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方案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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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禁烟条例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拟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提供的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快来看看吧。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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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控烟管理规章制度
控烟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众健康,维护公共环境的清洁与整洁,制定
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所、商业场所、教育场所、医疗场所、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禁烟标识,提醒人们遵守控
烟规定。
第四条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区,禁止在室外公共场所
设置吸烟区,禁止在任何场所设置吸烟区。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配备烟雾报警器,一旦发现有人在禁烟区域
吸烟,应立即报警并进行制止。
第六条对于违反控烟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但不
限于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第七条对于单位违反控烟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
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八条对于个人或单位在公共场所散发烟草广告、进行烟草促
销等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处罚。
第九条对于个人或单位在公共场所非法销售烟草制品,将依法
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十条对于个人或单位在公共场所放任烟头、烟蒂等烟草垃圾,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清理等处罚。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控烟规定的行为,公民应当积极举报,对于
举报属实的,将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
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公共场所禁烟令
公共场所禁烟令
20XX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卫生计生委起草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次拟制定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全面控烟。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下面是小编准备的公共场所禁烟令,快来看看吧。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公共场所禁烟控烟管理制度条例
公共场所禁烟控烟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改善环境质量,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禁烟区域设立和标识
第二条公共场所应设立明显的禁烟区域,并标识清晰。
第三条禁烟区域设立应当符合公众需求的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医院、体育馆等等。
第四条禁烟区域标识应当明确,标示清晰,易于辨识。标识应采用大字体,醒目的文字,明示“禁止吸烟”等词语。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及时维护禁烟区域的标识,做到明显可见,清晰易懂。
第三章禁止吸烟的场所和条件
第六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场所和条件应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室内任何公共场所;
(二)任何施工现场;
(三)任何医疗卫生机构;
(四)任何有关群体活动的场所;
(五)公共交通工具中的乘客区域;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场所。
第四章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和条件
第七条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和条件应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共建筑入口、出口,距离入口、出口一定距离范围内;
(二)公共交通站点附近,距离站点入口、出口一定距离范围内;
(三)运动场馆、健身房等体育活动场地;
(四)公共游憩场所,如公园、广场等。
第五章控制措施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吸烟区域,吸烟区域面积不得超过场所总面
积的30%。
第九条吸烟区域应当合理设置,避免对非吸烟人员产生二手烟的危害。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制止吸烟行为。对于不听劝阻的,应当进行相应警告,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管理责任和处罚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配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禁烟管理。
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禁烟宣传教育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场所环境的健康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任何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和室外的场所,如办公楼、商场、酒店、餐厅、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内吸烟,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烟草制品的吸食、点燃、燃烧、吐烟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烟标志,并加强对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宣传教育。经营者有义务向吸烟人员提醒并劝阻其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公共场所内没有任何吸烟区域,并设置吸烟人员持照自行吸烟室或设立吸烟区域。
第六条: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人员,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劝导。如情节严重,可报请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对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禁烟规定,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有权举报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对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个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
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创造无烟环境,保护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公共场所禁烟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烟管理。
第三条定义
1. 公共场所指供公众集体活动、交流或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会堂、酒店、餐馆、商场、体育场、车站等。
2. 禁烟指在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
第二章禁烟规定
第四条公共场所禁烟原则
公共场所应实行全面禁烟,禁止任何形式的吸烟行为。
第五条建立明显标识
公共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提醒公众禁止吸烟。
第六条禁止吸烟的区域划分
公共场所应划定禁止吸烟的区域,并建立相应的设备和措施,确保全面禁烟。
第七条禁止吸烟的区域范围
禁止吸烟的区域应包括公共场所内的各个室内场所、过道、楼梯、电梯、洗手间等公共区域。
第八条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除特殊区域外,公共场所的室外场所也应禁止吸烟,并设置相应的标识。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九条禁止吸烟的提示和宣传
公共场所应定期发布禁止吸烟的提示和宣传信息,提高公众的禁烟意识。
第十条禁止吸烟的监管与执法
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禁烟监管与执法,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开处罚结果。
第十一条受保护人员的义务
受保护人员(如酒店服务员、商场售货员等)有责任对违反禁烟规定的人员进行提醒和劝阻,维护禁烟环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禁烟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禁烟规定的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并可能被强制离场。
第十三条违反禁烟规定的单位处罚
对违反禁烟规定的单位,依法给予罚款,并可能面临营业执照暂停或吊销的处罚。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
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公共场所禁烟控烟条例2023(汇总7篇)
公共场所禁烟控烟条例2023(汇总7篇)
公共场所禁烟控烟条例2023(汇总7篇)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规定了场所内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私人安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共场所禁烟控烟条例2023,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公共场所禁烟控烟条例2023篇1
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体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机关各科室、公共办公室和会议室;
(二)机关所有档案资料室;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全体干部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全体干部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六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共场所禁烟控烟条例2023篇2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控制吸烟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火灾隐患,净化环境,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贵阳市卫生局负责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办公场所、会议室、会场;(二)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游艺厅、录像放映厅(室)等娱乐场所;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
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
訣锥顧。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
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
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
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
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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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方案
一、广泛宣传,认真执行《条例》规定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条例》第六条“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其他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禁止吸烟”和第九条“国家机关的会议室、餐厅以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的要求。
2.各学校要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宣传横幅、公告栏和健康教育课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师生了解《条例》的内容,知晓烟草烟雾的危害,掌握必要的控烟知识和技能,自觉遵守《条例》的规定,形成全员参与营造无烟校园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建立控烟工作小组
1.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成立控烟工作小组,由分管学校卫生工作领导任组长,相关处(科)室和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并负责日常工作。
2.各级各类学校和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本单位控烟工作小组,并确定一名联络员。
3.市教委将控烟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及健康校园评估检查。
三、制度保证,落实各项控烟措施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中等职业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控烟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把各项控烟措施落到实处。
1.开展禁烟宣传教育。要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烟专题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条例》。以每年“5•31”世界无烟日为契机,大力开展控烟活动。
2.设立禁烟标识和监督电话。各学校应对条例规定的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烟标识,并公布学校监管部门电话。可以按照由市健康促进委员会确定的禁烟标识样张,根据室内外面积大小自行制作,也可与所在区县健康促进委员会联系。若部分法定禁烟场所已张贴符合国家标准的禁烟标识,则予以保留,无需更换。所有禁烟标识应张贴在禁烟场所的醒目处,并根据区域面积大小适当增减标识数量,做到无盲区。
3.建立禁烟管理制度。
(1)各学校在内部管理制度中增加禁(控)烟相关条款,以对本单位人员加强管理,对违反制度有吸烟行为的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
(2)各学校应在校内禁烟公共场所公示学校控烟监管电话,以便投诉或举报。
(3)以内部管理制度的禁(控)烟条款规范本单位师生员工的相关行为,每位师生均有责任对本单位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
(4)各学校建立一支由3~5人的禁烟检查督导队(也可根据场地大小情况自行确定人数),加强学校内部巡视和督导检查。
4.不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严格检查,确保禁烟工作落到实处
市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上海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对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条例》负责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控烟工作监督执法,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负责本辖区以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控烟工作监督执法。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主动与辖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卫生监督部门联系,共同做好学校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
发峨哨小学
2012年3月1日
禁烟标识样
发峨哨小学公共场所
控
制
吸
烟
条
例
方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