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场监管局执法监督员法制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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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执法监督员法制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系统法制建设,强化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法制员,是指执法大队及基层所(以下简称单位)中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各执法大队及基层所应当根据本单位行政执法实际和人员配备情况,设1至2名专(兼)职法制员。
第四条法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法制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熟悉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取得《行政执法证》;
(四)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经法制员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制员:
(一)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
(二)因违法行政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未满两年的;
(三)其他不适合担任法制员的。
第六条法制员应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查确定。
第七条法制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协助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
(二)落实上级机关执法监督制度,协助本单位建立、完善相关的执法监督制度;
(三)对本单位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材料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
(四)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五)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核审、初审和审查;
(六)对本条所列(三)、(四)、(五)项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和监督;
(七)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进行监督;
(八)组织、协调、参与有关行政复议的答复以及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九)对办结案件的立卷工作进行监督;
(十)法制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法制员履行职责时对本单位行政领导负责,业务工作接受所在行政机关法制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各级执法机构应支持法制员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微机、法律书籍等办公设备及资料。
第十条基层所法制员可由符合条件的副所长兼任。
第十一条县局法制机构应将法制员的培训管理纳入工作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法制员培训和考试。
第十二条法制科应建立完善法制员工作考核制度,组织优秀法制员评选。
第十三条县局每两年举行一次“十佳”法制员评选
活动,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法制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年度内所提核审意见被采纳的案件,诉讼无败诉、复议无撤销、执法检查无错案的;
(二)参加县局组织的法制员业务考试成绩优秀的;
(三)法律学习培训成效显著,所在单位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学法考试,成绩优秀或者进步幅度较大的;
(四)开展内部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完善制度措施、依法行政成效显著的;
(五)开拓创新,开展法制监督、法制培训、法律咨询服务等履行职责的成功经验被上级有关部门推广的;
(六)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
第十五条法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调整:
(一)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其以下等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