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线退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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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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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一八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2)

第一节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2)

第二节战略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与次区域规划 (2)

第三节控制性详细规划 (3)

第四节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 (8)

第五节专题研究、支撑研究、行动规划、规划评估 (10) 第六节城市设计 (11)

第三章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13)

第一节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13)

第二节建设用地指标控制 (14)

第四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6)

第一节建筑间距与日照标准 (16)

第二节建筑退线 (19)

第三节建筑高度与面宽 (21)

第四节建筑场地 (22)

第五节建筑外立面设计 (24)

第六节既有建筑外立面整治 (25)

第五章城市公共空间规划管理 (29)

第一节公共开放空间 (29)

第二节公共艺术工程 (34)

第六章交通设施规划管理 (38)

第二节城市轨道交通 (41)

第三节城市公共交通 (45)

第四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 (47)

第五节机动车停车场(库) (49)

第六节交通影响评价 (50)

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53)

第一节总体要求 (53)

第二节给水工程 (53)

第三节排水工程 (56)

第四节电力工程 (58)

第五节通信工程 (59)

第六节燃气工程 (60)

第七节供热工程 (64)

第八节环境卫生工程 (65)

第九节管线综合与综合管廊工程 (67)

第八章地下空间规划管理 (71)

第一节地下空间利用总体要求 (71)

第二节地下空间规划控制 (72)

第九章规划许可与批后管理 (74)

青岛市城市规划控制线划定

青岛市城市规划控制线划定

3.2 建立了全域范围生态保护的基本框架
对规划控制线进行叠加分析, 综合考虑城市规划生态间隔区的控制需要。 划分出市域生 态用地保护区和城市发展边界。 建立了全域范围生态保护的基本框架, 并纳入青岛市城市总 体规划,成为保障青岛未来永续发展的生态基底。 生态用地保护区主要由基本农田、林地及蓝线、绿线划定的范围构成,扣除重叠部分。 市域生态用地保护区总面积约为 8164 平方公里,约占市域总面积的 70%。其中基本农田保 护面积不少于 4790 平方公里 (2020 年) 。 其中蓝线和绿线保护区面积总约 3762 平方公里, 约占市域面积的 30%。具体如下:山体绿地约 2637 平方公里;河流两侧绿地约 311 平方公 里;城市公园约 91 平方公里;交通防护绿地约 206 平方公里;河流、水库、湿地约 517 平 方公里。 2020 年城乡建设用地面积约 1874 平方公里。 远景城乡发展用地边界范围面积约 510 平方公里。
3.3.2 海岸保护控制线
以海洋管理岸线和胶州湾保护控制线为基准, 结合现状岸线源自文库沿海陆域相关规划, 以生 态优先,保护自然岸线和确保重大涉海项目为前提,综合划定海岸线,海岸线是青岛全域范 围规划期内的海陆规划边界。海岸线长约 780 公里,保护控制线向海一侧严禁围海填海。
3.3.3 海岛保护控制线
结合《青岛市海岛规划》,对青岛市所辖海域 120 个海岛划定保护控制线,海岛岸线长 101.9 公里。严格保护辖区内的 120 个自然岛屿,严禁破坏和非法占用。适度利用 67 个面 积大于 500 平方米的无居民海岛, 严格控制利用功能和建设容量。 完善 7 个有居民海岛的基 础设施,优化提升利用建设水平。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线 退距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线 退距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篇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

2.1.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2.1.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1.4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2.1.5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山东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城市设计等规划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适用的范围,是指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城市和人民生活环境的优化提升;

(二)注重规划功能和空间布局的整体性、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保障公共利益,在尊重居民合法权益和实现经济社会效益的基础上,落实城市规划的公共性、基础性、先导性、长远性、统筹性;

(四)加强规划管理体制建设,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节职责和管理机构

第五条市政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负总责,承担以下职责: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编制本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对专项规划进行监督管理;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城市规划管理的配套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审批和验收制度,加强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本辖区城市规划,履行好城市规划的管理职责。各区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本辖区城市规划的同时,要承担好对本辖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职责。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第九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

(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

(二)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三)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件(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建筑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红线的,由城市

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建筑沿规划绿线或蓝线建设时,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有关规划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

(二)高层建筑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

(三)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四)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五)地界外围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规定的,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线 退距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退线 退距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篇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1.3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

2.1.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2.1.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1.4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2.1.5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篇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1.3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

2.1.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2.1.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1.4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2.1.5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篇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1.3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

2.1.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2.1.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1.4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2.1.5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建筑退线要求规范

建筑退线要求规范

建筑退线要求规范

建筑退线是指建筑不能贴着红线建造,必须后退一段距离,且需要根据各种不同的要求进行退让。将退让后的建筑允建位置画出来,就是建筑退让线。建筑后退线一般指的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是规定建筑物应距离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的程度,一般多层退让至少5m,高层退让至少10M。从规划(建设)部门获悉,今后,沿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后退道路红线。按照要求,今后,沿城市快速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至少20米;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至少15米;沿城市支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至少10米;沿建制镇主要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至少8米;沿建制镇一般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至少5米;在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还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城市规划中各种退距总结

城市规划中各种退距总结

城市规划中各种退距总结

1.建筑退用地红线

根据各地规划部门城市规划条例执行。例如《平顶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技术规定》

2.建筑退道路红线

根据各地规划部门城市规划条例执行。例如《平顶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技术规定

3.围墙退用地红线

围墙退用地红线的距离要分情况考虑。如果用地红线在道路上,需要满足围墙退道路红线距离。如果用地红线仅作为两家单位的分界线,围墙可以直接砌在用地红线上。

4.围墙退道路红线

围墙不能超出道路红线,道路绿线在道路红线以外。围墙最多占到道路绿线上。同时,围墙属于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有些地方城市规划部门有相应的规定,地上建筑附属设施退道路红线应该退多少。

5.建筑退围墙

一般建构筑物外墙皮退围墙3m。

6. 用地红线退道路红线

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没有必然关系。道路红线与用地红线的三种关系一、分离,即道路红线在用地红线外侧,并与用地红线相隔一定距离,这两条线之间的用地功能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属于城市用地,建设单位不得占用。二、重合,即道路红线与用地红线是一条线。三、分割,即道路红线横穿用地红线。这种情况一般比较少见,但还是存在的。个人认为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业主取得基地的使用权后,一段时期内没有进行项目建设,在此期间城市规划部门由于道路拓宽或道路移位重新划定了道路红线,使得用地红线内一部分用地成为道路用地。但道路红线内,仍是不允许占用的。

青岛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青岛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青岛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青岛是全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中国海滨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这是有赖于其城市规划的实施,那么你知道青岛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什么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青岛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青岛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青岛城市规划条例于2000年11月17日市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法建设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国家与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合格证制度。

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行竞选、专家评

审和公众参与制度。

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规划的管理工作。

青岛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青政发〔1991〕101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公布日期】1991.05.04

【实施日期】1991.05.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青岛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1991年5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市规划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管线工程是指:

(一)道路: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及交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

(二)铁路: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及场站;

(三)停车场、广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广场;

(四)供水管道:输水、配水管道及其他专用供水管道;

(五)排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及排水沟渠;

(六)燃气、热力管道:煤气管道、供热管道;

(七)特殊管道:气体、油料、化工等管道、排灰(渣)管道;

(八)电力线路:输电、配电线路,电车线路及照明线路;

(九)电讯:有线通讯导管、电缆,无线微波,电台、雷达,卫星地面站,专用广播和其他有线、无线电讯通路;

(十)人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地下通道、地沟;

(十一)防洪设施:城市河道、堤坝、护岸等;

(十二)其他管线:城市发展需要的其他管线;

(十三)上列城市道路管线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和各县级市、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互跨的、以及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工应负责的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8.05

•【字号】青政办字[2011]103号

•【施行日期】2011.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

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1〕10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住宅、宿舍、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准: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 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 80 米以内; (二)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 60 米以内; (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二条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 2 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 8 时~16 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5 倍. 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方向角拆减值 0°— 15° 1.0L 15°— 30° 0.90L 30°— 45° 0.80L 45°— 60°(含) 0.90L >60° 0.95L 注: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 ②L 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8 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 1/2 加 4 米控制,其最小值为 9 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 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 30 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 13 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 20 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

青岛规范

青岛规范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篇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1.3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

2.1.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2.1.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2.1.4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2.1.5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青规字〔2018〕58号

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青规字〔2018〕58号

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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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青规字〔2018〕5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青规字[2018]58号).pdf

青岛市规划局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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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篇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本规定是《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

2.1.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建设适建性,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见附表一)的规定;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2.1.3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1.4 建设用地的相容性一般分为相容性和可相容性两种情况;相容性为用地性质用途可直接由规划编制与审批部门确定;可相容性是与原用地性质用途的相容,须经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的。

2.1.5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2.1 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做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一般按表的规定执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

注: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设基地计算,混合用地按不同性质用地比例折算。

2.2.2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2.3 对未列入《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的科研机构、教育设施、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除满足表中指标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

2.2.4 扩建工程一般不得超出规划已批准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2.5 建设工程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容积率,但不得超过原规定的5%。

第三章城市风貌保护区

2.3.1 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分为风貌保护范围、保护区和保护点三个层次,详见附件。

2.3.2 在风貌保护范围内,要保护和恢复原有风貌特色。逐步完善保护区功能;不再新建高层建筑,建筑檐口高度原则上控制在12米以下;有计划地拆除与原有风貌不和谐的建筑;整理保护区环境,编制环境设施专业规划。

2.3.3 在保护区内,应当保持特有的风貌和建筑特色。对保护建筑要加强养护维修,严禁拆除、改建、扩建。除必需的公共设施外,不得插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要注重街区的整体保护。严禁减少现有的绿地面积。要编制保护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保护区功能进行更新完善,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

2.3.4 在保护点内的建筑物维修时,应当保持和恢复原有建筑形式。保持原有景观特色,与其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应的地形、地貌、植被等不得随意改变。对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须拆除重建的倒危建筑物,必须按原状进行原貌翻建。保护点的控制范围原则上确定为保护点所在街区及相临街区,并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周围环境的建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造型、色彩、质感等,应与保护点相协调,不得遮挡景观视廊。

2.3.5保护好青岛市已有的“红瓦绿树黄墙”的老城区城市风貌特色。

2.3.5.1 保护好海洋、岛屿、沙滩、礁石、古树名木、山体、水体等自然特色。

2.3.5.2在保护范围内的建筑以点式坡屋顶形式为主,建筑色彩屋顶为红色调,墙为黄色调为主。

2.3.5.3保护因历史而形成的独具特色的道路环境,包括自由灵活的道路格局、茂密的行道树、宜人的道路尺度以及道路两侧灵活多样的围墙、挡墙等。

2.3.5.4环境设施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同时,其形式还要满足风貌保护的要求。

第四章城市海岸带使用

2.4.1 城市海岸带的范围:胶州湾及青岛市其它近岸海域和毗邻的相关陆域、岛屿。其具体控制范围见附则。

2.4.2 严格保护海岸带自然风貌,禁止非法填海、挖沙、采石、占压礁石和砍伐风景林木与防护林等行为。

2.4.3 滨海地区分为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严禁在非建设用地内开发建设。

海岸带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应作为公共绿地、国防设施、港口、修造船舶、海洋科研、旅游设施和必要的公共设施等用地,不得安排其它非用海单位。非建设用地可作为农、渔业生产用地及生态保护用地。

2.4.4 海岸带范围内禁止新增工业项目,已建的非用海工业项目要限期迁出。

2.4.5 海岸带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控制。对风景区内规划保留的村庄应结合旅游进行规划改造,强化完善旅游功能,并体现地方特色。其他村庄应近限远迁。

2.4.6 要保持滨海岸线视线的连续性与通透性,严禁遮挡观海通廊,并确保重要景观节点的可视性。

2.4.7 滨海岸线范围内新建建筑的体量、形式、色彩等要与滨海自然环境及周围建筑物相协调,并不应遮挡原有建筑物的景观。其建筑物平面对角线长度一般不得大于35米。

2.4.8 滨海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游人的亲水需求。

2.4.9 滨海旅游服务设施要配套齐全,完善步行通道、公共停车场、公厕、防护设施等,加强标识系统,提倡无障碍设计。第五章城市停车场

2.5.1 一般规定

2.5.1.1 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同时满足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与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建设指标要求。

2.5.1.2 城市停车场的规划应在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指导下进行,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2.5.1.3 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遵循节约用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原则,并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2.5.1.4 城市停车场的面积应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场每车位宜按25-30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车位按30-35平方米计算。

2.5.2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设置

2.5.2.1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分为路外公共停车场(库)和路内公共停车场两形式。其控制比例为:路外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停车需求的80%-90%控制;路内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停车需求的10%--20% 控制。

2.5.2.2 路外公共停车场应采用地面、地上和地下相结合的停车场(库)或停车楼。路内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在交通量不大的城市支路上,城市主次干道一般不得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在有辅道时可适当设置。

2.5.2.3 城市市级行政办公、金融、商业商务、文化娱乐等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同市级中心区相临或相近时,可合并设置,停车场规模以300个停车位为宜,具体规模以交通规划为准。

2.5.2.4 城市区级商业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模以200个停车位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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