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城市规划)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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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问
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计划厅
•【公布日期】2000.11.27
•【字号】琼计价管[2000]1031号
•【施行日期】2000.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问题的批

(琼计价管[2000]1031号2000年11月27日)
海口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的请示》(市价费字(2000)102号)收悉。

鉴于规划、用地、建筑、市政、市容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等规划技术审核工作属海口市城市规划局的工作职责,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价费字216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行使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将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所属单位以有偿服务的名义收费”的规定,不同意海口市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收取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

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23-2035

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23-2035

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23-2035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23-2035是为了指导海口市未来发展而制定的规划文件。

通过规划,海口市将合理利用城市资源,推动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民生活环境。

背景中国正面临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时代,城市规划成为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举措。

海口作为中国重要的滨海城市和省会城市,也面临着人口增长、城市化进程加速以及城市发展不平衡的挑战。

因此,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势在必行。

背景中国正面临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时代,城市规划成为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举措。

海口作为中国重要的滨海城市和省会城市,也面临着人口增长、城市化进程加速以及城市发展不平衡的挑战。

因此,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势在必行。

目的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协调和引导城市发展,优化区域布局,促进资源整合,提升城市竞争力。

规划将从经济发展、人口管理、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交通规划、公共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以实现海口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目标。

目的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协调和引导城市发展,优化区域布局,促进资源整合,提升城市竞争力。

规划将从经济发展、人口管理、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交通规划、公共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以实现海口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目标。

目的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协调和引导城市发展,优化区域布局,促进资源整合,提升城市竞争力。

规划将从经济发展、人口管理、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交通规划、公共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以实现海口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目标。

目的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协调和引导城市发展,优化区域布局,促进资源整合,提升城市竞争力。

规划将从经济发展、人口管理、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交通规划、公共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以实现海口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目标。

规划时间范围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时间范围为2023年至2035年,这一时期将是海口市城市发展的关键阶段。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文化娱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乐用地
新闻出
C31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版用地
文化艺
C32 术团体 各种文化艺术团等用地
用地
C3
广播电
C33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视用地
C34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管、展览管和纪念管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
C22 险业用
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贸易咨
C23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询用地
服务业
C24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用地
旅馆业
C25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用地
市场用
C26
用地 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道路用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 R23
地 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三类居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
住用地 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用
R31
住宅建筑用地

公共服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 R3
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
报批后执行。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海口市规划局建筑面积计算暂行规定

海口市规划局建筑面积计算暂行规定

海口市规划局建筑面积计算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由计容建筑面积和不计容建筑面积组成。

第四条项目中不计容建筑面积包括:(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二)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仅作为配套奠能使用,且不作为经营性用房的;(三)设计作为为交通、绿化、居民休闲健身等公共用途的非沿街建筑底层的架空部分的面积(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敞开)、层高不超过4.5米的,并且不得封闭改作其他用途;(四)结构(没备)转换层,建筑层高不超过4.5米的;(五)与其他空间不连通,设计上无实际使用功能的坡屋顶;(六)无维护结构的公共建筑内高度大于两层的空中花园;.(七)突出建筑顶层的楼梯、电梯间和水箱间。

第五条建筑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一)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非避难空间(如设备间、楼梯间、其他功能用房)按国家有关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后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二)地下室及半地下室设计作为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经营性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按0.6核算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三)非沿街建筑底层的架空层中的电梯井、门厅等使用空间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四)地下室设置通风采光井以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时,通风采光井宽度(取采光井维护结构外围至地下室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超过1.8米(含1.8米)的,采光井地坪标高视作该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地下室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五)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干7.6米(2.7米×2+2.2米)时,无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改造力度的加大。

下文是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主城区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设住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简政放权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主城区的具体范围:海口主城区为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含演丰镇镇域)。

主城区面积约563平方公里。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设住宅,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已村改居的原有宅基地或者所属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用于本户家庭自己居住的个人住宅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区内个人住宅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工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设住宅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多规合一”的原则,组织编制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规划和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为重点,逐步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和景观面貌,提升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

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还应以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为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

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指导个人住宅的规划审批。

第五条个人住宅建设应结合我市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的,须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执行。

第六条位于历史文化保护街区范围内个人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征求意见稿)-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征求意见稿)-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征求意见稿)目录第1章总则 (4)1.1目的及依据 (4)1.2适用范围 (4)1.3与详细规划的关系 (4)1.4分区管理 (4)1.5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4)第2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5)2.1城市用地分类 (5)2.2使用性质及兼容 (5)2.3建设内容 (5)2.4开发强度控制 (16)2.5工业仓储用地管理 (16)2.6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16)2.7建设地块管理 (17)第3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8)3.1建筑布局 (18)3.2建筑退让 (18)3.3建筑间距 (20)3.4建筑高度 (21)3.5建筑面宽 (21)3.6场地竖向 (21)3.7停车设施配建 (21)第4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 (24)4.1城市景观控制要求 (24)4.2场地景观控制要求 (24)4.3建筑物景观控制要求 (24)4.4辅助性建(构)筑物及设施景观设计要求 (25)第5章市政道路及管道线工程规划管理 (26)5.1城市道路 (26)5.2机动车出入口设置 (26)5.3公交停靠站 (27)5.4道路交叉口 (27)5.5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 (28)5.6电力线 (28)5.7城市排水工程 (29)5.8城市综合管线 (30)第6章附则 (32)6.1解释权 (32)6.2生效日期 (32)附录1:计算规则 (33)1.1建筑面积 (33)1.2基底面积 (36)1.3绿地面积 (36)1.4建筑间距 (36)1.5建筑高度 (37)附录2:海口旧城区范围 (39)第1章总则1.1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海口市主城区内除个人住宅、临时建筑、历史建筑外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管理。

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文本海口市人民政府2005年6月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抓住本世纪前二十年重要战略机遇期,推进海口市改革开放和体制创新,培育壮大优势产业,推进生态省建设,加快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鉴于《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1988-2005)》即将到期,根据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函》,特编制《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第二条规划修编背景1.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强调"全面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五个统筹"发展战略思想.2.中共海南省第四次党代会为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海南经济发展,提出了"南北带动,两翼推进,发展周边,扶持中间"的区域发展新思路.3.海口市委第四次党代会确立了"两个翻番,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提出了"突出沿海,开发沿江,提升中心,拓展两翼,带动腹地"的城市发展战略.4.2002年海口市行政区划调整,原海口,琼山两市合并.行政区划调整标志着海口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第三条规划指导思想1.贯彻"五个统筹"原则,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为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战略思想,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提高构建海口和谐社会的能力.2.遵循海岛中心城市的发展规律,解决城市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调整并加强中心城市的各项经济功能.3.突出省,市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高度重视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4. 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的关系,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环境承载力,工程地质条件对城市发展建设的综合影响,以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为前提,以生态省建设为方向,保持并提高海口可持续发展的能力.5. 突出表现海口生态环境优势,增强海口热带滨海城市景观风貌特色.6. 加强与海南省城镇体系规划,海南省城乡总体规划,海南省各部门行业规划,海口市"十一五"规划思路以及各专项规划的紧密衔接和相互协调.第四条规划基本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3.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4.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文本25.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6.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函》7.《海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3—2020)》8.《海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10)》9.《琼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10)》10.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第五条规划期限为2005年—2020年近期2005年—2010年远期2011年—2020年远景2020年以后第六条本次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范围为海口市行政辖区,包括秀英区,龙华区,琼山区,美兰区,总面积为2304.8平方公里.第七条确定上版规划的老城组团以及文昌市的铺前镇为本次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区.海口市城市发展建设应与协调区相衔接.第八条在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规划建设及土地利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执行本规划.第九条文本中黑体字条文为本规划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属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第十条本规划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第十一条城市发展总目标把海口建设成为经济实力最强,服务设施最优的海南省经济中心城市,拥有一流生态环境的热带滨海旅游度假胜地和理想居住地,国际知名的绿色生态城市. 第十二条城市发展阶段性目标到2010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30亿元,综合经济实力迈上新台阶,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增强,人民生活富裕,提前率先基本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成为中国创业环境和人居环境最佳的城市之一.到2020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390亿元,在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创业环境和人居环境的优势更加突出,初步建成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以热带滨海风光为特色的绿色生态城市.第十三条区域协调发展策略1.积极推进海口与"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与协调发展.在旅游业,热带农业,新型工业,航空业,金融服务业,房地产等方面形成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格局.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文本海口市人民政府2005年6月 32.进一步强化海口作为全省经济中心城市地位与省会服务功能,大力发展交通运输,文化教育,商贸流通,旅游服务,快速提升海口对全省的综合辐射带动作用.3.调整海口工业与港口布局,继续推动马村港集装箱枢纽港区和老城工业区的建设,培育现代物流与产业集群,逐步形成海南西部工业走廊的龙头,实现琼北地区统筹协调发展.第十四条社会发展策略1.优先强化基础教育,普及高中教育,发展职业教育,提升高等教育,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总体水平跨入国内发达地区行列.2.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扩大社会保障面和就业面,努力使人民生活整体实比较宽裕的小康水平,进而达到富裕水平.3.创新文体事业发展机制,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市,区,街道,居(村)委会四级文化网络,建设面向全省服务的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综合性体育场馆,社区和农村体育设施,积极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发展.4.加强公共卫生事业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机制,逐步建立起结构完善,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的医疗服务网络.第十五条经济发展策略1.落实海南省"一省两地"经济发展战略,强化工业主导地位.大力发展海洋,生态环保,生物制药,电子信息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逐步形成具有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群;运用先进技术改造机械制造,食品饮料,化纤纺织等传统优势产业;重视发展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劳动密集型产业.2.依托海南热带海岛风光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积极发展休闲度假,健康疗养,商务会展,购物娱乐,体育健身等热带滨海旅游业,适度发展旨在服务于岛外的房地产业.3.加快发展交通运输业,建立以港口,机场,铁路,公路运输和物流配送为主体的物流服务体系;依托马村枢纽港的建设,构建临海型现代物流园区.4.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加强省会职能,促进行政服务,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商业服务,金融保险,中介信息等现代服务产业的发展,形成具有多功能服务型的中心城市.5.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以发展热带特色生态农业为重点,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大热带资源的高附加值开发,促进生产型农业向都市服务型农业转变.第十六条生态环境发展策略1.高效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推进循环经济模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布局合理,生态景观和谐的人居环境,全面完成生态省建设的各项奋斗目标,环境质量保持全国领先水平.2.建成发达的生态产业体系,工业企业全部开展清洁生产,农业基本实现生态化生产,将生态旅游建设成为旅游业的一个重要支柱.3.积极推广城镇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发展农村生态型村庄.4.加强江,湖,海和城市水体的综合整治力度,严格执行环境排放标准.优化能源结构,控制大气,水,噪声和固体废弃物污染,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监督与管理.5.重点保护近海水体环境,更新改造现有的东,西海岸防护林.保护沿岸红树林,规范管理滨海养殖.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持生物多样性.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文本46.探索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确保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石山国家地质公园等保护区的保护与发展;加强生态文化建设,提高全体市民的生态文明水平.第十七条城市特色发展策略1.绿色环境特色构建组团间,沿海,沿江和南部生态防护林带,加大城市绿化覆盖率,大幅度,高标准提升城市净化,绿化和美化水平.2.热带风光特色充分利用丰富的热带植物资源和自然条件,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通过建筑物,道路,广场和园林等各项建设,突出展示热带城市的环境和景观特色.3.滨海滨江特色加大岸线生态恢复性建设和美化绿化,合理使用岸线,最大程度地发挥各种岸线的不同功能.4.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大力维护和修缮名胜古迹,深入挖掘海口历史文化底蕴,开辟新的历史文化主题资源,申报海口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促进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的有机交融,保护与塑造海口历史文化风貌.第三章城市性质与职能第十八条城市性质南省省会,热带海岛旅游度假胜地和宜居城市,南海海洋生态产业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第十九条城市主要职能1.海南省政治中心,省级党政军机关所在地.2.海南省经济中心,省级金融保险,商务办公,重要商业服务设施所在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保税物流园区,研发与生产基地.3.海南省文化中心,省级文化体育,新闻出版,会展中心,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机构所在地.4.热带滨海旅游度假地,海南历史文化展示基地,海南旅游综合服务基地.5.具有热带海岛风光和优良生态环境的理想居住地.6.海南省综合交通枢纽,海南主要进出岛门户.7.国家开发南海海洋资源战略基地.第四章城市人口与用地规模第二十条人口发展规模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文本海口市人民政府2005年6月 5近期(2010年):预测总人口180-200万人,其中主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129万以内;远期(2020年):预测总人口230-250万人,其中主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175万以内.第二十一条市域城市化水平近期(2010年):预测市域城镇常住人口144-148万人,城镇化水平为72%左右;远期(2020年):预测市域城镇常住人口192-200万人,城镇化水平为80%左右.第二十二条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近期(2010年):建设用地123.6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95.8平方米; 远期(2020年):建设用地209.4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119.6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城镇人口引导与分布1.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对人口增长实行有效调控,大力提高人口素质,引导人口的合理分布.2.中心组团应疏散第二产业,适度控制人口密度,远期人口规模控制在113万人;长流组团和江东组团应积极推进教育产业,第二产业和房地产业的集聚,远期人口规模分别控制在40万人和22万人.3.积极发展建制镇,加快市域城镇化进程,远期建制镇和大型居民点人口控制在17-25万人.第二十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控制1.建立城市发展的动态监控机制,依据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及时调控城市建设用地投放总量,合理确定建设时序,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2.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积压房地产.尽快收回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制度.第五章市域城乡协调发展第一节城镇化目标第二十五条城镇化目标1.实施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策略.以工业化为核心,以产业结构升级和城镇布局调整为契机,通过工业化推进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积极引导农业产业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村人口向建制镇和城区转移.2.城镇发展应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加强市域资源与环境的保护与控制.强调市域城镇结构合理,布局有序,特色突出的原则.城镇建设空间与自然生态空间应有机结合,相互穿插,采用集约式组团发展模式.3.重点建设建制镇,走集约化和生态型发展道路;合理制定村镇规划,逐步完善村镇的集市,交通,供水等设施的建设.积极推进大型居民点和农村生态型村庄建设.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文本6第二十六条城乡协调发展原则与目标城乡协调发展必须以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为原则,以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土地利用协调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发展为目标.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构筑城乡一体,统筹协调发展的格局,是海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促进三农问题解决,促进农村繁荣,农业发达,农民富裕的根本出路.是改善生态环境,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的客观需要.第二节城镇规模,职能与布局第二十七条城镇结构特大城市1个:海口市主城区;建制镇9个:永兴,东山,新坡,龙塘,云龙,红旗,三门坡,三江,大致坡;大型居民点14座:石山,美安,遵谭,龙桥,十字路,美仁坡,旧州,新民,甲子,大坡,演丰,演海,咸来,谭文.第二十八条城镇职能1.海口市主城区:海南省省会,热带海岛旅游度假胜地和宜居城市,南海海洋生态产业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永兴镇:以旅游,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城镇.3.东山镇:以发展旅游,轻型加工业为主的城镇.4.新坡镇:以发展旅游,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城镇.5.龙塘镇:以发展农副产品加工,轻型加工业为主的城镇.6.云龙镇:以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城镇.7.红旗镇:以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城镇.8.三门坡镇:以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城镇.9.三江镇:以发展农副产品加工,轻型加工业为主的城市.10.大致坡镇:以发展商贸型业为主的城镇.第二十九条城镇布局建立并完善中心放射式的城镇空间布局结构,强化"一心四轴"的空间结构特色."一心"是指主城区,"四轴"是指由主城区为中心放射出的四条城镇发展轴,9个建制镇镇区构成四条城镇发展轴上的重要节点.四条城镇发展轴分别为:1.海文高速公路城镇发展轴,以海文高速公路为依托.该发展轴上有三江镇区和大致坡镇区.2.海榆东线公路城镇发展轴,以海榆东线公路为依托.该发展轴上有云龙镇区,红旗镇区和三门坡镇区.3.东线高速公路城镇发展轴,以东线高速公路和南渡江西岸沿江公路为依托.该发展轴上有龙塘镇区和新坡镇区.4.海榆中线公路城镇发展轴,以海榆中线公路为依托.该发展轴上有永兴镇区和东山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文本海口市人民政府2005年6月7镇区.第三十条城镇撤并与城镇建设1.适时进行乡镇区划调整,邻近市区的城镇纳入主城区.市区外围17个镇合并为9个建制镇,撤并的城镇成为农村居民点.2.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原则,加强建制镇公共交通体系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小城镇集约发展,切实改善小城镇的生产,生活条件.3.积极推进农村居民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逐步建立符合农村居民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设施服务体系.第三节城乡空间管制第三十一条空间类型划分市域空间划分为主城区,镇区(居民点),保护区和农林生产区等四种类型.针对不同的类型采取不同的发展模式.第三十二条区域空间管制分区综合生态适宜性,工程地质和资源保护等方面因素,明确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用于指导城镇开发建设行为.禁止建设区作为生态培育,生态建设的首选地和重大基础设施的预留地,原则上禁止任何城市建设行为,任何不符合资源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必须限期搬迁;限制建设区多数是资源环境重点保护地或敏感区,将根据资源环境条件进一步划分控制等级,科学合理的引导开发建设行为,城市建设用地选择应尽可能避让.对于与限制建设地区重叠的城镇建设区,应按照相关的保护要素提出具体建设限制标准,严格控制发展,严格实施相应的保护措施和补偿政策,达到相应的保护要求.适宜建设区是城市发展优先选择的地区,但建设行为也要根据资源环境条件,科学合理的确定开发模式,规模和强度,满足各类保护区的标准要求.(1)禁止建设区:包括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地下水源核心区,文保单位的重点保护区,石山火山群国家地质公园和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大型市政通道控制带,坡度大于25%的山体等.(2)限制建设区:包括河湖湿地的生态控制区,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源防护区,行滞洪区,文保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的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石山火山群国家地质公园和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非核心区,工程地质中度控制建设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玉龙泉森林公园,沙坡水库森林公园,永庄水库森林公园,五源河森林公园及经济林,主城区城市开敞空间,规划生态绿地及山体保护区等.(3)适宜建设区:指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以外的地区第三十三条重要空间管制(1)主要公路,高速公路两侧绿化带控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划要求,严禁城市,城镇和村庄夹公路发展.(2)主要河道两侧防护带控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划要求,城镇地段防护带不小于50米,城镇以外地段防护带不小于100米.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文本8(3)控制预留市政基础设施走廊用地.(4)水源地,雷达站,气象站,军事设施,外事机构,微波站,微波通道,危险品等设施应按照有关规范和规划要求确定控制范围.第三十四条促进主城区带状组团式结构的发展,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控制组团建设规模,禁止占用生态隔离绿地,保证主城区生态环境完整性.第三十五条促进城镇集约化发展,避免其沿交通干线盲目蔓延;农村大型居民点一般不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第三十六条重点加强生态型城镇的建设.建立针对规划建设的环境评估制度,在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持,人居环境建设,生态文化建设等方面以《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为依据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保护区应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予以长期严格保护,不得随意征用或改作它用.禁止在保护区内挖沙,取土,采石,采矿,建房,堆放固体废弃物;禁止进行非农业开发建设,国家和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应经法定程序报批调整.第四节市域公路交通系统第三十八条加强海口市域公路交通系统网络化建设,形成"五纵五横一滨江"公路网.1."五纵"是指海文高速公路,东线高速公路,海榆东线公路,海榆中线公路,海榆西线公路,现状基本完备;2."五横"是指滨海公路,海口绕城高速公路,老(城)铺(前)公路,长(流)大(致坡)公路,澄(迈)文(昌)公路等五条横向联系道路,其中新建设的有海口绕城高速公路(高速),澄文公路,老铺公路,长大公路,需要完善的有滨海公路; 3."一滨江"是指南渡江西岸滨江公路;在南渡江西侧自南渡江大桥起,经龙塘镇在新坡镇南部南渡江转弯处接入东线高速公路4.所有新建道路,技术等级采用二级或二级以上技术标准.第三十九条加快县道公路网和乡道公路网的建设和改造,提高公路网密度和道路技术等级.第五节市域基础设施第四十条远期主城区外城镇人口18.5万人,用水量标准为350升/人·日,总用水量达6.48万立方米/日.四十一条东山镇,新坡镇和龙塘镇以南渡江为水源,其他乡镇和大型居民点均以地下水为水源,但应避免过量开采地下水.四十二条加强南渡江流域水源涵养地的保护,建设绿色生态保护屏障.第四十三条主城区外居民生活污水量按给水量的80%计算,总污水量为5.18万立方米/日.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文本海口市人民政府2005年6月9第四十四条各乡镇和大型居民点污水采用小型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自然水体,或用于农业用水及景观绿化用水.四十五条实施南渡江城镇段河道污水截流与河岸绿化工程,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南渡江周边污染源的控制,城镇新建排水管道应实施雨污分流.第四十六条主城区外各乡镇及居民点人均综合用电指标为3300千瓦时/人.年,年用电量为6.1亿千瓦时,最大负荷为11.74万千瓦.第四十七条110千伏电网:新建110千伏红旗变,主变容量为2×4万千伏安,由220千伏琼山变出双回线路供电,同时220千伏东路变出线为备用电源;将35千伏新坡变升压改造为110千伏变电站,容量2×3.15万千伏安,由220千伏琼山变出线供电,同时接入玉洲至塔岭的110千伏线路上.第四十八条35千伏电网:新建35 千伏东山变,永兴变,云龙变,结合周边电力网架建设联络线,使35 千伏电网形成完整的环网结构.第四十九条变电站型式一般采用户外式,特殊情况下可采用户内式或半户外式,110千伏变电站用地标准:户外式为0.35-0.55公顷,户内式为800-1500平方米;35千伏变电站用地标准:户外式为0.2-0.35公顷,户内式为500-1000平方米.第五十条远期主城区外乡镇电信交换机容量达14万门,固定电话普及率将达到60%,用户数达11.1万户;移动电话普及率达40%,用户数为7.4万户.第五十一条大力发展乡镇电信市场,提高电话普及率.在建制镇中分别设置电信模块局,即:永兴镇,东山镇,新坡镇,龙塘镇,云龙镇,红旗镇,三门坡镇,三江镇,大致坡镇,共9个.第五十二条近期建设永兴镇,东山镇,新坡镇,龙塘镇,云龙镇,红旗镇,三门坡镇,三江镇,大致坡镇等9个邮政支局,远期建设城乡一体化邮政设施服务体系.第五十三条市域各乡镇居民生活耗热定额为2520兆焦/人·年(60万千卡/人·年),远期年。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第 3 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8 3.1 建筑布局...........................................................................................................................18 3.2 建筑退让...........................................................................................................................18 3.3 建筑间距...........................................................................................................................20 3.4 建筑高度...........................................................................................................................21 3.5 建筑面宽...........................................................................................................................21 3.6 场地竖向...........................................................................................................................21 3.7 停车设施配建...................................................................................................................21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海府办[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2]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主城区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设住宅行为,改善居住环境和城市面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主城区的具体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另行公布。

本规定所称个人建设住宅,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已村改居的原有宅基地或者所属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用于本户家庭自己居住的个人住宅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各区规划分局负责其辖区内个人住宅的规划报建和批后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区内个人住宅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工商、公安消防机构及派出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设住宅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改善环境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编制村庄或成片居民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五条个人在本市主城区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可申请个人建房。

2020年(城市规划)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版

2020年(城市规划)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版

(城市规划)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版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第八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外滩(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25日海口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景观管理,保持城市优良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设置物包括:电子显示牌(屏)、标志牌(含路牌、街巷牌、楼门牌等)、招牌、牌匾、灯箱、霓虹灯、投射灯、装饰灯、条幅、充气物、遮阳蓬、雕塑、报刊亭、电话亭、岗亭、邮箱、果皮箱、画廊、绿篱、花坛、栅栏、围墙、临时摊点、洗车站等构筑物及其他户外悬挂、堆放、张贴的物品。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城市户外设置物的设置、维护、清除等行为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户外设置物的管理工作。

城建、工商、公安、环卫、园林、交通、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户外设置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范围内城市户外设置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城市市容的规定,不得影响城市市容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带有不文明、不健康的内容。

第六条在本市范围内设置电子显示牌(屏)、标志牌、招牌、牌匾、灯箱、霓虹灯、条幅、充气物等广告性城市户外设置物,应符合设置规划和标准,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其场地涉及交通、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的,或在机场净空控制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设置。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引言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为了规范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发展的科学性、可持续性,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氛围,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而制定的。

二、总则1.本规定适用于海口市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2.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科学决策、民主参与、依法管理的原则。

三、城市规划管理的范围和内容1.城市规划管理的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

2.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包括城市发展战略、城市空间布局、基础设施规划等内容。

3.详细规划主要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建筑控制规划、交通规划等内容。

4.专项规划主要包括环境规划、水资源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内容。

四、城市规划管理的程序1.城市规划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划管理原则进行,并形成规划方案和规划、设计文件。

2.城市规划管理的程序包括规划立项、编制、评审、批准、实施和监督等环节。

五、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1.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需要,确保城市发展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的协调。

2.城市规划管理应当注重社会公益性和可持续性,在合理利用土地、保护风景名胜区等方面做出明确要求。

3.城市规划管理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保护与城市建设的有机结合。

六、城市规划管理的责任与权益1.城市规划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部门、规划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

2.城市规划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3.城市规划管理的权益主体包括城市居民、环境保护组织等,有权参与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并对其进行监督。

七、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要求1.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要求包括地理信息系统、遥感技术、建筑信息模型等方面的应用。

八、城市规划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城市规划管理应当进行监督与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良好运行。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征求意见稿)-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征求意见稿)-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征求意见稿)目录第1章总则 (4)1.1目的及依据 (4)1.2适用范围 (4)1.3与详细规划的关系 (4)1.4分区管理 (4)1.5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4)第2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5)2.1城市用地分类 (5)2.2使用性质及兼容 (5)2.3建设内容 (5)2.4开发强度控制 (16)2.5工业仓储用地管理 (16)2.6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16)2.7建设地块管理 (17)第3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8)3.1建筑布局 (18)3.2建筑退让 (18)3.3建筑间距 (20)3.4建筑高度 (21)3.5建筑面宽 (21)3.6场地竖向 (21)3.7停车设施配建 (21)第4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 (24)4.1城市景观控制要求 (24)4.2场地景观控制要求 (24)4.3建筑物景观控制要求 (24)4.4辅助性建(构)筑物及设施景观设计要求 (25)第5章市政道路及管道线工程规划管理 (26)5.1城市道路 (26)5.2机动车出入口设置 (26)5.3公交停靠站 (27)5.4道路交叉口 (27)5.5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 (28)5.6电力线 (28)5.7城市排水工程 (29)5.8城市综合管线 (30)第6章附则 (32)6.1解释权 (32)6.2生效日期 (32)附录1:计算规则 (33)1.1建筑面积 (33)1.2基底面积 (36)1.3绿地面积 (36)1.4建筑间距 (36)1.5建筑高度 (37)附录2:海口旧城区范围 (39)第1章总则1.1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海口市主城区内除个人住宅、临时建筑、历史建筑外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管理。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清理临时建筑的通告-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清理临时建筑的通告-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清理临时建筑的通告
正文:
----------------------------------------------------------------------------------------------------------------------------------------------------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清理临时建筑的通告
(2000年3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省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34号令》的规定,我局将对海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建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海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申报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如须延长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含现使用者),必须提前二个月持原审批资料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经批准延期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凡使用期限已超过二年的临时建筑,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又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含使用者),一律按违法建筑论处,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没有经过申请规划报建批准,擅自建设的临时建筑,自通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单位或个人,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予罚款并强制拆除。

四、此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结束——。

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

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

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发布部门】海口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2.30【实施日期】1993.12.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1993年12月6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适应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海南省有关地方性法规,结合海口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防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管线、对外交通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整治江河、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

第四条海口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派出机构,负责管辖区或乡(镇)的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规划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和对城市规划提出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规划一般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市规划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市规划部门在具体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听取驻市单位和广大市民的意见。

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驻市任何单位无偿提供编制过程所必需的各种资料。

第八条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组织编制。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0429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0429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13 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1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 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23 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2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 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3 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3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43 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4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 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 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 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店、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 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 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 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 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 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 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等用地C33 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管、展览管和纪念管等用地C35 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 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 体育场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 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C52 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 休疗养用地修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 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 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5 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修改稿)(草案)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修改稿)(草案)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修改稿)(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规划种类】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旅游度假区规划、产业园区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旅游度假区规划、产业园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全市城乡统一规划、整体布局的指导思想,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以及分级编制、逐级指导的原则。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鼓励开发地下空间。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突出城市特色,保护自然资源、旅游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历史和传统风貌,并符合建设生态省、生态市和国际旅游岛的要求。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省会城市性质,突出全省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的地位,统筹考虑省会城市功能建设和省直机关的用地布局及空间安排需要。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多规协调】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空间规划体系的有关规定建立海口市空间规划体系,加强对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空间规划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五条【信息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负责实施城乡规划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运行、维护和更新,采用遥感影像(RS)、地理信息系统(GIS)和三维分析(ArcGIS)等技术增强规划监督检查,及时公开规划成果数据并开展城乡规划信息资源的整合,确立城乡规划信息化一体化建设的标准体系和规范,实现信息交换、共享以及协调办公的综合管理平台。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设计与建筑风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2018]130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设计与建筑风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2018]130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设计与建筑风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城市设计与建筑风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口市城市设计与建筑风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8日海口市城市设计与建筑风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设计和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琼府〔2017〕15 号)精神,加强我市城市设计与建筑风貌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规划、建筑专家的技术指导、政策咨询、方案评估作用,完善专家评审、咨询、指导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市政府规划建设顾问担任,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

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规划、建筑、市政等各专业委员会。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负责专家委员的协调、管理和维护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各专业委员会专家由 10—15 人组成,设主任委员 1 名,由各专业委员会专家轮流担任,轮值时间为6 个月。

第三条委员会集成规划、建筑专业高层次人才,服务于我市有关城市设计、规划、风貌管控、片区规划建设、建筑设计的评审、咨询、指导等工作,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我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第四条担任专家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中国工程院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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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第八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核心滨海区(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九条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要求;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其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3.1.1~3.2.2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表3.1.1~3.2.2的规定执行。

表3.1.1~3.2.2的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规划标准(一)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人)下各条的规定同。

(二)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宜按照表3.1.2的规定进行控制。

表3.1.2 居住小区和组团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单位:ha)(三)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要求表3.2.11、海口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表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

2、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3、旧城区或城中村成片改造拆建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上述标准适当放宽,原则上递减或递增幅度不超过20%。

(四)工业区、仓储用地开发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第四章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工业区内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5%~15%;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

(五)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上述规定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其绿地率指标应符合表3.2.2规定要求。

表3.2.2注:学校草坪操场计入绿地率指标。

(六)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的计算规则详见附录二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负面影响的亦不得建设。

第十四条私人住宅建设规定(一)旧城历史风貌保护区和旧城历史风貌控制区内,不再新建私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属危房,并符合其他规定的,可允许维修加固;(二)新区内严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确需建设的应整合用地、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统一建设;第十五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3规定最小面积和最小临街面宽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表3.31、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2、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3、超高层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二)邻接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七条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能够全天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沿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公共开放空间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一方向的净宽度在4.5m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室内净高不小于4.5m。

(二)以净宽1.5m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用地地面或道路,且与用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m以内(含±5.0m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6.0m,且开放地面层;(三)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建筑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四)公共开放空间(含城市广场、市政设施和公共建筑等)应按有关专业规范采用无障碍设计,并提供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通道及设施。

公共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方法详附录二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工程,在满足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要求(包括间距、退线、配建的停车场位等)、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规定补偿增加一定的建筑面积。

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补偿1.5 m2,但补偿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

第十九条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不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及布置居民活动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其中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的面积,不得超过架空层总面积的50%),但建成后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

建筑密度按照规定予以计算。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一)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

表3.4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每车位、自行车按1.5㎡/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35㎡/每车位、自行车按1.8㎡/每车位计算。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10、停缓建工程项目停车场(位)配建按以下指标核定:住宅,0.5车位/120㎡建筑面积;公共建筑,0.5车位/100㎡建筑面积。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45º。

第二十一条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停用。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二十二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以及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三条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本章以下条款。

第二十四条低层、多层和中高层住宅的建筑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除了国家标准规定的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外,通风、安全及视线干扰等问题也应作为主要因素。

(二)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城控制区内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三)与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四)其它居住用地的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标准外,还应符合表4.1规定。

注:1、“平行布置”时:朝向为南北向的H指南侧建筑的高度;朝向为东西向和山墙间距的H指较高建筑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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