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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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行政法讲义

2023行政法讲义

2023行政法讲义【最新版】目录1.行政法的概述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3.行政行为的分类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5.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程序6.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程序7.行政法的立法发展和趋势正文一、行政法的概述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是保障公民权益、规范行政行为和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效率原则。

这些原则为行政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提供了基本遵循。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具体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告知处罚事实和理由、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罚决定等。

五、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

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

六、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

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

七、行政法的立法发展和趋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法在保障公民权益、规范行政行为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讲义

行政法讲义

适应市场化改革需要,行政权调整之(柔性)行政执法讲义一、市场化改革和行政执法的关系二、柔性行政执法理论简介1、理论背景2、概念3、强制行政与柔性执法4、柔性执法的价值意义5、柔性执法与社会管理创新三、柔性行政执法实践1、柔性执法应注重类型均衡2、柔性执法不应取代强制行政3、柔性行政执法的类型设定一、市场化改革和行政执法的关系市场化是指用市场作为解决社会、政治和经济问题等基础手段的一种状态。

在我国在市场化改革中,采用的方式通常都是自上而下的形式,政府起了很大的作用,当然这也是中国制度转型的特色,在此过程中,政府掌握着两大权力:一是资源配置权;二是把握市场发展方向和市场交易的指挥权。

市场化改革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权力的调整通常密不可分,在我国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情下,经济形势日新月异,政府也从“大管家”逐渐转向“公仆”,即从全能政府、人治政府向有限政府、法治政府变革。

就行政执法而言,逐步实现从“政策执行”向“行政执法”,从“管理”到“执法”的转型。

行政执法面对市场转型,强调以公民财产和自由为价值取向,回归市场、放松行政管制。

即“行政权力应该还权于社会和个人。

”二、柔性行政执法理论简介1、理论背景关于柔性执法问题,几乎在所有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都有类似做法,他们倾向于采用更为柔和、灵活和有效的行政执法方式,以适应经济发展新趋势的客观要求。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都曾通过协商性、指导性手段制定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发布行政信息、提出经济调整建议等一些较为柔和方式,对社会经济进行引导和调整,值得我们研究。

2、概念在我国,柔性执法是一个学理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它是人们在对过去及现有的执法改革模式反思的基础上,对行政执法模式的重新设计。

一般而言,柔性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针对相对人所实施的不带命令性或强制性的行为。

主要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调解、行政给付和行政信息服务等非强制权力手段。

行政法讲义

行政法讲义

行政法下午的课程是围绕行政法展开的,由三个部分组成,行政法概述、行政行为概述和行政强制法初步解读。

首先,我们用一段经典的文字开始下午的课程。

如果人人都是天使,那么就不需要政府。

如果政府是天使,就无需对政府实行内部和外部控制。

而在构建一个由人来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就在于,你必须首先让政府有能力控制受它统治的人,其次是,强迫政府控制自身。

这段话阐述了一个很深刻的道理,这里的“天使”,指的是纯洁、没有邪念的意思,而政府代表的是法律等强制力,“如果人人是天使”是说如果人人都自觉了,并且是发自内心的自觉,就不需要政府、法律的强制了;“如果政府都是天使”是说如果政府的统治都是大公无私的,那么就不需要对政府有外在的监督或者内在的权利分配和钳制。

如果人人都能自觉遵守一个做人的基本准则,那么法律就是不被需要的了,如果政府的工作人员都大公无私,那么政府部门就不用去监督就能很好的领导人民了。

可是生活中不存在如果,因为并不是所有人都是天使,所以需要法律和政府来强制;因为并不是所有政府和政府组成人员都是天使,所以政府需要人监督,权利需要互相钳制,才会有制约政府的国家机构和相关法律制度。

这段经典之言是出自谁口呢?我们来简单地了解一下,他就是詹姆士·麦迪逊,是美国第四任总统,曾与汉弥尔顿等人合著了《联邦党人文集》,被视为“美国宪法之父”,在他担任总统期间曾领导美国人民进行了第二次美英战争,保卫了美国的共和制度,为美国赢得彻底独立建立了丰功伟绩。

接下来再带着大家看另外一句有关政府和公民关系的至理名言。

相信在座的各位应该有听过这句话的吧。

这是一句古老的法律谚语。

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针对谁而言的呢?谁在作出具体行为的时候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呢?对,是政府。

如果没有法律的授权,政府是被禁止行为的。

法无禁止即自由,肯定是针对公民而言的了,对于某一件事情,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不可为,就可以理解为我们作为公民而言在这件事情上是自由的。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五章-行政法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五章-行政法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五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2.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3.行政应急性原则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行政机关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4.程序正当原则(1)行政公开原则。

(2)公众参与原则(3)回避原则。

5. 高效便民原则6. 诚实守信原则(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7. 权责统一原则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大学,有权授予学生学位行政主体:处于管理地位,(1)有相应职权;(2)可以以独立名义做出;(2)做错了可以独立承担被授权的机关:独立被委托的机关:不独立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地位第二节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行为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对行政行为的分类主要有:(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划分。

内部行政行为(作用对象为内部人员):如行政处分等;外部行政行为(作用对象为外部人员):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等。

(二)抽象行政行为(管理对象不特定)与具体行政行为(管理对象特定),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划分。

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

行政法讲义(doc 36页)

行政法讲义(doc 36页)

行政法讲义(doc 36页)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图基本原则:《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主体:《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行政法基础公务员:《公务员法》等约10分抽象行为:《立法法》等具体行为:《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15—20分行政行为法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行政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争议内容《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争议结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管辖解释》行政争议法争议过程《行政诉讼撤诉解释》、《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25—30分争议规则《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争议结果《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款司法解释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赔偿关系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 5—8分国家赔偿法赔偿程序最高检相关司法解释赔偿方式和计算两高联合司法解释行政法备考复习应当避免的三个误区行政法在司法考试各学科中,难度最大,得分最低,绝大多数考生畏之如虎。

这和大多数考生未能掌握正确的备考复习方法有关。

因此,我们诚挚提醒大家,在行政法的复习备考过程中应特别避免陷入以下三个误区:第一,记忆偏执。

许多考生花费巨大的精力用于记忆老师的授课讲义或课堂笔记,甚至有人认为讲课越琐碎、越强调记忆的老师越好,但考试结果往往事与愿违。

原因在于,每年的行政法试题只有一小部分在记忆层面进行考察,大多数还是立足于理解和运用层面。

我们的大多数授课内容都不强求大家记忆,而是尽量告诉大家如何去理解那些重点和难点,并通过揭示知识规律告诉大家解决问题的办法。

因此,仅仅执着于记住授课内容可能会让你一无所获。

第二,法条偏执。

很多考生有着根深蒂固的法条“迷信”,认为只有记住大量的法条,考试才有希望。

甚至有的人对老师总结出来的规律性结论置之不理,而孜孜不倦地将这些结论重新还原为法条来记忆。

对于行政法学科来说,其法律渊源比较丰富,法条数量极为庞大,法条关系错综复杂。

[司法考试]行政法讲义

[司法考试]行政法讲义

第一部分 行政法基本知识一、行政法知识体系(图表一)权利权 力行政主体相对人管理: 不平等行政行为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公开监督: 平等行政救济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公民组织私 公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2、程序正当原则:3、权责统一原则:4、合理行政原则:(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实质正义)56、诚实信用原则:二、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图表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称条例、规定、办法。

规章不得称条例。

★地方性法规由省、较大的市(包括省会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市级地方性法规需经省人大常委会4个月内批准。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人代会制定。

第二部分专题讲解专题一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不同于行政法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一、行政主体资格(图表三)☆☆☆☆☆★总结:1、下级机关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行为中行政主体资格:复议看职权,诉讼看名义2、法律、法规、规章对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授权为真授权,行政机关自己作出的授权为假授权,视为委托。

●重要法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通用】行政法学习讲义.doc

【通用】行政法学习讲义.doc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法的总体结构2个人、1件事、4个程序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国家权(控权法) 司法权→司法机关→诉讼法 公民权立法权 = 公共行政 = 执法权 司法权 行政实体法(事前控权) 三、行政法(控权法) 行政程序法(事中控权) 行政诉讼法(事后控权)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总则(一般行政法) 行政行为法(抽象行为、具体行为)四、行政法 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分则(部门行政法)§2.行政法的法律渊源《立法法》:宪法、法律、法规×3、规章×2§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 —→无法律无行政 国家权:法无授权即禁止公民权:法无禁止即自由种类裁量权 二、合理行政原则 —→ 理性 →产生原因是裁量权→ 幅度裁量权 1.公平公正:同等对待。

程度裁量权 2.考虑相关因素:即正当考虑原则。

3例1: 1998年,国务院发布通知,禁止各级政府审批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

2002年,某港资企业与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

某市政府予以审批,并通过规章《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资企业承诺固定回报。

2005年,市政府单方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而国务院原通知要求“充分协商”、“妥善处理”。

→ 对某市政府的做法进行评论,论述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06/4/5/论述)例2:中国法院积极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35.91%的一审行政案件在当事人和解后以撤诉结案。

总体上看,法院的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

→ 谈谈你的意见。

(10/4/7/论述)三、程序正当原则1.公开: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2.公众参与:作出重要决定,尤其是对相对人不利的决定,应当听取其意见。

第14讲 课程讲义—— 行政法

第14讲 课程讲义—— 行政法

目录一、行政法概述 (3)1.行政法的概念 (3)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3.行政法的渊源 (3)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3)1.行政主体的概念、范围、职权和职责 (3)2.行政相对人 (3)三、行政行为概述 (4)1.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4)2.行政行为的分类 (4)3.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 (4)4.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4)5.行政行为的效力 (4)6.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4)四、抽象行政行为 (4)(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4)(二)行政立法行为 (4)五、具体行政行为 (5)(一)行政许可 (5)(二)行政征收 (5)(三)行政处罚 (6)(四)行政命令 (6)(五)行政强制 (7)(六)行政裁决 (7)(七)行政奖励 (7)(八)行政给付 (7)(九)行政确认 (7)(十)行政监督 (8)六、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8)(一)行政违法 (8)(二)行政责任 (8)七、行政复议 (8)(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 (8)(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8)(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8)(四)行政复议管辖 (9)(五)行政复议程序 (9)八、行政诉讼 (10)(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10)(二)行政诉讼特有基本原则 (10)(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0)(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10)(五)行政诉讼参加人 (11)(六)行政诉讼程序 (11)(一)联系 (12)(二)区别 (12)第四节行政法一、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024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培训讲义(ppt1)

2024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培训讲义(ppt1)
审理与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在审 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依法作出裁判,包 括判决、裁定和决定等。
执行与监督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02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 ,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03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 身权、财产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 行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 给抚恤金的。
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职权职责性
法律意义性
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为。
行政行为必须能产生法律效果,具有法律 意义。
行政行为的分类与内容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 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否特定, 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 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如行 政法规、规章等;具体行政行为是针 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处理决定,如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行政合同的履行和监管
关注行政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合同双方的 义务履行、监管措施等。
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了解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如协商、调 解、仲裁和诉讼等。
行政合同责任与救济
探讨行政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救济途 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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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考行政法学讲义

全国自考行政法学讲义

第一.绪论。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行政权的内容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

行政权的特点:首先,行政的强制性有所弱化;其次,行政的单方性也在相对缩小其范围,双方甚至多方参与并形成合意的行政方式逐渐增多;最后,行政的有益性受到更多的限制。

公民权利: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

主要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

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

而行政权一旦形成,便与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即只有与行政职权的行使直接或间接发生联系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在我国有法律解释;国家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分: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分:实体行政法和程序行政法;3、以行政法的作用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

行政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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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行为和行政法制监督

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 内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效 力的行为。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机关的 内部行为,也不同于国家的政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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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有:

1、基于法律的国家强制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 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根据。依法行政 是现代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依法而 作出的行政行为因其法律根据而具有国 家强制性。行政行为由国家强制力来保 障其实施。这种国家强制力也是行政权 的基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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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 行政主体相对应,处于被管理和被支配 地位的机关、组织或个人。在我国,行 政相对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公民;法人, 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 社团法人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 织;外国组织和个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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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 行政法规范,指导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 行政法规基本准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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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类公务员
业务类公务员是指中央和地方国家 行政机关中除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行政 在编人员,即除政务类公务员和工勤人 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他们是公务员的主 体,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占绝大多数。这 类公务员主要通过考试录用产生,也有 部分通过调任产生。他们可以通过被选 举或被任命而成为政府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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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1、拘束力 这是指行政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 行政机关所决定的法律效果,行政机关 和行政相对人都必须尊重并遵守之。行 政机关有执行所作出行政行为的义务, 行政相对人也必须履行行政行为所规定 的义务,而不能以这样或那样的借口予 以推诿、拖延。

行政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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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行政权配置第一节行政法基本概念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一)概念: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由行政法规范予以调整的行政关系即为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关系的种类:1 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2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监督主体:(1)国家权力机关外部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2)司法机关外部监督:各级法院和检察院(3)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监督(审计和监察);行政复议(以上属于国家权力监督,属直接进行监督)(4)执政党的监督(5 )社会组织(政协、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和个人的监督(6)社会舆论的监督(以上属于非国家权力监督,属间接进行监督)监督对象: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3 行政救济关系(信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4 内部行政关系(1)行政主体与行政公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公务员法调整)(2)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行政组织法调整)主要包括: A 行政机关之间(纵向的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横向的平行行政机关之间;斜向的不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如部与司、局、处等)、派出机构(或机关)之间) B 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 C 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1 受托方是否必须接受委托; 2 双方的地位是否是相等的; 3 受托方越权的后果; 4 委托关系一旦形成,双方即是否构成了行政关系(合同关系、领导关系或管理关系?))(三)行政关系间的地位:1 行政管理关系:最基本的关系2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派生的关系3 内部行政关系:从属的关系注:内部行政关系和外部行政关系(前三种)的交叉三行政疆域(一)行政国家:“守夜人式国家”→“行政国家”→“有限政府”行政“疆域”的大小,取决于相应的时代、相应的国度、相应地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政治体制以及执政者所信奉和推行的治理理论(“全能政府”理论、“无为而治”理论等)(二)行政疆域扩张的原因1 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保障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所必须;2 是对国家作用的认识误区所致。

行政法讲义

行政法讲义

行政法讲义行政法的总体结构: 2 1 4 →2个人、1件事、4个阶段权利救济②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①行政主体&相对人:行政行为—→争议—→民告官③行政诉讼原告&被告:行政行为官民事④行政赔偿请求人&义务机关:行政行为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立法权→立法机关→立法法国家权行政权→行政机关→行政法1.宪法(控权法)司法权→司法机关→诉讼法公民权行政立法权2.行政=公共行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司法权行政实体法(事前控权)3.行政法(控权法)行政程序法(事中控权)行政诉讼法(事后控权)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总则(一般行政法)行政行为法(抽象行为、具体行为)4.行政法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分则(部门行政法)§2.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法律渊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无法律无行政例:《专利法》对专利权恢复未作出规定,专利管理机关认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

(2003/4/7/案例)种类裁量权2.合理行政原则—→理性→裁量权→幅度裁量权(公平公正、相关因素、比例原则)程度裁量权3.程序正当原则:公开、公众参与、回避4.高效便民原则:效率、便民5.诚实守信原则:信息真实、信赖保护6.权责统一原则:效能、责任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公务员§1.行政组织法概述行政机关(对外)1.行政组织行政机构(对内)行政机关2.行政主体(名+权+责)↓被授权组织(见§4)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行政机关(一级政府)3.行政机关专门行政机关(工作部门)派出行政机关(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国务院┠┈┈┈┈┈┈┈┈┈┈┈┈┈┈┈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部门地区行署→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工作部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作部门┃区公所街道办乡(镇、民族乡)居委会村委会§2.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审计署(27个)直属机构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宗教局、参事室、国管局、预防腐败局(16个)直属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1个)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信访局、粮食局、能源局、国防科工局、烟草局、外专局、公务员局、海洋局、测绘局、民航局、邮政局、文物局、药监局、中医药局、外汇局、煤矿安监局、保密局、密码局、航天局、原子能机构、语言文字委、核安全局(22个)办公机构办公厅(1个)办事机构侨办、港澳办、法制办、国研室、台办、新闻办(6个)议事协调机构学位委员会、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9个)直属事业单位新华社、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发展研究中心、行政学院、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社保基金会、自然科学基金会(14个)§3.地方行政机关1.地方行政机关①普通地方行政机关②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③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业务指导关系同级政府领导2.上下级工作部门关系上级部门指导垂直领导关系→上级部门领导3.(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①内部机构4.(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②被授权组织§4.被授权组织、被委托组织1.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①任何组织都可以被授权。

行政法讲义

行政法讲义
行政授权
行政委托
对象
机构、组织
机关、机构、组织、个人
依据
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予
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授权只能来源于法律、法规而不包括规章
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公务员
(一)行政主体
一般行政机关(一级政府)
行政机关专门行政机关(工作部门)
派出行政机关(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行政主体(名+权+责)
ﻩﻩﻩ
被授权组织
(二)行政主体资格

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

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其签名盖章上体现

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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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利剑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学知识体系
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理论——行政主体资格、中央行政机关机构、地方行政机关机、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抽象行政行为
第二级★派出机关★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
(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下属部门与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没有下设部门与机构)
第三级☆上述第二级主体的内设机构☆上述第二级主体的派出机构
非政府行政主体
★被授权的企业组织★被授权的事业单位★被授权的社会团体★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
大区制度已废除
省级政府
组成部门的设、增、减、并,报上一级政府批准,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内设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县级以上议事协调机构无须审批,可任意设。

马怀德行政法讲义

马怀德行政法讲义

马怀德行政法讲义第一节行政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行政的英语表述是administration/administer。

与之相近的意思还有:管理、执行、实施,等等。

行政有公行政和私行政之分,公行政又有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之分,而国家行政又有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之分。

作为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行政是公行政,主要是国家行政、形式行政,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权是公权力的一部分。

公权力虽然包括立法权、司法权等其他重要权力,但行政权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

公民最经常、最直接接触的公权力无疑是行政权。

三、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国家”与“立法国家”相对。

“行政国家”现象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指称的是西方国家政府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大扩张、大膨胀的趋势。

行政国家的产生,意味着行政职能的增加和行政权的扩大,这一方面意味着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须的秩序的确立和保障,另一方面则意味着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可能受到侵害的威胁增大。

因此,必须创立一种机制,在扩大行政权的同时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和制约,使之正当行使而不致被滥用,这种控制和制约机制的重要环节就是行政法。

由此可见,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伴随着行政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行政国家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和重要标志。

第二节行政法一、中外行政法的一般定义二、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一)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三)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讲义

【行政法】讲义

目录 (1)法律之行政法 (2)概述 (2)行政行为 (4)行政处罚 (10)行政许可 (16)行政强制 (21)其他行政行为 (23)行政复议 (26)行政诉讼 (30)国家赔偿 (40)法律之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涵义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1、主体地位不平等2、数量最多、无统一法典【真题11-判断】我国的行政法是各种行政法规的总称。

( )×【真题2013 公基-单选】下列法律中,主要采用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关系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B.《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土地承包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C二、调整对象(和职权相关)1.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的关系。

2.行政机关内部的关系。

【真题2011-判断】有行政主体出现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民事法律关系。

×【真题11-判断】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第2页【真题-单选】下列活动形成的关系中,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是(A.财政局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B.人民法院审查工商局处罚决定C.工商干部定期举办室外的宣传法律活动D.税务局给所属干部纪律处分C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首要基本原则。

要求: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真题2011-单选】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不包括(B.违法者必须依法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C.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

D.行政职权的行使既不能违反行政体规范,也不能违反行政程序规范B【真题13-单选】依法行政的内涵不包括(A.职权法定B.合理行政C.依法办事D.违法必究)第3页B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使裁量权时必须符合法律精神;行政行为的动机是正当的;内容要符合情理,符合社会公德。

【真题13-判断】自由裁量权不受任何形式的制约。

×【真题13-单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行政合法性原则B.行政合理性原则C.行政合情性原则D.行政伦理性原则E.行政应急性原则AB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法讲义

行政法讲义

行政法讲义
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它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和行政制度等法律问题的研究对象。

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诉讼法等方面。

行政组织法主要研究行政机关的设立、组织、职权和职责等问题;行政行为法主要研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产生的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程序和效力等问题;行政诉讼法主要研究行政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式等问题。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治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等。

法治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强调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必须基于法律,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合法原则强调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具备法律的授权和合法性;公正原则强调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公正无私,不能滥用职权;效率原则强调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高效、公正、合理。

行政法的主要任务包括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的规范运行,营造良好的行政管理环境等。

行政法的发展和演变与社会的进步和变革密切相关,它不断与其他法学科交叉融合,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和行政管理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行政法讲义——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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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讲义第⼀章⾏政法基本理论第⼀节⾏政法的概念⼀、⾏政――有公、私之分,⾏政法研究公共⾏政公共⾏政国家⾏政/公共⾏政:1)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2)承担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这⼀类职能的国家⾏政机关。

社会⾏政:⾮政府组织作为活动的主体,如学校现在不仅要关注国家⾏政,更重要的是要关注社会⾏政。

如律师,80年代被称为国家的律师;90年代以后,新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为社会⼯作者。

所以律师不由国家管理,⽽由律师协会来协调管理。

国家⾏政和社会⾏政构成了⾏政的内容。

1、⾏政内涵:国家⾏政机关以及其他特定的社会组织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进⾏组织和管理的过程。

主体:国家⾏政机关以及其他特定的社会组织⽬的: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客体: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本质:⼀种活动(结果-实体)和过程(环节-程序)2、特点(1)主动性:与司法的消极性相对应,(⾏政不作为)(2)持续性:不因⾏政主体的变化⽽变化(新官不理旧政)(3)公益性: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标3、类型(1)按⾏政活动的功能秩序⾏政(侵害⾏政)给付⾏政(服务、积极、福利⾏政)(2)按⾏政⼿段强制⾏政⾮强制⾏政:协商式――⾏政合同、⾏政指导(3)按⾏政活动的范围(4)按⾏政活动受法律约束的程度裁量⾏政:⾏政主体可以⾃由选择、⾃由判断⼆、⾏政权(近代概念,⾏政活动发展到⼀定阶段的产物)1、内涵: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政机关和其他公共⾏政组织执⾏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政管理活动的权⼒,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对?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的理解:⼀⽅⾯,现代⾏政权保留了传统国家政权的特⾊,是治理国家和服务社会的公权⼒的⼀种;另⼀⽅⾯,现代⾏政权还包括社会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权,这些治理权有的来⾃于国家法律的直接赋予或⾏政机关的委托,有的起源于社会组织的⾃治⽽后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

⾮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称⾮政府组织),已经在担纲社会治理者的⾓⾊⽅⾯,越来越显⽰出重要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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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 《行政法》讲义2012年5月王 旭主讲目录● 司法考试中行政法学的知识体系 (2)第一讲行政主体与公务员制度 (2)(一)行政主体概说 (2)(二)公务员制度 (4)第二讲具体行政行为 (8)S.1 行政行为概说 (8)S.2 具体行政行为 (8)第三讲抽象行政行为 (11)S.1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 (11)S.2 行政法规 (11)S.3行政规章【规章以下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考规章】 (12)第四讲行政处罚法 (13)S.1 行政处罚的概念 (13)S.2 行政处罚的实体规则 (13)S.3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则 (16)第五讲行政许可法 (18)S.1 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与类型 (18)S.2 行政许可的原则 (19)S.3 行政许可的实体规则 (19)S.4行政许可的程序规则 (20)S.5 监督检查程序中的撤销制度 (21)S.6行政许可机关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21)第六讲行政强制法 (22)S.1 行政强制的基本类型 (22)S.2 《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22)S.3 行政强制的种类与设定 (22)S.4 设定与实施中的民主程序 (23)S.5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23)S.6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25)S.7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6)第七讲政府信息公开 (26)第八讲行政争议法 (28)S.1争议程序类型 (28)S.2争议范围 (28)S.3争议参加人 (30)S.4 行政争议程序 (34)第九讲国家赔偿法 (42)S.1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42)S.2行政赔偿 (42)S.3 司法赔偿 (43)S.4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45)S.5 其他规定 (46)● 司法考试中行政法学的知识体系从宏观的层面来看,行政法的知识体系涉及三个基本方面:人、行为和救济。

人第一讲行政主体与公务员制度(一)行政主体概说S.1.1 定义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S.1.2 基本特征●权力主体与责任主体的统一●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最典型的就是能够在行为的书面形式上签字盖章● 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效果● 在我国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组织S.2 行政主体之一:行政机关S.2.1 定义行政机关是依照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S.2.2 特点解析●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而不是其他社会组织。

*所谓是国家机关,就是指其由国家的宪法或法律直接规定产生。

●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权的国家机关。

S.2.3 行政机关的体系S.2.3.1 综合权限机关与部门权限机关● 综合权限机关:在其管理行政区域内享有宏观、综合管辖权力的行政机关,也就是各级人民政府。

政府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是上级人民政府● 部门权限机关:在其管理行政区域内专门就某一项行政管理任务享有管理职权的机关。

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上一级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工作部门。

全国范围内垂直管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是上级政府工作部门●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行政公署(地区行署)经省级政府批准,县级政府(县、自治县)→区公所 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市辖区、不设区的市→街道办事处政府工作部门 组建派出机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派出机关代表一级政府,属于行政主体;派出机构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才取的行政主体资格。

S.3 行政主体之一:授权组织S.3.1定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规章不能单独授权S.3.1特征● 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自行授权一个社会组织从事某活动只能认定为委托。

● 授权对象必须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我国常见的授权组织包括:行政机构和其他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S.4 行政受委托主体S.4.1 定义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下,将其一部分职权或事项委托给其他的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个人来行使,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来承担。

(二)公务员制度S.2.1 公务员的法律定义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在我国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各国家机关及政党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职的人。

▲ 公务员制度的职位、职务与级别S.2.2 公职取得制度公职取得选任:领导职务层次或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层次民主选拔▲领导职务:正国级;副国级;正部级;副部级;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委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干部招考录用▲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聘任: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合同(如法院的书记员)【非涉密岗位;聘期1-5年;经省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录用方式: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初任法官、检察官可以从通过司法考试中的人中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条件:①机关职位条件(录用机关的编制限额以内和存在相应职务空缺);②报考资格条件(分为法定和机关拟订)▲法定不得录用: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程序:发布招考公告→资格审查→考试→提出拟录用名单公示→备案(中央一级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地方各级报省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试用期为一年,一年合格的予以聘用职位。

S.2.3公务员的监管制度S.2.3.1考核制度监管制度之Ⅰ:考核考核的作用:为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以及奖励、培训和辞退提供依据。

考核的内容:德、能、勤、绩。

重点是业绩考核的程序: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定期考核结果(必须书面通知公务员本人)①优秀、称职:获得年终奖金②基本称职: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③不称职的:必须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④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予以辞退。

S.2.3.2惩戒制度1、设定权分配①法律、其他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命令创设处分权②地方性法规、规章补充规定处分行为及具体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之外,其他国务院部门制定规章要与以上两个部门监管制度之Ⅱ:惩戒联合制定。

③排除主体其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2、实施权分配领导成员层次非撤职、开除处分撤职、开除处分国务院组成人员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提出罢免或向常委会提出免职建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领导上一级政府决定本级政府先向同级人大提出罢免建议(副职也可向常委会提出撤职建议)乡镇政府领导上一级政府决定本级政府先向同级人大提出罢免建议地方政府部门正职本级政府决定本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免职建议非领导成员由任免机关或同级监察机关决定3、处分种类及期间: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开除。

▲免职不是处分种类;▲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4、法律后果:①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不得晋升工资档次③受撤职处分降低级别④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5、处分的适用(1)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2)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3)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4)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 新处分期限6、处分的从轻、从重(1)从重:①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②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③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④包庇同案人员的;(2)从轻①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②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③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7、调查: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S.2.3.3 交流制度监管制度之Ⅲ:交流调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转任: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变动挂职锻炼: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或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职务★不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

S.2.3.4 回避制度任职回避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亲属回避)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公务活动S. 2. 4公务员的公职退出与救济制度 S.2.4.1辞职与辞退S.2.4.2 救济制度辞职概念:由于个人原因,申请并经任免机关批准解除与国家机关的公职关系。

程序:首先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在法定时间内予以审批。

分为辞去领导职务和辞去非领导职务。

【分别为九十日和三十日】▲ 引咎辞职: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重大事务负有领导责任。

▲ 责令辞职:由于个人原因应当辞职或应当引咎辞职而未提出辞职的,可以责令辞职 ▲ 不得辞职的情况(第81条)辞退概念:公务员担任公职存在缺陷,国家单方面解除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关系。

▲条件(第83条):五种情形。

尤其掌握“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与“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 ▲同业禁止规定第二讲具体行政行为S.1 行政行为概说S.1.1 定义从司法考试应试的角度来说,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做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效果)的行为。

在这个意义上,行政行为也相当于学术界使用的“行政作用”、“行政的行为”。

S.1.2 特征●行政行为一定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行政行为一定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

● 行政行为一定是能够产生一定后果或法律效果的行为。

从而导出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如图:事实行为S.2 具体行政行为S. 2.1 概念与标准S. 2.1.1概念行政主体依法就特定事项或对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直接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S. 2.1.2判断标准权力性● 关键问题一:考试中,权力性如何理解?——行政性:具体行政行为一定是行政权发生作用,如果行政主体没有使用行政权则不可能成立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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