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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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处罚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处罚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处罚标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07.05.16
•【字号】浙交[2007]140号
•【施行日期】2007.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处罚标准的通知
(浙交〔2007〕140号)
各市交通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治理车辆超限一线执法行为,现将《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处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厅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备注:冲卡、暴力抗法、多次违法超限运输的,执法部门可适当加重处罚。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了《浙江省道路运输》,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以汽车为他人提供道路旅客运输或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和汽车租赁经营。

第三条道路运输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并按照综合高效、优势互补的要求,与轨道、水路、航空和管道等其他运输方式合理衔接、协调发展。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构建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现代道路运输服务体系,提高道路运输公共服务能力。

道路运输管理和应急运输保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鼓励成立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浙交〔2023〕118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浙交〔2023〕118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现将《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浙交〔2021〕148号)同时废止。

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应当及时正确维护法治交通平台中的法规库、裁量基准库和省监管事项库。

各地适用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

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对执法事项目录及其对应的裁量基准实施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厅裁量基准编制标准及时修编本市特有事项的裁量基准,并及时录入法治交通平台。

联系人及电话: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王磊,电话:*************;省港航管理中心陈建光,电话:*************;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孙晓军,电话:*************。

附件: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3年9月28日。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精)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精)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水路运输业管理,保障水路运输安全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统称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包括水路旅客运输和水路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包括水路客货运站经营、船舶代理、客货运代理和船舶管理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水路运输业管理工作。

公安、海事、经贸、工商、税务、价格、水利、旅游、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路运输业实行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公平竞争的原则。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经济、优质服务。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运输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和保障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水路运输业发展规划,征得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依法组建的行业协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为经营者提供政策、信息咨询服务和经营指导,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格管理第七条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由港航管理机构实行行业管理。

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将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开业条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3.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部起草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进入首页右侧的“意见征集”点击“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cn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条法一处(100736)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

交通运输部2016年3月22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本规定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行政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并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海事行政执法证》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人员。

论水路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性

论水路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性
邵银泉
黄 河
孔 向 平 林 定 锐
张 武 军
自由 裁 量 权 在 水 路 交 通 行 政 执 法 过 程 中 被 广 泛 运 用 , 是 水 路 交 通 行 政 权 力 的 重 要 部 分 。 行 政 处 罚 自由 裁 量 权 是
也 很 多 。 概 括 而 言 , 可 以 认 为 行 政 处 罚 自由 裁 量 权 具 体 包 括 三 个 方 面 :一 是 自主确 定 对 违 法 行 为 应 否 进 行 处 罚 ;二 是 自主 确 定 处 罚 的 形式 ;三 是 自主确 定 处 罚 的 幅 度 。 综 上 ,水 路 交通 行 政 处 罚 自由 裁 量 权 是 指 各 级 水 路 交 通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根 据 水 路 交 通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 综 合 考 虑 违 法 事 实 、情 节 、违 法 手 段 、主观 故 意 、社 会 危 害 后 果 等 因 素 ,对 当 事 人 的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在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规定 的处 罚 种 类 和 幅度 内进 行 裁 量 的 权 限 。
人 员 在行 政 执 法 活 动 中 客 观 存 在 的 ,由 法 律 、 法 规 授 予 的 职 权 。那 么 ,什 么 是 行 政 自 由裁 量 权 呢 ? 定 义 很 多 ,理 解
2 )合 理 性 原 则 。合 理 行 使 自 由裁 量 权 是 在 合 法 性 基 础 上 提 出 的 更 高 层 次 更 高水 平 的 要 求 ,它 要 求 水 路 交 通 执 法 机 关 不 仅 要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种 类 和 幅 度 做 出 行
2行 政 处 罚 自由裁 量 权 的 行使 原 则 .
否 合 法 、合 理 行 使 以及 行 使 水 平 的 高 低 是 检 验 执 法 机 关 整

交通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道路运政)

交通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道路运政)

交通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道路运政)范本1:章节一:交通行政处罚的依据1.1 道路交通安全法1.1.1 第一条:本法为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法。

1.1.2 第二条:本法所称交通管理,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交通参与者和行驶在道路上的车辆、非机动车、行人及其他物体实施管理的活动。

1.2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2.1 第五条:凡需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的人员,必须依法提取机动车驾驶证。

1.2.2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前,被吊销或者暂扣的,可以为剩余同类准驾车型适用,自驾驶证被吊销期满考取原准驾车型,或者至少在核发原准驾车型之后满一年申请恢复原准驾车型。

1.3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3.1 第八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1.3.2 第十二条:不按照规定悬挂、使用机动车号牌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违法行驶强制措施。

1.3.3 第二十五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4 其他相关法规和规定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实施条例》1.4.2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规定》章节二:交通行政处罚的标准2.1 违法行驶机动车2.1.1 机动车逆向行驶2.1.2 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2.1.3 机动车超速行驶2.2 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2.2.1 酒后驾驶机动车2.2.2 无证驾驶机动车2.2.3 拒绝接受血、尿等生物检查2.3 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2.3.1 行人违反交通规则2.3.2 非机动车逆向行驶2.3.3 非机动车载人超员附件:1.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2.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3.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用于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1.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避免(),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合理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执法随意性)2. 第二条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公路、水路等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是指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性质、量罚情节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具体内容的行为。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违法程度)3.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遵循()相结合的原则。

*公平公正(正确答案)过罚相当(正确答案)综合裁量(正确答案)处罚与教育(正确答案)4. 第四条进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守()、回避制度、调查取证制度、()、陈述、申辩和听证制度、()和()等行政处罚制度。

*表明身份制度(正确答案)说明理由制度(正确答案)集体讨论制度(正确答案)职能分离(正确答案)5. 第五条不得将罚款与经费、工资、奖励、补贴挂钩。

不得以()为目的实施处罚。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打击报复)6.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本规则列举的()确定。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量罚情节)7. 第七条处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时,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的名称(案由)、法律根据、违法程度及其判断基准,以及一般处罚情节条件下的处罚内容,应当符合()。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考试题及答案交通行政执法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考试题及答案交通行政执法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考试题及答案交通行政执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考试题及答案姓名: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案例题总分一、填空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计10分)1、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至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6、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9、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二、选择题(不定项选择,共30小题,每小题2分,共计60分)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由(C)颁发。

A、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B、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C、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D、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B)提出。

A、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B、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C、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D、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3、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时限从(D)起算。

A、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B、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C、收到申请书之日D、受理申请之日4、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受理环节做法正确的是(BD)。

A、申请事项无需获取许可的,当即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B、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范围的,即时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C、申请材料存在更正情形的,让申请人拿回去更正,当场更正无效D、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五日内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5、下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需取得上岗资格证(ABC)。

A、驾驶人员B、装卸管理人员C、押运人员D、后勤保障人员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调整的客运经营包括(BC)。

A、出租客运B、包车客运C、旅游客运D、公交客运7、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ACD)。

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道路运政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1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客运包车违法从事班车运输经营,第一次查处,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
责令停止经营;减轻处罚(罚款1万元)
一般
客运包车违法从事班车运输经营第二次查处;或其他车辆擅自从事班车经营第一次查处,配合执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较重
长期违法被查出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长期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造成危害后果的
轻微
第一次查处,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
责令停止经营;减轻处罚(罚款1万元)
一般
第二次查处,配合执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较重
长期违法被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
较重
长期违法被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施行日期】2021.11.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中的“船舶航行和作业”修改为“船舶航行、船舶停泊和作业”。

二、删去第四条中的“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海上交通安全工作。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两款,作为第一款和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承担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职责权限负责管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款改为第四款,其中的“水利”修改为“水行政”,“旅游”修改为“文化旅游”,“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应急管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四、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组织港航、船舶检验等管理机构依法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五、在第十二条第二款最后增加“有条件的地区,推行渡运公交化”。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置的水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置的水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置的水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甬水利〔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置的水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甬水利〔2023〕40号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供(节)排水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和执法实践,我局制定《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置的水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性水法规规章设立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甬水政〔2016〕44号)同步废止。

宁波市水利局2023年9月13日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置的水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一、供节水管理(一)(宁波)对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编码:330217H54000)法律依据:《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服务水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限期改正,未对建筑物供水造成影响的,可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2.限期改正,但已对建筑物供水造成影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未改正,对建筑物供水造成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宁波)对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行政处罚(事项编码:330217A80000)法律依据:《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并定期对外公布水质检测结果。

2019年路政运政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考试题库《交通执法案例分析题》含参考答案

2019年路政运政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考试题库《交通执法案例分析题》含参考答案

2019年交通执法案例分析题含参考答案第一题:2016年5月5日,甲市公路局接到举报,在205国道xyz公里碑处(属于甲市管辖)公路边停放着一辆严重超限车辆。

立即派出执法人员李某与协管员王某某带着加盖印章的执法文书上路实施查处。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超限运输车辆是张某的。

李某对张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李某在口头告知张某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后,当场开具了《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3000元。

张某承认违法超限运输事实,但申辩说已被乙市公路局处罚了2000元。

王某某在收取罚款时说,罚2000元是处罚不到位,你严重超限要重罚,这是补罚。

张某因随身携带现金不足,请求减轻处罚。

王某某把张某所说情况告知李某,并与其协商,决定将罚款数额由3000元减为1500元。

张某愿意接受处罚,将1500元罚款缴给王某某后将车开离现场。

(1)本案中,李某与王某某的执法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16分)(2)张某在本次行政处罚中有哪些公民权利,如果他对处罚不服可依法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身权益?(10分)(1)答1、协管员王某某违规上路,2、没有纠正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3、一事二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4、没有查明事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5、没有告知当事人权利,6、没有对当事人陈述的意见进行复核,7、法定程序没有履行,如“没有出示执法证件”,8、罚缴没有分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幅度,3000元到1500元。

10、没有使用罚款单据。

(16分,答对8点以上给16分,答对1点给2分)(2)答:张某享有的公民权利: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诉或检举权、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权。

张某对行政处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以维护自身权益。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公通字[2016]5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6.07.22【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公通字[2016]52号)各市、县(市、区)公安局: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新颁布、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中有的规定了一些新的行政处罚事项,有的对原来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调整,需要明确新的处罚裁量基准。

同时,随着公安行政管理工作形势的变化,原有的一系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需要作相应的调整,一些未明确的处罚裁量基准需要明确。

为此,根据省政府《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和公安部要求,省厅对公安机关适用的48部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设定、补充、修改和编纂。

现将《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提高认识。

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行使的重要执法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适当,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公正执法需求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和公信力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切实抓出成效。

二、要狠抓落实。

各地要及时组织广大民警尤其是承担具体执法办案任务的人员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各类违法行为的量罚情节和处罚幅度,并结合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作出的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切实防止行政处罚权的滥用。

为方便基层民警学习、查询和使用,省厅后续将以口袋书、移动媒介等形式对其进行印制和发布。

三、要修改完善。

省厅裁量基准下发后,各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相关内容予以进一步补充或者细化;对地方性立法规定的公安行政处罚事项,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裁量基准。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4.18•【字号】杭财法〔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财法〔2024〕2号各区、县(市)财政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裁量、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法〔2023〕7号),结合我市财政执法实际,我们制定了《杭州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2024年4月18日杭州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为规范和正确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财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本实施意见所称《杭州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详见附件1、2、3、4),是指财政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财政行政处罚事项的违法情节、处罚标准予以细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二)杭州市财政局及各区、县(市)财政局对财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裁量。

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的规定。

2.合理裁量。

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使案件处理与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二、裁量适用(一)适用《裁量基准》予以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1.根据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情节轻重,确定应选择的裁量档次,对标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违法行为具有某一裁量档次中违法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该档对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2.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具有不同基准裁量档次违法情形的,应当适用较重档次所对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3.综合考虑财政违法行为是否具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确定最终的处理处罚结果。

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下:
1.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2.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擅自作业的。

3.船舶未按规定进行检修保养,擅自作业的。

4.船舶未按规定进行载重线丈量,擅自作业的。

5.未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擅自航行或者作
业的。

6.船员未持有合格的船员服务簿或者所持船员服务簿不符合规定,
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

7.船员未按照规定填写航海日志或者虚假填写航海日志,擅自航行
或者作业的。

8.船舶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备或者器材的维护保养,擅自航行或
者作业的。

9.船舶未按照规定进行保安设备或者器材的维护保养,擅自航行或
者作业的。

10.船舶未按照规定进行防污染设备或者器材的维护保养,擅自航行
或者作业的。

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06.01•【文号】交政法发[2010]251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交政法发[2010]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断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行使,确保交通运输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现状,现就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义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要求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

2004年,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强调指出:“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予以公布执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能否正确、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直接影响到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关系到交通运输部门的形象,也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本文是关于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三条制定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本系统执行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并对可以细化和量化的裁量事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有关部门已制定本系统的裁量基准的,可以不再制定。

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参照执行上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细化和量化。

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可以拟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但应当报请委托机关批准和公布。

第六条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要求,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事项作出以下规定:(一)可以裁量是否处罚的,应当规定是否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二)可以裁量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的,应当规定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三)可以裁量处罚种类的,应当规定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适用情形;(四)可以裁量处罚幅度的,应当划分裁量阶次或者明确计算方法,并规定具体适用情形。

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情况或者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八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公布、备案等具体程序和要求,依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部令(2011)第1号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1)第1号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1)第1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 年)第 1 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2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一年一月四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是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行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和《海事行政执法证》。

从事海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从事其他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申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经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审核合格,可免予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一)在法制管理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岗位工作15年以上,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二)在法制管理或基层执法岗位工作10年以上,且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条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的,应当向其所属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申请表,注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拟申请参加资格培训和考试的相应执法门类等主要内容;(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人员编制证明材料;(五)所在单位的推荐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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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沿海水路运政)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处罚裁量基准
责令整改
内容
610001
无有效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经营活动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有效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港航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营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查清的,按船舶额定载重吨位处每吨二十元罚款,船舶未额定载重吨位的,按主机功率处每千瓦四十元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严重
超越范围经营90天及以上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查清:单位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处罚的裁量基准
责令整
改内容
610004
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责令整
改内容
610017
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四)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三)超载运输,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禁运、限运货物的;
严重
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处罚的裁量基准
责令整
改内容
610011
未按国家规定的客运技术和服务基准配置安全、服务人员和设施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航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客运航线或者增减客运航次、增减停靠站点的;
轻微
擅自增加或减少客运航次的: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擅自增加或减少停靠站点的: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严重
擅自改变客运航线的: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处罚的裁量基准
责令整
责令停止经营
严重
无证经营90天及以上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经营船舶管理业的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无证经营90天及以上且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查清的:单位处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船舶管理业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一般
在规定缴费期限届满4天及以上15天以下不补缴应交费款的,处欠缴费款1倍罚款。
在规定缴费期限届满次日起责令未缴单位、个人在3天内补缴
严重
在规定缴费期限届满15天及以上补缴应交费款的,处欠缴费款2倍罚款,并可暂扣许可证。
严重
伪造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处罚的裁量基准
责令整
改内容
610005
垄断货源强行提供服务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垄断货源,强行提供服务的,由港航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处暂扣许可证五日以下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个体处50元罚款,单位处200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处罚的裁量基准
责令整
改内容
610018
未按照规定缴纳规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般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处暂扣许可证5日以下处罚。
责令改正
严重
垄断货源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处罚的裁量基准
责令整
改内容
610006
未按规定执行政府下达的紧急运输任务或指令性计划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军事等紧急运输任务或者国家、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令性运输计划的,由港航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处罚的裁量基准
责令整
改内容
610003
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港航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查清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处罚的裁量基准
责令整
改内容
610002
无有效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有效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港航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查清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无证经营90天以下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经营船舶管理业的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无证经营90天以下且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查清: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船舶管理业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按规定执行紧急运输任务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执行指令性运输计划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处罚的裁量基准
责令整
改内容
610007
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航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国家规定的客运技术和服务基准配置安全、服务人员和设施的;
严重
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处罚的裁量基准
责令整
改内容
610012
未如实填写运输单证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航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1.客船超载10%以下的;2.航行沿海的1000吨及以下货船超载的;3.航行内河的货船船长<40米且干弦小于15厘米的: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1.客船超载10%及以上20%以下的;2.航行沿海的1000吨以上3000吨级以下货船超载的;3.航行内河的货船船长≥40米且干弦小于20厘米的;4.航行钱塘江的货船干弦小于30厘米的: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未按规定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航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的;
轻微
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安全事故的,予以警告。
责令改正
一般
经责令仍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一)外省(市)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一般
在我省从事运输连续半年以上1年以下未备案的: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在我省从事运输连续1年及以上未备案的: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处罚的裁量基准
责令整
改内容
610008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处罚的裁量基准
责令整
改内容
610016
未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未按规定交验运输单证的,由港航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一般
予以警告。
责令改正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般
无证经营90天以下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查清的,按船舶载重吨每吨罚20元;船舶未额定载重吨位的,按船舶主机功率,每千瓦罚40元;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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