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工时制度
综合工时制PPT
某某公司
综合工时制工时计算:
•年工作日 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节假日)=250天/年
•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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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工时计算:
从劳动管理角度观察,一年365天可划分为三个 部分:制度工作日250天,公休日104天,法定节假 日11天。无论实行哪种工时制,劳动者法定工作时 间都是250天,每天工作8小时,全年法定总工时为 2000小时。对于超过法定总工时的,需支付相应工 资报酬。
法定假日加班的,均按三倍的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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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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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
劳动法规定的三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综合工时制: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 算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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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
综合工时制定义和实行条件:
综合工时制即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是指企 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特殊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 需必须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 分岗位,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 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工时制应按《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 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94」 503号)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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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
我国工作时间制度有哪三种.doc
我国工作时间制度有哪三种我国工作时间制度有哪些?有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而这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具体内容是什么?标准工时制度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周六日为周休息日等。
工作时间是职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它是衡量每个职工的劳动贡献和支付报酬的计算单位。
工作时间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
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职工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因此,职工的工作权和休息权是法定的基本权利,两者是紧密联系的。
《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把职工的工作权和休息权进行了具体化。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规定,目前我国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度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每周至少可以休息1天)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缩短工时已经成为一种世界趋势。
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1号公约规定每天8小时,每周48小时,1935年的公约又缩减至每周40小时。
(2)综合工时制度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职工平均周工作时间和平均月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间基本相同。
主要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职工平均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天、40小时/周、166.64小时/月、500小时/季、2000小时/年。
标准工时、综合工时
现在我国存在三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
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就是加班时间。
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无法认定其加班加点的时间。
因此,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 [1994]489号)第13条第4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即关于加班加点工资制度的规定)”。
但是,地方性立法如上海、深圳等都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综共计算工时制、不准时工作制近来有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打电话咨询公司用工的工时问题,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共计算工时制、不准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楚的认识。
用人单位能够防止不用要的违纪用工风险以及能够依据自己的实质状况选择最适合的工时制,而劳动者也能够在认识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公司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共计算工时制、不准时工作制:一、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立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员工广泛推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宽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对于员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而且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起码歇息1日;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磋商,一般每天延伸工作时间不得超出1小时;C特别原由每天延伸工作时间不得超出3小时;D每个月延伸工作时间不得超出36小时。
律师提示: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延伸劳动者工作时间。
假如用人单位违纪延伸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假如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能够随时通知用人单位排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赔偿金。
2、综共计算工时制综共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必定的限期为周期,综共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推行这类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能够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均匀日工作时间和均匀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真同样。
即在综共计算周期内,某一详细日(或周)的实质工作时间能够超出 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共计算周期内的总实质工作时间应当不可以超出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
最新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根据和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新劳动法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新劳动法对休假的相关规定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相关规定:、新劳动法对工资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规定一周上多少天班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2、但根据国务院修改国务院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自1995年05月01日起,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规定每月工作时间是多少小时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最近有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打电话咨询企业用工的工时问题,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晰的了解。
用人单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违法用工风险以及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工时制,而劳动者也可以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企业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一、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法律规定的工时制度有哪几种?
工时制度是指关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其计算的制度。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时制度有三种: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一般劳动者普遍适用的工时制度。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1994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 可以看出,《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对标准工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劳动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由国务院颁布的,从效力等级上看,《劳动法》的效力应高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应优先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所以在标准工时制度下,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因受季节、自然条件的限制,对劳动者适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的一种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度,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6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综合工时制的法律规定
综合⼯时制的法律规定关于⼯时制的规定,⽬前我国主要分为标准⼯时制度、不定时⼯时制度和综合计算⼯时制度三种。
三种⼯时制度的特征如下: 1、标准⼯时制度。
标准⼯时制度是由⽴法确定⼀昼夜中⼯作时间长度,⼀周中⼯作⽇天数,并要求⽤⼈单位和⼀般职⼯普遍实⾏的基本⼯时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三⼗六条的规定,国家实⾏劳动者每⽇⼯作时间不超过8⼩时、平均每周⼯作时间不超过44⼩时的⼯时制度。
结合《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职⼯每⽇⼯作8⼩时、每周⼯作40⼩时。
任何单位和个⼈都不得擅⾃延长职⼯的⼯作时间。
那么,⼀般职⼯应适⽤每⽇⼯作8⼩时、每周⼯作40⼩时的⼯时制。
2、不定时⼯时制度。
它是指因⼯作性质和⼯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间限制的⼯时制度。
其特点就是直接确定职⼯劳动量、⽆须确定上下班时间,可简单理解为只看⼯作结果,不问⼯作过程,是⽤⼈单位采⽤弹性⼯作时间等适当的⼯作和休息⽅式,确保职⼯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产、⼯作任务的完成。
按照劳动部[1994]503号⽂件《关于企业实⾏不定时⼯作制和综合计算⼯时⼯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的职⼯,可以实⾏不定时⼯作制: (⼀)企业中的⾼级管理⼈员、外勤⼈员、推销⼈员、部分值班⼈员和其他因⼯作⽆法按标准⼯作时间衡量的职⼯;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仓库的部分装卸⼈员以及因⼯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 (三)其他因⽣产特点、⼯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不定时⼯作制的职⼯。
企业实⾏不定时⼯作制的,需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批准。
3、综合计算⼯时制度。
它是指以标准⼯作时间为基础,以⼀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作时间的⼯时制度。
企业因⽣产特点不能实⾏标准⼯时制的,可以综合计算⼯作时间,但其平均⽇⼯作时间和平均周⼯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作时间基本相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及互联⽹相关知识整合。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比较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比较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沈斌倜:最近有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打电话咨询企业用工的工时问题,沈律师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晰的了解。
用人单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违法用工风险以及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工时制,而劳动者也可以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企业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沈斌倜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分类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中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
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要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要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适用范围以下行业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劳动法关于每月工作时间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每月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
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即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以下行业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参考内容: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已经被《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三种工时制度
现在我国存在三种工时制度.(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
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就是加班时间。
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无法认定其加班加点的时间.因此,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3条第4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即关于加班加点工资制度的规定)”。
但是,地方性立法如上海、深圳等都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种工时制的区别及加班计算标准
标准工时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综合工时制度——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职工平均周工作时间和平均月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间基本相同。
主要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职工平均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天、40小时/周、166.64小时/月、500小时/季、2000小时/年。
超出部分属于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费用。
)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工作制而言的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
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
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百科名片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目录分类适用范围计算方法相关规定典型案例据案说法相关规定分类适用范围计算方法相关规定典型案例据案说法相关规定展开编辑本段分类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中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
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要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最新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
最新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欧阳家百(2021.03.0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根据《新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
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新劳动法》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新劳动法》对休假的相关规定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规定】: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条例《新劳动法》对工资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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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国存在三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
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就是加班时间。
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无法认定其加班加点的时间。
因此,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3条第4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即关于加班加点工资制度的规定)”。
但是,地方性立法如上海、深圳等都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不用支付加班工资,也不用调休。
(3)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实行这一工时形式的企业,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季度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由此可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则应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加班加点的时间,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如何理解综合工时的加班问题(1)标准工时制度下的加班。
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10月4日、5 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不定时工时制度下的加班待遇。
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不用支付加班工资,也不用调休。
(3)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待遇。
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10月4 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不支付加班工资也不调休;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3、实行计件工资的,国庆加班工资如何拿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只有在完成定额任务且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日工作时间之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才视为加点;在休息日或节假日,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即视为加班。
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间完成的产品件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再按《劳动法》规定乘以300%。
即:加班工资=计件单价×300%×件数。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间完成的产品件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再按《劳动法》规定乘以200%。
即:加班工资=计件单价×200%×件数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规定:“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150%),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300%)。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延长工作时间的,同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所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以不受国家延长工作时间的时间限制的说法是错误的。
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七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从劳动部的解释可知,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以一定的周期来计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
所以,只有在整个计算周期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的部分,才能作为延长工作时间。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权利以及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加班加点的工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须批准有一些用人单位对职工说,我们公司执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因此没有加班,不发加班费。
由于一些劳动者对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熟悉,就给懵住了。
其实单位这种解释是错误的。
其一,凡是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批准,也就是说,要有批准的文件。
其二,即使一个单位有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批准文件,也不是意味着这个所有岗位、所有职工都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在一般情况下,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只是对某些特殊需要的单位和岗位,不可能一个单位全部适用。
因此,要看批准的文件规定的哪些岗位。
三,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并不是可以不讲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也必须按加班计算。
两种方法了解单位实行何种工时制度第一、看劳动合同中有没有相关规定。
工作时间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之一,用人单位应将特殊部门的特殊工作时间制度写入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重要依据。
但这只是用人单位实行某种工时制度的初步证据。
第二、看用人单位有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即国家劳动部或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作过审批或备案手续。
根据上海市劳动部门的最新规定,凡被批准执行不定时和综合工作时间的单位,必须向职工公示被批准的岗位、有效期、计算周期等事项。
否则,即便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某个岗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
因为未经审批,用人单位无权自行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
根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应报国家劳动部批准,并报上海市劳动局备案。
市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应报上海市劳动局批准,并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区、县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批准;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计算方法(集中工作集中休息)1、首先确定审批: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2、如果以采用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的,计算方法如下:确定当月中综合工时的工作小时:210小时(一般集中工作集中休息)A、确定当月标准工作时间:(是22天*8=176小时/21天*8=168小时)*标准工时以企业标准为准,没有统一固定时间B、二者的时差即为加班时间:即210-176=34小时注:一般延长工作加班不超过1小时-1.5小时,累计当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2、计算方法:在职的全日制加班工资计算:1)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合同工资/ 21.75天/8小时1000/ 21.75/8=5.75元/每小时2)综合工时的加班工资=5.75元/每小时*再乘以加班小时其中:A、法定节假日加班按300%计算B、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按150%计算双休日加班不在计算中注;非全日制2011年最低小时工时不得低于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