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车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2020年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考试
2020年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考试【原创实用版】目录1.2020 年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考试概述2.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3.保险条款的核定时限及特约条款4.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5.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正文2020 年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考试旨在帮助保险行业从业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相关知识,以便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本文将对 2020 年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析。
一、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盗抢等意外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盗抢险:保险车辆因盗抢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4.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条款的核定时限及特约条款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如果情形复杂,保险人应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此外,保险条款还包含了道路救援服务特约条款、车辆安全检测特约条款、代为驾驶服务特约条款和代为送检服务特约条款等。
三、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主要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盗抢险和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等主险,以及车轮(含轮胎、轮毂、轮毂罩)的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等附加险。
四、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2020 年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适用于各类机动车辆,但具体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需根据保险合同约定。
在购买保险时,消费者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免责事项和保险期限等内容,以便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赔偿。
车险保险条款2020
车险保险条款2020第一条为了维护车辆所有者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车险保险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保险条款。
第二条本保险是指车辆所有者为保障其所有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盗抢等情况下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而购买的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保的车险保险业务。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及理赔等均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保险条款所称的车险保险业务,是指车辆所有者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交通事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形式的保险业务。
第六条本保险条款所称的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等。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车险保险业务的管理制度,保障车辆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为车辆所有者提供完善的保险理赔服务。
第二节保险责任第九条保险公司对车辆所有者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所发生的车辆损失、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盗抢等情况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交通事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碰撞、倾翻、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情况造成车辆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因使用、所有或管理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盗抢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因被盗抢造成车辆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服务,确保车辆所有者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第十五条车险保险责任的范围、金额等应当根据车辆所有者的实际需求进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理赔流程,确保车辆所有者在发生事故后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条款(版)教学内容
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持有检验合格证、移动证或临时号牌,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汽车、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本保险条款所称提车是指汽车制造商、销售商或购买人将机动车从保险单载明的产地或关税缴讫地行驶到销售地,或从销售地行驶到购买人指定地点。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保险车辆从事载货或载客运输;(二)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三)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风险,依法采取商业保险形式,本条款制定。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的机动车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各种类型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经双方订立后生效,投保人需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并严格遵守保险条款的规定。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内,受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承担的险别包括交通事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第六条交通事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法定赔偿责任。
第七条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受保险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保险责任排除第十条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2.被保险人酒驾、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导致的事故;3.被保险人不按规定使用、维修、保养机动车;4.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
第十一条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部分承担保险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损失部分;2.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事故的损失部分。
第四章索赔和理赔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将派出鉴定人员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确定赔偿金额。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在鉴定合法有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项。
第十五条如对保险公司的赔偿决定有异议,被保险人可以在接到赔偿款项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024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2024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批单、投保单及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生效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限为一年,除非另有约定。
第三条保险责任1.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责赔偿。
2.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辆损失负责赔偿。
第四条责任免除1.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辆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确定,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的申请与赔付1.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人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赔付。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2. 投保人有权在保险期限内解除合同,但应提前通知保险人。
第九条争议解决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约定双方可以根据需要约定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附则本合同一式两份,保险人和投保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保人(签字): ________保险人(盖章): ________签订日期: ________签订地点: ________注:本合同条款为示例,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介绍
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介绍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是一种交通保险,主要保障汽车提车运输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如车辆损毁、交通事故等,提供赔偿服务。
目前,很多保险公司都提供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保险金额和保费也各不相同。
接下来,本文将详细介绍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的示范条款内容及注意事项。
一、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的示范条款内容1、保险期间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是指车辆由交通部门指定的起点地址开始提车的时间,至车辆运达交通部门指定的终点地址的时间。
其中提车时间为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运达时间为保险期间的终止时间。
2、保险责任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或发生人员伤亡并需要赔偿时,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3、保险金额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由车主根据自身需求和车辆价值进行选择。
保险金额越高,保费相应越高,反之亦然。
4、赔偿规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的赔偿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公司需被保险人提供有关损失和伤害的证据,如车辆维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被保险车辆的维修费用应按照公正价格计算,以确保赔偿金额科学合理。
(3)如果车主选择了优惠条款,那么在保险期内发生的损失赔偿应根据优惠条款的约定进行。
二、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需要注意的事项在购买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时,车主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了解保险条款在购买保险前,车主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了解每一条款的含义和保险责任,以免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对赔偿产生影响。
2、选择保险公司选择保险公司时,车主应该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知名保险公司,以保证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服务。
3、了解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车主购买保险时需要了解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车主应该根据自身需求和车辆价值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并充分考虑到保费与保险金额的关系。
4、注意保险附加条款保险附加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为针对保险合同中未能涵盖的风险所制定的特殊条款,车主在购买保险时也需要重视。
单程提车保险
单程提车保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持有检验合格证、移动证或临时号牌,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汽车、特种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以下简称保险机动车)。
本保险合同所称提车是指汽车制造商、销售商或购买人将机动车从保险单载明的产地、销售地或关税缴讫地行驶到购买人指定地点。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六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八)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最新版)
编号:YB-HT-2863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最新Motor vehicle insurance clause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编订:Yunbo Design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最新版)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2020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2020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条款内容,制定本保险条款。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承保车辆发生以下意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车辆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的损失;2.被盗、抢劫、抢夺等造成的损失;3.因盗窃、抢劫等引发的车辆使用人员财产损失。
第三条保险公司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和投保期限,确定保险金额和费率。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需要提供车辆的相关证件和信息。
第四章:保险责任免除第四条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车辆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2.车辆使用人员驾驶车辆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者醉酒驾驶;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并获得赔偿;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擅自对车辆进行改装或改变核载人数;5.被保险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理赔和保险金给付第五条车辆发生意外后,被保险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保险公司在收到报案后的合理时间内核定保险事故,并且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章:投保和续保第六条车辆商业保险需要在车辆购买后30天内投保,否则将不予承保。
保险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可选择续保,续保时需要根据当时的车辆价值和保险费率确定新的保险金额和费率。
第七章:保险条款解释第七条本保险条款中的附加条款和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将一并适用。
对于保险条款的解释,以保险公司为准。
第八章:争议处理第八条在保险事故理赔过程中,出现任何争议时,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第九章:其他事项第九条本保险条款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总结:以上是2020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内容。
该保险条款明确了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理赔和保险金给付、投保和续保等方面的规定。
被保险人在购买车辆商业保险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最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
最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发⽣的合理费⽤,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额内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案侦查,⾃⽴案之⽇起满两个⽉未查明下落的;(⼆)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三)保险车辆在全车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
责任免除第⼆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三)被保险⼈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的故意⾏为或违法⾏为;(四)驾驶⼈饮酒或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醉药品的;(五)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七)承租⼈或经承租⼈许可使⽤保险车辆的驾驶⼈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第三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除⾮另有约定,发⽣保险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驶证;(⼆)被保险⼈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证明;(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没收期间;(四)所有权发⽣转移,未向本公司办理批改⼿续。
第四条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新车车辆出⼚时的原⼚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三)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致使损失扩⼤的部分;(五)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额第六条保险⾦额由本公司与投保⼈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标题: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解析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我们的机动车商业险。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我们特此提供一份详细的条款解读。
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您的车辆因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或损害,我们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 赔偿范围
我们的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 车辆自身损失:如碰撞、翻车、火灾等造成的车辆损失。
- 第三者责任:如您驾驶车辆时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我们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全车盗抢:如车辆被盗或被抢劫,我们将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3. 除外责任
以下情况不在我们的赔偿范围内:
- 酒后驾车、无证驾驶、超载等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
- 您故意造成的车辆损失。
- 车辆的自然磨损和老化。
4. 保险金额与保费
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共同确定,一般以车辆的实际价值为基础。
保费则根据保险金额、车型、使用性质等因素计算得出。
5. 理赔流程
发生保险事故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理赔申请。
6.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到期后您可以选择续保。
7. 解除合同
如果您需要解除保险合同,需提前通知我们,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一定的退保费用。
以上是机动车商业险的主要条款,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联系我们。
谢谢!
[保险公司名称]
[日期]。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1]]单程提车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1]]单程提车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持有检验合格证、移动证或临时号牌,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汽车、特种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本保险合同所称提车是指汽车制造商、销售商或购买人将机动车从保险单载明的产地、销售地或关税缴讫地行驶到购买人指定地点。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八)玻璃单独破碎、车身划痕损失。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 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碰撞、倾覆、坠落;(二) 火灾、爆炸;(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中国人保机动车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直通车”机动车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直通车”机动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分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
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六条机动车损失保险(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七条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八条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提车免责协议书范本
提车免责协议书范本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汽车销售商,乙方为汽车购买者,双方就乙方提车事宜达成如下免责协议:第一条定义1.1 “提车”指乙方在甲方处接收并驾驶汽车离开甲方销售场所的行为。
1.2 “免责”指在乙方提车后,因乙方使用汽车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责任和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提车免责范围2.1 乙方在提车后,因驾驶不当、违反交通规则、车辆故障(非甲方原因所致)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2 乙方在提车后,因车辆保养、维修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提车条件3.1 乙方在提车前,应确保已充分了解车辆的性能、操作方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3.2 乙方应持有有效的驾驶执照,并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
第四条提车程序4.1 乙方在提车时,应按照甲方的规定完成相关手续,并支付全部购车款项。
4.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车辆的合法手续和相关文件,并确保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五条免责条款的生效5.1 本免责协议自乙方提车之时起生效。
5.2 本免责协议的效力独立于购车合同,不受购车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六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6.1 本协议的解释、适用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7.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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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提车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提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条款由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通用条款四部分组成。
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中载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为限。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持有检验合格证、移动证或临时号牌,尚未领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正式号牌的汽车、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提车是指汽车制造商、销售商或购买人将机动车从保单载明的产地或关税缴讫地行驶到销售地,或从销售地行驶到购买人指定地点。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第一部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保险期间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车身划痕以及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车轮单独损坏;(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六)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八)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
保险金额第十条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赔偿处理第十一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赔偿:(一)发生全部损失时,按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赔偿。
(二)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对受损零部件维修费用达到该部件更换费用20%的,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要求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保险机动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二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受损零部件按最小可拆解件进行更换,被更换的零部件归保险人所有。
车身的漆面损伤不做换件处理。
第十三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十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十七条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第十八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
第三部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十九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保险期间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十条下列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二)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三)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四)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五)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第二十一条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
第四部分通用条款责任免除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五)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六)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营业运输;(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4、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精神损害赔偿;(二)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四)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五)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15%。
第二十五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间第二十六条保险期间分为10天或30天,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迄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 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二十九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
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 日内支付赔款。
第三十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第三十五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检验合格证、移动证或临时号牌、购车发票正本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三十六条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