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以无锡胚胎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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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作者:朱鹏伟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5年第06期摘要科技的发展使得人们繁殖后代也出现了新方法,现代科技可以使精子和卵子于人体之外结合,再送入母体孕育,在这之前胚胎还要进行冷冻,冷冻的胚胎法律属性问题亟需得到解决。

关键词胚胎冷冻法律属性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使当下法律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社会的不断进步与法律的稳定性之间的调和与融合一直是法律界不断关注和改善的问题,如何把握好法律的稳定性与发展性成为法律学者一直在不断研究的课题。

例如,人类传统的生殖方式以性交为基础,性交使得精子与卵子在母体内结合,并于子宫内着床发育,直至分娩。

但是在现代高科技术的发展下,人类生殖方式的样态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性交不再是生殖的唯一方式,现代科技可以使精子和卵子于人体之外结合,再送入母体孕育。

这样的高科技医学手段使精子与卵子的结合再到子宫内着床发育不同于传统的生殖方式,因此也产生了从精子卵子结合到着床这一从物到人的过渡的时间阶段。

这些移入母体前的冷冻胚胎独立存在在社会当中。

所以,这些冷冻胚胎具有何种法律地位成为了现行法律所亟需解决的问题。

近来,无锡法院受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其中就涉及了冷冻胚胎的法律归属问题。

2014年5月15日,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在江苏宜兴法院一审宣判。

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车祸身亡,小两口生前不孕在南京鼓楼医院做胚胎移植手术,在做手术当天不幸车祸双双去世,留下冷冻胚胎。

为争夺胚胎保留香火,男方、女方父母对簿公堂。

一审驳回后,这起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昨天在无锡中院二审落槌,法院最终支持双方老人共同处置4枚冷冻胚胎。

终审判决的大逆转让不少人感到意外,也引起法律界人士热议。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评价,这一判决是近10年来值得一提的好判决,既合法,又合情、合理,符合伦理道德、公序良俗。

在一审判决中,判决文写到:“胚胎属于非生命体向生命体的过渡物,不能简单的使用《物权法》或者《继承法》,这说明一审法院将冷冻胚胎定义为一种人与物之间过渡的特种物,因此既不单属人也不单属物,因此不能直接使用《物权法》或者《继承法》,而我国现行法律又没有有关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和判例,因此法官此种说法很巧妙的回避了对冷冻胚胎的处置,于法实则无不妥之处。

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及权利处置研究

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及权利处置研究

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及权利归属研究摘要:为了保障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人群的生育权,诞生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而冷冻胚胎技术就是在体外受精——冷冻胚胎移植技术应用过程中产生的,实践中出现了涉及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包括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权利归属及权利行使规则。

首先,在我国没有明确界定前提下,厘清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是解决问题的前提。

其次,在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后,需要解决夫妻双方对冷冻胚胎权利归属规则。

本文就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结合“无锡冷冻胚胎案”进行探讨,以期对相关立法、司法的完善有所助益。

关键字:冷冻胚胎法律性质权利归属2014年9月17日,备受关注的中国首例人体冷冻胚胎监管、处置权纠纷案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落槌。

“无锡冷冻胚胎案”1判决的问世,其裁判结果以及二审判决书富有人情味的、体现法官智慧的说理都引起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和热议,并引发各界对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权利归属及权利行使问题的研究。

在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的界定。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一)国外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的学说国外法学界对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界定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

1、主体说1案情简介:作为独生子女的沈某与杨某车祸死亡后,双方父母就死者遗留下的四枚冷冻胚胎的归属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2014年5月,法院一审宣判, 依法以冷冻胚胎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9月,法院二审宣判,存放于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由双方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

主体说认为,“人的生命从受精之时开始”。

从这一刻起,冷冻胚胎就具有生命,应受到法律保护。

该观点还主张,受精卵及早期人类冷冻胚胎不得销毁、抛弃,人们应像对待人那样去尊重其权利。

在美国,一些州的立法机关宣布冷冻胚胎为“法律上的拟制人”。

并因此赋予冷冻胚胎与新生婴儿一样的法律权利。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兼评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兼评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兼评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
牛立夫
【期刊名称】《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5(000)006
【摘要】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终于尘埃落定,但冷冻
胚胎的法律属性却在学界引发了长期且热烈的讨论。

关于冷冻胚胎,学界有主体说、折中说、客体说和器官权说,文章重点分析了四种学说,并对它们进行了全面的比较研究,最终试图提出,把冷冻胚胎当成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物的客体说
应该是最为妥当的选择。

冷冻胚胎不同于一般物,在物的等级体系中,处于较高等级即人格利益物的地位。

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后,就可发现法院的两个判决各有其合理之处,一审定性准确,二审结果正当。

【总页数】5页(P120-124)
【作者】牛立夫
【作者单位】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日照2768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
【相关文献】
1.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界定——评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 [J], 吴晓洪
2.论冷冻胚胎继承权的保护与限制--兼评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 [J], 陈
友平;丁伟
3.体源者生故后遗留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处置规则——“宜兴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评释 [J], 瞿灵敏;
4.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兼评我国首例胚胎继承纠纷案 [J], 刘倩
5.论人工胚胎的人格伦理物属性及其法律地位——以“国内首例冷冻胚胎案”为例[J], 申欣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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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评析

中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评析
刘敏
彭玲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中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评析 5
◆生命伦理 与法律
中 国首例冷冻胚 胎权属纠纷案评析 术
刘敏 彭玲
摘 要: 围绕我 国首例人 体 冷 冻胚胎 权属 纠 纷案 的终 审判 决 , 引发 了对 于人 体 冷冻胚 胎 法律属 性 、 冷 冻胚 胎 能 否被 继承 等 问题 的广 泛讨 论 。 本 文从 该案例 判 决 的争议 焦点入 手 , 通 过整 理 相 关的 学说 来界 定 冷 冻胚 胎 的 法律地 位 , 明确 死者 家属 对冷 冻胚 胎 享 有特 定 的人 格 利 益 ; 并认 为 由此 而在 不 违 反公 序 良俗 的前提 下 , 应
对死者的冷冻胚胎赋予其 家属一定限度 的监 管权和处置权 , 从而实现对冷冻胚胎的保护。 关键 词 : 冷 冻胚 胎 ; 继承 ; 人格 利 益 ; 监 管
Co mme nt o n t he Fi r s t O wn e r s hi p Di s put e o f Fr o z e n Em br y o s i n Ch i n a
b yo r s ,e t c . . S t a r t i n g f r o m t h e c o n t r o v e r s i l a f o c u s o f t h e c a s e j u d g m e n t ,b y c o l l a t i n g r e l a t e d t h e o r i e s ,t h i s p a p e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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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兼评我国首例胚胎继承纠纷案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兼评我国首例胚胎继承纠纷案

法学研究Һ㊀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兼评我国首例胚胎继承纠纷案刘㊀倩摘㊀要:冷冻胚胎的属性研究ꎬ不仅关乎着众多不孕家庭的生命繁衍ꎬ而且关乎着整个社会上伦理秩序的和谐稳定ꎮ这是伦理道德的守护和现代生命科技发展所必需的ꎮ受精胚胎的特殊性在于它是融合物之财产利益和特定人格利益的权利客体ꎬ相较于一般物有很大的区别ꎮ但目前我国立法对该方面的滞后已经阻碍了辅助生殖技术的进一步发展ꎬ相关研究可谓是在诸多争议中停滞不前ꎮ我国应该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同时结合本国实际ꎬ尽快完善相关的民事立法ꎬ促进生命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ꎮ关键词:冷冻胚胎ꎻ法律属性ꎻ立法保护ꎻ处置权中图分类号:D913.5㊀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4428(2019)08-0143-03一㊁问题的提出沈杰和刘曦夫妇在结婚后由于不孕但又非常渴望有自己的孩子ꎬ夫妇二人决定实施人工辅助生殖ꎮ2012年8月小夫妻俩来到南京市鼓楼医院实施助孕手术ꎮ在这期间ꎬ鼓楼医院冷冻了夫妻俩的四枚受精胚胎ꎮ但灾难突如其来的降临到这个家庭ꎮ2013年3月20日夫妻俩在给岳母过完生日后ꎬ回家的路途中发生了车祸ꎬ夫妻俩均当场死亡无一生还ꎮ小夫妻俩的死亡给双方的父母带来了沉重的打击ꎬ双方老人都只有一个孩子ꎮ孩子们的死亡使得他们都成了 失独家庭 ꎮ男方父母难以忍受这样的悲痛ꎬ想到在儿子去世前ꎬ曾在鼓楼医院冷冻过受精胚胎ꎮ于是沈杰的父母以继承纠纷为由将女方的父母告上了法庭ꎮ双方老人都想拿回在鼓楼医院存放的四枚受精胚胎ꎬ为了胚胎的处置权归属老人们都不让步ꎮ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ꎬ宜兴法院还追加了鼓楼医院为第三人ꎮ本案的一审法院宜兴法院ꎬ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ꎮ原告最初的想法是拿回这些冷冻胚胎ꎬ为两家人保住最后的 血脉 ꎬ谁曾想竟遇到了当下的法律空白ꎮ随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又提出了上诉ꎬ二审的判决结果完全推翻了之前一审的判决结果ꎮ判决书从伦理㊁情感以及特殊利益的保护三个因素确定胚胎相关权利的归属ꎮ从伦理上讲ꎬ这些冷冻胚胎不仅含有小夫妻的血液信息ꎬ还含有双方父母的血液信息ꎮ将冷冻胚胎交由双方的父母是契合伦理道德的ꎮ从情理上讲胚胎如果交由双方父母保管ꎬ既合乎人伦亦可减轻丧失子女的痛楚ꎮ从特殊利益的保护来讲ꎬ父母理应是胚胎最密切利益的享有者ꎮ①以上三个方面是二审判决书的核心ꎬ二审判决也是本案的终审判决ꎮ判决一经做出立刻在全国引起了广泛的讨论ꎬ涉及冷冻胚胎的相关问题又成了社会的热点案例ꎮ(一)案件争议焦点与裁判困境进一步来说ꎬ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还关系着对人伦秩序的尊重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ꎮ宜兴案的矛盾点在于人伦与法律秩序的冲突ꎬ小夫妻去世后的冷冻胚胎是四位老人的精神寄托ꎬ老人们想拿回胚胎的心情值得我们去理解ꎮ关于我们担心的问题ꎬ四位老人得到胚胎的处置权后又能拿什么办法使胚胎存活ꎮ笔者认为ꎬ这一点担心的问题完全可以用其他方法去代替解决ꎬ老人们可以选这起胚胎继承纠纷案的问题集中在双方争夺的这四枚胚胎的属性当如何认定?原告认为胚胎在还没有植入母体前是一种权利客体ꎬ而且是可以被继承的ꎮ追加的第三人鼓楼医院认为胚胎根本无法像财产一样用来继承ꎬ因为胚胎的性质都尚未明确ꎬ何来继承之说呢?(二)冷冻胚胎实例所引发的民事法律问题近年来ꎬ在我国由冷冻胚胎所引发的民事法律问题越来越多ꎬ首要问题就是冷冻胚胎在法律体系中是 人 还是 物 ꎮ受术夫妻死亡后ꎬ遗留下来的受精胚胎的处置权应当交与谁?有双方均死亡的ꎬ也有夫妻打算胚胎移植后一方死亡的ꎮ一方不幸去世后ꎬ在世的一方对胚胎的权利是否会因为对方的去世而受到影响?受术夫妻生前对胚胎的指示有瑕疵或者就单纯的没有指示ꎬ将受精胚胎交与直系亲属的法律理由究竟是其享有的继承权还是监护权?最后一个问题就是胚胎移植的机构或者后续胚胎冻存的机构ꎬ在遇到受术夫妻事后对胚胎置之不顾的情况又该作何处理?现实生活中就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例:李某男和王某女夫妇结婚后都在广州打工ꎬ由于女方的一侧输卵管不通导致不孕ꎬ夫妇俩结婚多年后都没有自己的孩子ꎮ为了能够有自己的孩子ꎬ夫妻俩决定到广东省妇幼保健医院实施人工授精移植ꎮ第一次手术得出的受精胚胎由于质量原因ꎬ医院建议先不要进行胚胎移植ꎮ夫妇俩原本打算再进行第二次的胚胎移植ꎬ不幸的是在第二次移植之前丈夫遇车祸当场死亡ꎮ丈夫死亡后ꎬ妻子含着泪水仍然打算按期进行第二次胚胎移植ꎮ但医院根据当年广东省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 单身妇女 的定义ꎬ认为丧偶的王某也属于 单身妇女 ꎬ从而终止了王某的二次胚胎移植ꎮ为了能够有自己的孩子ꎬ王某多次向省卫生厅㊁卫计委发出申请函ꎮ申请函中王某女认为ꎬ 单身妇女 是指没有结过婚的女子ꎬ像她这样已经结过婚但丧偶的育龄妇女不应该被当作 单身妇女 ꎮ文件中单身妇女不能做人工辅助生育的规定对她来说并不适用ꎮ之所以阻止王某移植胚胎的原因除了 单身妇女 这一问题外ꎬ还考虑到假设胚胎移植成功ꎬ那么出生的孩341①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ꎬ(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ꎮ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失去了父亲ꎬ以后孩子成长的道路上亲生父亲的角色由谁替代ꎮ这对孩子来说是一个不公平的待遇ꎬ会对他的身心产生巨大的影响ꎮ①在左右为难的处境下ꎬ同年10月13日ꎬ经过专家组的讨论ꎬ王某终于获准可以进行胚胎的二次移植ꎮ对于这起胚胎移植案ꎬ至今仍然是人们讨论胚胎案例的热点话题ꎮ二㊁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一)学说上的各种主张1.主体说主体说主张受精的开始也是生命的开始ꎬ冷冻胚胎等同于母体之外的胎儿ꎬ属于特殊民事主体ꎬ享有民事权利ꎮ参照外国建立的胚胎收养制度ꎬ在继承中享有与胎儿一样的特留份ꎮ出于对生命的基本尊重ꎬ反对任何以冷冻胚胎为研究对象的活动ꎮ主体说并不是直接把胚胎视为简单的人ꎬ而是委婉的重视胚胎的生命价值ꎮ每一枚受精胚胎都是一个经低温保存冷冻的人ꎬ很大可能将会从受精卵发展成为鲜活的生命ꎮ法律的意义在于保护法益ꎬ生命作为最高位阶的权利ꎬ没有理由拒绝给予保护ꎮ主体说将受精胚胎置于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ꎬ就是想在受精胚胎的萌芽阶段就给予有力的保护ꎮ这样才能符合我们所一直提倡的尊重生命的态度和人道主义精神ꎬ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ꎮ主体说的另一个支持理由是面临着科技的创新ꎬ医学领域的很多技术都可以创造人体器官与人身的重新结合ꎬ被重新结合的器官不再是冰冷的可以随意抛弃的人体组织ꎮ科技的创新使得我们必须重新思考ꎮ2.中间说中间说主张冷冻胚胎不是简单的法律主体ꎬ也不是最简单的物ꎮ它兼具主体与客体的元素ꎮ虽然是一种人体组织ꎬ但同时也是介于人和物之间的准物质ꎮ中间说与主体说相似的是都认为胚胎应该受到法律的特别尊重和保护ꎬ非生殖目的制造受精胚胎是一种不能接受的做法ꎬ是为法律所禁止的ꎮ提倡中间说的学者们认为ꎬ冷冻胚胎即使有发展成为人的可能ꎬ但也不能间接的承认其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人的地位ꎮ建立一种中间物的处理模式ꎬ区别于传统民法的人物二分ꎬ是对现行民事法律框架的根本变革ꎮ变的是民事法律框架ꎬ不变的是民法所推崇的绿色原则ꎮ绿色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ꎬ既不过度提高胚胎的法律地位ꎬ也不过度降低对胚胎的保护力度ꎮ模糊于人和物的中间地带ꎬ控制胚胎出生线和死亡线上的数量ꎮ3.特殊物部分学者主张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应当定性为具有人格属性的伦理物ꎬ对其应该进行潜在的人格保护ꎮ因为如果将物再细化分ꎬ类型化分析后可以分为特殊物㊁一般物以及伦理物ꎮ冷冻胚胎的目的既然是要发展成为生命ꎬ就应当将其归类于伦理物ꎮ现实生活中ꎬ我们可以随意丢弃身边的一个物品ꎬ可以是手上的水杯也可以是简单的白纸ꎬ但我们绝对不会随意地丢弃受精胚胎ꎮ伦理物往往都是区别于一般物的ꎬ比一般物的层次要高ꎮ至于特殊物就是类似于特殊纪念品这样的ꎬ可以被继承或请求侵权损害赔偿ꎮ但特殊物也无法上升到伦理物的高度ꎬ伦理物与人的最高权力属性相关ꎬ必须给予特殊的保护和重视ꎮ(二)冷冻胚胎法律地位分析1.冷冻胚胎非 人 之法律分析胚胎与人生活所处的环境不同ꎬ处在纷杂的社会环境中的人ꎬ必须有脱离母体后独立生存的可能ꎮ具备自我意识和经验能力ꎬ可以独自解决社会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ꎮ存活的生命出生前遭受的损害在出生后可以控诉ꎬ可以获得相应的救济ꎮ就是因为以上的特征ꎬ人才能被赋予主体资格ꎬ否则人与动物并无二异ꎮ笔者虽然在前文重复的提到冷冻胚胎具有发育为人的潜能ꎬ但人的发育岂是一蹴而就的ꎮ人的发育过程是一个动态的ꎬ连续的过程ꎮ就算把胚胎视为人ꎬ也只能是生物意义上的 人 ꎮ法律意义上的人都是具有人格意义的ꎬ以人际交往的能力和自我意识的挖掘来衡量ꎬ冷冻胚胎显然不能划分到人格意义上的 人 的范畴ꎮ从民法学基本概念的解释来看ꎬ民事主体解释为能够参与特定法律关系的自然人ꎬ是权利义务的可归属者ꎬ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ꎮ我国是大陆法法系ꎬ传承于罗马法系ꎮ在最古老的罗马法系中ꎬ民事主体的概念解释为可以按照自身意愿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完全自由的处置人身和行动自由的自然人ꎮ学习民法学的基本功就是解释好民法最基本的概念ꎬ分析民事主体的概念ꎬ冷冻胚胎与其真的很难吻合ꎮ由上分析ꎬ冷冻胚胎不具有和 人 同等的法律地位ꎮ其虽具有人的生命潜能ꎬ但尚不具备人体形态ꎬ未出现人的意识能力ꎬ应被排除在理性人之外ꎬ不能将其视之为民事主体ꎮ换言之ꎬ冷冻胚胎这种含有人的潜在生命能力的遗传物质ꎬ始终处于一种被利用的境地ꎬ植入孕育仅为其存活生命的一种可能ꎬ并非必然ꎬ如果在它们的身上没有唤醒自然人必备的理性ꎬ就不能作为私法主体ꎮ2.冷冻胚胎非 物 之法律分析如果是作为物ꎬ就一定要进入商业流通领域ꎬ或者是去标志后用作科学研究ꎮ不能否认冷冻胚胎的确具有物作为客体的属性ꎬ是一种混合了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的特殊物ꎮ但冷冻胚胎的目的是为了生育而存在ꎬ不能进入商业流通领域ꎬ如果单纯地去标志用作科研也无法解释ꎮ这样看来冷冻胚胎作为一种特殊物与流通物存在着巨大的区别ꎬ一味地将其归类于物未免太过于牵强ꎮ新的科学技术的出现和发展ꎬ虽然从伦理角度对法律规制提出了挑战ꎬ但并不必然要求在民事法律物质要素的评价中要进行根本性的改变ꎬ人物二分的民法基础不应失去其最基本的作用力ꎮ这段话就是本文引用的坚持胚胎在人物二分的基础上认为胚胎属于物的最著名的观点ꎮ坚持这些观点的学者都是认为传统的民法无论发展到什么时候ꎬ人物二分始终是它必须要树立的框架ꎬ我们只能在这个框架里填东西ꎬ而不应该拆掉这个历史悠久的框架ꎮ本文认为ꎬ物权是以物为客体ꎬ但何谓 物 ꎬ民法并未设规定ꎮ通说认为物是指除人的身体外ꎬ凡能为人力所支配ꎬ具有独立性ꎬ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并且能够被人类所支配使用的ꎮ但在新生事物不断涌现的当下ꎬ该定义显然已经跟不上时代的脚步了ꎮ如果将物的定义范围比喻成为渔网ꎬ冷冻胚胎作为一种跟随新科技而来的新事物ꎬ区别于渔网里以往存在的鱼ꎬ已经突破了渔网的 涵盖范围 ꎬ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编织渔网ꎬ重新界定民法学中物的概念和范围ꎮ否则要是总出现以往我们不熟悉㊁不了解的物ꎬ民法学中物的相关界定就如鸡肋一般弃之不惜ꎮ传统的民法认为物质的基本构成一贯就是人物二分ꎬ不是人就是物ꎬ不是物就是人ꎮ人永远是主体ꎬ物只能是客体ꎬ不可能通过后天的变化而产生实质性的转变ꎮ除了发育过程难以解释ꎬ还有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如果承认冷冻胚胎是441 ①«丈夫车祸身亡妻子为留种要求继续胚胎移植»ꎬ资料来源:http://news.sina.com.cn/s/2004-10-29/11264077883s.shtmlꎮ法学研究Һ㊀物ꎬ不可避免地要涉及胚胎将随时面临着被继承ꎬ当胚胎受到侵害时还会被请求损害赔偿ꎮ受精胚胎所在的医院如果毁坏了胚胎ꎬ请求权基础能否是侵权损害ꎬ这些问题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ꎬ不能单纯为了解决问题而将冷冻胚胎定义为简单的物ꎮ3.冷冻胚胎应界定为 人 与 物 之间的特殊存在民法的发展应当敢于做出改变ꎬ不能永远都是一成不变的ꎮ社会发展给传统民法带来的冲击我们应该敢于正面去回应ꎬ而不能一直死守着传统民法的那一套理论ꎮ冷冻胚胎非 人 非 物 的这样一种特殊的界定ꎬ就是对传统民法人物二分的一种大胆的挑战ꎮ我国民法学者杨立新教授写过不少关于胚胎属性的文章ꎬ在他的文章中提到应当给予胚胎足够的保护ꎬ给予胚胎足够的尊重ꎬ胚胎是凌驾于一般物之上的伦理物ꎮ伦理物在前文也提及过ꎬ伦理作为一种修饰词ꎬ并不能掩盖仍然是把胚胎定义为物的看法ꎮ无论你再怎么细分ꎬ把物再分为几个类型ꎬ只要你还在物的类型范围内就仍然是物ꎮ如果学术的发展都只是一味地妥协ꎬ没有大胆的想法ꎬ如何接应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ꎮ将胚胎界定为 人 与 物 之间的特殊存在ꎬ是一种保护性的过渡ꎮ既不会忽视胚胎能够发展成为人其自身潜在的人格ꎬ又能够真正地实现对胚胎的保护ꎮ冷冻胚胎不同于自然分娩的婴儿ꎬ也不同于初期就着床于母体的受精卵ꎮ冷冻胚胎的存活率以及能否发展成为生命ꎬ是与科技相关的ꎬ当然也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ꎮ不能将冷冻胚胎视为人ꎬ并不是不承认胚胎的人格属性ꎬ而是冷冻胚胎与自然生殖的受精卵的确是有差别的ꎮ但为了顾及人的尊严和给予胚胎足够的尊重和保护ꎬ也不能将胚胎定义为简单的物ꎮ物是能为人力所支配的任何外在物ꎬ冷冻胚胎在孕育的前期也可能去标志用作科研ꎬ但为了生殖目的培养的胚胎在后期发育成人ꎬ就不能作为简单的能够被支配的物了ꎮ三㊁冷冻胚胎的法律保护对冷冻胚胎进行立法的保护ꎬ是目前来说最中肯切实的保护ꎮ有一纸法律条文ꎬ就明确了在有关于胚胎遇到纠纷时该如何处理ꎮ我们不能指望在关于胚胎的问题上永远靠学者的诸多争议或学说来明确是非ꎮ可以说对于这样的新颖的科技人工结合的问题ꎬ并没有是非之争ꎬ早就应该止步于争议中ꎮ正如本文的初衷一般ꎬ积极的倡导制定相应的法律ꎬ是我们对保护冷冻胚胎问题最好的回应ꎮ为进一步推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和生命科技的发展ꎬ规正冷冻胚胎相关研究的正确方向ꎬ有效预防并处理冷冻胚胎所引发的各类纠纷ꎬ对我国的法律来说ꎬ应当及早地制定相关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ꎮ以下是本文提出的关于冷冻胚胎在法律上的具体构想ꎬ从它的保护对象和相关权利主体的行使权利的内容出发ꎮ(一)保护对象:权利抑或其他利益制定法律的初衷就是保护法定的权利ꎬ让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相应的救济ꎮ但法定的权利以外还会存在着类型化上升为民事权利的法益ꎬ已经制定好的法律难免会无法全部涵盖层出不穷的法益ꎮ实践中很多个案的发生都会引起我们对法益保护的思考ꎬ不是所有法益的保护都能在已经制定好的框架内解决ꎮ我们所要保护的冷冻胚胎ꎬ究竟是保护什么?是保护胚胎的本身ꎬ防止胚胎被任意的丢弃被剥夺成为生命体的可能ꎮ还是保护胚胎权利的归属ꎬ受精胚胎的父母一旦发生意外ꎬ应当将剩余的胚胎判决归于冻存机构还是归于其他家属?本文认为ꎬ既然要给胚胎相关的保护ꎬ就应当给胚胎足够的保护ꎬ这两点是不冲突并且不矛盾的ꎮ既要保护胚胎的本身ꎬ也要保护受精胚胎的原生父母出现意外事故后ꎬ受精胚胎的何去何从ꎮ胚胎的种类可以分为两种ꎬ一种是为了科研用的胚胎ꎬ一种是为了生殖目的受孕的胚胎ꎮ对于前一种胚胎给予适当的保护ꎬ在用作科研时不能随意地毁弃ꎮ对于后一种用作生育目的的胚胎ꎬ应当给予严格的保护ꎬ要清楚地认识到其有发展成为人的潜能ꎮ存放于医院或者冻存机构的受精胚胎ꎬ在父母失去联系或者父母打算丢弃时ꎬ医院或者冻存机构也不能任意的抛弃或毁坏ꎮ在受精胚胎的父母发生意外后ꎬ还要保护胚胎的去向ꎮ将胚胎交由与胚胎有紧密联系的人ꎬ以确保胚胎利益的利用能够发挥ꎮ制定法律时不能仅是在部门法或模糊的司法解释中加以规定ꎬ因为在未来的案件处理中万一需要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ꎬ不能排除会出现法律条文冲突的解释问题ꎮ冷冻胚胎的确值得保护而且值得全面的保护ꎬ但保护的方式不能模糊ꎬ否则在使用法律来进行保护时很难有说服力ꎮ(二)相关行权主体及其内容在涉及胚胎的处置权归属问题上ꎬ本文认为ꎬ如果受精胚胎的夫妇双方一方死亡的ꎬ不应该阻止另一方选择仍然移植胚胎ꎮ胚胎产生的目的就是为了生育ꎬ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生育权ꎬ而不是因为受精一方的缺失就剥夺另一方的生育权ꎬ这显然既不合情又不合理ꎮ如果受精胚胎的夫妇双方均死亡的ꎬ剩余胚胎的处置应当首先遵循当事人生前的意思表示ꎮ如果当事人生前已经有意思表示的ꎬ应当遵从ꎮ权利行使的内容只要不违反目前国内法律所明确禁止的ꎬ谁也不能扼杀四位老人对孩子们遗留的胚胎的殷切希望ꎮ参考文献:[1]王泽鉴.民法物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ꎬ2010. [2]冷传莉.论民法中的人格物[M].北京:法律出版社ꎬ2011. [3]徐国栋.民法典与民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ꎬ2007.[4]利明.物权本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ꎬ2005. [5]崔建远.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ꎬ2005.[6]王素娟.民商法热点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ꎬ2010.[7]徐海燕.论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法律地位及处分权[J].法学论坛ꎬ2014(4).[8]徐国栋.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地位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ꎬ2005(5).[9]杨立新.一份标志人伦与情理胜诉的民事判决 人的体外受精胚胎权属争议案二审判决释评[J].法律适用ꎬ2014(11).[10]沈铭贤ꎬ张利萍.走出生命伦理的两难困境[J].中国医学伦理学ꎬ2007(1).[11]刘晓枫ꎬ陈志伟.人类胚胎及胎儿的法律地位分析[J].科技与法律ꎬ2011(3).[12]刘君丽.受精卵㊁胚胎的法律地位初索[J].法治论坛ꎬ2007(29).作者简介:刘倩ꎬ女ꎬ江苏人ꎬ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ꎮ541。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问题研究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问题研究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问题研究作者:陈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6期摘要“江苏无锡冷冻胚胎第一案”使大量出现的冷冻胚胎问题成为学者们热议的话题。

不同学者就该问题有不同的见解。

冷冻胚胎作为一个有可能成为民事法律主体人的情况下,其发展成为人是需要必要的条件,因此我们应该将此界定为特殊物,通过特殊的法律来调整;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为了防止失独老人的增加,应该允许冷冻胚胎可以继承,而法律应该对继承人做出严苛的规定;对由此引发的代孕问题,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代孕应该明确禁止,而对于以繁衍后代为目的的代孕应该允许,因此,我们需要制定更为严苛、详细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这些问题,而这一任务对法律人来说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继承代孕基金项目: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优秀学生培养工程项目的支持,项目编号为2016ZYXS54。

作者简介:陈娟,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118冷冻胚胎现象的大量出现,诸多的法律问题也呼之欲出,然而法律这些问题并没有详细的规定。

“江苏无锡冷冻胚胎案”引起了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

总结学界的讨论热点,无非都是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继承问题以及夫妻双方的生育权问题这些角度出发,解决了这些问题,其他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学界基本上有三种观点,即客体说、主体说以及折中说。

(一)客体说持客体说的学者认为,冷冻的胚胎属于是脱离了人体的器官,因此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属于物。

然而,我们都知道冷冻的胚胎是不同于一般的物的。

胚胎虽然满足民法上对“物”的定义以及关于“物”的所有特点,但是,胚胎在一定条件下将会转变成人,胚胎是人的生命的延续,因此,我们对于胚胎的属性的认识不能仅停留在“物”的认识上。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作者:段旭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1期摘要:合理界定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解决相关权利归属与行使的基础。

当前就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主要形成三种学说,各有利弊,通过详细分析,冷冻胚胎符合“物”的一般构成要件,同时因其具有潜在的生理活性,存在孕育为“人”的可能性而不同与普通物,因此建议将其界定为具有潜在人格属性的特殊物,给予特别的尊重和保护。

关键词:冷冻胚胎;法律属性;潜在人格属性;特殊物中图分类号:D922.16;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085-02作者简介:段旭,女,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产生在现代医学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

这项技术在逐渐得到人们的理解与支持的同时,也因其涉及医学、社会学、伦理道德以及法律规范等多个领域而备受关注。

一、问题的产生作为一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体外授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In vitro fertilization-embryo transfer,IVF-ET)将精子与卵子分别从无法生育的夫妻体内取出,然后进行人工体外培育形成受精卵,再移植到母体子宫内进行发育。

由于胚胎移植的成功率并不高,加之每次移植胚胎数量受到一定限制,冷冻胚胎技术应运而生。

所谓的冷冻胚胎技术即将暂未用于移植的胚胎通过特殊的降温方式使其静止下来并在特定温度的液氮中储存,用以保持其活性,防止手术一次未成功而再作医疗之用。

然而,培育出来的胚胎造福不孕夫妇的同时,也面临着无法回避的利益平衡问题。

2014年江苏省无锡市的4位失独老人就子女共同留下的冷冻胚胎的监管、处置权产生争议,因为史无前例和无法可依,两审法院作出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由此该案像一条导火索,引发理论界对如何处理冷冻胚胎纠纷的探讨。

之后多位女明星“冻卵”的新闻见诸于报端,而今年中秋前夕,江苏省人民医院生殖中心发布声明称2005年之前由中心保管的近万例冷冻胚胎若继续无人认领将面临集中处理。

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与

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与

综上,判决沈杰、刘曦父母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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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权于情于理是恰当的。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 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3、至于南京鼓楼医院在诉讼中提出,根据卫生部的相 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并 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是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 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南京鼓楼医院不得基于 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 的正当权利。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和性质
作出明确规定。理论上对于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描述,由 于学说立足的视角和倾向各异,主体说、客体说与折中说观点 的交锋论战不断,至今尚未沉淀上升为普遍认同的通说观点。 有观点认为梁慧星教授《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九十四条 规定的“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 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的表述,应该可以成为胚胎“物”的法律界定“最接近、最统 一”依据。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冷冻胚胎与诸如器官、血液、 组织、精子、卵子等物质还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前者具备发育 为生命的潜能,这也是伦理学家强烈主张胚胎属于人格体的根 本原因,而后者在符合人类生殖伦理的条件下无论如何不能单 独培育为人的生命。

现阶段,在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并无明确界定、理论争议较大的情
形下,二审判决在尊重现实、尊重基本法理精神的前提下,提炼出一 种既不违反规定又能实际解决问题的新思维。具体而言,虽然人们对 于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和地位的认识存在巨大差异,但是在整体 上没有观点否认人体冷冻胚胎属于一种客观的物质存在,这种“物质 存在性”不管是对于作为权利主体的存在还是作为权利客体的存在都 能涵盖,是一种跨越了主体说与客观说观点差异的上位概念。对于这 种客观上的物质存在,由于具有特定的价值,尤其是对于四位失独老 人而言,即使不考虑时代变迁、政策改变,国家代孕政策允许时能够 培育为子孙后代的最原始、最真实愿望,单是从精神寄托、情感慰藉 载体的角度考虑,也应当承认失独老人对于亡故子女所遗留的胚胎具 有天然正义的情感和倾向。在此基础上,本案二审中将四位老人对于 胚胎的权利属性诉请归纳为“监管、处置权纠纷”进而支持失独老人 对其亡故子女遗留的胚胎享有“监管、处置权”也就变得顺理成章。 事实上,“监管、处置权纠纷”的案由的归纳,一方面回避了“继承 纠纷”这一发轫于物的客体说理论,避免了司法裁判过度超前、片面 选择性支持某种理论观点的风险;另一方面,“监管、处置权纠纷” 的案由描述也基本可以实现失独老人对于亡故子女遗留胚胎这一物质 存在的权利归属确定的司法裁判目的。

透过“无锡冷冻胚胎案”谈对法律适用的思考

透过“无锡冷冻胚胎案”谈对法律适用的思考

摘要“无锡冷冻胚胎案”严格遵循法律适用规则,成为中国十年来少见的好判决。

而法律适用就是“找法”的过程。

首先,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法院需对其进行法律解释。

冷冻胚胎兼具物的实体性及人的人格性,因此无论如何法律均应给予其充分保护。

其次,在目前立法空白的情形下,法院可依“法理”进行创制性地补充,将本案争议归纳为对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

最后,结合“事理”与“法理”,兼顾冷冻胚胎与双方老人间情感上的密切联系与“法无禁止皆可为”、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进一步论证胚胎权属分配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关键词法律适用请求权基础法理事理法律补充作者简介:潘晟,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058-02一、案例简介2012年8月,无锡夫妇沈某和刘某因始终无法孕育,到南京市鼓楼医院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

医院未直接将胚胎移植于母体,而是于当天冷冻4枚受精胚胎。

双方约定医院在限期内对胚胎负有保管义务。

2013年3月,夫妇二人不幸死亡。

2013年11月,为获得4枚冷冻胚胎的处置权,沈某父母向刘某父母和该医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冷冻胚胎是具有发展为生命的特殊之物,不能成为继承标的。

且我国禁止代孕、买卖胚胎,对其使用既要合法也不得违反伦理道德。

因此双方父母均不能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获得胚胎。

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胚胎的法律属性,但双方父母与胚胎联系最为密切。

双方老人应获得胚胎的处置权和监管权,不仅是对胚胎的尊重与保护,更是对老人精神上的慰藉。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双方父母对4枚冷冻胚胎共同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

此案因涉及法律、伦理等诸多方面,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有学者称赞,这是十年来全国少见的好判决。

二、“无锡冷冻胚胎案”的法律适用规则凯尔森说,“有法律必有法律适用,法律从诞生那一天起就与法律适用密不可分。

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落幕:胚胎的法律属性该“何去何从”

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落幕:胚胎的法律属性该“何去何从”

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落幕:胚胎的法律属性该“何去何从”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落幕:胚胎的法律属性该“何去何从”|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09-23付金苏振胚胎能否继承?胚胎的法律属性到底是“人”还是“物”?对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的权利主体的确定或转移会产生哪些隐患?我国又该如何健全胚胎管理制度?9月17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由“失独老人”提起的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其对冷冻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诉求,而此引起公众的热烈讨论。

胚胎的法律属性是“人”还是“物”。

本案中,一审判决以胚胎不能作为继承的标的为由未支持“失独老人”的诉求,二审法院从伦理、情感和胚胎的特殊利益保护角度肯定了“失独老人”对已故夫妻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不同判决结果的根源在于对胚胎法律属性的不同认识。

胚胎的法律属性到底是“人”还是“物”?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的确定并不等同于放松监管。

有关胚胎权属案的各方观点中,有观点认为不能将胚胎简单定义为“物”,不能按照普通遗产进行继承,因为这不仅和夫妻离婚时的生育权行使有冲突,更可能由此引发更为严重的胚胎滥用,典型的胚胎滥用是代孕。

虽然根据原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并禁止实施代孕,但这仅是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国内目前对于胚胎的监管仍处于空白。

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广州八胞胎的事件,当事人为避免生育痛苦的出发点引起人们对社会伦理思考。

而此,引发了人们对代孕行为合法化的质疑,也让人们对胚胎继承持否定态度。

而“失独老人”对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的主张,赢取了人们情感上的认同,更引发了对胚胎权益的理性思考。

笔者认为,对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肯定,不能等同于对代孕等行为的肯定。

在法律并不禁止随身携带冷冻胚胎的前提下,胚胎的监管和处置者将胚胎携带出国寻求合法代孕带来的一系列伦理和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

伦理视角下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以“江苏宜兴冷冻胚胎案”为例

伦理视角下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以“江苏宜兴冷冻胚胎案”为例

伦理视角下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陈鲁斌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以“江苏宜兴冷冻胚胎案”为例摘 要:冷冻胚胎界定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更符合国家的立法规定和人伦风俗习惯。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类能够控制的物的范围越来越大,难以穷尽,冷冻胚胎属于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万千中的一种,对于立法规定的民事权益客体应做扩张解释。

在无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国家政策和风俗习惯,定纷止争。

关键词:冷冻胚胎 客体 风俗习惯一、引言宜兴人沈某和妻子在南京鼓楼医院做了试管婴儿手术。

后两人驾车发生车祸,相继离世。

事故双方老人因冷冻胚胎监管、处置问题产生争议。

沈某父母遂以亲家为被告,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主张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审理中,法院追加南京鼓楼医院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物品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所以不能成为继承标的。

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等。

沈某夫妇均已身亡,生育目的无法实现,所以他们对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驳回原告诉求。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要求获得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分权的行为,合情合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撤销了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上诉人失独老人关于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诉求。

笔者认为,上述案例的争议点之一是冷冻胚胎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基于此本文主要是对本案涉及到的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进行解析。

二、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之理论争鸣冷冻胚胎法律地位定性的问题是一个比较新颖的研究对象,伴随着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试管婴儿”“冷冻胚胎”“人工植入受孕”等名词或者技术很快进入大众的视野,而每次现代技术的革新必将导致制度层面的改革,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问题就是在现代医学技术快速发展而相关法律制度还未跟进的情况下产生的,由于法律本身带有稳定性、滞后性的特点,因而在无具体法律制度的情况下,国内学者展开了比较激烈的学术争论,直到目前,学术界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存在着三种学说:主体说、客体说、折中说。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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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浅析——基于宜兴胚胎案的研究 引言:案例与问题的提出 2011年宜兴李某(化姓)和杨某(化姓)婚后在南京一医院施行试管婴儿手术,2013年3月20日最后一次手术前两人车祸身亡。

双方父母共4位失独老人希望拿回存放在南京这家医院的已授精胚胎,但遭医院拒绝。

为此老人们将南京这家医院告上法庭,希望得到胚胎处置权。

5月15日宜兴法院开庭,判决不支持4位失独老人要求自行监管处置胚胎的诉求,4位失独老人随后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9月1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南京市的这家医院不能根据知情同意书的相关条款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最终判决存放于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由4位失独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应考虑以下因素以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一是伦理。

实行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授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父母的DNA 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二是情感。

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

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三是特殊利益保护。

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度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的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和保护。

双方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

此前有舆论以及涉事医院提出,4位失独老人拿走涉案胚胎是想找“代孕”,而法律不支持“代孕”的理由。

无锡中院17日在判决书中也提醒,4位失独老人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三方在对胚胎地位进行争议,凸显了我国法律关于冷冻胚胎能否成为继承对象规定之空白。

法律论文冷冻胚胎法律问题研究

法律论文冷冻胚胎法律问题研究

法律论文冷冻胚胎法律问题研究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通过探讨研究关于冷冻胚胎的三种主要学说的优缺点,指出将其定性为伦理物的合理性。

在肯定其是“物”的同时,明确其具备遗产财产性权利性质的属性,可以作为继承之标的被继承,又充分考虑到冷冻胚胎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

一、案件介绍及争议焦点总结(一)案情介绍丈夫沈某与妻子刘某于2022年在无锡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两人于第二年四月在相关部门取得生育证明。

同年八月,沈某与刘某在医院检查过程中被确定为不孕不育。

后双方决定在南京市鼓楼医院进行不孕不育疾病的治疗手术。

医院在对沈刘夫妻二人进行住院观察之后,通过手术从妻子体内获取卵子15枚,并通过体外受精的方式获得受精卵13枚,由于妻子刚刚进行过取卵手术,医院出了保护妻子卵巢的考虑,没有对刘某立即移植新鲜胚胎,决定先将新鲜胚胎进行冷冻保存,等待合适的时机再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同时沈某、刘某夫妻在阅读鼓楼医院提供的知情同意书后,表示同意并签字,根据同意书中的条款,医院对夫妻二人所有的冷冻胚胎的保存期为12个月,首次保管需支付三个月的保管费用,三个月之后需要继续向医院提供保管费用,逾期医院将不承担保管责任,同时视为沈刘夫妻二人同意丢弃胚胎。

2022年3月沈某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妻子当日死亡,自己也随后离世的悲剧,二人生前所有的胚胎仍在医疗机构进行冷冻保存。

后来沈刘两个家庭就双方子女所留下的四枚冷冻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发生纠纷,老沈家认为,沈家儿子沈某和儿媳妇刘某因事故死亡后,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和我国社会男方传宗接代的风俗,应由沈家对胚胎行使处置权,要求法院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为了更清楚的了解案件事实,对案件进行公平审判决定追加鼓楼医院为诉讼第三人,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合议庭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一审原告沈某某、邵某某不服判决,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指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将冷冻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遗产,胚胎作为儿子和儿媳二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在二人死亡后应当属于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中的“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上诉人进行继承。

冷冻胚胎处置:法律观点下的是与非

冷冻胚胎处置:法律观点下的是与非

冷冻胚胎处置:法律观点下的是与非————————————————————————————————作者:————————————————————————————————日期:冷冻胚胎处置:法律观点下的是与非-法律冷冻胚胎处置:法律观点下的是与非新闻影像2014年9月17日,全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案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迎来终审判决:冷冻胚胎可继承,双方老人共同拥有胚胎的监管处置权。

2013年3月,一场车祸夺走宜兴市沈某夫妻的生命。

此前,小两口为了做试管婴儿,在南京市鼓楼医院保存了4枚受精胚胎,并签订知情同意书,约定胚胎冷冻保存期为一年,超过保存期同意将胚胎丢弃。

然而,沈某夫妻意外死亡后,胚胎应该由谁处置,双方的父母与医院争执不下。

双方父母争相请求继承冷冻胚胎,却被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

法院认为,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

四位老人不服,上诉至无锡中院。

最终,无锡中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并要求南京鼓楼医院将4枚冷冻胚胎交由四位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

由于我国相关法律的空白,使冷冻胚胎的监管始终处于“无主之地”,冷冻胚胎能否作为“物”予以继承,引发人们在法律、生命伦理、社会道德领域的诸多争论。

法眼聚焦冷冻胚胎究竟是“人”还是“物”,理论界众说纷纭,国外判例也多有分歧。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决定着应当适用何种法律规范。

虽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出生的标准有多种解读,但尚未植入母体完成着床的冷冻胚胎在现行法律下显然不能作为法律上的“人”看待。

由于冷冻胚胎具有生长为一个完整生命的可能,法学界也不愿将其归为一般仅用作生产、消费的物,而将其称为特殊物、伦理物、人与物的中介。

法律上,物的主要特点在于能被法律主体依其意志控制、处分。

从这个角度上说,冷冻胚胎依据法律上关于物的规定处理是更为妥当的。

冷冻胚胎的重要性在于其用途。

在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或丧失生育能力的情况下,事先保存的冷冻胚胎可能是延续这对夫妻共同血脉的唯一希望,这是其他辅助生殖医疗措施所无法替代的。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定性及继承问题 ——以无锡“冷冻胚胎案”为例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定性及继承问题 ——以无锡“冷冻胚胎案”为例

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定性及继承问题——以无锡“冷冻胚胎案”为例摘要:冷冻胚胎作为新技术的产物,法律规定欠缺。

发生在无锡的“冷冻胚胎案”一出便引发热议。

二审法院试图通过创设新型权利的方式以解决问题,此举在我国成文法的背景下尚不可取,合适的做法仍应是在现行法的基础上通过民法解释学方法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而解决法无明文规定问题最主要的方法就是类型化理论。

通过类型化理论分析,得出冷冻胚胎属于伦理物且能够被继承,以期对冷冻胚胎的定性及继承问题提供一些思考路径。

关键词:类型化;冷冻胚胎;伦理物;继承一、基本案情与法院判决(一)基本案情沈某与刘某(女)系夫妻。

因原发性不孕症,为圆生育梦,2012年8月,二人在南京市鼓楼医院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

2013年3月,仍处治疗期间的沈某与刘某因车祸去世,遗留下四枚冷冻胚胎(存于鼓楼医院生殖中心,尚未移植)。

事后,死者双方父母因该冷冻胚胎的继承和处置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医院为第三人。

医院方表示,关于该冷冻胚胎的处置,沈某夫妇生前已签署协议,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

而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只有代孕,目前该行为是违法的,而且原被告双方也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所以这些冷冻胚胎不应由原告所有和处置。

已知,2012年9月3日,沈某、刘某二人与鼓楼医院签订《配子、胚胎去向知情同意书》,二人同意将发展成囊胚的胚胎进行冷冻。

同日,二人签署了《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该同意书载明:胚胎不能无限期保存,目前该中心冷冻保存期限为一年,首次费用为三个月,如需继续冷冻,需补交费用,逾期不予保存;如果超过保存期,沈某、刘某同意将胚胎丢弃。

(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驳回沈某父母继承该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二:第一,受精胚胎本身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其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属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

第二,死亡夫妇对该冷冻胚胎享有的权利以社会伦理道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限,目前已无法实现。

无锡“冷冻胚胎案”背后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无锡“冷冻胚胎案”背后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无锡“冷冻胚胎案”背后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冯雨【期刊名称】《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年(卷),期】2016(14)1【摘要】With the final verdict on the case of frozen embryos in 2014, more and more people focus their eyes on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embryo and its succession issues. We should not only concentrate on the case itself, but explore the rationality of law behind it. On frozen embryos, there are such a few issues as the legal attribute of frozen embryo, whether it can be inherited,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ct between provider and hospital, the reproductive rights and surrogacy. Only by solving these problems can we realize the value of the theory itself and guide the practice better.%随着2014年无锡冷冻胚胎案的终审判决,胚胎这一事物的法律属性和继承问题备受瞩目。

民法理论不应当仅仅探讨个案裁判的一次效应,而更应当探寻裁判背后的一般法理,借助此案对冷冻胚胎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在冷冻胚胎背后,既包含着冷冻胚胎本身的法律属性、能否被继承等问题,还包括由此产生的胚胎提供者与医院之间的合同关系、生育权的行使以及代孕等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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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以无锡胚胎案为例因自然生育存在困难,2012年2月沈某与妻子到南京市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采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繁育后代。

治疗过程中,鼓楼医院保存了4枚受精胚胎,并确定于2013年3月25日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然而在手术前5天,沈某与妻子驾车发生车祸死亡。

此后,双方父母因处理冷冻胚胎事宜发生争执,沈某的父亲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沈某与刘某存放于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受精胚胎(四支)归原告监管处置。

所谓监管处置即将胚胎从法院取出,被告,女方父母胡某某,刘某某则辩称,胚胎系她们女儿留下的唯一东西,要求处置权归夫妻所有。

作为第三人的鼓楼医院辩称冷冻胚胎都不具有财产属性,原被告双方都无法继承,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宜兴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无锡中院改判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

一审审判的焦点集中于胚胎的法律属性是否能被继承或转让,二审审判的争议焦点集中于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行使主体如何确定。

两审裁判的法官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都没有进行明确解析,二审法院从法理伦理情理的角度,遵从不得对抗公民私权利的精神,裁判胚胎由双方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

冷冻胚胎是人还是物,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界定,随着生殖技术的发展,冷冻胚胎这一技术将被广泛应用。

个案裁判的公正兼顾人情迫使我们不得不探寻胚胎的法律属性。

学界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胚胎属于物,根据继承法、物权法,可以继承;一种认为是人,也有相关法律;还有一种折中说,认为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

笔者倾向于胚胎是物这一观点。

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首先,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
生活需要的有体物。

成为物权客体的物须具备民法上的物的共同特征,如非人格性,有体物,能支配等几个特性。

冷冻胚胎无疑符合民法上的物的特征,这些特征是民法上的物的共性,冷冻胚胎具有物的共性好比已经踏入民法上的物的门槛,虽然具有这几个特征不一定就是民法上的物,但冷冻胚胎能够被纳入物的范围去考虑,符合其特征属性是必然的。

甚至可以将冷冻胚胎划到特定物的范畴里,特定物因其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而特定化的物。

胚胎受精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含有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

遗留下来的胚胎,就成为了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

因此将胚胎划入物的范围是有学理依据的。

其次,反对将胚胎归为物的一派认为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能被生硬的认作是不具有生机的物品。

笔者也意胚胎具有生物体最基本的特征,并且植入子宫持续孕育后将会演变成为民事主体——胎儿。

但在本案中,一双夫妻死亡,根据卫生部相关规定禁止实施代孕,胚胎只能停止发育被冷冻,已经不具有继续转化为人的可能也不具备转化为人的法定条件。

因此,在代孕非法的情况下,胚胎的“父母”已经死亡,胚胎的生命潜质停留在止步状态下不再发育,此时将其视为物也是不违背事理的。

胚胎只能以生育为目的来进行使用,因此在其他胚胎被冷冻的情况下也可被视为物,胚胎在冷冻中已基本上停止了发育生长,除非胚胎的所有人将胚胎带离冷冻室植入子宫,完成生育后代之目的,胚胎才能真正迈向了发育为人的第一步,成为介于人和物之间的一种存在。

因此将冷冻胚胎视为物也是在目前的法规规定下做出的合理认定,也是对法规设立禁止性条款的积极回应。

再次,笔者认为冷冻胚胎不仅是民法上的物,进一步可以定义为伦理物。

伦理物是指一种与人格利益相连,具有生命或源于生命,对人类具有重要伦理价值,享有特殊的社会和自然地位的特殊物。

本案中的冷冻胚胎因一双夫妻的死亡,已经成为四位老人寄托哀思的载体,冷冻胚胎本身包含着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

传统民法理论所坚持的“主客二分法”在解决胚胎的法律属性时不可避免地受制于绝对化的困境。

而伦理物则可以实现物的属性和人格利益的完美对接,是对物之财产利益与人之精神利益双重价值的统一。

也恰好解释了冷冻胚胎含有一定的人格利益,是物的属性和伦理价值的结合物,民法可以运用伦理物的调整规则对其规范。

将冷冻胚胎定义为伦理物也可以保护具有潜在人格的物的利益,伦理物相对于特殊物和普通物拥有最高的法律物格,其保护程度也是更高的。

综上所述,将冷冻胚胎作为民法领域中的伦理物,而不是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也不是将其视为人和物之间的过渡存在,能够体现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属性,也能使其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此外,本案还存有另一争议,即胚胎是否可以被继承,原审法院认为冷冻胚胎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因此不能成为继承标的。

二审法院也避开了胚胎能否被继承这一问题,而是从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角度来判定胚胎的监管主体。

前文讨论到胚胎既然是民法上的物则可以被继承。

只是继承之后的处置和监管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继承者对胚胎所享有的权利的行使也是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得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不能买卖胚胎和代孕,这与胚胎基于其物的性质可以被继承是并不矛盾的。

基于目前法律规定的空白,二审法院也并未通过裁判来厘清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但是较原审裁判,二审判决更合人情伦理也体现了私权为重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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