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变动审批表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
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1、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2、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的遗属;3、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以及副省级及其以上干部的遗属。
四、一些具体规定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
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调整遗属补助标准填报说明
调整遗属补助标准填报说明
1、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人员,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之间死亡的出具死亡证明)。
其中死者的子女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及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习的,需同时提供由其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2、需填写《机关事业单位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花名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和《机关事业单位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补发表》各一式三份。
报批时需持填写好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证》到劳动关系与工资福利股审批。
3、各单位接知后要迅速准备调整遗属补助所需的资料,如户籍、学籍证明等,尤其是户口在外地的或在外在上学的,要早通知、早收集,确保按规定时间进行审批。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证》应由单位工资管理人员统一保管。
4、执行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各单位补发时间截止到2014年2月份。
5、审批时间安排
(1)县直部门、单位:3月3日
(2)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卫生系统:3月4日-5日
(3)教育系统:3月6日
此次调整需提供户籍证明、学籍证明资料原件一份。
遗属补助证已使用完毕的,请及时到工资福利股换发新的遗属补助证。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 号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保障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等作适当调整和修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5.夫妻双方都是职工,一方死亡后其父母需要补助的,由死者单位负责,另一方的父母不能作为补助对象。
一方不工作,其父母无其他子女,长期由工作一方供养的,工作一方死亡后,原单位可将不工作一方的父母作为补助对象,不工作一方再婚后,不再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应按月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补助标准,非农业人口按高于本人(补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执行,并随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相应进行调整;遗属系农业人口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给外,按下列标准增加补助费:⑴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5%;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0%。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有关规定2006-09-14 10:45:05一、根据苏人四[82]54号文件精神,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虽未满六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虽未满五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岁,或者虽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二、根据苏人通[2003]283号文件精神,补助标准如下:注: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或因公死亡者,在表中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按原渠道执行。
四、相关规定(苏人四〔82〕127号、苏人四〔82〕132号、苏人四〔84〕43号):1、工作人员是指正式工作人员,即已经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2、年龄均按周岁计算;3、年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4、死者原在学校学习的年满十八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5、“孤独一人”是指死者遗属无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直系亲属。
五、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遗属补助由各部门审批,各部门遗属补助报市人事局审批。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一年审核一次。
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应及时了解受补助的遗属生活变化情况。
享受补助的遗属死亡或就业,应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附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关于调整遗属补助标准的通知
通知各乡镇中心学校,局直各单位:根据方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方城县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方人社[2011]15号)文件精神,对现已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提高补助标准,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1、此次调整遗补标准的同时,对已享受遗属补助对象进行核查,享受遗属补助对象每人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一份,在校学生还须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一份。
单位须出具负责性报告一份(报告样式见附件1),2、此次调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标准见附件2。
3、2007年6月30日前已享受遗补的,单位须提供2007年7月1日审批执行的调整享受遗补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汇总表;2007年7月1日以后已享受遗补的,须提供遗属补助审批表原件。
亡故者属于公亡的还须提供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4、用Excel格式打印上报《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审批花名册》(样式见附件3)一式4份,并将同内容的电子信息发送至电子邮箱:Z138********@126〃com。
5、上报时间要求:2011年5月20日前,逾期不侯。
人事股2011年5月4日附件1:故职工遗属享受遗属补助金情况的报告县教体局:根据豫人退【2007】2号文件精神,经核实,我单位现有_名亡故职工遗属(名单附后)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
特此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名:﹎﹎﹎﹎经办人签名;﹎﹎﹎﹎亡故职工遗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人员名单单位(签章):﹎﹎﹎﹎﹎2011年月日方城县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注:在职工作人员非因公亡故参照退休标准执行。
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审批花名册单位(盖章):填表时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申请补助审批表
必须填写
汇必须填写
审批意见
备注
1.配偶有固定收入要在“每月收入”档中注明。
2.干部、职工的遗属,凡吃商品粮,需在“遗属简况”备注档中注明。
3.填写“遗属简况”出生年月时要属实。
4.“村委会或居委会审查意见”和“派出所审查意见”档中要加盖公章。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申请补助审批表
死亡人员简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时间
级别
籍贯
原工作单位
原职务
原居住地点
死亡时间
死亡原因
遗
属
简
况
姓名
与死者关系
出生年月
职业
所在单位
每月收入
每月补助款数
备注
家庭每月收入
每月补助总额
村委会或居委会审查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派出所审查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129号)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纳入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因公死亡人员、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编制内正式人员、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办理退职人员。
(二)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非因公死亡人员以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其遗属原则上不实行定期补助办法,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死者生前单位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三)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养老保险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补助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无经济来源,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再婚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以及在高等学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以及在高等学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三、补助标准(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按略高于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2—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可按高于保障线标准的30%掌握,并随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放外,可另外增加补助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按最高一项标准计算补助):1、对经组织确认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因公牺牲的工作人员遗属,每人每月按补助标准增加50%。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精简版)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县属各有关单位:根据赣人〔1980〕018号、赣民发〔1980〕128号、〔80〕赣财行字83号、赣财文〔2000〕14号、赣人字〔2000〕64号、赣民发〔2016〕11号、赣人字〔2016〕288号、赣人字〔2016〕166号、赣人发〔1980〕3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报批和领取事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萍乡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规定,AA县属于火葬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必须实行火葬,所属单位凭火化证明为家属申领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
二、申报审批程序: 1、单位确认职工死亡,收取死亡职工火化证明和需申领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户口本。
2、到人社局领取(或按照样表打印)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
3、按有关文件规定和标准填报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有主管部门一式四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公章。
4、携带死亡职工火化证明、需申领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户口本、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到人社局审批。
5、将审批完毕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单位自存和分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三、填报标准:(一)、一次性抚恤金 1、标准: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计发办法,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津补贴和生活补贴不列入计发基数:(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锡林郭勒盟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及供养遗属待遇审批表
主管部门意见(章) 承办人: 年月日
根据
﹝ ﹞ 号文件,同意其一次性抚恤金为: 万
仟 佰 拾 元(¥:
);
根据
﹝ ﹞ 号文件,同意其丧葬费按上年度社平工资
的四个月执行,合计为: 万 仟 佰 拾 元
审批机关意见 (¥:
);
根据
﹝ ﹞ 号文件,供养遗属生活费为: 元/月,
从 年 月起执行。
(章)
承办人:
年月日
注:1、本表由用人单位填写; 2、一式三份,人社、财政、用人单位各一份; 3、本表要求电子版打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 抚恤金、丧葬费及供养遗属待遇审批表
填报单位:
单位:元/月
死者姓名
性别
单位性质
生前职务 (技术等级)
死亡时间
死亡原因
伤残证号
职务(岗位) 工资
级别(薪级) 工资
提高部分
基本离退休费
合计
供养 遗属 待遇
姓名
出生年月
与死者 关系
主要生活 抚恤金生活补
来源
助费
呈报单位意见(章) 承办人: 年月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死亡工作人员
姓 名
性 别
参加工作时间
出生年月
死亡年月
基础职务工资
工龄津贴
合计
工作单位
职务
籍贯
死者配偶
姓名
工作单位
月经济收入
需享受补助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与死者关系
户口所在地
现职业
月补助标准
补助人员照片
姓名
照片
姓名
照片
姓名
照片
核
情
况
呈报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审批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四份,呈报单位、主管部门、财政或社保、人社各存一份。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原工作单位
死亡原因死亡日期申源自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情况与死者关系
姓 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户口所在地
有无固定收入
户口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每月补助标准
死者父
死者母
死者配偶
死者儿女
单
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送材料:1、死亡通知书;2、注销户口证明;3、遗体火化证明;4、遗属是死者生前供养的证明(户口薄);5、配偶有收入的,其收入情况的证明(工资单、工作证等);6、户籍所在地在外地的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文件。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此标准随户口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调整而相应调整,由遗属提供民政部门的文件即可调整,不需要再行审批。一般情况,遗属困难补助的每月补助标准为:遗属的户口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3倍。
如死者父母有两个以上子女的或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其子女的遗属困难补助每月补助标准为:遗属的户口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3倍的50%。死者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困难在遗属的户口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3倍的基础上增加50%;离休遗属或遗属为孤儿、无经济来源的孤寡老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其遗属困难在遗属的户口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3倍的基础上增加30%。
审批机关意见
根据粤人发【2008】129号文有关规定,同意发给死者的遗属_________ _________困难补助每月_______元至其去世 。
同意发给死者的遗属_______ 困难补助每月____ 元至其16周岁,如其年满16周岁时还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的发至毕业。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人事厅文件河北省财政厅冀人发〔2007〕70号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
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1、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2、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的遗属;3、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以及副省级及其以上干部的遗属。
四、一些具体规定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
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遗属补助审批表
填报单位: 亡故人员基本情况 姓 名 参加工作时间 原身份 原任职务 在职、离休、退休 亡故时间 配偶姓名 供养遗属及补助金额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与再婚 因公、病故 干部、工人 月 日
原工作单位 是否在职亡故 原家庭住址
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 意 见 年 月 日
根据甘人发[2007]34号文件规定,共 元。从 年 人事部门 补助金额 审批意见
人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月 月 日起执行。 年 月 日
备 注
注:1、此表一式三份;2、须附享受补助人员本人申请、户口本复印件和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生存证明;3、 已故人员原工作单位以文件形式报告;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审批表
死者
姓名参加工作时间
原工作
单位
职务
死亡
日期
死亡
原因
配偶
姓名
工作
单位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与死者关系
户口所在地及
户口类型
月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
每月补助
金额
呈报单位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批准机关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同意其遗属人每月生活补助费元,自年
月起执行。
年月日
备注
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审批表
死者
姓名
性
别
出生
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原工作
单位
职务
死亡
日期
死亡
原因
配偶
姓名
工作
单位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与死者关系
户口所在地及类型
月最低
生活保
障标准
原每月补助
金额
调整后每月补助金额
执行
时间
呈报单位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批准机关意见
20年月日
20年月日
同意其遗属人每月生活补助费由元调整为元。
20年月日
备注
说明:新办理遗属补助,用第一表,
调整遗属补助标准,用第二表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
遗属补助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鞍政办发[2012]4号文件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鞍山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330元调整为406元;海城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由272元调整为335元;台安县、岫岩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222元调整为273元。
根据鞍人发[2008]8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随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非农业人口按高于本人户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执行;农业人口按高于本人户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执行。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市遗属补助标准相应进行调整:遗属户籍所在地为鞍山城区非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由429元调整为528元,遗属户籍所在地为鞍山城区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由396元调整为488元;遗属户籍所在地为海城非农业人口的,遗属补助标准由354元调整为436元,遗属户籍所在地为海城农业人口的,遗属补助标准由327元调整为402元;遗属户籍所在地为台安、岫岩非农业人口的,遗属补助标准由289元调整为355元,
遗属户籍所在地为台安、岫岩农业人口的,遗属补助标准由267元调整为328元。
符合辽人发[2007]2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辽人社发[2009]18号文件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及时携带原审批过的《遗属补助审批表》或从人社局网站下载新的《遗属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及户口簿原件、街道(或村委会)证明等材料到市人社局工资福利处为符合鞍人发[2008]8号文件规定的遗属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工资福利处
2012年2月7日。
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鞍人发[2008]8号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现将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1、按照省文件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具体要求,各单位应对现有遗属认真复查,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要认真清理;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而未享受的,要按政策规定及时落实。
2、鞍山地区农业人口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遗属系农业人口的,根据鞍政办发[2006]105号文件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高于户籍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执行。
并随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符合补助条件的,各县(市)、区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人事局负责审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
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鞍山市人事局鞍山市财政局2008年1月30日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保障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等作适当调整和修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遗属补助标准调整
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委员会文件合川教〔2010〕593号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委员会转发关于调整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相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川人社发〔2010〕940号)转发给你们,-1-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川人社发〔2010〕940号(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23号)文件精神,现将调整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和条件补助对象和条件,仍按《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渝人发〔1997〕64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补助标准-2-(一)遗属是城市居民的,每人每月由260元调整为290元;遗属是农村居民的,每人每月由225元调整为261元。
(二)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其遗属每人每月由400元调整为435元。
(三)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其遗属每人每月由345元调整为377元。
(四)对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和对敌人斗争中牺牲人员,其遗属在执行第(一)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按每人每月58元增加补助。
(五)因工死亡的人员,其遗属在执行第(一)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按每人每月44元增加补助。
(六)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和逝世者系独生子女的遗属,在执行第(一)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再按每人每月29元增加补助。
同时具备上述两种及以上增加补助条件的,按其中最高的一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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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遗属补助变动审批,应携带原审批表(超过18岁学生同时带在校证明)。
此表一式三份,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机关各一份
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变动审批表
病故死亡人员简况
死者姓名
性别
籍贯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原任职务
月工资额
死亡原因
死亡时间
死亡地点
享受定补人员情况
死者生前赡养的、抚养的直系亲属
姓名
与死者关系
出生年月
户口性质
月补助金额
增加金额
原补助
现补助
家庭住址
单
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意
见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审
批
意
见
同意人每人每月增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元,执行新标准元,自年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