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管理概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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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人身保险 《保险学概论》完整PPT课件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5.保险金的给付率大于财产保险的赔付率 以人寿保险为例, 生存保险以被保险人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死亡保险
以被保险人在约定年龄之前死亡为给付条件;两全保险则在两种情况下都要 给付保险金。但财产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却具有偶然性,绝大部分保单都是期 满失效了结。因此,人身保险的给付率大大高于财产保险的赔付率。相应地, 人身保险的保险费率厘定原理也不同于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厘定原理。此外,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随其年龄的增长而增加。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2.保险责任是生命风险 人身保险承保的是人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因自然灾害、意外
事故、生命的自然规律及约定事故或事件的发生而引起的生、老、病、死、 残及收入的减少。既有被保险人自身机体的原因,也有外在的原因(车祸、自 然灾害)。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3.人身保险的长期性 ④传统的人寿保险不仅期限长,而且保额和保费都是固定不变的,很难随着
经济形势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尤其容易受到利率波动和通货膨胀的冲击,给 人身给人寿保险的稳健经营带来影响。此外,由于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使寿 险公司对于未来因素诸如死亡率因素、利息率因素、费用因素、保单失效等 的预测变得十分困难,对寿险精算和险种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增加了 人寿保险合同拟定和履行的难度。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1.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 人身的价值是无法用货币估量的,人身保险也就无法通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确
定保险金额。因此,一般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由 约定,不存在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也不存在重复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 人按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可见,人身保险是一种典型的定额 保险。至于保额的多少,原则上不受限制。但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 险种,法律对保额往往有限制规定,以防止道德风险。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5.保险金的给付率大于财产保险的赔付率 以人寿保险为例, 生存保险以被保险人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死亡保险
以被保险人在约定年龄之前死亡为给付条件;两全保险则在两种情况下都要 给付保险金。但财产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却具有偶然性,绝大部分保单都是期 满失效了结。因此,人身保险的给付率大大高于财产保险的赔付率。相应地, 人身保险的保险费率厘定原理也不同于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厘定原理。此外,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随其年龄的增长而增加。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2.保险责任是生命风险 人身保险承保的是人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因自然灾害、意外
事故、生命的自然规律及约定事故或事件的发生而引起的生、老、病、死、 残及收入的减少。既有被保险人自身机体的原因,也有外在的原因(车祸、自 然灾害)。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3.人身保险的长期性 ④传统的人寿保险不仅期限长,而且保额和保费都是固定不变的,很难随着
经济形势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尤其容易受到利率波动和通货膨胀的冲击,给 人身给人寿保险的稳健经营带来影响。此外,由于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使寿 险公司对于未来因素诸如死亡率因素、利息率因素、费用因素、保单失效等 的预测变得十分困难,对寿险精算和险种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增加了 人寿保险合同拟定和履行的难度。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1.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 人身的价值是无法用货币估量的,人身保险也就无法通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确
定保险金额。因此,一般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由 约定,不存在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也不存在重复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 人按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可见,人身保险是一种典型的定额 保险。至于保额的多少,原则上不受限制。但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 险种,法律对保额往往有限制规定,以防止道德风险。
第四章 人身保险PPT课件
8
健体是身体健康,能从事正常工作和劳动的人。 次健体指的是与一般人相比较,身体有缺陷的人或血压 不正常的人,或者从事危险职业死亡率比较高的人,即死 亡指数超过正常界线,因此也称弱体。它包含两个部分 即残体和病体。残体是指残疾、瘫痪以及身体的某些 部位遗存显著运动障碍的人。病体是指患有某种疾病 影响其生命延续或其正常学习和工作的人。
2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 身体和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 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 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 或法律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 受益人给付预定的保险金或年金, 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 济困难。
3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可以从人身保险事故、 人身保险产品和人身保险业务等方面来比较。 1、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 人的寿命、身体和健康,与非人身保险的标的具有 本质的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具有其特点: (1)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具有必然性; (2)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3)死亡风险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
1、按照保险范围分类——分为人寿保险、年 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2、按照保险期限分类——分为长期人身保险 和短期人身保险(1年及1年以下)。 3、按照投保人数的不同——人身保险分为个 人保险、联合保险和团体保险。 4、按照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不 同——分为健体保险和次健体保险。 5、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分为一次性给 付保险、分期给付保险。 6、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与保险人利益分配— —分为分红保险、不分红保险。
第四章 人身保险
“我一直是人寿保险的信仰者,即使一个人 再穷也可以用寿险来建立一份资产,当他有了 这份资产,他方感到真正的满足,因为他知道, 如果有任何事发生,他的家庭仍可受到保 障。” ——
健体是身体健康,能从事正常工作和劳动的人。 次健体指的是与一般人相比较,身体有缺陷的人或血压 不正常的人,或者从事危险职业死亡率比较高的人,即死 亡指数超过正常界线,因此也称弱体。它包含两个部分 即残体和病体。残体是指残疾、瘫痪以及身体的某些 部位遗存显著运动障碍的人。病体是指患有某种疾病 影响其生命延续或其正常学习和工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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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 身体和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 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 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 或法律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 受益人给付预定的保险金或年金, 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 济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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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险的特征——可以从人身保险事故、 人身保险产品和人身保险业务等方面来比较。 1、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 人的寿命、身体和健康,与非人身保险的标的具有 本质的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具有其特点: (1)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具有必然性; (2)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3)死亡风险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
1、按照保险范围分类——分为人寿保险、年 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2、按照保险期限分类——分为长期人身保险 和短期人身保险(1年及1年以下)。 3、按照投保人数的不同——人身保险分为个 人保险、联合保险和团体保险。 4、按照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不 同——分为健体保险和次健体保险。 5、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分为一次性给 付保险、分期给付保险。 6、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与保险人利益分配— —分为分红保险、不分红保险。
第四章 人身保险
“我一直是人寿保险的信仰者,即使一个人 再穷也可以用寿险来建立一份资产,当他有了 这份资产,他方感到真正的满足,因为他知道, 如果有任何事发生,他的家庭仍可受到保 障。” ——
人身保险-----第二章-人身保险概论PPT课件
– 基本内容: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投保 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在保险期内, 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残疾、疾病等保险事故, 或被保险人生存到满期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 向其受益人给付一定数量的保险金。
– 要素:标的(生命或身体)、保额无限(生命无 价)、责任范围、合同的履行(给付)、风险范 围
⑴ 3000元×40%=1200元
(2)10000 ×40%=4000元
2.附加医疗保险承保的对象是支付发生意外事故的人 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它是一种费用损失保险,实际 上是财产保险范畴,不允许被保险人额外得益。因 此,田某所花的医疗费用既然已从汽车方获得了足 够的补偿,就不能以“人生无价”的理由再向保险 公司索要医疗费给付。
北方民族大学商学院 周爱兰
第二章 人身保险概述
某客运公司的一辆大客车行至一个上坡的转弯处,由于驾驶 员与乘客闲聊并超速转弯,客车从山腰翻下,车内旅客死亡 10人,受伤者15人。这些旅客均投保了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 险,每人保额3000元。事故发生后,交通监理部门裁决:对 受伤旅客,由客运公司付全部医疗费;对死亡旅客向其家属 支付20000抚恤金和500元丧葬费。
北方民族大学商学院 周爱兰
第二章 人身保险概述
• 3.假如田某以后需要继续治疗或者伤病复发 又需治疗,只要这种治疗是由前述事故造成 的 ,田某有权继续向汽车方索赔,即医疗费 应由汽车方补偿。如果田某因汽车方无力承 受而未能从汽车方获得医疗费的足够补偿, 则只要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 金额限度内,承担其差额赔偿。随后可以实 行代位追偿。
北方民族大学商学院 周爱兰
第二章 人身保险概述
三、人身保险的特征
(一)与财产保险比较
1.保险金额的确定
– 要素:标的(生命或身体)、保额无限(生命无 价)、责任范围、合同的履行(给付)、风险范 围
⑴ 3000元×40%=1200元
(2)10000 ×40%=4000元
2.附加医疗保险承保的对象是支付发生意外事故的人 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它是一种费用损失保险,实际 上是财产保险范畴,不允许被保险人额外得益。因 此,田某所花的医疗费用既然已从汽车方获得了足 够的补偿,就不能以“人生无价”的理由再向保险 公司索要医疗费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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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身保险概述
某客运公司的一辆大客车行至一个上坡的转弯处,由于驾驶 员与乘客闲聊并超速转弯,客车从山腰翻下,车内旅客死亡 10人,受伤者15人。这些旅客均投保了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 险,每人保额3000元。事故发生后,交通监理部门裁决:对 受伤旅客,由客运公司付全部医疗费;对死亡旅客向其家属 支付20000抚恤金和500元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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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身保险概述
• 3.假如田某以后需要继续治疗或者伤病复发 又需治疗,只要这种治疗是由前述事故造成 的 ,田某有权继续向汽车方索赔,即医疗费 应由汽车方补偿。如果田某因汽车方无力承 受而未能从汽车方获得医疗费的足够补偿, 则只要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 金额限度内,承担其差额赔偿。随后可以实 行代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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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身保险概述
三、人身保险的特征
(一)与财产保险比较
1.保险金额的确定
人身保险概述(ppt92页).pptx
“常平仓”制度 “义仓”制度 父母轩 孝子会
二、现代人身保险的形成
❀ 海上保险—奴隶贩子将奴隶作为货物投保海上保险,
这就是早期的”人身保险”
❀ 1583年第一张寿险单 ❀ 生存保险:公典制度 ❀ 年金制度:1653年佟蒂法被认为是年金保险的起源 ❀ 精算技术:1693年第一张生命表 ❀ 1699年孤寡保险社:詹姆斯·道德逊教授的自然保费和
险公司;
1873年创建的美国谨慎保险公司于1943年变为相互保险公
司;
1868年的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于 (No.1) 1915
年变为相互保险公司( No.2 )。
1853年伊莱泽·赖特出版了人寿保险单的估价
表(精算的一大进步)
1868年豪门斯编制了美国经济生命表(精算的
又一里程碑)
1905年的“阿姆斯特朗”调查。
•
回至目录
一 人身保险的起源
1、西方各种互助团体的出现 古罗马的“士兵会”、“丧葬互助会” 中世纪欧洲的“基尔特” 德国早期的死亡合作社 法国的相互救济社 英国的友爱社
2、我国古代的保险思想
“积谷防饥”的故事 夏周时期,确实就已有了粮食储备的制度。
夏箴上说:“天有四殃,水旱饥荒,甚至 无时,非务积聚,何以备之?”
邮电部寿险局和各种类型的保险合作社三大系 统组成。截止1992年3月底,日本共有30家私营 寿险公司,其中国内公司27家,外国分公司3家, 中外合资5家。在27家国内公司中,相互保险公 司有16家,股份联合公司11家。与美国相比, 日本寿险公司数量不到美国的2%,但寿险保费 收入却超过美国。
• 1997 年4月25日,日产生命破产,此后持续有7家生命保险公司 破产,这使得日本战后生命保险不倒的神话破灭……
二、现代人身保险的形成
❀ 海上保险—奴隶贩子将奴隶作为货物投保海上保险,
这就是早期的”人身保险”
❀ 1583年第一张寿险单 ❀ 生存保险:公典制度 ❀ 年金制度:1653年佟蒂法被认为是年金保险的起源 ❀ 精算技术:1693年第一张生命表 ❀ 1699年孤寡保险社:詹姆斯·道德逊教授的自然保费和
险公司;
1873年创建的美国谨慎保险公司于1943年变为相互保险公
司;
1868年的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于 (No.1) 1915
年变为相互保险公司( No.2 )。
1853年伊莱泽·赖特出版了人寿保险单的估价
表(精算的一大进步)
1868年豪门斯编制了美国经济生命表(精算的
又一里程碑)
1905年的“阿姆斯特朗”调查。
•
回至目录
一 人身保险的起源
1、西方各种互助团体的出现 古罗马的“士兵会”、“丧葬互助会” 中世纪欧洲的“基尔特” 德国早期的死亡合作社 法国的相互救济社 英国的友爱社
2、我国古代的保险思想
“积谷防饥”的故事 夏周时期,确实就已有了粮食储备的制度。
夏箴上说:“天有四殃,水旱饥荒,甚至 无时,非务积聚,何以备之?”
邮电部寿险局和各种类型的保险合作社三大系 统组成。截止1992年3月底,日本共有30家私营 寿险公司,其中国内公司27家,外国分公司3家, 中外合资5家。在27家国内公司中,相互保险公 司有16家,股份联合公司11家。与美国相比, 日本寿险公司数量不到美国的2%,但寿险保费 收入却超过美国。
• 1997 年4月25日,日产生命破产,此后持续有7家生命保险公司 破产,这使得日本战后生命保险不倒的神话破灭……
第五章 人身保险概述 《保险学》PPT课件
二、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1.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年龄误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申报
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年龄误告。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法律与保险合同中一 般均要求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对保险费或保险金进行调整。
11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六、自杀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依照前款规 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章 人身保险概述
•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与分类;理解人寿保险的含义与特点;理解人身 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为以后各章节打下基础。
• 重点难点: 1.人身保险的特征; 2.人身保险的分类; 3.人身保险的特殊条款。
1
第五章 人身保险概述
• 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含义及特征 • 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 •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12
4
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
一、按保险标的分类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人的生命和身体。 (一)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
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包括传统人寿保险与创新型人寿保险。 (二)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疾病或人体伤害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健康保险包括医疗费用保险、
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年龄误告。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法律与保险合同中一 般均要求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对保险费或保险金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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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六、自杀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依照前款规 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章 人身保险概述
•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与分类;理解人寿保险的含义与特点;理解人身 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为以后各章节打下基础。
• 重点难点: 1.人身保险的特征; 2.人身保险的分类; 3.人身保险的特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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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人身保险概述
• 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含义及特征 • 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 •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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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
一、按保险标的分类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人的生命和身体。 (一)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
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包括传统人寿保险与创新型人寿保险。 (二)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疾病或人体伤害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健康保险包括医疗费用保险、
第一章 人身保险概述 《人身保险》PPT课件
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 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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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 (一)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 1.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具有必然性 • 2.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 3. 人身保险中的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
2008 203.56 585.45 6658.37
48% 49% 52% 7%
2009 230.05 573.97 7457.44
11% 12% -2% 13%
2010
-10%
275.35
677.47
9679.51
29%
30%
18%
20%
25
表 1-5. 2011-2016 年中国人身保险业务发展情况
• 一、人身保险的产生和发展的前提 (一)生命风险
• 1.早逝风险 • 2.老年退休风险 • (二)健康风险
17
• 二、国外人身保险的发展 • (一)国外人身保险的发展历史 • (二)国外人身保险产品的发展现状
18
2016年全球寿险保费收入TOP20国家寿险业 状况
排名
[1]。 [2 1
2
3
4
保险深度:寿险保费占GDP
2.28
1558.5 744.3 615.8
2.99 2.80 11.52
3700.3
4.72
2459.4
4.76
4106.1
9.53
19
2010-2016年全球寿险保费收入及实际增速
发达市场(亿美元)
2010 21562.48
2011 22617.40
2012 22423.23
2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 (一)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 1.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具有必然性 • 2.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 • 3. 人身保险中的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
2008 203.56 585.45 6658.37
48% 49% 52% 7%
2009 230.05 573.97 7457.44
11% 12% -2% 13%
2010
-10%
275.35
677.47
9679.51
29%
30%
18%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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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5. 2011-2016 年中国人身保险业务发展情况
• 一、人身保险的产生和发展的前提 (一)生命风险
• 1.早逝风险 • 2.老年退休风险 • (二)健康风险
17
• 二、国外人身保险的发展 • (一)国外人身保险的发展历史 • (二)国外人身保险产品的发展现状
18
2016年全球寿险保费收入TOP20国家寿险业 状况
排名
[1]。 [2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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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深度:寿险保费占GDP
2.28
1558.5 744.3 615.8
2.99 2.80 11.52
3700.3
4.72
2459.4
4.76
4106.1
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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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6年全球寿险保费收入及实际增速
发达市场(亿美元)
2010 21562.48
2011 22617.40
2012 22423.23
第六章:人身保险.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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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与产险比,人身保险、特别是寿险产品的需求弹性较大。 主要原因: 1.由于意识、观念上的原因,人们能够更轻松地谈论财产的受损 而不大愿意谈论人的死亡和伤残等问题,产险的推销较人身险的 推销更为容易; 2.有一些产险的险种是属于强制性的或准强制性的;而人身保险 产品绝大多数都是属于自愿性的; 3.财产保险属于损害赔偿保险,在现实中,一般没有其他产品可 以替代它的这一功能;而人身险,特别是一些人寿保险具有储蓄 性质,其替代产品相对较多。因此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保费费率 的高低具有更强的敏感性。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 及原投保年龄 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 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 交保险费。
13
分类: 1.定额定期寿险 保险金额在整个保险期间内保持不变; 保费通常或者递增、或者保持不变。
14
2.递减定期寿险 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不断减少。递减定期寿险保单的续期 保费在整个保险期间通常不变。
适合投保的客户 1、在短期内急需保障的人 2、家庭经济收入较低,子女尚未成年 的家庭主户
12
条款实例
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9906)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为定期保险,保险期间由投保人 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 明。 本公司所承担的 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 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2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一)大部分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非生即死)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而人身保 险中寿险事故的发生却是确定的:一个人非生即死具有必然性。
在现实中,大部分保险人都是以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以及被 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死亡或者生存作为保险事故来承保的,因 此人身保险的给付率大大超过财产保险的赔款率,人身险的费率通 常也就高于财产险的费率。
二、 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与产险比,人身保险、特别是寿险产品的需求弹性较大。 主要原因: 1.由于意识、观念上的原因,人们能够更轻松地谈论财产的受损 而不大愿意谈论人的死亡和伤残等问题,产险的推销较人身险的 推销更为容易; 2.有一些产险的险种是属于强制性的或准强制性的;而人身保险 产品绝大多数都是属于自愿性的; 3.财产保险属于损害赔偿保险,在现实中,一般没有其他产品可 以替代它的这一功能;而人身险,特别是一些人寿保险具有储蓄 性质,其替代产品相对较多。因此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保费费率 的高低具有更强的敏感性。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 及原投保年龄 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 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 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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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1.定额定期寿险 保险金额在整个保险期间内保持不变; 保费通常或者递增、或者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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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递减定期寿险 死亡保险金在整个保险期间不断减少。递减定期寿险保单的续期 保费在整个保险期间通常不变。
适合投保的客户 1、在短期内急需保障的人 2、家庭经济收入较低,子女尚未成年 的家庭主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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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实例
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9906)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为定期保险,保险期间由投保人 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 明。 本公司所承担的 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 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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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一)大部分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非生即死)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而人身保 险中寿险事故的发生却是确定的:一个人非生即死具有必然性。
在现实中,大部分保险人都是以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以及被 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死亡或者生存作为保险事故来承保的,因 此人身保险的给付率大大超过财产保险的赔款率,人身险的费率通 常也就高于财产险的费率。
7人身保险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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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概述 传统型人寿保险 创新型人寿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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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传统型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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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分类
死亡保险 生存保险 两全保险 寿险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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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死亡保险
(一)定期死亡保险
1.概念:定期死亡保险又称定期寿险。指以被保险人在规定 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 2.特点: 保险费率低,纯保障性,无储蓄性 保险期限有多种选择 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可以变更 逆选择增加
表中的死亡率来源于中国人寿保险Fra bibliotek经验生命表CL3,保费是按 保险金额为1000元,年息率为2.5%,35岁投保的终身死亡保险 计算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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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分类
1.按照保险范围:人寿、健康、人身意外伤害 2.按照投保人数:个人、联合和团体保险 ---团体保险:
对象基于团体、被保险人不需体检、保险费率低、采 用经验费率、使用团体保险单、保险计划具有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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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保险公司是否完全将自杀列为免责范围,一直是业界争 议的焦点。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
1.短期意外险:不赔
黄广群死后,其160万元的保险何去何从随即成为全国关注 的焦点。黄广群在登机前所购买的4份航意险,保单上并没 有指定受益人。这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赔付160万元,将 根据其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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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健体和弱体保险 4.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与保险人利益分配:分红和不分红保险 5.按照承保技术:普通和简易人身保险
二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9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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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演示模板第六章 人身保险概述.ppt
无须体检
一年居多
采取非寿 险方式
意外伤害保险的风险分析
不保风险 特约风险 可保风险
不保风险
犯罪活动 寻衅殴斗 酒醉、吸毒 自杀、自加伤害
意外伤害保险的风险分析
不保风险 特约风险 可保风险
特约风险
战争、军事行动 剧烈运动、比赛、冒险 核辐射 医疗事故造成的伤害
上述风险一般为除外责任,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 保险人加收保险费才能承保。
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
死亡 伤残
按照合同约定全额给付 按照残疾程度给付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
意外伤害保险主要险种
普通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 综合保险
特殊意外 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收 入保障保险
第三节 健康保险
演示课件
主要内容
➢健康保险的概念 ➢健康保险与一般寿险的区别 ➢健康保险分类 ➢医疗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 ➢收入保障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
医疗费用保险
基本医疗费用保险
——也称为住院手术和门诊保险,它为 意外和疾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给付赔偿。
高额医疗费用保险
——也称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它 为应付严重病症所可能支出的大笔医疗 费用开销而设。
额外医疗费用保险
——保险公司承保的另一种选择性或额 外保险,用来辅助主要医疗费用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的风险分析
不保风险 特约风险
可保风险
除不保风险和特约风险之 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
可保风险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疾
死亡 (责任期限内)
意外伤害
失踪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一年居多
采取非寿 险方式
意外伤害保险的风险分析
不保风险 特约风险 可保风险
不保风险
犯罪活动 寻衅殴斗 酒醉、吸毒 自杀、自加伤害
意外伤害保险的风险分析
不保风险 特约风险 可保风险
特约风险
战争、军事行动 剧烈运动、比赛、冒险 核辐射 医疗事故造成的伤害
上述风险一般为除外责任,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 保险人加收保险费才能承保。
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
死亡 伤残
按照合同约定全额给付 按照残疾程度给付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
意外伤害保险主要险种
普通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 综合保险
特殊意外 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收 入保障保险
第三节 健康保险
演示课件
主要内容
➢健康保险的概念 ➢健康保险与一般寿险的区别 ➢健康保险分类 ➢医疗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 ➢收入保障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
医疗费用保险
基本医疗费用保险
——也称为住院手术和门诊保险,它为 意外和疾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给付赔偿。
高额医疗费用保险
——也称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它 为应付严重病症所可能支出的大笔医疗 费用开销而设。
额外医疗费用保险
——保险公司承保的另一种选择性或额 外保险,用来辅助主要医疗费用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的风险分析
不保风险 特约风险
可保风险
除不保风险和特约风险之 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
可保风险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疾
死亡 (责任期限内)
意外伤害
失踪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人身保险管理概述课件
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 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 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有关保单持有人的权益的常见条款
一、所有权条款 所有权条款规定保单的所有权归属,保单所有人的权利
等。 保单所有人指对保单利益依法享有请求权的个人或单位,
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保单所有人拥有的权利通常有: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
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为抵押进行借款、在保单 现金价值的一定限额内申请贷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 项或多项权利、指定新的所有人等。
特点:
1.保费是固定的,但保额在一个最低给付限额的基础是却是可以变 动的。
2.分帐管理。每位投保人的保费,分为两类账户,一部分是保障账 户,另一类是投资账户。
3.现金价值随保险公司的投资组合和投资业绩的变动而变动,投资 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
4.费用收取。根据保监会的规定,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仅可收取以下 费用: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 产管理费、手续费和 退保费用。
观点一:
被保险人田氏年长于受益人赵某,故应认 定她先于赵某死亡,即受益权已转化为现实的财 产权,保险金理应作为受益人赵某的遗产,由其 继承人继承。
观点二:
根据人身保险之理论,习惯上往往认定被保 险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故 本案中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田氏的遗产处理, 由其尚生存的法定继承人赵刚领取。
第一章 人身保险概述.ppt
2021/3/21
为梦想而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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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的构成
风险因素
引发风险事 故或在风险 发生时致使 损失增加的 潜在条件。 实道 心 质德 理 性风 风 风险 险 险因 因 因素 素 素 2021/3/21
风险事故
风险发生的 直接原因
损失
由于自然灾害 或意外事故所 造成的经济价 值的减少、灭 失以及额外费 用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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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角度定义保险
• 保险机制通过以某种成本替代不确定损失,
来减少经济体中的风险
• 保险是通过将数量足够多的同质风险集合
到一起,将该集合体视为一个整体进行损 失预测,以此来减少消除危险的经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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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上说,保险是损失分 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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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的比较
项目 损失
影响范围 发生特点 性质
静态风险
无论对个体还是 对社会都是纯粹 风险 少数个体
有规律,服从概 率分布 纯粹风险
动态风险
对部分个体可能有损 失,从社会总体上看 也不一定有损失 比较广泛,往往带来 连锁反应 无规律可循
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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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概述
1、定义
《保险法》: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 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 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 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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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团 体,疏忽 或过失, 对他人造 成伤害, 负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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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 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 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 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 故。
第五章 保险实务——人身保险
本章目录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第二节 人寿保险 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节 健康保险 本章小结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定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 的,以人的生、老、病、残、亡等为保险 事故的一种保险。来自 .... 中国最大的资
料库下载
3.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 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 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三、人身保险的分类
(二)按保险期限分类。 按照保险期限长短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保险期间
在一年以上的长期业务和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 短期业务。 (三)按承保方式分类。
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二、年龄误告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 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 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 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 人支付的保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 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或向投保人退 还多缴保费,或者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 龄予以调整保险金额。
人身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医疗费用保险等除外), 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三、人身保险的分类
(一)按保险责任分类 1.人寿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 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残废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四、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该条款通常规定,投保人按期缴纳保费满 一定时期以后,因故未能在宽限期内缴付 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把保单的现金价值 作为借款,自动垫缴投保人所欠保费,使 保单继续有效。
避免非故意的保单失效 仅适用于期缴保单
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五、战争除外条款
将战争和军事行动作为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 确定战争是否属于除外责任时,有两种标准: 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战争的情况; 被保险人在服兵役期间的死亡,无论是否因为战
按照承保方式不同,人身保险可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 险两大类。 实施方式: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保单能否分红: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 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健体保险和弱体保险
四、人身保险中常见的条款
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有关保单持有人的权益的常见条款 有关保单选择权的常见条款
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争。
有关保单持有人的权益的常见条款
所有权条款 宽限期条款 复效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转让条款 受益人条款 共同灾难条款 豁免保费条款
有关保单持有人的权益的常见条款
一、所有权条款
所有权条款规定保单的所有权归属,保单所有人的权利 等。
保单所有人指对保单利益依法享有请求权的个人或单位, 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三、自杀条款 自杀的定义: 1、主观上有终结生命的故意 2、客观上实施了终结自己生命的行为 思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自杀行为如何认定责任? 保单复效后两年内自杀如何认定责任?
新《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 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 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新《保险法》规: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 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 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不可抗辩条款(不可争辩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 自杀条款 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战争除外条款
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 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 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 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合同订立 的头2年为可抗辩期。
案例
被保险人许某于1997年11月15日投保重大疾 病终身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未告知特殊情况, 指定受益人为颜某。2002年3月25日,公司理 赔部门收到受益人颜某的理赔申请,称被保险人 于2001年4月在某市人民医院被诊断为肝硬化, 经治疗无效,于2002年3月23日在该市三乡医 院死亡。后经调查,被保险人于2001年5月被 诊断为“酒精性肝硬化失代偿期”,既往有近20 年的嗜酒史,每天白酒一斤左右。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一)保险金额的确定 主要根据投保人的投保愿望和缴纳保费的能力,由保险当
事人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二)保险利益的确定来自 ....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 载
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没有量的规定性,只是考虑投保人有 无可保利益;而且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 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 条件。 (三)保险金的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