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研究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研究近年来,随着生殖技术的飞速发展,冷冻胚胎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其中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和争议的焦点。
冷冻胚胎是指通过体外受精等辅助生殖技术获得的胚胎,在特定条件下被冷冻保存,以备后续使用。
对于其法律属性的界定,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是“人”。
这种观点强调胚胎具有发育成为人的潜力,应当赋予其与人类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然而,这种观点面临诸多挑战。
从生物学角度来看,早期胚胎虽然具有发育成人的可能性,但在其未着床之前,尚不能被视为一个完整的个体。
如果将冷冻胚胎视为“人”,那么在实践中可能会引发一系列复杂的问题,比如胚胎的继承权、胚胎的处置权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是“物”。
主张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物,可以像财产一样被自由处置和交易。
但这种观点同样存在缺陷。
冷冻胚胎不同于一般的物品,它承载着潜在的生命可能性,以及夫妻双方的情感和期望。
将其简单地等同于物,可能会导致对生命的不尊重和伦理道德的滑坡。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
这种观点试图在“人”和“物”的极端观点之间找到一个平衡。
它既承认胚胎具有一定的生命潜力和特殊价值,又不将其完全等同于完整的个体。
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协调各方利益,但在具体法律适用上仍然存在模糊性。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直接影响到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
例如,在夫妻离婚时,对于冷冻胚胎的归属和处置就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如果将冷冻胚胎视为“人”,那么在离婚时可能需要考虑胚胎的“最佳利益”,这无疑会增加法律判断的难度。
如果视为“物”,则可能会导致夫妻双方为争夺胚胎的所有权而产生激烈的纠纷。
再比如,当夫妻双方因意外去世,冷冻胚胎的处置也成为一个难题。
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事先的约定,医疗机构和家属可能会陷入两难的境地。
从伦理角度来看,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也涉及到对生命尊严和人类生殖过程的尊重。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归属问题探析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归属问题探析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归属问题探析随着科技的进步,人类在生殖领域中又取得了一系列新的突破。
冷冻胚胎便是其中之一,其在辅助生殖技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冷冻胚胎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属性与归属问题,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首先,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一个需要推敲的课题。
在法律框架下,胚胎被视为具有生命的存在,因此应该受到保护。
然而,冷冻胚胎既不属于患者的身体,也不属于他们的生育儿女。
这就引发了对冷冻胚胎法律地位的思考。
有些人认为,冷冻胚胎应该视为生命个体,在法律上享有与婴儿相同的权益,包括生存权和生育选择权。
而另一些人则持相反的观点,认为冷冻胚胎只是一种潜在的生命形式,不能比育命决策更为优先。
其次,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也备受关注。
在辅助生殖技术中,胚胎往往是在夫妻或者伴侣之间的共同努力下创造的。
然而,一旦胚胎被冷冻起来,归属权的问题就变得复杂而敏感。
有些情况下,夫妻可能会离婚或出现其他纠纷,导致无法达成胚胎的归属协议。
这就需要法律制度提供明确的界定,以解决冷冻胚胎归属问题。
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是,将胚胎的归属与原创胚胎被冷冻时的共同努力有关,比如精子和卵子的来源。
另一种解决方案是,在胚胎的归属纠纷中重视争端的积极解决,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双方的利益冲突。
此外,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归属问题还涉及到社会伦理和道德的层面。
一方面,冷冻胚胎技术为许多无法自然受孕的夫妇提供了希望和机会,帮助他们实现拥有自己孩子的梦想。
这无疑是一项伟大的科技发展,值得鼓励和支持。
另一方面,冷冻胚胎的存在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伦理和道德问题。
对于一些人来说,冷冻胚胎可能对于生命本身的尊重构成了挑战,因为冷冻胚胎可能被抛弃,或者用于其他研究目的。
综上所述,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归属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课题。
在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时,需要充分考虑生命尊严、夫妻关系、伦理和道德等多方面因素。
尽管在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归属的问题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但通过综合各方利益,平衡科技发展与伦理道德,我们可以建立一个公正和合理的法律框架,规范冷冻胚胎的使用和归属问题,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护人类的生命权益。
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研究
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研究冷冻胚胎的出现使得人类在生育方面有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但是,随着冷冻胚胎技术的发展,该技术也面临着许多法律问题。
这篇文章将探讨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并通过三个案例来说明。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冷冻胚胎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胚胎的辨认和产权问题由于胚胎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胚胎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胚胎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可能归属于受孕人、鉴定胚胎DNA的实验室、医生或生殖技术中心等。
因此,在冷冻胚胎的使用和转移过程中需要明确这些产权和辨认问题。
2. 法律责任问题如果冷冻胚胎受损、丢失、错误使用或被盗窃,那么可能会涉及到法律责任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受影响的人可能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相关的经济赔偿。
3. 生育权和生育医疗技术的权利问题对于那些不能通过自然方式怀孕的人来说,生育权和生育医疗技术的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人类生育医疗技术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法律保护,也还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来保护这些权利。
二、案例分析1. 西班牙夫妇为卡塔尔争取4个冷冻胚胎的监管(来源:AFP)在这个案例中,一对西班牙夫妇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出了一项请愿,要求将他们的四个冷冻胚胎从卡塔尔移交至澳大利亚并获得监管。
这对夫妇认为,卡塔尔的法律制度无法保证他们的冷冻胚胎的安全和监管。
因此,他们希望将冷冻胚胎移交至一个法律制度更完善的国家,并获得监管。
此案例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开始反思关于冷冻胚胎的监管和产权问题。
2. 英国法院剥夺女子再次使用冷冻胚胎的权利(来源:BBC)这个案例的背景是,一位英国女子通过生育医学技术成功怀孕,并留下了一组冷冻胚胎。
但是,在分手后,她的前男友要求法院剥夺她再次使用冷冻胚胎的权利。
这个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冷冻胚胎产权和使用权的探讨。
最终,英国法院裁定将冷冻胚胎交由该女子和她的前男友父母意见决定其去处,这个判决被视为一种权衡利益的典型案例。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兼评我国首例胚胎继承纠纷案
法学研究Һ㊀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兼评我国首例胚胎继承纠纷案刘㊀倩摘㊀要:冷冻胚胎的属性研究ꎬ不仅关乎着众多不孕家庭的生命繁衍ꎬ而且关乎着整个社会上伦理秩序的和谐稳定ꎮ这是伦理道德的守护和现代生命科技发展所必需的ꎮ受精胚胎的特殊性在于它是融合物之财产利益和特定人格利益的权利客体ꎬ相较于一般物有很大的区别ꎮ但目前我国立法对该方面的滞后已经阻碍了辅助生殖技术的进一步发展ꎬ相关研究可谓是在诸多争议中停滞不前ꎮ我国应该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同时结合本国实际ꎬ尽快完善相关的民事立法ꎬ促进生命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ꎮ关键词:冷冻胚胎ꎻ法律属性ꎻ立法保护ꎻ处置权中图分类号:D913.5㊀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4428(2019)08-0143-03一㊁问题的提出沈杰和刘曦夫妇在结婚后由于不孕但又非常渴望有自己的孩子ꎬ夫妇二人决定实施人工辅助生殖ꎮ2012年8月小夫妻俩来到南京市鼓楼医院实施助孕手术ꎮ在这期间ꎬ鼓楼医院冷冻了夫妻俩的四枚受精胚胎ꎮ但灾难突如其来的降临到这个家庭ꎮ2013年3月20日夫妻俩在给岳母过完生日后ꎬ回家的路途中发生了车祸ꎬ夫妻俩均当场死亡无一生还ꎮ小夫妻俩的死亡给双方的父母带来了沉重的打击ꎬ双方老人都只有一个孩子ꎮ孩子们的死亡使得他们都成了 失独家庭 ꎮ男方父母难以忍受这样的悲痛ꎬ想到在儿子去世前ꎬ曾在鼓楼医院冷冻过受精胚胎ꎮ于是沈杰的父母以继承纠纷为由将女方的父母告上了法庭ꎮ双方老人都想拿回在鼓楼医院存放的四枚受精胚胎ꎬ为了胚胎的处置权归属老人们都不让步ꎮ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ꎬ宜兴法院还追加了鼓楼医院为第三人ꎮ本案的一审法院宜兴法院ꎬ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ꎮ原告最初的想法是拿回这些冷冻胚胎ꎬ为两家人保住最后的 血脉 ꎬ谁曾想竟遇到了当下的法律空白ꎮ随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又提出了上诉ꎬ二审的判决结果完全推翻了之前一审的判决结果ꎮ判决书从伦理㊁情感以及特殊利益的保护三个因素确定胚胎相关权利的归属ꎮ从伦理上讲ꎬ这些冷冻胚胎不仅含有小夫妻的血液信息ꎬ还含有双方父母的血液信息ꎮ将冷冻胚胎交由双方的父母是契合伦理道德的ꎮ从情理上讲胚胎如果交由双方父母保管ꎬ既合乎人伦亦可减轻丧失子女的痛楚ꎮ从特殊利益的保护来讲ꎬ父母理应是胚胎最密切利益的享有者ꎮ①以上三个方面是二审判决书的核心ꎬ二审判决也是本案的终审判决ꎮ判决一经做出立刻在全国引起了广泛的讨论ꎬ涉及冷冻胚胎的相关问题又成了社会的热点案例ꎮ(一)案件争议焦点与裁判困境进一步来说ꎬ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还关系着对人伦秩序的尊重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ꎮ宜兴案的矛盾点在于人伦与法律秩序的冲突ꎬ小夫妻去世后的冷冻胚胎是四位老人的精神寄托ꎬ老人们想拿回胚胎的心情值得我们去理解ꎮ关于我们担心的问题ꎬ四位老人得到胚胎的处置权后又能拿什么办法使胚胎存活ꎮ笔者认为ꎬ这一点担心的问题完全可以用其他方法去代替解决ꎬ老人们可以选这起胚胎继承纠纷案的问题集中在双方争夺的这四枚胚胎的属性当如何认定?原告认为胚胎在还没有植入母体前是一种权利客体ꎬ而且是可以被继承的ꎮ追加的第三人鼓楼医院认为胚胎根本无法像财产一样用来继承ꎬ因为胚胎的性质都尚未明确ꎬ何来继承之说呢?(二)冷冻胚胎实例所引发的民事法律问题近年来ꎬ在我国由冷冻胚胎所引发的民事法律问题越来越多ꎬ首要问题就是冷冻胚胎在法律体系中是 人 还是 物 ꎮ受术夫妻死亡后ꎬ遗留下来的受精胚胎的处置权应当交与谁?有双方均死亡的ꎬ也有夫妻打算胚胎移植后一方死亡的ꎮ一方不幸去世后ꎬ在世的一方对胚胎的权利是否会因为对方的去世而受到影响?受术夫妻生前对胚胎的指示有瑕疵或者就单纯的没有指示ꎬ将受精胚胎交与直系亲属的法律理由究竟是其享有的继承权还是监护权?最后一个问题就是胚胎移植的机构或者后续胚胎冻存的机构ꎬ在遇到受术夫妻事后对胚胎置之不顾的情况又该作何处理?现实生活中就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例:李某男和王某女夫妇结婚后都在广州打工ꎬ由于女方的一侧输卵管不通导致不孕ꎬ夫妇俩结婚多年后都没有自己的孩子ꎮ为了能够有自己的孩子ꎬ夫妻俩决定到广东省妇幼保健医院实施人工授精移植ꎮ第一次手术得出的受精胚胎由于质量原因ꎬ医院建议先不要进行胚胎移植ꎮ夫妇俩原本打算再进行第二次的胚胎移植ꎬ不幸的是在第二次移植之前丈夫遇车祸当场死亡ꎮ丈夫死亡后ꎬ妻子含着泪水仍然打算按期进行第二次胚胎移植ꎮ但医院根据当年广东省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 单身妇女 的定义ꎬ认为丧偶的王某也属于 单身妇女 ꎬ从而终止了王某的二次胚胎移植ꎮ为了能够有自己的孩子ꎬ王某多次向省卫生厅㊁卫计委发出申请函ꎮ申请函中王某女认为ꎬ 单身妇女 是指没有结过婚的女子ꎬ像她这样已经结过婚但丧偶的育龄妇女不应该被当作 单身妇女 ꎮ文件中单身妇女不能做人工辅助生育的规定对她来说并不适用ꎮ之所以阻止王某移植胚胎的原因除了 单身妇女 这一问题外ꎬ还考虑到假设胚胎移植成功ꎬ那么出生的孩341①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ꎬ(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ꎮ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失去了父亲ꎬ以后孩子成长的道路上亲生父亲的角色由谁替代ꎮ这对孩子来说是一个不公平的待遇ꎬ会对他的身心产生巨大的影响ꎮ①在左右为难的处境下ꎬ同年10月13日ꎬ经过专家组的讨论ꎬ王某终于获准可以进行胚胎的二次移植ꎮ对于这起胚胎移植案ꎬ至今仍然是人们讨论胚胎案例的热点话题ꎮ二㊁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一)学说上的各种主张1.主体说主体说主张受精的开始也是生命的开始ꎬ冷冻胚胎等同于母体之外的胎儿ꎬ属于特殊民事主体ꎬ享有民事权利ꎮ参照外国建立的胚胎收养制度ꎬ在继承中享有与胎儿一样的特留份ꎮ出于对生命的基本尊重ꎬ反对任何以冷冻胚胎为研究对象的活动ꎮ主体说并不是直接把胚胎视为简单的人ꎬ而是委婉的重视胚胎的生命价值ꎮ每一枚受精胚胎都是一个经低温保存冷冻的人ꎬ很大可能将会从受精卵发展成为鲜活的生命ꎮ法律的意义在于保护法益ꎬ生命作为最高位阶的权利ꎬ没有理由拒绝给予保护ꎮ主体说将受精胚胎置于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ꎬ就是想在受精胚胎的萌芽阶段就给予有力的保护ꎮ这样才能符合我们所一直提倡的尊重生命的态度和人道主义精神ꎬ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ꎮ主体说的另一个支持理由是面临着科技的创新ꎬ医学领域的很多技术都可以创造人体器官与人身的重新结合ꎬ被重新结合的器官不再是冰冷的可以随意抛弃的人体组织ꎮ科技的创新使得我们必须重新思考ꎮ2.中间说中间说主张冷冻胚胎不是简单的法律主体ꎬ也不是最简单的物ꎮ它兼具主体与客体的元素ꎮ虽然是一种人体组织ꎬ但同时也是介于人和物之间的准物质ꎮ中间说与主体说相似的是都认为胚胎应该受到法律的特别尊重和保护ꎬ非生殖目的制造受精胚胎是一种不能接受的做法ꎬ是为法律所禁止的ꎮ提倡中间说的学者们认为ꎬ冷冻胚胎即使有发展成为人的可能ꎬ但也不能间接的承认其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人的地位ꎮ建立一种中间物的处理模式ꎬ区别于传统民法的人物二分ꎬ是对现行民事法律框架的根本变革ꎮ变的是民事法律框架ꎬ不变的是民法所推崇的绿色原则ꎮ绿色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ꎬ既不过度提高胚胎的法律地位ꎬ也不过度降低对胚胎的保护力度ꎮ模糊于人和物的中间地带ꎬ控制胚胎出生线和死亡线上的数量ꎮ3.特殊物部分学者主张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应当定性为具有人格属性的伦理物ꎬ对其应该进行潜在的人格保护ꎮ因为如果将物再细化分ꎬ类型化分析后可以分为特殊物㊁一般物以及伦理物ꎮ冷冻胚胎的目的既然是要发展成为生命ꎬ就应当将其归类于伦理物ꎮ现实生活中ꎬ我们可以随意丢弃身边的一个物品ꎬ可以是手上的水杯也可以是简单的白纸ꎬ但我们绝对不会随意地丢弃受精胚胎ꎮ伦理物往往都是区别于一般物的ꎬ比一般物的层次要高ꎮ至于特殊物就是类似于特殊纪念品这样的ꎬ可以被继承或请求侵权损害赔偿ꎮ但特殊物也无法上升到伦理物的高度ꎬ伦理物与人的最高权力属性相关ꎬ必须给予特殊的保护和重视ꎮ(二)冷冻胚胎法律地位分析1.冷冻胚胎非 人 之法律分析胚胎与人生活所处的环境不同ꎬ处在纷杂的社会环境中的人ꎬ必须有脱离母体后独立生存的可能ꎮ具备自我意识和经验能力ꎬ可以独自解决社会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ꎮ存活的生命出生前遭受的损害在出生后可以控诉ꎬ可以获得相应的救济ꎮ就是因为以上的特征ꎬ人才能被赋予主体资格ꎬ否则人与动物并无二异ꎮ笔者虽然在前文重复的提到冷冻胚胎具有发育为人的潜能ꎬ但人的发育岂是一蹴而就的ꎮ人的发育过程是一个动态的ꎬ连续的过程ꎮ就算把胚胎视为人ꎬ也只能是生物意义上的 人 ꎮ法律意义上的人都是具有人格意义的ꎬ以人际交往的能力和自我意识的挖掘来衡量ꎬ冷冻胚胎显然不能划分到人格意义上的 人 的范畴ꎮ从民法学基本概念的解释来看ꎬ民事主体解释为能够参与特定法律关系的自然人ꎬ是权利义务的可归属者ꎬ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ꎮ我国是大陆法法系ꎬ传承于罗马法系ꎮ在最古老的罗马法系中ꎬ民事主体的概念解释为可以按照自身意愿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完全自由的处置人身和行动自由的自然人ꎮ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功就是解释好民法最基本的概念ꎬ分析民事主体的概念ꎬ冷冻胚胎与其真的很难吻合ꎮ由上分析ꎬ冷冻胚胎不具有和 人 同等的法律地位ꎮ其虽具有人的生命潜能ꎬ但尚不具备人体形态ꎬ未出现人的意识能力ꎬ应被排除在理性人之外ꎬ不能将其视之为民事主体ꎮ换言之ꎬ冷冻胚胎这种含有人的潜在生命能力的遗传物质ꎬ始终处于一种被利用的境地ꎬ植入孕育仅为其存活生命的一种可能ꎬ并非必然ꎬ如果在它们的身上没有唤醒自然人必备的理性ꎬ就不能作为私法主体ꎮ2.冷冻胚胎非 物 之法律分析如果是作为物ꎬ就一定要进入商业流通领域ꎬ或者是去标志后用作科学研究ꎮ不能否认冷冻胚胎的确具有物作为客体的属性ꎬ是一种混合了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的特殊物ꎮ但冷冻胚胎的目的是为了生育而存在ꎬ不能进入商业流通领域ꎬ如果单纯地去标志用作科研也无法解释ꎮ这样看来冷冻胚胎作为一种特殊物与流通物存在着巨大的区别ꎬ一味地将其归类于物未免太过于牵强ꎮ新的科学技术的出现和发展ꎬ虽然从伦理角度对法律规制提出了挑战ꎬ但并不必然要求在民事法律物质要素的评价中要进行根本性的改变ꎬ人物二分的民法基础不应失去其最基本的作用力ꎮ这段话就是本文引用的坚持胚胎在人物二分的基础上认为胚胎属于物的最著名的观点ꎮ坚持这些观点的学者都是认为传统的民法无论发展到什么时候ꎬ人物二分始终是它必须要树立的框架ꎬ我们只能在这个框架里填东西ꎬ而不应该拆掉这个历史悠久的框架ꎮ本文认为ꎬ物权是以物为客体ꎬ但何谓 物 ꎬ民法并未设规定ꎮ通说认为物是指除人的身体外ꎬ凡能为人力所支配ꎬ具有独立性ꎬ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并且能够被人类所支配使用的ꎮ但在新生事物不断涌现的当下ꎬ该定义显然已经跟不上时代的脚步了ꎮ如果将物的定义范围比喻成为渔网ꎬ冷冻胚胎作为一种跟随新科技而来的新事物ꎬ区别于渔网里以往存在的鱼ꎬ已经突破了渔网的 涵盖范围 ꎬ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编织渔网ꎬ重新界定民法学中物的概念和范围ꎮ否则要是总出现以往我们不熟悉㊁不了解的物ꎬ民法学中物的相关界定就如鸡肋一般弃之不惜ꎮ传统的民法认为物质的基本构成一贯就是人物二分ꎬ不是人就是物ꎬ不是物就是人ꎮ人永远是主体ꎬ物只能是客体ꎬ不可能通过后天的变化而产生实质性的转变ꎮ除了发育过程难以解释ꎬ还有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如果承认冷冻胚胎是441 ①«丈夫车祸身亡妻子为留种要求继续胚胎移植»ꎬ资料来源:http://news.sina.com.cn/s/2004-10-29/11264077883s.shtmlꎮ法学研究Һ㊀物ꎬ不可避免地要涉及胚胎将随时面临着被继承ꎬ当胚胎受到侵害时还会被请求损害赔偿ꎮ受精胚胎所在的医院如果毁坏了胚胎ꎬ请求权基础能否是侵权损害ꎬ这些问题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ꎬ不能单纯为了解决问题而将冷冻胚胎定义为简单的物ꎮ3.冷冻胚胎应界定为 人 与 物 之间的特殊存在民法的发展应当敢于做出改变ꎬ不能永远都是一成不变的ꎮ社会发展给传统民法带来的冲击我们应该敢于正面去回应ꎬ而不能一直死守着传统民法的那一套理论ꎮ冷冻胚胎非 人 非 物 的这样一种特殊的界定ꎬ就是对传统民法人物二分的一种大胆的挑战ꎮ我国民法学者杨立新教授写过不少关于胚胎属性的文章ꎬ在他的文章中提到应当给予胚胎足够的保护ꎬ给予胚胎足够的尊重ꎬ胚胎是凌驾于一般物之上的伦理物ꎮ伦理物在前文也提及过ꎬ伦理作为一种修饰词ꎬ并不能掩盖仍然是把胚胎定义为物的看法ꎮ无论你再怎么细分ꎬ把物再分为几个类型ꎬ只要你还在物的类型范围内就仍然是物ꎮ如果学术的发展都只是一味地妥协ꎬ没有大胆的想法ꎬ如何接应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ꎮ将胚胎界定为 人 与 物 之间的特殊存在ꎬ是一种保护性的过渡ꎮ既不会忽视胚胎能够发展成为人其自身潜在的人格ꎬ又能够真正地实现对胚胎的保护ꎮ冷冻胚胎不同于自然分娩的婴儿ꎬ也不同于初期就着床于母体的受精卵ꎮ冷冻胚胎的存活率以及能否发展成为生命ꎬ是与科技相关的ꎬ当然也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ꎮ不能将冷冻胚胎视为人ꎬ并不是不承认胚胎的人格属性ꎬ而是冷冻胚胎与自然生殖的受精卵的确是有差别的ꎮ但为了顾及人的尊严和给予胚胎足够的尊重和保护ꎬ也不能将胚胎定义为简单的物ꎮ物是能为人力所支配的任何外在物ꎬ冷冻胚胎在孕育的前期也可能去标志用作科研ꎬ但为了生殖目的培养的胚胎在后期发育成人ꎬ就不能作为简单的能够被支配的物了ꎮ三㊁冷冻胚胎的法律保护对冷冻胚胎进行立法的保护ꎬ是目前来说最中肯切实的保护ꎮ有一纸法律条文ꎬ就明确了在有关于胚胎遇到纠纷时该如何处理ꎮ我们不能指望在关于胚胎的问题上永远靠学者的诸多争议或学说来明确是非ꎮ可以说对于这样的新颖的科技人工结合的问题ꎬ并没有是非之争ꎬ早就应该止步于争议中ꎮ正如本文的初衷一般ꎬ积极的倡导制定相应的法律ꎬ是我们对保护冷冻胚胎问题最好的回应ꎮ为进一步推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和生命科技的发展ꎬ规正冷冻胚胎相关研究的正确方向ꎬ有效预防并处理冷冻胚胎所引发的各类纠纷ꎬ对我国的法律来说ꎬ应当及早地制定相关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ꎮ以下是本文提出的关于冷冻胚胎在法律上的具体构想ꎬ从它的保护对象和相关权利主体的行使权利的内容出发ꎮ(一)保护对象:权利抑或其他利益制定法律的初衷就是保护法定的权利ꎬ让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相应的救济ꎮ但法定的权利以外还会存在着类型化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法益ꎬ已经制定好的法律难免会无法全部涵盖层出不穷的法益ꎮ实践中很多个案的发生都会引起我们对法益保护的思考ꎬ不是所有法益的保护都能在已经制定好的框架内解决ꎮ我们所要保护的冷冻胚胎ꎬ究竟是保护什么?是保护胚胎的本身ꎬ防止胚胎被任意的丢弃被剥夺成为生命体的可能ꎮ还是保护胚胎权利的归属ꎬ受精胚胎的父母一旦发生意外ꎬ应当将剩余的胚胎判决归于冻存机构还是归于其他家属?本文认为ꎬ既然要给胚胎相关的保护ꎬ就应当给胚胎足够的保护ꎬ这两点是不冲突并且不矛盾的ꎮ既要保护胚胎的本身ꎬ也要保护受精胚胎的原生父母出现意外事故后ꎬ受精胚胎的何去何从ꎮ胚胎的种类可以分为两种ꎬ一种是为了科研用的胚胎ꎬ一种是为了生殖目的受孕的胚胎ꎮ对于前一种胚胎给予适当的保护ꎬ在用作科研时不能随意地毁弃ꎮ对于后一种用作生育目的的胚胎ꎬ应当给予严格的保护ꎬ要清楚地认识到其有发展成为人的潜能ꎮ存放于医院或者冻存机构的受精胚胎ꎬ在父母失去联系或者父母打算丢弃时ꎬ医院或者冻存机构也不能任意的抛弃或毁坏ꎮ在受精胚胎的父母发生意外后ꎬ还要保护胚胎的去向ꎮ将胚胎交由与胚胎有紧密联系的人ꎬ以确保胚胎利益的利用能够发挥ꎮ制定法律时不能仅是在部门法或模糊的司法解释中加以规定ꎬ因为在未来的案件处理中万一需要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ꎬ不能排除会出现法律条文冲突的解释问题ꎮ冷冻胚胎的确值得保护而且值得全面的保护ꎬ但保护的方式不能模糊ꎬ否则在使用法律来进行保护时很难有说服力ꎮ(二)相关行权主体及其内容在涉及胚胎的处置权归属问题上ꎬ本文认为ꎬ如果受精胚胎的夫妇双方一方死亡的ꎬ不应该阻止另一方选择仍然移植胚胎ꎮ胚胎产生的目的就是为了生育ꎬ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生育权ꎬ而不是因为受精一方的缺失就剥夺另一方的生育权ꎬ这显然既不合情又不合理ꎮ如果受精胚胎的夫妇双方均死亡的ꎬ剩余胚胎的处置应当首先遵循当事人生前的意思表示ꎮ如果当事人生前已经有意思表示的ꎬ应当遵从ꎮ权利行使的内容只要不违反目前国内法律所明确禁止的ꎬ谁也不能扼杀四位老人对孩子们遗留的胚胎的殷切希望ꎮ参考文献:[1]王泽鉴.民法物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ꎬ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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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与
综上,判决沈杰、刘曦父母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处置权于情于理是恰当的。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 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3、至于南京鼓楼医院在诉讼中提出,根据卫生部的相 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并 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是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 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南京鼓楼医院不得基于 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 的正当权利。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和性质
作出明确规定。理论上对于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描述,由 于学说立足的视角和倾向各异,主体说、客体说与折中说观点 的交锋论战不断,至今尚未沉淀上升为普遍认同的通说观点。 有观点认为梁慧星教授《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九十四条 规定的“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 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的表述,应该可以成为胚胎“物”的法律界定“最接近、最统 一”依据。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冷冻胚胎与诸如器官、血液、 组织、精子、卵子等物质还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前者具备发育 为生命的潜能,这也是伦理学家强烈主张胚胎属于人格体的根 本原因,而后者在符合人类生殖伦理的条件下无论如何不能单 独培育为人的生命。
现阶段,在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并无明确界定、理论争议较大的情
形下,二审判决在尊重现实、尊重基本法理精神的前提下,提炼出一 种既不违反规定又能实际解决问题的新思维。具体而言,虽然人们对 于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和地位的认识存在巨大差异,但是在整体 上没有观点否认人体冷冻胚胎属于一种客观的物质存在,这种“物质 存在性”不管是对于作为权利主体的存在还是作为权利客体的存在都 能涵盖,是一种跨越了主体说与客观说观点差异的上位概念。对于这 种客观上的物质存在,由于具有特定的价值,尤其是对于四位失独老 人而言,即使不考虑时代变迁、政策改变,国家代孕政策允许时能够 培育为子孙后代的最原始、最真实愿望,单是从精神寄托、情感慰藉 载体的角度考虑,也应当承认失独老人对于亡故子女所遗留的胚胎具 有天然正义的情感和倾向。在此基础上,本案二审中将四位老人对于 胚胎的权利属性诉请归纳为“监管、处置权纠纷”进而支持失独老人 对其亡故子女遗留的胚胎享有“监管、处置权”也就变得顺理成章。 事实上,“监管、处置权纠纷”的案由的归纳,一方面回避了“继承 纠纷”这一发轫于物的客体说理论,避免了司法裁判过度超前、片面 选择性支持某种理论观点的风险;另一方面,“监管、处置权纠纷” 的案由描述也基本可以实现失独老人对于亡故子女遗留胚胎这一物质 存在的权利归属确定的司法裁判目的。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刘 彦玲
(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 1 0 0 6 来希 望的同时也带来 了冷冻胚胎的权属 问题, 当前, 学界对 于其 法律属性主要有 “ 主体说” 、 “ 客体说” 、“ 折 中说” ,各 个学说 均有 其利弊 ,本文结合案 例对 学说 进行介 绍和分析 的基础上提 出 符合我 国国情 ,并有 利于司法实践
一
、
( 一 ) 主体 说 该学说把胚 胎看 做 自然人或者有 限的 自然人 , 认为冷冻胚胎 具有人 的主体地 位, 例如, 美 国的个别州就将其作为 了“ 拟制人 ” , 确 定 了其 主体地位 ,并赋予冷冻 胚胎于新 生婴儿一样 的法 律权 利 。该学说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是 ,因为冷冻胚胎 已经脱离 了人 体, 已不再是人身体的组成部分, 其只是具备发育 为人 的可 能性 , 而非绝对性 , 冷冻胚胎 区别于胎儿 , 将其认定 为主体 的形态无从 说起。如果仍将其作为人格 的载体来加 以保护 , 那么冷冻胚胎就 不能被随意的处理,其 只能被植入人体或捐献给他人 , 且不能作 为科学活动的研究对象。主体说既缺乏科学的依据 , 又会导致法 律及伦理的诸多 困境 ,所 以说胚胎不是法律 上的人 。 ( 二 )客体说 客体相对于权利主体 , 是民事法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 向的对 象 ,通常客体分为物 、行为 、智力成果及人格利益 。著名学者杨 立新将人工冷冻胚胎认定为伦理物 , 他认 为人体组织或器官在脱 离人体后就不再具有人格载体的属性, 且 为了保护潜在人格利益 应 将冷 冻胚 胎 归结 为特 殊 的物 。财产 说 则认 为其 属 于财产 即 “ 物” ,属于夫妇之间的共 同财产。而夫妻私人生活利益说则认 为冷冻胚胎并非单纯 的物 , 属于私生活权 的客体 , 美 国学者提 出 了私生活权 的概念 , 认为私生活权就是 自然人拥有 自己的身体并
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冷冻胚胎在近年来成为了不少家庭备孕的选择,凭借其保存周期长、易于存储等优点备受青睐。
然而,由于冷冻胚胎的涉及性质,也引发了不少法律上的问题。
在本文中,将探讨冷冻胚胎相关的法律问题,并结合三个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归属冷冻胚胎是由人类卵子和精子在实验室中结合而生成的一种人类胚胎,并非是独立的存在物。
在法律上,对于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各国法律并无一致的规定。
在中国大陆地区,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0条规定:“中国人民法院以法律为根据,以事实为依据,独立行使审判权。
”因此,在具体案例中,人民法院将从事实和法律角度出发,作出决定。
案例一: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李某与张某在婚姻中冻存了一批胚胎。
两人离婚后,双方对胚胎的归属发生争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认为“夫妻双方共同生育的受孕胚胎,应当由夫妻双方合意处理。
合意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处理。
” 李、张夫妇最终同意将胚胎捐献给医疗机构。
二、冷冻胚胎的使用权限冷冻胚胎作为人类胚胎的一种保护状态,不同国家也有不同的规定。
例如,美国联邦政府规定不得将冷冻胚胎用于研究,并且只能在不涉及捐赠或交易的前提下使用。
澳大利亚则规定对冷冻胚胎的使用必须符合伦理学规范。
案例二:刘某利用冷冻胚胎怀孕生育案刘某夫妇在卵子和精子结合后冷冻保藏了胚胎。
几年后,因为自身身体问题,刘某无法自然怀孕。
她想要生育后,则选用冷冻胚胎助孕。
此时,冷冻胚胎的转移和使用就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须在具备相关医疗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操作等。
刘某在取得医疗许可证后成功怀孕并生育。
三、冷冻胚胎的法律纠纷由于冷冻胚胎涉及人类胚胎及其生命质量等敏感问题,相关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
案例三:张女士起诉医院侵犯“胚胎保护权”案张女士在使用冷冻胚胎作为怀孕助力时,医院在操作过程中可能会伤害到存储的胚胎,侵犯了“胚胎保护权”。
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法院认为医院在操作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判决赔偿张女士一定经济赔偿,并责令医院整改。
冷冻胚胎案评析
评析本案是源起一对皆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在接受受孕手术的前几天不幸车祸双亡,而遗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成为双方老人争夺的对象。
一审法院以胚胎为特殊之物,不可继承为由驳回原告监管处置胚胎的诉求。
二审法院出于伦理和情感的考虑,认为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因此判定原、被告共享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学说上有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三种观点。
“客体说”,认为冷冻胚胎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物的属性;二是“主体说”,认为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非为物,这些器官和组织从属于人的身体,因而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三是“折中说”,认为体外受精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既不属于主体,也不属于客体,而是在“主体说”和“客体说”之间存在的折中立场。
三种学说各有道理与利弊,个人比较赞同“折中说”,认为冷冻胚胎兼具物权客体与人格权客体双重属性。
将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作为民法领域中的伦理物,能够体现其特殊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得到民法的充分保护。
本案判决所说冷冻胚胎作为特殊之物的法律属性,是正确的。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首先应当“敬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按法律规定办,以法律为准绳。
但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受精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物,涉案胚胎的所有权人为沈杰、刘曦,是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不过由于胚胎作为特殊的伦理物,其继承的主要意义在于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的,所以其争议应为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的归属。
其次,一审法院判决原告驳回诉讼请求,那么冷冻胚胎将何去何从?鼓楼医院作为第三人,亦无权处分胚胎。
所以这个判决是没有逻辑性的。
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其判决的主要是依据当死人的诉讼请求。
立足于确定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归属,而不是权利的行使。
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鼓楼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冷冻胚胎小论文
《民法》题目《从宜兴失独老人争冷冻胚胎案——论胚胎的法律属性》姓名班级学号得分完成时间:2016年12月从宜兴失独老人争冷冻胚胎案论胚胎的法律属性摘要:江苏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车祸身亡,小两口生前为试管婴儿在南京鼓楼医院留下的冷冻胚胎,就成了双方父母唯一的希望。
为了争夺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双方最终对簿公堂,并追加拒绝交出胚胎的医院为第三人。
两对失独父母争夺子女的冷冻胚胎,审理法院前所未遇,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15日下午,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判决认为受精胚胎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
虽然宜兴市法院将冷冻胚胎认定为特殊之物,并且赋予其特殊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中国现行法律对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认定暂时是模糊不清的,冷冻胚胎到底是“人”,还是“物”,还是二者都不是呢?于是就出现了“主体说”、“客体说”以及“中介说”。
而笔者接下来将从不同方面论述三种学说并从案例展开,并且具体论述笔者坚定认为当今中国从“客体说”到“中介说”过渡的必要性。
关键词:冷冻胚胎、民事权利主体、法律属性、继承、社会人伦正文:随着现代人类对传统道德观念的冲破,医疗技术的改革与更新,体外受精、冷冻胚胎等的情况大批量产生,不仅解决了不育夫妻很大的问题,同样也为现代医学在胚胎的研究上进入更深的层次,但是我们需要直面面对的是,当这一切都向现阶段社会的前沿发展,当然,我们不需要探讨此前沿是否属于社会发展的良好的方面,我们需要探讨的是,无法随着社会发展实时更新的当代中国现行法律与冷冻胚胎等这一类新兴产物之间的矛盾该如何协调,而这一矛盾最直接的体现便是冷冻胚胎等的法律属性问题。
下文将以冷冻胚胎为例对其法律属性的认定展开论述。
前文已提到的“主体说”、“客体说”以及“中介说”三种学说基本涵括了现在学者们的观点。
首先是“主体说”——即将冷冻胚胎认定为民事权利主体。
我们都知道民法中规定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伦理视角下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以“江苏宜兴冷冻胚胎案”为例
伦理视角下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陈鲁斌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以“江苏宜兴冷冻胚胎案”为例摘 要:冷冻胚胎界定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更符合国家的立法规定和人伦风俗习惯。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类能够控制的物的范围越来越大,难以穷尽,冷冻胚胎属于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万千中的一种,对于立法规定的民事权益客体应做扩张解释。
在无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国家政策和风俗习惯,定纷止争。
关键词:冷冻胚胎 客体 风俗习惯一、引言宜兴人沈某和妻子在南京鼓楼医院做了试管婴儿手术。
后两人驾车发生车祸,相继离世。
事故双方老人因冷冻胚胎监管、处置问题产生争议。
沈某父母遂以亲家为被告,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主张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审理中,法院追加南京鼓楼医院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物品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所以不能成为继承标的。
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等。
沈某夫妇均已身亡,生育目的无法实现,所以他们对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驳回原告诉求。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要求获得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分权的行为,合情合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撤销了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上诉人失独老人关于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诉求。
笔者认为,上述案例的争议点之一是冷冻胚胎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基于此本文主要是对本案涉及到的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进行解析。
二、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之理论争鸣冷冻胚胎法律地位定性的问题是一个比较新颖的研究对象,伴随着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试管婴儿”“冷冻胚胎”“人工植入受孕”等名词或者技术很快进入大众的视野,而每次现代技术的革新必将导致制度层面的改革,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问题就是在现代医学技术快速发展而相关法律制度还未跟进的情况下产生的,由于法律本身带有稳定性、滞后性的特点,因而在无具体法律制度的情况下,国内学者展开了比较激烈的学术争论,直到目前,学术界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存在着三种学说:主体说、客体说、折中说。
法律论文冷冻胚胎法律问题研究
法律论文冷冻胚胎法律问题研究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通过探讨研究关于冷冻胚胎的三种主要学说的优缺点,指出将其定性为伦理物的合理性。
在肯定其是“物”的同时,明确其具备遗产财产性权利性质的属性,可以作为继承之标的被继承,又充分考虑到冷冻胚胎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
一、案件介绍及争议焦点总结(一)案情介绍丈夫沈某与妻子刘某于2022年在无锡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两人于第二年四月在相关部门取得生育证明。
同年八月,沈某与刘某在医院检查过程中被确定为不孕不育。
后双方决定在南京市鼓楼医院进行不孕不育疾病的治疗手术。
医院在对沈刘夫妻二人进行住院观察之后,通过手术从妻子体内获取卵子15枚,并通过体外受精的方式获得受精卵13枚,由于妻子刚刚进行过取卵手术,医院出了保护妻子卵巢的考虑,没有对刘某立即移植新鲜胚胎,决定先将新鲜胚胎进行冷冻保存,等待合适的时机再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同时沈某、刘某夫妻在阅读鼓楼医院提供的知情同意书后,表示同意并签字,根据同意书中的条款,医院对夫妻二人所有的冷冻胚胎的保存期为12个月,首次保管需支付三个月的保管费用,三个月之后需要继续向医院提供保管费用,逾期医院将不承担保管责任,同时视为沈刘夫妻二人同意丢弃胚胎。
2022年3月沈某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妻子当日死亡,自己也随后离世的悲剧,二人生前所有的胚胎仍在医疗机构进行冷冻保存。
后来沈刘两个家庭就双方子女所留下的四枚冷冻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发生纠纷,老沈家认为,沈家儿子沈某和儿媳妇刘某因事故死亡后,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和我国社会男方传宗接代的风俗,应由沈家对胚胎行使处置权,要求法院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为了更清楚的了解案件事实,对案件进行公平审判决定追加鼓楼医院为诉讼第三人,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合议庭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一审原告沈某某、邵某某不服判决,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指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将冷冻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遗产,胚胎作为儿子和儿媳二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在二人死亡后应当属于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中的“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上诉人进行继承。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理原则——从宜兴“冷冻胚胎案”说起
法上的人 , 但 它是 自然法则范畴 上的生物人 。因此 , 其处理 原则是 : 任何人或者机 构都 不对胚胎 享有 所有权和 继承权 ;
精 子提供 者和 卵子提 供者的法定生育权可 以对抗冷冻胚胎
的生命 权 ; 不得 以违 背公 序 良俗 之方式 贬损 冷 冻胚胎作 为
生物人 的价值和尊严。
a s a h u ma n b e i n g .
[ K e y w o r d s ] f r o z e n e m b y r o s ; e r p r o d u c t i v e i r g h t s ; r i g h t t o h f e
胚胎 , 法院认为 , 该受精胚胎是含有未来 生命特征 的特殊之物 , 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者继 承。二审法院则 回避了该问题 , 从而将继承权要求 变更 为监管权 和处置权纠纷。这一试图模糊焦点 的做法并不能阻止人们对 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 好奇。虽然“ 冷冻胚胎案 ” 暂时落下帷幕 , 关 于本 案所涉及的冷冻胚胎这一特殊生命体 的讨论却远
论 冷 冻 胚 胎 的 法 律 属 , 陡
及 其 处 理 原 则
— —
从宜兴“ 冷冻胚胎案 ” 说起
邵 研
( 华东政法大学 , 上海 2 0 0 0 4 2 )
[ 摘 要 ] 冷冻胚胎 的法律属性 直接 决定其 处理原 则。
在法律属性 问题上 , 冷冻胚胎既 不是 民法上的物 , 也不是 民
J oUR NAI oF GUANGⅪ ADM I S TRA n, E
CADRE S TI TUTE 0F PoLm CS AND LAW VO L 3 O . No . 2 Ma t . 2 0 1 5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定性及继承问题 ——以无锡“冷冻胚胎案”为例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定性及继承问题——以无锡“冷冻胚胎案”为例摘要:冷冻胚胎作为新技术的产物,法律规定欠缺。
发生在无锡的“冷冻胚胎案”一出便引发热议。
二审法院试图通过创设新型权利的方式以解决问题,此举在我国成文法的背景下尚不可取,合适的做法仍应是在现行法的基础上通过民法解释学方法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而解决法无明文规定问题最主要的方法就是类型化理论。
通过类型化理论分析,得出冷冻胚胎属于伦理物且能够被继承,以期对冷冻胚胎的定性及继承问题提供一些思考路径。
关键词:类型化;冷冻胚胎;伦理物;继承一、基本案情与法院判决(一)基本案情沈某与刘某(女)系夫妻。
因原发性不孕症,为圆生育梦,2012年8月,二人在南京市鼓楼医院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
2013年3月,仍处治疗期间的沈某与刘某因车祸去世,遗留下四枚冷冻胚胎(存于鼓楼医院生殖中心,尚未移植)。
事后,死者双方父母因该冷冻胚胎的继承和处置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医院为第三人。
医院方表示,关于该冷冻胚胎的处置,沈某夫妇生前已签署协议,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
而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只有代孕,目前该行为是违法的,而且原被告双方也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所以这些冷冻胚胎不应由原告所有和处置。
已知,2012年9月3日,沈某、刘某二人与鼓楼医院签订《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二人同意将发展成囊胚的胚胎进行冷冻。
同日,二人签署了《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该同意书载明:胚胎不能无限期保存,目前该中心冷冻保存期限为一年,首次费用为三个月,如需继续冷冻,需补交费用,逾期不予保存;如果超过保存期,沈某、刘某同意将胚胎丢弃。
(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驳回沈某父母继承该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二:第一,受精胚胎本身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其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属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
第二,死亡夫妇对该冷冻胚胎享有的权利以社会伦理道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限,目前已无法实现。
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分析——围绕南京冷冻胚胎案判决讨论
2020年第19卷第1期产业与科技论坛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分析———围绕南京冷冻胚胎案判决讨论□王劲超【内容摘要】随着辅助生育科技的不断发展,有关胚胎归属的法律问题不断出现,在立法存在空缺的情况下,审判机关的裁判观念决定着审判的走向。
江苏南京鼓楼医院的冷冻胚胎归属案使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再次引起了学界的注意,本文旨在分析该案法院的裁判观念和理由进而引出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定位分析。
并阐述胚胎的法律属性学说,分析国外对于胚胎性质的立法判例和我国关于胚胎法律性质的学说和立法状况。
【关键词】冷冻胚胎;中介体;胚胎归属【作者简介】王劲超(1985 ),男,厦门人;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案件的裁判观念和案件的审判结果具有重要关联。
在法律存在空缺的情况下,裁判观念在某种情形下,甚至能够影响审判结果。
理论与实践中,案件的裁判观念和适用同样需要解释。
在对于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案件中,法律工作者应立足于裁判观念的研究,这对今后司法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医院所保留的冷冻如何定性,进而如何处理值得探究。
本文直接分析该案一审、二审之审判观念和理由,基本案情不再赘述。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为特殊的物一审判决的判决结果是驳回原告沈新南、邵玉妹的诉讼请求,并宣告双方均没有继承冷冻胚胎的权利。
该判决的视角显然是从冷冻胚胎的性质来切入的,判决书给冷冻胚胎下了“特殊物”的定义,并阐述冷冻胚胎是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物”。
一审法院肯定了该冷冻胚胎为“特殊物”并具有高于一般物的特性。
但一审法院认为我国法律并没有涉及冷冻胚胎的规定,作为特殊之物的冷冻胚胎不能归为可继承的财产。
显然法院对于冷冻胚胎的继承持谨慎的态度。
作为特殊之物的冷冻胚胎,其有成为生命的潜力,意味着其可能成为胎儿甚至出生为新的自然人。
如此胚胎继承和转移的意义将和普通财产不同。
作为普通的物,所有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其依法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冷冻胚胎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冷冻胚胎技术已经成为辅助生殖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冷冻胚胎在法律层面上存在诸多争议,特别是在离婚、死亡等特殊情况下,冷冻胚胎的归属和使用问题成为法律分析的焦点。
本文以一起冷冻胚胎案例为切入点,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继承权、伦理问题等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甲男与乙女结婚后,因生育问题接受试管婴儿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甲乙夫妇共同决定冷冻保存了五枚胚胎。
不久后,甲男因意外去世,乙女独自抚养女儿。
在女儿成年后,乙女想要使用剩余的冷冻胚胎进行生育,但甲男的父母对此表示反对。
乙女遂将甲男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使用剩余的冷冻胚胎。
二、法律分析1.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冷冻胚胎作为辅助生殖技术的一种产物,其法律属性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是生命体的初级阶段,具有潜在的生命价值,应视为一种特殊的人格利益。
另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仅是体外受精过程中的物质载体,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倾向于将冷冻胚胎视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但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财产。
具体而言,冷冻胚胎具有以下法律属性:(1)冷冻胚胎属于甲乙夫妇的共同财产,双方对冷冻胚胎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冷冻胚胎的继承权受到法律保护,但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2. 冷冻胚胎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冷冻胚胎作为甲乙夫妇的共同财产,应纳入遗产范围。
然而,冷冻胚胎的继承权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应按照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
即甲男去世后,乙女和甲男的父母应按照法定继承份额分配冷冻胚胎的使用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冷冻胚胎的继承权应遵循伦理原则。
即乙女作为甲男配偶,有权使用剩余的冷冻胚胎,而甲男的父母无权干涉。
从伦理角度出发,冷冻胚胎的使用应尊重甲男生前意愿。
在甲男去世前,双方未对冷冻胚胎的使用达成一致意见,故乙女使用剩余冷冻胚胎的行为存在争议。
取回冷冻胚胎案件法律(3篇)
第1篇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冷冻胚胎技术为众多无法自然受孕的夫妇带来了希望。
然而,在冷冻胚胎的保存、使用和处置过程中,也衍生出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取回冷冻胚胎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是解决取回冷冻胚胎案件的关键。
目前,我国法律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界定,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物权的视角:冷冻胚胎属于一种特殊的物,具有物质性和可支配性。
然而,由于冷冻胚胎具有生命特征,其特殊性使得传统物权理论难以适用。
2. 人格权的视角:冷冻胚胎与夫妻双方或单身女性的生育权、生命权等密切相关,具有人格属性。
从人格权角度出发,冷冻胚胎应受到法律保护。
3. 特殊权利的视角:冷冻胚胎涉及夫妻双方的生育权、知情权、选择权等,具有特殊权利属性。
因此,在处理冷冻胚胎相关案件时,应充分考虑相关权利的平衡。
二、取回冷冻胚胎的法律依据在处理取回冷冻胚胎案件时,主要依据以下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规定,为处理冷冻胚胎案件提供了基本框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等规定,可适用于冷冻胚胎保存、使用等合同关系。
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在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患者权益。
4.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该办法对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规范、伦理原则等进行了规定,为处理冷冻胚胎案件提供了依据。
三、取回冷冻胚胎案件的法律问题1. 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在离婚、死亡等情况下,冷冻胚胎的归属成为争议焦点。
一方面,夫妻双方均有权要求取回冷冻胚胎;另一方面,考虑到胚胎的生命权和生育权,法院在判决时需综合考虑各方利益。
2. 冷冻胚胎的保存期限问题:冷冻胚胎的保存期限过长可能导致胚胎质量下降,甚至无法使用。
因此,在处理取回冷冻胚胎案件时,需明确保存期限,避免纠纷。
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定性与权利归属研究
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定性与权利归属研究目录一、内容概括 (2)(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2)(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3)(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4)(四)论文创新点与结构安排 (5)二、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定性基础 (7)(一)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现有观点 (8)1. 生命权与人体权的辨析 (8)2. 冷冻胚胎作为特殊物品的法律地位 (10)(二)法律定性对冷冻胚胎权益保护的影响 (11)(三)本章小结 (12)三、人体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分析 (13)(一)权利归属的基本原则 (14)1. 同意原则 (15)2. 最有利于胚胎保存的原则 (16)3. 尊重人格尊严的原则 (17)(二)不同主体间的权利归属问题 (18)1. 母亲权益与胚胎权益的平衡 (19)2. 父母权益与胚胎权益的协调 (21)3. 国家监管与权利归属的关系 (22)(三)本章小结 (23)四、国际经验借鉴与中国实践路径 (24)(一)国外人体冷冻胚胎权利归属的立法实践 (25)1. 美国《统一胎儿生命权法案》评析 (27)2. 欧洲《人工生殖法律指南》解读 (28)3. 其他国家的立法与实践参考 (29)(二)中国人体冷冻胚胎权利归属的法律适用与制度构建 (30)1. 立法模式选择与原则确立 (31)2. 权利归属的具体制度设计 (33)3. 法律实施的保障措施 (34)(三)本章小结 (35)五、结论与展望 (36)(一)研究成果总结 (37)(二)未来研究方向展望 (38)一、内容概括本文档主题为“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定性与权利归属研究”,主要探讨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及其权利归属问题。
文章首先介绍了人体冷冻胚胎技术的背景与发展,并分析了当前社会所面临的法律挑战与伦理困境。
围绕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定性,文章将探讨其是否具有法律实体地位、是否属于生命权范畴等核心问题。
文章还将研究人体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问题,包括胚胎的所有权、处置权、知情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与争议。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相关问题研究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相关问题研究随着人类科技的快速发展,试管婴儿等医疗技术也逐渐得到了广泛关注。
其中一项特殊的技术就是冷冻胚胎,它将显著改变人类如何看待生命和人类生育。
然而,涉及到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却仍然十分复杂,值得深入研究。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首先,应该指出的是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并不是固定的,它根据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各异。
在某些地区,冷冻胚胎被认为是法律上的人类,并被视为拥有人权。
这样的情况下,将冷冻胚胎解冻并且不能将它们随意处理或销毁。
相反,在其他地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非常不明确,很少有特别的立法来控制它们。
值得注意的是,冷冻胚胎的处理问题也随着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存在巨大的差异。
有些国家将冷冻胚胎视为可自由处理的物质,而其他国家则禁止将冷冻胚胎用于任何理由。
与冷冻胚胎相关的问题由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不明确,产生了若干有争议的问题。
首先,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归谁?在许多情况下,生物学父母对此存在分歧。
他们对能否处理冷冻胚胎以及如何处理冷冻胚胎存在不同意见。
其次,冷冻胚胎的时间限制问题。
在许多国家,冷冻胚胎的存储最长时间仅为五年。
这是令人非常担心的事情,因为长期保存冷冻胚胎是否安全的问题仍然不清楚。
最后,关于冷冻胚胎的安全性问题还需要更多的研究。
例如,目前仍不清楚长期保存会对胚胎的健康产生什么样的负面影响。
相关案例以下是其中三个与冷冻胚胎相关的有争议的案例: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委员会(HART)的决定 in Re X(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委员会决定,2005年)。
英国发现了一项新的冷冻技术,该技术允许冷冻期限超过五年。
然而,英国HART在受到质疑后依然决定不批准该技术。
2. 美国乔治亚州的一项法律(The Option of Adoption Act)。
该法案禁止夫妻将胚胎处理为医疗废物,而是要求医院将这些胚胎提供给有意领养者。
3. 伊利诺伊州的一项法律(Illinois Family Building Act)。
冷冻胚胎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辅助生殖技术如试管婴儿、冷冻胚胎等逐渐普及。
然而,随之而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冷冻胚胎法律案件作为其中的一环,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通过对冷冻胚胎法律案件的探讨与分析,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冷冻胚胎法律案件的背景1. 冷冻胚胎技术的兴起冷冻胚胎技术是指将受精卵或早期胚胎在超低温条件下冷冻保存,待患者身体状况适宜时进行解冻复苏。
自1978年世界首例试管婴儿诞生以来,冷冻胚胎技术在辅助生殖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2. 冷冻胚胎法律问题的产生随着冷冻胚胎技术的普及,相关法律问题也逐渐显现。
主要包括:(1)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冷冻胚胎是否具有法律地位,即是否属于“物”或“人”?(2)冷冻胚胎的继承权:冷冻胚胎是否可以继承,以及继承权如何分配?(3)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冷冻胚胎的持有者是否有权对其进行处置,如放弃、捐献等?(4)冷冻胚胎的法律责任:冷冻胚胎在保存、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害或纠纷时,如何追究法律责任?三、冷冻胚胎法律案件的探讨与分析1. 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1)冷冻胚胎属于“物”。
该观点认为,冷冻胚胎是生命体的早期阶段,但尚未具备独立的生命体征,因此应属于“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物是指具有物质形态、能够满足人们需要、能够被人们支配的物体。
冷冻胚胎符合这一特征,因此应属于“物”。
(2)冷冻胚胎属于“人”。
该观点认为,冷冻胚胎具有生命的潜能,是未来可能成为人的生命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人是指具有自然生物特征、能够独立生存、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个体。
冷冻胚胎虽然尚未具备独立的生命体征,但其具有成为人的可能性,因此应属于“人”。
2. 冷冻胚胎的继承权关于冷冻胚胎的继承权,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
但在实际案例中,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1)冷冻胚胎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若冷冻胚胎与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则继承人可能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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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作者:王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4期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作为提高生命质量的优生手段之一,已经逐步趋于成熟。
然而,由于体外受精技术导致了生育与性爱在客观上的分离,导致了双轨生殖体制的形成,涉及到以人本身为对象的道德情感问题,触及了人之尊严、自由等基本价值,因而该技术自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伦理上的非难和法律上的质疑。
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各国对这一问题作出了不同的回答,主要有主体说,客体说和中介说,并基于此在立法上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冷冻胚胎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作者简介:王伟,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266-04《孟子·离娄》中有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孟子有关孝道的这一论述,是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传统的信仰,而有限的肉体生命却是人类观念领域最深层的焦虑,因此,各民族都不约而同地有着关于长生不老的传说。
关于灵魂的永生,印度佛教讲究转世轮回,基督教讲究末日救赎,而在强调顺应自然、寄希望于人的生命能在后代身上得到某种延续的汉民族,则是通过后代的祭祀使灵魂得到永恒。
在汉民族的传统观念里,后代的祭祀能够使人死后灵魂不灭,这种远古的记忆在商代就已经存在,在周朝正式的确定下来,并逐渐成为中华儿女世世代代的信仰之一。
在孔孟之说中,“孝”的最高表现就是要生育子嗣,传宗接代,延续香火,而“孝”之一字,逐步成为了“后代们”最强的生育动机。
然而,不孕不育症却在客观上使得患者的自然生育成为不能,并成为影响夫妻双方身心健康,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的社会性问题。
在这样的医学背景之下,人工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ique,医学上称为ART技术)应运而生,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在给广大不孕不育症患者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形成了性交生殖与非性交生殖的双轨生殖模式,其所牵扯的道德伦理问题不断冲击着我们传统的法律制度。
在国外Davis诉Davis案,Kass诉Kass案等经典案例之后,中国也出现了国内的首例胚胎继承权纠纷案,使得国内对冷冻胚胎法律性质的争议已经从理论层面发展到实践层面。
由于冷冻胚胎和胎儿都具有未来发展为人的可能性,而且对于胎儿法律属性的探讨早已不是一个新的话题,国内外关于胎儿的立法和学说已有大量的资料,因此,本文在分析冷冻胚胎法律性质的问题时,将结合古今中外有关胎儿法律地位的相关规定和学说,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对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和权利归属问题进行研究。
一、目前学界关于冷冻胚胎法律性质的学说目前学界对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定性主要有三种:“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容分述之。
(一)主体说“主体说”认为,冷冻胚胎是法律上的人。
从位格伦理的角度来看,主体说实际上是一种极端保守的观点,就如努南(John Noonan,Jr)所言“如果你是为人类的父母所生,那你就是一个人。
”持“主体说”的学者认为,在受孕的关键时刻,胚胎就拥有了道德上的完全地位,而作为智慧生命的载体,胚胎是一种最终能够完成自我进化的存在,而这正是一个位格存在的自然基础。
主张“主体说”的学者又分为两支,其中一支认为“受精胚胎是有限的自然人”,即“有限的自然人说”;另外一支认为“受精胚胎是法人”,即“法人说”。
由于“法人说”实质上与“有限的自然人说”并无差异,然而却为了强调胚胎权利的有限性,颠覆了我们对传统意义上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概念的理解,具有其固有的弊端,本文不再赘述。
将胎儿看作是特殊的自然人的观念古已有之,在罗马法时代,尽管胎儿并非现实存在的人,但是由于其具有未来发展成人的可能性,罗马法学家们认为只要婴儿在出生时是活胎,其权利能力就溯及到受孕时,即将“活着”出生作为胎儿具有权利能力的解除条件。
经过一千多年的发展演变,巴西的奥古斯多在其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中将胎儿视为已经存在的人,1871年《阿根廷共和国民法典》是世界上唯一承认胎儿是人的民法典,其第64条规定“孕育于母腹而尚未出生的人,为即将出生的人”,其第70条对“即将出生的人”做了解释,即“人的生存自孕育于母腹之中时开始;人可在其出生之前如同出生一样地取得权利。
如果母腹中的受孕胎儿出生时为活体,则即使是在和母体分离后存活一瞬间,前述权利也视为不可撤销地取得”。
由于时代的局限性,1871年阿根廷在编纂该民法典时,并无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的生育是靠传统的性交完成的,因此1871年的《阿根廷共和国民法典》并未考虑到冷冻胚胎的存在问题,而当1978年人类首例试管婴儿路易斯·布朗出生之后,人类的生殖已经不是传统的单轨生殖模式了,而是目前的性交生殖方式加非性交生殖方式的双轨模式。
至今仍然有效的1871年《阿根廷共和国民法典》面对目前的双轨生殖模式,就不得不对“生命始于受精还是着床”这个问题做出解答,由此,阿根廷的学说又被分为两支,一支是“受精说”,另一支是“着床说”。
持“着床说”的学者把胚胎着床视为生命的开始,因为经过了14天的胚胎神经元已经开始发育,能够感觉到疼痛,具有了生命的征象,因此,存在14天以上的胚胎是人。
“受精说”认为,人类的孕育过程是统一的,不能像“着床说”认为的那样分成各个阶段,体外受精技术的实施过程当中往往会培养多个胚胎以提高受孕率,这就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剩余胚胎,如果将着床视为生命的开始,那么在14天以前的冷冻胚胎又是什么呢?另外,所谓的“胚胎在14天以后神经元开始发育,能够感觉到疼痛”这个结论,实际上是大量的实验和临床经验得来的一个平均的值,现实中难免存在一些发育迟缓或者发育较快的胚胎,即必然存在一些胚胎在14天之内神经元就开始发育的情况,对于胚胎法律属性的认定涉及到人自身的尊严问题,这样的“一刀切”的说法显然是非常不严谨的。
笔者认为,至少在“有限的自然人说”这一分支里,“受精说”是优于“着床说”的。
溯源到罗马法中的胎儿保佐制度正是“受精说”的有力证明,民法学者经过对采纳胎儿保佐制度的民法典的研究发现,近现代至少有14部民法典或草案继受了胎儿保佐制度,凡是采纳胎儿保佐制度的国家,可以认为它们至少是间接的承认了生命始于受孕,也即间接的承认了冷冻胚胎的法律主体地位。
(二)客体说主张“客体说”的学者认为体外受精胚胎不具有人的内心意志,将其看作是不同权利的客体。
正如康德哲学反对把人的理性系于自然法则之上,主张其来自于人的内心意志。
从伦理的角度来看,客体说是一种极端自由派的观点,他们认为,潜在的理性能力不足以使冷冻胚胎成为位格,只有当所有的潜在性都变成现实时,其才具有生命的权利,就像允许女性堕胎一样,对冷冻胚胎进行实验和研究只是一种中性的行为,并无任何道德意义。
持“客体说”的学者,有的将冷冻胚胎视为体外成孕之物,不能将其视为人,如2000年日本颁布的《复制规范法》将胚胎定义为“人的精子和未受精的卵子通过受精而生成的物质”,而早在1900年,英国和德国在立法时就将受精卵或胚胎定义为“受精后的物质” ;有的将冷冻胚胎定性为体源财产(Excorporeal Property),受其所有权人的意志控制;有的从配子提供者的权利出发,认为冷冻胚胎是私生活权的客体。
民法学者梁慧星在其主持的民法典学者建议稿中提出:“考虑到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医学上的器官移植技术、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规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为限,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王利明在其主持的民法典学者建议稿中指出,“人身不是物,凡是从人体分离出来的某些部分,如器官、乳汁、血液、卵子等,也可以作为物并成为物权的客体” 。
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都将精子、卵子作为权利的客体,然而却没有将卵子分为“受精卵”和“非受精卵”并分别进行分析,如果采用“客体说”,那么应该将受精胚胎涵盖在内。
关于这一点,目前我国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已经做到了。
总而言之,客体说将冷冻胚胎视为物或特殊的物质,而否认其是独立的潜在的生命。
(三)中介说黑格尔说:“在一切地方,一切事物,每一概念中都可以找到(中介)。
”中介拥有像矛盾那样的普遍性,它是事物自身同自身、它物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相互联系、相互区别的承担者,是事物的固有的属性。
面对“主体说”和“客体说”的理论困境,有学者对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提出“中介说”。
主张该说的学者认为,冷冻胚胎既不是人也不是物,而是基于人和物之间一种过渡的存在,其具有独立的潜在的生命。
实际上,中介说是主体说和客体说的一种折中。
其好处在于既尊重了胚胎作为潜在生命的尊严,又不必像主体说那样,为了保护潜在的生命的利益,而不顾供体是否愿意,将所有的胚胎都植入到其子宫当中。
正如在Davis诉Davis案中,美国生殖医学协会所坚持主张的那样,胚胎作为潜在的生命,应该受到足够的尊重,但是又不能得到与自然人一样的道德地位和法律权利,美国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采纳此说。
二、从“主客体二分法”的理论困境看“主体说”和“客体说”的缺陷(一)“主客体二分法”的理论困境如果要对“主客体二分法”进行溯源,恐怕要追溯到古希腊学者普罗塔格拉(Protagolas)的那个著名的命题——“人(person)是万物的尺度”,这一命题将人的主体意识抽象化,并且经由罗马法得到确认,在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得到巩固和确立,无论是传统的哲学、伦理学还是法学,这种观念始终占据着人类思维方式的主导地位,可以说人法与物法的划分便是这一观念的直接体现。
人是主体,物是客体,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是支配与被支配,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在这样的思维方式之下,人是不能成为物这样的客体的。
但是,康德的伦理人格主义观点的提出,引发了“人本身或者有关人格的利益能否成为权利的客体这样的问题”,并且该观点对《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产生了重大影响。
奥托·冯·吉尔克(Otto von Gierk,1841-1921)在其著作《德国私法》一书中对人格权是这样描述的:“…人格权‟,就是指保障一个主体能够支配自己的人格必要组成部分的权利。
”他指出,人格权可以被称为是“人对其本人的权利”,其作为一种私法上的特别权利,与我们通常意义上的一般人格权利是有着明显不同的,一般人格权是指由法律制度保障的、要求自己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请求权,而人格权是主观的,它必须得到每一个人的重视。
可见,“人格权”这一概念的提出,已经模糊了主客体之间严格的界限,其对人格和人身的保护则凸显了作为客体的“人”的侧面。
另外彼得·辛格(Peter Singer)提出的“动物解放”概念使人们开始认识到人类与动物之间所具有的某种深刻的道德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