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之法律问题研究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之法律问题研究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是指2016年发生在南京的一起人体胚胎
冷冻案件,该案涉及到多个法律问题,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该案中涉及的几个问题,并举例解释法律适用情况。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获取、使用、贩卖人体胚胎。此外,冷冻胚胎在我国法律上也没有特别的规定,因此其法律地位容易受到质疑。
针对这个问题,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体胚胎、胎盘和细胞的审判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冷冻胚胎属于人类组织,具有生命存在,因此应受到法律保护。换言之,冷冻胚胎在我国法律中,具有人的法律地位,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杭州一家医院因冷冻胚胎被罚
2019年,杭州一家医院因超期存放冷冻胚胎而被相关部门罚
款2万元。根据当地人口计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介绍,该医院冷冻胚胎的保存期限是五年,违规冻存时间超过了期限。该案也说明了冷冻胚胎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期限限制。
二、父母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权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父母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权也是一个关键问题。在我国法律中,冷冻胚胎一旦合法冻存,其所有人就是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决定其生死存亡,因为这牵涉到孕育新生命的权力问题。这也是为什么该案在调查过程中,一直强调只有双方的意见达成一致才能进行后续处理。
案例:卡若拉离婚案
卡若拉离婚案是一起关于夫妻离婚后冷冻胚胎处置权的案件。在该案中,妻子要求保留冷冻胚胎,而且被法院判定审慎处理了情感和民事关系,因此可以享有保留胚胎的权利。虽然该案发生于国外,但是其判决结果也对我国类似案件起到了借鉴作用。
冷冻胚胎案归纳推理
冷冻胚胎案归纳推理
冷冻胚胎案是一起涉及人体冷冻胚胎权属纠纷的案件。以下是这起案件的归纳推理过程:
1. 基本案情:2012年8月,沈某与刘某在医院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治疗过程中冷冻保存了4枚受精胚胎。后因意外双双离世,遗留的冷冻胚胎权利归属问题产生了争议。
2. 争议焦点:此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冷冻胚胎能否作为继承标的,以及涉案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应为何。
3. 案情处理依据及结论: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在裁判时,都回避了通过认定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来确定涉案胚胎的权利归属的论证路径。一审法院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
在解决此类问题时,需考虑胚胎的法律属性、潜在生命特性以及伦理、法律和社会的复杂因素。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这给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带来了挑战。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研究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研究
近年来,随着生殖技术的飞速发展,冷冻胚胎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然而,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其中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和争议的焦点。
冷冻胚胎是指通过体外受精等辅助生殖技术获得的胚胎,在特定条件下被冷冻保存,以备后续使用。对于其法律属性的界定,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是“人”。这种观点强调胚胎具有发育成为人的潜力,应当赋予其与人类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然而,这种观点面临诸多挑战。从生物学角度来看,早期胚胎虽然具有发育成人的可能性,但在其未着床之前,尚不能被视为一个完整的个体。如果将冷冻胚胎视为“人”,那么在实践中可能会引发一系列复杂的问题,比如胚胎的继承权、胚胎的处置权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是“物”。主张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物,可以像财产一样被自由处置和交易。但这种观点同样存在缺陷。冷冻胚胎不同于一般的物品,它承载着潜在的生命可能性,以及夫妻双方的情感和期望。将其简单地等同于物,可能会导致对生命的不尊重和伦理道德的滑坡。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这种观点试图在“人”和“物”的极端观点之间找到一个平衡。它既承认胚胎具
有一定的生命潜力和特殊价值,又不将其完全等同于完整的个体。这
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协调各方利益,但在具体法律适用上仍然存
在模糊性。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直接影响到相关法
律问题的解决。例如,在夫妻离婚时,对于冷冻胚胎的归属和处置就
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如果将冷冻胚胎视为“人”,那么在离婚时可能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归属问题探析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归属问题探析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归属问题探析
随着科技的进步,人类在生殖领域中又取得了一系列新的突破。冷冻胚胎便是其中之一,其在辅助生殖技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冷冻胚胎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属性与归属问题,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首先,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一个需要推敲的课题。在法律框架下,胚胎被视为具有生命的存在,因此应该受到保护。然而,冷冻胚胎既不属于患者的身体,也不属于他们的生育儿女。这就引发了对冷冻胚胎法律地位的思考。有些人认为,冷冻胚胎应该视为生命个体,在法律上享有与婴儿相同的权益,包括生存权和生育选择权。而另一些人则持相反的观点,认为冷冻胚胎只是一种潜在的生命形式,不能比育命决策更为优先。
其次,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也备受关注。在辅助生殖技术中,胚胎往往是在夫妻或者伴侣之间的共同努力下创造的。然而,一旦胚胎被冷冻起来,归属权的问题就变得复杂而敏感。有些情况下,夫妻可能会离婚或出现其他纠纷,导致无法达成胚胎的归属协议。这就需要法律制度提供明确的界定,以解决冷冻胚胎归属问题。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是,将胚胎的归属与原创胚胎被冷冻时的共同努力有关,比如精子和卵子的来源。另一种解决方案是,在胚胎的归属纠纷中重视争端的积极解决,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双方的利益冲突。
此外,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归属问题还涉及到社会伦理和道德的层面。一方面,冷冻胚胎技术为许多无法自然受孕的夫妇提供了希望和机会,帮助他们实现拥有自己孩子的梦想。这无疑是一项伟大的科技发展,值得鼓励和支持。另一方面,
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及权利处置研究
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及权利归属研究
摘要:为了保障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人群的生育权,诞生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而冷冻胚胎技术就是在体外受精——冷冻胚胎移植技术应用过程中产生的,实践中出现了涉及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包括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权利归属及权利行使规则。首先,在我国没有明确界定前提下,厘清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其次,在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后,需要解决夫妻双方对冷冻胚胎权利归属规则。本文就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结合“无锡冷冻胚胎案”进行探讨,以期对相关立法、司法的完善有所助益。
关键字:冷冻胚胎法律性质权利归属
2014年9月17日,备受关注的中国首例人体冷冻胚胎监管、处置权纠纷案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落槌。“无锡冷冻胚胎案”1判决的问世,其裁判结果以及二审判决书富有人情味的、体现法官智慧的说理都引起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和热议,并引发各界对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权利归属及权利行使问题的研究。在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的界定。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
(一)国外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的学说
国外法学界对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界定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
1、主体说
1案情简介:作为独生子女的沈某与杨某车祸死亡后,双方父母就死者遗留下的四枚冷冻胚胎的
归属发生争议,诉至法院。2014年5月,法院一审宣判, 依法以冷冻胚胎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为由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4年9月,法院二审宣判,存放于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由双方父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之法律问题研究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之法律问题研究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引起了广泛讨论。这个案例涉及到人体胚胎的产生、保存和使用等方面的问题,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的法律问题及其相关案例。
一、人体胚胎的保护程度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被告人未经受精卵和胚胎的父母或者合法代理人同意,将其胚胎冷冻在冷冻液中长期保存,涉嫌侵犯胚胎产权。我国《妇女儿童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
止以任何方式买卖、转让、接受赠与、出租、抵押、继承胚胎,禁止将胚胎作为财产进行处理。”
这个案例表明,我国对胚胎的保护程度已经有了具体的规定,人体胚胎不得作为商品流通,也不得转让、抵押等。在日常生活中,若有人侵犯了胚胎产权,就应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人体胚胎的生命属性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有一方面涉及到的是人体胚胎的生命属性。法学界普遍认为,人体胚胎是一种有生命属性的胚胎,虽然它还没有发育成为一个具有“人”的属性,但其生命本质是不容忽视的。
对此,美国旧金山一名女性利用一款冷冻剂将自己的人体胚胎冷冻起来,希望将来可以实现受孕到妊娠并分娩。但美国国家
卫生研究院在对这件事进行调查后表示,人体胚胎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胚胎,应该承担更高的保护义务,而非被人们用来作为自己渴望的儿女的试管。
因此,从法学角度来看,人体胚胎是具有生命属性的,也应该承担更高的保护义务。
三、人体胚胎在法律上的地位
南京人体冷冻胚胎案中,涉及到的还有人体胚胎在法律上的地位问题。在我国,《妇女儿童保护法》规定:“未经受精卵和胚胎的母亲或者父母的书面同意,禁止使用、保存或销毁其受精卵或者胚胎。”从这个角度来看,胚胎是否拥有与人同等的权利地位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兼评我国首例胚胎继承纠纷案
法学研究Һ㊀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兼评我国首例胚胎继承纠纷案
刘㊀倩
摘㊀要:冷冻胚胎的属性研究ꎬ不仅关乎着众多不孕家庭的生命繁衍ꎬ而且关乎着整个社会上伦理秩序的和谐稳定ꎮ这是伦理道德的守护和现代生命科技发展所必需的ꎮ受精胚胎的特殊性在于它是融合物之财产利益和特定人格利益的权利客体ꎬ相较于一般物有很大的区别ꎮ但目前我国立法对该方面的滞后已经阻碍了辅助生殖技术的进一步发展ꎬ相关研究可谓是在诸多争议中停滞不前ꎮ我国应该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同时结合本国实际ꎬ尽快完善相关的民事立法ꎬ促进生命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ꎮ关键词:冷冻胚胎ꎻ法律属性ꎻ立法保护ꎻ处置权
中图分类号:D913.5㊀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4428(2019)08-0143-03
一㊁问题的提出
沈杰和刘曦夫妇在结婚后由于不孕但又非常渴望有自己的孩子ꎬ夫妇二人决定实施人工辅助生殖ꎮ2012年8月小夫妻俩来到南京市鼓楼医院实施助孕手术ꎮ在这期间ꎬ鼓楼医院冷冻了夫妻俩的四枚受精胚胎ꎮ但灾难突如其来的降临到这个家庭ꎮ2013年3月20日夫妻俩在给岳母过完生日后ꎬ回家的路途中发生了车祸ꎬ夫妻俩均当场死亡无一生还ꎮ小夫妻俩的死亡给双方的父母带来了沉重的打击ꎬ双方老人都只有一个孩子ꎮ孩子们的死亡使得他们都成了 失独家庭 ꎮ男方父母难以忍受这样的悲痛ꎬ想到在儿子去世前ꎬ曾在鼓楼医院冷冻过受精胚胎ꎮ于是沈杰的父母以继承纠纷为由将女方的父母告上了法庭ꎮ双方老人都想拿回在鼓楼医院存放的四枚受精胚胎ꎬ为了胚胎的处置权归属老人们都不让步ꎮ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ꎬ宜兴法院还追加了鼓楼医院为第三人ꎮ本案的一审法院宜兴法院ꎬ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ꎮ原告最初的想法是拿回这些冷冻胚胎ꎬ为两家人保住最后的 血脉 ꎬ谁曾想竟遇到了当下的法律空白ꎮ随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又提出了上诉ꎬ二审的判决结果完全推翻了之前一审的判决结果ꎮ判决书从伦理㊁情感以及特殊利益的保护三个因素确定胚胎相关权利的归属ꎮ从伦理上讲ꎬ这些冷冻胚胎不仅含有小夫妻的血液信息ꎬ还含有双方父母的血液信息ꎮ将冷冻胚胎交由双方的父母是契合伦理道德的ꎮ从情理上讲胚胎如果交由双方父母保管ꎬ既合乎人伦亦可减轻丧失子女的痛楚ꎮ从特殊利益的保护来讲ꎬ父母理应是胚胎最密切利益的享有者ꎮ①以上三个方面是二审判决书的核心ꎬ二审判决也是本案的终审判决ꎮ判决一经做出立刻在全国引起了广泛的讨论ꎬ涉及冷冻胚胎的相关问题又成了社会的热点案例ꎮ
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研究
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研究
冷冻胚胎的出现使得人类在生育方面有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但是,随着冷冻胚胎技术的发展,该技术也面临着许多法律问题。这篇文章将探讨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并通过三个案例来说明。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
冷冻胚胎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胚胎的辨认和产权问题
由于胚胎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胚胎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胚胎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可能归属于受孕人、鉴定胚胎DNA的实验室、医生或生殖技术中心等。因此,在冷冻胚胎的使用和转移过程中需要明确这些产权和辨认问题。
2. 法律责任问题
如果冷冻胚胎受损、丢失、错误使用或被盗窃,那么可能会涉及到法律责任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受影响的人可能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相关的经济赔偿。
3. 生育权和生育医疗技术的权利问题
对于那些不能通过自然方式怀孕的人来说,生育权和生育医疗技术的权利是至关重要的。然而,人类生育医疗技术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法律保护,也还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来保护这些权利。
二、案例分析
1. 西班牙夫妇为卡塔尔争取4个冷冻胚胎的监管(来源:AFP)
在这个案例中,一对西班牙夫妇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出了一项请愿,要求将他们的四个冷冻胚胎从卡塔尔移交至澳大利亚并获得监管。这对夫妇认为,卡塔尔的法律制度无法保证他们的冷冻胚胎的安全和监管。因此,他们希望将冷冻胚胎移交至一个法律制度更完善的国家,并获得监管。此案例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开始反思关于冷冻胚胎的监管和产权问题。
2. 英国法院剥夺女子再次使用冷冻胚胎的权利(来源:BBC)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
( 一 ) 主体 说 该学说把胚 胎看 做 自然人或者有 限的 自然人 , 认为冷冻胚胎 具有人 的主体地 位, 例如, 美 国的个别州就将其作为 了“ 拟制人 ” , 确 定 了其 主体地位 ,并赋予冷冻 胚胎于新 生婴儿一样 的法 律权 利 。该学说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是 ,因为冷冻胚胎 已经脱离 了人 体, 已不再是人身体的组成部分, 其只是具备发育 为人 的可 能性 , 而非绝对性 , 冷冻胚胎 区别于胎儿 , 将其认定 为主体 的形态无从 说起。如果仍将其作为人格 的载体来加 以保护 , 那么冷冻胚胎就 不能被随意的处理,其 只能被植入人体或捐献给他人 , 且不能作 为科学活动的研究对象。主体说既缺乏科学的依据 , 又会导致法 律及伦理的诸多 困境 ,所 以说胚胎不是法律 上的人 。 ( 二 )客体说 客体相对于权利主体 , 是民事法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 向的对 象 ,通常客体分为物 、行为 、智力成果及人格利益 。著名学者杨 立新将人工冷冻胚胎认定为伦理物 , 他认 为人体组织或器官在脱 离人体后就不再具有人格载体的属性, 且 为了保护潜在人格利益 应 将冷 冻胚 胎 归结 为特 殊 的物 。财产 说 则认 为其 属 于财产 即 “ 物” ,属于夫妇之间的共 同财产。而夫妻私人生活利益说则认 为冷冻胚胎并非单纯 的物 , 属于私生活权 的客体 , 美 国学者提 出 了私生活权 的概念 , 认为私生活权就是 自然人拥有 自己的身体并
冷冻胚胎案评析
评析
本案是源起一对皆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在接受受孕手术的前几天不幸车祸双亡,而遗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成为双方老人争夺的对象。一审法院以胚胎为特殊之物,不可继承为由驳回原告监管处置胚胎的诉求。二审法院出于伦理和情感的考虑,认为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因此判定原、被告共享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学说上有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三种观点。“客体说”,认为冷冻胚胎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物的属性;二是“主体说”,认为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非为物,这些器官和组织从属于人的身体,因而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三是“折中说”,认为体外受精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既不属于主体,也不属于客体,而是在“主体说”和“客体说”之间存在的折中立场。三种学说各有道理与利弊,个人比较赞同“折中说”,认为冷冻胚胎兼具物权客体与人格权客体双重属性。将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作为民法领域中的伦理物,能够体现其特殊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得到民法的充分保护。本案判决所说冷冻胚胎作为特殊之物的法律属性,是正确的。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首先应当“敬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按法律规定办,以法律为准绳。但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受精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物,涉案胚胎的所有权人为沈杰、刘曦,是两人
的合法财产,应当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不过由于胚胎作为特殊的伦理物,其继承的主要意义在于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的,所以其争议应为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的归属。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相关问题研究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相关问题研究
随着人类科技的快速发展,试管婴儿等医疗技术也逐渐得到了广泛关注。其中一项特殊的技术就是冷冻胚胎,它将显著改变人类如何看待生命和人类生育。然而,涉及到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却仍然十分复杂,值得深入研究。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并不是固定的,它根据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各异。在某些地区,冷冻胚胎被认为是法律上的人类,并被视为拥有人权。这样的情况下,将冷冻胚胎解冻并且不能将它们随意处理或销毁。相反,在其他地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非常不明确,很少有特别的立法来控制它们。
值得注意的是,冷冻胚胎的处理问题也随着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存在巨大的差异。有些国家将冷冻胚胎视为可自由处理的物质,而其他国家则禁止将冷冻胚胎用于任何理由。
与冷冻胚胎相关的问题
由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不明确,产生了若干有争议的问题。
首先,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归谁?在许多情况下,生物学父母对此存在分歧。他们对能否处理冷冻胚胎以及如何处理冷冻胚胎存在不同意见。
其次,冷冻胚胎的时间限制问题。在许多国家,冷冻胚胎的存储最长时间仅为五年。这是令人非常担心的事情,因为长期保存冷冻胚胎是否安全的问题仍然不清楚。
最后,关于冷冻胚胎的安全性问题还需要更多的研究。例如,目前仍不清楚长期保存会对胚胎的健康产生什么样的负面影响。
相关案例
以下是其中三个与冷冻胚胎相关的有争议的案例: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委员会(HART)的决定 in Re X(人类辅
助生殖技术委员会决定,2005年)。英国发现了一项新的冷
冻技术,该技术允许冷冻期限超过五年。然而,英国HART
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及处置权问题研究(六)
⼈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及处置权问题研究(六)
1)只有夫妻对⼈体冷冻胚胎享有权利,其不得被继承。⼈体冷冻胚胎源于夫妻双⽅的贡献,其中含有夫妻的遗传基因。只有夫妻双⽅有权决定⼈体冷冻胚胎的使⽤,任何第三⼈均⽆权决定胚胎的使⽤。冷冻胚胎并⾮⼀般财产,其不应被买卖、赠与或继承。当夫妻双⽅死亡,⽽他们⽣前并⽆将胚胎捐赠的共同意愿表达时,应以销毁胚胎为原则。(2)夫妻双⽅可以约定共同保存⼈体冷冻胚胎,不得单⽅废弃。輧輯訛他们对冷冻胚胎的归属与处置签订书⾯合同,当⼀⽅在离婚后违约时,合同不能被强制执⾏,但另⼀⽅可以要求违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夫妻可以约定双⽅在离婚、死亡等情况下,将冷冻胚胎销毁、留予⼀⽅保存或捐赠。夫妻所签订的冷冻胚胎归属与处置合同仅适⽤于夫妻离婚、双⽅或⼀⽅死亡之情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冷冻胚胎归夫妻双⽅共同所有,对冷冻胚胎的合法处置,需经夫妻双⽅的⼀致同意;夫妻双⽅对胚胎的处置⽆法达成合意时,⼈体冷冻胚胎应被销毁。在离婚时,⼀⽅可以要求违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夫妻双⽅约定在离婚时将胚胎留予⼥⽅继续冷冻保存,但男⽅在离婚时反悔,此时冷冻胚胎应被销毁。为此,男⽅应向⼥⽅承担违约责任。(3)夫妻双⽅可以约定冷冻胚胎归⼀⽅保存,但另⼀⽅应放弃可能成为⽗亲或母亲的⼀切权利和义务。当夫妻离婚时,保存冷冻胚胎的⼀⽅可能会再次利⽤冷冻胚胎进⾏⽣育。此时,放弃冷冻胚胎⼀⽅相当于⼀个卵⼦或精⼦的捐赠者。根据《⼈类辅助⽣殖技术和⼈类精⼦库伦理原则》之规定, “医务⼈员有义务告知供精者,对其供精出⽣的后代⽆任何的权利和义务。 ”此种冷冻胚胎归属约定也类似于⼀种收养协议。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1条和第23 条第2 款的规定,放弃冷冻胚胎⼀⽅同时放弃了作为⽗母的权利和义务。(4)禁⽌⽆配偶者、代孕与违反计划⽣育者使⽤冷冻胚胎⽣育。⽆配偶者利⽤冷冻胚胎⽣育,将导致出⽣婴⼉⽆法获得双亲家庭的温暖。代孕⽣育容易引发“借腹⽣⼦”的伦理问题与法律纠纷。我国《宪法》第49 条第2 款规定:“夫妻双⽅有实⾏计划⽣育的义务。 ”《婚姻法》第16 条规定,“夫妻双⽅都有实⾏计划⽣育的义务。 ”《⼈类辅助⽣殖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技术⼈员禁⽌给不符合国家⼈⼝和计划⽣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妇⼥实施⼈类辅助⽣殖技术;禁⽌实施代孕技术。 ”由此可知,现有法律规定⽆配偶者、代孕、违反计划⽣育者都不得利⽤冷冻胚胎进⾏⽣育。輧輰訛(5)夫妻应与医院签订⼈体冷冻胚胎保存的知情同意书,在⽆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医院应将冷冻胚胎保存⼀段时间后予以销毁。夫妻应与医院在冷冻胚胎保存之前签订相关书⾯协议。《⼈类辅助⽣殖技术和⼈类精⼦库伦理原则》规定:“⼈类辅助⽣殖技术必须在夫妇双⽅⾃愿同意并签署书⾯知情同意书后⽅可实施。 ”当医院与夫妻在冷冻胚胎保存⽅⾯出现纠纷时,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当⽆协议约定时,医院不得对冷冻胚胎进⾏研究,其应当及时告知储存冷冻胚胎夫妇或向社会公告3 个⽉。在储存冷冻胚胎的夫妇⽆任何回复时,医院可销毁冷冻胚胎并可以基于“⽆因管理” 要求夫妇承担相应的储存费⽤。(6)特殊情形的例外,夫妻⼀⽅可以突破合同约定,获得冷冻胚胎的使⽤或处置权。例如,在夫妻离婚时,⼀⽅已丧失⽣育能⼒,其可以违反先前合同约定⽽获得冷冻胚胎,同时依据“⼉童最⼤利益保护” 原则,其必须经再婚配偶同意后进⾏⽣育。在夫妻⼀⽅死亡⽽⽆合同约定时,⽣存⼀⽅配偶有权于再婚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利⽤冷冻胚胎进⾏⽣育。(三)“江苏胚胎案”海外代孕处置的反思在我国倘若完全不考虑计划⽣育、失独家庭等特殊因素,如上⽂所述全⾯禁⽌对⼈体冷冻胚胎在代孕层⾯的处置,也将陷⼊矫枉过正的困境。例
伦理视角下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以“江苏宜兴冷冻胚胎案”为例
伦理视角下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
陈鲁斌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以“江苏宜兴冷冻胚胎案”为例
摘 要:冷冻胚胎界定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更符合国家的立法规定和人伦风俗习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类能够控制的物的范围越来越大,难以穷尽,冷冻胚胎属于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万千中的一种,对于立法规定的民事权益客体应做扩张解释。在无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国家政策和风俗习惯,定纷止争。
关键词:冷冻胚胎 客体 风俗习惯
一、引言
宜兴人沈某和妻子在南京鼓楼医院做了试管婴儿手术。后两人驾车发生车祸,相继离世。事故双方老人因冷冻胚胎监管、处置问题产生争议。沈某父母遂以亲家为被告,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主张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审理中,法院追加南京鼓楼医院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物品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所以不能成为继承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等。沈某夫妇均已身亡,生育目的无法实现,所以他们对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驳回原告诉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要求获得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分权的行为,合情合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撤销了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上诉人失独老人关于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诉求。笔者认为,上述案例的争议点之一是冷冻胚胎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基于此本文主要是对本案涉及到的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进行解析。
冷冻胚胎能否作为物予以继承
冷冻胚胎能否作为物予以继承
冷冻胚胎能否作为物予以继承
冷冻胚胎的存在让人们对人的定义和身份的认识发生了很多变化,也引发了不少争议。无疑,胚胎是一种物质,但作为胚胎承载着人类生命的开始,它能否被视为一个人的继承物呢?
在众多的争议中,冷冻胚胎的处境最为特殊,因为它们不同于活着的人,也不同于死亡的人。冷冻胚胎是在经过授精后,在一定条件下保存下来的未成熟胚胎,它们是“悬而未决”的生命。因此,当涉及到冷冻胚胎的继承问题时,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冷冻胚胎在法律上是否具有人格权?能否被视为人类的一部分?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了解胚胎和人身份的本质。
首先,胚胎是指由一个卵子和一个精子结合而形成的初级有机体,是人类在受孕后发展形成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属于未成熟生命的存在。尽管胚胎具有发展为人的潜力,但其仍然处于一个未成熟的状态,它不能自行发展成为具有意识和认知的生命体。因此,从这一方面来讲,冷冻胚胎在法律上应该不能被视为人的一部分。
其次,人格权是指个人对其生命、身体、名誉、自由等方面的权益的保护。人格权是人类作为自由、独立、自主的存在的表现,是社会的基本价值之一。但是,要认为冷冻胚胎具有人格权,则意味着要将其与具有高度智力、意识和情感的人等同起
来,这在本质上是不合理的。
由此可见,从法律上来讲,冷冻胚胎不能作为物予以继承,因为它并没有完全的人格权。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冷冻胚胎的看法和态度却有很大的差异。
一方面,有人认为冷冻胚胎应该被视为人的一部分,而且应该被赋予和其他人相同的人格权。他们认为,冷冻胚胎具有成为具有智力、意识和情感的人的潜力,应该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和尊重。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理原则——从宜兴“冷冻胚胎案”说起
[ 关键词 ] 冷冻胚胎 ; 法律 属性 ; 生物人 ; 社 会人 ; 生育
权; 生命 权
[ 中图分类号 】 D F 5 1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0 8—8 6 2 8 ( 2 0 1 5 ) 0 2— 0 1 0 0— 0 5
问题 的 提 出 2 0 1 4年 9月 1 9日, 无 锡市 中级人 民法 院对 我 国首例 “ 冷冻胚胎案” 作 出判 决 , 认 为 遇 难 夫 妇 保 存在 医院 的 4枚 冷 冻胚 胎 由夫 妇 二人 的继 承 人 共
[ A b s t r a c t ] Wi t h he t d e v e l o p me n t o f I n V i t r o F e r t i l i z a t i o n a n d E m b yo r T r a n s f e r t e c h n o l o g y , t h e r e a r e m o r e a n d m o r e i s s u e s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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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e y w o r d s ] f r o z e n e m b y r o s ; e r p r o d u c t i v e i r g h t s ; r i g h t t o h f e
法律论文冷冻胚胎法律问题研究
法律论文冷冻胚胎法律问题研究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通过探讨研究关于冷冻胚胎的三种主要学
说的优缺点,指出将其定性为伦理物的合理性。在肯定其是“物”的同时,明确其具备遗产财产性权利性质的属性,可以作为继承之标的被继承,又
充分考虑到冷冻胚胎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
一、案件介绍及争议焦点总结
(一)案情介绍
丈夫沈某与妻子刘某于2022年在无锡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两人于
第二年四月在相关部门取得生育证明。同年八月,沈某与刘某在医院检查
过程中被确定为不孕不育。后双方决定在南京市鼓楼医院进行不孕不育疾
病的治疗手术。医院在对沈刘夫妻二人进行住院观察之后,通过手术从妻
子体内获取卵子15枚,并通过体外受精的方式获得受精卵13枚,由于妻
子刚刚进行过取卵手术,医院出了保护妻子卵巢的考虑,没有对刘某立即
移植新鲜胚胎,决定先将新鲜胚胎进行冷冻保存,等待合适的时机再进行
胚胎移植手术。同时沈某、刘某夫妻在阅读鼓楼医院提供的知情同意书后,表示同意并签字,根据同意书中的条款,医院对夫妻二人所有的冷冻胚胎
的保存期为12个月,首次保管需支付三个月的保管费用,三个月之后需
要继续向医院提供保管费用,逾期医院将不承担保管责任,同时视为沈刘
夫妻二人同意丢弃胚胎。2022年3月沈某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了妻子当日死亡,自己也随后离世的悲剧,二人生前所有的胚胎仍在医疗
机构进行冷冻保存。
后来沈刘两个家庭就双方子女所留下的四枚冷冻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
发生纠纷,老沈家认为,沈家儿子沈某和儿媳妇刘某因事故死亡后,根据
我国法律的规定和我国社会男方传宗接代的风俗,应由沈家对胚胎行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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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
作者:王伟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4期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作为提高生命质量的优生手段之一,已经逐步趋于成熟。然而,由于体外受精技术导致了生育与性爱在客观上的分离,导致了双轨生殖体制的形成,涉及到以人本身为对象的道德情感问题,触及了人之尊严、自由等基本价值,因而该技术自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伦理上的非难和法律上的质疑。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各国对这一问题作出了不同的回答,主要有主体说,客体说和中介说,并基于此在立法上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冷冻胚胎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
作者简介:王伟,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266-04
《孟子·离娄》中有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有关孝道的这一论述,是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传统的信仰,而有限的肉体生命却是人类观念领域最深层的焦虑,因此,各民族都不约而同地有着关于长生不老的传说。关于灵魂的永生,印度佛教讲究转世轮回,基督教讲究末日救赎,而在强调顺应自然、寄希望于人的生命能在后代身上得到某种延续的汉民族,则是通过后代的祭祀使灵魂得到永恒。在汉民族的传统观念里,后代的祭祀能够使人死后灵魂不灭,这种远古的记忆在商代就已经存在,在周朝正式的确定下来,并逐渐成为中华儿女世世代代的信仰之一。在孔孟之说中,“孝”的最高表现就是要生育子嗣,传宗接代,延续香火,而“孝”之一字,逐步成为了“后代们”最强的生育动机。
然而,不孕不育症却在客观上使得患者的自然生育成为不能,并成为影响夫妻双方身心健康,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的社会性问题。在这样的医学背景之下,人工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ique,医学上称为ART技术)应运而生,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在给广大不孕不育症患者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形成了性交生殖与非性交生殖的双轨生殖模式,其所牵扯的道德伦理问题不断冲击着我们传统的法律制度。在国外Davis诉Davis案,Kass诉Kass案等经典案例之后,中国也出现了国内的首例胚胎继承权纠纷案,使得国内对冷冻胚胎法律性质的争议已经从理论层面发展到实践层面。
由于冷冻胚胎和胎儿都具有未来发展为人的可能性,而且对于胎儿法律属性的探讨早已不是一个新的话题,国内外关于胎儿的立法和学说已有大量的资料,因此,本文在分析冷冻胚胎法律性质的问题时,将结合古今中外有关胎儿法律地位的相关规定和学说,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对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和权利归属问题进行研究。
一、目前学界关于冷冻胚胎法律性质的学说
目前学界对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定性主要有三种:“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容分述之。
(一)主体说
“主体说”认为,冷冻胚胎是法律上的人。从位格伦理的角度来看,主体说实际上是一种极端保守的观点,就如努南(John Noonan,Jr)所言“如果你是为人类的父母所生,那你就是一个人。”持“主体说”的学者认为,在受孕的关键时刻,胚胎就拥有了道德上的完全地位,而作为智慧生命的载体,胚胎是一种最终能够完成自我进化的存在,而这正是一个位格存在的自然基础。
主张“主体说”的学者又分为两支,其中一支认为“受精胚胎是有限的自然人”,即“有限的自然人说”;另外一支认为“受精胚胎是法人”,即“法人说”。由于“法人说”实质上与“有限的自然人说”并无差异,然而却为了强调胚胎权利的有限性,颠覆了我们对传统意义上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概念的理解,具有其固有的弊端,本文不再赘述。
将胎儿看作是特殊的自然人的观念古已有之,在罗马法时代,尽管胎儿并非现实存在的人,但是由于其具有未来发展成人的可能性,罗马法学家们认为只要婴儿在出生时是活胎,其权利能力就溯及到受孕时,即将“活着”出生作为胎儿具有权利能力的解除条件。经过一千多年的发展演变,巴西的奥古斯多在其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中将胎儿视为已经存在的人,1871年《阿根廷共和国民法典》是世界上唯一承认胎儿是人的民法典,其第64条规定“孕育于母腹而尚未出生的人,为即将出生的人”,其第70条对“即将出生的人”做了解释,即“人的生存自孕育于母腹之中时开始;人可在其出生之前如同出生一样地取得权利。如果母腹中的受孕胎儿出生时为活体,则即使是在和母体分离后存活一瞬间,前述权利也视为不可撤销地取得”。由于时代的局限性,1871年阿根廷在编纂该民法典时,并无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的生育是靠传统的性交完成的,因此1871年的《阿根廷共和国民法典》并未考虑到冷冻胚胎的存在问题,而当1978年人类首例试管婴儿路易斯·布朗出生之后,人类的生殖已经不是传统的单轨生殖模式了,而是目前的性交生殖方式加非性交生殖方式的双轨模式。至今仍然有效的1871年《阿根廷共和国民法典》面对目前的双轨生殖模式,就不得不对“生命始于受精还是着床”这个问题做出解答,由此,阿根廷的学说又被分为两支,一支是“受精说”,另一支是“着床说”。
持“着床说”的学者把胚胎着床视为生命的开始,因为经过了14天的胚胎神经元已经开始发育,能够感觉到疼痛,具有了生命的征象,因此,存在14天以上的胚胎是人。“受精说”认为,人类的孕育过程是统一的,不能像“着床说”认为的那样分成各个阶段,体外受精技术的实施过程当中往往会培养多个胚胎以提高受孕率,这就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剩余胚胎,如果将着床视为生命的开始,那么在14天以前的冷冻胚胎又是什么呢?另外,所谓的“胚胎在14天以后神经元开始发育,能够感觉到疼痛”这个结论,实际上是大量的实验和临床经验得来的一个平均的值,现实中难免存在一些发育迟缓或者发育较快的胚胎,即必然存在一些胚胎在14天之
内神经元就开始发育的情况,对于胚胎法律属性的认定涉及到人自身的尊严问题,这样的“一刀切”的说法显然是非常不严谨的。
笔者认为,至少在“有限的自然人说”这一分支里,“受精说”是优于“着床说”的。溯源到罗马法中的胎儿保佐制度正是“受精说”的有力证明,民法学者经过对采纳胎儿保佐制度的民法典的研究发现,近现代至少有14部民法典或草案继受了胎儿保佐制度,凡是采纳胎儿保佐制度的国家,可以认为它们至少是间接的承认了生命始于受孕,也即间接的承认了冷冻胚胎的法律主体地位。
(二)客体说
主张“客体说”的学者认为体外受精胚胎不具有人的内心意志,将其看作是不同权利的客体。正如康德哲学反对把人的理性系于自然法则之上,主张其来自于人的内心意志。从伦理的角度来看,客体说是一种极端自由派的观点,他们认为,潜在的理性能力不足以使冷冻胚胎成为位格,只有当所有的潜在性都变成现实时,其才具有生命的权利,就像允许女性堕胎一样,对冷冻胚胎进行实验和研究只是一种中性的行为,并无任何道德意义。
持“客体说”的学者,有的将冷冻胚胎视为体外成孕之物,不能将其视为人,如2000年日本颁布的《复制规范法》将胚胎定义为“人的精子和未受精的卵子通过受精而生成的物质”,而早在1900年,英国和德国在立法时就将受精卵或胚胎定义为“受精后的物质” ;有的将冷冻胚胎定性为体源财产(Excorporeal Property),受其所有权人的意志控制;有的从配子提供者的权利出发,认为冷冻胚胎是私生活权的客体。
民法学者梁慧星在其主持的民法典学者建议稿中提出:“考虑到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医学上的器官移植技术、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规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为限,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王利明在其主持的民法典学者建议稿中指出,“人身不是物,凡是从人体分离出来的某些部分,如器官、乳汁、血液、卵子等,也可以作为物并成为物权的客体” 。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都将精子、卵子作为权利的客体,然而却没有将卵子分为“受精卵”和“非受精卵”并分别进行分析,如果采用“客体说”,那么应该将受精胚胎涵盖在内。关于这一点,目前我国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已经做到了。
总而言之,客体说将冷冻胚胎视为物或特殊的物质,而否认其是独立的潜在的生命。
(三)中介说
黑格尔说:“在一切地方,一切事物,每一概念中都可以找到(中介)。”中介拥有像矛盾那样的普遍性,它是事物自身同自身、它物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相互联系、相互区别的承担者,是事物的固有的属性。面对“主体说”和“客体说”的理论困境,有学者对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提出“中介说”。主张该说的学者认为,冷冻胚胎既不是人也不是物,而是基于人和物之间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