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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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0%股权的股东权利

公司法10%股权的股东权利

公司法10%股权的股东权利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决策。

作为公司的股东,持有10%的股权,可以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

一般情况下,重大的决策需要经过股东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持有股权越多的股东,对公司决策的影响力也越大。

2.股东有权分享公司的利润。

公司经营中取得的利润,在经过扣除各项费用后,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持有10%股权的股东可以按照其所持股权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

3.股东有权以股权换取公司的剩余资产。

当公司决定解散、清算或发生其他违约等情况时,剩余的资产将根据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4.股东有权监督公司的经营。

持有10%股权的股东可以通过参与股东会议,行使股东的监督权,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和评估。

如果发现公司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股东可以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股东的权益受到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限制和规范。

不同的公司章程和国家法律可能对股东权益有不同的规定。

因此,具体的股东权益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除了上述提到的权益,持有10%股权的股东还可能享有以下权益:1. 参与公司董事会:持有10%股权的股东可能有资格成为公司董事会的成员。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东在董事会中拥有投票权,可以对公司重要决策进行表决和决策。

2. 获取公司财务信息:作为股东,持有10%股权的股东有权获得公司的财务报告和重要经营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评估投资价值。

3. 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公司发行新股时,持有10%股权的股东有可能享有股东优先购买权。

这意味着在其他股东将其股份出售时,持有10%股权的股东可以优先以相同条件购买这些股份。

4. 股东提案权:持有10%股权的股东有权在股东会议上提出议案。

股东可以提出关于公司经营、治理或其他方面的倡议和建议。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公司法可能对股东权益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和限制,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也可能对股东权益进行了约定。

公司法英文版(1)_10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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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英文版(1)-; Where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r executive director cannot or does not perform its function,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shall be convened and presided over by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or the supervisor in the absence of a board of supervisors. Where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or supervisor cannot or does not perform its function, the meeting shall be convened and presided over by shareholders representing more than one-tenth of the voting rights.; Article 42; All shareholders shall be notified fifteen (15) days prior to the convening of a shareholders meeting, 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 by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r agreed upon by all shareholders.;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shall prepare minutes regarding the decisions on matters considered at the meeting, which shall be signed by the shareholders present at the meeting.; Article 43; Shareholders shall exercise their voting rights at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in proportion to their capital contributions, 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 by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Article 44; Except as provided for in this Law, the rules of deliberation and voting procedures of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shall be stipulated by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the company.; Resolutions of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on the increase orreduction of the registered capital, the division, merger, dissolution, or transformation of the company must be adopted by shareholders of the company representing two-thirds or more of the voting rights.; Article 45;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51 of this Law,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shall have a board of directors, which shall be composed of three to thirteen members. The members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invested in and established by two or mor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or by two or more other State-owned investment entities shall include representatives of the staff and workers of the company. The members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other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may also include representatives of the staff and workers. Such representatives of the staff and workers shall be democratically elected by the workers and staff members of the company through the congresses or assemblies of the staff and workers or other forms.A board of directors shall have a chairman and may have a vice-chairman. The method for the creation of the chairman and vice-chairmen shall be stipulated in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the company.; Article 46; The term of the directors shall be prescribed by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provided that each term may not exceed three (3) years.A director may continue to serve his post if he is re-elected upon the expiration of his term. Where a new elect is not yet available upon expiration of a director s term, or the number of the directors on theboard is less than the quorum due to the resignation of a director within his term, such director, before the new elect takes his office, shall continue the performance of his duties in accordance with law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the articles or association.; Article 47; The board of directors is accountable to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and shall exercise the following powers:; (1) being responsible for convening shareholders meetings and presenting reports thereto;; (2) implementing resolutions adopted by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3) determining the company’s operational plans and investment programs;; (4) preparing annual financial budget plans and final accounting plans of the company;; (5) preparing profit distribution plans and plans to cover company losses;; (6) preparing plans for increasing or reducing registered capital of the company or issuing company bonds;公司法英文版(1)-; (7) drafting plans for merger, division, change of corporate form or dissolution of the company;; (8) determining the structure of the company’s internal management;; (9) appointing or removing the general manager of the company, appo inting or removing, upon the general manager’s recommendation, deputy managers of the company and the officer in charge of finance, and determining the remuneration for those officers;; (10) formulating the basic management scheme of the company;; (11) exercising other powers stipulated by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Article 48; A meeting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shall be convened and presided over by the chairman. Where the chairman is unable to or does not perform his duties, the meeting shall be convened and presided over by the vice-chairman. Where the vice-chairman is unable to or does not perform his duties, the meeting shall be convened and presided over by a director jointly nominated by more than half of the directors.; Article 49;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for in this Law, the rules ofdeliberation and voting procedures at the meeting of board of directors shall be stipulated by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the company.; The board shall prepare minutes relating to the decisions on matters considered at the meeting, which shall be signed by the directors present at the meeting.; In the voting process, one director shall represent one vote.; Article 50;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shall have a general manager, to be appointed or removed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The general manager is accountable to the board and shall exercise the following powers:; (1) management of the company’s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and organiz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board resolutions;; (2) organiz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annual operating plans and investment programs of the company;; (3) preparing the plan for the structure of the company’s internal management;; (4) preparing the basic management scheme of the company;; (5) formulating detailed company rules;; (6) recommending the appointment or removal of a deputy manager and the officer in charge of finance;; (7) appointing and removing officers of the company other than those to be appointed or removed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8) exercising other powers delegated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Where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stipulate otherwise in respect of the manager s powers, such stipulations shall prevail. The general manager shall be present at board meetings.; Article 51; A small-scaled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or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with only a few shareholders may have an executive director without establishing a board of directors. The executive director may serve concurrently as the general manager of the company.; The powers of the executive director shall be prescribed in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Article 52;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shall have a board of supervisors composed of no less than three (3) members. A small-scaled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or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with only a few shareholders may have one or two supervisors without establishing a board of supervisors.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shall be composed of shareholders’ representatives and representatives of the sta ff and workers of the company. The number of the staff and workers representatives shall not be lower than one third of all the supervisors, the specific percentage of which shall be determined in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The representatives of the staff and workers on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shall be democratically elected by the staff and workers through the congresses or assemblies of the workers and staff members or other forms.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shall have one chairman elected by more than half of all thesupervisors. The meetings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shall be convened and presided over by the chairman of the board. In the event that the chairman is unable to or does not perform his duties, the meeting shall be convened and presided over by a supervisor jointly nominated by more than half of all the supervisors.公司法英文版(1)-; A director and a senior officer of the company shall not serve concurrently as a supervisor.; Article 53; Each term of a supervisor shall be three (3) years, and a supervisor may continue to serve his post upon expiration of his term if he is re-elected.; Where a new elect is not yet available upon expiration of a supervisor s term, or the number of the supervisors on the board is less than the quorum due to the resignation of a supervisor within his term, such supervisor, before the new elect takes his office, shall continue the performance of his duties in accordance with law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the articles or association.; Article 54;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or the supervisor, as the case may be, shall exercise the following authorities:; (1) reviewing the financial affairs of the company;; (2) monitoring the acts of the directors or the senior officers in the course of performance of their duties, and propose recall of the director or senior officer in violation of law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r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3) requiring the directors or the senior officers to make rectification when any act thereof causes harm to company interests;; (4) proposing for interim meetings of shareholders meetings, convene and preside over the meeting when the board of directors does not perform its function to convene and preside over a shareholders meeting as set forth in this Law;; (5) submitting proposals at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6) filing suit against the directors or senior officers of the compan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52 in this Law;; (7) exercising other authorities prescribed by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Article 55; The supervisors may attend board meetings, present inquiry or proposal with regards to the issues to be determined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or the supervisors of a company that does not have the board may conduct investigations upon discoveryof any unusual operations of the company and, where necessary, engage an accounting firm to assist in such investigations at the expense of the company.; Article 56;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shall have a meeting at least once a year. An interim meeting may be convened at the request of supervisors.; Except as provided for in this Law, the rules of deliberation and voting procedures at the meeting of board of directors shall be stipulated by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the company.; The resolution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shall be adopted by more than half of all the supervisors. The board shall prepare minutes relating to the decisions on matters considered at the meeting, which shall be signed by the supervisors present at the meeting.; Article 57; Reasonable expenses necessary for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or supervisors of a company that does not have the board to perform their duties shall be borne by the company.; Section Three Special Provisions on One-Person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Article 58; The provisions under this section shall govern the formation and 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one-person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Where there are matters that are not covered by this section, the provisions of the first two sections under Chapter Oneshall apply.; A one-person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referred to herein means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with a sole shareholder of either a natural person or a legal person.; Article 59; The minimum amount of the registered capital of a one-person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shall be RMB100, 000 which must be fully paid at the time of incorporation.。

公司法第10-11章.

公司法第10-11章.

(三)公司合并的种类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 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 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 并各方解散。
a + b a + b a + b
a b c
(四)合并的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公司形式变更的条件 第九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 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 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四、公司形式变更的程序 五、公司形式变更的无效及其处理
第四节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一、公司解散
(一)概念
公司解散,是指业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 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其积极的业务 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一种法律程序。
公积金的种类 依其来源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 从公司两类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为盈余公积金。由 公司资本资产或其他收益所形成的公积金为资本公积 金,如溢价发行股票的收益,受赠予的财产等。第一 百六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 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 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 积金。
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其用途主 要如下: 弥补公司亏损。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转增公司资本。对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法律没有限制,但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 时,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法自考-10_真题-无答案

公司法自考-10_真题-无答案

公司法自考-10(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强制解散事由不包括______A.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宣告破产 B.公司因违法被责令关闭 C.经法院判决解散 D.经法院命令解散2. 导致公司清算的直接原因是______A.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 B.公司合并、分立 C.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依法宣告破产 D.公司解散3. 依照我国《公司法》关于清算制度的规定______A.所有公司解散,均须经清算才能办理注销登记 B.公司宣告破产时,无须清算 C.只有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解散才适用清算程序 D.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无须清算4. 公司解散须进行清算,清算中的公司______A.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 B.法人资格尚存但权利能力受到限制 C.已不具有法人资格 D.法人资格冻结5. 清算组是公司清算事务的______A.法定代表人 B.执行人 C.管理人 D.监督者6. 我国公司破产清算程序适用的法律法规是______A.《公司法》 B.《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C.《企业破产法》 D.《民法通则》7. 破产清算的管理人必须由______决定。

A.公司主管机关 B.人民法院 C.董事会 D.股东大会8. 由公司股东、董事或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或公司章程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的清算称为______A.自愿清算 B.任意清算 C.普通清算 D.特别清算9.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均是______A.法定清算 B.任意清算 C.自愿清算 D.强制清算10. 公司清算依提起清算程序的依据不同,可分为______A.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 B.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 C.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D.正常清算和破产清算11.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在______天内成立清算组。

A.20 B.15 C.25 D.3012. 下列选项中,属于强制清算的缘由的是______A.公司破产 B.公司合并 C.公司分立 D.公司变更13. 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的组成成员是______A.董事 B.监事 C.股东 D.公司高管人员14. 股东会在公司成立清算组后,不可以通过普通决议解任的清算组成员是______A.法定产生的清算组成员 B.章程指定的清算组成员 C.选任产生的清算组成员 D.法院指定产生的清算组成员15. 普通清算组的一项最基础的工作和职能是______A.了结公司业务 B.收取债权 C.申请破产 D.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16. 普通清算组成立后的首要任务是______A.接管公司全部财产 B.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C.申请破产 D.分派剩余财产17. 在普通清算中代表被解散公司依法执行清算事务的是______A.人民法院 B.董事会 C.公司主管部门 D.清算组18. 公司在进行普通清算时发现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______A.终止普通清算程序,申请破产 B.按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C.按债权申报顺序进行清偿 D.直接将清算事务转交破产清算组19. 已解散的公司发生涉诉纠纷时,代表公司起诉和应诉的主体为______A.公司法定代表人B.清算组C.公司董事会D.公司监事会20. 在公司清算中,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支付______A.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 B.清算费用 C.各项税款 D.公司债务21. 股份有限公司因股东大会决议而解散的,其清算组成员应由______确定的人员组成。

公司法自考题-10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公司法自考题-10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公司法自考题-10(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中不包括______• A.资本• B.章程• C.法定代表人• D.机关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解析] 设立公司,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从法律上分析,有些条件是任何公司都必不可少的,我们称之为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

这些基本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

2.无限公司是典型的______• A.资合公司• B.人资两合公司• C.封闭公司• D.人合公司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解析]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

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3.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是______•**年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年英国的《商事公司法》•**年法国的《商事条例》**年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的公司法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解析] 学者们普遍认为《商事条例》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由______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A.董事会• B.股东会• C.全体股东• D.法定代表人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解析]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且应提交相关材料。

5.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

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且要全部认足,这是______• A.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 B.资本确定原则的要求• C.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 D.资本法定原则的要求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B[解析] 本题是对资本确定原则概念的考查,属于识记内容。

6.下列有关累积投票制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每一股份都有1个表决权• B.应用于任何表决情况• C.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D.实行一股一权的表决原则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解析] 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制度。

第十章 公司法

第十章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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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 (10)修改公司章程 •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8
第十章 公司法
1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 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 公司的概念 • 我国《公司法》既没有规定统一的公司概念,也没有规 定不同类型公司的概念。 • 根据我国公司立法的原则与理论,通常认为,公司是指 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 法人。 • 特征: • (1)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组织。 • (2)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 • (3) 公司是企业法人。 2 • (4) 公司的所有权归股东所有。
• 依《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不设监事会? • A、公司规模较小 B、股东人数较少 C、国有独资公司 D、国有控股公司 • 考点: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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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董事会人选时, 有下列四人的任职资格受到股东质疑。其中哪些 不属于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A.张某,五年前因对一起重大工程事故负有责 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B.李某,两年前被任命为一家长期经营不善、 负债累累的国有企业的厂长,上任仅三个月,该 企业被宣告破产 C.陈某,曾独资开办一家工厂,一年前该厂因 无力清偿大额债务而倒闭,债权人至今仍在追讨 D.刘某,66岁,曾任市政府副秘书长,现退休 在家 考点:董事的消极资格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8号发布日期: 2013.12.28实施日期: 2014.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公司综合规定【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1999)[199912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修正)[1999122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04)[200408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200408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510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含药品管理法、计量法、渔业法、海关法、烟草专卖法、公司法)[2013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2013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中英对照版)

公司法(中英对照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Adopted at the Fif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Eigh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December 29, 1993; amended for the first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13 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i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December 25, 1999; amended for the second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11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ugust 28, 2004; Revised at 18 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October 27, 2005; and amended for the third ti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Seven Laws Including the Mar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Six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12 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December 28, 2013)目录Contents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Chapter II Establishment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第一节设立Section 1 Establishment第二节组织机构Section 2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Section 3 Special Provisions on One-person LimitedLiability Companies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Section 4 Special Provisions on Wholly State-ownedCompanies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Chapter III Transfer of Stock Right of A Limited LiabilityCompany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Chapter IV Establishment and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of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第一节设立Section 1 Establishment第二节股东大会Section 2 Shareholders' Assembly第三节董事会、经理Section 3 Board of Directors, Managers第四节监事会Section 4 Board of Supervisors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Section 5 Special Provisions on the OrganizationalStructure of A Listed Company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Chapter V Issuance and Transfer of Shares of A JointStock Limited Company第一节股份发行Section 1 Issuance of Shares 第二节股份转让Section 2 Transfer of Shares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Chapter VI Qualification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Directors, Supervisors and Senior Managers of A Company第七章公司债券Chapter VII Corporate Bonds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Chapter VIII Financial Affairs and Accounting of ACompany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Chapter IX Merger and Split-up of Company; Increaseand Deduction of Registered Capital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Chapter X Dissolution and Liquidation of A Company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Chapter XI Branches of Foreign Companies第十二章法律责任Chapter XII Legal Liabilities第十三章附则Chapter XII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新公司法修订对财务负责人的10项影响

新公司法修订对财务负责人的10项影响

新公司法修订对财务负责人的10项影响新公司法已经出台后,你有没有关注过它对财务负责人的影响?对财务提出了哪些要求?快来一起看看吧~01、新《公司法》实施后,对财务负责人有10大影响!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明确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是高级管理人员之一。

新公司法修订涉及财务负责人的内容主要有:一、维持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二、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1、协助股东查询相关资料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及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财务负责人参与公司管理过程中,股东要求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或者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且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财务负责人有协助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义务。

2、提交执行职务报告新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监事会可以要求财务负责人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财务负责人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三、新增条款新公司中,对财务负责人影响最大的恐怕就是利润分配和减资的赔偿责任了。

下面就来说说利润分配和减资的干货,帮助财务规避风险!02、公司利润分配如何正确财税处理?一、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我们以案例来说明:A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400万元,本年税后净利润1900万元,公司的董事会决定按8%的比例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后,将未分配利润由所有者权益转为负债。

最后,股东会批准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800万元。

账务上如何处理?1、借:本年利润1900万贷:利润分配1900万提取盈余公积金额如下:法定盈余公积=1900×10%=190万元;任意盈余公积=1900×8%=152万元;盈余公积总额=190+152=342万元2、借:利润分配342万元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190万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152万A公司可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400+(1900-342)=1958万元,但由于股东会批准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为800万元。

公司法(2010第十章)

公司法(2010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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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爱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拟增加注册资本,公司 监事会全部七名成员坚决反对,但董事会坚持决议。 于是,监事会中的三名成员联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 监时股东会议。除两名股东因故未参加股东会以外, 其他股东全部参加。与会股东最终以2/3人数通过了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认为会议 的表决未到法定人数,因而决议无效。董事会认为, 监事越权召开股东会,会后又对会议通过的决议横 加指责,纯属无理之举。问: (1)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 议?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 (3)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

3、公司合并与公司并购 公司并购是指一切涉及公司控制权转移与合 并的行为,它包括资产收购、股权转让和公 司合并等方式。

公司合并与公司的资产收购 资产收购是一个公司购买另一个公司的部分 或全部资产,收购公司与被收购公司在资产 收购行为完成之后仍然存续。 不同之处是: (1)资产转移不同。

案例


1998年3月1日,某有限责任公司甲经董事会2/3以上董事决 议,分立为两个有限责任公司乙和丙。其中,甲企业的厂房、 机器设备和人员等主要资源都分给了乙公司,只有一小部分 资产分给了丙公司,甲公司同时终止。公司在1998年3月13 日,通知原甲公司的债仅人丁和戊,并分别于3月10日、3月 30日、4月10日三次在报纸上公告了其分立的事项。丁于 1998年4月3日向原甲公司发出公函,要求对其所持有的10 万元债权提供担保。1998年5月30日,原甲公司的债权人已 向原甲公司提出要求对其15万元的债权予以清偿。但原甲公 司对戊和已的要求未予理睬。乙公司和丙公司于1998年6月 1日正式挂牌营业,未进行登记。问: (1)甲公司的分立属于那种? (2)甲公司的分立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 (3)是否可以认为甲方公司已经分立?

《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

《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

股东投资设立公司后,常常会向新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以行使其选择管理者的权力,股东应该选派什么样的人担任新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呢?这些人员的任免应履行什么程序呢?他们应如何履职呢?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另需注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1)董事、监事的任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的,则由股东进行任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2)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国有独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进行任免;其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则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命。

三、公司违反法律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如何处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形,该怎么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修订十大亮点解读

《公司法》修订十大亮点解读

《公司法》修订的十大亮点解读如下:1.新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新法第23条第2款规定,股东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各公司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这有助于防止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注册资本最长期限调整:新法第47条规定,认缴出资额最长期限是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

而在此之前,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必须在10年内缴清。

这一调整减轻了股东的出资压力,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

3.未缴纳出资股东失权:新法第51、52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出资进行核查和催缴。

在催缴后60日内,股东仍未缴纳出资的,董事会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书面通知,并相应减资、股转。

这一规定促使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

4.强化董事责任:新法增加规定了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内容,促使董事更加勤勉尽责,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5.加强对小股东的保护:新法完善了股东权利保障机制,加强对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例如,赋予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6.简化公司治理结构:新法简化了公司治理结构,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高了公司的运营效率。

7.规范股权转让行为:新法规范了股权转让行为,保障了股权转让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8.加强公司自治:新法增加了公司自治的内容,允许公司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通过章程自治来规范公司的管理。

9.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新法完善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了公司的透明度,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10.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罚款、限制出境等措施,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以上解读仅供参考,建议查阅《公司法》原文件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新公司法下“规模较小的公司”的界定

新公司法下“规模较小的公司”的界定

新公司法下“规模较小的公司”的界定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新公司法涉及到“规模较小的公司”的规定节选(一)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二)第七十五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

(三)第八十三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二、界定“规模较小的公司”的意义界定“规模较小的公司”是公司确定其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是公司合规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公司高效运行和应对市场变化及时决策的切实保障。

二、国家关于中小企业划型和大中小微企业划分的规定(一)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1.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 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 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00227 公司法 第十章 公司破产

00227 公司法 第十章 公司破产
00
第七节 破产中的法律责任
0000000000
合计
14 18 4 3 14 1 3 4 2 10
4
第一节 公司破产概述
重点:本节近十年未出任何考题
5
第一节 公司破产概述
知识点1 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
所谓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受偿而设置的一种程序。
12
第二节 破产界限
【单选题】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界限是( ) A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B 企业法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C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D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破产界限,亦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以及人 民法院据以裁定是否受理该案件的客观标准,是启动破产案件的依据。
破产界限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性要件。只有符合这一实质性要件,债权人或债务人才 能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才能依法受理并开始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界限进行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 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11
第二节 破产界限
知识点3 重整界限的规定 ★★☆☆☆
依照《企业破产法》,重整原因包括两种情形: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此情 形表明企业法人在具备破产原因时可以进行重整。 (2)企业法人尚不具备破产原因,但存在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性。由于建立重整制度的目的主要 在于使企业法人能够避免破产,因此,企业法人进行重整除了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外,还包括 虽然尚不具备破产原因,但存在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有可能导致破产的情形。当企业法人 出现此困难时,及时提出重整申请,有助于提高重整的成功率,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

公司法盈余公积计提的标准有哪些

公司法盈余公积计提的标准有哪些

公司法盈余公积计提的标准有哪些公司法盈余公积计提的标准有为10%。

是指按照企业净利润和法定比例计提的盈余公积。

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金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另一方面就是需要在实际的问题解决中要注意区分法定公益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避免混淆。

▲公司法盈余公积计提的标准有哪些法定盈余公积(Statutory surplus reserve) :法定盈余公积是国家规定企业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提取比例为10%。

是指按照企业净利润和法定比例计提的盈余公积。

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金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法定公益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区别: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

根据其用途不同分为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积两类。

一般盈余公积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盈余公积;另一种是任意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是指按照企业净利润和法定比例计提的盈余公积。

它主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也可用于企业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

企业在计提了法定盈余公积之后,还可以根据企业政策的需要计提任意盈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的用途与法定盈余公积相同。

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

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计提;后者则由企业自行决定提取。

法定公益金,是指按照企业净利润和法定比例计提的公益金。

用于购建集体福利设施。

注:2006年公司法修改后,法定公益金已经取消,改为任意公积金的内容公司法167条3款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还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用途: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企业扩大再生产;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任意盈余公积用途:如上,也可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建设。

盈余公积是企业利润的综合,所以自己要进行一定的了解,因为这关乎自己的直接的利益,一旦无法及时有效的处理,就会导致自己的利益有损失,所以盈余公积在实际的生活中其实是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自己的利益维护更多的是法律程序上的要求。

公司法注册资本10年验缴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注册资本10年验缴的规定是什么?

In life, if someone gives help, it is lucky, and if no one gives help, it is destin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公司法注册资本10年验缴的规定是什么?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年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

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年限的规定就是股东自己约定。

公司在登记的时候,是需要有注册资本的。

只有在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正常的经营和发展。

但是,注册资金在缴纳的时候,对于注册资金的验缴上,我国相关的法规也是比较齐全的。

毕竟,有统一的管理才会更加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和谐。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公司法注册资本10年验缴的规定是啥?一、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

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年《公司法》修改之后,我国正式开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

二、公司法注册资本10年验缴的规定是啥?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年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

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年限的规定就是股东自己约定。

三、公司注册资金认缴的注意问题1、认缴时限越长越好。

认缴金额,认缴期限等信息都将对社会公布,企业运营过程中,认缴期限太长会引起合作伙伴对公司诚信和实力产生怀疑;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实力、经营规模和创业规划来确定认缴期限,树立诚信意识。

2、注册资本可以“只认不缴”注册资本“实缴”改为“认缴”,并不意味着注册资本可以“只认不缴”,企业应在承诺的认缴期限内缴纳完毕,同时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公司法自考-10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公司法自考-10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公司法自考-10(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强制解散事由不包括______• A.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宣告破产• B.公司因违法被责令关闭• C.经法院判决解散• D.经法院命令解散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解析] 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中规定的强制解散的事由主要有:(1)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宣告破产;(2)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3)经法院命令解散;(4)经法院判决解散。

但我国《公司法》对强制解散事由只规定了(1)、(2)和(4)三种。

2.导致公司清算的直接原因是______• A.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 B.公司合并、分立• C.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依法宣告破产• D.公司解散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解析]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先散后算”。

因而,公司解散是导致公司清算的直接原因。

3.依照我国《公司法》关于清算制度的规定______• A.所有公司解散,均须经清算才能办理注销登记• B.公司宣告破产时,无须清算• C.只有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解散才适用清算程序• D.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无须清算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解析] (1)由于在公司合并、分立的情况下所解散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已经由存续或新设立的公司概括承受,对过去的法律关系没有进行清算的必要,故D 选项正确。

(2)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应按破产程序的规定,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故B项错误。

(3)因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批准而解散只是公司自愿解散的事由,公司因其他事由强制解散也要适用清算程序,故C项错误。

(4)在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情况下,无须进行清算,归于消灭的公司便可进行注销登记。

故A项错误。

4.公司解散须进行清算,清算中的公司______• A.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 B.法人资格尚存但权利能力受到限制• C.已不具有法人资格• D.法人资格冻结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B[解析] 公司被宣告解散后,其已存的债权债务尚未了结,法人资格尚存,但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严格限制,它只能在清算范围内进行必要的活动,超越清算范围的经营活动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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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24 13
⑤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由法学家格兰斯顿促成), 具有划时代意义。该法确立了三大原则: A.划清个人合伙与合股公司的界限,股份可以在股东间自由 转让,无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B.公司只需登记即可成立,不需特许令,简化程序。 C.公示主义。公司注册登记情况公开。 • 格氏被称为“现代公司法之父”,解决了公司设立问题, 但未规定有限责任。
2013-7-24
3
公司概述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
公益性社团法人 营利性社团法人 依法成立的公司
2013-7-24 4
公司概述
三、公司与其他企业
个 人 企 业 合 伙 企 业 隐 名 合 伙
企业
共 同 企 业
非法人 企业
公司 法 人 企 业 其他法人
2013-7-24 5
公司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法 非法人企业 投资者享有企业财产 的所有权 无法律要求 无法律要求
合伙企业法 非法人企业 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 体合伙人共有 无法律要求 无法律要求,业务由 合伙人执行 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 任 6
资本要求 组织机构
责任形式
2013-7-24
无限责任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所谓公司关系,即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解散的过程 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公司对内和对外关系。
• • • • • 保护股东、公司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 有限责任原则; 股权平等原则; 公司内部权力合理配臵原则; 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原则
2013-7-24
10
四、公司法的体例和渊源 1.体例 • 在有关公司的立法体例上,各国表现出一定的差 异。从世界范围看,公司法的立法体例大体可以 分为三种形式: ①编入民法典; ②编入商法典; ③制订单行法。
2013-7-24
25
公司的学理分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公司分类的对照
• • • • • •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A股份公司——资合——开放性股份公司 B有限公司——人资——封闭性股份公司 C无限公司——人合——普通合伙 D两合公司——人资——有限合伙 (隐名合伙)
2013-7-24
26
公司的学理分类
2013-7-24
12
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英国公司法的产生和发展
①16世纪英国的殖民“公司”(也称规约公司)。 ②英国东印度公司(1600年)是现代股份公司的鼻 祖。 ③英国1720年的“南海泡沫”事件导致“泡沫法案” 的产生,为英国最早的公司立法。
④1834年《贸易公司法》,允许通过专利许可证成 为法人公司,而不是必须通过特许令。
2013-7-24
16
③现代美国公司法的特点是:以竞争法制约公司行
为,以防止企业集团化。
④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全国律师协会在1928年制定 了 《 标 准 公 司 法 》 ( Model Corporation Act),后多次修改。 • 这部法案并非国家立法,也无约束力,但现在美 Business
2013-7-24
22
公司的法定分类
三、以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为标准可划分为母公司和子
公司
•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
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母公司也称为控股公司。 • 子公司是指与母公司相对应,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
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
• 母子公司间虽然具有投资关系,但均为独立法人,各自承担各自的债 务,互不牵连。这是母子公司最为基本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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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公司的学理分类
一、以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划分为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和折衷公司三种类型
• 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条件作为公司信用基础而组成的公司 • 资合公司是指以公司资本和资产条件作为其信用基础的公司 • 人合兼资合公司指信用基础兼具股东个人信用及公司资本和资产信用 的公司,公司既有人合性质又有资合性质。
国半数以上的州的公司法是以其为蓝本制定的。
2013-7-24
17
三、法国
①法王路易十四1673年颁布的《商事饬令》规定了 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两种:普通公司(即无限公司) 和两合公司。学者们普遍认为这是世界上最早的 公司立法。 ②1807年《法国商法典》是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商
法典。其首次对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规定。
2013-7-24
18
③1867年的《商业公司法》。 ④法国早期公司法的特点(或贡献): A.公司设立原则不断演进。 • 最早采用特许主义;
• 1673年《商事饬令》首创核准主义;
• 1867年《商业公司法》创设严格准则主义。
B.率先提出公司资本确定原则。
C.发明公司的公积金制度。
2013-7-24 19
2013-7-24 21
公司的法定分类
二、以组织管辖系统为标准。可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相对 公司来讲,称作公司的分公司。相对应,公司则称为本公司或总公 司。 二者的区别: •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资格,它可以有自己的名称,如办事 处、分行、分公司等,但其名称应反映其与总公司的隶属关系。 • 分公司也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作为总 公司的财产而计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之中。 • 分公司的业务、资金、人事均受总公司的统一管辖与安排。 • 分公司的设立也无须经过一般公司设立的许多法律程序,而只是在 当地履行简单的登记和管理手续即可。 由此可见,分公司实际上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而只是总公司的组 成部分或业务活动机构。
• 公营公司是指政府资本超过公司总资本额50%以上的公司
• 民营公司是指私人资本超过公司总资本额 50%以上的公司
2013-7-24
27
公司的学理分类
四、根据公司之间的特殊联系分为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
• 关联公司亦称关联企业。广义的关联公司,指两个以上独立存在而相 互之间又具有稳定、密切的业务联系或投资关系的公司。狭义的关联 公司,则仅指存在持股关系但未达到控制程度的公司。通常所称的关 联公司是指广义的关联公司。
第二章 公司的分类
2013-7-24 20
公司的法定分类
一、以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形式为标准可分为无限公司、 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 司等五种类型。
• 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 company),也称无限公司,它是由两个 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company),亦称有限公司,是由两个以上 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 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stock corporation或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产分为 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 两合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 任股东共同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 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这种分类揭示了公司法的立法意旨,公司法中对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所作不同的具体规定,很大程度 上是基于这两种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因而,这种分类对 于理解公司法的许多规定和原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2013-7-24
24
公司的学理分类
二、以公开程度为标准将公司划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 式公司两种
2013-7-24
8
公司法概述
二、公司法的性质和特征 • 性质
–组织法 –公法化了的私法
• 特征
–公司法是国家对公司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 –公司法是公司自身活动的行为准则 –公司法是集组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大成的法律部 门 –公司法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法
2013-7-24 9
三、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章程 行政机关
管 理
股东 (发起人)
2013-7-24

投资设立
公司
交易营利
债权人
7
公司法概述
• • • • • • • 2.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 (1)内部关系 发起人之间的关系; 股东之间的关系; 发起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公司与其职工之间的民主管 理关系; • 公司负责人与公司之间的关 系; • 公司的权力机构、业务执行 机构和监督机构之间的关系; • 股东与清算组织之间的关系 等。
• 封闭式公司(private company或 closed corporation)又称为不 上市公司、私公司或非公开招股公司。
– 其特点是公司的股份只能向特定范围的股东发行,而不能在证券交易所 公开向社会发行,股东拥有的股份或股票可以有条件地转让,但不能在 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买卖或流通。

开放式公司(public corporation)又称为上市公司、公众公司或 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与封闭式公司正相反,它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向 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拥有的股票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地买卖 或交易。
L/O/G/O
公司法
201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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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
201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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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商法、公司法或其它有关法律设立的以 获取利润为其经营目的的一种社团型法人。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1、公司必须从事经营活动。 2、公司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3、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是一种企业法人。 4、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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