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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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一览表

工程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一览表
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作出。
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资格后审
不得少于5日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作出
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
合同签订期限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
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期限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
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不得少于3日
公示期内
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最迟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工程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期限(开标时间)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招标文件异议提出时间期限
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
开标异议提出期限
开标异议提出期限
中标候选人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公示开始时间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
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
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招标时限规定

招标时限规定

招标时限规定一、背景介绍招标时限规定是指在进行招标工作时,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招标活动的时间进行明确规定的制度。

招标时限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招标工作的效率,保证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提交投标文件。

二、招标时限规定的原则1. 公平原则:招标时限规定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所有投标人都能享受相同的待遇。

2. 合理原则:招标时限规定应当合理,充分考虑项目的复杂程度、投标文件的准备时间以及投标人的合理需求。

3. 透明原则:招标时限规定应当明确、清晰,便于所有投标人了解和遵守。

三、招标时限规定的内容1. 报名截止时间:招标人应提前确定报名截止时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示,以便投标人准时报名参与招标活动。

2. 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应明确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示,以便投标人准时提交投标文件。

3. 开标时间:招标人应提前确定开标时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示,以便投标人准时参加开标会议。

4. 评标时间:招标人应明确规定评标时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示,以便投标人了解评标进程和结果。

四、招标时限规定的执行流程1. 招标人确定招标项目,并编制招标文件。

2.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时限规定的内容。

3. 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准备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4. 招标人组织开标会议,公开拆封投标文件,并记录相关信息。

5. 招标人组织评标会议,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人。

6. 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布中标公告,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五、招标时限规定的注意事项1. 招标人应提前合理评估招标项目的复杂程度和投标文件的准备时间,确保招标时限规定的合理性。

2.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招标时限,并在招标公告中进行公示,以便投标人了解和遵守。

3. 招标人应确保招标时限规定的执行,不得随意更改或延长招标时限,以免影响投标人的正当权益。

4.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时限规定的要求准备和提交投标文件,以免错过投标截止时间。

工程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一览表

工程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一览表

... 工程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资格审查办法招标文件发售期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开标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招标文件异议提出时间期限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开标异议提出期限中标候选人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公示开始时间中标候选人公示期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合同签订期限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期限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作出。

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资格后审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20日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作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内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最迟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评标和定标工作时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

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招标时限规定

招标时限规定

招标时限规定一、背景介绍在进行招标过程中,规定招标时限是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措施。

招标时限的规定有助于提高招标效率,确保招标程序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详细介绍招标时限的标准格式。

二、招标时限规定的目的招标时限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招标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通过明确规定各个环节的时间要求,可以提高招标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延误和纠纷。

同时,招标时限规定也有助于提高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参与度,增强对招标活动的信任。

三、招标时限规定的内容1.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招标公告应在招标项目启动前一定的时间内发布,以便吸引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

一般而言,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应在项目启动前30天左右。

2.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招标文件是投标人参与招标的基础,因此,规定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至关重要。

一般而言,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后的7个工作日内。

3. 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是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最后期限,也是招标人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为了确保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后的15个工作日内。

4. 开标时间:开标是招标程序中的重要环节,规定开标时间有助于确保投标人和其他相关方能够及时参与。

开标时间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的5个工作日内。

5. 评标时间:评标是招标程序中的核心环节,规定评标时间能够确保评标工作的有序进行。

评标时间应在开标后的10个工作日内。

6. 中标通知时间:中标通知是招标结果的重要方式,规定中标通知时间有助于确保中标结果的及时公布。

中标通知时间应在评标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

四、招标时限规定的执行1.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招标时限,并在招标公告中公布。

2. 招标人应确保招标时限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避免设置过长或过短的时限。

3.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时限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操作,确保招标程序的顺利进行。

4. 招标人应及时向投标人通知招标时限的任何变更,以避免给投标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时间规定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时间规定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时间规定(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资格预审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17、21、22、60、61条。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20、34、46、47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21、22、26、35、44、54、57、60、61条。

其中上述第14条合同签订期限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62条;第19条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依据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40条;第21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依据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6、9条。

(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时限规定

招标时限规定

招标时限规定标题:招标时限规定引言概述:招标时限规定是指在招标过程中,为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招标活动的时间限制做出的规定。

遵守招标时限规定,不仅可以提高招标工作的效率,还可以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开透明性。

一、确定招标截止时间1.1 确定招标公告发布时间:招标单位应提前规划招标活动的时间节点,确定招标公告发布时间。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应充分考虑招标文件准备、审批和发布的时间,确保招标信息及时传达给潜在投标人。

1.2 确定招标文件领取时间:招标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应明确招标文件领取的时间和地点。

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应充分考虑潜在投标人的准备时间,避免因时间不足导致投标人无法及时准备招标文件。

1.3 确定招标截止时间:招标单位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明确招标截止时间,并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招标截止时间的确定应考虑到投标人的准备时间和招标评标的时间安排。

二、延长招标截止时间的规定2.1 法定情况下的延期:在特殊情况下,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到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招标单位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招标截止时间进行延期。

在延期时,招标单位应及时通知潜在投标人,并按规定程序公告延期信息。

2.2 合理情况下的延期:在招标过程中,如果招标单位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严重错误或者遗漏,影响潜在投标人的正常参预,招标单位可以对招标截止时间进行合理延期。

延期时,招标单位应向潜在投标人说明延期原因,并重新发布修订后的招标文件。

2.3 延期的审批程序:招标单位在决定延期招标截止时间时,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并在延期公告中明确审批单位和审批时间。

延期审批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可以有效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三、加快招标时限的措施3.1 简化招标流程:招标单位可以通过简化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批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从而缩短招标时限。

简化招标流程可以提高招标效率,吸引更多潜在投标人参预。

招标时限规定

招标时限规定

招标时限规定招标时限规定是指在招标项目中,规定招标文件发布、投标截止、开标时间等关键时间节点的规定。

合理的招标时限规定能够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并提高投标人的参预度。

以下是招标时限规定的标准格式文本:一、招标文件发布时间规定:1. 招标文件发布时间应提前合理的时间通知潜在投标人,以确保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参预投标。

2. 招标文件发布时间普通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具体时间根据项目的复杂性和投标人的参预情况而定。

3. 招标文件发布时间应采用具体的日期和时间,以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够准确地了解和遵守招标时限。

二、投标截止时间规定:1. 投标截止时间是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最后期限,应在招标文件发布后的一定时间内确定。

2. 投标截止时间普通应在招标文件发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具体时间根据项目的复杂性和投标人的参预情况而定。

3. 投标截止时间应采用具体的日期和时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出,以确保所有投标人能够准确地了解和遵守投标时限。

三、开标时间规定:1. 开标时间是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公开评审和开启投标文件的时间,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的一定时间内确定。

2. 开标时间普通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的5个工作日内,具体时间根据项目的复杂性和招标人的需求而定。

3. 开标时间应采用具体的日期和时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出,以确保所有投标人能够准确地了解和参预开标活动。

四、延期规定:1.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招标时限进行合理的延期。

2. 延期的决定应提前合理的时间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延期的原因和新的时限。

3. 延期的时限应尽量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避免对投标人造成过大的影响和不便。

以上是关于招标时限规定的标准格式文本,根据不同的招标项目和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招标时限的具体要求。

招标时限的规定应充分考虑到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和参预度高的原则,以确保招标过程的顺利进行和项目的顺利实施。

采购与招投标中各时间节点

采购与招投标中各时间节点

采购与招投标中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一、招投标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1、资格预审各流程时限规定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17、21、22条。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作出。

(4)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不含资格预审的各流程时限规定依据:《招标投标法》第23、24、34、46、47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21、22、26、35、44、54、57、60、61条。

其中上述第14条合同签订期限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62条;第19条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依据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40条;第21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依据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6、9条。

(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作出。

(4)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招标文件异议提出时间期限: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7)开标时间:应当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8)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9)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建筑工程相关时间节点(一建必备)

建筑工程相关时间节点(一建必备)

建筑工程相关时间节点一、招投标的有关时间1.投标截止时间:有效期≧20天。

2.招标文件的修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15天。

3.勘察现场:投标预备会前1~2天。

4.投标预备会:发出招标文件后7~28日内。

5.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有误时,在收到招标文件7日内以书面形式指出。

6.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满后14天,订合同后5日内。

7.银行或担保公司开具的投标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继续有效。

8.评标定标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9.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提交招投标报告。

10.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起30日内签订合同。

11.订立合同后7日内,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二、合同履行期内有关时间12.发包人更换代表,至少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在48小时内以书面确认。

不能书面确认时,承包人应于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此要求48小时内答复,不予,则认为已确认。

14.不能按协议约定日期开工,承包商至少提前7天说明理由,工程师在收到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答复,不以书面答复视为同意。

15.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师。

16.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天。

17.承包人在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报告工程师。

18.予付款在约定付款时间后7天内向发包人索要。

19.工程师接到已完工程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在核实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

20.进度款: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21.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

22.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资料,28天内发包人核实,确认结算价款。

23.承包人收到结算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移交发包人。

24.质量保证期满14天内,退还保修金。

三、变更与索赔的有关时间25.变更事件发生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7日内确认。

工程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一览表

工程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一览表
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
合同签订期限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
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期限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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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作出。
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资格后审
不得少于5日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作出
雨滴穿石,不是靠蛮力,而是靠持之以恒。——拉蒂默
工程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资格审查办法
招标文件发售期
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开标时间)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招标文件异议提出时间期限
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
开标异议提出期限
开标异议提出期限
中标候选人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公示开始时间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
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
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评标和定标工作时
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
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时间规定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时间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资格预审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17、21、22、60、61条。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流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20、34、46、47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21、22、26、35、44、54、57、60、61条。

其中上述第14条合同签订期限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62条;第19条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依据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40条;第21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依据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6、9条。

(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招标采购活动中各节点时限规定汇总

招标采购活动中各节点时限规定汇总

招标采购活动中各节点时限的规定汇总一、资格预审各节点时限规定二、不含资格预审的各流程节点时限规定三、政府采购项目中各流程节点时限规定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各流程时限规定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2017第94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第1号)一、资格预审各节点时限规定(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参考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二、不含资格预审的各流程节点时限规定(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建筑工程人要知道的64个时间节点

建筑工程人要知道的64个时间节点

一、招投标的有关时间1、投标截止时间:有效期≧20天。

2、招标文件的修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15天。

3、勘察现场:投标预备会前1~2天。

4、投标预备会:发出招标文件后7~28日内。

5、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有误时,在收到招标文件7日内以书面形式指出。

6、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满后14天,订合同后5日内。

7、银行或担保公司开具的投标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继续有效。

8、评标定标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9、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提交招投标报告。

10、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起30日内签订合同。

11、订立合同后7日内,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二、合同履行期内有关时间12、发包人更换代表,至少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在48小时内以书面确认。

不能书面确认时,承包人应于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此要求48小时内答复,不予,则认为已确认。

14、不能按协议约定日期开工,承包商至少提前7天说明理由,工程师在收到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答复,不以书面答复视为同意。

15、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师。

16、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天。

17、承包人在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报告工程师。

18、予付款在约定付款时间后7天内向发包人索要。

19、工程师接到已完工程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在核实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

20、进度款: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21、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

22、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资料,28天内发包人核实,确认结算价款。

23、承包人收到结算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移交发包人。

24、质量保证期满14天内,退还保修金。

三、变更与索赔的有关时间25、变更事件发生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7日内确认。

招标时限规定

招标时限规定

招标时限规定一、背景介绍在招标过程中,为了确保公平竞争和提高招标效率,招标时限规定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规定。

招标时限规定旨在明确招标的时间范围,确保招标人和投标人都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

二、招标时限规定的目的1. 提高招标效率:招标时限规定可以明确招标的时间范围,避免招标过程中的拖延和耽误,提高招标的效率。

2. 保证公平竞争:招标时限规定可以确保所有潜在的投标人都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提交投标文件,避免给某些投标人以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3. 促进项目进展:招标时限规定可以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避免因招标时间过长而导致项目进展受阻。

三、招标时限规定的内容1.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招标公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布,以便潜在投标人了解项目信息并准备投标文件。

2. 投标文件准备时间:招标文件应提前发布,以便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投标文件,包括了解招标要求、编制投标计划、准备相关资料等。

3. 投标文件提交时间: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以确保所有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文件,避免因逾期提交而导致投标无效。

4. 招标评审时间:招标文件应明确评审的时间安排,包括评审开始时间、评审结束时间等,以便评审委员会按时进行评审工作。

四、招标时限规定的执行1.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时限规定的内容,并将其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2. 招标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招标工作,确保招标时限规定的执行。

3. 招标人应及时通知潜在投标人有关招标时限规定的任何变更,以确保所有投标人都能及时了解并遵守新的规定。

五、招标时限规定的效果评估1. 招标时限规定的执行情况可以通过招标过程的监督和检查来评估。

2.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招标时限规定进行调整和改进,以提高招标效率和公平竞争程度。

六、招标时限规定的建议1. 制定合理的招标时限规定,考虑到项目的复杂程度、投标文件的准备时间和评审工作的时间等因素。

2. 在制定招标时限规定时,应充分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确保规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工程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一览表

工程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一览表
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
合同签订期限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
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期限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
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不得少于3日
公示期内
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最迟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工程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资格审查办法
招标文件发售期
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开标时间)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招标文件异议提出时间期限
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
开标异议提出期限
开标异议提出期限
中标候选人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公示开始时间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
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
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作出。
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资格后审
不得少于5日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作出

工程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一览表

工程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一览表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
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
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
合同签订期限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
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期限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
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工程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一览表
工程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资格审查办法
招标文件发售期
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开标时间)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招标文件异议提出时间期限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
开标异议提出期限
开标异议提出期限
中标候选人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公示开始时间
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评标和定标工作时
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
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不得少于3日
公示期内
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最迟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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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最全)
资格预审各流程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17、21、22、60、61条。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流程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20、34、46、47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21、22、26、35、44、54、57、60、61条。

其中上述第14条合同签订期限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62条;第19条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依据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40条;第21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依据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6、9条。

(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7)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8)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当场。

(9)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当场。

(10)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1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2)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公示期内。

(13)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14)合同签订期限:在投标有效期内及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1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6)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最迟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

(17)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18)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19)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评标和定标工作时。

(20)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期限: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

(2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

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政府采购中各流程
(1)邀请招标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少于7个工作日。

(2)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期限: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5)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0日。

(6)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7)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1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天。

(8)采购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报送采购人期限: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9)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期限:委托组织招标的,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自行组织招标的,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10)中标通知书发出期限:中标结果公告发布的同时。

(11)合同签订期限:自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12)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未中标供应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

(13)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期限: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14)提出质疑期限: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自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15)质疑答复期限: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

(16)投诉期限: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

(17)财政部门审查投诉书期限: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

(18)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书期限: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19)财政部门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副本期限: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

(20)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向财政部门回复期限: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21)财政部门投诉处理期限:收到(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22)投诉处理期间暂停采购活动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23)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1)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备案函复时间:收到评审专家审核意见、招标机构意见、招标文件最终修改部分等备案资料后3日内,如需协调可适当延长。

(2)招标文件公告期:不少于20日,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招标不得少于50日。

(3)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少于20日,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招标不得少于50日。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期限:开标日5日前。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期限:开标前。

(6)二次招标时第二次投标截止日与第一次投标截止日间隔期限:不少于7日。

(7)投标人招标网注册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前。

(8)开标记录招标网备案期限:开标后2日内。

(9)评标价格多种货币转换为美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卖出价公布的基准日:开标当日。

(10)银行资信证明有效期限:开标日前3个月内。

(11)评标专家抽取时间:不得早于开标时间48 小时,如抽取外省专家的,不得早于开标时间72 小时,遇节假日向前顺延。

(12)评标结果公示期:7日,公示开始日不得选择在国家法定长假的前2日。

(13)投标人质疑期: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及结束后3日内。

(14)组织评标委员会或受评标委员会的委托向质疑人提供质疑答复意见的期限: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第4日起7日内,特殊理由情况下,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延期答复,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7日。

(15)招标机构对投标人质疑的书面答复报送主管机关的期限: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3日内。

(16)评标结果公示结果公告: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无质疑,公示期结束后该评标结果自动生效并进行公示结果公告。

(17)主管部门出具评标结果备案通知期限:评标结果公示结果公告后3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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