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由土地使用人来交土地使用税
通常情况下土地使用费应该谁交
通常情况下土地使用费应该谁交1.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费的缴纳人。
2.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缴费人。
3.经营土地开发的,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前,经营开发单位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
4.农村工商用地和宅基地,以工商企业、宅基地使用人为缴费人。
5.其他。
现如今,随着土地的管理的更加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条件也是越来越高。
获得土地使用权少不了的就是缴纳土地使用费,必须按照标准足额缴纳即可,但是这个时候会涉及到一个问题,那就是土地使用费应该谁交,接下来,小编将这对此问题做详细的介绍。
▲一、通常情况下土地使用费应该谁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费的缴纳人。
但:(一)以土地投资入股与他方兴办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的,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为缴费人,但经批准的合营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办理;土地权属没有转移的,提供土地的一方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二)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缴费人;(三)经营土地开发的,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前,经营开发单位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四)农村工商用地和宅基地,以工商企业、宅基地使用人为缴费人;(五)共有的土地,以《房地产证》登记的权利人为缴费人。
▲二、土地使用税与土地使用费有何区别?根据规定,我国对内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执行不同的税收条例。
内资企业使用的土地,适用于国务院1988年9月27日以第17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的房地产,适用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随着形势的发展,财政部(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征免房地产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自有房产,仍按《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
“合资企业使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房地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162号文明确:“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应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征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是哪些?
城镇⼟地使⽤税征收范围是哪些?城镇⼟地使⽤税征收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地等,对于上述⼟地应当根据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来交纳⼟地使⽤税,并依法办理⼟地使⽤权证。
⼀、城镇征收范围是哪些?城镇⼟地使⽤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矿区。
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地。
根据《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第⼆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为城镇⼟地使⽤税的纳税义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地使⽤税。
”根据上述规定,城镇⼟地使⽤税纳税⼈不包括的使⽤者。
但2006年4⽉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地城镇⼟地使⽤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对此进⾏了扩⼤解释,该⽂规定,“在城镇⼟地使⽤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应税集体所有建设⽤地、但未办理流转⼿续的,由实际使⽤集体⼟地的单位和个⼈按规定缴纳城镇⼟地使⽤税。
本通知⾃2006年5⽉1⽇起执⾏,此前凡与本通知不⼀致的政策规定⼀律以本通知为准。
”该通知将城镇⼟地使⽤税的征税范围扩⼤到集体建设⽤地。
耕地占⽤税征税范围包括占⽤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耕地是种植农作物的⼟地,包括菜地、园地。
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的⼟地。
占⽤鱼塘及其他农⽤⼟地建房或从事其他⾮农业建设视同占⽤耕地。
⽤已开发的滩涂、草场、⽔⾯和林地,由省、⾃治区和直辖市结合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税。
在占⽤之前3年内属于规定范围的耕地或农⽤⼟地,也视为耕地。
⼆、减免政策下列⼟地由省、⾃治区、直辖市地⽅税务局确定减免⼟地使⽤税1.个⼈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地2.免税单位职⼯家属的宿舍⽤地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占⼀定⽐例的福利⼯⼚⽤地4.集体和个⼈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所、幼⼉园⽤地5.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的⽤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地使⽤税。
对于⼟地使⽤税的征收范围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的,但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则是可以免予征收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由当地的⼟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来进⾏处理和认定,避免出现法律适⽤错误的情况,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处理。
土地使用税计税时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
⼟地使⽤税计税时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按《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的规定:城镇⼟地使⽤税实⾏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以出让或转让⽅式有偿取得⼟地使⽤权的,应由受让⽅从合同约定交付⼟地时间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从合同签订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
我国国⼟⼴袤,⼟地⾯积巨⼤,但由于国家性质,所以我国⼟地都是国有⼟地,⽽⼈民对这些⼟地只拥有,适⽤这些⼟地需要纳税,这时候了解计税时间就⾮常重要了,按时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下⾯就简单介绍计税时间及相关依据。
⼟地使⽤税的纳税开始时间1、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地使⽤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条规定:对纳税⼈⾃建、委托施⼯及开发涉及的城镇⼟地使⽤税的纳税义务发⽣时间,由纳税⼈从取得⼟地使⽤权合同约定交付⼟地时间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地时间的,由受让⽅从合同签订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
”基于此规定,是否取得《》或是否全额缴款都不能作为判定纳税义务发⽣时间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式取得⼟地缴纳城镇⼟地使⽤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通过、拍卖、挂牌⽅式取得的建设⽤地,不属于新征⽤的耕地,纳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地使⽤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地时间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
《国⼟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步加强房地产⽤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资发〔2010〕151号)第四条规定,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地使⽤标准,严格执⾏商品住房⽤地单宗出让⾯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地”出让。
2、⼟地使⽤税的纳税开始时间(1)如果企业取得的⼟地是熟地(净地)的⼟地使⽤税的纳税开始时间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企业取得的⼟地是熟地(净地)的⼟地使⽤税的纳税开始时间分两种情况:⼀、由纳税⼈从取得⼟地使⽤权合同约定交付⼟地时间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地时间的,由受让⽅从合同签订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
土地使用税计算依据
一、计税依据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开发项目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直到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虽只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是经国土部门确定有关单位组织测定的。
所以在申报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申报缴纳。
国企取得政府划拨土地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企取得政府划拨土地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有企业在国家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国家重要的资产,土地资源一直是国企发展的关键资源之一。
国有企业取得政府划拨土地时,必须缴纳土地使用税。
本文将讨论国企取得政府划拨土地后如何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土地使用税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度和土地面积计算,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一种地方税种。
主要用于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等方面。
针对国企取得政府划拨土地后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1. 如何确定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基础?国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基础是土地的面积。
一般而言,土地的面积由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来确认。
国企在取得政府划拨土地后,应与相关部门或单位核实土地面积,并将核实的土地面积作为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基础。
2.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和税率是什么?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和税率由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法》等法律法规,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需要缴纳的税率也会有所不同。
国企在缴纳土地使用税时,应根据相关法规,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款并及时缴纳。
3. 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方式是什么?国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自行办理,国企应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土地使用税;二是委托代征,国企可以委托专业的税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缴纳税款。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国企都需要及时提供相关的税务申报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文件,保证税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此外,国企还应定期进行纳税申报、纳税报告及年度审计等工作,确保自身税务合规。
4. 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有哪些?为了鼓励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发展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针对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做出了一些规定。
例如,对于某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地方发展政策方向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期限内的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对于某些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或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包括外资单位) 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 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 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 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3页
发生时间的通知》(赣地税发〔2012〕73号)
明确了:对因政府规划、拆迁困难等客观因素
造成纳税人无法使用的土地,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
县以上人民政府(含本级)或所属国土部门出具的无
法使用该宗土地的有效证明,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
查属实的,对这部分土地面积可以延长到地上建筑
物和其他附着物拆除后的次月起申报缴纳城镇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19页
(二)纳税地点 1.在土地所在地缴纳,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2.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使用的土地,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向土地所在地 的税务机关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20页
我省的若干具体规定
1、《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受让取
得但无法使用的土地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对此,实际操作比较困难。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24页
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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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 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 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 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实施日期】2020.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耕地占用税缴纳主体
耕地占用税缴纳主体耕地占用税是指在我国耕地被占用时,占用者需要向政府缴纳的一种税款。
耕地占用税是对耕地资源进行征税的一种方式,旨在调控和保护耕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重点探讨耕地占用税缴纳主体,即谁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政府作为最大的土地资源管理者和监管者,政府在耕地占用税缴纳中起着重要的角色。
一方面,政府负责制定和执行耕地占用税的政策和管理办法,确保耕地占用者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另一方面,政府还需要对耕地占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调查,确保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企事业单位在进行土地开发、建设和扩大生产等活动时,大部分企事业单位都需要占用土地资源。
这些单位在占用耕地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耕地占用税。
例如,一些工业企业需要建设厂房、道路等设施,这就需要占用一定的耕地,企业在进行这些活动时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三、个人个人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也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例如,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个人购买土地建房时,如果购买的土地是耕地,则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此外,一些农村居民在自建房屋时占用耕地,也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如果出让的土地为耕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人需要与出让方共同承担耕地占用税的缴纳责任。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人作为土地资源的所有者,也承担着土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责任,因此需要与出让方共同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其他单位和个人除了上述主体之外,还有一些特定情况下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单位和个人。
例如,军队在修建军事设施、运动场地等活动时需要占用土地,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此外,一些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等在开展活动时也需要占用土地,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耕地占用税的缴纳主体可能会有所不同。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明确耕地占用税的缴纳主体。
综上所述,耕地占用税的缴纳主体主要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人等。
土地使用税在各地纳税义务的时间点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及截止时间新征用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的规定: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购置房屋所占用土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但由于政府原因未交地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政府拆迁等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前,以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者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补充证明上注明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是在什么时候?
城镇⼟地使⽤税纳税时间是在什么时候?1、纳税⼈购置商品房,⾃房屋交付使⽤之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2、纳税⼈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
3、纳税⼈出租、出借房产,⾃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
纳税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通过不同的⽅式获得利益就需要缴纳不同类型的税费,就⼟地使⽤者来说是他们应缴的税赋之⼀。
⽽作为⼟地使⽤税的纳税⼈不仅要对⼟地使⽤税的征收标准了如指掌,对城镇⼟地使⽤税纳税时间也要有所了解才⾏。
下⾯就由⼩编为您做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镇⼟地使⽤税的纳税时间城镇⼟地使⽤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具体缴纳期限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前各地⼀般规定为每个季度缴纳⼀次或者半年缴纳⼀次,每次征期15天或者1个⽉。
新征⽤的耕地,⾃批准征⽤之⽇起期满1年的时候开始缴纳城镇⼟地使⽤税;新征⽤的⾮耕地,⾃批准征⽤次⽉起纳税。
⼆、有关城镇⼟地使⽤税纳税时间的规定1、根据《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第⼋条规定:⼟地使⽤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江苏省地⽅税务局关于明确地⽅税务部门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47号)规定,城镇⼟地使⽤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按半年缴纳,纳税⼈应⾃期满之⽇起⼗⽇内申报纳税。
2、根据《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的⼟地、区分耕地与⾮耕地。
征⽤的耕地,⾃批准征⽤之⽇起满⼀年时开始缴纳⼟地使⽤税;征⽤的⾮耕地,⾃批准征⽤次⽉起缴纳⼟地使⽤税。
纳税⼈取得的⼟地属于城镇⼟地使⽤税开征范围内的,⾃取得⾄再次变更该项⼟地权属期间按照规定税额缴纳⼟地使⽤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使⽤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征⽤的耕地与⾮耕地,以⼟地管理机关批准的⽂件为依据确定。
土地使用税纳税的起止时间分析
土地使用税纳税的起止时间分析
首先,对于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税的纳税起止时间与使用
年限息息相关。
在我国,一般将土地使用权分为70年、50年、40年等不
同年限,这些年限都是从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之日起计算的。
例如,土地
使用权确权登记时间为2024年1月1日,使用年限为50年,那么土地使
用税的纳税起止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69年12月31日。
其次,对于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如国有土地出让、土地租赁等情况,纳税起止时间则取决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情况。
国有土地出让的情况下,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起止时间为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例如,地政府将土地
使用权出让给企业,合同签订日期为2024年1月1日,那么土地使用税
的纳税起止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此外,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情况,纳税起止时间还与土地使用权转
让的约定有关。
例如,一些单位拥有土地使用权,将其转让给另一个单位,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了土地使用期限,那么土地使用税的纳税起止时间为
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期。
如果转让协议中未约定土地使用
期限,那么土地使用税的纳税起止时间则取决于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实际情况。
总之,土地使用税的纳税起止时间与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转让
等因素密切相关。
根据土地使用权的有限期、无限期以及续期情况,其纳
税起止时间有所差异。
纳税人在缴纳土地使用税时,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
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计算纳税起止时间,以确保履行纳税义务。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范围第三条土地使用税是指依法对使用国有土地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金。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 1.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 3. 土地闲置。
第三章税务登记第五条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第六条纳税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纳税人身份证明; 2. 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合同; 3. 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依法自行申报土地使用税,并按时足额缴纳。
第四章税率和计税方法第八条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根据土地使用面积、土地位置和用途等因素确定,由国家税务部门发布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土地使用税的计税方法为固定税额和递增税额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的计税周期为一年,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要求为准。
第五章异议申请与处理第十一条纳税人对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税率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纳税人的异议申请,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税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纳税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土地使用税或者未按时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税务部门可以采取如下处罚措施: 1. 责令限期缴纳; 2. 处以罚款; 3. 暂扣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纳税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减免土地使用税或者追缴税款的,税务部门可以追缴欠税并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税务秘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其他涉及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由税务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以上为《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内容概要。
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应由谁来交
房地产税和⼟地使⽤税应由谁来交房地产税和⼟地使⽤税都应该由产权⼈⾃⼰来交,⽐如说房产税,房产税就是向产权所有⼈征收的⼀种财产税,⼟地使⽤税当然也是由⼟地使⽤⼈⾃⼰交纳的,不过,我们买房⼦的时候当然不需要再交⼟地使⽤税了,因为商品房的⼟地使⽤税是由开发商向税务机关交纳的。
⼀、房地产税和应由谁来交?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收⼊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征收的⼀种。
1、个⼈持有住宅的不⽤交纳房产税,只有将房屋作为办公营业⼚地使⽤时,就需要交纳的税费,按规定是应该由房屋持有⼈交纳,2、和房东签定时,如果未明确房产税的义务缴税⼈时,应该有房屋所有⼈缴纳房产税,⼟地使⽤税由⼟地使⽤⼈交纳。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为城镇⼟地使⽤税的纳税⼈。
⼟地使⽤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缴纳期限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城镇⼟地使⽤税采⽤定额税率,即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中、⼩城市和县城、建制镇、⼯矿区分别规定每平⽅⽶⼟地使⽤税年应纳税额。
具体标准如下:(⼀)⼤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三)⼩城市0.9元⾄18元;(四)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
⼆、征收房产税的意义1、严厉打击炒过房的和将要炒房的正如开发商所⾔,房价是者抬⾼的,这其中包括部分刚性需求者,但更多的则是炒房者,投资者或投机者购买多处房产,期望在⾼房价时“出⼿”获得最⼤利益。
这种恶性循环从⽽最终也影响了刚性需求者或多或少⾝不由⼰的患上了房价狂想症,尽管他们⽤来⾃住,但是他们被楼市⼤环境的污染变得对房价异常敏感。
所以说⼏乎到了⼈⼈皆炒房的地步,虽然他们并未做到炒房⾏为,但是他们却拥有炒房⼼态。
2、房产税弱化房地产投资属性房地产具有使⽤和投资两个功能属性,但是现在投资反客为主,很不正常。
房产税的开征有利于弱化投资属性,还房地产以居住功能属性。
房产税的征收,对于那些多买多占公共资源的的前提下,在未来升值空间不确定的背景下,⾸先要⾯对确定的房产税负,这样就会让以投资为乐趣的购房⼈信⼼丧失⼤半,少了炒房者侵占市场资源,房地产市场⽴马现了原形。
土地使用纳税人类型是什么
土地使用纳税人类型是什么(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共同纳税。
现在我国的经济越来越发达,而且有很多惠民的政策,居民为了获取更多的收益将会在使用土地经营做生意,经营者在城镇上做生意是需要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税的。
而有些人是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那么土地使用纳税人类型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整理有关资料。
▲一、土地使用纳税人类型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
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
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
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二、征收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使用税是我国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核心税种之一,它的征收和管理对于推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决定制定《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的目的、性质以及使用期限进行分类,明确了适用税率和征收比例。
对于不同土地使用方式的税收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既保证了税收的公平性,也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主体和责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主体和纳税责任。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主体包括各类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人等。
他们应按照法定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土地使用税。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税务机关的监管职责,对于不缴纳土地使用税或者虚报、少报土地使用税的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程序和管理《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程序和管理。
依法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征收方式、征收期限、征收依据等。
同时,条例还加强了对土地使用税征收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税款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针对一些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税、延缓缴税等。
这将有利于减轻一些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五、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和监督《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和监督程序。
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土地使用税,并提供相关经济数据和纳税证明。
税务机关将按照法定程序对纳税申报进行核查和审核,确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与申报数据一致。
六、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与用途《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与用途。
场地租赁的土地使用税由谁承担
场地租赁的⼟地使⽤税由谁承担按规定,⼟地使⽤税应当由⼟地实际使⽤⼈缴纳。
具体地讲:如果属于应税⼟地使⽤税的单位和个⼈出租⼟地的,那么应当由出租⼈缴纳⼟地使⽤税,如果是免税单位出租⼟地的,那么应当由承租⼈缴纳⼟地使⽤税。
在我国,允许⼟地的⾃由流动,⼟地不可买卖,但是能够进⾏的合法的相关流转。
如果我们经营事业项⽬的时候,就可以采⽤场地租赁的⽅式。
众所周知,场地租赁肯定会涉及到⼀系列的税费问题,包括。
那么,场地租赁的⼟地使⽤税由谁承担呢?的的⼩编为您介绍⼀下。
⼀、场地租赁税怎么交?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出租场地应缴纳营业税、、城镇⼟地使⽤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教育附加。
1、为5%,以租⾦收⼊计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1%,教育费附加率3%,地⽅教育附加率为2%,均以营业税为计税依据。
3、城镇⼟地使⽤税按规定的⼟地等级税额标准缴税。
不同所在地⼟地等级税额标准不同。
4、印花税按租赁⾦额千分之⼀缴税。
5、企业出租的,所得税并⼊企业所得税⼀并计算6、个⼈出租的,个⼈所得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内取得的收⼊扣除800元及相关的税费后缴纳,税率为20%。
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需提供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租赁场地需要交吗?当然不需要交纳,城市房地产税,⼟地使⽤税都不是租赁⼈的事(也就是说不是这些税的纳税义务⼈,即使你与出租⽅签的协议⾥有租赁⽅承担的话,所负担税款在企业所得税前也不得扣除的)。
⼟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地使⽤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就其增值部分征收的⼀种税。
1、纳税⼈。
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的单位和个⼈,为⼟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2、征税范围。
⼟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包括国有⼟地使⽤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附着物。
3、税率。
⼟地增值税实⾏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三、应该怎样缴纳场地租赁?1、如果房产在出租以前,已按余值的1.2%征了房产税,那么在出租时,先按租⾦的12%计算应交纳的房产税,再扣除已交的税额,就是实际应交的税额。
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类型是什么?
Believe that you are the only one you can rely on in this world.(页眉可删)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类型是什么?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共同纳税。
要知道我们使用土地是需要缴税的,根据不同的地区、占地面积的大小而有不同的税收类型,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按时缴税,那么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类型是什么,纳税人缴纳税费的方式有哪些呢?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土地使用税的相关知识。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
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
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
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谁?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谁?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和单位只能通过转让或者划拨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并且按照税法规定,使用土地要依法纳税,土地使用税的课税对象是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那么▲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谁?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具体讲解下土地使用税方面的知识。
▲一、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谁?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上述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二、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计算土地使用税所依据的占地面积按照以下顺序核定:1、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2、土地使用费登记证(或通知书)上记载的征收面积;3、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4、建筑面积÷楼房总层数;5、建筑面积÷容积率。
▲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具体标准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
产权未过户期间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是谁
产权未过户期间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是谁刘军【摘要】问:A公司于2009年8月份与B公司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将其拥有的位于某市的工业用地及房产一并转让给B公司,合同中约定交付时间为2009年9月,而实际交付时间为2011年3月,B公司取得产权证上登记的时间为2011年5月.请问,产权未过户期间,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是谁?【期刊名称】《纳税》【年(卷),期】2012(000)006【总页数】5页(P43-47)【关键词】纳税义务人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产权证过户房屋转让合同 2009年 A公司【作者】刘军【作者单位】中国银行开封支行【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问: A公司于2009年8月份与B公司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将其拥有的位于某市的工业用地及房产一并转让给B公司,合同中约定交付时间为2009年9月,而实际交付时间为2011年3月,B公司取得产权证上登记的时间为2011年5月。
请问,产权未过户期间,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是谁?答:一般来说,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产权所有人。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产权未确定的,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所以,对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应当由该房产的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但是,对未办理过户期间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应当是谁这个问题在具体实践中,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企业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标准是什么
企业⼟地使⽤税计税依据标准是什么企业⼟地使⽤税计税依据标准是每年来进⾏缴纳,会根据实际占⽤⼟地⾯积来计算,需要结合地区的计税标准来进⾏缴纳,对于⼀级⼟地来说每平⽅⽶的年税额就是在30元。
⼀、企业计税依据标准是什么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地⾯积的,以测定的⾯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地⾯积为准。
城镇⼟地使⽤税采⽤定额税率,即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在纳税地点⽅⾯,纳税⼈应向⼟地所在地的区地⽅税务机关缴纳。
⼆、城镇⼟地使⽤税如何申报?纳税⼈可通过上门申报和⽹上申报的⽅式在注册地主管税务局进⾏、城镇⼟地使⽤税纳税申报,房地两税申报信息由系统内税源信息⽣成,纳税⼈确认⽆误后再进⾏申报。
如纳税⼈税源情况发⽣变化,由纳税⼈注册地主管税务局依纳税⼈申请修改相应税源信息,经纳税⼈确认后再进⾏申报。
三、城镇⼟地使⽤税的纳税时间是什么时候?1、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缴⼟地使⽤税5年⾄10年;2、纳税⼈新征⽤的耕地,⾃批准征⽤之⽇起满⼀年时开始缴纳⼟地使⽤税,其余都是从次⽉起缴纳,如出租、出借房产,⾃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起计征城镇⼟地使⽤税;3、购置新建,⾃房屋交付使⽤之次⽉起计征城镇⼟地使⽤税;4、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起计征城镇⼟地使⽤税;5、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房屋使⽤或交付之次⽉起计征城镇⼟地使⽤税。
四、不缴纳城镇⼟地使⽤税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市地税部门相关负责⼈表⽰,⼟地使⽤税将由申报⼈⾃⾏申报,税务机关将会进⾏核实。
如果纳税⼈不按规定申报缴纳⼟地使⽤税,将⾃滞纳税款之⽇起,按⽇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
纳税⼈没有按规定期限办理⼟地使⽤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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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由土地使用人来交土地使用税
【问题】
我企业承租个人一块土地,个人要求我单位来交土地使用税,请问:什么情况下,由土地使用人来交土地使用税?
【解答】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国税地[1989]140号第一条: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提示: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还有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由土地使用人来交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