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第一章 人身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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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基尔特制度 “蒙丹期”公债储金办法 “冬蒂”方案 死亡表的研究和编制 均衡保险费的提出 现代人身保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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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人身风险
偶然性、意外性 损失确定性 大量标的遭受损失可能 重大损失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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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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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保险利益
案例:由于小明父母在外地上班,长期由其外公照养,外 公想为孙儿小明购买人寿保险,外公为投保人,能否?
分析:在寿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之生命或身体因具有利 害关系而享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称为保险利益。若两 者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投保人对下 列各人的生命或身体,有保险利益。 1. 本人。 2. 配偶、父母、子女。 3. 与投保人有抚养、 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因为小明的法定监护人父母都健在,所以外公不能为小 明购买保险且成为投保人。
与财产保险的比较 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与储蓄的比较 与其他投资方式比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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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财产保险的比较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1)赔偿与给付性 质不同 (2)风险性质与经 营技术不同
(3)保险期限不同
可以估价,定值、不定值 保险。
损失不规则,标的价值相 差悬殊,需要较多的现金 准备金,通过再保险分散 风险。
1、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 益。 2、设立原因(意义) 3、适用范围(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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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19日,某县个体石矿老板于某向该县一家人 寿保险公司为其所雇佣的全部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受益人指定为 于某。事后,于某与所有职工达成同意其为受益人的 协议。同年10月19日,被保险人高某在石矿作业时, 左手被炸伤,住院8天进行了截肢,医疗费2101.8元。 出院后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赔付 其残疾保险金10000元,医疗费2092.21元,由受益人 于某领取。受益人收取保险金后,未补偿给被保险人, 高某向当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给 付残疾保险金及医疗费用保险金。
§ §
死于工伤 走路时被汽车撞死
1/20000 1/5000 1/20000 1/26000 1/40000
§ 死于火灾
1/50000
§ 溺水而死
1/50000
§ 受二手烟污染而死于肺癌1/60000
§ 被刺伤致死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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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风险事故概率
--每年都可能遇到的
一生中可能道遇到的危险有
风险事故 死于手术并发症 因中毒而死(不包括自杀) 骑自行车时死于车祸
作业

平时成绩(20%)

提问

点名

讨论


期末考试成绩(80%)
人身风险
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 人身风险:
生命风险
• 死得太早 • 活得太久
健康风险
• 疾病风险 • 残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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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风险事故概率
--每年都可能遇到的
风险事故 受伤 难产 车祸 心脏病突然发作 在家中受伤 受到致命武器的攻击 死于心脏病 家中成员死于突发事件 乳腺癌(女性) 死于中风 死于突发事件 死于车祸
2、管理体制不同 属于财政金融 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范畴 体制范畴
3、参保的原则不 同
自愿
4、保险的性质和 以营利为目的 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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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 不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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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险对象和作用 不同
被保险人
社会劳动者
6、待遇水平不同 7、立法范畴不同
保障水平取决 于投保人缴纳 保费的多少和
时间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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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 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 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 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 2005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 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 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 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 金24万元。 判决结果如何?
保证劳动者的 基本生活需要
经济立法范畴 社会立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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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储蓄的比较
1、相同点:保险与储蓄都是为将来的经 济需要进行的资金积累的一种形式
2、不同点:
1、行为性质不同 2、制约条件不同 3、支付额度不同 4、经营技术不同
保险 互助行为 受格式合同制约 遵循射幸原则 精算方法
储蓄 自助行为 存取自由 本金加利息 利率确定
(1)按保证存在的形式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 证。
(2)按保证是否已经确实存在通常可分为确认保证和 承诺保证。
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
保证条款,其行为不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保
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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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同的 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
短期,1年以内
不可估价,定额保险。
风险事件发生概率相对有 规律,现金准备金相对较 少,不需要运用再保险技 术。
5年、10年或更长
(4)费率构成不同 损失频率、稳定系数
生命表、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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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1、承办的主体不 同
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公司
社会保险
政府委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 和社会保险经办
2006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 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 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 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 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 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 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1/2000000 l/2000000
§ §
死于飞机失事
§ 死于狂犬病
1/3000000 §
发生概率 1/3 1/5 1/14 1/45 1/39 1/97 1/4000
1/7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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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
概念: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 保险。
注意:
保险标的:生命或身体 保险事故(责任范围) 保险金额的确定 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的数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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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的违反后果(新法)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 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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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投资方式的比较
与生产领域的直接投资比较 与其他金融投资方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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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原理
损失的分担 风险的同质性 大数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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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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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禁止反言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 情况下,将来不得要求行使这项权利。
告知与保证主要是用来约束投保人和被保 险人的,而弃权与禁止反言是用来约束保险 人的,它们都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化,通 过最大诚信原则的规范,维护了保险合同双 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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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 (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 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 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 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 患癌症的事实。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 知两种。
我国采取询问回答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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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的违反后果(旧法)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 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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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的违反后果(新法)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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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于(1)本人;(2)配 偶、子女、父母;(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 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 险利益。
新保险法增加对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 同时,新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 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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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概率 1/3 1/6 1/12 1/77 1/80 1/260 1/340 1/700 1/10 1/1700 1/2900 1/5000
§ 风险事故
发生概率
§ 染上爱滋病
1/5700
§ 被谋杀
1/1110
§ 死于怀孕或生产(女性) 1/4000
自杀(女性)
§ 自杀(男性)
§ 因坠落摔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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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1、含义:即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
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互不欺诈和隐瞒,恪守合同,否则,任何以方当 事人都可以认定合同无效。
2、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保险信息不对称;
保险合同的射悻性(偶然性)
3、内容:
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 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 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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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 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 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发生概率 1/80000
§ § 风险事故 § 死于心脏病
1/86000 1/130000
§ 死于癌症
吃东西时噎死 被空中坠落的物体砸死 触电而死
1/160000 § 死于中风
1/290000 1/350000
§ 死于车祸
§ §
自杀
死于浴缸中
1/1000000 死于爱滋病
坠落床下而死 被龙卷风刮走摔死 被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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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的应用
单一原因 多种原因: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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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 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 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 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 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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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的违反后果(新法)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 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 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 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 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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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
和缔结后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 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凡能够影响一个正常、谨慎的保险人决定其 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 者是否在保险合同中增添特别条款的事实, 都是重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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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的形式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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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课程性质:
专业必修课, 3学分,48学时
先修课程:
经济学,保险学,金融学,管理学 ,高等数学
学习要求:
把握人身保险在内容上的跨学科和综合性特征,强调 方法的学习;
掌握人身保险的各项基本理论; 对人身保险的实务操作有所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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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中关 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了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
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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