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刑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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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考试徇私枉法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徇私枉法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徇私枉法罪考点解析在法律考试中,徇私枉法罪是一个常见的考点。

该罪名指的是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权地位为他人谋取私利,违背法律规定,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这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对于法律考试来说,理解和掌握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和相关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公职人员身份、利用职权地位、为他人谋取私利、违背法律规定、损害公共利益。

这五个要素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关键。

例如,某地区的公安局长利用职权地位为一名犯罪嫌疑人减轻刑罚,以换取巨额贿赂,违背了法律规定并损害了公共利益,就构成了徇私枉法罪。

其次,徇私枉法罪的刑罚与量刑标准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严重程度不同,刑罚也会有所不同。

对于徇私枉法罪,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来确定的。

例如,如果徇私枉法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后果,刑罚将会更重。

而对于情节较轻的徇私枉法罪行,可以适用缓刑、免除刑罚等轻刑处罚。

此外,徇私枉法罪的防范和打击也是考试的重要内容。

在法律考试中,除了要求考生了解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标准,还会考察考生对于预防和打击该罪行的措施是否了解。

例如,加强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和纪律处分等。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打击徇私枉法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徇私枉法罪是法律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对于考生来说,理解和掌握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刑罚标准以及预防打击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通过深入学习和理解,才能在考试中正确回答相关问题,提高自己的得分。

希望高中学生和他们的父母能够重视这一考点,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了解,为将来的法律考试做好准备。

徇私枉法的法律后果(3篇)

徇私枉法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徇私枉法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了个人利益或者他人利益,故意违背法律和事实,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决定等行为。

徇私枉法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破坏了司法公正,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徇私枉法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徇私枉法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徇私枉法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了个人利益或者他人利益,故意违背法律和事实,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决定等行为。

2. 表现形式(1)判决、裁定错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故意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违法适用法律: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故意适用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3)徇私舞弊:为了个人利益或者他人利益,故意隐瞒、歪曲事实,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裁定。

(4)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三、徇私枉法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徇私枉法的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处罚如下:(1)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在民事案件中,徇私枉法的行为人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表现为:(1)赔偿损失:因徇私枉法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2)恢复原状:因徇私枉法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恢复原状;(3)支付违约金:因徇私枉法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3. 行政责任在行政案件中,徇私枉法的行为人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

具体表现为:(1)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徇私枉法的行为人,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吊销职业资格证书:对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徇私枉法行为人,可以吊销其职业资格证书。

论我国刑法中“徇私”的含义(一)

论我国刑法中“徇私”的含义(一)

论我国刑法中“徇私”的含义(一)关键词:徇私/徇单位之私/徇私舞弊犯罪内容提要:我国现行刑法中直接涉及徇私的罪名有20个之多,都属于与职务有关的渎职型犯罪,因而徇私的含义也应该从这点考虑。

从词源上看,徇私在刑法中的意义即为谋私,其追求私利的目的性非常明确,只是谋私的手段可以多种多样,但这种私利的内容非常广泛,不仅包括财物,还包括各种非财产性不正当利益。

徇私既包括徇私利,也包括徇私情。

同时还包含徇单位之私之意。

1997年修订刑法在某种意义上说可谓一次典型的法典编纂,徇私舞弊罪即是一个例证。

在刑法修订之前徇私舞弊罪的内容被分别规定在数量众多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而略显零乱,因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于1996年6月4日颁布了《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将这些零乱的内容汇集起来。

1997年刑法对徇私舞弊罪的立法编纂采取的是取消徇私舞弊罪罪名,简单地将原先规定的因徇私舞弊而发生的各种渎职犯罪行为分别规定为不同罪名的做法。

这些罪名大多是将徇私或者徇私舞弊作为其必要构成要件的,而并非有学者所言“它们都把徇私舞弊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①其实,在涉及徇私的罪名中,有两个条款即刑法第168条第3款和397条第2款是将徇私舞弊分别作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予以规定的。

这种立法在笔者看来,是考虑到这些罪名当然不可能列举穷尽,可能还有许多具体的徇私舞弊犯罪被遗漏,对那些未予规定的徇私舞弊犯罪行为即可以适用刑法这两个条款的规定。

基于这种立法,我国现行刑法中“徇私”一词出现的频率就非常之高,直接涉及徇私或者徇私舞弊的罪名一共有20个之多。

既然涉及到徇私,当然与职务行为有关,与职务无关的行为很难想像能够有徇私的可能,因而这些罪名均属于渎职型犯罪,②除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之外,其他罪名均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型犯罪。

徇私枉法罪的认定

徇私枉法罪的认定

徇私枉法罪的认定徇私枉法罪指的是公职人员在办理案件、处理事务时,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违反法律规定,以不公正的方式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一系列违法行为,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是一种背离法律职责、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会严重破坏法律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一、徇私枉法罪的主要特征1.行为应当有违法行为。

即以不正当的方式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规定。

2.存在多次行为。

不是一次性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而是长期的、多次的违法行为。

3.要求肯定心态。

徇私枉法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公职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却依然坚持违法行为,丝毫不顾及社会正义和法律道义。

4.行为应该导致不良后果。

即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在社会上引起负面影响。

二、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徇私枉法罪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两种。

1. 直接责任。

公职人员在案件处理中明知违法而产生的违法行为,应当负直接责任。

例如,泄露案件信息、制造证据、调拨证物、干预判决等行为都会导致直接的违法行为的发生。

2. 间接责任。

作为领导或直接负责的公职人员,由于其职务上的优势地位,未能及时发现、纠正下属违法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将会被追究相应的间接责任。

例如,公职人员未能执行职务,治理不力、违法纵容下属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不良后果。

对于徇私枉法罪的认定,必须从行为和后果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 行为认定。

徇私枉法罪的行为认定主要取决于公职人员的行为是否超越了本身的职权范围,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

即是否具有滥用职权的情形,是否有其它不当行为的存在,从而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公正。

2. 后果认定。

徇私枉法罪的后果认定要求存在实际的不良后果。

必须能够明确地证明公职人员的行为实际导致了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公正、不公平,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四、防范徇私枉法罪的措施1.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对于涉及到民众利益的案件信息可以公开,通过公开的形式查明案件的真相,从而避免专横担保和任意制证。

徇私枉法罪刑法条文辨析

徇私枉法罪刑法条文辨析

徇私枉法罪刑法条文辨析作者:季子群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6年第04期内容摘要: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无需限定为原罪案件的具体承办人。

徇私枉法罪行为要件“包庇”的内涵不仅包括作假证明,还包括通风报信、指使他人作伪证等多种形式。

行为人徇私枉法,只要达到追诉无辜、放纵犯罪、枉法裁判的即为既遂。

关键词: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包庇既未遂一、问题的提出[基本案情]蔡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为寻找立功线索以达到判缓刑的目的,找到时任禁毒大队指导员的周某帮忙提供立功线索,周某明知蔡某谋取立功是为减轻处罚,仍接受请托,吩咐他人寻找逃犯线索。

2014年3月5日,周某通过他人得知有逃犯线索后,通知禁毒大队民警章某一起抓捕逃犯。

在抓到逃犯后,周某明知蔡某没有向公安机关举报过逃犯,且没有参与抓捕逃犯,为了伪造蔡某检举立功的假象,通知蔡某到公安局谈话,伙同并授意章某虚构事实,编造蔡某举报逃犯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逃犯的两份虚假笔录,周某和蔡某均在两份笔录上签字。

事后,蔡某给付周某3万元。

后人民检察院在审理蔡某a危险驾驶案中发现立功线索来源可疑,遂案发。

法院判决蔡某、章某均成立滥用职权罪,理由如下:1.从主体要件看,能够枉法的主体只可能是介入到某一具体刑事案件的侦办过程当中的行为人,并对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影响力的特定人员。

本案中,周某、章某作为民警,查办涉毒刑事案件,而为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出具立功证明材料,是由于其自身参与到了接受他人举报这一事实当中,只是基于职责和亲历性的作证行为,与对某一事项如被举报的犯罪线索进行的超脱于事件构成要素的查证行为具有本质上的差异。

2.从行为要件看,包庇是行为要件,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虽将“包庇”扩大解释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但对该“伪造……手段”的理解,仍应基于刑法条文中的行为要件即“包庇”,而包庇一词,根据包庇罪的理解,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事实和人,包括将重罪事实掩盖为轻罪事实或有罪事实掩盖为无罪事实。

公职人员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

公职人员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

公职人员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公职人员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受到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制约。

具体而言,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了量刑标准,对于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依法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较大、情节较轻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

然而,由于公职人员徇私枉法罪的情况复杂多样,案件具体涉及的犯罪事实、情节、赃款数额等方面都不尽相同,因此,对于该罪名的量刑标准也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判断。

通常来说,量刑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综合考虑犯罪的主观因素。

公职人员徇私枉法罪通常涉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其主观故意和行为动机是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犯罪主观恶性大、犯罪动机卑劣,则应加重量刑。

其次,应综合考虑犯罪的客观情节。

包括犯罪的数额、时间、持续性、手段等方面。

数额特别巨大、持续时间较长、手段特别恶劣的案件,应当予以较重的刑罚。

再次,应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影响。

公职人员对于社会的影响力较大,在犯罪行为中滥用职权,破坏社会公序良俗的程度也应纳入考虑,如果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应予以较重刑罚。

最后,应综合考虑犯罪的自首、认罪悔罪等情节。

如果犯罪人自首、能够积极认罪、悔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公职人员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犯罪人的主观和客观情节进行具体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量刑从严原则,加大对公职人员徇私枉法罪的打击力度,确保司法公正,捍卫法治精神。

最新渎职罪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渎职罪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渎职罪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的解释第一条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审判、检察、侦查、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中,违反法律规定,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对当事人不当予以不正当限制、打击、打击,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条以财物徇私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认定为徇私枉法罪:(一)违反法律规定,提供、征收、收受或者协助他人提供、征收、收受财物;(二)提供、征收、收受的财物超出合理限度,或者本人有巨额财产与职权不相符;(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案件当事人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者不予起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以权力徇私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认定为徇私枉法罪:(一)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为职务行为;(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属于不正当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

第四条对于徇私枉法罪,如果违法行为属于贪污、受贿罪、行贿罪等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定罪量刑。

对于行为已构成贪污、受贿罪、行贿罪,但依据不完备,无法认定的,可以依据本解释对徇私枉法罪量刑。

第五条对于违法行为主观方面犯罪行为的具体认定,可以参照刑法第6条相关规定。

第六条徇私枉法罪立案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二)是否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三)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四)是否足以对公诉人起诉的证据。

第七条徇私枉法罪的追诉时效,按照贪污、受贿罪、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重视受害人的申诉,依法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九条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的解释。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的解释。

全文完。

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

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一、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二、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拘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参见“滥用职权罪”说明)从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重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三、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实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五)枉法追诉、裁判案(第399条)枉法追诉、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彻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的名词解释_司法认定_刑法条文

徇私枉法罪的名词解释_司法认定_刑法条文

徇私枉法罪的名词解释_司法认定_刑法条文徇私枉法罪的名词解释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刑法规定,犯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罪的司法认定一、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如果不是出于徇私、徇情动机,造成错押、错捕当事人的,一般不构成该罪。

但应根据不同情节,区别对待。

对于出于严重官僚主义,极端不负责,草率从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玩忽职守罪论处;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可由所在单位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因缺乏经验,思想方法主观片面,或因任务紧,案件多而粗枝大叶,调查研究不深入细致,事实证据不清,或因政策水平低,缺乏专业能力等原因而造成的,则应作为一般工作错误,给予批评教育,使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改进工作,必要时,予以纪律处分。

二、徇私枉法罪到的既遂与未遂该罪属于行为犯,即司法工作人员只要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实施了足以使他受到追诉的行为,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实施了足以使其不受到追诉的行为,或者实施了违背事实私法律的裁判完成了全部法定行为,无沦上述行为是否达到目的,均为该罪既遂。

若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他人发现检举,或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或者行为人工作发生变动而未能继续完成法定行为,其已经实施的行为又不足以达到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目的,为该罪未遂。

三、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一)犯罪的主体不同。

前者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而后者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犯罪的客体不同。

前者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后者虽然也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工作心得:徇私枉法罪量刑情节研究

工作心得:徇私枉法罪量刑情节研究

工作心得:徇私枉法罪量刑情节研究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徇私枉法犯罪犹如蝼蚁一般啃噬这道防线,若不能及时有效地打击,后果极其严重。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而对徇私枉法罪的不公正的裁判,则无疑是对水源的二次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规定根据情节不同把徇私枉法罪的法定刑分为三个档次,然而由于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徇私枉法犯罪案件在裁判过程中普遍存在量刑轻,不同法官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理解不同,对法定刑的选择较为随意。

在认真翻阅研究中国法院网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近五十份徇私枉法案件的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的基础上,结合自身二十余年的检察工作经验,欲尝试从实践角度探讨如何确定徇私枉法犯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以期抛砖引玉,最终实现徇私枉法案法定刑的选择有所依。

一、犯罪动机和目的。

从刑法条文我们可以看出,徇私枉法犯罪动机为“徇私”或“徇情”,而目的则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从基本意义上说,该罪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属于“符合犯罪构成事实的情节”。

徇私枉法罪“符合犯罪构成事实的情节”意义上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给予严格的解释,而超出该意义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应当作为选择法定刑的情节考虑。

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一、罪名释义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二、法条援引刑法第399条第1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法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典型案例孙某,男,1959年6月出生,2002年12月至2004年2月任A市B县公安局局长。

2003年2月4日A市B县某煤矿副矿长钱某被伤害一案发生后,刘某找到时任该县公安局局长孙某,告之打人的张某系刘某朋友,希望帮忙照顾,并送给孙某10万元现金。

2月9日孙某在听取办案人员汇报行凶者系张某等5人的情况下,孙某要求办案人员为5名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

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

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人员或执法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不当放纵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对于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标准,我国刑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的规定,对于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标准是依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一般情况下,如果徇私枉法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和恶劣的影响,那么量刑标准会相应提高。

其次,对于不同情节的徇私枉法罪,刑法也做出了具体的量刑规定。

比如,如果徇私枉法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和恶劣的影响,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另外,对于徇私枉法罪的定罪量刑,还需要考虑到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

如果犯罪分子能够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总的来说,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的。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依法裁判,确保罪刑相适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预防徇私枉法行为的发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徇私枉法罪名词解释

徇私枉法罪名词解释

徇私枉法罪名词解释
徇私枉法是一种反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与实践制度上弊端而产生的法律行为,是指公职人员在工作中为了取得私利而超越职权枉法,是中国刑法对腐败行为所做的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徇私枉法的行为往往涉及到官员的职责范围,如滥用职权、贿赂、瞒报、徇私舞弊、强令他人交待、报复、等等。

一般而言,徇私枉法的行为都可被视为严重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义务,因此很多国家都会对徇私枉法的行为做出惩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若有公务人员采取徇私枉法行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甚至监禁,具体处罚依据该行为的性质而定。

可是由于往往涉及到官员的政治利益,因此徇私枉法行为的惩处机制也存在很多的混乱、恶性循环等问题,从而保障了官员和腐败分子的犯罪利益,加重了社会的不公正现象。

面对徇私枉法行为的惩罚机制,我国应加强行政监察,加强拍卖会的司法执法,把违反的公务人员从政界清洗出来,落实法律法规细则,改善腐败行为的获得私利路径。

此外,还应做好警惕工作,强化反腐败文化建设,全面实施司法公正,使社会上得不到公平正义,改善国家法律制度,有效地促进国家治理和社会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徇私枉法行为存在危害性,明确了官员的法律责任,必须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加强公务人员的合法权利,使他们不敢徇私枉法,全面打击各种腐败行为,为国家改善和发展法治和稳定社会秩序作出贡献,为建设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环境。

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

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

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徇私枉法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破坏了社会公正和法制建设,更是对人民群众权益的侵害。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建设,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

一、徇私枉法罪的定义《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明确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在司法、执法、审批、监管等工作中,为谋取个人私利或者满足个人感情,违背法律法规,不当地干预案件处理、审批决定、执法行为、监管措施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规定了徇私枉法罪的三个构成要件:1. 徇私:指以个人私利为出发点和归宿,为谋取个人私利,而不顾法律法规和公正原则,以违反法律法规的手段干预案件处理、审批决定、执法行为、监管措施等。

2. 枉法:指违反法律法规,不当地干预案件处理、审批决定、执法行为、监管措施等。

3. 造成严重后果:指徇私枉法的行为导致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侵害。

三、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为了保证徇私枉法罪的立案公正、客观、准确,我国制定了《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

标准规定了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条件和立案标准。

1. 立案条件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条件包括:(1)有明确的案件线索或者举报材料;(2)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徇私枉法的事实;(3)徇私枉法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2. 立案标准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1)徇私枉法的行为必须是明显的;(2)徇私枉法的行为必须是有意的;(3)徇私枉法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四、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后果来确定。

一般来说,徇私枉法罪的刑期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可以并处罚金。

五、徇私枉法罪的预防和打击为了预防和打击徇私枉法的行为,我国采取了多种措施:1.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2. 加强法律监督和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司法独立、审判公正、执法规范、监管有力的机制。

徇私枉法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徇私枉法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徇私枉法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徇私枉法是指公职人员为谋取个人或他人利益,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或者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给他人造成不正当的利益损失或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徇私枉法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和损失,因此,对于此类行为的认定标准也必须十分严格。

徇私枉法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

徇私枉法行为一般都是以谋取个人或他人利益为目的,且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其性质和情节应当被认定为十分恶劣和严重。

二、造成的影响和后果。

徇私枉法行为往往会造成不正当的利益损失或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其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也应当被认定为十分严重。

三、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徇私枉法行为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较明显,因此,对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应当予以认定。

四、社会影响和舆论反响。

徇私枉法行为往往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谴责,因此,其社会影响和舆论反响也应当被认定为重要因素之一。

以上四个方面都是徇私枉法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这些方面都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认定为徇私枉法罪情节严重。

在徇私枉法的认定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不能凭主观臆断或者个人偏见进行认定。

二、对于情节较轻的徇私枉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徇私枉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三、对于徇私枉法行为的涉案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严格依法进行惩处。

总之,徇私枉法是一种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其认定标准必须十分严格,不能漏判误判。

同时,对于徇私枉法行为的从严惩处也是必要的,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正。

徇私枉法罪立案量刑标准

徇私枉法罪立案量刑标准

徇私枉法罪立案量刑标准徇私枉法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司法职务期间,为了满足自身或他人的利益,违背不利于审理案件正义的原则,主持审理案件或者作出司法行政行为而损害机关公正性,并构成犯罪。

徇私枉法则是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行为的范围,明确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或者职责不当而产生的犯罪案件定性,以及裁判和量刑规范。

徇私枉法罪立案量刑标准是指当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或者不当行使职责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时,司法机关应该审查工作人员的行为,并制定和执行相应的措施,以确保司法机关公正审理案件。

一、案件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或不当行使职责,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司法机关应当给予立案。

具体而言,徇私枉法罪包括: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审查、审判、执行及行政处罚等司法行为中,违反司法程序规定,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采取徇私之行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行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做出枉法裁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索取他人利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公务秩序,以谋取私利等。

二、徇私枉法罪量刑标准徇私枉法罪涉及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需要严格按照量刑标准加以裁判。

徇私枉法罪的处罚措施从重到轻通常有:警告、拘留、行政拘留、没收财产、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一般应当受到公检法机关的刑事追究,并且受到处罚。

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徇私枉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合理量刑,确保公正正义,同时保护司法机关的威信。

三、结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威胁着司法机关的正义公正,损害了社会的公正正义,应当受到严厉惩处。

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徇私枉法罪立案量刑标准》严格规范徇私枉法罪行为的立案和量刑,确保司法机关的正义公正,全面维护社会公正正义。

2019法考必备考点:徇私枉法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徇私枉法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一)不法与责任1.犯罪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

只有在具体案件中负有刑事追诉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正犯。

2.行为方式:(1)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进行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

(2)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脱离司法机关侦控,或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有罪。

使有罪者不受追诉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解除强制措施,予以释放。

(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责任形式:故意,且必须具有徇私、徇情目的。

只要排除法律水平不高、事实掌握不全而过失造成错判的。

4.利用具体的职务权限:成立徇私枉法罪。

与具体的职务权限无关:包庇罪。

具体承办案件和指示、指挥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通过毁灭、伪造证据的方法实施枉法行为的,同时触犯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认定为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徇私枉法论处。

未具体承办案件和指示、指挥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成立毁灭、伪造证据罪。

司法人员与一般公民通谋,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一般公民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应认定为重罪徇私枉法罪的共犯。

一般公民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或指使司法工作人员不积极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构成徇私枉法罪,一般公民构成此罪的共犯(教唆犯)与妨害作证罪的想象竞合。

司法工作人员没有徇私枉法,一般公民以妨害作证罪论处。

司法工作人员为了使无罪人受追诉,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属于想象竞合,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

什么叫枉法裁判罪枉法裁判罪司法解释

什么叫枉法裁判罪枉法裁判罪司法解释

什么叫枉法裁判罪枉法裁判罪司法解释什么叫枉法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司法问题司法实务中,办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件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一是立案标准中的“财产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还是指间接经济损失。

本文主张以直接经济损失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以公民经济损失3-5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15-20万元以上为追诉起点;二是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范围应当明确。

法院调解、执行都属于广义上的民事审判活动,但是枉法裁判与枉法执行的罪名应该分立,分别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三是审判、执行人员枉法裁判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应依第399条第4款之规定,以法条竞合的法定择一重罪原则处罚;四是在检察机关内部管辖分工上,民行检察部门对于涉民的贪污,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等多种职务犯罪,都具有侦查管辖权;五是对受理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枉法执行非罪案件,构成违纪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依据《刑法》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依法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徇私枉法罪如何认定

徇私枉法罪如何认定

徇私枉法罪如何认定
1.身份要素:徇私枉法罪只能由公职人员才能构成,即公安、检察、
法院、国家安全部门等职权机关中的人员。

2.职务要素:公职人员必须在其职务范围内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地位,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包括非法将职权利用于本职工作范围之外的事务,或
者利用职权为他人提供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保护、纵容。

3.利益要素:徇私枉法罪的行为人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利益可
以是经济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

4.串通、勾结要素:徇私枉法罪一般需要与他人达成共同意图,通过
串通、勾结的方式对他人非法行为提供帮助。

5.结果要素:徇私枉法行为的结果必须导致公正的、合法的权益受损。

也就是说,由于公职人员的徇私枉法行为,导致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
到保护、实现。

认定徇私枉法罪的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1.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公职人员存在徇私枉法行为
的证据,如书面文件、电子记录、录音录像等。

2.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徇私枉法行为,但可以推导
出存在徇私枉法行为的证据,如关联证据、财务记录、目击证人证言等。

在认定徇私枉法罪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上述要素和证据,判断行
为人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

此外,还应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
是否故意违法以谋取个人利益。

对于认定徇私枉法行为的量刑,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包括行为的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权益损失程度等因素。

正义的司法机关应当严厉打击徇私枉法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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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徇私枉法罪刑法释义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明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由此可知,行为人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即应当立案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一、徇私枉法罪的构成1、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护人民、打击敌人,制裁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职能。

司法工作人员,手中握有执法权,依法享有侦查、预审、逮捕、起诉、审判的权力。

这就需要他们在执法时,刚正不阿,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制度,忠于事实真相,严格依法办事,力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不枉不纵。

如果他们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就会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它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破坏社会主义法制。

所谓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赋予审判和法律监督权力的机关。

在我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总称。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负责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

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2、徇私枉法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

根据本条规定,徇私徇情可以表现为下列几种基本形式,即:(1)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

所谓无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无违法犯罪事实的人,又包括虽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人,还包括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依法不应追究,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等的人。

所谓使他受追诉,是指对无罪人本不应该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但为了徇私徇情,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无罪的人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

(2)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所谓有罪的人,是指构成犯罪且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所谓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含采用强制性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此外,故意违背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诉的,以及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等等,都应以徇私枉法罪的徇私枉法行为论。

(3)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其与前两种情况有所不同,上面两者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都可以成为行为的主体而构成徇私枉法罪;而这种情况则仅发生往刑事审判过程中,只有刑事审判人员才能实施这种行为而构成徇私枉法罪。

所谓枉法裁判,则是指有罪判无罪,多罪判少罪,无罪判有罪,少罪判多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3、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根据本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

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

非上述机关人员或者虽为上述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但不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如工会、党委、司法行政等人员,一般也不能成为徇私枉法罪主体,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必是共同犯罪。

侦查人员,即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如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工作的人员。

其职权是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并实施必要的强制措施。

检察人员,主要是指检察员或负有检察职责的人员。

他们的职责是对检察院直接受理和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改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审判人员,是指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工作人员。

只有上述人员,才有可能在立案、侦查、预审、起诉、审判活动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4、徇私枉法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好人,动机是徇私、徇情,具体表现多种多样:有的是图谋私利,贪赃受贿;有的是报复陷害他人;有的是徇私情,袒护、包庇亲友;有的是横行霸道,逞威逞能等。

二、徇私枉法罪的认定1、司法工作人员如果不是出于徇私、徇情动机,造成错押、错捕当事人的,一般不构成徇私枉法罪,但应根据不同情节,区别对待。

对于出于严重官僚主义,极端不负责,草率从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玩忽职守罪论处;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可由所在单位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因缺乏经验,思想方法主观片面,或因任务紧,案件多而粗枝大叶,调查研究不深人细致,事实证据不清,或因政策水平低,缺乏专业能力等原因而造成的,则应作为一般工作错误,给予批评教育,使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改进工作;必要时,予以纪律处分。

2、徇私枉法罪属于行为犯,即司法工作人员只要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实施了足以使他受到追诉的行为,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实施了足以使其不受到追诉的行为,或者实施了违背事实私法律的裁判,完成了全部法定行为,无论上述行为是否达到目的,均为徇私枉法罪既遂。

若司法工作人员实施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行为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他人发现检举,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或行为人工作发生变动而未能继续完成法定行为,其已经实施的行为又不足以达到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目的,为徇私枉法罪未遂。

3、实践中,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是十分容易混淆的。

徇私枉法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权使无罪的人受追诉,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其行为一定与职务活动有关;而犯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加以告发。

它与行为人是否担任职务或担任何种职务无关。

如果司法工作人员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则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而只能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4、徇私枉法罪与包庇罪同样容易混淆包庇罪通过作假证明、帮助毁灭罪迹、隐藏或毁灭罪证等手段,实现包庇行为,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包庇;而徇私枉法罪的包庇手段,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办案活动,实现包庇罪犯的目的。

犯包庇罪的人实施包庇行为,可以在犯罪分子犯罪后的任何阶段实施,既可能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实施,也可能在判决之后实施;而犯徇私枉法罪的人的包庇行为,一般发生在判决之前。

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判决生效之后,实施舞弊行为,放走罪犯,使其逃脱惩罚的,则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而不能以徇私枉法罪论处。

三、徇私枉法罪的处罚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可知犯徇私枉法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了严重政治影响和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等。

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犯罪动机、手段十分恶劣,因被冤枉追诉、判刑致使被害人的人身、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或者死亡,因包庇重大案犯,使其逍遥法外并继续为非作歹,引起社会公愤等情况。

依本条第3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犯徇私枉法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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