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全国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甲、乙级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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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全国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甲、

乙级持证单位进行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9.05.04

【实施日期】1999.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全国环境工程

设计证书甲、乙级持证单位进行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环境工程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环境工程质量,根据《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全国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甲、乙级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委托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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