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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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法行医存在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非法行医存在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非法行医存在的原因及对策近几年来无锡市持续保持了打击非法行医的高压态势,执法力度日益加强。

仅2009年就实施行政处罚217起(其中一般程序121起,当场处罚96起),罚款100万余元(到账近60万元);取缔非法行医窝点450家次,收缴药品400余箱,B超机、吸引器等大型医疗器械22件(台),价值约300万元。

然而,尽管打击非法行医取得一定成效,医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非法行医现象至今仍未绝迹,根本性的问题在特定区域内依然存在,非法行医屡禁不止,已成为社会一大顽疾,卫生监督机构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任重道远。

为此,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笔者就无锡市打击非法行医面临的问题提一些建议,供同道参考。

1我市非法行医现状非法行医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从2009年的217起案件中可以看出,我市非法行医主要种类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非医师行医案、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案、超范围行医案、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等。

2非法行医存在的原因2.1低收入群众给非法行医提供了生存市场非法行医的服务对象多为外来务工人员和低收入群体,经济基础薄弱。

这些“黑”诊所大多设在外来人员聚集区,由于在极低收入群体聚集区医疗机构设置不足或空白,给“黑”诊所设立创造了条件;由于其距离近、应诊时间长、就诊方便,加上收费比较低,遇到老乡或老客户还可以赊账等一系列优惠条件,大多数群众除突发急病或重病外,一般喜欢选择到这些“黑”诊所就诊。

另外,出租屋管理制度不完善是造成非法行医屡禁不止的一个关键因素[1]。

许多地下“黑”门诊都是以出租屋为窝点,从事非法行医活动。

2.2非法行医有较大的利润可图非法行医者靠租赁闲置的房子开设“黑”诊所,其设施简陋、投入小、成本低。

非法行医中的难点及对策

非法行医中的难点及对策

打击非法行医中的难点及对策上海预防医学杂志Shangh~JournalofPreventiveMedicine2008年第2O卷第7期2008,V o1.20No.7文章编号:1004—9231(2008J07—0362—02打击非法行医中的难点及对策陈德坤,曹月娣,白晓明(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江苏无锡214174) 为了保证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给民众提供一个安1.3处罚难全的医疗环境,自2004年,在全国范围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虽然各地非法行医现象得到明显遏制,但是各地非法行医仍然普遍存在,有的地方还十分嚣张.几年来,我区取缔非法行医200余家次,立案查处60余起,罚款人民币60余万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近20起.现通过几年来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实践,分析其难点及其可能的原因,探讨有效打击非法行医的措施,从根本上杜绝非法行医赖以生存的空间.1打击非法行医的难点1.1打击难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非法诊所的隐蔽性越来越强,非法行医者逃避检查的方法越来越多.如非法行医者为了躲避检查从不挂招牌,只挂个白色门帘或干脆什么标志都没有,有的则把房子出租,不断地变换自己的行医场所,并在晚上和休息日开门,使检查人员屡次扑空.更有甚者跟执法人员玩捉迷藏,你来检查时,他躲在人群里看热闹,你一走,他又继续开他的”诊所”.或设有专门替黑诊所报信的放哨员,执法人员刚走到巷头,巷尾的诊所就全部关门,游医溜得无影无踪.诊室内只有一张桌子,一把椅子,一盏灯,一些空药盒子(药一般都放在其他地方),取缔时都拿走也不值多少钱,起不到惩戒作用.很多非法行医者已经不是第一次接受处罚,取缔了五六次,但仍难以除掉..1.2取证难行政处罚取证困难是大多数医疗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普遍反映的问题.要取得医疗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转租许可证,承包医疗机构等违法行为的证据,需要发现它们的处方笺,诊疗日志等物证,事实上,几乎没有诊所会保留其处方笺等物证,也抓不住其现行,而指证转租许可证,承包医疗机构行为就更加困难了.假如证据不足,还可能会有被起诉的危险.对无证游医也同样存在取证困难的情况,有相当多的非法诊所,其广告上写的地址就是一间屋子里一张桌子,一把椅子,有的地方就一个人,其他什么也没有,病人来了会由专门的人带到更为隐蔽的地方去诊疗.还有的就是直接去病人家中,看完就走,收集证据十分困难.作者简介:陈德坤(1965一),男,主治医师,学士.?-rJ,--I=管理与监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出台,其中有些规定已不适应10多年来医疗领域的新情况.如规定最高罚款1万元,这对于非法行医者来说,根本无法起到警示震慑作用.虽然刑法有规定:对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非法行医者,情节严重的,处有期徒刑和罚金等.而”情节严重”没有具体标准,很难操作.我们曾将1名非法行医时间比较长,经多次打击拒不停止非法行医者移交公安机关, 但由于其没有造成人员伤残,最后仍然没有能追究刑事责任.1.4执行难我们自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以来,共立案查处非法行医案件60余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就有19起,但是停止执业行为仍然难以到位.在等待其诉讼期间,他们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也没有更好的办法终止其非法行医活动.1.5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保障难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常常受到威胁.我区负责医疗市场监督管理的只有3人,而非法行医者也就是几十人换来换去,随着打击次数的增加,非法行医者几乎全都认识监督人员,监督人员常常受到他们言语的威胁,恐吓, 电话的骚扰,严重的还受到各种人身攻击,甚至在法庭上那些非法行医者都敢扬言要给以报复.2当前打击非法行医困难的原因2.1法律滞后对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黑诊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超范围经营的医疗机构,则“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也就是说,非法行医只要没有造成就诊人致残,致死等严重伤害,卫生行政部门只能依上述条款作出相对其非法所得十分轻微的罚款处理,而没收违法所得,由于当事人大多无相关的证据,所以无法认定非法所得.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无法确认非法经营主体(经营者),加上非法行医经营者经常藏匿贵重医疗器械药品逃避取缔,对其处以罚款和没收药械收效甚微.对于被取缔后重操旧业的非法医疗点,卫生部门只能予以再次2008年第20卷第7期2008,V o1.20No.7上海预防医学杂志ShanghaiJournalofPreventiveMedicine取缔,却没有更严厉的法律及措施给予严惩,导致执法人员疲于奔命,非法行医打而不死,死而复生.2.2存在非法行医的土壤居民,村民对无证行医的危害性没有足够的认识,甚至在黑诊所附近就有正规的医疗机构,而很多人为了求方便图便宜都选择到黑诊所看病,为非法行医提供了市场.城乡接合部的房屋出租户还为非法行医者提供居住和医疗活动场所,甚至通风报信,包庇纵容非法行医者.在执法过程中一些居民还出面为非法行医者打抱不平,甚至制止执法.2.3监管不到位一方面,药品市场监管不到位,非法药贩送药上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药品销售商只能把药品销售给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非法行医者绝大部分是江湖游医,他们根本就不可能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但由于药品经营市场的放开,药品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使,任何人只要出钱,就有人送药上门.另一方面,单独依靠卫生行政部门监管,执法人员少,很难全面监管.就我区而言,共有6个镇,行政村近100个,除了区人民医院外,还有1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多个社区卫生服务站,30多家社会医疗机构,而且我区经济比较发达,外来人口多,但是,医政执法人员就3人,远不能满足日常的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需要.2.4其他社会问题比如大量医学专业毕业生不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既不能执业,也不能申请个体开业,在城市又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就回家或是在城中村等地购置一些简单器械开起了门诊.又如农村城市化后,原来的乡村医生也存在同样的情况.3根治非法行医的几点思考3.1严格立法是根除”黑诊所”的有效保障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我们对非法行医者仍停留在行政处罚上,并且行政处罚难.而在国外,无证行医本身就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我国刑法虽然规定:对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非法行医者,情节严重的,处有期徒刑和罚金等.但因为”情节严重”没有具体的标准,很难操作.因此,有必要对”情节严重”作出有效的解释,利于在打击非法行医中的实际操作.3.2建立综合执法机制按照规定,开办诊所除需要在卫生部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外,还需要在工商,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因此,对于非法经营的”黑诊所”,相关部门也有查处,制止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加强出租屋管理,使非法行医者无立足之地.国务院370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明确规定,若将房屋出租于非法行医者,出租者要承担连带责任,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出租房的管理.3.3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卫生资源非法行医者的服务对象大多为外来务工人员和学生,这一部分人没有加入医保,到医院看病一是嫌贵,二是没有时间,这也是非法行医得以存在的土壤和环境.如果正规医疗机构能提高服务质量,减低看病费用,那么非法行医者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3.4适当放开医疗市场,”堵疏”结合重新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要在”堵后门”的同时,适度地”开前门”,卫生行政部门以规范其执业行为为重点,抓好医疗质量和依法,守法行医,对一些人员资格和基本条件均符合要求的无证诊所可以放开前门,让其优胜劣汰.3.5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管理非法诊所都是一些无牌无证的机构,他们根本不可能从正规的医药公司购买到合格的药品,只能从一些地下制药窝点那里购买价格低廉,质量低劣的药品,或者借用其他医疗机构的许可证.因此,非法行医市场的整治应该与地下假药市场的整治有机地结合起来,必须彻底端掉假药市场的老窝,断了游医们的药品”源头”.3.6办管分离加强有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杜绝有证假医现象.不断规范有证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也是规范医疗市场秩序的要求.3.7加强舆论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认识,让群众不到无证单位求治,让非法行医者失去其存在的土壤.(收稿日期:2008—02—18)。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司法解释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司法解释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如何处理 _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司法解释一、非法行医致死重刑的困境纵观域外规定,该罪的法定刑相对较低。

例如,日本刑法第211 条规定:“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伤的,处5 年以下惩役、监禁或者50 万元以下罚金。

”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35 条规定:“从事私人医疗业务或私人制药活动的人员,如果没有从事所选择的该种活动的执照并过失损害他人健康的,处数额为12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 年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 或处3 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3 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上述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5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匈牙利刑法第171 条规定了职业活动中的侵害人身罪,该条规定:“任何人违反其职业规定,如果造成致人死亡后果的,处1 至5 年监禁”。

荷兰刑法典第21 章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罪,其第307条规定:“因过失或疏忽致使他人死亡的,处9 个月以下监禁或拘役,或处四级罚金”,第309 条规定:“若以公务身份或职业资格实施本章规定的重罪,法官可将其监禁刑加重三分之一”。

该条涵盖了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情形。

1988年韩国刑法第268条规定:“因业务上的过失或者重大过失致他人死伤的,处五年以下徒刑或者两百万元以下罚金。

”上述各国的规定是基于行为人业务上的过失而致人死伤的规定,当行为人非法行医致人死伤时,多以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论处。

德国、意大利、瑞士的刑法中没有关于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的特别规定,对于这种情形以过失杀人罪或过失伤害罪论处。

如果刑罚不以罪过作为适用的限度,仅以对社会成员的威慑,对犯罪人的隔离或最适当的再社会化为追求目标,无疑就是将刑罚变成了一种实现某种预防性刑事政策的随机的工具” ; “在根据行为以及行为人具体情况不需要判处刑罚时,不得以报应为由判处不必要的刑罚,在需要判处刑罚时,不能以预防犯罪为由判处超出报应程度的刑罚”。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非法行医致死案判处重刑预防非法行医的效果不佳。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执业注册、未经审批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医疗活动,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非法行医罪是一种侵害人身健康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求有实施医疗行为的事实。

即被告人必须实施了非法行医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诊断、治疗、手术等医疗活动。

其次,要求有损害结果的发生。

即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必须给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这一点是非法行医罪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

再次,要求有明显的违法行为。

即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执业注册、未经审批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医疗活动等。

最后,要求有明显的过错行为。

即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是出于过错而非出于正当行医的情况下进行的,且具有明显的过错性质。

综上所述,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是比较严格和明确的,只有在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以上几个方面的条件时,才能够构成非法行医罪。

对于非法行医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加强对非法行医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

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

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摘要:一、非法行医的定义与法律规定二、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标准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4.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三、非法行医罪的刑罚与处罚四、非法行医对社会的影响及如何防范正文: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

在我国,非法行医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和打击。

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点: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这类行为指的是未经合法途径获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这是指个人在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办医疗机构并从事医疗活动。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在医师执业证书被吊销期间,从事医疗活动视为非法行医。

4.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这类行为包括未取得任何医学教育背景和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行医罪的刑罚与处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对社会的影响严重,它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还可能导致就诊人遭受不必要的健康损害,甚至危及生命。

为了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采取了高压打击态势。

为了避免非法行医所带来的风险,广大群众在就诊时应当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并向医生了解其执业资格和诊疗范围。

解读非法行医罪(二)

解读非法行医罪(二)
处 罚 后 不 思 悔 改 仍 从 事 诊 疗 活 动 的 ,在
医疗 事 故 分 为 甲 、乙 、丙 、丁 、戊 5 等 个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药 品 ,按 假 药 论
非 法行 医过 程 中 调 戏 、 辱 、猥 亵 妇 女 、 级 , 列 举 了 1 5 情 形 。 应 伤 残 等 级 处 :国 务 院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禁 止 侮 共 种 3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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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非法行医罪 ( ) 二
文 / 欣 万
非 法 行 医罪 的 认 定 是 多 年 来 理 论 界 每 个 人 观 点 都 不 一 致 。 的 焦 点 问题 之一 。 自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最
不宜过大的立法原意 。
3使 用假药 、劣 药或不符合 国家规 .
的 实 际 问 题 ,在 以前 缺 乏 司 法 解 释 的 情 第 五 条 规定 :“ 度 残 疾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定标准 的卫 生材 料、医疗器械 。足以严 轻
况 下 , 能 由 法 官 的 自 由心 证 做 出判 断 , 导 致 一 般 功 能 障 碍 ” 只 ,参 照 卫 生 部 《医疗 重危害人体健康 的 由此 容 易产 生 不 同 的理 解 并 发 生 歧 义 。
布 后 ,非 法 行 医 罪 的 犯 罪 构 成 得 到 了 明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认 定 为刑 文 看 , 不包 括 这 种 情 形 的 。 稿 的规 定 具 应 是 初
确 界 定 。 本 文 将 围 绕 《 释 》做 进 一 步 法 第 三 百 三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 节 是 : “ 成 传 染 病 传 播 或 者 有 传 定 :“ 乙 类 传 染 病 中传 染 性 非 对

非法行医的原因及经验

非法行医的原因及经验

非法行医的原因及经验非法行医是指没有取得医学相关领域的合法证书和资格的人,却擅自向病患提供医疗服务。

这种行为,不仅是违法的,而且对社会和个人的危害非常大。

那么,造成非法行医的原因是什么?以下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总结了一些可能的因素:一、制度原因在我国,医疗资源不够,医疗服务与病患的需求之间的供求矛盾十分尖锐。

特别是在医疗需求高峰期,病人排队就诊时间漫长、医院的收费又很高,很多病患需要等待很长时间才能得到合理的治疗。

这也是非法行医得以生存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病人不得不选择寻求一些其他途径的医疗服务。

非法医疗行业的形成,就是基于这个巨大的需求之上。

尽管国家提出了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医疗卫生领域的改革方案、名医工程等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但还有不小的改进空间。

二、社会原因近年来,社会上不法分子的数量和质量又有了新的变化:非法执业的人群不再是小诊所开药的“老师傅”和小诊所的护士那么简单,而是一些源自不同领域的人才,经营方式更加高明,服务客户的范围更广,具有更高的经济效益。

这造成的结果是,虽然遭受打击的依然是小诊所,但非法医疗的产业链已经越来越长、越来越大、越来越难以摧毁。

三、经济原因非法行医的主要目标是赚钱,执业者为了拓展生意不惜投入很高的成本,通过巨大的打广告或者挖角其他医疗中心的技术人员这些方式来获取市场份额。

虽然,非法科技更加落后,设备和药品等各个环节都面临风险,但价格却是样样低廉,这既让执业人员抢到了很多补助,也促进了不少顾客的选择。

那么,如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非法行医的问题呢?以下几点值得注意:一、完善制度以医疗服务作为一个特别复杂的生产流程跨界经营的自然规律,需要治理的是利益和文化、制度和管理、市场和服务的关系、建立完善多元化诊疗优化服务和保护权益的制度,只有如此,才能消除非法医疗的赖根。

二、拓展现有制度的稳定和技术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不少医疗领域的监管部门,但基层等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招商依然是软肋,需要不断加强。

[医学]医疗机构非法行医几个重点问题 (2013-10-24)

[医学]医疗机构非法行医几个重点问题 (2013-10-24)

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 中:无证行医、聘用非卫、超范围行医、出租、外包医疗科室”。
卫生部等七部委2007年《关于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 通知》中:无证行医、聘用非卫、出租、承包科室、非法从事性 病诊疗活动、“两非”、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超范围行医、违法 发布医疗广告
重要批复: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 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 法发【2004】224号)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
卫计委2013年9月27日《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中提及的本次专 项行动中打击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主要内容有:
1、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 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2、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
3、查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4、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 人工终止妊娠(简称“两非”)行为。
狭义:狭义主要是指刑法第336条第1款非法行医罪 , 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行为。
目前我国及我省管理医疗机构执业活 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五个部分
(一)人员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4、《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5、《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6、《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考试暂行办法》 7、《关于执业医师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9、其他

非法行医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探讨

非法行医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探讨
非法 行医 罪构成 要件 的界定 非 法行 医罪 , 是指 未取 得医生 执业 资格 的人 非法 行 医, 节 情 严 重的行 为 。在 9 7刑法 规定非法 行 医罪之前 , 因非法行 医行 为 而 造成严 重后果 的, 一般 是以故意 杀人罪 、 故意伤害 罪、 过失致 人 死 亡罪 、 失致人 重伤罪 定罪 处罚 。尽 管 9 刑法 新增 了非法 行 过 7 医罪 , 对于 该罪 的构成 要件 , 论上 还存在 诸多 争议 。 但 理 ( ) 一 非法行 医罪 的主体 关 于非法 行医罪 的主 体, 大多数 学者 认为 是一般 主体 , 也 但 有 学者认 为是特 殊主 体 , 即未取 得 医师 执业 资格 的人 员。 者 笔 赞 同该罪 是一般 主体 的观 点, 即凡达 到刑 事责任 年龄 , 有刑 事 具 责 任能 力的 自 人 , 可 以构成本 罪主 体 。 然 都 因为特 殊主体 必须 具 备 某种特 殊的 身份 , 且该 身份直 接影 响具 体案件 的定罪 量刑 , 如 贪污 贿赂罪 中的 国家 工作人 员、 医疗事 故罪 中的医务人 员等 ,未 “ 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仅仅是非法行医者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从 表象 上呈现 出来 的一种 身份 性的特 征 , 不是 刑法 意义上 的特殊 0

文章编 号 :0909 (001-7-2 10-522 1)1 20 0
( ) 法行 医罪的客 体 三 非
、பைடு நூலகம்
关 于本罪 所侵 犯 的客体 , 多数观 点都 认为 是复杂 客体 , 大 但 具 体 沦述 却 各有不 同 有观 点认 为本罪侵 犯 的主要 客体是 国家 、 :
对 医疗 卫生 工作 的管理制 度 , 要客体 是公 共卫生 ; 次 也有观 点认 为 本罪 所侵 犯的 客体是 国家 对 医疗工 作的 管理秩 序和 就诊 人的 生 命安全和 健康权 利; 还有 学者认 为本罪侵 犯 的客体是国家 对医

论非法行医罪的若干问题

论非法行医罪的若干问题

卫 生知识与技能而实施的专 门性 医疗行为。非法 行医罪是 不是要 给接受诊治的病人 造成一 定的损 害 , 而是通 过非法
典 型的职业犯 。所 谓职业 犯 , 指在其 非法职业 的范 围内 行 医行 为来谋取一定 的利 益 , 是 为此不 排除对 其行为要 发生
反 复实施 一定行 为的犯罪 。 职业 犯的特点在于 , J 犯罪人的 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 , 因此本罪 的 主观罪过形 式 不能手 除 } }
我 国刑法第 36 规定 : 3条 “ 未取得 医生执业 资格 的人非法行 “ 以营利为 目的” 以 法牟利为 目的” 。因此本罪 庸是 或“ 非 等 医, 情节严重的 , 三年 以下有期 徒刑 、 役、 处 拘 或者管 制 , 并 “ 以牟利为 目的” 的非法定 目的犯 ( 法未 明确规定 但划 = 刑 F
处罚金 ;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三年 上十年以下 认定犯罪又必不可少的特定犯 罪之 目的的犯罪 ) 。对 于实
有期徒 刑 , 并处罚 金 ; 造成 就诊人死 亡的 , 处十年 以上有期 际生活 中一些技术较高 、 医术精湛的医生在退休后 , 彳 或 T 徒刑 , 并处罚金 。根据 此法律 规定 , 以看 出, ” 可 非法 行 医罪 治疗某种病症 的技术 和经验 的人 , 在他人的请求下 , 好 Ⅲ
于 : 先 , 经验 上说 , 首 从 行为人非 法行 医的动机 主要就是为 素 )但是 , 意志因素来讲 , 为人 不会有积极追求危害结 , 从 行 了获取利润 , 这就像盗窃罪一样 , 实施盗窃行 为的动机在 于 果发生这一种心态 , 时危害结 果的 发生并不 是他所 追求 有
将他 人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 。“ 医” 行 是行 为人凭 借其医疗 和希望 的。作为非法行 医的行 为人来说 , 的最终 目的并 他

浅析非法行医罪

浅析非法行医罪

浅析非法行医罪内容提要:非法行医罪是我国刑法修订后新增加的一个罪名。

但是,现行《刑法》的规定比较模糊,如非法行医行为的具体界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标准、情节严重的情形等,导致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加上刑法理论界对本罪的研究尚欠深入细致,既没有达成一致标准,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新《刑法》的实施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拟从理论的角度,对医生执业资格的含义、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范围、主观特征、情节严重的范围、疑难问题及立法完善等方面予以探析。

关键词:非法行医概念探析建议一、非法行医罪的概念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行医时间长,因非法行医被取缔后又非法行医的;延误病人及时治疗的;没有基本的医疗知识而冒充医生为他人进行诊疗;其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不听有关部门劝阻的,伪造、涂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非法行医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在医疗过程中对就医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使用非医疗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自定收费标准,乱开药方,牟取的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向病人出售少量假冒伪劣药品,违法规定超计量贩卖国家明令控制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在医疗工作中作风恶劣,不负责任,发生医疗事故的;非法行医使多人身体受到损害,影响恶劣的;因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致人身体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的等等。

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另一种认为本罪是一般主体犯罪,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才能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

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不具备医疗技术、医疗知识的普通自然人;(2)具备医疗技术,但尚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人;(3)具备行医资格,却不具备从事特点医疗业务的人。

论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

论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

论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论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杨清1于定明2 (1.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云南昆明,650200;2.云南财贸学院,云南昆明,650221)内容提要:非法行医罪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

本文主要讨论了非法行医罪的特征,非法行医罪的共同犯罪问题,非法行医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非法行医罪的刑罚适用问题。

关键词:非法行医特征共同犯罪界限刑罚适用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主要对非法行医罪的特征、非法行医罪的共同犯罪问题、非法行医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非法行医罪的刑罚适用等争议较多的问题进行了粗浅的论述,在此求教于方家。

一、非法行医罪的特征(一)客体特征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为了规范我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客观特征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

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

行为人大多不懂医术,有些略微懂一点医学常识,主要是凭烧香、念经、看手相以及各种封建迷信方式愚弄就诊人。

(2)利用气功行医。

气功对某些疾病有一定的疗效,但有些人根本不懂气功,却号称自己的气功如何了得,挂牌行医,骗取钱财。

试论非法行医案的特点、原因及对策——以实案分析为视角

试论非法行医案的特点、原因及对策——以实案分析为视角

6 7 %。从我 国的传 统观 念来看 , 这 一情 况也一 定程度 上 反映 了上 技之 长 的进 城 务工人员 , 无法找 到合适 工作 , 加 上经营 无照“ 个 人
述特 点 。
诊所 ” 成本 低 廉 , 为 维持 家庭 生计 , 遂 进行 非法 行 医。 如朱 某某 非
2 . 行 为人 文化素 质普 遍较 低 , 多未找 到合适 工作 。该类 犯 罪 法行 医案 中 , 朱 某某 以人民 币 5 0 0 0 元从 他人手 中承 兑无照诊 所,
件, 其余 案件 中行 为人均 对感 冒、 发烧 等轻度 常见疾病 进行 治疗 。 居 住于 此 , 现有 医疗卫 生体 系仍不 能完全 适应该类 人群 的医疗 需 行 为人一般 以简 单询 问患者病症 、 测量 体温 、 输 液、 开方 卖药为 主 求 。从 非法行 医对 象来看 , 较 多进 京务 工人员 因收入不 高 , 不 能 要 诊 治过程 。 如王 某某 非法行 医案 中, 王某某 一般 在简单 询 问患 承 受正 规医疗 机构 的费用 , 遂 选择 价格低 廉 ( 一般 为几元 至几十 的不 正规诊 所治疗 感 冒等多发 轻微疾 病 。从非 法行医 的行为 者病 情后 , 根 据测 量体温 、 血压来 判 断病症 , 之 后 以开药 、 打针 或 元 ) 者输 液完 成全 部诊 治过程 。 人 来看 , 因《 诊所基 本标准》 对 于开 办诊所 从人 员 、 房屋、 设备 、 注
4 . 犯罪 对象 多为进 京务 工人员 , 部 分 以行 为人“ 老 乡” 为 主要 性较 强 , 对其 有效 管理难度 较大 , 缺 乏对 该类人 员行之有 效 的信 医治对 象 。如赵 某某 非法行 医案 中 , 据赵 某某 供述 , 其 医治对 象 息采集 制度 , 不 能及 时掌握 其工 作等情 况 。如张某 某非法 行医案

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

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

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一、关于“非法行医”中“行医”行为的认定问题何谓“行医”?行医就是指从事执业医生所从事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执业医生都是具有医药卫生专业知识、掌握疾病诊断、治疗技能的专业人员,医生所从事的业务是凭借专业知识与技能而进行的或者以其为基础,这就决定“行医”是医生凭借其医药卫生知识与技能而实施的专门性医疗行为。

但医疗行为可能是一次性的也可能是反复实施的业务行为。

非法行医罪中的“行医”应当是指后一意思即以医疗为业的医疗行为。

这里的“医疗为业”并不要求行为已实施了多次,也不是专指以此为惟一职业。

以继续反复实施的意思实行医疗行为,其第一次治疗就足以成立“行医”;同样,行为人有正当职业,将医生业务作为兼职、副业也不影响“行医”的成立。

反之则不属于“非法行医”中的“行医”行为。

例如:出于“帮忙”的目的偶尔为同乡接生造成被接生人死亡的,不符合“非法行医”主观上所需的特征,不能将其视为一种“行医行为”。

如果被告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主观上存在过失,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下列行为因不具有“行医”性质,也不是非法行医罪所要求的“行医”:(1)以求神问卦、赶鬼驱邪的迷信方法对他人的疾病进行所谓“治疗”。

(2)以推销药品为目的采用简单电子仪器对他人作笼统性“体检”。

二、关于对“非法行医”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刑法将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界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何含义,理论界原来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这里的“医生执业资格”是指没有《执业医师法》中所称的执业医师资格,有的认为是指有执业医师资格而无执业证书的,有的认为是指有执业证书但是未经工商批准擅自从事医生职业活动的。

对此《解释》第一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其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其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其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非法行医,也就是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进行的行医行为。

非法行医者一般都没有系统学习过医学专业知识,也没有接受过正规培训,根本不具备行医的资格或条件,严重威胁着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妨碍着国家对医师的正常管理秩序。

在加大行政管理与制裁的同时,刑法设立了非法行医罪,以加强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为:(1)犯罪客体首先侵犯的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管理秩序和医师执业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其次侵犯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使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

因此,本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

非法行医罪并不强调必须有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或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行为的发生。

只要是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即使未发生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或死亡的事实,也可构成本罪。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医师执业法律制度和医疗机构管理秩序,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人是否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是本罪区别于医疗事故罪的主要区别。

同样是造成了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就诊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具有医师执业资格者,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行为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者才构成本罪。

此外,本罪还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轻微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自然人。

但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除外。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犯罪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

这种故意主要表现为故意违反国家医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和医疗机构管理秩序。

至于造成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和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后果可能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但不得因此而否定本罪的故意性质。

因为上述后果的发生是行为人故意违反医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不具备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的。

非法行医罪之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探析——以周某非法行医案为例

非法行医罪之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探析——以周某非法行医案为例

非法行医罪之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探析——以周某非法行
医案为例
颜运华
【期刊名称】《医学与法学》
【年(卷),期】2024(16)1
【摘要】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行医罪所具有的三种核心构成要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其情节严重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

司法实践中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行医”和“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分歧:“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不能解释为“已经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而未获得医师执业资格”,而应当解释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医”应当局限于将实施医疗行为作为业务的营利行为,而对不具有营利的目的,只偶尔针对特定个人实施的医疗行为,不能认定为本罪的“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加重情节,应当限制在就诊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与非法行医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范围内。

【总页数】6页(P66-71)
【作者】颜运华
【作者单位】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05;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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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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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疑难问题研究

非法行医罪疑难问题研究
1 . 行 医之 “ 医”
行 医之“ 医” , 就 是指 医疗 行为 。目前对 其 尚无 完整 定义 。有
能单 独从 事 医疗执 业活 动 的, 他 们成 为非法 行 医违法 、 犯罪 的主 学 者提 出医疗 行为 分为狭 义 、 广 义 。前者是 指 , 医 师只 能依据 自
不依此将会危及他人 体没有异议。 后者能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学界与实务界 身所学: 2 0 0 7 年l 2月, 刘某 息有颈 椎病 , 通过 亲属介 绍 , 到 梁
某 家 中, 由其对 刘某颈 椎进 行按 摩 。半小 时后 , 刘 某感觉 左侧 身 体麻木 加剧 不能活 动 , 随 后入 住盘 锦市第 二医 院治 疗。 院方确 诊
体; 简言之 : 非 法行 医罪 的主体 是什 么 ?
医疗 行为具 有高风 险和技术 性强属 性 , 其 准入条 件高于普 通 行 为符合 非法 行医 罪 ( 致 人死 亡 ) 构 成要 件。 行业 。 在法律 规定 方面 主要 体现在 “ 规 定取 得合法 医师 执业 资格 此案 的焦 点在于 : 给 他人进 行保健 按摩是 否属于 非法行 医罪
如何 界定 医疗 行为 , 对 于 非法行 医罪 与非罪 具有 重要 意义 。
严格 指 导下 的实 习生所 进行 医疗 行为 作为 带教 医师 的 合法 延 伸 首先 , 在 一 次诊疗行 为 中, 医疗行 为人与 患者的 关系是现 实的 、 点
动作 、 医疗 行 为组成 部分 。 同时 根据我 国《 执业 医师 法》 作 了相 应 对 点关系 。 例如, 在网络 上进 行医 疗 问题咨询 则不 具有现 实性 规定 , 该法 第九条 规定 : “ 具 有下 列条件 之一 的 , 可 以参加 执业 医 其次 , 医疗行 为人 如何诊 治 、 采 取 怎样治疗 方 案要与 收 治疗者 具 有 针对性 。最 后 , 要求 诊 治行为要 与 医 师 资格考试 : 一、 具有 高等学 校医学 专业 本科 以上 学历 , 在执业 医 具有 至关重 要 的作用 , 师指 导下 , 在 医疗 、 预 防、 保 健机构 中试 用期 满一 年 的: ” 可见, 公 师相 应 的技 术知 识相 匹配 。

解读非法行医罪(一)

解读非法行医罪(一)

医 具 备 《 师 资 格 证 书 》为 其 标 志

即可 成为非法行医罪 的

《 释 》) 自 2 0 解

0 8

年5 月
9 日起 施行 。

个是进 行注 册
标 志 为 《医 师执 业 证
基 于 同 样 的理 由

同时具 有上 述
《 释 》的 出 台 解
的犯罪 构成

明确界 定 了 非法行 医 罪

如 行 为人 虽 然 取 得 了 医 师资格 但

修 订 时新 增加 的非 法 行 医 罪
打击

不论是从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 或 者单 处 罚 金 ;

故 意 超 越 职 权 和 能 力范 围从 事 医 疗活 动
主 观 上 的过 错 表 现 为故 意 而 非 过 失

遏 制 危 害 中国 多年 的 无 证 行 医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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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H E o R Y A N D s K IL
L s l 理 论 与实务
解读非 法 行 医 罪
文 /万 欣
(

)
非 法 行 医 罪 的认 定 是 多年 来理 论 界 的 焦 点 问题 之 院于
20 0 8

按 照 注 册 的执 业 地 点 执 业 类 别 执 业 范
师 执 业 证 书 属 于 行 政 处 罚 ,并 不 意 味 同
) c也 即 ,即使 吊 村 医生 从 业 管 理 条 例 》 母 婴 保 健 法 实 时取 消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 、《
施 办 法 》两 个 行 政 法 规 基 于 我 国 客 观 实 销 了 《医 师执 业 证 书 》 其 仍 可 能 具 有 医 ,

非法行医存在的原因及治理措施

非法行医存在的原因及治理措施

非法行医存在的原因及治理措施摘要】本文从无证违法行医和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两个角度列举了非法行医的表现形式,并分析了非法行医存在的原因,提出了打击非法行医的措施与对策。

【关键词】非法行医原因措施与对策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是关系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大事。

近年来我区持之不懈的打击非法行医,加大宣传执法力度,取缔了一些非法行医点,医疗市场得到进一步规范,但还有非法行医现象存在,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

本着为根除非法行医提供依据,现将非法行医的表现形式、存在的原因和打击措施分析如下。

一、非法行医的表现形式(一)无证违法行医行为。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下列十种情形属于无证行医行为: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医院、黑诊所;2.逾期不校验或者拒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3.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4.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或以此方式进行药品、保健品和医疗器械的宣传促销活动的;5.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6.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7.医生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以游医、坐堂医形式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8.医师多地点执业或者助理医师独立开展诊疗活动的;9.医疗机构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或者聘用外单位在职、因病退职等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10.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二)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包括:1.非法从事涉及隐私的疾病的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2.借助违法、虚假医疗广告,或者名人、医托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的非法行医活动;3.医疗机构和计生机构非法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4.非法采、供血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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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目次
一、非法行医罪的概念与特征
二、非法行医的历史原因及现状表现
三、非法行医行为与伤害、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等相近罪名的区别
五、单位可否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
一、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
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名是修订后《刑法》新增加的罪名。

医疗行业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医生肩负着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重大责任。

因此,国家对医生从业规定了严格的执业审批制度。

不具备这种资格的人就不能行医。

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另一种认为本罪是一般主体犯罪,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才能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

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不具备医疗技术、医疗知识的普通自然人;(2)具备医疗技术,但尚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人;(3)具备行医资格,却不具备从事特点医疗业务的人。

这部分人主要有:(1)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颁布之前领有执照后未验证的开业医生;(2)过去被精简下来的,以及过去因故被开除或刑满释放,现在闲在社会上的医务人员;(3)这些年社会上出现的一些自称祖传中医或专治某些疾病的人,以及部分业余医药爱好者;(4)近年来退休的医生。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及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利。

犯非法行医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犯罪,及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医
生执业资格而从事医生职业。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从事诊断、诊疗、医务护理等医务工作,属于一种职业犯和营业犯。

通常以作为的方式实施,同时还需具备严重的情节。

非法行医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主要有:1、自己挂牌诊疗或在药店坐堂,2、挂靠于某些组织机构开业行医,3、在集市街道上摆摊看病、流动行医。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行医时间长,因非法行医被取缔后又非法行医的;延误病人及时治疗的;没有基本的医疗知识而冒充医生为他人进行诊疗;其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不听有关部门劝阻的,伪造、涂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非法行医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在医疗过程中对就医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使用非医疗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自定收费标准,乱开药方,牟取的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向病人出售少量假冒伪劣药品,违法规定超计量贩卖国家明令控制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在医疗工作中作风恶劣,不负责任,发生医疗事故的;非法行医使多人身体受到损害,影响恶劣的;因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
康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致人身体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的等等。

二、非法行医的历史原因及现状表现
1、产生非法行医犯罪的历史原因
中医学有着悠久的历史,而且中医治疗疾病的方法非常丰富,包括方(汤)药、针灸、推拿、气功、刮痧、火罐、水疗、割治等方法,并形成了针灸学、中医方剂学、中药学等学科探寻针灸的历史可追溯至1万年以前的旧石器时代。

战国时期著名的医学家扁鹊、东汉末年著名医学家华佗、明代著名中医药大师李时珍他们游历于民间行医采药而集医学大成的事迹可谓是家喻户晓,并为后人所盲目效仿;从《黄帝内经》、《神农本草》、《本草纲目》等祖国医药典籍不难发觉中医用药的庞杂和随手可得,用药讲究“阴阳相补、五行通络、以精养气”,大讲“病来如山倒、病去似抽丝”,为一部分庸医、游医、江湖骗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清政府、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均曾经以政府的行政手段对中医特别是针灸疗法予以废止,令一部分坐堂中医隐居于山林、栖身于草莽。

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以后,西方帝国主义列强在军事、政治入侵的同时也进行了文化医学方面的侵略。

他们在开办医院、医学学校的基础上,委派了大量传教士到祖国各地进行西方文化的传播,从事西方医学的宣传、诊疗活动。

凡此种种历史原因,铸就了非法行医这一社会现象。

2、现实生活中非法行医现象存在的社会原因
现实生活中,非法行医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并且不易被行政执法部门、刑事执法部门发现。

待发觉时又大多造成了就诊人员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

探求这一现象得以滋生蔓延的原因主要表现为:(1)大、中型医院的诊疗费、治疗费、医药费、护理费普遍偏高,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城市普通居民、偏远落后地区的农民的经济收入所难以承受;(2)距城镇较远的乡村、山寨仍处于缺医少药的状况;(3)群众的普遍文化水准偏低,讳疾忌医、贪图便宜、病急乱投医甚至愚昧迷信的情况随处可见;(4)一些疑难杂症尚未为现今医疗技术所攻克;(5)部分从业医生医德较差,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6)就医者由于自己行为的不合法如超计划生育怀孕等而不愿就诊于合法医院;(7)医疗、医药行业丰厚的利润令一些不法之徒趋之若桀;(8)偏方医大病、名医在民间的陈腐思想根深蒂固;(9)主管部门管理不到位。

三、如何理解非法行医行为与伤害、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
《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标准,法条原文分别以“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作
为决定量刑幅度的前提要件。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识非法行医人对就诊人身体伤害、死亡结果的发生在主观方面的态度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只有在故意犯罪情况下才能对“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罪责,否则这种后果的发生只能以非法行医情节严重视之,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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