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保险条款-特种车辆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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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2年最新正式版)

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2年最新正式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它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特种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特种车损失保险条款

特种车损失保险条款

特种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概述1.1 本保险合同的双方为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投保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为特种车辆的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1.2 本保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旨在保障特种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章保险责任2.1 甲方对于乙方所投保的特种车辆,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承担保险责任。

2.2 保险责任包括特种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以下情况所导致的损失:a) 事故碰撞造成的车辆损失;b) 天灾或意外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c) 被盗窃或抢劫导致的车辆损失;d) 恶意破坏造成的车辆损失;e) 其他合同约定的损失情况。

2.3 乙方在使用特种车辆时,应当遵守相关交通法规,否则可能导致保险责任的免除或保险金的减少。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费率3.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特种车辆的市场价值或乙方声明的价值,以较低者为准。

3.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费率支付保险费用,费率根据特种车辆的类型、使用年限、车龄、驾驶员驾龄等因素确定。

3.3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甲方有权终止本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第四章保险事故通知与理赔4.1 乙方在知悉特种车辆发生损失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将委派专业人员对特种车辆的损失进行核实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理赔的依据。

4.3 甲方将在核实评估结果后的合理时间内,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理赔金额。

4.4 如乙方与甲方对理赔金额存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5.1 特种车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补缴相应的保险费用。

5.2 保险合同期满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

5.3 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人寿财险特种车商业保险条款

人寿财险特种车商业保险条款

人寿财险特种车商业保险条款
人寿财险特种车商业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
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保险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
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此外,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故意犯罪、诈骗、扰民等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任何责任,保险公司也不承担。

3.特别约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需要
理赔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4.争议处理:如果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可能因保险公司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在购买特种车商业保险时,建议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特种车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特种车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特种车保险条款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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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保险合同仅适用于特种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车辆、农用车辆、装甲车辆等。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21-03-14 生效日期: 2021-03-14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文号:各车险经营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商业保险制度,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组织研究拟定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现予印发,请各公司参考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3月14日附件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局部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当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它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特种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特种车商业保险条款2014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特种车商业保险条款2014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特种车商业保险条款2014摘要:一、引言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特种车商业保险条款概述1.保险对象2.保险范围3.保险责任4.保险期限5.保险金额6.保险费三、保险条款详细解析1.保险条款内容a.碰撞责任b.火灾、爆炸责任c.盗抢责任d.自然灾害责任e.意外伤害责任f.第三者责任2.保险条款细则a.保险责任的起始和终止b.保险责任的免除c.保险责任的限制四、保险理赔流程1.报案2.现场勘查3.提交理赔材料4.审核理赔材料5.赔付五、保险条款的变更和终止1.保险条款的变更2.保险条款的终止六、投保注意事项1.投保前的准备事项2.选择保险条款的注意事项3.投保过程中的疑问解答七、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车辆行业的市场需求日益增长,特种车商业保险成为越来越多车主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特种车商业保险条款,帮助您了解保险内容、保险责任和理赔流程,为您的特种车辆提供全面的保障。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特种车商业保险条款概述1.保险对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特种车商业保险针对的是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特种车辆。

特种车辆是指经过特殊改装、具有特殊用途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车、救护车、工程车、军用车辆等。

2.保险范围保险范围包括碰撞责任、火灾、爆炸责任、盗抢责任、自然灾害责任、意外伤害责任和第三者责任等。

3.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根据不同保险条款,承担相应的事故损失赔偿责任。

例如,碰撞责任险承担因车辆碰撞导致的车辆损失赔偿;火灾、爆炸责任险承担因火灾、爆炸导致的车辆损失赔偿等。

4.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一般为一年。

车主可在保险期满前续保。

5.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车辆购置价、车辆年限、车主信用等因素确定。

车主可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6.保险费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条款、车主信用等因素计算。

不同保险公司的保费可能有所差异。

三、保险条款详细解析1.保险条款内容(1)碰撞责任:承担因车辆碰撞导致的车辆损失赔偿。

2020年(金融保险)特种车保险条款特种车辆保险条款

2020年(金融保险)特种车保险条款特种车辆保险条款

(金融保险)特种车保险条款特种车辆保险条款特种车辆保险条款总则第壹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五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自燃;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壹)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他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特种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正文:----------------------------------------------------------------------------------------------------------------------------------------------------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是针对特种车辆领域的商业保险,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一份标准化的示范文本。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提高特种车商业保险的质量和标准,并为特种车企业和客户提供更好的保障。

本文将从特种车商业保险的背景、特点以及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意义和重要性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特种车商业保险的背景与特点特种车辆包括了各种特殊的车辆,如混凝土泵车、起重机、环卫车、工程车等,这些车辆大多在施工、生产、运输等过程中都面临着较高的风险。

因此,特种车商业保险作为特种车企业重要的经济风险管理方式之一,成为了特种车企业必不可少的保险服务。

特种车商业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延保期较长。

由于特种车辆投入资金较高,因此在使用寿命、经济效益等方面均需要长期的保障保险服务。

2. 保险赔付难度大。

“特种车辆”本身就就决定了其操作风险较高,而且多数是将设备和人力技术性放置在一起,维修及损失处理难度巨大。

3. 标准不统一。

加之特种车辆应用场景繁多,故各类应保风险也各有不同,在遇到事故或损害的时候,保险理赔方面标准化不够,缺乏一个具有统一、标准化的保险条款,使得理赔难度增加。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意义和重要性1. 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制定和推广这份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有利于规范特种车商业保险服务行业,强化保险机构对特种车企业的风险管理,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2. 保障特种车企业利益。

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是针对特种车企业的保险条款,具有较高的针对性和针对性,以帮助特种车企业更好地管理风险和降低经济损失,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3. 促进特种车业的发展。

通过提高特种车辆保险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程度,可以降低特种车企业的经济风险和经营成本,促进特种车业的健康发展,为特种车辆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提供更好的保障。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内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责任与范围。

特种车保险条款-特种车辆保险条款

特种车保险条款-特种车辆保险条款

特种车辆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五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自燃;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特种车保险条款

特种车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车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特种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它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保险责任第五条机动车损失保险(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自燃;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示范合同)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示范合同)

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示范合同)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编号:MZ-HT-015222特种车辆保险合同条款(示范合同)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五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自燃;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特种车保险条款特种车辆保险条款

特种车保险条款特种车辆保险条款

特种车保险条款特种车辆保险条款特种车辆可以分为工程车辆、农用车辆、旅游车辆、消防车辆等多种类型,它们在平时使用过程中会面临各种风险,因此需要保险来保障其安全和稳定。

特种车辆保险条款,是指针对特种车辆保险产品所制定的约定和规定。

本文章将针对特种车保险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条:特种车辆保险条款适用范围特种车辆保险条款适用于所有种类的特种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车辆、农用车辆、旅游车辆、消防车辆等。

第二条:特种车辆保险条款保险期限特种车辆保险条款中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根据保险公司的具体规定可适当延长或缩短保险期限。

第三条:特种车辆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特种车辆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

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是针对特种车辆在操作过程中对其他人或物品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而车辆损失险主要针对特种车辆自身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四条:特种车辆保险条款免赔额的约定特种车辆保险条款对免赔额的约定是非常重要的,其中免赔额是指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一定金额的损失。

保险公司通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情况、保险费的金额等因素制定不同的免赔额标准。

第五条:特种车辆保险条款理赔标准和程序特种车辆保险条款对理赔标准和程序也有相应的规定。

在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损失证明、维修费用明细等。

同时,保险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损失进行核定,然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六条:特种车辆保险条款保险费的计算方法特种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主要是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情况和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计算。

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的保险费会因种类不同、风险不同而存在区别,因此在选择保险产品时需要仔细考虑和比较各个方面的因素。

总之,特种车辆保险条款对于特种车辆的保障是非常重要的。

在选择保险产品时,被保险人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其中规定的条款和保险责任,以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范围和保障程度,从而保障车辆的稳定和安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他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特种车损失保险(A04H2014102TZ01)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

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是指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特种车辆保险服务时需要遵循的规范,包括保险合同条款、责任范围、责任免除、保险赔付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从需求背景、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及未来发展等方面介绍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相关内容。

一、需求背景特种车辆是指按照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要求,用于特殊道路、特殊行业、特殊工种和特殊场合的机动车辆。

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品运输车辆、工程机械车辆、特种作业车辆等。

由于这些特种车辆使用环境和使用方式的特殊性,使得其风险难以评估,保险公司和车主及使用者在理赔事项处理上往往面临诸多的困难。

为此,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全国保险机构、特种车辆制造企业、特种车辆使用机构、特种车辆驾驶员、相关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制定了这一示范条款,以明确特种车辆商业保险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护特种车辆使用者的权益和安全。

二、制定过程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制定,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需求分析阶段该阶段主要是对特种车辆使用者及管理机构的调研、理解需求,发现存在的问题,明确制定示范条款的目的和意义。

2.草案制定阶段该阶段主要是根据需求分析的结果,拟定示范条款的基本框架和内容。

在草案制定过程中,需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切实可行的示范条款。

3.征求意见阶段该阶段主要是将草案向行业内的相关机构、企业及个人征求意见,收集各方面的反馈和建议,进一步完善示范条款的内容和细节。

4.定稿和发布阶段该阶段主要是针对各方意见和建议,对示范条款进行汇总、整理、调整和完善,最终形成定稿并发布实施。

三、主要内容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内容包含以下方面:1. 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条款主要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用、赔付标准、赔偿方式等条款。

其中,保险金额是指特种车辆在投保期间内,因出险导致车辆损失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需要承担的最高保险金额;保险期限指保险合同生效时间和截止时间;保险费用指车主或使用者需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购买保险合同的费用;赔付标准是指在投保期间内,特种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必须依照合同承担的赔付金额和责任范围;赔偿方式是指保险公司在赔付时采用的赔偿方式,包括现金赔付、修理赔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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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五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自燃;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第七条保险特种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五)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特种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七)保险特种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八)保险特种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第八条保险特种车辆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本车驾驶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五)精神损害赔偿;(六)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特种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特种车辆;(五)保险特种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八)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九)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十)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或操作人员使用保险特种车辆;(十一)被保险人、驾驶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十二)保险特种车辆(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车辆或物体。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第十一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特种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率表车辆种类年折旧率矿山专用车12.50%其他特种车10.00%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新增设备随保险特种车辆一并折旧。

第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特种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险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保险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特种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特种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特种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保险特种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根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特种车辆发生第五条(一)的1、2、3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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