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新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本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国家为了鼓励纳税人对一些特殊事业、特殊地区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行为,在《条例》颁布后,又有针对性地调整了部分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
在本文笔者就国家特殊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及计算方法进行了整理。
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分类如下:一、允许1.5%比例扣除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特殊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以据实扣除。
二、允许10%比例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上述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其范围为: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1.02•【文号】财税[2016]11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缴纳形成的,在规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保费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
业务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全部金额。
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是指仅具有保险保障功能而不具有投资理财功能的财产保险业务。
亏损企业向震灾地区的捐赠可否全额税前扣除--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亏损企业向震灾地区的捐赠可否全额税前扣除?-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国发[2008]21号文规定:对企业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果2008年度企业亏损,是否可以全额税前扣除?还有12%的比例限制?如果亏损企业可以全额扣除此项捐赠的话,那么因捐赠扣除形成的亏损是否可以在五年内弥补?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企业亏损,即会计利润核算为负,此捐赠已经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全额进行了扣除,既然总局出台此项优惠政策,那么应该是对所有的企业,不应该区分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
既然承认亏损,也允许税前扣除,那么亏损就成为企业的法定亏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弥补。
否则只允许当年扣除,对于亏损企业来讲没有意义。
允许扣除形成亏损,又不能在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扣除,那应该如何处理?难道是将捐赠部分剔除么?所以,我认为亏损企业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亏损也可以5年内弥补。
第二种观点该文件捐赠扣除的精神和企业所得税法是一致的,即亏损不可以扣除捐赠额。
该文件仅是对盈利企业扩大优惠了,即不再按12%的比例计算限额。
而且国发[2008]21号中明确规定:以上优惠政策中,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
确需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也就是说假设亏损企业可以税前扣除,也只能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刘志耕我同意第一种观点。
1、从国发[2008]21号文件的精神上来看,该文没有对捐赠企业究竟是亏损企业还是盈利企业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应该理解为适用所有企业,即包括盈利和亏损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纳税人。
2、国发[2008]21号文对企业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说明此类捐赠不受按会计利润12%扣除比例的限制,可以捐赠多少扣除多少,不再受会计利润高低的限制,也不再受有无会计利润及会计利润是否亏损的限制,即可以无条件全额税前扣除。
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在开展公益事业、社会责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作为一项政策措施,对于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企业捐赠支出是指企业在公益事业、慈善事业、科技教育等领域的捐赠支出,包括现金捐赠、物资捐赠、无偿提供劳务等。
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捐赠支出的最高比例。
目前,我国对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政策规定是,企业捐赠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具体标准为,企业捐赠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实际捐赠额的60%扣除。
这意味着,企业捐赠支出的60%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从而减少企业的税负。
对于企业而言,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提高可以有效激励企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社会责任,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同时,对于受益方而言,企业的捐赠支出可以为公益事业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享受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优惠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规定。
首先,企业的捐赠支出必须是合法合规的,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其次,捐赠支出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不能虚假夸大;最后,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申报、审批等手续,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总的来说,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是一项重要的税收政策措施,对于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推动社会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提高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比例,可以有效激励企业增加公益捐赠支出,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企业在享受政策优惠时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捐赠支出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履行相关申报程序,做到合规合法享受税收政策优惠。
综上所述,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是一项重要的税收政策措施,对于企业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慈善救助基金会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发生
了一定程度的变化,政府给予了公益慈善机构和慈善个人税前扣除的
政策支持。
以下是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
一、个人慈善捐赠
1、税前扣除限额
(1)实际捐赠额不超过20%收入的,税前扣除限额为捐赠额的50%;
(2)实际捐赠额超过20%收入的,税前扣除限额为收入的20%加上实
际捐赠超出20%的部分的50% 。
2、税前扣除对象
指对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慈善救助基金会、公益事业置办单位、医疗救助组织公益性奖学金及其他批准存续,并从事慈善救助和公益
事业的国内组织,向经批准的慈善等公益事业捐赠的捐款才可税前扣除。
二、企业慈善捐赠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对慈善事业的捐赠,可以按税前
扣除50%的标准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捐赠的对象也是指上述的慈善救助基金会、公益事业置办单
位等,还包括经国家认可的社会团体、民间社会组织等非营利组织等。
以上是有关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的一些情况,它们对慈善机构和慈
善个人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也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
贡献。
希望大家都能多多投身公益事业,在行动中体恤弱势群体,实
践着慈善的力量。
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在进行公益捐赠时,通常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这对于鼓励企业参与公益事业,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那么,企业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利润总额中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
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是指企业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捐赠的支出。
这些捐赠支出必须是用于公益事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且捐赠金额不超过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利润总额百分之十。
其次,对于企业捐赠支出的具体扣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为捐赠金额不超过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利润总额百分之十。
这意味着企业在进行公益捐赠时,可以将捐赠金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企业的税负。
另外,对于企业在进行公益捐赠时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公益捐赠支出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公益捐赠的受助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捐赠款项的支付凭证等。
这些证明文件是企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当合法合规地保存和提交相关资料。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享受税前扣除政策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确保公益捐赠支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同时,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捐赠流程,确保捐赠资金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防止出现滥用税前扣除政策的情况。
综上所述,企业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是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利润总额百分之十,企业在进行公益捐赠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确保捐赠支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同时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捐赠流程,确保捐赠资金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这样不仅可以使企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减少税负,还可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实现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9.04•【文号】国税函[2008]763号•【施行日期】2008.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8〕763号)四川、陕西、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为落实汶川地震受灾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规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在防伪税控系统“系统管理”模块的“纳税人档案管理”中添加标识。
对不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备案登记资格,不得执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
二、纳税人发生财税[2008]10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项目取得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单独认证,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认证相符)》中的固定资产部分、《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和《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增值税管理,加强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真实性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做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数据统计工作,各省应在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将《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统计表》通过FTP 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统计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九月四日附件《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统计表》填表说明:1、“户数”栏为纳税人备案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户数;2、“本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发生额”栏为全部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本期抵扣凭证认证税额。
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日益增强,捐赠公益事业也成为企业社会形象建设的重要一环。
在我国,企业捐赠支出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但是对于具体的扣除标准,许多企业和个人并不是很清楚。
本文将对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详细解释,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为,企业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百分之十。
这意味着企业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是以企业当年利润总额为基础的,最高不得超过利润总额的百分之十。
其次,对于企业的捐赠对象和项目,也有一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捐赠支出应当捐赠给经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经登记的公益性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
因此,企业在进行捐赠时,需要注意捐赠对象和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确保捐赠支出能够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
另外,对于企业的捐赠行为,还需要注意一些具体的操作细节。
首先,企业在进行捐赠时,应当保存完整的捐赠凭证和相关的捐赠协议,以备税务部门的查验。
其次,企业需要及时将捐赠行为纳入企业的财务报表中,确保捐赠支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最后,企业还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对捐赠支出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总之,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是企业在进行公益捐赠时需要了解和遵守的重要政策。
通过合理的捐赠支出,企业不仅可以履行社会责任,建设良好的社会形象,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
因此,企业在进行捐赠时,应当对相关政策进行充分了解,合理规划捐赠行为,做到合法合规,实现企业社会责任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捐赠支出是指个人或单位向慈善机构、教育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等进行的捐赠行为。
根据我国税收政策,对于捐赠支出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以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公益事业。
那么,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呢?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个人捐赠给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为捐赠支出的实际数额,但是扣除额度不得超过纳税人当年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其次,对于企业单位的捐赠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捐赠给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予以全额扣除。
同时,对于企业捐赠给慈善组织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予以全额扣除。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个人捐赠给慈善组织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为捐赠支出的实际数额,但是扣除额度不得超过纳税人当年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捐赠支出的扣除,纳税人需要保存相关的捐赠证明和捐赠凭证,以便在纳税申报时进行相关的扣除操作。
同时,捐赠支出的扣除不得重复计算,即同一笔捐赠支出不可以同时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中重复扣除。
综上所述,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是根据实际捐赠支出数额来确定的,但是扣除额度均有一定的限制。
捐赠支出的扣除政策是鼓励个人和企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对于公益事业的支持和鼓励。
希望广大纳税人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同时,在进行捐赠支出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捐赠证明和捐赠凭证,以便在纳税申报时享受相应的扣除政策。
让我们共同为建设美好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第1号)
本通知相关内容适用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重灾省市,具体灾区范围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局以县为单位进行划定。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施行,直至救灾工作基本结束,具体时间由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局联合将本通知迅速转发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八、加强协调,密切合作,为灾区恢复金融服务提供有力支持。有条件的重灾省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应适时公布服务热线电话或设置呼叫中心,及时了解灾区人民金融服务需求,并做好灾区金融服务政策等相关咨询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应尽全力对受灾地区网点提供支持,在可能和急需的情况下,积极协助受灾地区分支机构,配合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对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帮助,共同做好恢复灾区金融服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第1号)
银发〔2008〕152号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西安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兰州中心支行、昆明中心支行,四川、陕西、重庆、甘肃、云南省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三、千方百计做好资金调度,采取灵活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方便提取存款。根据受损的实际情况,尽一切力量保障受灾群众的存款支取。对于持有效存款凭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办理。对于有效存款凭证缺失,但存款人可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其先行支付5局要及时组织商业银行迅速做出反应,提出安全可行的解决办法。对短期内恢复营业有困难的金融机构,当地银监局可协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业务支持。
四、妥善安排好灾害发生前已发放贷款的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对借款人主动还款的,应及时周到地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及时将上述措施以信函或公告等方式通知借款人。
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捐赠是指企业为公益事业或者其他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那么,企业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如下:
1. 捐赠对象为非营利性组织或者慈善事业的,企业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 捐赠对象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企业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 捐赠对象为其他公益事业的,企业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一定比例扣除,具体比例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在进行捐赠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企业在进行捐赠时需要选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对象,确保捐赠支出符合税前扣除标准。
其次,企业需要保留好捐赠凭证和相关资料,以便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能够提供给税务机关进行审核。
最后,企业在进行捐赠时需要注意及时履行申报义务,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规定进行申报,确保捐赠支出能够按照规定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总之,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的。
企业在进行捐赠时需要选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对象,并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提供相关资料,以确保捐赠支出能够按照规定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希望企业在进行捐赠时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8.01•【文号】财税[2008]108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关于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0八年八月一日附件: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汶川地震中受灾严重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但从事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纳税人除外。
受灾严重地区和从事特定行业纳税人具体范围见附件。
三、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四)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财税[2008]10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的税收政策措施1.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的所有行业(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2. 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3、自2008年5月12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减轻个人负担的税收政策措施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010号)的要求,总局对现行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90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登记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6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7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03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2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03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01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64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572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3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10.13
•【文号】国税函[2005]953号
•【施行日期】2005.10.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
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9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是经中编办批准成立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其宗旨是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处于危难之际、急需救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捐赠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和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8.12.09
•【字号】武地税发[1998]367号
•【施行日期】1998.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367号)
各分、县局:现半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315号)转发给你们,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灾区的捐赠应并入纳税人公益性捐赠一并计算,不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之内的准予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略)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8.09.22
•【文号】国税函[1998]555号
•【施行日期】1998.09.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1998年9月22日国税函〔1998〕55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向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的精神,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事业单位等)向1998年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
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9-04-02
为支持脱贫攻坚,现就企业扶贫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三、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导读】《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于2008年12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做出的具体说明。
该通知明确规定了企业和个人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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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的通知
【标 签】金融保险企业,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发﹝1998﹞618号
【发文日期】1998-10-19
【实施时间】1998-10-19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释:
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555号)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27号)的规定执行。
即:“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部分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