检验方法进行详细说明,包括检验方法的原理、流程、操作要领、检验结果的判定标准。
检验流程进出口商品检验流程是指商品从出厂到通关期间的检验环节顺序,包括送样、取样、送样检验、通关检验等。
检验流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双方应当签订检验协议,明确检验机构、检验时间、检验内容等。
2.双方应当共同参与检验样品的取样过程,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3.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4.双方应当根据检验结果达成共识,确定商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环境标准的要求。
结论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案的制定是进出口贸易中重要的保障措施,不同商品有不同的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和检验流程,双方应当根据商品特性确定检验方案。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可以确保商品符合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环境标准的要求,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 进口和出口商品的检验
目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 进口商品的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 出口商品的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 第二章进口商品的检验第十一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
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释义】本条是对法定检验进口商品报检和通关验放的规定。
本条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
这里的“收货人”是指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习惯上称为外贸合同或进出口合同)的买方。
按照我国现行外贸管理体制,有的企业具有外贸进出口权,可直接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有的企业不具备外贸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货物必须委托有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代理进口或出口,由外贸企业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
因此,本条规定的收货人就相应有两种类型:一是拥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且直接与外商签约的收货人,二是受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代理签订外贸合同的买方,即“名义”收货人。
“其代理人”是指收货人委托的代理报检人,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代理人从事代理活动之前必须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代理报检单位在向商检机构报检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在此,需注意两点: (1)外贸代理人与代理报检人的区别。
前者是代理签订进出口合同的外贸单位,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对外签订合同,是商品的收货人,可以直接向商检机构报检进口商品;后者是经过商检机构注册登记、受进口商品收货人的委托向商检机构报检的代理报检单位。
当然,有的外贸单位经过商检机构考核注册,获得代理报检资格之后,也可以作为其他收货人的报检代理人。
(2)修订前的商检法只规定了收货人为进口商品的报检义务人,这次修订时增加了收货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报检的规定。
这是由于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进口贸易量大大增加,企业的专业分工越来越精细,而且很多进口商品收货人经营场所不在口岸地区,亲自到口岸商检机构办理报检手续不方便、成本高、效率低,客观上需要委托专业代理报检单位向商检机构报检。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促进对外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发货人和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申请,国家商检局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第三条申请人申请免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㈠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
进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商检局认可或者有认证协议的有关机构实施考核,并获得其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中国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O9000)工作委员会认可、并经国家商检局注册的评审机构考核,获得其颁发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㈡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长期稳定,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连续3 年达到100%;㈢进口商品的中国用户或者出口商品的外国用户对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没有质量异议。
第四条涉及安全、卫生和下列有特殊要求的进出口商品不能申请免验:㈠粮油食品、玩具、化妆品、电器等;㈡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管理的商品;㈢品质易发生变化的商品或者散装货物;㈣合同要求按照商检证书所列成份、含量计价结汇的商品;㈤用于进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免验按照以下程序办理:㈠申请人应当填写并向国家商检局提交免验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包括: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文件、商检合格率证明、商检机构初审意见、用户意见)。
㈡申请人申请出口商品的免验,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商检机构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实施初审合格后,方可向国家商检局提出免验申请。
第六条国家商检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免验申请,经审查对免验申请作出如下处理:㈠免验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㈡免验申请内容不全或者随附单证不全的,将免验申请退回申请人,限期补证。
过期不补的,视为撤销申请;㈢免验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
出口产品标准
出口产品标准出口产品标准是指对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是出口产品必须符合的标准。
制定和执行出口产品标准,对于保障出口产品质量和安全,维护出口产品的声誉,促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产品质量、安全和环保三个方面谈谈出口产品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产品质量是出口产品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出口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者的信赖度。
因此,出口产品标准要求产品在使用寿命、耐久性、外观等方面都要达到一定的标准。
同时,还要求产品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要先进,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可靠。
其次,产品安全是出口产品标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出口产品必须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安全标准和法规要求,保障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因此,出口产品标准要求产品必须通过相关的安全认证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以放心使用。
最后,环保要求也是出口产品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全球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对出口产品的环保要求也越来越高。
出口产品标准要求产品在生产过程中要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资源利用率。
同时,还要求产品本身要符合环保要求,不含有对环境有害的物质,确保产品在使用和处理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出口产品标准是保障出口产品质量、安全和环保的重要手段,对于企业来说,要严格执行出口产品标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对于消费者来说,出口产品标准也是保障其权益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因此,出口产品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加强对出口产品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共同为出口产品质量、安全和环保保驾护航。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是指为保障国内市场的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检验机构与人员的建设、检验流程与标准的制定以及结果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
其次,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需要完善检验机构与人员的建设。
在我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承担主要由国家质检总局直属的检验机构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机构负责。
这些机构和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才能够准确判断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因此,国家需要加大对检验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力度,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素质,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此外,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检验流程与标准。
在检验流程方面,需要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检验要求、检验程序、样品采集、检测分析等具体操作步骤。
在检验标准方面,则需要根据商品的种类和特性,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确保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同时,还需要建立质量安全数据库,记录和归档检验结果,供参考和查询。
最后,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需要进行结果的监督和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下属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结果进行抽查和监督,确保相关的检验和评价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管,定期对机构的设施、人员、仪器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评估和审核,以提高检验机构的水平和信誉度。
综上所述,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是保障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完善的检验机构与人员建设、科学的检验流程与标准以及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可以有效地防范和控制进出口商品的质量风险,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导言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是指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保护国内消费者的利益和维护国家安全,各国相继制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旨在确保进出口商品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有效防范贸易风险。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背景和目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出现是为了解决贸易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在国际贸易中,为了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各个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然而,由于国情、经济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的不同,一些国家存在监管不力和贸易欺诈的问题,导致进出口商品质量和安全问题层出不穷。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国制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通过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保障国内消费者和国家安全。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主要内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检验的范围、检验的目的和原则、检验的程序和要求等。
其中,检验的范围主要包括进出口商品的种类和检验的内容,根据不同的商品和风险等级确定检验项目和要求。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目的是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不合格商品流入市场,减少风险和损失。
检验的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和互惠互利等,各方在检验过程中应遵守这些原则,确保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检验的程序和要求主要包括检验申请、检验机构的选择、检验报告的编制和出具以及检验结果的认可等,确保检验工作的严谨和有效。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实施机构和主体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实施机构主要包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下属的质检部门和检验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确保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也规定了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资质要求,确保检验工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主体包括进口商、出口商、生产企业等,他们需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要求进行申报和配合检验工作,确保商品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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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66/EEC 塑料中VCM迁移 的测试方法
81/432/EEC 食品中VCM迁移 的测试方法
30.
塑料、
环氧衍生物类涂层
欧盟法令2002/16/EC(委员会关于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中使用某些环氧衍生物的指令)
2004/13/EC(2002/16/EC的修订指令)
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中使用某些环氧衍生物(BADGE, BFDGE and NOGE) , 包括指令2002/72/EC 中没有描述的; 2004/13/EC (2002/16/EC 的修定指令)
正己烷浸泡液≤30mg/L
GB/T5009.60-2003
重金属(Pb)
4%乙酸浸泡液≤1mg/L
脱色试验
浸泡液:阴性
冷餐油或无色油脂:阴性
乙醇:阴性
高锰酸钾消耗量
水浸泡液≤10mg/L
GB/T5009.61-2003
8.
塑料
GB 9688-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蒸发残渣
4%乙酸浸泡液≤30mg/L
蒸发残渣
水浸泡液≤30mg/L
20%乙醇浸泡液≤30mg/L
4%乙酸浸泡液(垫片)≤30mg/L
(粒料)≤0.10mg/L
65%乙醇浸泡液≤30mg/L
GB/T5009.67-2003
高锰酸钾消耗量
水浸泡液≤10mg/L
重金属(Pb)
4%乙酸浸泡液≤1.0mg/L
氯乙烯单体残留量
≤1.0mg/L
22.
灼烧残渣≤0.20%
正己烷提取物≤2.00%
GB/T5009.58-2003
12.
塑料
GB 9692-88
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理化指标
干燥失重≤0.2%
挥发物≤1.0%
苯乙烯≤0.5%
乙苯≤0.3%
正己烷提取物≤1.5%
GB/T5009.59-2003
13.
塑料
GB 9693-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
1.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为1mg/kg
2.在符合90/128/EEC指令第4条规定时1mg/6dm2
82/711/EEC
90/128/EEC
31.
人造橡胶和橡胶奶嘴
欧盟法令93/11/EEC(委员会关于人造或天然橡胶奶嘴和橡皮假奶嘴中释放N-亚硝胺和N-亚硝胺可生成物(N-亚硝基类物质)的指令)
塑料
GB 15204-94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偏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卫生标准
偏氯乙烯单体残留量
≤10mg/L
GB/T14943
氯乙烯单体残留量
≤2mg/L
23.
塑料
GB 16331-1996
食品包装材料用尼龙6树脂卫生标准
已酰胺
≤150mg/L
GB/T14966
24.
塑料
GB 16332-1996
答:对于出口产品,需要符合输入国的检验标准;
对于进口产品,需要符合国家标准。
具体要求根据材质、用途不同而不同,详见下表。
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卫生标准及检验方法标准一览表:
序号
类别
标准号及名称
项目
要求
测试方法
备注
1.
塑料
GB 4803-94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理化指标
氯乙烯≤5mg/kg
Cr
4%乙酸浸泡液≤0.01mg/L
F
水浸泡液≤0.2mg/L
16.
塑料
GB 13113-91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
蒸发残渣
水浸泡液≤30mg/L
4%乙酸浸泡液≤30mg/L
正己烷浸泡液≤30mg/L
GB/T5009.60-2003
GB/T 13120
高锰酸钾消耗量
水浸泡液≤10mg/L
GB/T5009.58-2003
GB/T 13120
锑
≤1.5mg/kg
提取物
水≤0.5%
65%乙醇≤0.5%
4%乙酸≤0.5%
正己≤0.5%
18.
塑料
GB 13115-91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及其玻璃钢制品卫生标准
蒸发残渣
65%乙醇浸泡液≤30mg/L
4%乙酸浸泡液≤30mg/L
正己烷浸泡液≤30mg/L
重金属(Pb)
4%乙酸浸泡液≤1.0mg/L
Sb
4%乙酸浸泡液≤0.05mg/L
GB/T5009.60-2003
GB/T 13120
脱色试验
浸泡液:阴性
冷餐油或无色油脂:阴性
乙醇:阴性
17.
塑料
GB 13114-91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卫生标准
Pb
≤1mg/kg
GB/T5009.12-2003
20%乙醇浸泡液≤30mg/L
正己烷浸泡液≤150mg/L
GB/T5009.67-2003
GB/T5009.122-2003
高锰酸钾消耗量
水浸泡液≤10mg/L
重金属(Pb)
4%乙酸浸泡液≤1mg/L
氯乙烯单体
≤1mg/L
脱色试验
浸泡液:阴性
冷餐油或无色油脂:阴性
6.
塑料
GB 9686-88
食品容器壁聚酰胺环氧树脂涂料卫生标准
蒸发残渣
4%乙酸浸泡液≤30mg/L
65%乙醇浸泡液≤30mg/L
正己烷浸泡液≤30mg/L
GB/T5009.70-2003
高锰酸钾消耗量
水浸泡液≤10mg/L
重金属(Pb)
4%乙酸浸泡液≤1mg/L
7.
塑料
GB 9687-88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蒸发残渣
4%乙酸浸泡液≤30mg/L
65%乙醇浸泡液≤30mg/L
82/711/EEC
93/8/EEC (82/711/EEC 的第一修订)
97/48/EC (82/711/EEC 的第二修订)
85/572/EEC 塑料测试中所使用的测试液
特定迁移限量(SML)、最大允许量(QM)详见指令附录Ⅱ
总迁移量(模拟物B:3%(W/V)乙酸水溶液)
1、≤10mg/ 6dm2食品接触表面 2、≤60mg/kg:针对于容器体积大于500ml且小于10L,或封盖装置如瓶盖,瓶垫
高锰酸钾消耗量
水浸泡液≤10mg/L
重金属(Pb)
4%乙酸浸泡液≤1.0mg/L
丙烯腈单体
≤11mg/L
26.
塑料
GB 17327-1998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丙烯腈-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蒸发残渣
水浸泡液≤15mg/L
20%乙醇浸泡液≤15mg/L
4%乙酸浸泡液≤15mg/L
正己烷浸泡液≤15mg/L
1,2-二氯乙烷≤2mg/kg
1,1-二氯乙烷≤150mg/kg
GB/T5009.67-2003
GB/T5009.122-2003
2.
橡胶制品
GB 4806.1-94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标准
蒸发残渣
4%乙酸浸泡液≤2000mg/L
65%乙醇浸泡液≤40mg/L
水浸泡液≤30mg/L
正己烷浸泡液≤2000mg/L
GB/T5009.60-2003
重金属(Pb)
4%乙酸浸泡液≤1mg/L
脱色试验
浸泡液:阴性
冷餐油或无色油脂:阴性
乙醇:阴性
高锰酸钾消耗量
水浸泡液≤10mg/L
GB/T5009.61-2003
10.
塑料
GB 9690-88
食品包装用三聚氰胺成型品卫生标准
蒸发残渣
水浸泡液≤10mg/L
65%乙醇浸泡液≤30mg/L
GB/T5009.64-2003
高锰酸钾消耗量
水浸泡液≤40mg/L
Zn
4%乙酸浸泡液≤20mg/L
重金属(Pb)
4%乙酸浸泡液≤1.0mg/L
残留丙烯晴
≤11mg/L
3.
塑料
GB 7105-86
食品容器过氯乙烯壁涂料卫生标准
蒸发残渣
4%乙酸浸泡液≤2000mg/L
65%乙醇浸泡液≤40mg/L
GB/T5009.68-2003
总迁移量(模拟物C:15%(V/V)乙醇水溶液)
1、≤10mg/ 6dm2食品接触表面 2、≤60mg/kg:针对于容器体积大于500ml且小于10L,或封盖装置如瓶盖,瓶垫
总迁移量(模拟物D:精制橄榄油)
1、≤10mg/ 6dm2食品接触表面 2、≤60mg/kg:针对于容器体积大于500ml且小于10L,或封盖装置如瓶盖,瓶垫
GB/T5009.98-2003
高锰酸钾消耗量
水浸泡液≤10mg/L
重金属(Pb)
4%乙酸浸泡液≤1.0mg/L
乙苯类化合物(以苯乙烯计)
≤0.1%
19.
塑料
GB 13116-91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树脂卫生标准
蒸发残渣
水浸泡液≤15mg/L
20%乙醇浸泡液≤15mg/L
4%乙酸浸泡液≤15mg/L
28.
塑料
欧盟法令96/62/EC Packing and packing waste
芳香胺
≤30mg/kg
DIN 53316
29.
PVC塑料
欧盟法令78/142/EEC(理事会关于使各成员国含有氯乙烯单体并拟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的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含有VCM并拟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