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分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执业注册、未经审批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医疗活动,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非法行医罪是一种侵害人身健康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求有实施医疗行为的事实。
即被告人必须实施了非法行医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诊断、治疗、手术等医疗活动。
其次,要求有损害结果的发生。
即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必须给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这一点是非法行医罪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
再次,要求有明显的违法行为。
即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执业注册、未经审批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医疗活动等。
最后,要求有明显的过错行为。
即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是出于过错而非出于正当行医的情况下进行的,且具有明显的过错性质。
综上所述,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是比较严格和明确的,只有在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以上几个方面的条件时,才能够构成非法行医罪。
对于非法行医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加强对非法行医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考试刑法则复习笔记(六)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复习笔记(六)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妨碍公务罪: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为对象:不包括妨碍军人执行职务;→妨害军人执行职务罪行为内容:阻碍合法的执行职务行为;主观方面: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阻碍。
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走私罪;按一罪从重: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同时要注意转化问题;注意不作为的方式2、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方式:非冒充是、下冒充上、此冒充彼;冒充军警人员进行犯罪活动的处理:如果是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属于第 263 条规定有抢劫罪的加重情形;如果是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定招摇撞骗罪并以第 279 条第 2 款从重处罚;如果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定第372条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如果是冒充武警招摇撞骗的,则根据第450 条规定,仍应定第372条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如果认为可以此罪可以包含钱这种利益的,那么由于此罪与诈骗产生法条竞合,会导致罪刑不适应,但如果认为此罪可以骗财,但数额巨大的话按诈骗罪处理,那么这样就会违法罪刑法定原则(因为诈骗罪中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所以:韩说认为此罪不能包含钱这种利益,张明楷表示支持。
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量刑(3篇)
第1篇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行医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本文将围绕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量刑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非法行医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 概念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违反国家医疗管理法规,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这是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前提条件。
只有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才能被认定为非法行医。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行医行为。
非法行医行为包括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为患者开具处方、进行手术等。
(3)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是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必要条件。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年内非法行医两次以上、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非法行医所得金额较大等。
三、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的量刑标准1. 量刑原则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非法行医罪的量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即对非法行医罪的处罚应当公正、公平,不分性别、民族、地域等因素。
2. 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非法行医罪的刑罚适用1. 累犯对于非法行医罪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即对于一年内非法行医两次以上的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2. 自首对于非法行医罪的自首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即对于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非法行医行为前,主动投案自首的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立功对于非法行医罪的立功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有什么区别?案例实录陆某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开设乡村门诊从事诊疗活动达10年之久。
一天,陆某在为村民刘某接生时,盲目使用催产素,导致产妇宫腔压力异常增大,羊水进入破裂血管,形成羊水栓塞,最终导致刘某因急性心肺功能衰竭死亡,胎儿宫内窘迫死亡。
那么,陆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有什么区别?律师分析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在于:(1)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医生职业的医务工作人员;(2)非法行医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而医疗事故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则表现为过失;(3)构成非法行医罪不要求患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发生,而对于医疗事故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必备要件。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疗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或者损害健康的行为。
那么,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未取得医疗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是非法行医罪的首要构成要件。
这里的“医疗活动”是指医疗行为的总称,包括诊断、治疗、护理、术后康复等一系列医疗过程,包括针灸、推拿等传统医疗服务。
二、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在医疗活动方面,要求从事者具备相应的医疗执业证书和相关手续。
没有取得相应的医疗执业证书和手续的从业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时是违法的,否则就属于非法行医罪。
具体来说,这就意味着罪犯必须明确知道自己没有资格从事这项工作,却仍顽固地从事。
三、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或者损害健康的行为非法行医罪的最后构成要件是,罪犯的行为必须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或者损害健康。
在法律中被划分为两类:轻微伤和重伤,轻微伤是指伤害程度较轻,影响较小,而重伤则是指影响到人体重要部位和器官,且对人体机能的影响比较大,例子则比如头部受伤而导致脑震荡等。
立案标准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是以下几个方面所体现的:一、引起重大社会关注非法行医罪被打击的首要考量是社会影响,因此只有引起社会关注,才可能唤起检方的重视,进而得到立案追究的机会。
特别是在如今人们越来越关注健康问题的当下,非法行医罪引起的关注程度尤其高。
二、罪犯是否触犯刑法规定罪犯是否触犯刑法规定是评定非法行医罪是否立案的重要依据,包括罪犯是否从事相关医疗活动,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否对患者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或者损害健康。
只有当这三个方面都被满足,非法行医罪才可以真正立案。
三、患者受到损害或威胁患者是否受到损害或威胁也是非法行医罪是否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
如果非法行医行为没有给患者带来实质性的危害或者损失,那么无论其过程有多么危险和不人道,都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
蔡某某非法行医案—非法行医罪的法律界定
蔡某某非法行医案—非法行医罪的法律界定【案号】(2006)深南法刑初字第426号;二审;(2007)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3号【案情】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
2005年8月27日上午8时左右,被害人刘某某(1995年9月6日出生)因呕吐导致身体不适前往蔡某某所在诊所就诊,蔡某某经诊断,在不知道被害人曾某某头部的情况下,将刘某某诊断为肠胃炎进行用药。
当晚19时许,刘某某的父亲见刘某某未有好转,又将刘某某带到蔡某某的诊所,蔡某某便开了两瓶吊针让刘某某打点滴。
刘某某在打第二瓶吊针没多久,便嘴唇发白,手脚僵硬。
随后,蔡某某从刘某某母亲处得知刘可能曾撞到头部,遂要求刘某某的父亲将刘某某送去医院救治。
刘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无效于9月5日死亡。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2005)3341号鉴定书鉴定,刘某某符合左颞顶部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并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深圳市公安局技法鉴字(2005)0416号鉴定书鉴定:一、刘某某符合左颞顶部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后呈脑死亡状态,后并发肺部感染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二、蔡某某的医疗措施存在明显的误诊和对病情的延误,导致刘某某在原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的基础上丧失抢救机会而死亡。
经查,被告人蔡某某毕业于某卫生学校口腔医学专业。
1998年12月15日广东省揭西县人事局以蔡某某于1998年9月经揭西县职改办核准初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具备了口腔医士专业技术资格,发给蔡某某《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2000年11月24日蔡某某获得《医师资格证书》,专业为口腔医学,类别为口腔;2004年3月1日蔡某某获得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生执业证书》,可以在深圳某门诊部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口腔内医疗活动。
2004年7月开始,蔡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经营一无牌诊所,但其一直未在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局办理相关手续。
【审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刘某某是因左颞顶部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并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而刘某某的家属将其送往蔡某某处就诊时并未告知蔡某某刘某某头部曾某到碰撞的事实。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33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陈永生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一、伪证罪:(一)领域:刑事诉讼过程中。
(二)主体:仅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员、翻译人员。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领域:也仅限于刑事诉讼过程中。
(二)主体: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07年)64.王某担任辩护人时,编造了一份隐匿罪证的虚假证言,交给被告人陈小二的父亲陈某,让其劝说证人李某背熟后向法庭陈述,并给李某5000元好处费。
陈某照此办理。
李某收受5000元后,向法庭作了伪证,致使陈小二被无罪释放。
后陈某给陈小二10万美元,让其逃往国外。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王某的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B.陈某劝说李某作伪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C.李某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帮助犯D.陈某让陈小二逃往国外的行为构成脱逃罪的共犯【答案】BCD三、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一)妨害作证罪的两种方式:阻止作证和指使作伪证。
(二)妨害作证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别:对象不同。
妨害作证罪的对象是证人,也即针对的是言词证据,不包括实物证据,这是本罪区别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处。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针对的是实物证据。
(三)妨害作证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区别:时间不同。
妨害作证罪:发生在证人作证之前。
打击报复证人罪:发生在证人作证之后。
(四)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区别:领域和主体不同,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16年)20.甲杀丙后潜逃。
为干扰侦查,甲打电话让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
乙照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并描述了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B.对乙伪造证据的行为,甲不负刑事责任C.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成立诬告陷害罪D.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成立包庇罪【答案】C(14年)61.甲的下列哪些行为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不考虑情节)?A.甲、乙共同盗窃了丙的财物。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如何处理_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司法解释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如何处理_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司法解释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对于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尤其是致人死亡的处理,有着特定的司法解释。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非法行医的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处理方式一、非法行医致死重刑的困境非法行医人给人以能治病的表象,诱使他人轻易将身体交付于自己。
而非法行医人由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不具备所需的医疗知识、技能和设备条件,随时可能侵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
非法行医人对这一点是明知的,但为了个人利益,无视社会要求,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和公共利益严重不负责任、漠不关心。
非法行医致死是非法行医危害的极端表现,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我国刑法对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
而类似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一般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医疗事故罪法定刑一般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法定刑远高于后者的法定刑,其起刑点即是后两罪最高刑之和,与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相同。
纵观域外规定,该罪的法定刑相对较低。
例如,日本刑法第211条规定:“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伤的,处5年以下惩役、监禁或者50万元以下罚金。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35条规定:“从事私人医疗业务或私人制药活动的人员,如果没有从事所选择的该种活动的执照并过失损害他人健康的,处数额为12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年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3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3年以下的剥夺自由;上述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5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匈牙利刑法第171条规定了职业活动中的侵害人身罪,该条规定:“任何人违反其职业规定,……如果造成致人死亡后果的,处1至5年监禁”。
荷兰刑法典第21章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罪,其第307条规定:“因过失或疏忽致使他人死亡的,处9个月以下监禁或拘役,或处四级罚金”,第309条规定:“若以公务身份或职业资格实施本章规定的重罪,法官可将其监禁刑加重三分之一”。
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认定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认定一、医疗机构开办者对于取得资格证书的医生擅自开办诊所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行医罪,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观点:1、第一种观点是认为构成非法行医罪,例如行为人的医师资格是《执业医师法》施行前在河南省取得,到北京市行医依法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在北京市开办个体诊所,申请个体行医,没有经北京市卫生行政机关审批,因此构成非法行医罪;2、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私人开办的诊所,虽然有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许可证书,但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者的,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3、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情况认定为无罪,行为性质仅属于行政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在医疗操作中无过错的不构成犯罪,有医疗过失的应认定为医疗事故罪。
如周兆钧非法行医案中,行为人取得行医执照,在街道办开办的、未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务室内行医,行医过程中导致被害人死亡,在操作行为中没有过错,应认定为无罪。
从主体身份上分析,既是行医的医生又是诊所的开办者,此时对“医生执业资格”应解释为个人执业资格和医疗单位执业资格的统一。
为维护卫生管理秩序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对于个人行医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而对于个人开办医疗机构的要求更为严格,不仅要求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和技能,还要求具备必要的设备和物质条件。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开办诊所的执业资格由三方面构成,一方面要求行为人通过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医生资格证书,另一方面需要履行医政管理方面的手续,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接受定期考核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书,三是需要经过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查,发给执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许可证。
此时行医者和开设者两个主体身份集合为一身、合并为一体,只要失去其中一个资格属于非法行医罪。
从法律适用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不仅包括行医者,也包括医疗机构的开办者。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5种非法行医情形
灏
最 高人民法院司法解 释规 定 5 非法行医情形 种
肖 山
20 年 5 9日, 08 月 最高法通过新华社公布 了《 最高人 民法院关 于审理 非法行 医刑
事案件具体 应用 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进 一步 明确 了认定非法行 医犯罪行为 的 5 种
者个人 , 未取得 医疗执 业许可证 , 不得展开诊疗 活动。” 此, 国《 据 我 刑法》 19 年修 在 97
改时, 新增加 了一项 罪名—— 非法行 医罪。
修 改后 的《 刑法》 3 6 第 3 条规定 , 未取得 医生执 业资格 的人非 法行 医, “ 情节严 重 的, 3年 以下有期徒 刑 、 处 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 或者单处 罚金 ; 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 严
草药给产 妇吃 , 甚至给产妇 动刀子做 手术 , 这样很 容易耽误产妇母子 的生命 ; 有 的农 还
村土 郎 中, 喜欢用偏方找 草药给他 人 治病 , 在很 多农 民看来 , 这是做善事 , 实际上 , 但 由
于这 些人缺 乏基本 的医疗 知识 , 因此容 易耽误 病情 , 造成危 险, 至危及人 的生命 。 甚
情形。 根据这 项解释 , 在农村地 区普遍存在 的家庭接 生员, 了为在家 中分娩 的产妇进 除
行接 生外 , 不得从事其他 医疗行为 , 否则就是 非法行 医。
五类情形属于“ 非法行 医”
19 年 2 2 94 月 6日国务院发布 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 第 4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 “
专 家认 为 , 非法行 医在 中国之所 以比较 普遍存 在 , 了和经济不发达 有关之外 , 除 人 们普遍存在 的落后观念也是 重要原 因。 尤其 是在 中国农村 , 人们 宁愿相信偏方 , 不愿意 相信 医院 , 这使 得很 多人容 易被 非法行 医者耽误 。 还 有一个 重要 的错误观 点在 于 , 多人认 为 , 医的事情 , 很 行 不管合 法与否 , 出发 点 都是好 的 , 都是为 了治病救人 , 因此 , 只要 没有造 成危害 , 即使没有执 照者行 医, 也被人 们普遍认 可和接受。 一旦发 生危 险 , 但 就可 能是 致命 性 的。 次司法解释 , 这 也针对这种
民法典非法行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法⾏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所有的医⽣在给患者治疗的时候都应该持证上岗,并且还需按照法律规定⾏医,如果在⾏医的过程中出现了⾮法⾏为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法⾏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法⾏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在鉴定结果出来后⽣效。
根据《民法典》第⼀千⼆百⼀⼗⼋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千⼆百⼆⼗⼀条【诊疗活动中医务⼈员过错的界定】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千⼆百⼆⼗⼆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法⾏医犯罪的刑事责任⾮法⾏医者不仅⽆视国家法律,不经卫⽣⾏政管理部门批准,需要承担相应的⾏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且病房表现为医疗技术⽔平低下,甚⾄根本不懂得医学,往往给病⼈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考虑到危及⽣命。
由于⾮法⾏医与医疗纠纷的性质不同,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和条件也有很⼤差别。
从本质上讲,⾮法⾏医与其他普通伤害是相同的,但从犯罪的主观⽅⾯来分析,⾮法⾏医⽆论⼿段如何恶劣,仍然属于过失犯罪。
即⾮法⾏医者对发⽣的伤害结果应该预见,因累信能够避免,以致发⽣了这种结果,⾮法⾏医者对伤结果的发⽣不是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是持不定的态度。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法⾏医者,还是靠诊疗营利,⽽是打着诊疗的旗号,或直接骗取钱财,或兜售伪劣“药品”,或在病⼈⾝上实施明知有毒或有害的措施,此时已不属于单纯的⾮法⾏医,应按故意犯罪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法⾏医给病⼈造成的损害程度,⾏为⼈应分别承担过失重伤罪和过失杀⼈罪的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涉及罪名
医疗活动造成病人死亡医生涉及罪名一、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医生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就诊人死亡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不合格的医疗行为是死亡结果发生的全部原因。
否则就诊人死亡的事实不能作为定罪和量刑的依据。
必须有医疗事故鉴定、法医鉴定(公安)或者司法鉴定(法院)证实医生的不合格医疗行为直接造成了病人死亡。
否则,有可能是医疗意外。
二、相关罪名分析医生行医致人死亡,可能涉及故意杀人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为本案中,医生没有杀人的动机、故意,只可能是过失所为,所以不讨论故意杀人罪。
(一)医疗事故罪1、定义: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
2、犯罪主体: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3、犯罪客体: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病人的生命健康。
4、主观要件:医生对就诊人死亡后果的发生是过失的心理态度,而且是严重的过失,不是故意的行为。
如果是故意,就是故意杀人罪。
5、客观要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6、案例说明:(1)违章医疗行为虽然对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终因病情发展引起病人伤残或死亡,如抢救农药中毒病人时使用的解毒剂数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2)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没起到任何作用而由于病情发展引起伤残、死亡,这包括医方违章不作为和无效作为两种情形;(3)违章医疗行为同治疗需要背道而驰从而加剧病情引起病人伤亡,如用反药等;(4)违章医疗行为本身直接破坏人体而直接引起伤亡或同原患伤病相互迭加共同导致病人伤亡,如手术时操作粗心误伤大血管等等。
7、法定刑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行医罪1、定义: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2、犯罪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
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一、关于“非法行医”中“行医”行为的认定问题何谓“行医”?行医就是指从事执业医生所从事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执业医生都是具有医药卫生专业知识、掌握疾病诊断、治疗技能的专业人员,医生所从事的业务是凭借专业知识与技能而进行的或者以其为基础,这就决定“行医”是医生凭借其医药卫生知识与技能而实施的专门性医疗行为。
但医疗行为可能是一次性的也可能是反复实施的业务行为。
非法行医罪中的“行医”应当是指后一意思即以医疗为业的医疗行为。
这里的“医疗为业”并不要求行为已实施了多次,也不是专指以此为惟一职业。
以继续反复实施的意思实行医疗行为,其第一次治疗就足以成立“行医”;同样,行为人有正当职业,将医生业务作为兼职、副业也不影响“行医”的成立。
反之则不属于“非法行医”中的“行医”行为。
例如:出于“帮忙”的目的偶尔为同乡接生造成被接生人死亡的,不符合“非法行医”主观上所需的特征,不能将其视为一种“行医行为”。
如果被告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主观上存在过失,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下列行为因不具有“行医”性质,也不是非法行医罪所要求的“行医”:(1)以求神问卦、赶鬼驱邪的迷信方法对他人的疾病进行所谓“治疗”。
(2)以推销药品为目的采用简单电子仪器对他人作笼统性“体检”。
二、关于对“非法行医”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刑法将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界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何含义,理论界原来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这里的“医生执业资格”是指没有《执业医师法》中所称的执业医师资格,有的认为是指有执业医师资格而无执业证书的,有的认为是指有执业证书但是未经工商批准擅自从事医生职业活动的。
对此《解释》第一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执业医师注册的人员,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或者超越其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非法行医不仅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医疗秩序,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对于非法行医行为,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对于非法行医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是指公安机关在接到非法行医案件线索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及是否应当立案侦查的标准。
对于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是否构成非法行医。
公安机关在接到线索后,需要对涉嫌非法行医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其是否具备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注册证书,以及是否超越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
只有在确认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后,才能够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其次,是否涉嫌严重后果。
在确认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的基础上,公安机关还需对其行为是否导致严重后果进行评估。
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导致患者健康受损、身体伤害甚至死亡等情况。
只有在确认其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后,才能够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是否具备证据支持。
在确认行为构成非法行医且涉嫌严重后果后,公安机关还需搜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记录、患者证言、医疗机构证明等,以证实其非法行医行为及导致的严重后果。
只有在具备充分的证据支持下,才能够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综上所述,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是否构成非法行医、是否涉嫌严重后果以及是否具备证据支持。
公安机关在接到非法行医案件线索后,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患者合法权益。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其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其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非法行医,也就是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进行的行医行为。
非法行医者一般都没有系统学习过医学专业知识,也没有接受过正规培训,根本不具备行医的资格或条件,严重威胁着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妨碍着国家对医师的正常管理秩序。
在加大行政管理与制裁的同时,刑法设立了非法行医罪,以加强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为:(1)犯罪客体首先侵犯的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管理秩序和医师执业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其次侵犯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使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
因此,本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
非法行医罪并不强调必须有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或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行为的发生。
只要是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即使未发生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或死亡的事实,也可构成本罪。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医师执业法律制度和医疗机构管理秩序,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人是否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是本罪区别于医疗事故罪的主要区别。
同样是造成了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就诊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具有医师执业资格者,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行为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者才构成本罪。
此外,本罪还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轻微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自然人。
但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除外。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犯罪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
这种故意主要表现为故意违反国家医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和医疗机构管理秩序。
至于造成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和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后果可能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但不得因此而否定本罪的故意性质。
因为上述后果的发生是行为人故意违反医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不具备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的。
非法行医罪之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探析——以周某非法行医案为例
非法行医罪之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探析——以周某非法行
医案为例
颜运华
【期刊名称】《医学与法学》
【年(卷),期】2024(16)1
【摘要】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行医罪所具有的三种核心构成要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其情节严重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
司法实践中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行医”和“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分歧:“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不能解释为“已经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而未获得医师执业资格”,而应当解释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医”应当局限于将实施医疗行为作为业务的营利行为,而对不具有营利的目的,只偶尔针对特定个人实施的医疗行为,不能认定为本罪的“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加重情节,应当限制在就诊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与非法行医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范围内。
【总页数】6页(P66-71)
【作者】颜运华
【作者单位】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05;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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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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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及处罚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及处罚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医
疗收入的行为。
非法行医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立案标准和处罚措施。
首先,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要素,即实施非法
医疗活动的行为;二是结果要素,即对患者身体健康或者生命造成严重后果的结果。
对于行为要素,主要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手术等医疗行为。
而对于结果要素,则是指患者因非法医疗活动导致身体健康受损或者生命受到威胁的后果。
只有当以上两个要素同时具备时,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针对非法行医罪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形式。
对
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相关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非法医疗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
而对于对患者身体健康或者生命造成严重后果的非法行医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处以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
总之,非法行医严重危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对非法行医
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立案标准和处罚措施。
对于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来说,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依法从事医疗活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警惕,远离非法医疗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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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非法行医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分
非法行医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分
1.非法行医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非法行医罪的客观特征有多种表现,但其中一种危害结果是造成就诊人员伤亡,这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后果有相同之处。
在刑法修订以前,由于中国刑法没有规定非法行医罪,对于非法行医行为一般按照后四罪定罪处罚。
因此,在实践当中非法行医罪与上述四罪很容易混淆,特别是对于没有固定场所,不经常进行非法行医活动的非法行医行为,尤其难以认定。
那么非法行医罪和后四罪有何区别呢?它们区别主要表现为:(1)客体不同。
非法行医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而后四罪所侵犯的客体仅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行医罪发生在非法从事医疗活动的过程中,而后四罪的发生一般都不在医疗活动的过程中。
(3)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四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不同。
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或间接故意,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非法行医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分
2.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1)客观方面不同。
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主体不同。
前者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3)主观方面不同。
前者对行为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则是直接故意。
后者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非法行医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分
3.非法行医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法规,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它与非法行医罪的共同之处表现为,都是违背国家许可证制度,都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客体不同。
非法行医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一般并不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行医罪表现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而后者表现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3)主体不同。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通常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非法行医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客观方面,诈骗罪与非法行医罪中行为人根本不懂医疗知识,却号称自己精通医术,牟取就诊人钱财的行为极为相似,但二者具有本质的不同:
(1)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单一的,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
前者行为人主要是利用就诊人缺乏医疗知识,假装自己医术高明而欺骗被害人。
后者行为人则是使用骗术,即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
(3)主体不同。
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能够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方面不同。
前者表现为间接故意或过失,后者表现为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