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方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针对建设领域易出现的规划、招投标、质量监督以及各类资质的审批、资格的审查等环节,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体系,构筑拒腐防变防线,确保我局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建设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全省建设工作会议及全省建设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开拓创新,狠抓落实,构建具有建设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提高有效预防腐败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为实现“××××”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强的制度保证。
目标任务:
紧紧抓住教育、制度、监督三个关键环节,做到教育有
效、制度管用、监督有力,充分发挥整体效能,逐步建立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通过加强教育、提高素质,形成不想违法违纪的自律机制;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形成不能违法违纪的约束机制;严肃法纪、惩治犯罪,形成不敢违法违纪的惩戒机制;使反腐倡廉工作走上制度化、法制化,努力形成行业有亮点,系统有特色,惩防有成效的建设系统反腐倡廉新局面,真正做到城市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双丰收,树立起我们建设系统勤政廉政新形象。
二、工作机制、组织机构和纳入惩防体系的主要内容
工作机制:
实行局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科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机制。
组织机构:
成立××市建设局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局纪委,主任由兼任。
纳入惩防体系的主要内容:
根据《实施纲要》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将反腐倡廉教育、工程招标投标、建筑业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财务管理作为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
系的主要内容。
三、加强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丰富反腐倡廉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式,健全教育制度,拓宽教育领域,不断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要紧密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全市建设系统开展以“修好路、建好房、用好钱、守清廉、促发展”为主题的教育活动。
采取集中学习、上廉政党课、观看电教片等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章》、《江泽民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并形成学习制度,使广大党员干部增强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通过理想信念、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着力解决党员和党组织在思想、组织、作风、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同时,要求紧密围绕本科室、本单位如何掌好权、用好权,加强有关政策、法规、业务和规章制度的学习,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四、完善机制,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轨道之中
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规范权力运行,防止腐败行为的根本措施。
针对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
系的主要内容,结合实际工作,找准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建立和健全各项约束权力运行的规章制度,切实从源头上堵塞产生腐败的漏洞。
(一)工程招标投标及建筑业管理
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工程招标的备案审查,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企业资质的申报初审。
约束制度:
实行建设项目招标告知制度。
严格执行省监察厅、省建设厅《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前实行告知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具体按以下流程办理: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情况告知书》→经市招标办核实无误后加盖公章→由招标单位及时送市纪检监察机关→市招标办根据市纪检监察机关的签收回执按规定办理招标备案手续。
对招标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告知的工程不予招标备案。
严格招投标监管及招标备案工作制度。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及招标备案工作。
凡工程建设投资超过50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工程必须招标发包;招标工程中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所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
规范备案程序:招标单位报送资料→经办人审查→报局分管领导
审查批准→特殊工程报局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并办理。
工程招标备案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工程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文件;二是有规划“二证一书”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是施工现场已基本具备“三通一平”等施工条件;四是招标人已办理了招标告知事宜;五是建设资金已落实且满足施工要求;六是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并已办理了施工图设计审查;七是按《消防法》规定办理了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否则工程不予招标备案。
监督招标单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市属项目应该在市级以上媒体及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其他项目执行有关规定;监督招标单位严格按照《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资格预审试行办法》规定确定投标单位,预防在确定投标单位中的腐败现象发生。
严肃招投标及评标工作纪律。
严格按照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评标方法暂行办法规定》,监督招标单位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以及评标。
评委应为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三分之二应在评标专家库××市成员中在开标当日随机抽取,技术复杂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评委抽取方法应在市纪检监察和市招标办人员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随机抽取,做好记录,有关人员签字以示负责。
市招标办、相关监督部门的人员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第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严格保密纪律,评标应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有关人员均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严格招投标程序。
按招投标程序,监督招投标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运作。
具体按以下要求办理:招标告知→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资格审查备案→确定招标方式(邀请或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发放资格预审文件等→资格预审并确定投标人→编制并发出招标文件→现场勘察并召开答疑会→编制并送交投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并确定中标人→中标公示三天以上→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施工合同→向市招标办递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并备案。
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其程序为:经办人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报科室负责人进行复核→再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特殊工程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并批准后核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是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是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是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
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是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六是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是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是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导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否则不予发证。
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对未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其程序为:经办人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报科室负责人复核→特殊工程报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备案。
建设单位提供的备案材料具体要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不予备案。
一要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要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要有施工许可证;四要有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五要有单位工程综合验收文件,应包括地基基础(含桩)、主体结构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应提供工程技术
资料一套);六要有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七要有规划(规划验收意见书)、公安消防(消防验收意见书)、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八要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要有法律、规章规定的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资料;十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严格把好企业资质申报初审关。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申报。
经办人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审查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报科室负责人复核,再报局长办公会审批后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严格规范工程招标投标
和建筑市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坚决查处工程建设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是按照《省建设行政执法委托程序规定》的要求已委托执法的由被委托单位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二是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市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三是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省建设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四是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
工许可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处理。
五是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处理。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制。
国有投资项目实施前,各方主体应按规定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并送市检察院备案。
(二)城市规划管理
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规划审批及管理。
约束制度:
加强“窗口”制的服务公开,明确建房审批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公布规划管理廉政建设;坚持规划方案审批公审制度,避免权力过于集中而产生腐败;坚持规划审批结果公示制度;坚持规划工作人员岗位公示制度,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检查,形成一个全社会的监督机制。
加强“窗口”制的服务形式。
本着“依法办事、公正廉洁”的原则,为做到公开、公正、透明、高效,力求达到规范审批的行为,我局要加强推行“窗口”制的服务形式,统一对外办理规划报建的所有手续。
根据二00五年二月××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重新编制《××市城市规划报建指南》,进一步公布规划管理建房审批程序、进一步公开收费标准、进一步公布规划管理廉政建
设,加强源头治理,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规划方案审批会审制度。
为坚持设计高标准,规划方案审批坚持会审制度,临街建筑、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以及大型开发项目的建设方案实行会审制度,由××市城市建设专家评审小组对上述项目方案进行会审,避免权力过于集中而产生腐败。
规划审批结果公示制度。
规划局实行规划审批结果公示制度,及时将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审批结果予以公示,公开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地址、用地面积、审批结果,避免“暗箱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规划工作人员岗位公示制度。
规划局所有工作人员一律要上岗公示牌,标明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检查,形成一个全社会的监督机制,使我局的干部职工真正作到廉洁奉公,树立政府部门的新形象。
(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优、质量投诉。
约束制度:
实行收费标准公开制。
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须知》进行注册登记,实行收费标准公开。
实行质监人员岗位公示制。
严格按建设部颁布的《工程
质量监督工作导则》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坚持质监人员岗位公示制度,质监人员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时,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程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
实行会审制。
严格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安全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实行会审制。
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制。
严格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
监督人员应对验收组成员组成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出具质量合格文件。
实行评优公示制。
坚持工程质量评优公示制度,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严肃信访处理工作制。
严格按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进行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对于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处理投诉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敷衍、推诿、拖延,要督促工程质量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用户的工程质量投诉。
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过程中,不得将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四)财务管理
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设置帐外帐或设立“小金库”,白条子抵帐的,按经济合同进行财务结算;主要领导直接分管财务。
约束制度:
预算外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建立健全各种票据领、核、销管理制度,规范票据使用程序。
严禁设置帐外帐或设立“小金库”。
坚决制止白条子进帐。
要求各项费用支出必须凭据真实,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字并经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
局机关所有经费开支实行单位分管财务领导“一支笔”签字审批。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认真做好财务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执行政府采购等制度。
严格按照宜办字[1999]32号规定,局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不签报财务开支发票。
五、加强监督,保证权力运行处于制度轨道之中
建立健全惩防体系,必须抓住监督制约权力运行这个关键,以保证权力运行始终处于正确的轨道之中。
要以决策和执行为重点环节,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不断完善制约权力有效运行的监督机制。
(一)工程招标投标及建筑业管理
监督制度:
推行投标最高限价,采取明标暗投方法进行投标,淡化标底,从根本上杜绝泄露标底的现象。
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律从重处理;对在工作中违反其它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或其它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城市规划管理
监督制度:
强化目标管理,工作责任到人,每个科室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加强业务考核和监督,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跟踪制度,建立建设工程审批材料的存档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法规从重处理。
1、强化目标管理,工作责任到人。
每个科室签定目标管理责任状,加强业务考核和监督,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跟踪制度,对整个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建设工程审批材料的存档制度;严把建设工程的放线和验线关,杜绝侵越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的行为;工程竣工时按规
划审批内容对工程进行规划验收。
只有通过对整个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才能更好地督促建设单位合法施工,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为了防止工作中出现徇私舞弊、建设情况与审批内容不相符合的现象,规定每次现场踏勘、放线、验线都必须两个以上工作人员到场,至少两人签署意见。
2、严格财务管理,规范收支两条线。
财务建立健全各种票据领、核、销管理制度,规范票据使用程序。
坚决制止白条子进帐,要求各项费用支出必须凭据真实,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字。
局里所有经费开支实行单位分管领导“一支笔”签字审批。
严格按照办字[1999]32号规定,局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不签报财务开支发票。
3、对于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法规从重处理。
(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监督制度:
公开办事制度,质量办事须知、质量收费标准、监督程序、监督方案、验收条件、验评标准、监督处理结果、规章制度、岗位责任、投诉电话、向受监单位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目标管理制度,日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按规章制度执行。
监督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
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
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发现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应及时发出监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班子的“一把手”要把自己的领导行为置于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和监督之下。
严格按归档制度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及时归档。
所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均接受局纪委的监督。
责任追究制度:
全站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不越权,不滥用权力,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坚持杜绝以权谋私。
同时,对监督执法人员执法不力、执法不公的行为制定责任追究制度。
包括:对工程存在违反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事实视而不见,不予查处的;质量事故调查终结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证据及法律依据不充分的;对使用行政执法权进行报复的;行政执法推卸责任的;对利用监督影响和手中权力从事建筑业务或为亲朋好友介绍施工队伍或推销建筑材料设备的;对于为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钱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如果监督
执法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都将严格追究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构成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建设违法违纪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报告;对涉及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监察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
(四)财务管理
监督制度:
局纪委每年不定期组织办公室、财务科对全市建设系统财务进行审计。
财务科对下属单位财务加强监督和管理。
重要项目的开支,大额资金的使用要经集体讨论,做到民主理财。
责任追究制度:
对截留资金、设置帐外帐或设立“小金库”的单位,经有关部门查实后,除收缴全部资金外,取消该单位年度综合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同时对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分别按金额的3%、2%和1%予以处罚,或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白条子进帐的,按其金额分别给予经办人和财务负责人100%的处罚。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