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专利保护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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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生物安全

基因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生物安全

基因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生物安全近年来,随着基因技术的迅猛发展,对于基因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生物安全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基因技术作为一项重要的生物技术,其应用范围涉及医药、农业、环境等多个领域,因此,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确保生物安全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基因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创新和发展至关重要。

在基因技术领域,研究人员通过对基因的研究和改造,可以创造出许多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新产品和新技术。

这些创新成果需要得到合理的保护,以鼓励更多的科学家和企业家投入到基因技术的研发中。

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为创新者提供一定的经济回报,使其能够继续投入到研究中,进一步推动基因技术的发展。

其次,基因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也能够促进技术的转移和合作。

在基因技术领域,不同研究机构和企业之间经常需要进行技术转让和合作。

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为技术转让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使得技术转让过程更加顺利和可靠。

同时,知识产权保护也能够鼓励不同机构之间的技术合作,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提高整个基因技术领域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然而,基因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境。

首先,基因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往往涉及到大量的基因序列和生物材料。

这些基因序列和生物材料的特殊性使得其难以被准确地定义和界定,从而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其次,基因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往往需要跨学科的合作和交叉创新,这就导致了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变得复杂和模糊。

如何在保护创新者的权益的同时,确保合作和共享的顺利进行,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除了知识产权保护,基因技术领域的生物安全问题也备受关注。

基因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涉及到对生物体的基因进行修改和调控,这就可能带来一定的生物安全风险。

例如,基因工程作物的种植和推广可能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造成潜在的影响。

因此,在进行基因技术研究和应用时,必须加强对生物安全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基因技术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基因专利法律保护相关问题研究

基因专利法律保护相关问题研究

209 ) 10 5
要: 通过对基因的可专利性问题 的探讨 , 阐明 了科学发现 和科学发 明的区别 , 并结合 我国现有 专利 法对基 因专
利 的法律保护及基 因的生物学特点 , 剖析 了基 因专利 的新颖性 、 创造性 和实用性要求 , 同时论述 了基 因专利 的保护范 围。 关健词 : 基因专利 ;新颖性 ; 创造性 ;实用性 ; 保护范 围 中图分类号 : F 2 . D 532 文献标识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B 文章编号 :0 4 7 X 2 0 ) 1 10 3 10 —8 4 ( 0 7 0 —00 —0
tam fg n ,t er q i me t f o et ,iv n ie e sa d u i t fg n a e t r x o n e ea la d t e p o e t n r i o e e h e u r e n so v l n y n e t n s n t i o e e p t n e e p u d i d t i, n h r t d i v ly we d n o b u d o e e p tn s i u s d o n f n e tWa d s se . g a c Ke ywo d : e ep t n ;n v ly n e t e e s tl y r t t nh u d r s g n a e t o et ;iv n i n s ;u i t ;p o e i o n v i c o
论上 : 如果基 因是 科学 发现 , 么基 因就 不具有 可 专利 那 性 , 不应被 授 予专 利 保 护 ; 果 基 因 是科 学 发 明 , 就 如 那 么基 因就具 有 可专利 性 , 就应该 被 专利 法保 护 。
以美国学者为代表 的部分学者认为 , 自然界分 从 离或 提取得 到 的基 因 不 是科 学 发 现 , 只要 申请 的 基 因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随着科技的发展,基因技术已经成为了科技领域中一个热门话题。

基因技术的广泛应用对人类生活和科技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然而,基因技术的发展不仅需要足够的投资和研究成果,更需要有良好的专利保护机制,以保护专利人的知识产权及其经济利益。

首先,基因技术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特别是在基础研究阶段,需要大量的科研经费。

而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也需要大量的投入。

如果没有专利保护,创新者就会面临盲目竞争的局面,导致企业的创新能力受到限制,无法有效地推广和应用其研究成果,从而影响了基因技术的发展。

另一方面,如果有了专利保护,企业可以有效地获得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进一步吸引更多的投资,加快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进一步推动基因技术的发展,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发展。

其次,基因技术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生物医学、农业、环境保护、能源等领域。

然而,这些应用领域涉及的专利权利人可能会非常多,专利权利人之间的相互竞争也会非常激烈。

这时,如果没有专利保护,创新者可能会被其他竞争对手的侵权行为所替代,最终会导致整个产业的规模和质量降低,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将基因技术的应用和发展纳入专利保护机制,可以有效地推进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并将竞争转化为合作,有效保护专利人的权益,同时保证了消费者利益。

除了推动技术创新和发展,专利保护还可以有效地促进知识产权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一个良好的专利保护机制不仅需要依靠存量知识的保护,更需要适度开放专利,促进竞争和知识产权的转让,推动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专利保护能够鼓励专利人分享其创新成果,使得不同领域的专家们可以合作共同推进技术的发展,在集体智慧的力量下推动行业的突破和升级,促进知识共享,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推进经济增长。

最后,专利保护还可以为基因技术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

如果没有完备的专利保护机制,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很难得以完善。

同时,专利保护也可以为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政策制定和执行提供支持。

我国基因专利保护范围探讨

我国基因专利保护范围探讨
但从人体中分离得到的产 品是可 以授予专利 的; 三是 以澳大利亚 、 瑞士和美 国等国家为主的持积极 态度 的 国家, 这些 国家认为, 只有人体是不可授予专 利的, 除 此之外的人体器官及其他产品均可授予专利【 。 l 』
收稿 日期 :0 6—0 20 6—2 1
在我国, 对于基因专利保护范围问题 , 学者们的观 点也不尽相同, 但多数认为 , 由于 目前我国基因工程技 术研究水平总体实力不强 , 如果给予基 因专利过宽的 权利范围, 虽然对保护我 国的基因资源会有一定帮助, 但 也有 可能会 在 我 国境 内造 成 基 因研 究 的 恶性 竞 争 , 甚 至造 成基 因资 源 的垄 断 , 而挤 压 基 因研 究 和相关 进 产业的生存及发展空间; 但如果给予基 因专利过窄的
这样有 可能 导致 权利要 求范 围的无 限扩 张 。另一 种是

以 日本为代表的国家 , 给予基因专利较窄的权利范围, 般只允许权利人将其权利要求限制在他们确实能够 成功实施 的技术方案 的范 围内l 。这种作法虽然会 2 J 对本国基因专利的保护范 围造成一定 的限制 , 使专 利 权人的利益获取减少 , 可能 导致基因专利申请的积极 性降低, 但是却能保护本国的基 因知识产权不被其他 国家 所侵 犯 。 ’
两种代表性的作法 一是以美国和 一些欧洲国家为代 表的囤家 , 给予基因专利较宽的权 利范 围 欧洲 一 些 同家的 号利局 为 了充分保 护生 物技 术领域 发 明人的利 益, 通常批 准相 当宽 的权 利 要 求I1 美 国 专利 局 也批 2 准_不少权利要求范围很宽 的牛物技术 专利 , 『 例如在 我们熟知的“ 哈佛 鼠” 美 国第一个获 专利的转皋冈动 ( 物, 载美国专利第 4 38 6号) 766 一案中, 就批准了除人 类以 外但 包括 大象 和鲸 鱼在 内的所 有哺 乳动 物的专 利 权 l 。根据这 些 国家 的 规定 , 只要 研 究 人 员测 定 出了 某一具有实用性的基因序列 , 不仅可对该基因序列授 予专利, 而且可以对与之相关的动植物产品授予专利 保护 , 甚至可以对该动植物产品的后代进行专利保护,

论基因的可专利性研究

论基因的可专利性研究

呼声 越来 越高 , 会 有相 当 多 的人 不 惜 大 费周 章对 就
质则是 由氨基 酸 组成 的 大分 子含 氮化 合物 。 由此 ,
提的是 , 每个 核苷 酸单 位都 是 以其 含氮碱 基 为该
单位核 苷 酸 的主 要 特 征 。 ( N 中 主要 含 4种 碱 DA
基: 鸟嘌呤 ( , 瞟 呤 ( ) 胸 腺嘧 啶 ( ) 胞 嘧 啶 G)腺 A, T,
收 稿 日期 :0 8 0 6 2 0 —1 一o
物的形状改 良, 使之 朝着 有利 于人类 生 产生 活的 方
作者简介 : 刘源(92 18 一)男, 河南新 乡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硕士研 究生, 究方向:知识产权。 研

49 ・
向发 展 。这 也就意 味着基 因技术具有 巨大 的利 用潜 力 。( 它不仅适 用予工 业和商 业本身 , 而且也 同样适
效应 的, 而最后 的性 状表 达 却要 依靠 蛋 白质 。这 中
间, 通过 什么样 的途径进行转 换 呢?这要 从 D A的 N 结构谈起 。D A是 由一 系列 的 核苷 酸 首 尾 相 连所 N
构成 的链 型分子链 , 每个 核苷 酸单 位 中含有 一 分子
的含氮碱基 、 分子 的磷 酸 和一 分子 的肽 键 。值得 一
J e sn和美 国的 C c 在英 国权威 杂志 《 a s o m Wa i rk 自然》
( A V*) N T P 上发 表一 篇 短 文 揭示 了双 螺 旋 结构 , 使 得人类在生物 学 的领域 跨进 了一 大步 , 也使得 人 这 类控制 生物性状成 为可能 , 包括 物种之间 的。因为 ,
摘 要 t 因一词 来 自希腊语 , 指携 带有 遗传信息 的 D A序 列 , 基 是 N 是控制性状 的基 本遗传 单位…。在孟

国际知识产权法 - 第十一章 生物技术与基因技术国际保护制度

国际知识产权法 - 第十一章 生物技术与基因技术国际保护制度
畜和部分宠物的克隆都获得了成功。同时,体细胞克隆技术还挽 救了一些濒危甚至灭绝的物种,如新西兰短角牛是一种已经灭绝 的动物,利用克隆技术,科学家成功克隆出这种牛。类似的濒危物 种还有爪哇牛、意大利的野生盘羊。
从“多利羊”到克隆人还有多远?
自从人类进入克隆时代,围绕克隆,争论不休。 2005年2月18日,第59届联合国大会法律委员会,以71票赞成、
生物技术已经在挑战宗教、伦理、道德方面,开始制造真正的 混乱了。
(一)生物技术的专利权保护
2、对生物技术专利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 (1)创造性的判断标准过高且笼统 (2)实用性仅要求一项生物技术领域的发明方案在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看来是可信的或者其实用性是显 而易见的。
(二)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从“多利羊”到克隆人还有多远?
“克隆执照”提供了规范治疗性克隆研究的样板。英国政府颁发 的“克隆执照”附带许多要求,把研究范围严格限制在治疗性克 隆方面。执照中明确规定,克隆人类胚胎必须“只用于医学研 究”,克隆出的人类胚胎只允许存活14天,而且执照有效期仅1年, 期满后必须重新申请报批,这对世界其他国家制定克隆研究政策 颇具借鉴意义。
1、版权保护模式:以数据库保护为主 2、商业秘密保护模式 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主要针对企业间侵犯生物技术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生物技术的国际法律保护
《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发达国家将以赠送或转让的方式向 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补充资金以补偿它们为保护生物资源而日 益增加的费用,应以更实惠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从 而为保护世界上的生物资源提供便利;同时,使用另一个国家 自然资源的国家要与那个国家分享研究成果、盈利和技术。
从“多利羊”到克隆人还有多远?
世界上首份克隆人类胚胎执照,是由英国发出的。 英国纽卡斯尔大学的科学家们就向英国人类生育及胚胎繁殖

基因权制国内基因所有权制度透析

基因权制国内基因所有权制度透析
基因信息权利的主体包括基础基因信息的权利主体和个体基因信息的权利主体。基础基因 信息的权利主体通常为国家或科研机构,而个体基因信息的权利主体则为个体本人。
基因信息权利的内容
基因信息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所有权指对基因信息的占有和控 制,使用权指对基因信息进行使用和研究的权利,收益权指通过使用基因信息获得经济收 益的权利,处分权指对基因信息进行转让、质押等处置的权利。
法律保护不足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基因资源保护法律体 系,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保护范围不够明 确、法律执行力度不够等。
利益分配不公
在基因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往往存在利益分配不公的 问题。一些单位或个人可能会利用基因资源获取巨额利润 ,而原始提供者却得不到应有的利益回报。
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
基因信息的法律属性
基因信息的法律地位

基因信息的保密性
02
基因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应保持保密状态,未经本人同意不得
泄露。
基因信息的获取与使用
03
获取和使用基因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透明原则,并仅限
于法定的目的和范围。
基因信息的权利化
基因信息权利的主体
适应技术发展需要
我国将积极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挑战,根据技术发展需要调整基因所 有权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基因资源。
04
基因所有权制度的国际比 较与借鉴
发达国家基因所有权制度的实践
01
02
03
美国
基因专利授予实体,禁止 非披露性基因专利
欧盟
对基因专利给予有限保护 ,强调人权、伦理和公共 利益至上
日本
基因信息受到知识产权法 保护,重视基因资源的保 护和利用

基因专利

基因专利

基因应该申请专利基因是指 DNA 上决定生物一定遗传性状的碱基排列片断。

发现某一基因就相当于读懂了一组生命密码。

专利制度是创造者以公开其技术发明为代价来换取其对发明的一定期限的垄断权的制度。

这种制度一方面使公众得以充分利用科学技术的成果, 另一方面创造者也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以继续创作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成果。

因此专利这种体现精巧的利益平衡的机制应该是基因最合适的法律保护形式。

由于发现某一基因后, 其后继应用发明的数量会很多, 发明者很难通过申请后继发明的办法完全阻止其他竞争者提出新的应用发明专利申请。

所以必须对基因既 DNA 序列本身进行保护才能保护创造者的利益。

我国目前对基因产品的专利性态度是认为经过人为(分离或提纯)作用而产生的基因,若符合专利法上的三性要求,基因及基因方法都是可专利的。

我国不同意对基因结构和排序发现给予专利保护的。

以免以后的许多相关研究、实用工作受到制约。

我国的规定还是要求申请者同时出示基因结构排序和实用性内容(比如说有确切功能的蛋白质),具备了确定的实用性才能取得专利。

专利局将基因及相关的蛋白质作为一种化合物予以专利保护。

我国专利法第25条同时还规定了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实行专利保护,这样会使得如果某种基因作为诊断疾病的方法将不受专利法的保护。

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是一致的。

为了保障人民健康和医疗事业的发展,医生能够自由地利用各种先进方法来诊断治疗疾病,将诊断或治疗疾病的方法排除在专利法的客体之外,《专利法》还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所以相应的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基因的专利问题还是相当复杂的。

有人赞成基因申请专利,而有人却持相反态度。

在我看来,基因就应该申请专利。

现在生物学已经进入到分子领域,社会各界对基因有着强烈的求知欲。

同时,在当今社会,基因表现出一系列的优势。

譬如,以前我们无法治疗的某些疾病都可以通过基因治疗获得痊愈。

基因技术专利权垄断问题思考

基因技术专利权垄断问题思考
作 物 转 基 因技
术 尚处 于新 兴 的起 步 阶 段 , 达 国 家 目前 发
阶段 , 要 受 到 该 技 术 产 业 以外 的 各项 基 都
础科学 研究 的深 刻影响 , 就表 明 , 这 粮食
转基 因技术不仅仅 在实际应用 中与公共 安 全 和 健 康 密 切相 关 , 在研 发 阶段 也 不 其 同 于个 别 独 立 的 发 明 。 后 , 食 转 基 因 最 粮 技 术 还 具 有 强 烈 的政 策 倾 向 , 逐 渐 成 为 并
约 科技 进 步
自 20 00年 就 危 机 不 断 的 国 内 D D V 行 业 证 明 了这 一 点 。 6 、c 汤 姆逊 公 司 在 c3 、 等 “ 长 线 、 大 鱼 ”的 策 略 下 , 国企 业 放 钓 中 以极 为 优 惠 的 甚 至 不 计 成 本 的 价 格 获 得 了 发 达 国家 D D生 产 的 各 项 专 利 技 术 。 V 貌 似 好 意 , 则 是 先 培 育 市 场 , 挤 国 内 实 排
和 智 能 性 , 种 风 险 的 控 制往 往超 出人 力 这
的外 国专利 一转眼就 变身成 为跨 国厂 商
牟取 暴 利 的金 饭 碗 , 又成 为他 们 打击 国 内
厂商 、 自如 调控 市场 的强 大 武 器 。
范 围之 内。 其次 , 粮食转基 因技 术是 以基
础 科 学 研 究 为 前提 的 , 在 任何 一 个 发 展 其
基因技术专利权 垄断问题思考
一邵淑毅 张韵雯
【 摘要 】当前迅速发展 的基 因技 术在 为我们 的生活提供便利 的同时, 带来 了 也 技术壁垒限制 、 国家问不正 当竞争等诸 多问题 。 本文希望通过对 基 因技 术专利权 限

基因相关的专利申请与审查

基因相关的专利申请与审查
专利基因的保护范围应仅局限于通过该专利基因直接获得的动植物产品;
对专利基因尚未发现的功能不能作为该专利的保护范围,而应在某功能被发现后另行授予用途 专利,在对首次发现的基因序列授子基因序列专利之后,如果后人在该基因序列专利的基础上 又发现了该基因新的功能,且具有一定的工业实用性,应该授予该功能用途专利。
基因申请专利保护些什么
通常,在一份基因专利申请中,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①XX蛋白…… ②DNA分子…… ③表达载体…… ④宿主细胞…… ⑤产生XX蛋白的方法……
视具体情况,还可以包括: ①药物组合物…… ②XX蛋白的抗体…… ③特异性检测XX DNA的探针…… ④XX蛋白的用知悉基因 , 如对人类基因组图谱的测绘 , 由于这仅仅是揭示 了自然界的客观存在 , 是科学发现。
➢ 如果从客观存在的全长DNA序列中选择特定的片断 ,第一次用技术的手段将其 分离出来或克隆出来 , 使其显示出特有的应用价值 ,可开展相关工业应用, 则是一种体现人类创造力的物质发明。
➢ 创造性:即便获取基因的方法再简单 , 只要基因本身具有生物学上明确的特性,就应该获得专利保护, 无创造性的方法并不必然带来无创造性的结果。我国2001年修正的《审查指南》认为:基因序列的创造 性并不取决于辨别基因序列的方法,而是取决于DNA分子结构或蛋白质的氨基酸排列序列。
➢ 实用性:必须证明发明具有可信的和具体的用途 。如果发明人只是简单地指出用先进的基因自动测序 工具测出某一基因序列的碱基排列而没有指出其任何用途或功能,或者走得稍远一点,指出该基因同某一 遗传现象的关系 ,并不能满足专利法对基因序列的实用性要求。那么,该发明人并不能对该基因序列申 请专利。同时还要有实例或具体、可靠的数据以让该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确信其产业应用价值或功 能是可信的。否则,基因专利的实用性标准就未能达到,从而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

基因专利与基因资源的法律保护

基因专利与基因资源的法律保护
现人类创造力 的物 质发 明。另一 种认为 基 因虽是 科学 发现 , 但具备专 利 “ 性 ”要求 的特殊 的科 学发 现仍 是 可专 利性 三 的。第三种观点是淡 化发 明与发现 的区分 ,放弃基 因可专 利 性审查 ,专注于 其专利 性审 查。笔者 认为 随着 科学 的发 展 , 特别是生物技术的发 展 ,传统领域 界定 的发 明与发 现之别在 此领域根本无法适用 。因为生物技 术的特征 就是具 有 自然属 性 ,研究对 象就是 自然界存在 的物质 ,如果 以传统概 念来对 待生物技术 ,那都是 发现。但 是生 物技术 的蓬 勃发展 已经 明 显地可以看 到它巨大 的市场潜力 ,许 多成果 可 以直接 导致产
不仅在 于标 志着微生物 本身可成 为专利 的主题 ,更 为重要 的 是从观念上 明白无误地肯定 了所有 生命有机 体可 以成 为专利 主体 ,让人们认识到经过 提纯 的 自然物质 已经脱离 了最 初混 沌 的 自然状态 ,并使得具 体应用成 为可 能 ,因此应 当视 作人 类创造性劳动 的产物给予 专利 的保 护。 因此 如果只是单 纯地 知悉基 因,如对人类基 因组图谱 的测绘 ,由于这仅仅是揭 示 了 自然界 的客观存在 ,是 科学发 现 ,不具有 可专利性 。但 是 如果从客观存在 的全长 D A序列 中选择特定的片断 ,第 一次 N 用技术 的手段将其分离 出来 或克隆 出来 ,使其显 示 出特有 的 应用价值 ,进而可开展相关 工业应 用 ,那么 此 时的基 因已经 与先前 自然状态下的一般 自然发现 大不相 同了 ,它是一种体 现人类创造力的物质发明。 。
3 基 因的专利 性 问题
3 1 新 颖 性 .
关于基因的新 颖性 问题 ,学术界基本上达成 了一致意见 ,
即虽然某 些物质在 自然界客观 存在 ,但 以前 人们无 法将其分

论生物基因的法律保护

论生物基因的法律保护

论生物基因的法律保护生物基因在医学和农业等领域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为了保护生物基因的知识产权,国际上和国内采取了多种法律保护措施。

在国际上,主要通过两项公约来保护生物基因,即《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遗传资源、遗传工程和细胞基因疗法的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生物多样性与生物资源的公约》。

这些公约要求各成员国采取措施来保护遗传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在国内,我国采取了多项法律法规来保护生物基因的知识产权。

如《生物技术法》、《知识产权法》、《专利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生物基因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程序,保护了遗传资源和生物多样性,防止了基因资源的滥用。

总之,生物基因的法律保护是很重要的,需要国际和国内采取多种法律措施来保护生物基因的知识产权,保护遗传资源和生物多样性,防止基因资源的滥用。

这些措施不仅能够保护生物基因的知识产权,还能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

同时也需要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权衡,确保生物基因知识产权在促进科学研究和社会发展的同时,也能够服务于公众利益。

生物基因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专利保护、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和著作权保护等。

专利保护是对生物基因技术及其应用的保护,可以对发明或实用新型基因工程、基因疗法、转基因植物等进行专利申请。

商标保护是对生物基因产品及其商标的保护,可以对基因工程产品、转基因作物等进行商标注册。

商业秘密保护是对生物基因科研成果、生产工艺等保密信息的保护,可以对基因工程技术、转基因植物生产工艺等进行商业秘密保护。

著作权保护是对生物基因研究论文、报告等的保护,可以对基因工程研究论文、基因疗法研究报告等进行著作权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生物基因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是对自然基因进行保护,而是对人为改造或应用自然基因的技术和产品进行保护。

在这方面,国家也需要通过相关政策来确保生物基因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同时也要确保知识产权保护不影响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以及公众利益。

实施基因专利战略刻不容缓

实施基因专利战略刻不容缓
要 我 们 高 度 重 视 ,扬 长 避 短 ,完 全 可 以 在 国 际基 因 大 战 中 挣 得 一 之 地 , 一席
转 化 为基 专 利 优 势 和 产 业 优 势 。
针 对 新 形 势 的 需 要 和 上 述 存 在
的 问题 ,特 提 出 如 下 建 议 : 一 是 将 大 规 模 发 掘 农 作 物 新 的功 能 基 因并 实 行
的 战 略地 位 。
并 已 对 玉 米 等 主 要 农 作 物 种 子 市 场 带
来 巨 大 冲 击 。 我 国 民族 种 业 到 了 生 死 存 亡 的关 键 时 刻 。
綦 因 是一切 生物 细 胞 内决 定遗传 特 性 的 最 小 单 位 。 作 物 育 种 的 本 质 就
是通 过基 因 的不 断转移 、选 择 以改变 植 物 固有 的 遗 传 特 性 , 获 得 有 利 于 人 类 生 产 生 活 的 作 物 新 品种 。
在其它任何 国家应用;反之,任何 国外
的基 因也 可 以在 中 国 应用 , 即基 因无 国
界 。第 三 ,基 因 的应 用 几 乎 没 有 时 限 。
0髓 2 0. 2 0 中国农村科 4 01 O —— 3 技 1
只 要 周 围环 境 变 化 不 大 ,基 因 就 有它 的 应 用 价值 。第 四 ,基 因受 专利 权 保护 ,
而 品 种 只 能 申请 品种 权 ,不 能 申请专 利 权 。基 因专 利 权 的时 限 比品 种应 用 的周
缺 ; 其 次 是 有 关 科 技 人 员 的 专 利 意
识 、成 果 转 化 意 识 和 国 际 化 意 识 还 不
强 ,普 遍 存 在 重 论 文 轻 专 利 、 重 专 利

我国基因专利保护的法律思考

我国基因专利保护的法律思考

是科学发现而非科学发 明, 因此不应授予专利权0 后 认为被分离出 ;
来 的基 因仍 然 是 自然界 中本 来 存在 的东 西 , 分离 綦 因 的方 法 可 以授 予 专 利权 , 基 因 本 身 这种 自然 的 东 两不 应 授 予 专利 权 , 且 它 的危 害 但 而 在 于给 早 期 的 基 因产 品授 予 专 利会 阻碍 产 品 的发 展 。
质发 明一样 , 基因的发现与分离和相应的商业产业紧密联系在一起 就变成 了发 明。美 国 2 0 0 1年 1月 5日商务部专利与商标局 公布 的
新 的 《 利 申请 实 用 性 判 断 指 南》中肯 定地 指 出 , 要 公开 至 少 一项 专 只 特定 、 实、 详 可靠 的用 途 , 因 与 其 他 化 学 物 质 一 样 可 以 申 请 专利 。 基 正如陈少华所说的, 们应该淡化“ 明” “ 现” 区别,发明” 我 发 与 发 的 “ 与 “ 现 ” 区 别在 产 业 和科 技 的 需要 面 前 是 苍 自无 力 的 , 该严 格 使用 发 的 应

新 和增强产业 发展们为 根本宗 旨。任何时候 都不 能只考虑产 业利
润 , 钱 不 是 发 展 基 因 技 术 的最 终 目的 , 是 期 望 借 助 利 润 促 进 人 们 金 只 关 注 和 赞 助 基 因 技 术 的 发 展 ,以服 务 于 人 类 。 法 律 也 不 可 能 只 有 功
个 自然 界 的结 构 完 全 相 同 : 第 二 种 观 点的 陈 少华 指 出, 持 专利 制 度
完全是一种商业竞争的工具 , 产业利益才是根本的法律原则 , 而分离
出的 基 因 具 有很 强 的商 业 利用 价 值 , 以应 该 淡 化 “ 明” 发现 ” 所 发 与“ 的 区别 , 格 专利 性审 查 标 准 , 予基 因 本 身 专利 , 日以此 提 出 了 一种 严 赋 并 . 新 的思 想 : 利 法 在 面 对 新 的保 护 客 体 时 , 必拘 泥 于 “ 明 ” “ 专 不 发 同 发 现 ” 区别 , 更 多地 关 注 专 利 实 质 性 的审 查。 的 应 。 持 反对 意 见 的主 要 代 表 为徐 松 林 和 周 和 平 教 授 。 前 者认 为基 因

谈论我国基因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

谈论我国基因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

谈论我国基因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引言生物的全部遗传信息都储存于DNA分子中,但DNA分子中并不是所有序列蕴涵的遗传信息都可以编码,编码的序列只占其中一部分。

基因是在生物体中能进行编码表达的一段DNA序列,是具有遗传信息的特定核昔酸序列,是生物体内的基本遗传功能单位,决定着生物体的特征和性状。

基因通过复制把遗传信息传递给下一代,使后代出现与亲代相似的性状。

人类大约有几万个基因,储存着生命孕育、生长、凋亡过程的全部信息,通过复制、表达、修复,完成生命繁衍、细胞分裂和蛋白质合成等重要生理过程。

生物体的生、长、病、老、死等一切生命现象都与基因有关,基因也是决定人体健康的内在因素。

基因的遗传决定险和其在生物医药领域所起的主导作用显现出了不可估量的经济价值。

20世纪90年代,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商标局和日本专利局分别开始对基因授予专利,大量的基因专利涌现。

近年来,全球生物产业增长速度是世界经济平均增长率的近10倍,生物科技的重大突破正在迅速催生新的产业革命,包括基因诊断试剂、基因检测、基因工程药物、基因治疗和转基因等,基因产业被誉为是本世纪最富远景的产业之一。

基因专利影响着基因产业的发展,其中专利保护范围不仅与基因产业创新和国家发展密切相关,而且也直接影响着公众的健康利益[}z}。

同时各国的专利保护水平和政策与国家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怎样科学合理地确定基因专利保护范围目前是生物专利领域争论的焦点之一。

鉴于此,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基因专利保护范围中隐含的问题,结合基因的生物学本质属性,以期重新界定我国基因专利的保护范围。

一、我国目前基因专利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和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基因是否属于科学发现决定了其能否授予专利权,在我国审查指南中规定,人们从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态存在的基因或DNA片段,仅是一种发现,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浅析国际人类基因的法律保护

浅析国际人类基因的法律保护

浅析国际人类基因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人类对基因不断的深入探究和取得的重大发现,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基因的法律性质以及我们该如何给其法律定位,从而更好分享基因发现给我们带来的利益,规避其带来的风险。

关键词:人类基因;法律;利益;权力D913:A:2095-4379-(2015)20-0270-01作者简介:刘姮妤(1988-),女,硕士研究生,大连医科大学肿瘤中心科员。

一、基因的概念在生物学界,基因从遗传学和分子生物学等角度有不同的定义。

广泛地说基因是遗传的基本单位,是DNA上一段具有编码功能的核苷酸序列。

基因能够影响RNA或蛋白质分子的产生,另一方面它还影响着其他基因的产生。

因此,基因信息就是指基因上所携带的能够指导人类身体构成和全部生命活动过程的信息。

我们从基因信息出发,探究人类基因的专利性及其隐私性进而对人类基因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探究的保护问题。

二、基因保护的意义(一)财产权作为“个人生物身份证”的人类基因直接影响着人格的形成,人们所享有的人格权意味着人对自己的基因拥有完全的自主支配权,并可以以财产权的形式表现出来。

人身体内所存在的基因是特有的,这就决定了自己基因在商业上或研究上的运用的自主支配,从而获得财产利益。

基因如同我们的身体上的器官,是我们个体特定享有的,我们有权利和自由在不危害社会上他人和法律允许范围内支配我们自身的基因。

因此无论是就社会规则还是法律规则而言赋予对人类基因财产权都是合情合理的。

(二)人格权第一,基因人格权,基因是人类身体的一部分,是身体权的客体,我们完全拥有对其的处分权身体权是用来维护身体的完整性,不受外力的侵犯。

随着现代医疗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移植他人身体上的器官变为一种可能;现代文明的发展,使人们对包括身体支配权等与传统理念相悖的行为逐渐接受。

第二,基因隐私权。

对基因的深入研究使基因权力引发了前所未有的争议,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基因专利的法律保护问题探析

基因专利的法律保护问题探析

基因 (ee , gn) 是核酸的中贮存遗传信息的遗传
只有 正确 地认 识 客 观 世 界 ,才 能 在 此基 础 上 通 过
单位, 是贮存有功能的蛋白质多肽链或 R A序列信 N 息及表达这些信息所必需的全部核苷酸序列。 …基因
工程技术诞生至今 ,人类 已拥有克隆羊 、 克隆猪等 等的技术。基 因及其技术广泛应用于农业、制药、 医学、生物、能源、环保等领域,给人们生活带来 深刻的改变令人始料未及 ,并由此产生 了的巨大经
济效益和社会 效应 。从 某 种 意义 上说 ,人类 正在 逐
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探索有效措施来正确地改 造世 界 。基 因 技 术 基 础 研 究 是 应 用 研 究 的前 提 , 许多基因技术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基础研究。没 有人类基 因序列的发现 ,就不会有修饰和改造基
因的新技 术 产 生 。可 以说 ,基 因技 术 基 础研 究 对
在基因数据库 内,作为即将来临的基 因技术世纪 的主要原始资源。若不授予专利 并允许他人无偿
使 用 ,那 么投 资 者 就 无 法 收 回投 资 ,假 设 投 资 者
们为了保护 自身利益而将研究成果置于保密状态 ,
那 么对 整个 世 界 来 说 岂非 损 失 重 大 ?那 又 何 谈得
此关于基因技术 的伦理道德 、 保护模式等的争论一
直在延续 。

上促进基 因经济的发展?欧盟 《 关于生物技术发 明的法律保护指令》 颁布 的原因之一也是鉴于在

基 因在 知 识产 权 领 域 进 行 保 护 的
基因工程领域 ,研究 与开发需要相 当数额的高风 险投资 ,并且 因此 只有充分 的法律保护才能使他
们赢利。其次 ,基 因也是一 种资源和财 富,其密 码一旦被破译 ,便 可被广泛应用 于农牧业 、食 品

人类基因序列的可专利性及相关法律问题

人类基因序列的可专利性及相关法律问题

人类基因序列的可专利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在现代医学和生物科技的发展中,基因科学和基因工程已经成为了生物医学领域的核心研究方向。

基因诊断、基因治疗、基因谱系研究等领域的相关技术已经投入到临床实践之中,成功地挽救了无数病患的生命。

在这个过程中,人类基因序列的可专利性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这里我们将探讨人类基因序列的可专利性及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什么是基因专利?基因专利是指基于生物技术手段发明的获得专利保护的相关医疗产品和方法,如基因诊断、基因治疗、基因工程等技术。

基因专利是一种凭借基因发现进行商业剥削的行为。

而基因发现则是指通过基因测序技术从生物体中寻找到某些特定的基因,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基因序列。

在某些情况下,基因发明和基因发现的界限并不容易界定。

人类基因序列的可专利性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有人认为将人类基因编序列作为专利产品是对人类基因信息共享的一种破坏,这将呈现一种对于生物信息的垄断化趋势,限制了基因信息的自由利用和发展。

在医疗领域,人们对于基因专利的目的和价值存在分歧。

有人认为,基因专利保护是必要的,它可以保护研究者的创新成果,激励创新的动力,促使基因领域的发展和成熟。

而反对人类基因序列专利化的人们认为,将人类基因序列专利化会对社会产生负面的影响,如使药品的价格过高、促使基因医学领域的商业化趋势加剧等问题。

在法律上,欧洲是最早明确禁止基因序列专利化的,其决定建立在“生物学不应被专利化”的原则上。

欧洲专利局独立审查委员会于1998年就拒绝授权为人类基因序列申请专利提供了先例,认为基因序列不应该被认为是可以专利的发明创造。

而美国则更多的采取了一种基于商业利益的专利保护模式。

总的来说,美国属于知识产权保护非常严格的国家,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都在积极推进领域的研发和应用,进一步深入细化了基因专利的类别。

在中国,人类基因专利法规还在完善中。

我国2009年颁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对于基因序列的可专利性作了规定:坚持以中国法律为准则,除不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等规定外,可保护生物人工基因序列发明。

生物遗传资源专利保护中的惠益分享制度研究

生物遗传资源专利保护中的惠益分享制度研究

生物遗传资源专利保护中的惠益分享制度研究近年来,随着生物科技的进步和生物遗传资源的广泛应用,生物遗传资源的专利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在生物遗传资源的专利保护中,惠益分享制度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生物遗传资源是指自然界中存在的生物种类、种群和基因资源等。

由于其独特的价值和潜在的商业利益,许多国家和企业都希望通过专利保护来获得对生物遗传资源的独占权。

然而,生物遗传资源的专利保护往往涉及到许多复杂的法律、伦理和道德问题。

惠益分享制度是指在生物遗传资源的专利保护中,将专利权利人与生物遗传资源所在国家或社区之间达成一种合理的权益分享机制。

这种机制旨在确保生物遗传资源的创造者和保护者能够从相关专利利益中获得合理的经济和非经济利益。

惠益分享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生物遗传资源的创新和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它可以激励生物遗传资源的创新者进行更多的研究和开发工作,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

另一方面,它也可以促进生物遗传资源所在国家或社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护他们的传统知识和文化。

然而,惠益分享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如何确定合理的分享比例和方式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不同国家和社区对于生物遗传资源的价值和利益的认识存在差异,如何在各方之间达成公平的分享机制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和讨论的问题。

其次,如何确保分享机制的有效执行也是一个挑战。

需要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专利权利人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分享义务。

综上所述,生物遗传资源的专利保护中的惠益分享制度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

它不仅关乎生物遗传资源的创新和可持续利用,也关乎生物遗传资源所在国家或社区的利益和发展。

在未来的研究中,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惠益分享制度的相关问题,以促进生物遗传资源的合理保护和利用。

基因专利

基因专利

基因专利的利大于弊我们知道基因就是带有遗传信息的DNA序列,它存在于包括人在内的所有生物的体内,是一种客观存在,从这一点上说基因本身属于科学发现。

纯粹对基因的认识是科学发现,不能授予专利权。

但是,人们一旦从自然界已有的生物体中发现并分离出基因,掌握其功能后就可以将其移植到其他载体中,用以控制某些特殊蛋白质的表达过程,实现各种产业和医疗目标。

针对我国现在的国情来说,基因专利的利大于弊的,主要原因可分为以下三大点。

1、通过专利基因改造制备药物具体来说,基因突变本身不应该申请专利,可如果是利用这个基因突变来诊断某种疾病,那么这种全新的方法就应该授予专利权。

在我国,人类基因作为一种化学物质可以申请专利保护,但前提条件是,这种基因必须是发明人通过采取一定的分离或合成的技术手段所得到的,同时该基因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生物学功能,能够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

而在基因用途的专利保护上,我国与其他一些国家的规定有所不同。

在我国,基因在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上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在制备药物中的用途上就可以给予专利保护。

归根结底,基因能否获得专利保护关键要看是否具有实用性,能否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2、为企业投资开发带来巨大利润很多纯粹搞科研的科学家们仍然不赞成对人类基因给予专利保护,因为他们在作某项研究时可能会涉及到很多基因,而这种过宽的专利保护将会阻碍科研的进展。

可是在企业家眼里,只有专利才是他们投资开发的动力。

在美国,医药界的20个领军公司约40%的收入都是建立在专利许可之上。

在我国,许多企业都在运用风险投资进行基因专利的开发,其中许多上市公司抢先一步,如华晨集团、星湖科技、复星实业等均从生物基因市场中分得一杯羹。

的确,对于市场门槛高、研发周期长、风险高的生物技术行业来讲,如果没有基因专利的保护,企业就很难找到前期投入的资金。

而一旦拥有某个基因的专利权,就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巨额利润。

因为基因专利保护的是一种市场行为,也是市场调控下自发的经济行为,符合世界经济的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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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卷第4期2001年12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GXI ADMI NI STRATIVE C ADRE I NSTI TUTE OF POLI TIC S AND LAWVol 16 No 4Dec 2001[收稿日期]2001-05-09[作者简介]黄涛(1975 ),男,武汉市中南财经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赵震江、刘银良 人类基因组计划的法律问题研究[J] 中外法学,2001,(4) !崔国斌 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与利益分享[J] 知识产权文丛第3卷,第302页Discussion on System of Protection of Gene PatentHUANG Tao(Law School ,China Mid -south University of Finance &Law ,Wuhan 430074)[Abstract ]The system of protection of gene patent is a new topic in the legal field.The author will discuss it from three sides of the patent characteristics of genic technology,the examinati on of application of gene patent and the adscrip tion of gene patent.[Key words ]gene;genic technology;protecti on of patent基因专利保护制度探析黄 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 430074)[摘要]基因专利保护制度是法学界关注的新课题。

本文从基因技术的可专利性、基因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基因专利的归属三个方面展开分析,分别论述了是否应给予基因技术以专利保护、如何审查基因专利申请、以及基因专利成果利益分享问题,以供研究参考。

[关键词]基因;基因技术;专利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 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628(2001)04-75-02基因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基因产业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将要起的重要作用,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带来严峻的挑战。

知识产权制度是否应该保护和如何保护基因技术,是困扰法律界以及相关学科的难题。

本文拟就基因的专利保护展开讨论,以求对相关立法与研究有所裨益。

一、基因技术可专利性的讨论基因序列及其基因技术是否具备可专利性,一直是知识产权界争论的焦点。

不少人认为,基因序列作为一种信息事先已经存在于生物体内,是自然界本身就存在的物质序列。

人们对其的认识和研究,只是揭示了自然界的客观存在,应属于科学发现,不应授予专利权。

但也有人认为,某些情况下,即使发现也足获得专利权保护,只要基于此发现是新颖的、富于创造性的、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

随着1998年欧共体通过并发布了生物技术发明专利指令,以及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于1999年12月发布了针对美国专利法第112条书面描述要求修订的专利申请内部审查指南和实用性审查指南,争论才逐渐平息。

世界对生物物质的专利保护问题也基本共识,共识可概括为以下几点:1)生物物质具有可专利性;2)有关微生物的发明或其相关方法具有可专利性;3)对生物物质的简单发现,如基因的DNA 序列,不具有可专利性,但若该生物物质是从人体中分离出来或由技术方法生产而得,即它们对于公众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则不应排除其可专利性;4)生物物质的专利保护应受到道德伦理与公共秩序的制约。

由此可知,为适应生物技术研究和产业的发展,西方国家专利制度已走上了有关生物技术亦能授予专利的发展道路。

与国际立法发展趋势相适应,我国的专利法也已为基因打开了保护道路,我国专利法经过1993年、2000年两次修订后,∀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已被正式纳入我国专利法的保护范围。

2001年新颁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以及涉及新的生物材料的专利申请也作了比较细致的规定。

因此,在实践中,不必过分拘泥于发明同科学发现的界别,而应代之以严格的实质性审查。

通过严格的实质性审查,避免那些缺乏产业实用性的基础研究领域的科研成果被垄断,以防止专利制度成为社会技术进步的障碍。

对于生物基因技术可能被滥用而导致的道德风险,美国与欧盟通过创设一些判例或根据专利法中∀违背公共秩序,不得授予专利#的原则将部分技术方案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

欧盟与美国的规定,对我国利用专利法处理某些伦理道德问题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我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因此,一项基因技术如果公开或实施将有损社会伦理道德、公共秩序或严重破坏自然环境,则不得对该技术授予专利权,亦即使其不具有可专利性。

二、基因专利申请的实质性审查分析基因专利申请的实质性审查是指对某项技术方案受专利法保护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即对实用性、新疑性、创造性进行审查。

专利审查通常还包括的一项关键性工作就是要准确掌握权利要求的授权范围。

专利审查过程中,基于新颖性的问题的审查比较简单。

一般审查员在审查时,即参照各种期刊杂志及一些商业基因数据库中公布的信息。

如果申请中宣称的序列已经部分或全部被公开过,则申请的序列就缺乏所谓的新颖性,不能授予其专利权。

与新颖性审查相比,创造性审查则复杂得多。

它通常取决于以下三项因素:一是在先技术的范围和内容;二是相关技术领域的普通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三是发明申请同在先技术之间的区别。

!显然,法律只能提供一个判断创造性发明的方法,至于具体确定个案中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还要依靠技术专家的专业眼光。

因此,以下着重讨论基因专利的实用性与授权范围。

1、实用性审查实用性审查,其主要目的是避免对基础研究授75予专利。

然而基础研究与实用研究之间并无严格的界限,前文分析对基因专利申请,应淡化发明同发现的界别,同理也应淡化基础研究与应用性研究的界限。

我国专利法虽然已经对实用性有了明确的定义,即∀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但应如何判断∀能够#和该∀积极效果#是否确实可行和可信,其间存在很大的操作弹性。

从对美国和欧盟的分析看,其对实用性标准的把握有一个从严到宽的发展过程。

例如美国专利局过去曾经采取严格的审查标准,要求必须清楚地指出cDNA 所编码的蛋白质的实际产业实用,指定说明该cDNA 序列本身具有实用性,据此驳回了一系列化学物质发明和生物技术发明的专利申请。

因此,如果只是简单地指出某一基因序列,或者走得稍远一点,指出该基因同某一遗传现象的关系,并不能满足专利法对基因序列的实用性要求。

但是,1995年以后美国出台了新的实用性审查指南,认为只要一项发明方案在本领域普通的技术人员看来是可信的或者其实用性是显而易见的,就算满足了实用性的要求。

这种放宽实用性审查的结果,一方面可以给技术创新领先的竞争者以充分的回报,并避免别人的重复研究;另一方面,过早给予研究者以垄断权,排除了竞争对手,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会对社会的技术带来消极的影响。

美国专利局同法院放宽实用性审查的标准,是符合美国作为暂时领先的市场主体的利益,因为他们可以藉此跑马圈地,排挤后来竞争者,我国是否应当跟随这种作法,值得仔细思考。

由于我国在生物技术领域同发达国家差距仍然比较大,短时间内无法与之抗衡,基于民族工业和国家利益的考虑,应当从严掌握实用性标准。

只有当所申请的基因技术具有通过生物学实验证明的确定功能时才能认为是具备了实用性。

2、基因专利的授权范围(充分公开要求)分析专利制度的根本制度设计便是通过给予专利权人一定的垄断权以换取权利人对社会的完全的技术公开。

技术的充分公开与权利要求的过分扩张,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

如果技术没有充分公开,便对之主张权利,必然导致权利要求过宽。

充分公开的原因是对权利要求过宽的限制。

仅仅依靠主观臆想或者计算机推测,而没有经验结果证明为可靠的权利要求,则不能轻易地批准,否则就有可能造成不合理的垄断,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

而对发明人来说,发明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后还要彻底描述该方案适用于其他相近场合的情况,将是沉重的负担。

因此对宽泛的权利要求进行限制,必须掌握一个合适的度,这也为各国专利制度提供了可操作的一定空间。

美国和欧洲法院在生物基因技术专利的授权范围所表现出的态度是比较严格的,一般只允许权利人将其权利要求限制在他们能够确实证明可以成功实施的技术方案的范围内。

但近年来,美国和欧洲各国为了充分保护生物技术领域发明人的利益,常常批准相当宽的权利要求,因为这符合他们作为技术、市场领先者的利益。

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三段规定了充分公开的要求,即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2001年新专利法实施细则18条亦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

∃∃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因此,发明人和申请人须在说明书中详细描述要求保护的主题物的性质、附加特征、其生产和使用方法,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之后,无须过多地实验即能生产和使用这些主题物。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考虑技术能力、资金及综合国力限制,应当根据申请文件所公开的已经完成的发明的具体技术情报,比较严格地审批权利要求的授权范围。

与此同时,我们应该对其消极后果及可能的批评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三、基因专利归属的论证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权利的归属非常重要,它涉及样本提供者与开发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人员通常从样本提供者处获取基因资源进行研究,法律需要作出的反应是一个人向研究者提供了自己的特殊基因材料,那么他又能对该研究人员将来的基因技术专利拥有多大的权利?西方关于财产的哲学理论很多,在知识产权方面,∀劳动应得说#是颇为流行的一种,根据该学说,在确定知识产权归属时一般要依据创造性贡献的标准,即谁对技术成果的产生付出了创造性劳动,该专利技术就应该归谁所有。

具体到基因专利,生物公司认为基因提供者只是提供了实验的原材料,并没有对后续基因技术的产生付出什么创造性劳动,因此基因提供者除了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获得原材料的对价外,不能享有任何技术利益。

支持该学说的人认为,如果基因原料的提供者要坚持对后续成果享有权利,那么推广开来,整个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归属将陷入混乱。

人们会发问提供工矿原材料如煤、石油等产品的提供者是否应该对此为研究对象的技术成果拥有某种权利呢?我们发现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基因资源提供者参与后续成果的利益分享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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