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串讲之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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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首先必须存在一个无权代理行为,即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 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之一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且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仍无法得知。
相对人基
总结词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在法律效果上有所不同。
详细描述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该代理行为自始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而在表见代理中,即使被代理人未授予代理人代理权,但基于代理人的外观授权表象,该代 理行为仍然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不同
02
表见代理概述
表见代理的定义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 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表见代理在外观上虽无真正的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使得善意相对人有 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法律使该行为有效,直接约束被 代理人。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存在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 超越代理权范围。
第三人在主观上善意 且无过错,即不知道 代理人无权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 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无权代理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无效,但 被代理人可以追认该行为,使其成为 有效代理。
如果被代理人未予追认,则该行为自 始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善意相对人有留置权
如果相对人为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且债务人未履行到期 债务,善意相对人有权留置其占有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 先受偿。
03

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
表见事实(外表授权在实践中如何界定) 2、特殊身份:持有某种特殊身份长期代理,即使该特殊身 份丧失,相对人不知情,仍构成表见代理。 3、夫妻代理:一般互为代理人。不动产除外,商业行为除 外。
表见代理
三、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1.对被代理人的效力。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产生有权 代理的效力。 2.对相对人的效力。既可以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也可 以主张成立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应属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在经 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无权代理变为有权代理,能产生 代理的法律效果,而表见代理直接发生代理的法律效果。
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因为表见代理实质上也是无权代理。
02
狭义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
一、概念: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 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 理人的名义所进行的代理。其种类包括:
03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所谓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 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 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 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 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 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狭义的无权代理
1.被代理人有追认权。 2.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民法典》第171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 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 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学考点串讲之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民法学考点串讲之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民法学考点串讲之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一、无权代理的含义: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

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有以下三种:1、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的代理权消灭。

3、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无权代理,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

三、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

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也可在本人未承认该表见代理行为前主张该行为为无权代理而撤销该行为。

2、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与后果:常见情形有:1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或者在授予代理权后又撤回其授权。

2本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

3代理人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回代理证书,行为人以原委托授权书等代理证书与相对人实施行为。

4本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不表示反对。

表见代理的后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司法考试民法冲刺精讲:无权代理

司法考试民法冲刺精讲:无权代理

司法考试民法冲刺精讲:无权代理司法考试民法冲刺精讲:无权代理。

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紧张进行,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一)概念所谓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无权代理不是代理的一种形式,而是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但是欠缺代理权的行为。

无权代理在法律上并非当然无效,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二)发生原因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在于代理人无代理权。

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三)法律后果代理权的存在是代理关系成立并有效的必要条件。

故无权代理不经追认,对被代理人抑或相对人自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只是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

但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

如《合同法》第48条规定,在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因此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应当区别情况:1、本人的追认《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的此项权利称为追认权,是法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设定。

法律教育网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决定权利人与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动。

故法律对当事人权利行使有期限的要求。

《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2、相对人的保护(1)催告。

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根据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有什么区别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有什么区别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有什么区别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

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

第一、构成要件不同。

尽管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其构成要件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

因此,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称为“纯粹的无权代理”。

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使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第二、法律效果不同。

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本人享有追认权。

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效力;如未经过本人追认,本人对该无权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

因此,无权代理行为能否发生效力根本上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

在本人没有正式追认之前,无权代理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无需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可以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因此,一旦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则本人便不享有追认权,即便该无权代理行为违反了本人的意志或利益,本人也不能否认该行为对其产生的拘束力,必须对之承担责任,因此,表见代理不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第三、本人是否有权否认无权代理的效果。

有人认为:“在本人认为表见代理的结果对自己有利时,则可首先行使这种追认权,以此对抗相对人的撤回权,确保表见代理的结果在其自愿的情况上归属自己,而不致于被相对人撤销。

”这就是说,在代理人实施表见代理行为以后,如果相对人在法律行为成立以后,发现代理人无代理权,而要求撤回该法律行为,本人如果认为该行为对自己有利,可追认该行为的后果。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表见代理和⽆权代理的区别⼴义的⽆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权代理,两者在很多的地⽅都是具有相同点,但是表见代理和⽆权代理也是有⼀定的区别的。

为了帮助⼤家更好的认识表见代理和⽆权代理。

今天店铺⼩编就来为⼤家整理⼀些关于表见代理和⽆权代理的区别的相关知识,整理如下。

⼀、表见代理和⽆权代理的区别⽆权代理是指⾏为⼈不具有代理权,⽽以他⼈名义与第三⼈进⾏法律⾏为。

其外表特征与正常代理即有权代理并⽆差别,仅仅⽋缺发⽣代理权的根据。

学理上⼀般将不具有代理权⽽已他⼈名义实施法律⾏为的情形分为两类,⼀为⽆权代理,⼀为表见代理。

⼴义的⽆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狭义的仅指前者。

区别:1、发⽣⽆权代理,纯因⾏为⼈之过失,本⼈并⽆过失⾏为,即⾏为⼈冒充代理⼈或越权代理所致,⽽发⽣表见代理,系本⼈过失所致,即本⼈的⾏为不仅使得⾏为⼈能以代理⼈的⾝份去与相对⼈实施⾏为,⽽且更主要的是⾜以使第三⼈确信⾏为⼈你能以代理⼈的⾝份去与相对⼈实施⾏为,⽽且更主要的是⾜以使第三⼈确信⾏为⼈已获得本⼈的授权,这是⼆者最主要的区别。

2、⽆权代理中,相对⼈主观上的状态在所不问,即相对⼈是否知道⾏为⼈为⽆权代理,不影响⽆权代理的成⽴,⽽表见代理中,第三⼈必须是善意的,即其确信⾏为⼈已获本⼈的授权,能以本⼈名义进⾏法律⾏为,否则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以被代理⼈的名义进⾏了代理⾏为。

2、相对⼈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权代理⼈有代理权。

3、相对⼈主观上是善意的且⽆过错。

4、⽆权代理⼈与相对⼈之间的民事⾏为具备成⽴要件。

表见代理依法产⽣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即⽆权代理⼈与相对⼈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于被代理⼈具有法律约束⼒,被代理⼈与相对⼈之间产⽣、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上、客观上具有使⽆过失的相对⼈相信他为有权代理⼈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主观上为善意且⽆过失,因⽽可以向被代理⼈主张代理的效⼒。

表见代理跟无权代理比较

表见代理跟无权代理比较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两者的相同点:首先,行为人都没有本人的授权,不具有代理权。

其次,行为人实施的都是民事行为。

下面我们主要对二者的不同点进行列表区分:1.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即属于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1.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 2.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无从知道无权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3.无权1.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1)本人追认。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视为本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 2.无权代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在不存在本人追认或不存在视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为无效民事行为,应当按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

1.如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2.如第三人主张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没有代理权这一实质特征上同于无权代理,按照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

注意领会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本人予以否认的,由本人举证,如举证不能,表见代理成立。

第一、构成要件不同。

尽管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其构成要件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

因此,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称为“纯粹的无权代理”。

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一、代理概念:法律上代理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如在诉讼中,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活动.有些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等不能成立代理关系。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一般所说的代理都是有权代理,即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进行的代理。

在有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包括民事代理、诉讼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纳税。

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征:①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④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依产生的根据不同,分为:①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即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行使原则: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应亲自代理,严格限制转委托。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3、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谨慎、勤勉。

具体包括:接受委托人的指示义务,及时报告义务,一切利益归委托人义务,过错损害赔偿义务。

委托代理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代理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代理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代理第一节: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二、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时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独立进行代理行为。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5、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三、代理的意义和适用范围:1、代理的意义:(1)代理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

(2)代理可以补充某些民事主体资格尚的不足。

2、代理的适用范围:不论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民事主体,都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

但下列行为不适用代理:(1)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

(3)违法行为。

代理人指导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的分类:1、代理人代理权限发生依据委托代理指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由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直接规定的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或者决定而确定的代理2、代理人代理权限的范围一般代理又称总括代理、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及于一般事项的全部,其范围并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别代理是指特别限定代理某一事项,代理权限限定于一定范围或特定事项的代理。

3、代理人的人数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代理人只有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代理人为数人的代理。

4、是否由本人授予本代理是指直接由本人授权的代理再代理又称为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而由他人即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

再代理的成立条件:(1)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2)须经原代理人授权(3)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及时报告被代理人并取得同意第二节:代理权一、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

司法考试答疑精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司法考试答疑精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司法考试答疑精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朋友,您还在为而发愁吗?相信您看了这篇关于的文章,所有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问题】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回复】总结如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无权代理人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负举证责任。

(2)借用文件的,借用人与出借人负连带责任。

(3)被代理人、代理人问的责任关系,另案解决。

被代理人有追认权。

向行为人、第三人为之,可以追认一项,但不可追认某一方面,在相对人撤回前行使。

不得以无权代理抗辩,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抗辩。

(1)善意,且没有过错。

(2)善意相对人除具有狭义无权代理的催告、撤销权外,还享有选择权,即既可以主张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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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有哪些

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有哪些

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有哪些我们都知道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无权代理,法定代理是代理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进行代理的行为,委托代理是受他人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行为。

那么你知道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吗?接下来跟我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一、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有哪些(一)概念上的区别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行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二)构成要件上的区别1、两者构成的特殊客观要件不同。

表见代理中,虽行为人无代理权,因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具有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使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本人的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无权代理,行为人不仅事实上不具备任何代理权,而且表面上也没有另相对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充足理由。

2、两者构成的特殊主观要件不同。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求本人对无权代理发生主观上有过错,相对人对此无过错。

这两点共同构成表见代理成立的特殊主观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不能构成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只要本人无过错,相对人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可成立,即使在本人有过错相对人同时有过错的情况下,仍属狭义无权代理。

(三)法律效果不同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有两种:1、本人追认。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视为本人同意。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民法中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民法中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法中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是民法中两个极易混淆的概念,在司法考试的试题中也屡屡出现,考生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应该给予重视。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两者的相同点:首先,行为人都没有本人的授权,不具有代理权。

其次,行为人实施的都是民事行为。

两者的不同点:一、概念: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包括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及代理权已终止的代理,广义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此处采狭义。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行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二、构成要件:无权代理1.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即属于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三种情况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表见代理1.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2.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无从知道无权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3.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三、法律效果:无权代理1本人追认。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视为本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3无权代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在不存在本人追认或不存在视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为无效民事行为,应当按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

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目录论文摘要 (1)一引论 (2)二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以及效力 (3)三对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表见代理制度的一些建议 (7)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论文摘要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限的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可分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其中,广义的无权代理又包括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的认定以及构成要件,一直是我国学术界争论的热点之一。

在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不存在能够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理由存在,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在没有本人进行追认的情况下,完全由代理人自己承担,这种情况明显有利于本人,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由于存在能够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的存在,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以及交易安全,法律规定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完全由本人,也就是被代理人承担,因此,虽然同属于无权代理,但由于构成要件的不同,被代理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完全不同,判断到底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属于表见代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针对代理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以及目前学术界的通说,从被代理人以及相对人的角度出发,探讨了目前我国代理制度的一些弊端,并对建立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表见代理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主观构成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一引论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的产生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

历史上民法最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产生,是所有部门法中最早成体系的法律部门,说是其他部门法的母法也不为过。

民法的产生使得交易双方的买卖关系得以受到一定规范的保护。

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交易活动相对简单,范围也有限,当事人凭借个人能力已足以应付与自已有关的各种事务。

随着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社会分工日趋细密,当事人事必躬亲地处理各项事务已经不太现实,代理人随之出现。

司法考试考点讲解之无权代理

司法考试考点讲解之无权代理

⼀、⽆权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权代理是指代理⼈不具有代理权⽽实施代理⾏为。

具有如下特征:(1)具有⼀般代理⾏为的表⾯特征;(2)⾏为⼈实施代理⾏为没有代理权;(3)⽆权代理⾏为并⾮绝对不能产⽣代理的法律效果。

⼆、狭义的⽆权代理 1、是指⾏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第三⼈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以本⼈名义所为的代理。

⼴义的⽆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

2、狭义⽆权代理的构成要件:(1)⾏为⼈⽆代理权,也不能让别⼈相信其有代理权;(2)⾏为⼈以本⼈的名义与第三⼈实施民事⾏为;(3)第三⼈须为善意且⽆过失;(4)⾏为⼈与第三⼈所为的⾏为不是违法⾏为;(5)⾏为⼈与第三⼈都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

3、⽆权代理的法律效⼒。

⽆权代理属于效⼒未定的民事⾏为,基于意思⾃治原则,在⽆权代理不违反强⾏法的前提下,由当事⼈⾃主选择发⽣何种法律的效果。

* 本⼈追认。

⽆权代理经本⼈追认后,其后果同有权代理,本⼈的追认具有如下特征:(1)本⼈的追认是形成权;(2)追认的形式是不要式追认;可明⽰也可默⽰;可向⾏为⼈为之,也可向第三⼈为之,或公告为之。

(3)⽆权代理经追认后⾃始有效;(4)⾏为⼈实施多项⽆权代理⾏为,本⼈可全部追认,也可部分追认;但同⼀⾏为中,不能只追认权利,⽽不承认义务。

(5)追认⾏为要在第三⼈⾏使撤回权之前使。

* 第三⼈的催告和撤销。

第三⼈⾏使催告权应具备的条件:(1)在本⼈⾏使追认权之前;(2)⾏使催告权期限,如本⼈在期限内未做出确认,视为拒绝追认;⾏使催告权的意思应向本⼈或其法定代理⼈、或法定代表⼈表⽰。

第三⼈⾏使撤回权的条件:(1)应在本⼈⾏使追认权之前;(2)三⼈明知⾏为⼈没有代理权⽽仍与之进⾏交易的,丧失撤回权;(3)撤回的意思表⽰⼀般应向⽆权代理⼈为之。

三、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的⾏为⾜以使诚信第三⼈相信⽆权代理⼈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权代理⼈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承担的代理。

什么是表见代理 其与无权代理及盗用、借用他人名义的区别

什么是表见代理 其与无权代理及盗用、借用他人名义的区别

什么是表见代理其与无权代理及盗用、借用他人名义的区别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法条解读]1、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⑴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①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②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当具备合法的成立和生效要件;③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④客观上相对人应当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⑵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表见代理完全符合第48条1款规定的无权代理的外部特征,其之所以成立表见代理,是因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①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雇佣关系;②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代理关系;③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授权关系;④行为人持有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注意:“不求天长地久,但求曾经拥有”------“毕竟有过那么一回” 是导致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前提条件。

⑶表见代理与冒用、盗用他人名义的区别:主要区别是冒用、盗用他人名义时不存在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民通意见》第149条: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15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梳理之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2015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梳理之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2015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梳理之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2015政法干警考试即将来临,目前正是备考的黄金时期,民法学作为本科及硕士都要考的科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公教育专家将其中比较重要的几个考点进行梳理与总结,以便考生们高效备考,本文重点讲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法通则》所给定义的要点,在于把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1)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

(2)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

(3)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4)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4)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5)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6)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

(7)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

(8)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9)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10)生前行为和死后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是按照法律规定成立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

当行为人的具体表意行为符合特定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其行为构成特定的法律行为。

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指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形式。

当法律规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某种形式时,这种形式就成为该项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包括:(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默示形式。

二、代理1.代理的概念和代理关系的特征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代理的特征有:(1)代理人以意思表示为使命。

政法干警民法学教材之代理

政法干警民法学教材之代理

政法干警民法学教材之代理代理是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这个知识点主要就代理中的一些概念做一些解释与区分。

1. 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二者的区别是:1)代理权的产生根据不同。

委托代理中的代理权产生的根据是被代理人人的委托授权,而法定代理中代理权的产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

2)使用范围不同。

委托代理适用于一切可以代理的行为,而法定代理仅仅适用于监护人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需要代理的行为。

2. 委托合同与授权行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者的区别是:1) 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而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2) 委托合同仅仅在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而授权行为对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具有法律约束力。

3) 授权行为是代理权的产生依据,委托合同则不是。

3. 委托代理与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二者的区别是:1)代理权的产生根据不同。

委托代理中的代理权产生根据是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法定代理中的代理权的产生根据是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

2)适用范围不同。

委托代理适用于一切可以代理的行为,而指定代理适用于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

4. 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显名代理是一般意义上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

而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二者的区别是:1) 在显名代理中,被代理人直接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在隐名代理中,被代理人不一定直接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的特征与表见代理的特征

无权代理的特征与表见代理的特征

无权代理的特征与表见代理的特征本文介绍了无权代理的特征与表现代理的特征。

一、无权代理的特征第一,无权代理在为无权代理行为时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无权代理尽管是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但它仍然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以他人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本文介绍了无权代理的特征与表现代理的特征。

一、无权代理的特征第一,无权代理在为无权代理行为时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无权代理尽管是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但它仍然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以他人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行为结果只能由自己承担,与代理毫无关系。

第二,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这是无权代理最重要的特征。

第三,根据法律规定,无权代理不是当然无效的行为,而是效力未定的行为。

例如被代理人事后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66条还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二、表见代理的特征1、表见代理的前提是无权代理人从事了无权代理行为。

在这一点上,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一样。

表见代理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产生的,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表见代理仍然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2、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与其为法律行为。

我国民法采纳表见代理制度的根本原因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事实上,整个民法制度要保护两种安全利益;即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

所谓静的安全,主要是指所有权人以及他物权人对财产的安全所享有的利益,而动的安全即交易的安全。

这两种安全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发行一定的冲突。

如果注重保护静的安全,第三人在从事任何法律行为时就必须详细了解真正权利人的意思,以确定权利的形式与实质是否完全符合,然后才能从事交易。

如果没有了解真正权利人的意思,就要由第三人承担风险。

然而,这样一来必然会给交易的安全造成妨碍,不利于促进交易的迅速达成。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表现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将无权代理概括为三种表现:1.未经授权的“代理”。

民事主体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为的行为。

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件之代理中在因条件成就而消灭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3.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则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无权代理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过,这种状况在有关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加以处置之前尚处于或然状态。

为了稳定社会经济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了有关当事人处置无权代理的各项权利及其法律后果。

(一)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

该权利实质上是对代理权的补授,属于形成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人量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

追认权适用沉默形式的法律根据。

拒绝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不予以追认的权利。

本人拒绝追认,意味着本人不同意承受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基于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的无效从或然状态转变成最终确定无效。

即“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无权代理行为自始发生的法律后果均对本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在第三人发出催告后的1个月内,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政法干警民法学讲义(部分)

政法干警民法学讲义(部分)

第六章代理 (1)第一节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1)第二节代理的类型 (2)第三节代理权的行使 (2)第三节代理权的行使 (3)第四节复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4)第五节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5)第六节无权代理 (6)三、表见代理 (7)第六章代理第一节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一、代理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此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

这属于狭义的代理,又称为直接代理。

广义的代理还包括间接代理。

间接代理,又称为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为本人承受。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有间接代理。

我们这里所说的代理仅指《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直接代理。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三方面的法律关系。

这三方当事人是:代理人、被代理人即本人、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的第三人即相对人。

这三方面的关系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此为代理的基础关系;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此为代理行为;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此为代理的法律后果。

二、代理的特征(一)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直接为被代理人设定权利义务。

代理的这一特征将代理行为与行纪行为相区别。

若某人受他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则不属于这里所说的代理。

(二)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但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如代办房产登记、代办企业登记等均可。

但若代理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民事法律意义,不能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则不属于代理。

例如代人整理资料就不为代理。

代理的这一特征将法律上的代理与事实上的代理相区分。

(三)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代理人独立地进行代理活动,其与相对人实施代理行为时,独立作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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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串讲之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来源:宁夏中公教育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含义:
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

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有以下三种:
1、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

3、行为人的代理权消灭。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无权代理,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

三、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
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

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也可在本人未承认该表见代理行为前主张该行为为无权代理而撤销该行为。

2、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与后果:
常见情形有:
(1)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或者在授予代理权后又撤回其授权。

(2)本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

(3)代理人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回代理证书,行为人以原委托授权书等代理证书与相对人实施行为。

(4)本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不表示反对。

表见代理的后果: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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