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
非法行医案件疑难问题研究
《医师 资格证 书》的 情 况下 ,加 入 多 个 以讨 论 变性 为主 题 康安全 .因此其行为不涉嫌非法行医罪 二是赵某某的行
的 QQ 群 (阉割 讨论群 )并 多次发 布诸如 “收 费阉割 、节假 为不 涉嫌 过失致 人重伤 赵某 某明知 道其行 为会 对被 害
日优 惠 ”等 内容 的信 息 被 害人 童某某 看到信 息后 与赵 某 人 的身体造 成伤 害 .但其认 为这 种伤 害可控 且对 被害人
疑案精解
责任编辑 :陈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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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 行医案件疑难 问题研究
文◎焦 小 勤 杨 震 宇
一 、 基 本 案 情
命健 康安 全 。赵 某某之 前并 未实施过 手术 .且其 本次行 为
被 告 人赵 某某在 未取 得 《医疗 机构 执 业许 可证 》及 仅危 害 了被害人 的健康 安全 .未危及一 般大众 的生命健
医 罪 三 是 被 告 人 的 行 为 侵 犯 了非 法 行 医罪 的客 体 。 变性手术技术进行技术审核 的依据 .是医疗机构及其
被 告 人 赵 某 某 不 具 有 任 何 医 学 方 面 的 教 育 、培 训 经 医师 开 展 变 性 手 术 的最 低 要 求 ”.“本 规 范 所 称 变 性 手
历 .却 在 QQ群里发 布医疗方 面 的信息 .且擅 自为他 术 .是 指 通 过 整 形 外 科 手 段 (组 织 移 植 和 器 官 再 造 )使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司法解释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如何处理 _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及
司法解释
一、非法行医致死重刑的困境
纵观域外规定,该罪的法定刑相对较低。
例如,日本刑法第211 条规定:“懈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伤的,处5 年以下惩役、监禁或者50 万元以下罚金。”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35 条规定:“从事私人医疗业务或私人制药活动的人员,如果没有从事所选择的该种活动的执照并过失损害他人健康的,处数额为12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1 年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 或处3 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3 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上述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5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匈牙利刑法第171 条规定了职业活动中的侵害人身罪,该条规定:“任何人违反其职业规定,如果造成致人死亡后果的,处1 至5 年监禁”。荷兰刑法典第21 章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罪,其第307条规定:“因过失或疏忽致使他人死亡的,处9 个月以下监禁或拘役,或处四级罚金”,第309 条规定:“若以公务身份或职业资格实施本章规定的重罪,法官可将其监禁刑加重三分之一”。该条涵盖了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情形。1988年韩国刑法第268条规定:“因业务上的过失或者重大过失致他人死伤的,处五年以下徒刑或者两百万元以下罚金。”上述各国的规定是基于行为人业务上的过失而致人死伤的规定,当行为人非法行医致人死伤时,多以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论处。德国、意大利、瑞士的刑法中没有关于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的特别规定,对于这种情形以过失杀人罪或过失伤害罪论处。
如果刑罚不以罪过作为适用的限度,仅以对社会成员的威慑,对犯罪人的隔离或最适当的再社会化为追求目标,无疑就是将刑罚变成了一种实现某种预防性刑事政策的随机的工具” ; “在根据行为以及行为人具体情况不需要判处刑罚时,不得以报应为由判处不必要的刑罚,在需要判处刑罚时,不能以预防犯罪为由判处超出报应程度的刑罚”。
关于追究非法行医刑事责任中有关行政处罚问题的探讨
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4.4实施与证据从本案的现场检查笔录中看出,卫生监督员现场检查时,从现场笔录和调查笔录中所属的违法事实,
是《条例》中规定应当与卫生行政处罚的事实。
5、经验教训
5.1乡村卫生室作为我国农民就诊就医的基层医疗单位,在广大农村具有重要的作用,并且多为家庭式,全家参与,特别是肌肉注射,静脉输液等、多为家庭成员之间传授,从业者没有经过技术培训,并且医疗卫生知识浅薄,容易发生医疗事故,应加强监督检查。
5.2现场发现有综合治疗牙椅2台,发现有拔牙、补牙、镶牙模型治疗器械、当场发现有麻醉药品10支,该单位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范围执业的医疗器械是否属于非法行医。但是没有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实施细则》第八十条未指出医疗器械如何处理,所以监督员在执法当中难点。如果不取缔以后很难监督管理。未做到彻底根除隐患。
6、案例评析
6.1本起为一村卫生室超范围执业与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案,根据监督检查,及时对该案进行了查处。违法主题为村级医务室,认定准确,其违法事实清楚,主要是超范围执业与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有现场监督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首先取得相关视听材料有当场摄像、证据较为充分、确凿。
6.2处罚载量的问题,本案查实的二项违法行为,依法每项处3000元以下,当事人虽然有悔过的表现,当时考虑没有收入,监督员作出从轻处理,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数额偏低,不足以震撼非法犯罪分子。
非法行医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探讨
作 了抽 象性 的规 定 而缺乏 可操作 性 , 司法机 关在 对该 罪的 法律适用 上存 在较 大的难度 , 同时 , 理论 上对 非法行 医罪 的界定
也存 在诸 多争议 .本 文探 讨 了非法行 医罪构 成要件 的理 论分歧 , 并对 非法行 医达到 ‘ 节严 重”的界定 和非 法行 医罪 申结 情 果加重犯 的 因果 关系认定 等 问题 进行 了分析 。 关键 词 非法行 医罪 构成 要件 情 节严 重 因果关 系 中图分 类号 : 9 8 D 1. 9 文 献标识 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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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罪 司法 定疑 雅 题 探 讨
王 春 丽
9 刑 法增设 非 法行 医罪, 于规 范国 家医疗卫 生秩序 . 击 非法行 医行 为具有 重要 意义 , 7 对 打 但刑 法对 非法行 医罪只
一
文章编 号 :0909 (001-7-2 10-522 1)1 20 0
( ) 法行 医罪的客 体 三 非
、
关 于本罪 所侵 犯 的客体 , 多数观 点都 认为 是复杂 客体 , 大 但 具 体 沦述 却 各有不 同 有观 点认 为本罪侵 犯 的主要 客体是 国家 、 :
对 医疗 卫生 工作 的管理制 度 , 要客体 是公 共卫生 ; 次 也有观 点认 为 本罪 所侵 犯的 客体是 国家 对 医疗工 作的 管理秩 序和 就诊 人的 生 命安全和 健康权 利; 还有 学者认 为本罪侵 犯 的客体是国家 对医
论非法行医罪的若干问题
由于近年来 出现的一些非法行医案 , 给受害人 、 社会造 源 。4 r其次 , 刑法理论和实 践一般认 为 , 限定 非法 行E 罪 从 蔓 成很大危 害 , 因此 ,97年我 国刑 法 增设 了非法 行 医罪。 的处罚范围看 , 成该 罪必 须要 求具 备某 种 特定 目的 , 19 构 呷
处罚金 ;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三年 上十年以下 认定犯罪又必不可少的特定犯 罪之 目的的犯罪 ) 。对 于实
有期徒 刑 , 并处罚 金 ; 造成 就诊人死 亡的 , 处十年 以上有期 际生活 中一些技术较高 、 医术精湛的医生在退休后 , 彳 或 T 徒刑 , 并处罚金 。根据 此法律 规定 , 以看 出, ” 可 非法 行 医罪 治疗某种病症 的技术 和经验 的人 , 在他人的请求下 , 好 Ⅲ
须以“ 非法牟利 ” 目的 。刑法 未 明文 规定 , 么本罪 是否 害结果发生的问接故意 能否成 立 , 有分歧 。大 多数 观点 为 那 仍 应 该具备“ 非法 牟利 ” 目的呢?对 此有 两种观 点 , 种观 认为 , 的 一 非法行 医罪 的犯罪 故意 不包 括 问接故 意 , t 人 f 也_ 『 人 点认为须 以牟利 为 目的 ; L 另一种观点认为 , 1 J 非法行 医罪不 为 , 问接故意也构成非法行 医罪 l 。笔 者赞 同第 二种观点 , 5 J
于 : 先 , 经验 上说 , 首 从 行为人非 法行 医的动机 主要就是为 素 )但是 , 意志因素来讲 , 为人 不会有积极追求危害结 , 从 行 了获取利润 , 这就像盗窃罪一样 , 实施盗窃行 为的动机在 于 果发生这一种心态 , 时危害结 果的 发生并不 是他所 追求 有
试论非法行医罪
试论非法行医罪
张丽红
【期刊名称】《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8(034)001
【摘要】非法行医罪是我国1997年修改刑法新增加的一个罪名.目前因为种种原因,我国非法行医的现象非常普遍,而且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及时有效的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活动成了当今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行医罪的认定等方面却存在着模糊认识.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在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上存在争论,莫衷一是;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及诈骗罪之间存在区别.【总页数】4页(P110-113)
【作者】张丽红
【作者单位】内蒙古民族大学,马列教研部,内蒙古,通辽,0280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1
【相关文献】
1.试论非法行医罪的认定 [J], 刘国祥
2.试论非法行医罪 [J], 姬广军
3.试论非法行医罪的未完成形态 [J], 王凌;沈春明
4.试论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 [J], 周启发;陈湘
5.试论非法行医罪主体的认定 [J], 常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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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无证非法行医问题引发的分析与思考
要管“ ”: 法行 医 者 多为非 居 住 房 非 地 人 , 多利 用 租 赁 房 犀 经 营 , 要 加 强 人 只 对 出租房 的管 ( 町以出 台房 主连 带 责 任制度 ) 铲 除他 的 “●足 之地 ” 哪有 违 , ,
的人力资源难 以承担这样 繁重 的 作 任 务 , 能够满足 日前上作的需要。⑧法 律 不
_ 的空 白与 无 奈 。 ⑨ 药 品 药 械 和 出 租 房 j 的监 管 未 到 佗 。
打 击 无 证 非 法 行 医 的 措施 与对 策
由于非法行 医者小 具备执业 的资格 和 条件 , 医疗 服 务 质 量 羞 , 时 也 侵 犯 _ r就 诊人 的身体健康 和生命安 全。
无 证非法 诊所的诱惑。并 利用各种媒体 ,
刈‘ 击 法 行 医 活 动 逃行 报 道 , 打 对犯 罪 分
子进行曝 光。教 育, 群众 ( 大 尤其 是 外 米 务 I 员 ) 要 贪 图方 便 、 图 便 宜 在 人 不 贪 尢证 非 法 诊 所 就 医 , 以免 健 康 权 益 受 到 侵
无 证 非 法 行 医的概 念 和 法律 依 据
要 打 “ ” 按 照 规 定 , 药批 发 企 业 药 : 医 无 证 非 法 医是 指 单 位 或 个 人 未 取 得 《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医 人 员 医 行 在 未 获 得 《 师 资 格 证 书 》 《 师 执 业 医 和 医 ( 司) 公 必须 凭 《 医疗 机 构 执 、 许 可证 》 f 批 发 供 应 药 ・ , f 于 利 的 驱 动 , 多 数 但 f 1 大 约 商 能 自觉 执行 有 关 规 定 , 何人 需 任 任 何 于 续 或 证 件 就 可 以从 正 规 医 药 批 发 企 、 ( 司 ) 到所 需 药 品药 械 。 实 际 L I公 买 很多无证非法行 医者 的大量药 品就来 自 正 规 的 药 品 批 发 公 司 。所 以 , “ ” 打 医 必 须 先 打 “ ” 只有 药 品 监督 管 理 部 门 加 药 。 强 对 医 约 企 、 公 司 的 监督 管 理 , 断 非 f ( 掐 法 行 医 者 “ 源 ”( 品 、 械 等 医 疗 用 血 药 药 品 ) 应 , 法行 医就 会 自然 而 亡 。 供 非 要 打 “ ”: 生 部 f x - 法 行 医 者 人 卫 - ,I 1t ̄ 的违 法 行 为 进 行 打 击 , 要 是 从行 医者 本 主
试论非法行医罪中的非法行医的行为
【内容提要】非法行医行为是非法行医罪客观方面最重要的内容。所谓“非法行医”就是非法主体擅自实施医疗业务,而医疗业务是指以反复、持续的意思实施以医疗行为为内容的活动,医疗行为则是指运用医学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接受医疗者消除或缓解疾病、减轻身体痛苦、消除或者减轻其对药物或者毒品等的病态依赖、延长生命、改善身体功能与外观、矫正畸形或者帮助或避免生……
非法行医行为是非法行医罪客观方面最重要的内容。非法行医,虽只寥寥四字,但其中却蕴涵着极为丰富的内容。为充分认识非法行医罪的客观方面,本文拟对非法行医行为作一较为深入的剖析。
一、非法行医罪之“非法行医”
所谓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从事医疗业务活动。非法行医罪是职业犯,因此只要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像具有执业资格的人一样从事医疗业务活动,就是非法行医。主体资格不合法,而医疗业务活动合法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必须将主体资格不合法与不合法的主体擅自从事医疗业务活动这两方面结合起来认识非法行医。借用公式形式表示非法行医行为,即为:
非法行医=非法主体+擅自行医
在这一公式中,非法行医之违法性主要体现在行医主体资格不合法上,至于医疗业务行为是否违反医务工作规章制度,则在构成非法行医罪时在所不论,但在认定本罪的结果加重犯时具有一定的意义。
非法行医既然是非法主体加行医,而非法主体主要是本罪主体所要讨论的问题,因此,在本罪的客观方面,行医就成为认定的关键。
二、非法行医之“行医”
关于“行医”,有学者认为有两种含义:一是单指为人看病的行为;二是以为人治病为业,即开业行医。(注:曹子丹、侯国云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6页。)笔者认为,在非法行医罪中,应取第二种解释,即行医是指以实施医疗行为作为其职业或者业务的行为。非法行医罪是职业犯,要求行为人须将某种行为作为职业或者业务而反复实施。业务是指人们按照社会生活上的地位而持续或反复地从事自己选定的事务。对于业务,不区分其事务属于公还是私以及是否有报酬利益,而且不问他从事的是主要的事务还是辅助的事务。(注:[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632页。)对于医疗业务,我国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曾解释说,医疗业务是指以医疗行为为职业者而言,不问是主要业务或附属业务,凡职业上予以机会,为非特定多数人实施之医疗行为均为医疗业务,但医疗业务不以收取报酬为要件。对于这里所指的附属业务,台湾有学者认为,是指为完成主要业务所附随之准备工作与辅助事务,且此项附随之业务,不问与业务系直接或间接之关系,均属于其所执行之业务范围。(注:黄丁全:《医事法》,月旦出版社1995年版,第89页。)
非法行医的定义是什么(关于非法行医量刑标准)
非法行医的定义是什么(关于非法行医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
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罪
(一)非法行医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却非法行医。
(1)行为主体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根据2023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医案件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第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第二,被依法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第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第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对此说明如下:
第一,根据《执业医师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只有通过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了医师资格,并且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医师执业活动。问题是,刑法第336
关于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概念
关于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概念
自1997 年新刑法设立非法行医罪这一罪名后,使非法行医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打击。多年来,由于江湖野医游医易被发现和识别,因而成为了打击非法行医的重点对象。然而,在医疗机构中那种“红帽子底下开黑店”式的非法行医现象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却未能得到应有的打击和制裁。使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和就医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和威胁。
一、非法行医罪,属《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之一。
刑法336 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明确地指出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即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非法行医的行为只要达到情节严重这一标准即可构成犯罪,不以造成危害后果为构成犯罪要件。危害后果是加重量刑的依据。本罪是行为犯、后果加重犯。
二、本罪特征
客体方面侵害了国家对医疗事业的管理秩序和广大人民的生命健康;
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方面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间接故意
非法行医罪条文中使用了两个关键性的概念即“非法行医” 和“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必须理解这两个概念,才能真正理解什么是非法行医罪。
三、什么是非法行医?非法行医中的法指的是什么呢?根据本罪侵害的客体方面,本罪侵害的是医疗卫生的管理秩序,那么,非法行医中的“法”自然是指涉及管理界定医疗机构及医生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相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
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
如何界定非法行医罪
一、关于“非法行医”中“行医”行为的认定问题
何谓“行医”?行医就是指从事执业医生所从事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执业医生都是具有医药卫生专业知识、掌握疾病诊断、治疗技能的专业人员,医生所从事的业务是凭借专业知识与技能而进行的或者以其为基础,这就决定“行医”是医生凭借其医药卫生知识与技能而实施的专门性医疗行为。但医疗行为可能是一次性的也可能是反复实施的业务行为。非法行医罪中的“行医”应当是指后一意思即以医疗为业的医疗行为。这里的“医疗为业”并不要求行为已实施了多次,也不是专指以此为惟一职业。以继续反复实施的意思实行医疗行为,其第一次治疗就足以成立“行医”;同样,行为人有正当职业,将医生业务作为兼职、副业也不影响“行医”的成立。反之则不属于“非法行医”中的“行医”行为。例如:出于“帮忙”的目的偶尔为同乡接生造成被接生人死亡的,不符合“非法行医”主观上所需的特征,不能将其视为一种“行医行为”。如果被告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主观上存在过失,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下列行为因不具有“行医”性质,也不是非法行医罪所要求的“行医”:
(1)以求神问卦、赶鬼驱邪的迷信方法对他人的疾病进行所谓“治疗”。
(2)以推销药品为目的采用简单电子仪器对他人作笼统性“体检”。
二、关于对“非法行医”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
刑法将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界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何含义,理论界原来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这里的“医生执业资格”是指没有《执业医师法》中所称的执业医师资格,有的认为是指有执业医师资格而无执业证书的,有的认为是指有执业证书但是未经工商批准擅自从事医生职业活动的。对此《解释》第一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试论非法行医案的特点、原因及对策——以实案分析为视角
◆法律 经纬
试论非 法行医案 的特 点 、 原 因及对策
以 实案 分析 为视 角
马 若怡 梁 立 宝
摘 要 当前危 害 民生的犯 罪屡 有发 生 , 非 法行 医案 直接 危 害 了公 民 的身体 健康及 国家对 医疗卫 生行 业的 管理制度 。 社会 危 害性极 大。本 文试 从 2 0 t 2 年度 某地检 察机 关办理 的非 法行 医案 中探 寻 其特 点及原 因, 并针对 性 的提 出对策建议 。
非 法行 医的犯罪 行为严 重侵犯我 国对 医疗 行业 的管理制 度 ,
严 重影 响我 国公共卫 生事业 的发展进 步 , 严重 损害公 民的身 体健 某 某非 法行 医案 中 , 赵某 某在 没有 给患者 进行 检验 , 直 接给 患者
康 。2 0 1 2 年 ,某 地检 察 院院共 审查 起诉 非法行 医案件 4 4件 4 4 进 行输 液 , 最 终致 患者 昏迷 后转 入正规 医 院抢 救 。 再如 冯某某 非
6 7 %。从我 国的传 统观 念来看 , 这 一情 况也一 定程度 上 反映 了上 技之 长 的进 城 务工人员 , 无法找 到合适 工作 , 加 上经营 无照“ 个 人
述特 点 。
诊所 ” 成本 低 廉 , 为 维持 家庭 生计 , 遂 进行 非法 行 医。 如朱 某某 非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其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什么是非法行医罪?其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非法行医,也就是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进行的行医行为。非法行医者一般都没有系统学习过医学专业知识,也没有接受过正规培训,根本不具备行医的资格或条件,严重威胁着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妨碍着国家对医师的正常管理秩序。在加大行政管理与制裁的同时,刑法设立了非法行医罪,以加强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力度。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为:
(1)犯罪客体首先侵犯的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管理秩序和医师执业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其次侵犯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使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因此,本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
非法行医罪并不强调必须有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或造
成就诊人死亡的行为的发生。只要是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即使未发生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或死亡的事实,也可构成本罪。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医师执业法律制度和医疗机构管理秩序,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是否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是本罪区别于医疗事故罪的主要区别。同样是造成了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就诊
人死亡的行为,行为人具有医师执业资格者,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行为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者才构成本罪。此外,本罪还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轻微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自然人。但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除外。
非法行医涉及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6.12.16
•【文号】
•【施行日期】2016.12.20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非法行医罪疑难问题研究
作者 简介 t 葛越姣 , 辽 宁大 学。 中 圈分类 号 : D 9 2 4
一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3 - 2 8 9 - 0 2 案 例一 中 , 三名 实 习医生是 在 公立医 院执业 医师 指导下 , 对 患者从 事相应 的 医疗活 动的 , 是带 教医 师合法 医疗 行为 的延伸 ,
1 . 行 医之 “ 医”
行 医之“ 医” , 就 是指 医疗 行为 。目前对 其 尚无 完整 定义 。有
能单 独从 事 医疗执 业活 动 的, 他 们成 为非法 行 医违法 、 犯罪 的主 学 者提 出医疗 行为 分为狭 义 、 广 义 。前者是 指 , 医 师只 能依据 自
不依此将会危及他人 体没有异议。 后者能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学界与实务界 身所学专业知识与临床实践进行诊疗行为,
案 例: 2 0 0 7 年l 2月, 刘某 息有颈 椎病 , 通过 亲属介 绍 , 到 梁
某 家 中, 由其对 刘某颈 椎进 行按 摩 。半小 时后 , 刘 某感觉 左侧 身 体麻木 加剧 不能活 动 , 随 后入 住盘 锦市第 二医 院治 疗。 院方确 诊
体; 简言之 : 非 法行 医罪 的主体 是什 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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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法行医罪的几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目次
一、非法行医罪的概念与特征
二、非法行医的历史原因及现状表现
三、非法行医行为与伤害、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等相近罪名的区别
五、单位可否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
一、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
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名是修订后《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医疗行业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医生肩负着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重大责任。因此,国家对医生从业规定了严格的执业审批制度。不具备这种资格的人就不能行医。
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另一种认为本罪是一般主体犯罪,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才能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不具备医疗技术、医疗知识的普通自然人;(2)具备医疗技术,但尚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人;(3)具备行医资格,却不具备从事特点医疗业务的人。这部分人主要有:(1)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颁布之前领有执照后未验证的开业医生;(2)过去被精简下来的,以及过去因故被开除或刑满释放,现在闲在社会上的医务人员;(3)这些年社会上出现的一些自称祖传中医或专治某些疾病的人,以及部分业余医药爱好者;(4)近年来退休的医生。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及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利。
犯非法行医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犯罪,及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医
生执业资格而从事医生职业。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从事诊断、诊疗、医务护理等医务工作,属于一种职业犯和营业犯。通常以作为的方式实施,同时还需具备严重的情节。
非法行医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主要有:1、自己挂牌诊疗或在药店坐堂,2、挂靠于某些组织机构开业行医,3、在集市街道上摆摊看病、流动行医。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行医时间长,因非法行医被取缔后又非法行医的;延误病人及时治疗的;没有基本的医疗知识而冒充医生为他人进行诊疗;其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不听有关部门劝阻的,伪造、涂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非法行医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在医疗过程中对就医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使用非医疗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自定收费标准,乱开药方,牟取的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向病人出售少量假冒伪劣药品,违法规定超计量贩卖国家明令控制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在医疗工作中作风恶劣,不负责任,发生医疗事故的;非法行医使多人身体受到损害,影响恶劣的;因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
康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致人身体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的等等。
二、非法行医的历史原因及现状表现
1、产生非法行医犯罪的历史原因
中医学有着悠久的历史,而且中医治疗疾病的方法非常丰富,包括方(汤)药、针灸、推拿、气功、刮痧、火罐、水疗、割治等方法,并形成了针灸学、中医方剂学、中药学等学科探寻针灸的历史可追溯至1万年以前的旧石器时代。战国时期著名的医学家扁鹊、东汉末年著名医学家华佗、明代著名中医药大师李时珍他们游历于民间行医采药而集医学大成的事迹可谓是家喻户晓,并为后人所盲目效仿;从《黄帝内经》、《神农本草》、《本草纲目》等祖国医药典籍不难发觉中医用药的庞杂和随手可得,用药讲究“阴阳相补、五行通络、以精养气”,大讲“病来如山倒、病去似抽丝”,为一部分庸医、游医、江湖骗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清政府、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均曾经以政府的行政手段对中医特别是针灸疗法予以废止,令一部分坐堂中医隐居于山林、栖身于草莽。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以后,西方帝国主义列强在军事、政治入侵的同时也进行了文化医学方面的侵略。他们在开办医院、医学学校的基础上,委派了大量传教士到祖国各地进行西方文化的传播,从事西方医学的宣传、诊疗活动。凡此种种历史原因,铸就了非法行医这一社会现象。
2、现实生活中非法行医现象存在的社会原因
现实生活中,非法行医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并且不易被行政执法部门、刑事执法部门发现。待发觉时又大多造成了就诊人员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探求这一现象得以滋生蔓延的原因主要表现为:(1)大、中型医院的诊疗费、治疗费、医药费、护理费普遍偏高,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城市普通居民、偏远落后地区的农民的经济收入所难以承受;(2)距城镇较远的乡村、山寨仍处于缺医少药的状况;(3)群众的普遍文化水准偏低,讳疾忌医、贪图便宜、病急乱投医甚至愚昧迷信的情况随处可见;(4)一些疑难杂症尚未为现今医疗技术所攻克;(5)部分从业医生医德较差,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6)就医者由于自己行为的不合法如超计划生育怀孕等而不愿就诊于合法医院;(7)医疗、医药行业丰厚的利润令一些不法之徒趋之若桀;(8)偏方医大病、名医在民间的陈腐思想根深蒂固;(9)主管部门管理不到位。
三、如何理解非法行医行为与伤害、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
《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标准,法条原文分别以“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