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法行医罪的实证考察
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执法调查报告调研报告
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执法调查报告调研报告尊敬的领导:根据您的要求,我们进行了一项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执法调查,现将调研报告提交如下:一、调研目的和背景:非法行医是指没有取得医疗从业资格或者没有取得相应医疗许可证的个体或机构进行的医疗活动。
非法行医存在着严重的健康风险和安全隐患,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依法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我们进行了本次调研。
二、调研范围和方法:本次调研主要针对我市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了调查。
通过文献资料的收集、案例分析、实地走访等方法,共计收集了相关信息和数据。
三、调研结果:1.非法行医现象普遍存在于我市各个区县,主要包括无资质人员开设的小诊所、民间偏方宣传治疗等。
其中,一些小诊所存在医疗设备不全、卫生条件差等问题,严重危及患者的健康安全。
2.非法行医活动大多以经济利益为驱动,一些非法医疗机构或个体存在收取高额费用、虚假承诺治愈等行为,损害了患者的利益。
3.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存在人力不足、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导致非法行医者逃避打击和查处。
四、调研建议: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行医的认识和警惕性,促进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行医行为。
2.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加强执法部门间的协作,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行医的工作机制。
3.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个体非法行医和非法医疗机构的惩处力度,并规范行业准入和监督管理制度。
4.加强行业标准化建设,提高正规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增强患者的选择信心。
五、总结:非法行医行为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我们需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监督执法工作,完善法律法规,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共同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感谢您对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我们将根据调研结果提出的建议,做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确保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性。
敬礼。
(签名)。
关于追究非法行医刑事责任中有关行政处罚问题的探讨
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4.4实施与证据从本案的现场检查笔录中看出,卫生监督员现场检查时,从现场笔录和调查笔录中所属的违法事实,是《条例》中规定应当与卫生行政处罚的事实。
5、经验教训5.1乡村卫生室作为我国农民就诊就医的基层医疗单位,在广大农村具有重要的作用,并且多为家庭式,全家参与,特别是肌肉注射,静脉输液等、多为家庭成员之间传授,从业者没有经过技术培训,并且医疗卫生知识浅薄,容易发生医疗事故,应加强监督检查。
5.2现场发现有综合治疗牙椅2台,发现有拔牙、补牙、镶牙模型治疗器械、当场发现有麻醉药品10支,该单位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范围执业的医疗器械是否属于非法行医。
但是没有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实施细则》第八十条未指出医疗器械如何处理,所以监督员在执法当中难点。
如果不取缔以后很难监督管理。
未做到彻底根除隐患。
6、案例评析6.1本起为一村卫生室超范围执业与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案,根据监督检查,及时对该案进行了查处。
违法主题为村级医务室,认定准确,其违法事实清楚,主要是超范围执业与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有现场监督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首先取得相关视听材料有当场摄像、证据较为充分、确凿。
6.2处罚载量的问题,本案查实的二项违法行为,依法每项处3000元以下,当事人虽然有悔过的表现,当时考虑没有收入,监督员作出从轻处理,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数额偏低,不足以震撼非法犯罪分子。
参考文献l、《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细则》关于追究非法行医刑事责任中有关行政处罚问题的探讨吕建华大兴区卫生监督所,北京大兴102600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行为视为“情节严重”,司法解释的实施为我们今后依法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针对目前非法行医屡禁不止,屡打不绝这一社会顽疾,卫生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并正确运用司法解释这一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使那些长期从事非法行医、屡教不改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将日常打击非法行医行政执法与追究刑事责任有效衔接的相关问题探讨如下。
非法行医罪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非法行医罪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社会飞速发展,医疗技术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人民对健康的认识和观念也越来越高。
在医疗市场方面,也出现了许多非法的区域,从而形成了医疗市场的乱象。
特别是一些非法从事医疗行业的人员,其实际操作往往不符合医疗的规范,加之这些人员尚未取得合法的医疗许可证,经常遭受法律的制裁,也损害了公众利益。
本研究选取非法行医罪这一问题进行探究,以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参考依据。
二、研究目的
本论文旨在探究非法行医罪问题,以明确该问题的产生原因、在相关法律法规下的具体所属的非法行为、及其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等方面。
三、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1)非法行医罪的概念和特征:主要介绍非法行医罪的定义、特征及其具体表现形式。
(2)非法行医罪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分析非法行医罪的产生原因、影响范围及其严重危害。
(3)非法行医罪的打击措施: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分析非法行医罪的打击措施。
四、研究方法
本论文采用文献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通过对现有文献材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以及对非法行医案例的深入研究,从而系统地了解该问题的实质和本质,挖掘出该问题所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五、预期结果
通过本论文的研究,将深入探究非法行医罪现象的起因,并针对其具体表现形式和危害,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
本文的研究结果可以为进一步深化我国医疗行业改革提供更为实际的参考依据,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保证医疗服务的合法性,从而更好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论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
论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论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杨清1于定明2 (1.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云南昆明,650200;2.云南财贸学院,云南昆明,650221)内容提要:非法行医罪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
本文主要讨论了非法行医罪的特征,非法行医罪的共同犯罪问题,非法行医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非法行医罪的刑罚适用问题。
关键词:非法行医特征共同犯罪界限刑罚适用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主要对非法行医罪的特征、非法行医罪的共同犯罪问题、非法行医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非法行医罪的刑罚适用等争议较多的问题进行了粗浅的论述,在此求教于方家。
一、非法行医罪的特征(一)客体特征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为了规范我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客观特征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
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
行为人大多不懂医术,有些略微懂一点医学常识,主要是凭烧香、念经、看手相以及各种封建迷信方式愚弄就诊人。
(2)利用气功行医。
气功对某些疾病有一定的疗效,但有些人根本不懂气功,却号称自己的气功如何了得,挂牌行医,骗取钱财。
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调研报告
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调研报告(08届法学班于一鑫江苏省卫生监督所)2004-2007年,卫生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
经过3年的专项行动和整治,各地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群众举报投诉减少,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得到遏制。
但由于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就医保障未解决等原因,个别地区非法行医问题比较突出,采供血机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力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主体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处罚原则、损伤后果认定等问题,为打击非法行医又提供了一样“利器”。
为全面了解我省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有关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情况,掌握各地在对有关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力度,加强卫生行政机关和公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于2010年4月13日至16日组织有关人员对部分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有关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
现将调研结果回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主要对苏州市、吴中区、张家港市、如皋市等3个市和一个区进行调研,通过听取汇报,查看案卷等方式,了解了自《解释》颁布以来,各地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数量、处理结果及反馈机制情况;案件的查办流程;案件的移送流程;组织领导情况;联动机制的建立情况;召开联席会议情况;出台有关规定和政策情况;及各地对有关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中有哪些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
二、各地主要做法1、加强组织领导,召开联席会议《解释》出台后,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高度重视,组织各级卫生监督员和负责医疗机构监管、协管人员认真学习了《解释》的有关内容,如皋市还对每位参与学习的人员签订了学习书,做到了学实、学懂、学以致用。
非法行医查处情况汇报
非法行医查处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非法行医案件屡有发生,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执法部门加大了对非法行医的查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以下是我对非法行医查处情况的汇报:一、查处情况概述。
自去年以来,全国各级执法部门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了大规模集中打击,涉及地区广泛,查处力度加大。
截至目前,共查处非法行医案件XXX起,其中包括非法行医门诊诊所XXX家,非法行医医生XXX名,涉案金额累计XXX万元。
二、查处方式和手段。
执法部门在查处非法行医行为时,采取了多种方式和手段,包括加大巡查力度,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加强线索摸排,加大对举报线索的核查力度等。
通过这些措施,成功破获了一批重大非法行医案件,有效震慑了一些潜在的违法行为。
三、查处成效和存在问题。
在查处非法行医行为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方面,有效遏制了一些非法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包括非法行医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增加,一些非法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转移、逃避查处等情况。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下一步,执法部门将继续加大巡查力度,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加强线索摸排,加大对举报线索的核查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全面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五、结语。
非法行医是严重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我将会继续密切关注非法行医的查处工作,确保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是我对非法行医查处情况的汇报,请各位领导和同事审阅指导。
非法行医督查情况汇报
非法行医督查情况汇报
根据最近的督查情况汇报,我单位对非法行医进行了全面的排查和调查工作。
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我们发现了一些非法行医的情况,并且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首先,我们在城市和农村地区进行了广泛的走访和调查,发现了一些没有取得医疗资质的个人或机构在进行医疗活动。
这些非法行医的人员往往没有经过正规的医学教育和培训,却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带来了极大的健康风险。
他们往往没有相关的医疗设备和药品,却以治疗各种疾病为名,进行非法的医疗行为。
其次,我们还发现了一些正规医疗机构存在非法行医的情况。
一些医生和医疗机构在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扩大医疗范围,进行非法的医疗活动。
他们往往以提高收入和扩大影响力为目的,忽视了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医疗事故和健康风险。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进行整治。
首先,我们加强了对医疗机构和个人医生的监管,建立了健全的医疗行为评估和监督机制,严格规范医疗行为,杜绝非法行医的现象。
其次,我们加大了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非法行医的个人和机构,对其进行了严厉的处罚和警告,有效震慑了其他潜在的非法行医者。
最后,我们还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公众对非法行医的认识和警惕性,引导患者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和医生,增强了社会对医疗安全的关注和监督力度。
总的来说,针对非法行医的督查情况,我们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和个人医生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医疗行为评估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和健康权益。
非法行医现状及对策研究
非法行医现状及对策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行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同时也催生了一些非法行医的行为。
这些非法行医行为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措施,尽可能遏制非法行医的存在,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一、非法行医现状非法行医是指没有取得合法医疗执照或者医疗机构许可证而擅自从事医疗行为的行为。
据调查显示,我国非法医疗依然存在,且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
1.非法医疗活动盛行非法医疗活动普遍存在于一些医疗资源匮乏的区域和地方,例如,一些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由于医院和诊所难以提供足够的医疗服务,导致一些非法医师和医院成了这些地区的唯一选择。
2.非法医疗服务水平低下非法医疗服务的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其医疗设备和技术设施缺乏严格的质量控制,许多非法医生没有专业的医学知识,缺乏相应的知识背景和实践经验,未经过充分培训和考核,患者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受到更多的伤害。
3.治疗方法专业不足,误诊率高由于非法医生缺乏相关知识背景和实践经验,其治疗技术和方法不专业,治疗效果难以保证,很容易导致误诊和治疗失败。
然而,有些患者往往不会识别非法医生的治疗难度,盲目追求资费的降低,导致治疗效果不佳。
二、非法行医的危害非法行医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危及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没有获得合法的医疗执照和医疗机构许可证从事医疗行为的非法医师和医院,其医疗水平和安全保障无法得到保障,使患者生命安全和健康遭受了严重危害。
2.侵犯患者合法权益非法行医的医疗设备的不符合标准,其医疗服务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一些非法行医成了利益的工具,以患者为牟利的唯一目的,对患者进行诊疗活动、非情欺骗和诈骗,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3.扰乱市场秩序医疗服务业是一个服务性较强的行业,是为满足人民健康需求的社会公共产品。
非法行医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短期内为患者降低了门槛和费用,给医疗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冲击,扰乱了医疗的市场秩序。
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执法调查报告
目前,卫生监督执法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力量不足、技术手段落后、执法 难度大等。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对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视和支持力度还不够。
04
结论和建议
对非法行医现象的总结和评价
非法行医现象普遍存在
调查发现,非法行医现象在某些地区 和领域仍然较为普遍,部分医疗机构 存在超范围经营、无证行医等违法行 为。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调查背景和目的
• 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性- 保障公众健康权益:卫生监督执法是 保障公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查处, 可以减少公众因非法行医而遭受的健康损害。- 规范医疗市场 秩序:通过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可以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促进 合法医疗机构的发展和壮大。同时,对于合法医疗机构而言, 也可以减少不正当竞争和不良影响。
调查对象
非法行医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 负责人及相关部门。
调查方法和步骤
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文件,了解非法行医
的定义和标准。
01
收集相关机构和部门的 举报信息,了解非法行
医的情况和线索。
03
对处理后的数据进行评 估和总结,提出相应的
建议和措施。
05
设计调查问卷和调查 报告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 调查背景和目的 • 调查方法和过程 • 调查结果和分析 • 结论和建议 • 参考文献和附件
01
调查背景和目的
调查背景和目的
• 非法行医现象的普遍性- 非法行医现象的存在: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包括无证行医、超范 围行医、挂靠医疗机构等。这种现象在某些地区和领域较为普遍,给公众的健康带来潜在风险。- 非法行医的危害:非法行 医往往缺乏必要的医疗设备和条件,无法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同时,非法行医者可能不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容 易造成误诊、误治,甚至危及患者生命。因此,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对于维护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试论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目次一、非法行医罪的概念与特征二、非法行医的历史原因及现状表现三、非法行医行为与伤害、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等相近罪名的区别五、单位可否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一、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名是修订后《刑法》新增加的罪名。
医疗行业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医生肩负着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重大责任。
因此,国家对医生从业规定了严格的执业审批制度。
不具备这种资格的人就不能行医。
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另一种认为本罪是一般主体犯罪,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才能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
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不具备医疗技术、医疗知识的普通自然人;(2)具备医疗技术,但尚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人;(3)具备行医资格,却不具备从事特点医疗业务的人。
这部分人主要有:(1)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颁布之前领有执照后未验证的开业医生;(2)过去被精简下来的,以及过去因故被开除或刑满释放,现在闲在社会上的医务人员;(3)这些年社会上出现的一些自称祖传中医或专治某些疾病的人,以及部分业余医药爱好者;(4)近年来退休的医生。
非法行医罪主体认定中的两个问题探讨
后果,也只能按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事件处理,而不宜按非法行医罪论处。
(2)如果行为人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主观上仍然认识到自己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是在非法行医,则应当视为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如果情节严重,应当按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
由上可见,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还能否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键应当看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对行为人主观认识有何影响。
如果行为人仍然认识到自己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并且认识到自己是在非法行医或者自己的医疗活动有害社会,则可以考虑以非法行医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确实因领取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认为自己具备了医生执业资格,或者因而认识不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或社会危害性,则即使其医疗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能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法行医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非法行医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周健丰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永嘉 325100摘 要:非法行医罪是我国1997年枟刑法枠第336条第一款新增设的罪名,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很多问题,由于刑法理论界的研究尚不充分,本罪所涉及的众多问题都还缺乏专门的深入探讨;现阶段由于立法方面的不成熟,法条规定较为模糊,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出台,该罪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少争议,难以统一。
本文对争议较大的非法行医罪主体的司法认定问题加以探讨。
关键词:非法行医;主体;认定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4)10-0157-02作者简介:周健丰(1990-),男,浙江温州人,汉族,本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科员、书记员。
一、“三超”医师能否成为本罪主体(一)医师超出执业地点行医的1.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医生被邀请参加疑难病症的会诊或坐诊,跨地点行医的笔者认为,以上医生参加会诊或坐诊而跨地点行医的,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首先,会诊活动一般是向接受会诊单位提供建议或专家咨询,接受会诊一方具有自主决定是否采纳建议和咨询的选择权。
此外,会诊活动是在两个医疗单位之间展开的,而不是医生和患者之间进行的,因此并非医疗行为。
其次,通常情况下,参加会诊或坐诊的医生是受其所在单位的指派前往的,所以,会诊活动属于会诊医师从事的合法职务活动。
2.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人员在其他医疗机构兼职的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值得研究。
根据枟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枠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单一执业地点制度。
该枟办法枠规定,医师执业地点在2个以上的,需要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由于现在没有对执业地点在2个以上的管理规定,所以,行为人超出注册地点进行医疗活动的,只要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医师的医疗水平没有因为执业地点的变化而有所降低,而且医生执业资格没有存在严重过失,就不会对公共卫生造成威胁,仅仅违反了国家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从罪刑法定原则来看,不应该认定为犯罪,最多对其实施行政制裁。
对我国非法行医罪认定的反思
对我国非法行医罪认定的反思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了非法行医罪,对未取得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且情节严重的,依照不同危害程度规定了三档刑罚。
该法条看似明确具体,却在实际适用中面临认定方面的问题。
例如:甲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牙科医师,在随旅行团出国旅行过程中,遇旅行团另一成员乙意外摔伤且无法及时送医,遂主动上前实施救助,反因操作不当致乙脾脏破裂身亡。
在本例中,甲在行为方式、主体资格及主观态度方面是否符合本罪要件,如何让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标准尽可能明确统一,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非法行医罪的认定依据目前,我国判定非法行医罪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如下四种:第一、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细化了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本罪的行为主体。
规定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家庭接生员从事医疗活动或者规定类型以外的医疗活动的,应认定为本罪。
第四、《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造成就诊人特定程度伤亡,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行医罪主体证据的审查
在审查非法行医罪案件中,由于主体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行为人能否构成本罪的关键要素。
因此,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据必须查实清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第52条第一款之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被告人的身份。
第53条第1款、第3款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
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另第58条还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非法行医罪,或者类似的对于行为主体身份有特别要求的案件,由于主体身份直接决定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决断。
因此,在审查案件时,首先应当确定主体要件是否符合。
在证据的把握上,应调取证明身份的证据原件进行审查认定,若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才可以复印件代替,但必须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或由颁证机关及相关证人提供的有关足以能够证明主体身份的书证材料、言词证据等加以佐证,才能作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论。
因此,在这类案件的审查过程中,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医师执业资格,是否提供了相关证据文书,都应该对其主体身份予以查清,而查清的标准和要求是:一方面应当尽可能获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证书原件;另一方面,在没有资格证书和仅有资格证书复印件的情况下,应当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确实具有医师执业资格。
基此,才能做到正确定案。
关于某某夫妇涉嫌非法行医犯罪行为情况的调查报告非法行医
关于某某夫妇涉嫌非法行医犯罪行为情况的调查报告非法行医调查报告标题:夫妇涉嫌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调查报告一、概述夫妇被怀疑从事非法行医活动,该行为涉嫌犯罪。
本调查报告旨在对其非法行医犯罪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调查过程1.获取信息通过搜集公共信息和调查人员采访,了解到夫妇在当地经营了一家自称为“健康诊所”的医疗机构,并且他们自称能够诊治多种疾病。
根据当地医疗卫生部门的记录,该诊所并未取得合法执业资质。
2.线索追踪调查人员深入采访了一些与夫妇有过接触的患者,并查阅了相关医疗记录和报告。
发现这些患者在治疗后病情没有得到改善,有些甚至恶化。
部分患者称夫妇在治疗过程中使用了未经批准的药物,并且没有进行充分的检查和诊断。
3.实地调查调查人员对“健康诊所”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该机构的卫生条件较差,没有必要的设备和药品。
与此同时,他们还发现了夫妇没有取得合法医学资质的证据。
此外,患者的诊治记录也未能妥善保存,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他们的医疗实践。
4.证据收集调查人员对夫妇进行了秘密观察,并通过监控录像获取到相关证据。
视频显示,夫妇在没有必要的检查和诊断情况下,直接给患者开具药物处方,并以高价销售给患者。
此外,夫妇还存在多起涉嫌虚假诊断的情况。
5.相关法规调查调查人员查阅了当地医疗法规和相关规定,确认夫妇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法》等法规,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三、调查结果1.夫妇在没有取得合法医学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犯罪。
2.夫妇在提供治疗服务时,未对患者进行充分的检查和诊断,且使用了未经批准的药物,违反了相关法规,其行为具有虚假诊断的嫌疑。
3.夫妇的医疗机构“健康诊所”存在卫生条件不达标的问题,设备和药品不完备。
四、建议1.将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据交至执法机关,提请依法对夫妇进行惩处。
2.需要加强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预防非法行医的发生。
3.加强公众对合法就医渠道的认知,提高医疗卫生水平和医学素养,防范非法行医对公众健康的损害。
非法行医的行政执法研究
非法行医的行政执法研究目的本文分析了非法行医的行政执法情况,为今后对非法行医的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参考。
方法本文选取了我区卫生监督部门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查处的非法行医案例共23例,并依据相关法律对其进行了分析。
结果主要处罚类型包括条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违反《处方管理办法》、使用非卫技人员、无证行医。
处罚情况一般为罚款,对游医的处罚力度不足。
结论当前对非法行医的行政执法力度尚有不足,特别是对游医的查处和惩罚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需要多部门的配合,加大打击力度。
标签:非法行医;行政执法查处非法行医是规范医疗服务市场、完善卫生监督职能的必然之举[1]。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我区卫生监督部门加强了对非法行医的查处力度。
我区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共查处非法行医23例,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1.1 一般资料我区卫生监督部门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检查了我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医务室、全民集体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
查处的非法行医案例共23例,均无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1.2 方法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有《卫生行政執法处罚文书规范》《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对非法行医者进行处理。
2. 结果案件来源:日常监督检查中共发现6起,由群众举报的17起。
处罚对象:共处罚民营医疗机构12例。
违法个人11例,均未取得相应执业医师资格。
处罚依据: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使用非卫技人员的有2例;无证行医的有3例;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格违法的共5例;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有2例;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的有11宗。
处罚种类:对所有非法行医主体均处以没收药品器械、没收非法所得、停止执业活动以及罚款。
全年罚款金额为19.87万元左右,没收违法所得2.24万元。
执行情况:23例案例均于规定时间内自觉执行,无强制执行情况。
3. 讨论非法行医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指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助理执业医师资格和医师执业资格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2]。
非法行医的认定
非法行医的认定摘要:非法行医是指未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批准,未具备医学资质和授权,在没有合法医疗机构设立的场所从事医疗活动。
本文聚焦于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包括法律规定、相关机构的评估方法以及公众的监督与举报机制。
一、法律规定非法行医是大多数国家都禁止的行为,各国的法律法规对非法行医都有详细的规定。
例如,在中国,非法行医被定义为:任何未经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或者超出注册范围,在门诊、医务室、药房等地点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个人或机构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二、相关机构的评估方法为了认定某个医疗机构或个人是否属于非法行医,通常需要依靠相关机构进行评估。
这些机构可以是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协会、专业学会等。
评估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资质认证:医疗机构或个人需要提供相关的医学资质证书和执业许可证明。
2. 工作经历和教育背景:评估者会查验医疗从业人员的工作经历和教育背景,确保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医疗设备和环境:评估者会对医疗机构的设备和环境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4. 患者评价:评估者会采集患者对该医疗机构或个人的评价,包括医疗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
三、公众的监督与举报机制公众对于非法行医的监督与举报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益,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监督与举报机制。
一般而言,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1. 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公众可以向当地的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举报非法行医的情况。
行政部门会对举报进行调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
2. 医疗协会和专业学会:公众也可以向医疗协会和专业学会举报非法行医。
这些机构通常会进行专业性的调查和评估,对证据确凿的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3. 举报热线或网站:一些国家设立了专门的举报热线或网站,方便公众举报非法行医。
这些举报渠道通常会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并会对举报进行保密处理。
结论:非法行医是严重违法的行为,对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探究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探究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疗执业资格或未经许可的人员非法实施医疗行为,侵犯了患者的健康权利和生命安全,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
在我国,非法行医罪已被列为刑法中的一项重点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疗执业资格或未经许可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且其行为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
非法行医罪涉及到多个主体问题,其中包括非法行医者、医疗机构、执法部门以及患者等。
下面将从非法行医者、医疗机构、执法部门以及患者等主体问题,对非法行医罪进行探究。
一、非法行医者1. 从业门槛低:当前,非法行医者的从业门槛普遍较低,只需要一些简单的培训或者购买一些设备就可以开始行医,这给了不少人以行医想法的机会,进而侵害患者的健康权利与生命安全。
2. 缺乏职业操守:许多非法行医者由于缺乏医疗执业资格,面对患者的病情和治疗难题时,缺乏必要的职业操守,不懂得应该如何对患者进行安全有效的治疗,甚至往往会采用一些不规范、不安全的医疗手段,从而对患者造成伤害。
3. 追求经济利益:一些非法行医者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往往会进行一些不必要或者超范围的医疗治疗,不顾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从而导致患者在疾病中苦苦挣扎。
二、医疗机构1. 安全隐患:在一些没有医疗执业资格的非法机构中,其设备及其环境条件都不能得到保障,多存在卫生环境不清洁、医疗设备质量差、医疗人员素质不高等多种问题,这些都是导致患者出现医疗意外的重要原因。
2. 管理薄弱:在非法机构中,往往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很难落实从业人员必须的医疗执业资格审查制度及培训考核制度,还会存在一定的违法经营行为,甚至容易漏洞百出,从而出现重大的医疗安全事故。
三、执法部门1. 执法力度不够:一些非法机构或者非法从业者,往往容易受到商家或者行业利益组织的纵容和保护,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尚不充分,执法水平比较空缺,这也给非法从业者提供了可趁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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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r a c t i c e , t h i s p a p e r c a r r i e d o n a n e mp i r i c a l r e s e a r c h o n i l l e g a l m e d i c a l p r a c t i c e c r i me w i t h 5 5 5 j u d i c i a l d o c u —
石 镁 虹 章桦 徐 正 东
我 国非 法 行 医 罪 的 实证 考 察 5 1
◆ 专 题研 究— — 非 法行 医
我国非法行医罪的实证考察
石 镁虹 章桦 徐正 东 摘 要: 为给 深 入 开展 打 击非 法行 医行 为提 供 科 学合 理 的参 考依 据 , 本 文 以全 国 2 7个省 份 法 院 5 5 5份
索词 进行 检 索 , 并 随 机抽 取 了 5 5 5份 判决 书 , 作 为本 文 的实证 考 察对 象 。
一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公安部 、 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 总局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
Ab s t r a c t :I n o r d e r t o p r o v i d e s c i e n t i i f c a n d r e a s o n a b l e r e f e r e n e e b a s i s f o r c r a c k i n g d o wn o n i l l e g a l me d i c a l
me n t s f r o m t h e c o ur t s i n 2 7 p r o v i n c e s o f Ch i n a a s e mp i r i c a l r e s e a r c h s a mp l e s .Co mb i n e d wi t h t h e c ha r a c t e r i s t i c s
1 9 9 7年新 修 订 的 《 刑法》 将 非 法 行 医行 为 纳 入 到犯罪 中。非法 行 医人 罪 1 8 年来 , 其对 打 击非 法 行 医行 为 ,维护我 国正常 的 医疗 卫生 秩 序和促 进 医疗 卫 生事 业 的发展 起 到 了 巨大 的作用 。但 由于我 国医
观 上使 非 法 行 医 罪 刑 事 案 件 在 数 量 上有 一 定 的 增 加 。对 这一 时期 非法 行 医犯 罪及 其 表现 出的特征 进 行 实证 考察 具有 特 别重要 的时代 意 义 。判决 书 是最 能真实 、 客 观 地 反 映非 法 行 医罪 现 状 的 载体 , 因此 , 笔 者 选 择 了判 决 书 作 为 非 法 行 医 罪 实证 研 究 的样
Em p i r i c a l Re s e a r c h o f I l l e g a l Me d i c a l Pr a c t i c e Cr i me i n Ch i n a
S h i Me i h o ng Zh a n g Hu a Xu Zh e n g d o n g
o f i l l e g a l me d i c a l p r a c t i c e c r i me f o u n d i n e mp i r i c a l r e s e a r c h i n t h e a s p e c t s o f g e n d e r ,e d u c a t i o n a l l e v e l , p r a c t i c e
l i c e n s e a nd i mp l e me n t i n g r e g i o n ,e t c . ,t h i s pa p e r a n a l y z e d t h e p r o b l e ms e x i s t i n g i n a d mi n i s t r a t i v e pe n a l t i e s a n d
me t h o d s , c r i mi n a l t r a n s f e r p r o c e d u r e , a n d me a s u r e me n t o f p e n a l t y , e t c . .
Ke y W or ds :i l l e g a l me di c a l p r a c t i c e c r i me;c r i me f e a t u r e ;s e n t e n c i ng c ha r a c t e r i s t i c s ;e mp i r i c a l r e s e a r c h
本— —从 中 国裁 判 文 书 网 中 。 以“ 非法行医罪” 为 检
药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及经济社
会 发展 还 不适应 . 看 病难 看 病贵 现象 突 出 , 非 法 行 不 止 , 问题 十分 严 峻 。m 2 0 1 3年 , 国家 卫 生
裁判 文 书作 为 实证 考 察样本 , 对非 法行 医罪进行 实证研 究— — 结合 实证 研 究 中所发 现 的 非 法行 医罪在 性 别 、
文化程度 、 执业许可、 实施 区域等方面的特点, 分析其在行政 处罚力度和方法、 刑事移送程序以及量刑等方面 所存 在 的 问题 。
关键 词 : 非法 行 医罪 ; 犯 罪特 征 ; 量刑 特征 ; 实证 考 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