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28•【文号】建办建[2001]24号•【施行日期】2001.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办建〔2001〕2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通知我部建筑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标准》),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证书的授予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和《标准》的建筑业企业。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授予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不授予上述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授予企业集团,只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二、资质的申请3、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和地(州、盟、市)所属建筑业企业的申请渠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4、《规定》第七条所称直接向建设部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企业是指:(1)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2)中央管理的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3)以上(1)、(2)所列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只可 申请事 务 所资 质 。
( )新设立的企业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 已获得 三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的企业 申请增加其他 专业资 质 , 应从专
二 、申请材料
( ) 申请 专业 甲级 资质 或综合 资质 的工程 监理 企 八
业 乙级 、丙级资 质或事 务所资 质开始 申请 , 不需 要提 供业
和监理 业务 手册 ;
( 四)企 业 改制 、分立 、合并 后设 立 的工 程 监理 十
八 条 9 、企业 必要 的工 程试 验检 测设 备的购 置清 单 ( 按 企 业 申请 资质 ,除提 供本 实施 意见 第( ) 所要求 的材 料 外 ,还应 当提供 如下 证 明材料 的 复印件 : 申请表 要求 填写 ) 。 ( )具 有 甲级 设 计资质 或一 级及 以上 施工 总承 包 九 1 、企 业改 制 、分立 、合并 或重 组 的情况 说明 ,包
理过 3个及 以上 相应 专 业 的二级 工程 项 目。 2 、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 正 、副本 复 印件 ; 3 、企 业章程 复 印件 ; 4 、工程 监 理企 业资 质 证书正 、副本 复 印件 ; 5 、企 业法 定代表 人 、企业 负责 人 的身份 证明 、工
( )具有 甲级 设计 资质 或一 级及 以上施 工 总承 包 五
( ) 程 监理 企业 的注册 人 员 、 七 工 工程 监理 业绩 ( 包
பைடு நூலகம்
取 得 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的企业 ,只可 申请 综合 括境 外工 程业 绩 )和 技 术装备 等资 质条 件 ,均 是 以独立
企业 法人 为审 核单 位 。企业 ( 团) 集 的母 、子 公 司在 申请
资质 时 ,各项 指 标不 得重 复 计算 。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18•【文号】建市[2007]241号•【施行日期】2007.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和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略)2.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
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期刊名称】《安装》
【年(卷),期】2015(000)004
【总页数】7页(P9-15)
【作者】住房城乡建设部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J],
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J],
4.住房城乡建设部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J],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建办建[2001]24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建建[2001]82 号,以下简称《标准》),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证书的授予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和《标准》的建筑业企业。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授予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不授予上述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授予企业集团,只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二、资质的申请3、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和地(州、盟、市)所属建筑业企业的申请渠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4、《规定》第七条所称直接向建设部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企业是指:(1)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2)中央管理的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3)以上(1)、(2)所列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上述企业,征得母公司同意后,可以通过注册所在地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各类各级资质,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5、对需要报送建设部审批的企业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由建筑管理职能处(室)统一归口,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山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9.27•【字号】晋建建字[2007]367号•【施行日期】200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建建字[2007]367号)各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现将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同时废止。
已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在2009年8月1日前完善企业资质条件,并按新的资质标准要求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监理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类别,应按照新的资质标准要求提出资质申请。
新设立企业应先办理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类别,首先按《规定》核定其资质条件是否满足现有资质要求,在此基础上,再核定其新申请资质内容。
三、企业注册人员必须同时满足《规定》的人数和人次要求,并且已经办理注册手续。
资质申请材料中,应提供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申报材料应符合《意见》要求,上报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电子文档一份,附件材料一份。
需报建设部审批的,各增加一份材料。
涉及申请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资质的,每增加申请一项资质,申报材料再增加二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以下简称158号部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自2007年8月1日起应按照158号部令要求提出资质申请。
(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完相应的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三)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四)已具有专业丙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已具有专业乙级资质申请晋升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应在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及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
(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的,应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见附件 1一 ( )
式三 份及相 应 的电子文 档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 、 副本复印件 ;
取得《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的企业 , 只可 申请 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 取得《 合伙企业 营业执照》 的企业 , 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令其改正 , 并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 三)
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 的;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四)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 其他好处的; (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 力, 造成严重后果 的。
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不及 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由资质许可机关责 、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构 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 的申请人准予工程 一) 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 ( ) - 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监 理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 出准予许
可 决定 的 ;
条第七项 、 第八项行为之一 的, 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 以警告 , 责
始 申请 ,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房屋建 筑、 水利水电、 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
业. 也可以直接 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等复印件; 7《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中所列注册执 业人员的身份证 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 书复印件 ( 无执业印章的 , 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有关事宜的通知-闽建建[2002]5号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有关事宜的通知(闽建建〔2002〕5号)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省交通厅、省经贸委、省水利厅、省信息产业厅:根据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市[2001]229号文)及《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和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建设部建办市[2002]5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质申请及审批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含新设立、定级、晋升资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1、申请乙级、丙级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厅。
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其中主项和增项资质涉及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的,由省建设厅统一送省水利、经贸、信息产业等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省建设厅根据初审意见审批、发证。
2、申请晋升甲级主项资质或甲级增项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材料后报省建设厅审核,其中涉及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的,由省建设厅送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材料后,省建设厅根据核实材料审核后,转报建设部审批。
3、工程监理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审核或初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验企业所提交的原件资料,确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填写的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对其资料的准确性审查、核实,并填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核(初审)表》(见附表1),由初审人员和同意初审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102号)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 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
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 弄虚作假 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六 转让工程
监理业务的
七 因监理责任而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
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
八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
条所列行为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条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 二 三等工程
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 三等工程 丙级工程监理企业
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 开展家庭居室装修监理业务 具体
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资料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02 号
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
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 水利 通信等有关部
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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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 乙级和丙级 并按照工程性质和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最新整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0.01.16
•【文号】建市规〔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1.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法制工作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
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规〔2020〕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天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1号)已废止。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决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在第一条“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中增加第(十三)款:“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
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
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此后条款编号顺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16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1.31•【文号】建市[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1月3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1、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一般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和地级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所属工程监理企业的具体申请渠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所称直接向建设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的中央管理企业目前是指如下企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装备)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重工)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国际信托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轻工国际工程设计院。
上述企业的所属监理企业是指:(1)全资子公司;(2)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3)以上(1)、(2)所列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二、工程监理企业的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
3、按照《规定》的要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14个工程类别。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工程类别资质。
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选择一项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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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2011-02-17 18:05 | 来源: 未知 | 点击: 180次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一、资质申请条件(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自2007年8月1日起应按照158号部令要求提出资质申请。
(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完相应的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三)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四)已具有专业丙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已具有专业乙级资质申请晋升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应在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及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
(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的,应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
主营业务是指企业在具有的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中主要从事的工程类别业务。
(六)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应满足已有监理资质所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标准后,方可申请。
申请综合资质的,应至少满足已有资质中的5个甲级专业资质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数量。
(七)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人员、工程监理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
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二、申请材料(八)申请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企业章程复印件;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的复印件;6、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复印件;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8、企业近2年内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监理工作总结和监理业务手册;9、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九)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监理资质的,除应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1、2、3、5、6、7、9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具有的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
(十)申请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1、2、3、5、6、7、9所列材料,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
(十一)申请事务所资质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4、合伙人组成名单、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以及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5、办公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办公场所属于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双方租赁合同的复印件;6、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十二)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延续的企业,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1、2、4、7所列材料,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申请事务所资质延续的企业,应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十一)条1、2、4所列材料。
(十三)具有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
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其中具有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其资质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十四)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后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除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所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组的情况说明,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十五)具有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工程监理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2、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本实施意见第(八)条1、2、3、4、5、6、7、9所列的材料。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具有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十六)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1、申报材料应包括:《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涉及申请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资质的,每增加申请一项资质,申报材料应增加二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3、申请表与附件材料应分开装订,用A4纸打印或复印。
附件材料应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填写顺序编制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以便审查查找。
复印材料要求清晰、可辨;4、所有申报材料必须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5、工程监理企业申报材料中如有外文,需附中文译本。
三、资质受理审查程序(十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
对于手续不全、盖章或印鉴不清的,资质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
资质受理部门应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中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企业附件材料中相关内容与原件相符。
对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1)及附件材料、报送文件一并报建设部。
(十八)工程监理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如需开展工程监理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十九)工程监理企业的所有申报材料一经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未经批准,不得修改。
(二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事务所资质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十一)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
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158号部令中的审批程序核定;3、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工程监理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158号部令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二十二)对工程监理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应保存5年。
四、资质证书(二十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专业甲级资质、乙级资质、丙级资质证书分别打印,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和四本副本。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计算时间以资质证书最后的核定日期为准。
(二十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全国通用,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158号部令规定以外的其它准入条件,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二十五)工程监理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首先在全国性建设行业报刊或省级(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然后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补办资质证书的书面申请;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五、监督管理(二十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依法对本辖区内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情况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重点检查158号部令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有关内容,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具体抽查企业的数量和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1、集中监督检查。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2、抽查和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随机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十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按以下程序实施监督检查: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其中集中监督检查方案应予以公布;2、检查应出具相应的检查文件或证件;3、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4、实施检查时,应首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被检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