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论教案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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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法第2 条)

民通85 条: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一、对合同性质的不同认识

1. 大陆法系: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英美法系:一般认为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许诺,(单方意思表示)。

2. 中国民法上的合同概念现在人们普遍认为合同与契约是同一概念。

二、对合同范畴的理解即仅指债权债务合同还是指也包括其他民事关系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 条采纳了

后一种观点。

三、特征

1. 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事实行为

2.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 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4. 具有法律拘束力

四、合同的种类:

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分类既有学理上的分类,又有法典上的分类。而英美国家则多为学理上的分类。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多将合同归结为法律行为的一种,所以对合同的分类与对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是一致的。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1. 区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单务合同: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对

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运输等

(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1. 区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因给付而获得利益。有偿合同: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必须支付

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 区分标准:合同在法律上有无名称有名合同: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无

名合同: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 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诺成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为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

的合同。实践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2.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实践合同的情形:

1)客运合同。《合同法》293 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一般保管合同:《合同法》367 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同法》210 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4)在其他特别法中也含有,如担保法中的质押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 区分标准:合同是否应以一定形式为要件要式合同: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如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

起生效不要式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不需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1. 区分标准: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合同:不需要其它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

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附属合同。

(七)预约(预备合同)和本约(本合同)

1. 概念

预约:当事人之间预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往往是因为订立本合同的时机尚未成熟,当事人又担心在条件具备时丧失交易的机会)(若预约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订立本约的义务,则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约: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

(八)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1. 区分标准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是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

益。

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contract for the benefit of third parties ):订约当事人并非为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的合同。也称利他合同。

(九)附始期的合同和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十)未生效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

(十一)即时清结的合同、不即时清结的合同

1. 区分标准:给付是否具有连续性即时清结的合同:合同规定当事人的给付应一次性完成的,如特定物的买卖不即时清结的合同:合同规定当事人应为的给付在一定期间内分数次完成的,如租赁合同、雇用合同.

第二节合同关系

一、合同关系的构成

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一)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二者均特定且地位相对。

(二)内容债权和债务,债权本质上是请求权,还包括代位权、撤销权等法定权利。

(三)客体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一)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不能针对第三人。

(二)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主张合同中的权利、承担合同中的义务,第三人不能。

(三)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指合同责任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当事人既不能对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也不能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1. 合同责任相对性的表现:

1)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2.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1)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2)债的保全(撤销权和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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