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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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10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号)以及《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精神,市总站决定今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年活动。

通过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引导企业自觉履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提高对上级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的执行力,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坚决遏制施工安全死亡事故的多发态势,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下面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特提出以下安全管理重点工作:一、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应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立即组织本单位及所属项目部管理人员,学习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贯彻《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规范标准,联系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具体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二、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参建单位落实安全责任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参建单位开展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对被政府安全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工程应当督促参建单位落实整改并书面反馈。

施工现场存在两家以上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指定一家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以书面形式给予其管理其它施工单位的权限和制约手段。

并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按时足额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时拨付给工程施工单位,拨付凭证复印件留存现场备查。

三、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完善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严格实施项目部每周组织安全检查,企业每月组织安全检查,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建档备查,企业每月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应整理汇总后,分别报送工程受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近年来,随着工程建设的高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问题。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杭州市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旨在通过规范施工行为和管理程序,保障施工工人和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背景和意义杭州市地处长江三角洲城市群核心区域,是我国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

大量的建设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给城市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给施工安全带来了挑战。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成为了当务之急。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意义在于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持久稳定的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设施。

在施工过程中,很多施工工人面临着高空作业、危险机械操作等风险,安全管理的不严格可能导致工伤和事故的发生。

通过制定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可以规范施工行为,降低工伤事故的风险,从而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1. 法律适用范围和定义《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适用的范围,包括所有在杭州市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无论是国有、集体还是私人投资。

条例中对施工安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等关键术语做出了明确的定义,以确保条例的执行准确无误。

2.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在条例中被赋予了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有责任组织和实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并确保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他们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安全设备,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和指导。

3. 工人的权益和安全要求《条例》明确规定了工人的权益和安全要求,包括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安全操作权益、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等。

施工单位必须确保工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并为其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培训。

4. 安全监督和责任追究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相关部门将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并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提升和城市建设进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包括建筑、市政、园林、桥梁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施工活动,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与保护现场周边的人员和财产免受损害。

第二章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的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当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助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考虑施工安全因素,提供合理的工程设计方案,确保施工的安全性。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要求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计划,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安全风险及防控措施,组织施工作业。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机具和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施工现场产生危险因素,如坠落、火灾、爆炸等。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罚则和附则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对于因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语本条例旨在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正式稿)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正式稿)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检举和投诉。

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名称: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3号法规分类:城市建设颁布日期:1997-06-25实施日期:1997-06-25有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正文:(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道路、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安全、文明进行。

第五条建筑工地周围必须设置不低于2.5米的遮挡围墙。

围墙应用砼预制板或砖砌筑,封闭严密,并粉刷涂白,保持整洁完整。

第六条建筑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醒目的施工标牌,标明下列内容:(一)工程项目名称、工地四至范围和面积、工程结构或层数、开工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和安全负责人的姓名;(三)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四)工地总平面布置图。

第七条建筑工地应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一)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河道;(二)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三)施工区域内的沟、井、坎、穴等危险地形旁,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四)建筑材料、机具设备按工地总平面图的布置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放,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五)施工现场道路通畅,场地平整,无大面积积水;(六)临街或人口密集区的建筑物,应设置防止物体坠落的防护性设施。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杭建市发[2006]584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8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控制工程造价,杜绝拖欠工程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实施对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通过财政投资、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政府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规定,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行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必须执行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控拖欠工程款;(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市场主体准入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21•【字号】杭建市发[2005]95号•【施行日期】2005.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5]9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与我委建设市场管理处联系。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

项目主管部门(投资主体)负责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对项目管理企业的选择、协助和监督项目管理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核拨建设资金及按合同约定付款等工作,掌握工程建设过程情况,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监督。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检举和投诉。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9修改)-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9修改)-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9修改)正文:----------------------------------------------------------------------------------------------------------------------------------------------------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4年2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绿化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以及收储土地整理工程,但抢险救灾、居民住宅装修、农民自建或者拆除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市区范围内重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规范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市标化优良工地)的评选管理工作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区、县(市)建设&局(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项目的过程评价和选报工作。

第四条市标化优良工地评选采用过程评价、专家审查和评委会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

过程评价由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形成过程评价意见;专家审查由专家组对申报资料、企业日常管理和评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评价意见;评委会评审由评委会根据过程评价意见、专家组审查意见进行评审,投票确定获奖工程候选名单。

第五条市标化优良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依据以下因素进行分配和调整:(一)工程建设规模和当年项目竣工情况;(二)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总体水平,尤其是各区年度安全生产形势进行调整;(三)适当考虑区域及专业平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市标化优良工地在企业自愿申报和监督机构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评选,每年评选一次,参加市标化工地评选的工程应具有以下规模:1.单体住宅工程4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5000平方米以上的配套别墅群;2.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县(市)的公共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杭建工发〔2024〕156号•【施行日期】202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发〔2024〕156号各区、县(市)建设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各施工、监理企业: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根据省住建厅《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我委制订了《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8月2日附件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考评工作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以及国家和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

三、杭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市标化优良工地”)考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四、市标化优良工地考评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建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等各方必须积极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二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四条施工现场布置和防护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工程的特点和作业内容,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五条施工现场入场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持有效证件,必要时需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并经过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施工现场排水、照明和通风管理施工单位应合理布置排水、照明和通风设施,保障施工现场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第七条作业计划与组织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作业计划,并根据作业计划合理组织作业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八条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

第九条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管理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施工机械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条施工材料管理施工单位应对施工材料进行分类、标识和储存,防止材料损坏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管理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操作技能和经验。

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监理人员职责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安全监督机构应承担对施工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处罚与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安全监督机构有权依法给予处罚,并对安全管理工作出色的施工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奖励。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文明施工全方位管理建设单位文明施工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强化工程管理,落实有关管理要求,将文明施工管理真正落实到〔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中。

建设单位对所管辖的施工〔企业〕的文明施工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进行施工前检查,要求施工企业在制度、人员和经费上落实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建设施工具有建设周期长,建设规模大,参建单位多,覆盖范围广的特点,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很难对施工过程中的每个细节进行监控,这就要求建设单位将文明施工要求细化分解并责成监理单位在日常安全、质量、进度控制的同时对施工企业的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并在每日的监理日志中进行记录,将每月的文明施工检查状况汇总在监理月报中反馈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月报中所反映的状况进行抽检并对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施工企业信誉评价的一项内容,保证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落到实处。

监理单位文明施工管理监理单位除完成日常的安全、质量、进度检查外,要认真落实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标准及办法,配合协助建设单位检察施工企业上报的《施工组织制定》中文明施工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并对施工企业的文明施工行为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文明施工标准及办法的状况,要责令其整改并复核其整改结果。

监理单位要编制好符合各监理标段工程特点的《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并按照经过审批后的监理细则文明监理。

施工企业文明施工管理在施工建设中,施工企业人数众多,是工程建设的主体,也是文明施工的主体。

施工工地的文明程度直接影响建设行业的社会形象,也关系到整个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因此,在施工过程中科学地进行施工组织制定,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科学规范地管理施工现场,保证施工现场满足文明施工要求。

工程建设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安全文明施工工作是贯穿于工程建设始终的,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重点工作。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为了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二、安全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实施。

2. 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施工场地的安全条件,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3.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配备专业的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4. 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报告。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搭建安全防护网,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通道畅通。

2.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特点,划定安全警戒线,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3. 施工单位应当进行适当的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方法等,并确保工人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确保工人个人防护。

5. 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人的作业时间和工作量,避免疲劳作业导致的安全事故。

四、施工设备和材料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2.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施工设备使用的操作规程,确保工人正确操作设备。

3.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选择合格的施工材料,并及时检验和验收。

4.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材料进行分类存储,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施工安全事故处理1.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安全风险。

2.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调查。

3. 建设单位应当协助处理施工安全事故,及时补救损失,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六、施工安全监管1.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处罚。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12-23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1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工发(2005)703号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规建局、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施工、监理企业:随着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市样板工地)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全市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广大施工、监理企业共同努力,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全市建设工程的现场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创建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应。

为进一步全面提高创建工作水平,充分体现建设工程现场实行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三位一体管理,强化各项工作的一致性和联动性,根据省建设厅(浙建建[2005]4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凡新开工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从2006年度开始,市样板工地作为申报“西湖杯”优质工程所要求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已开工建设且将于2005年10月1日后竣工的工程,按照新办法的要求,企业应立即补报市样板工地创建计划送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我委,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相应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仍然要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对工程的跟踪管理,负责对所属工程的检查,除尚未结顶的工程,在工程主体结顶后(市政工程为中间验收),由我委组织工作组负责对现场进行检查考核外,其它已结顶工程仍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进行检查考核。

并按照新办法要求,进行申报、评审。

三、2005年度的市样板工地的申报时间范围为2004年7月31日后结顶且2005年9月30 日前竣工的工程,评审工作在今年10月底完成,企业要及时将申报表和有关申报资料(包括竣工验收记录表)上报各工程监督机构,由监督机构及相应的建设行政管理管理部门填写评价意见后,10月15日前统一上报我委。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1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4.30•【字号】市政府令第150号•【施行日期】2000.04.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任保兴二000年四月三十日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筑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安监机构)负责施工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第五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就施工安全问题向建设、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查询,有权向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反映或者举报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对施工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建设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选择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

第八条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

设计单位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在设计中制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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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1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检举和投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检举和投诉,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章施工安全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与施工相关的水文、气象、地质、地下管线资料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专业管线产权单位对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架空线路实施迁移、改线、保护等措施。

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做好管线的现场监护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概算,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确定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该费用标准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并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予以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

第九条合同约定施工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不低于费用总额百分之五十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先行拨付给施工单位。

合同约定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的,先行拨付的费用应当不低于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限期整改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并予以书面反馈。

按要求暂时停止施工的工程项目需复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整改完成后,书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工申请,经其现场检查确认后方可复工。

第十一条桩基、深基坑、隧道等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做好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鉴定,并将安全鉴定资料提供给施工、监理等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同时存在两家以上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指定其中一家承担施工工程量较大、施工时间较长、资质等级较高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履行相应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其他施工单位应当与指定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接受其协调管理。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满足施工安全规范要求。

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能施工。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分别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等地质灾害的部位,提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意见。

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论证和地基处理、深基坑开挖、降水施工条件论证,参加地基验槽、基础结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发现现场存在地质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工程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进行施工勘察。

施工现场监测数据发生异常及报警情况时,设计单位接报后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经费。

施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指派相应数量的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二个以上(含)工程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施工单位变更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单位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及时添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发放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禁止作业人员使用已损坏或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并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设施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指派专人监护。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采取封闭围挡措施。

建筑工地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围挡不得低于2.1米。

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危险区域采取隔离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夜间施工时设置警示灯。

第二十一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对操作混凝土搅拌机、卷扬机、高处作业吊篮等机械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专业技术培训,其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可以自行培训,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培训。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外墙施工时不得采用吊绳或吊板的作业方式。

高处作业吊篮使用过程中应当为吊篮内的施工人员设置独立的安全绳,超过有效标定期的吊篮安全锁应当经检测机构检测标定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货用施工升降机作为提升高度超过三十米的垂直运输设备。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作业应当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出租、安装、使用的单位不得擅自对施工起重机械进行技术改造。

产权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

对达到规定评估使用年限的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估。

检测评估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机械出租单位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施工机械检测合格证明。

出租施工起重机械的单位,应当向承租方出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设备产权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并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建筑施工机械出租单位不得出租国家或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施工机械。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运输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证照齐全的运输单位,并签订运输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落实运输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遇台风、暴风雨、冰雪等天气时,施工单位应当对现场临时设施、起重机械、脚手架、围堰等重点部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遇前款恶劣天气及高温酷热天气时,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搭建的活动板房应当在三层以下。

因施工现场狭小需要搭建三层活动板房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向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施工现场禁止搭建四层以上(含)活动板房。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敷设用电线路,并确保现场各类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漏电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施工现场宿舍禁止使用煤气灶、煤油炉以及电取暖器、电炉等电器用具。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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