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质量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检测方案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南水北调工程是中国大型水利工程的代表之一,也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家建设工程。
南水北调工程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利用国内水资源,解决北方缺水问题,并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
然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问题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进行南水北调工程质量检测是必不可少的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的质量检测方案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质量检测的范围和内容南水北调工程复杂多样的建设条件,需要在建设过程中加强各种质量检测。
与此同时,要充分考虑南水北调工程的工程特点和建设阶段,采取可行、科学、合理的检测标准和方法,制定符合需求的质量检测方案。
主要检测内容包括:1. 建筑工程:这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部分。
主要检测在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对建筑材料和建筑质量的相关检测。
建筑质量检测包括混凝土强度检测、钢筋检测和防水检测等等。
2. 水工结构工程:水工结构主要是指涵洞、坝体、水库等水利工程建筑物。
检测重点是对施工材料、施工工艺和工法的检查,包括对水泥、钢筋和砖石等材料的物理性能检测,水工结构的稳定性、防水性、抗震性等方面的综合测试。
3. 电力工程:电力工程是南水北调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检测重点是针对电力配套设施、水泵站和输水管道等方面的检测,包括电压、电流、电阻、电容等参数测量和配套设施的稳定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测试。
二、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体系为了保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体系。
首先需要派遣专业检测人员用最先进的设备、技术和检测方法对工程现场进行质量检测,及时掌握各项工作的问题和进展。
其次,可以建立无损检测、实验室检测和现场检测等多个层面的质量检测体系,以便更全面地了解南水北调工程的实际情况,保证它在各个方面的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三、加强质量检测标准的制订南水北调项目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国家战略工程,其质量检测标准应该严格遵循国家、行业的规定和标准。
但随着工程建设的深入,一些新兴的工程标准也应该在检测方案中运用,以期不断改进、创新和提高工程的质量。
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处理制度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沙河南-黄河南(委托建管项目)潮河段工程建设合同编号:HNJ-2010/CH/JL-001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制度河南华北水电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潮河监理部二O一一年五月重编编写:胡师云审批:刘秋常目录一、编制依据 (1)二、适用范围 (1)三、工程质量缺陷的定义 (1)四、备案级别及程序 (2)五、质量缺陷的发现与备案要求 (3)六、质量缺陷的判别标准 (5)七、质量缺陷处理 (6)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沙河南-黄河南(委托建管项目)潮河段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制度一、编制依据1、《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调委发[2004]5号,2004年10月8日南水北调建设委员会印发2、《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国调办监督【2011】39号,2011年3月15日南水北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3、《南水北调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及裂缝技术规定》,中线局制定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参考)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01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沙河南-黄河南(委托建管项目)潮河段施工1~7标所有工程缺陷,由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下发晚,在没有得到通知前,混凝土结构缺陷仍按《南水北调混凝土结构质量缺陷及裂缝技术规定》执行。
三、工程质量缺陷的定义1、《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定义:质量缺陷系指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的检验项和检验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小(混凝土工程小于20 万元、土石方工程小于10 万元),或处理事故延误工期不足20 天,经过处理后仍能满足设计及合同要求,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及工程寿命的质量问题。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管理工作,推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水北调东、中线主体工程建设。
第三条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工程建设中全过程、全方位提倡文明施工,营造和谐建设环境,调动各参建单位和全体建设者的积极性,做到现场整洁有序,实现管理规范高效,保证施工质量安全,促进工程顺利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组织、指导和管理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建设管理司承担文明工地评审等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委托,负责文明工地的初评,或参与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织的评审考核等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其他各参建单位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
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贯穿工程开工至竣工全过程。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委托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
下同)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在进场后及时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文明工地创建工作计划,在主体工程开工后,正式启动文明工地创建工作。
第六条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按以下标准考核:综合管理:文明工地创建工作计划周密,组织到位,制度完善,措施落实;参建各方信守合同,全体参建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倡导正确的荣辱观和道德观,学习气氛浓厚,职工文体活动丰富;信息管理规范;参建单位之间关系融洽,能正确协调处理与周边群众的关系,营造良好施工环境。
质量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工程内在、外观质量优良;质量缺陷处理及时;质量档案资料真实,归档及时,管理规范。
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完善;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实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无重大安全事故。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国调办建管[2006]13号),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特点制订,并征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
该规定全文如下: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验收、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部分工程完工(通水)验收和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南水北调东线、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各项验收工作。
截污导流工程验收可参照执行。
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宜国务院另行决定。
第四条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设计变更、修改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等。
第六条验收工作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下同)负责。
验收结论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对于不同意见应有明确的记载并作为有关验收主要成果性文件的附件。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不影响验收结论的问题,其处理意见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必要时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竣工验收前各项验收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根据南水北调办的委托,承担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项目法人(或委托和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批准开工后,应及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以下简称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颁发的相关规定,结合中线干线工程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管理,预防为主”的总方针。
加强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质量事故。
当质量与工期、成本和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把保证工程质量放在第一位。
第三条中线干线工程工程质量管理目标是,参建各方严格履行合同责任,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把中线干线工程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工程。
第四条中线干线工程工程质量管理,依据国家及行业颁布的质量管理法规、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文件及其它相关条款。
第五条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是对全干线所有建设实施阶段实行的全过程、全面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及其它参建方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线干线工程建设所有参建方。
第二章参建各方职责第八条建设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各参建单位第一领导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线建管局)职责中线建管局是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对整个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检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实施,收集实施中的情况和意见;(二)制定中线干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奖惩细则;(三)监督、检查、指导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在建工程质量检查;(四)组织或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验收工作;(五)组织或参加工程验收和工程的安全鉴定工作;(六)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施工单位信用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施工单位信用管理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08]179号2008年11月17日为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施工单位信用管理,建立施工单位诚信机制,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信用管理的内容与职责(一)南水北调工程施工单位信用管理包括行为信息的采集与报送、信用等级确定与发布、信用等级使用等工作。
(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制定南水北调工程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南水北调工程信用档案和管理平台,发布信用等级;监督、指导行为信息采集、核实、报送和信用等级使用;负责协调与其他信用体系的关系。
各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以下简称“省(市)南水北调办”)、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所监管项目施工单位行为信息的采集、核实、报送和信用等级的使用。
项目法人(委托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其直接管理项目施工单位基本信息的采集、报送,行为信息的采集、核实、报送和信用等级的使用。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项目法人和中线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单位采集的信息,经有关省(市)南水北调办审核后报送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三)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
二、信息采集与报送(四)南水北调工程施工单位行为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基本信息是指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已承担南水北调工程的项目情况等。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施工单位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奖励和表彰,符合《南水北调工程施工单位良好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以下简称《良好行为标准》,见附件1)的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施工单位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约定,符合《南水北调工程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以下简称《不良行为标准》,见附件2)的行为记录。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调办建管[2005]33号)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17日2005年5月13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调办建管〔2005〕33号),办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的质量监督,配套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采用统一集中管理、分项目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依法对南水北调主体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南水北调东线主体工程、中线干线工程委托项目和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项目,其质量监督工作由南水北调办委托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南水北调办在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管理行为和有关质量监督实施机构质量监督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重要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设立的批准和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设立的核准;组织交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发布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信息。
第七条南水北调办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所在省(直辖市)设立南水北调工程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
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的主要任务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南水北调办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委托项目的质量监督,具体实施东线工程和中线干线工程委托项目、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设立项目站或组织巡回检查组并向南水北调办备案;定期向南水北调办汇总报送工程质量监督信息。
水利部关于废止原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一批文件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废止原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一批文件的公告正文:----------------------------------------------------------------------------------------------------------------------------------------------------水利部关于废止原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一批文件的公告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来,水利部对原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出台的制度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已不适用的50件文件(见附件)。
废止的文件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附件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字号文件名称1国调办监督〔2004〕66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的通知2国调办建管〔2004〕78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代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国调办建管〔2004〕79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国调办投计〔2004〕8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大专题和特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国调办投计〔2004〕9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办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6国调办投计〔2004〕90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7国调办监督〔2004〕52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项目举报受理及办理管理办法》的通知8国调办经财〔2005〕68号关于南水北调各项目法人申请办理国债专项资金基建拨款财政直接支付有关手续的通知9国调办经财〔2005〕78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5〕58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及《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安置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11国调办经财〔2006〕141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2国调办经财〔2007〕128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会计基础工作指南》的通知13国调办投计〔2007〕64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大专题和南水北调办基础设施、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4国调办经财〔2008〕120号关于规范项目法人申请支付南水北调工程财政性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15综经财〔2009〕58号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6综环移〔2009〕27号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维护丹江口库区社会稳定促进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综征地〔2009〕60号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丹江口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后的生产生活后续工作和有关稳定工作的通知18综征地〔2009〕94号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有关工作的通知19综征地〔2009〕62号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开展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工作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20国调办投计〔2009〕82号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21综征地〔2010〕10号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建立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迁安置实施协调制度的通知22综征地函〔2010〕37号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定期报送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实施进展情况的通知23综投计〔2010〕1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24综投计函〔2010〕3号关于其它行业穿(跨)越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设计方案审查审批有关事宜的函25国调办经财〔2011〕226号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供应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6国调办经财〔2011〕87号关于建立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7综经财函〔2011〕170号关于控制南水北调系统各单位账面资金余额有关事项的通知28国调办投计〔2011〕215号关于建立南水北调工程设计变更快速处理机制和控制性工程设计变更现场处理机制的通知29国调办投计〔2011〕219号关于抓紧开展南水北调工程价差调整工作的通知30国调办投计〔2011〕171号关于成立南水北调中线干线铁路交叉工程协调小组的通知31国调办征移〔2011〕260号关于对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工作实施奖励有关事宜的通知32国调办监督〔2012〕199号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高填方渠段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33国调办建管〔2012〕30号关于印发《2012年度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进度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34国调办经财〔2012〕14号关于南水北调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编报和投资控制奖惩考核问题的补充通知35国调办监督〔2012〕240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合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36国调办综〔2012〕257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典型案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7国调办环保〔2013〕151号关于印发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的通知38国调办建管〔2013〕79号关于印发《2013年度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进度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39国调办经财〔2013〕17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设计单元工程完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的通知40综监督〔2013〕29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2013年通水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大纲)》的通知41综监督〔2013〕71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跨渠桥梁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计划方案的通知42综经财〔2013〕65号关于规范编制完工财务决算中待运行期管理维护费的通知43国调办监督〔2013〕25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4国调办建管〔2014〕102号关于印发《2014年度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进度目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45国调办经财〔2014〕62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设计单元工程投资控制奖惩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46国调办监督〔2015〕105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问题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47国调办综〔2015〕51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典型案例管理办法》的通知48国调办监督〔2016〕92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举报受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9国调办环移〔2005〕110号关于南水北调工程文物保护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0国调办监督〔2017〕181号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管理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结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
监督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5]312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05.03.01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312号)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商请批准收取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的函》(国调办经财函[2004]80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的复函》(财综[2005]2号)规定,现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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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9月5日)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9月17日2008年9月5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全文如下: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制度,结合南水北调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是指由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的主体工程以及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的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上述单位统称项目法人)。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中的东线治污工程和截污导流工程、中线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程除外。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中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程的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颁发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国调办经财[2005]39号)执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专款专用,讲求效益;职责清晰,各负其责。
第四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对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管理,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依法筹集、拨(支)付、使用资金;(二)按工程概算和项目管理预算控制投资;(三)执行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四)依据合同按程序结算支付价款;(五)依据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工程成本;(六)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条项目法人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负总责,实行代建制和委托制建设管理单位对所负责建设管理工程的资金使用负责。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度。
第六条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章筹资管理第七条工程建设资金通过中央预算内资金(含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下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集。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表彰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知-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表彰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表彰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知(2010年6月22日)为激励先进,促进南水北调工程又好又快建设,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度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综建管[2010]106号),经综合评定,授予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兴隆枢纽围堰防渗墙Ⅰ标项目经理部等65家单位“2009年度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刘健等119名同志“2009年度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获奖单位及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更大的成绩。
各有关单位要学习借鉴获奖单位及个人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在工程建设中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工程质量,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2009年度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2009年度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集体(65个,排名不分先后)施工单位现场项目部(26个):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兴隆枢纽围堰防渗墙Ⅰ标项目经理部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都站四站改造项目经理部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四站项目经理部江苏省淮阴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老涧二站项目经理部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洪站项目经理部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济南市区段输水工程施工1标段项目部山东水利工程总公司东线穿黄河工程南区Ⅳ标段项目部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穿黄北区滩地埋管工程项目部山东省水利工程局南水北调韩庄运河段韩庄泵站工程11、19标项目经理部江苏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一期陶岔渠首枢纽工程管理设施工程陶岔项目部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南水北调东线大沙河闸项目经理部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大坝加高左岸工程施工项目部中国水电建设集团第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京石段直管七标项目部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南水北调中线I期穿黄工程IIA标项目经理部中铁十六局集团、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南水北调中线穿黄工程IIB标项目部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穿黄工程Ⅲ标项目部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南水北调中线天津市2段施工项目部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南水北调西四环暗涵工程穿越五棵松地铁车站工程项目部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南水北调天津市1段一标项目部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京石段S47标施工项目部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新乡段辉县七标项目部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新乡段辉县六标项目部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焦作二段二标项目部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郑州二段三标项目部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安阳五标项目部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安阳六标项目部监理单位现场项目部(16个):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公司兴隆水利枢纽监理部江苏省苏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刘老涧二站监理处江苏省苏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泗洪站监理处山东省科源工程建设监理中心南水北调韩庄运河段工程项目监理部山东省科源工程建设监理中心南水北调东线济南市区段输水工程监理三标项目监理部盐城市河海工程建设监理中心南水北调中线一期陶岔渠首枢纽工程监理部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公司丹江口大坝加高工程建设监理中心小浪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穿黄工程建设监理部河南华北水电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黄羑段建设监理I标监理部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北京公司南水北调中线汤阴段监理部北京燕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南水北调PCCP管道工程监理部天津市泽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天津干线天津市1段工程监理2标项目监理部佛山市顺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京石段J10标监理部河南科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新乡段辉县后段监理部河南省河川监理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南阳膨胀土试验段监理部河南科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安阳段监理部项目法人现场建设管理单位(10个):湖北省南水北调兴隆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处江苏省南水北调淮安四站工程建设处江苏省南水北调淮阴三站工程建设处南水北调东线第一期工程穿黄河工程南区建设管理局山东省南水北调济南至引黄济青段工程建设管理局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南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安阳段建设管理处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局焦作段建设管理处项目法人(3个):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质量监督(项目)站(4个):南水北调工程湖北质量监督站南水北调工程山东质量监督站南水北调工程河南质量监督站南水北调中线漕河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有关部门(6个):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工程处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管理处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工程管理处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建管处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建设管理处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管理处二、2009年度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个人(119个,排名不分先后)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50人):刘健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兴隆枢纽围堰防渗墙Ⅰ标项目部李欣葛州坝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兴隆枢纽围堰防渗墙Ⅱ标项目部仲维周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都站四站改造项目经理部缪存居江苏金环球建设有限公司江都三、四站装饰项目经理部王荷堂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淮阴三站项目经理部邓浩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淮阴三站项目经理部蔡青红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泗洪站项目经理部许宏菁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泗洪站项目经理部李延安江苏省淮阴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老涧二站项目经理部黄承运江苏省淮阴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老涧二站项目经理部李淑阔山东大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线穿黄河工程南区三标段项目部崔文博华北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穿黄北区滩地埋管工程第二项目部车奇星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南水北调济南市区段输水工程施工二标项目经理部宋德明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南水北调济南市区段输水工程施工三标项目经理部倪锦亮山东省水利工程局南水北调韩庄运河段韩庄泵站工程11、19标项目经理部胡继森山东水利工程总公司南水北调万年闸泵站工程二标项目经理部闫运雷山东水利工程总公司南水北调两湖段长沟泵站枢纽工程项目经理部许金民山东水利工程总公司南水北调两湖段长沟泵站枢纽工程项目经理部陈德明江苏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一期陶岔渠首枢纽工程管理设施工程陶岔项目部曾迎峰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南水北调东线台儿庄泵站工程项目部丁新中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大坝加高左岸工程施工项目部王炜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丹江口电厂机组改造安装工程项目部刘大功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惠南庄泵站机电安装项目部李启群中国水电建设集团第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京石段直管七标项目部蔡辉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南水北调中线I期穿黄工程IIA 标项目经理部仲生星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南水北调中线I期穿黄工程IIA 标项目经理部吴庆红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南水北调中线穿黄工程IIB 标项目部曹振锋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南水北调中线穿黄工程IIB 标项目部孙琪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穿黄工程项目部宋杨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电第二总队南水北调中线干线鹤壁II标项目部周敦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干线鹤壁Ⅲ标施工局董凤理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南水北调中线天津市二段TJ6-1标施工项目部马涛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水北调西四环暗函工程五标项目部高德军北京翔鲲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南水北调PCCP管道工程五标项目部张洪涛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南水北调天津市一段一标项目部XXX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水北调天津市一段三标项目部叶高丰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南水北调天津市一段五标项目部陈瑞阳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京石段S19标施工项目部李朝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京石段S25标施工项目部原文善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京石段S47标施工项目部季德雨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南阳膨胀土试验段项目部魏庆宾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新乡段辉县七标项目部刘建伟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新乡段新卫1标项目部郭全中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新乡段辉县四标项目部严同金安蓉建设总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石门河项目部慕西安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安阳段六标项目部陈学才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安阳段五标项目部娄欢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郑州二段三标项目部刘洪卫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焦作二段二标项目部赵峰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焦作二段五标项目部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26人):陈军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公司兴隆水利枢纽工程监理项目部程道鑫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公司兴隆水利枢纽工程监理项目部王国强江苏省水利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淮阴三站监理处彭光高江苏省苏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刘老涧二站监理处杨俊敬江苏省苏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泗洪站监理处刘春勇江苏省河海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泗阳站监理处杨培忠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南水北调东线第一期工程穿黄河工程南区项目监理部吴东光辽宁宏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东线第一期工程穿黄河工程北区工程监理部孙婷婷山东省水业发展研究院南水北调济南市区段输水工程监理一标项目监理部李道田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南水北调济南市区段输水工程监理二标项目监理部奚建猛盐城市河海工程建设监理中心南水北调中线一期陶岔渠首枢纽工程监理部杨开平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公司丹江口大坝加高工程建设监理中心李铁强河南华北水电工程监理中心南水北调中线惠南庄泵站监理部井焕军江河水利水电咨询中心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京石段直管项目第Ⅱ工程监理部赵振通河南华北水电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黄羑段建设监理I标监理部刘小青黄河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天津市二段TJ6-1标监理部张悦政北京燕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卢沟桥暗涵工程监理部张成军山西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山西黄河/北龙公司南水北调PCCP工程监造项目部张林华天津市金帆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天津干线天津市一段工程监理一标项目监理部王子文天津市泽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天津干线天津市一段工程监理二标项目监理部陈仲安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京石段J2监理部孙立财吉林松辽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京石段J15标监理部杨秋贵河南科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新乡段辉县后段监理部梁志宸河南科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安阳段监理部张秀才河南立信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辉县前段监理部张官珍河南省河川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南阳膨胀土试验段监理部项目法人现场建设管理部门管理人员(17人):刘文平湖北省南水北调兴隆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处田晋生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限责任公司泗洪站工程建设处韩仕宾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限责任公司刘老涧二站工程建设处傅题善南水北调东线第一期工程穿黄河工程南区建设管理局张峰山东省南水北调济南至引黄济青段工程建设管理局李万荣淮委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建管局杨松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王永军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北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梁单禹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南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许志宏湖南澧水流域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干线鹤壁段代建项目管理部李永鑫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天津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蒋家林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刘欣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南水北调天津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处杨明生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余洋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局郑州段建设管理处胡国领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局焦作段建设管理处冯光亮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新乡段建设管理处项目法人管理人员(7人):黄亚洲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鲍学高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限责任公司李玉波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肖艳淮委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汤元昌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限责任公司孙建峰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刘杰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质量监督管理人员(9人):吴庆南水北调工程湖北质量监督站蒋建云南水北调工程江苏质量监督站苏传政南水北调工程山东质量监督站王万鹏南水北调工程北京质量监督站李树鑫南水北调工程天津质量监督站孟贺宗南水北调工程河北质量监督站闫苏南南水北调工程河南质量监督站陈中泉南水北调中线穿黄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殷立涛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有关部门管理人员(10人):郭为平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工程处刘丽君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管理处薛刘宇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管理处郭忠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管理处于锋学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管理处刘为凤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工程管理处高啸宇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建管处赵树形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建设管理处杨继成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管理处王伟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管理处——结束——。
南水北调工程现行有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南水北调工程现行有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日期:2011年6月23日一、综合类1.国务院《关于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2]117号)2.国务院《批转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关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函[2003]104号)3.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的通知》(国发[2003]17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国办发[2003]12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71号)6.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调委发[2003]1号)7.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通知》(国调委发[2003]2号)8.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组建意见的通知》(国调委发[2003]3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4]69号)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86号)11.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成立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国调委发[2004]1号)12.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批复》(国调委发[2004]2号)13.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东线江苏境内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调委发[2004]3号)14.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批复》(国调委发[2004]4号)15.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调委发[2004]5号)16.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1号)17.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城市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2号)18.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有关税费计列问题的通知》(国调委发[2005]3号)19.国务院《关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的批复》(国函[2006]10号)20.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通知》(国调委发[2006]1号)2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8]44号)22.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调委发[2008]1号)2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调办综[2003]4号)24.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综[2003]5号)2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综[2003]16号)2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综合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综[2005]102号)2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综综合[2005]74号)2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网站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综政宣[2004]35号)2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调办综[2007]7号)30.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综政宣[2008]17号)3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综[2009]18号)3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调办综[2009]37号)二、投资计划类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9]31号)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勘测设计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6]4号)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6]60号)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6]67号)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初步设计工作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6]100号)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及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工作管理的通知》(综投计函[2006]271号)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管理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8]154号)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价差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08]155号)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统计报表制度(2010-2011)的通知》(国调办投计[2011]1号)三、经济财务类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五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综经财[2003]12号)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合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综经财[2004]18号) 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机关财务部门安全工作规定》(综经财[2004]43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对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87号)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修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综经财函[2009]205号) 6.财政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投资控制奖惩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113号)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综经财[2006]109号) 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财务报销业务流程指南(试行)的通知》(综经财[2006]81号) 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程序规定的通知》(综经财[2007]89号)10.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7]86号)1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会计基础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7]128号)1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规范项目法人申请拨付南水北调工程财政性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8]120号)1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8]135号)1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编制规定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8]159号)1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经财[2005]39号)1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修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综经财函[2009]205号)1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综经财[2009]70号)1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综经财[2009]71号)1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会计核算科目与工程概算项目衔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综经财[2009]79号)20.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审计署《关于调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分年度上缴额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21号)21.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22.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21号)四、建设管理类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4]72号)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代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4]78号)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4]79号)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5]33号)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05]103号)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05]80号)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6]13号)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6]36号)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06]89号)10.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7]54号)1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7]56号)1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渠道混凝土衬砌机械化施工管理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7]73号)1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跨渠桥梁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7]101号)1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7]136号)15.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工程跨渠桥梁建设与管理有关意见的函》(国调办建管函[2008]31号)1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8]83号)1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划分的指导意见》(国调办建管[2008]113号)1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8]141号)1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期完工项目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08]173号)20.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施工单位信用管理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08]179号)2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09]241号)2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泥搅拌桩质量管理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10]17号)2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10]20号)2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监理单位信用管理的意见》(国调办建管[2010]27号)2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国调办建管[2010]45号)26.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跨渠桥梁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113号)五、环境保护类1.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丹江口库区及以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发改地区[2006]2188号)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划定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6]134号)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7]514号)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南水北调工程水土保持有关事宜的通知》(综投计函[2007]204号)5.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东线京杭运河航运水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综环移函[2008]277号)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治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环保函[2010]68号)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环保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工作的通知》(综环保函[2010]223号)六、征地移民类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严格控制南水北调中、东线第一期工程输水干线征地范围内基本建设和人口增长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3]7号)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及<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监测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5]58号)3.财政部《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5]19号)4.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0号)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做好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迁安置验收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6]81号)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6]99号)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公安部《关于做好南水北调安全保卫和建设环境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7]119号)8.国家文物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发[2008]8号)9.国家文物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发[2008]10号)10.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维护丹江口库区社会稳定促进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综环移[2009]27号)11.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丹江口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后的生产生活后续工作和有关稳定工作的通知》(综征地[2009]60号) 12.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开展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工作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综征地[2009]62号)1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有关工作的通知》(综征地[2009]94号)14.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压覆矿产影响问题处理原则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调办征地[2009]195号)15.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征迁安置验收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征地[2009]19号)1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征地[2010]57号)17.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定期报送丹江口水库移民安置实施进展情况的通知》(综征地函[2010]37号)18.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综征地[2010]78号)19.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丹江口水库大坝加高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调办征地[2011]30号)七、监督管理类1.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举报受理及办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监督[2004]52号)2.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的通知》(国调办监督[2004]66号)。
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2日2004年11月16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调办建管[2004]72号),办法全文如下: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程序进入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人员。
第三条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建。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专家工作情况反馈和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熟悉并掌握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的评标专家,应当按规定程序从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建的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批准,招标人可另选评标专家。
第二章入库评标专家的条件及评标专家的产生第六条进入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水利水电专业等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工程技术(含工程经济)系列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工程评标业务,能够胜任评标工作;(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四)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五)同意履行评标专家义务,遵守纪律,服从管理;(六)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特殊专业人员和本行业内的知名专家不受本条第(四)款的年龄限制。
第七条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分为建设管理、水文、规划、勘测、水工建筑、工程地质及基础处理、机电设备制造及安装、金属结构制造及安装、工程造价(经济)、工民建、通信、自动化、物资管理、水土保持、环保、移民和其它等17个专业。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10•【文号】•【施行日期】2004.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南水北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建设行为,客观、公正、高效地开展稽察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及建设行为等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及所有参建各方要配合南水北调办的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有关地方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及各级地方政府应对南水北调办的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中涉及中央安排投资的建设项目(含其中的移民安置工程)。
没有中央投资的地方配套工程,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稽察办法。
第二章机构、人员及职责第五条南水北调办负责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及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的稽察工作,稽察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制订与稽察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二)制订年度稽察计划;(三)组织并开展项目稽察工作;(四)组织对工程建设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的专项调查;(五)负责督促稽察整改意见的落实;(六)负责对稽察组的稽察报告进行审核;(七)负责稽察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具体项目的稽察工作由稽察组组长负责。
稽察组由组长,组长助理,若干稽察专家或工作人员组成。
稽察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稽察项目的现场稽察工作;(二)客观、公正、及时地评价被稽察项目的建设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南水北调办提交稽察报告,并对稽察报告负责;(三)督促被稽察单位落实整改意见;(四)完成南水北调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6.03•【文号】国土资发[2005]110号•【施行日期】2005.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0号)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河南、湖北等省(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办事机构、移民局(办),南水北调工程各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推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解决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严重短缺问题,改善生态环境和工农业生产条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做出的重大决策a。
工程建设规模大,涉及地域广,建设周期长,用地情况复杂。
为进一步明确政策,保证工程建设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针对南水北调工程前期工作的特殊性,南水北调工程东线、中线工程除已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单项工程外,可由国务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项目法人,以总体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单位总整理用地预审材料,一次性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用地预审。
国务院批复的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作为用地预审的依据。
国土资源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作为批准总体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备材料。
在总体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之前需要开工的单项工程,可分别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南水北调工程已列入《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具体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用地涉及家用地转用、占用耕地的,在项目法人报批用地时由国土资源部直接配给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南水北调质量管理制度
南水北调质量管理制度南水北调是一项重大的国家战略工程,其建设涉及多个领域和诸多方面,对于质量管理的要求也非常高。
实施南水北调需要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并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以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高效、优质。
本文将分析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应建立的质量管理制度,并重点介绍南水北调工程的几项重点制度。
一、南水北调的质量管理要求1.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南水北调作为一项重点国家战略工程,其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如国家制定的《水利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规范》、《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等,同时配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
2.注重安全、环保和人文责任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重视安全、环保和人文责任。
要求严格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性,保护环境卫生、保护生态、节约资源。
同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重视对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关注他们的生命健康和教育问题。
3.加强协调管理南水北调作为一项涉及省份众多、建设规模庞大的国家工程,一个组织协调好是十分重要的。
要求各省市之间加强协调和合作,确保南水北调的工程建设保持高度协调和统一。
二、南水北调工程中的质量管理制度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建设及后期运行的正常运转和优质服务。
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建立质量标准和规范、建设质量检测体系、建立质量管理流程和体系的运作等。
2.建立工程管理体系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需要建立工程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过程顺利、效率高,工程质量优良。
工程管理体系包括建立合理的建设进度安排、规划施工流程、明确工程量及工程成本、确保施工队伍的管理及其质量等。
3.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施工全过程安全可靠。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建立防灾减灾体系、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个人安全等。
4.建立环保管理体系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需要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体系,确保工程施工不对环境造成危害或污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
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4.09.10
•【文号】国办发[2004]69号
•【施行日期】2004.09.10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
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0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国务院决定,增补国务院副秘书长张勇、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邵宁任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委员;调整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任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委员,免去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的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委员职务。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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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水利工程【发文字号】国调办监督[2012]65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发布日期】2012.04.16【实施日期】2012.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调办监督[2012]65号)各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建管局),各项目法人:为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现将《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附件: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试行)二0一二年四月目录一、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正文)二、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附件)1.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人一览表2.南水北调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判定标准表3.南水北调工程质量问题责任单位处罚标准表4-1.南水北调工程一般质量事故责任人员处罚标准表4-2.南水北调工程较大质量事故责任人员处罚标准表4-3.南水北调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责任人员处罚标准表4-4.南水北调工程特大质量事故责任人员处罚标准表5-1.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人员信息登记表(一)5-2.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人员信息登记表(二)5-3.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人员信息登记表(三)6.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信息公示牌设置具体要求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及运行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水北调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南水北调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终身责任,因工程建设期内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即使发生单位转让、分立与合并,个人工作调动与退休,仍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由国家南水北调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各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具体落实。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运行期间的质量责任追究。
第二章质量责任第五条按照各责任主体单位与质量问题的关联程度,将单位责任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六条各责任主体单位的工程现场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现场技术负责人负直接技术责任,现场质量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直接管理责任,现场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单位技术负责人负技术责任,单位质量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管理责任(质量责任一览表见附件1)。
第七条其他参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质量问题分类与调查第八条南水北调工程质量问题分为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
质量缺陷,按照《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进行等级划分。
质量事故,按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影响正常输水的时间、减少的供水量以及对工程功能和寿命的影响进行等级划分 (质量事故判定标准见附件2)。
第九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对质量问题进行初步判定,一般和较重质量缺陷应按月上报国家南水北调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严重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应立即上报。
第十条一般和较重质量缺陷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调查和处理,严重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由国家南水北调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国家南水北调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组建调查组,对严重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选择应符合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调查组职责:(一)查明质量问题发生经过,判定质量缺陷或事故等级。
(二)组织技术鉴定,查明质量缺陷或事故发生的原因。
(三)追溯质量责任,认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处罚标准,视情节裁量,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六)提交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调查组工作方式方法:(一)向相关单位了解情况。
(二)查阅相关资料。
(三)有权在任何时间进入工程现场查验、取证,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四)可以延伸调查、取证和核实。
(五)发现涉嫌犯罪的,调查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提交国家南水北调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扰调查组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调查组成员在工作中应客观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擅自发布调查工作信息。
第十六条调查组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时,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
必要时,调查组可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十七条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的各项内容,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调查组成员应在调查报告上签字,如对调查报告存有异议,可提出保留意见。
第十八条调查组应自组建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南水北调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调查报告经国家南水北调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四章质量责任追究第十九条根据调查报告对责任的认定,国家南水北调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追究各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工程现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责任单位负责追究本单位其他责任人责任,在限定期限内处理完毕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国家南水北调工程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拒不修复和赔偿的,由运行管理单位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责任单位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法处以警告、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等处罚(见附件3)。
责任人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法处以罚款或取消执业资格等处罚;涉及行政处分的,依法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等处分(见附件4)。
第五章质量责任信息管理第二十三条南水北调工程建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主要包括工程质量管理过程记录资料和质量责任人员信息。
各责任主体单位应如实记录工程建设期质量管理过程和质量责任人员信息,并保证责任信息真实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第二十四条各参建单位应完整保存以下工程质量管理过程记录资料:(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承包合同,质量管理文件的审核和签发资料,重要质量和技术会议纪要,质量检查记录,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抽检资料,工程验收资料等。
(二)监理单位: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施工图审查资料,技术交底记录,监理指令文件,检测资料,质量缺陷备案资料,质量相关审批资料,监理旁站记录,监理巡视记录,监理日志(日记)等。
(三)勘察、设计单位:地质勘测成果及审批资料,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资料,设计计算书,设代日志,地质编录,重大设计变更审批资料等。
(四)施工单位:施工技术方案,工艺参数(含混凝土施工配合比)资料,分包合同,劳务合同,作业指导书及技术交底记录,生产设备率定资料,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成品试验记录,生产及控制记录,施工日志,质量检验与评定记录,缺陷处理记录,事故处理资料等。
上述资料按规定不需纳入工程档案的,由各单位负责保管,并随工程移交至运行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人员信息实行实名登记。
各参建单位应如实登记以下质量责任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和职责分工,并由本人签名确认:(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单位承担质量管理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现场建管机构主要负责人、现场建管机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现场质量部门主要负责人、现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等。
(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单位承担质量管理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分管副总监理工程师、总质检师、现场监理工程师等。
(三)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单位承担质量管理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勘察设计成果签发人、项目设计总工程师、勘察设计成果校核人、现场设代组长、勘察设计成果审核人、勘察设计成果编制人、现场设代工作人员等。
(四)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单位承担质量管理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施工措施签发人、工艺参数签发人、现场质量部门主要负责人、总质检师、施工作业人员、作业队长(班组长)、材料管理负责人、试验室负责人、中间产品生产负责人、质量检查员、质量检测报告签发人等。
第二十六条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人员信息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南水北调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省(直辖市)南水北调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人员,以及各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工程现场主要负责人信息。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及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责任人员信息。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及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质量责任人员信息的填写、汇总、上报和更新(信息填写格式见附件5)。
各单位对本单位填报的质量责任人员信息负责。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质量责任人员信息,如发生单位和人员变动,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上报。
第二十九条南水北调工程主要质量责任信息应向社会公示,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在工程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公示牌(具体要求见附件6)。
第三十条国家南水北调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质量责任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一条对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质量问题报告的,视情节对运行管理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质量问题调查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不按本办法规定对本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对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从重处罚。
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期间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工程质量责任信息管理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对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质量责任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南水北调工程运行期间是指自工程通过合同项目完成验收之日起,至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合理使用年限)期满为止的时段。
第三十七条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期间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按照《南水北调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和《南水北调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