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8015关于回复《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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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解析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解析

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30%,主板、创业
(二)关于时间间隔
板为不超过总股本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本次证券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 的 30%。
少于 18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 时间间隔与主板、
得夸大其词,不得
(四)保荐机构应当就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同时重点就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准备情况、 有误导性陈述。
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重大风险、上市公司是否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进行详细核查并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司
以客观清晰、简明易懂的语言对募投项目进行描述,不得夸大其词,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管部门的批准,是否履行了资产评估及其他相关的核准或备案等程序, 定价依据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是否应当通过产权交
易场所公开进行,完成收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不能完成收购的风险。
二是本次收购是否构成重组上市。存在下列情形时,重点关注是否属于类重组上市: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标的
企业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上市公司相应指标的 100%,且标的企业的原股东通过本次发行持
义。
(三)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30%(不包含对
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四)审议本次证券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包含对类金融业务的投
资金额)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上交所 公司债券反馈回复暂缓 2020

上交所 公司债券反馈回复暂缓 2020

上交所公司债券反馈回复暂缓 2020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了关于公司债券暂缓反馈回复的公告。

根据公告内容,上交所将在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暂缓向发行人反馈其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材料的回复。

上交所表示,这一举措是为了配合年末工作安排,为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持。

根据公告,暂缓期间,发行人提交的材料将暂时不再进行审查,上交所将在暂缓期结束后,及时进行反馈回复。

此外,上交所还提醒发行人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合规经营,保护投资者利益。

这一举措也引起了市场的关注,投资者将密切关注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情况,并关注上交所的进一步动向。

上交所表示,将继续加强监管力度,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希望各发行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各项业务,并注意披露信息,保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交所还表示将持续关注市场动态,稳妥推进各项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更加稳健、健康。

上交所的这一举措,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监管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的重视和监管态度。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的不断变化,监管部门加强对公司债券发行的监管也是必然之举。

投资者对公司债券的关注度也在逐渐增加,希望通过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发行人也需要更加重视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上交所的这一举措,也将有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化程度,为公司债券的发行提供一个更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在中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当下,监管部门也在不断加强对金融产品的监管,如信贷、公司债券等,这一举措也是监管部门加强风险防控的一种表现。

通过暂缓反馈回复的方式,上交所能够更好地安排年末工作,及时处理审核工作,提高审核的效率,为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有力的保障。

同时,也能够帮助发行人更加规范地开展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避免因疏忽大意而导致的审查不通过。

上交所对发行人的监管举措也将有助于提高市场对公司债券的信心,促进更多优质公司债券的发行。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案例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案例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案例
以下是一些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案例:
- 德方纳米:2022年5月17日开始实施定向增发方案,共有137名投资人报名参加申购,最后有16名投资人中标,定增价为255元/股。

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德方纳米股价涨至399元/股,参与定增的16名投资人获得了56.47%的浮盈。

- 宁德时代:2022年6月10日开始实施定向增发方案,包括基金公司、保险机构、投资公司在内的408个投资者争相抢入申请通道,最后有22家中标,定增价为410元/股。

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宁德时代股价涨到541元/股,浮盈31.95%。

- 龙蟠科技:2022年5月9日开始定向增发,共有331名投资人提出申购意愿,最终有15名投资人获得配售,定增价为26.51元/股。

至今龙蟠科技股价为36.76元,15名投资人两个月浮盈38.66%。

需要注意的是,定向增发是一种融资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投资者需要谨慎评估风险和收益,做出适合自己的投资决策。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简易程序 -回复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简易程序 -回复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简易程序-回复在中国股市中,上市公司需要进行融资以支持其业务发展和资本运作。

而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它通过向特定的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进行募集资金。

本文将从初步准备、程序及流程、注意事项等方面,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简易程序进行介绍。

一、初步准备1. 内部评估:上市公司应首先进行内部评估,确定融资需求和目标金额。

2. 制定方案:根据融资需求,制定定向增发方案,包括股票发行数量、发行价格、投资者范围等。

二、程序及流程1. 决策程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定向增发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和批准。

2. 监管程序: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向证监会提交定向增发申请,获得批准文件。

3. 邀请投资者:通过招投标或协商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定向增发。

4. 发行公告:上市公司发布定向增发公告,公布发行目标、条件、时间等信息。

5. 投资者确认:投资者确认参与定向增发,并支付认购款。

6. 发行审核: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审核材料,获得发行核准文件。

7. 股份登记:根据发行核准文件,上市公司完成股份登记手续,将新股份分配给投资者。

8. 发行完毕:投资者支付认购款项后,上市公司完成发行,募集到相应资金。

三、注意事项1. 合规性: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需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确保发行程序合规。

2. 投资者选择:制定明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确保参与定向增发的投资者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控制权安排。

3. 公告披露:上市公司需按规定及时披露定向增发信息,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

4. 股东权益:上市公司需保护现有股东的权益,避免对现有股东的利益造成过大影响。

5. 维护稳定:上市公司在定向增发过程中,需注重维护市场稳定,防范市场操纵等风险。

总结起来,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融资手段,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上市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发行程序的合规性。

同时,选择合适的投资者和保护现有股东权益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读书记录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书籍简介 (3)1.2 研究背景与目的 (3)二、中国企业境内上市IPO制度规则 (4)2.1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6)2.1.1 发行条件 (7)2.1.2 发行程序 (8)2.1.3 信息披露要求 (9)2.2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0)2.2.1 上市条件 (11)2.2.2 上市程序 (12)2.2.3 信息披露要求 (13)三、中国企业境外上市IPO制度规则 (15)3.1 国际金融市场的规定 (16)3.1.1 注册资本要求 (17)3.1.2 股权结构要求 (18)3.1.3 信息披露要求 (19)3.2 中国香港、美国等地的上市规则 (20)3.2.1 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 (21)3.2.2 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的规定 (22)四、IPO实战攻略 (23)4.1 准备阶段 (24)4.1.1 企业内部评估 (26)4.1.2 制定上市计划 (27)4.2 执行阶段 (29)4.2.1 选择中介机构 (30)4.2.2 完成股权结构调整 (32)4.2.3 准备申请文件 (32)4.3 后续阶段 (34)4.3.1 上市审核 (34)4.3.2 路演推介 (35)4.3.3 发行与上市 (37)五、总结与展望 (38)5.1 本书总结 (39)5.2 行业发展趋势与展望 (40)一、内容概览《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是一本全面解析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的权威指南。

本书不仅涵盖了国内上市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还涉及到了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则和趋势,为有意上市的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信息和策略建议。

在本书的第一部分,作者详细介绍了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的背景和现状,分析了当前上市环境的机遇与挑战。

从政策、法规、市场等多个角度,对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进行了深入剖析。

定向增发案例

定向增发案例

定向增发案例【篇一:定向增发案例】各路资本大施入局手法今年以来,定增再融资出现新趋势:募集资金同时不忘引入“新鲜血液”,有的是为了引进新主,以图让公司发生质变;有的是为了给未来运作带来活力。

而从这些入局者角度看,各路资本或为规避监管新规,或为未来操作留后手,采取不同方法进场。

各取所需,造就上市公司定增案例“新异”纷呈一边募集资金,一边引入“新鲜血液”,今年以来上市公司再融资出现新趋势。

上证报记者统计发现,今年以来,事先确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案例数量已经超过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定增案例,与之相随的是需求供给方的易位与众多新型资本运作手段的勃发。

红塔证券投资事业总部总经理沈春晖在其认证微博上表示,目前非公开发行中机构投资者(发行对象端)驱动的迹象很明显,比重将越来越大。

另有市场人士认为,一方面,多元化的运作目标需要更多复杂的交易结构;另一方面,高持股比例的财务投资者或许是并购基金在中国大规模发展的先声。

现象1:大股东配合外来资本进场在原大股东的配合下,外来资本通过定增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却不谋求控制权,多数是为了暂避借壳新规,待时机合适再进行下一步运作典型案例:、和通过定增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却不谋求控制权,近期这样的案例不断出现。

最近一例是科华生物,方源资本旗下的lal公司认购上市公司全部2500万股新股,加上此前从四名自然人股东手中收购的4925.97万股,lal公司最终将持有上市公司15%股份。

有趣的是,在掏出4亿“真金白银”支持上市公司的同时,lal公司却表示,虽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但无实际控制公司的意图,也未与其他股东达成一致行动协议,因此并不成为控股股东,科华生物将不存在。

同样的案例还有去年底推出定增预案的长园集团与东晶电子。

如果定增顺利完成,前者第一大股东将变为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所创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持股比例14.8%;后者的第一大股东则变更为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千石创富,持股比例同样为14.8%。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9.11•【文号】上证函〔2024〕2391号•【施行日期】2024.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函〔2024〕239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9月11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按照分类监管理念,对下列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简化申报、发行及存续期的材料编制和信息披露安排,提高服务效率: (一)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行人),包括知名成熟发行人、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及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优质上市公司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发行人。

(二)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起人),指经本所确认适用优化审核安排规定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发起人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依托其资产收入作为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并获得融资的主体等。

前款第一项所称优质上市公司,是指最近两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均为A的上市公司。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2024年)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2024年)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4年4月30日附件1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8000万元以上;(2)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3)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7项以上;(4)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5%,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或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4)项指标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上述第(3)项指标的要求,但研发投入占比应在10%以上。

”二、将第二条第(5)项修改为:“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并能够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2020年3月20日公布根据2021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为落实科创板定位,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汽车行业周报:8月乘用车继续回暖,国内首个换电标准过审

汽车行业周报:8月乘用车继续回暖,国内首个换电标准过审

目录沪指小幅上涨,汽车板块表现分化 (4)国内首个换电标准过审,蔚来电池租用服务B AA S正式发布 (5)新能源 (5)智能驾驶 (7)传统汽车 (7)富奥股份拟与东风汽车开展合作,多家公司发布半年度报告 (8)风险提示 (12)图表目录图表1. 汽车板块上周市场表现 (4)图表2.上周汽车行业涨幅较大个股 (4)图表3.上周汽车行业跌幅较大个股 (4)图表4.上市公司重点公告 (8)续图表4.上市公司重点公告 (9)续图表4.上市公司重点公告 (10)续图表4.上市公司重点公告 (11)附录图表5. 报告中提及上市公司估值表 (13)沪指小幅上涨,汽车板块表现分化上周上证指数收于3380.68点,上涨0.6%;沪深300指数上涨0.3%;中信汽车指数上涨0.2%,跑输大盘0.1个百分点。

其中乘用车、商用车、汽车销售及服务子板块分别下跌1.3%、1.4%、1.6%,零部件子板块上涨0.8%。

图表1. 汽车板块上周市场表现资料来源: 万得,中银证券个股方面,西菱动力、春风动力等涨幅居前;ST 海马、福田汽车等跌幅居前。

图表2.上周汽车行业涨幅较大个股排序股票代码 名称 涨跌幅(%) 1300733.SZ 西菱动力 29.4 2603129.SH 春风动力 20.8 3000913.SZ 钱江摩托 19.8 4603758.SH 秦安股份 18.9 5002662.SZ 京威股份 18.7 6603997.SH 继峰股份 17.0 7603319.SH 湘油泵 17.0 8603655.SH 朗博科技 16.1 9002488.SZ 金固股份 15.0 10 603166.SH 福达股份 14.8资料来源:万得,中银证券,以2020年8月21日收盘价为准图表3.上周汽车行业跌幅较大个股排序股票代码 名称 涨跌幅(%) 1000572.SZ ST 海马 (10.6) 2600166.SH 福田汽车 (8.6) 3601689.SH 拓普集团 (8.5) 4002684.SZ *ST 猛狮 (7.6) 5300201.SZ 海伦哲 (7.4) 6600742.SH 一汽富维 (7.4) 7600178.SH 东安动力 (6.5) 8603786.SH 科博达 (5.3) 9002448.SZ 中原内配 (5.2) 10 600699.SH 均胜电子 (5.0)资料来源:万得,中银证券,以2020年8月21日收盘价为准0.3% 0.2% -1.3% -1.4% 0.8% -1.6%国内首个换电标准过审,蔚来电池租用服务B AA S正式发布新能源中国首个电动汽车换电安全标准通过审查日前,汽标委电动车辆分标委在深圳组织召开2020年标准审查会,由北汽新能源、蔚来、中汽中心等单位牵头起草的GB/T 《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推荐性国家标准通过了审查,标准的制定将为换电电动车行业的健康安全发展提供指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警示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警示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警示函
尊敬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们收到了您发出的监管警示函,并表示对此事深表关注。

我们将积极配合并按照相关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非常重视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并一直努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章制度。

我们已经组织内部调查,以了解并纠正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

在此期间,我们将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确保公司运营的正常进行。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加强内部监管: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监管,确保各项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加强信息披露:严格按照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关键信息。

3. 加强培训和宣传:加强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和内部规章制度的培训,确保员工严格遵守公司规定。

我们深知,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依靠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和市场的认可。

我们郑重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并向您报告整改情况。

同时,我们将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和风险管理,以确保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监管关注,我们将以更加严谨的态度面对监管,努力保持良好的市场形象和企业信誉。

谢谢!
我们将尽快开展整改工作,并向您提交整改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上证发〔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4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2023〕2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688015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2021-02-05

688015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2021-02-05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二〇二一年二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贵所于2020年12月31日出具的《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0〕19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控科技”、“发行人”、“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黑体(加粗)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宋体(不加粗)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修改、补充楷体(加粗)在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问题1、关于发行对象 (3)问题2、关于募投项目 (20)问题3、关于财务性投资 (80)问题4、关于存货 (85)问题1、关于发行对象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京投公司拟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截至目前,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无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京投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19.9979%,提名两名董事,第二大股东郜春海提名一名董事,第二大股东郜春海持股比例为11.12%,提名一名董事。

根据京投公司与发行人协议约定,京投公司同意继续委派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请发行人披露:京投公司计划认购发行人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区间,增加委派董事、高管的具体计划,是否会改变发行人当前控制格局,是否符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承诺。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及本次发行方案,说明京投公司是否属于《注册办法》定义的“战略投资者”,如否,请修改募集说明书相关表述;(2)京投公司本次认购发行人股份是否符合国资管理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上市公司是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3)京投公司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上证发〔2022〕77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上证发〔2022〕7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发挥公司债券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产业转型升级功能,规范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申请及挂牌转让相关业务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详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产业转型升级,规范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申请及挂牌转让相关业务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是指由科技创新领域相关企业发行,或者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发展的公司债券。

发行人相关业务、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国家科技创新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要求,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及引领产业转型升级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

第三条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可以按照本所特定公司债券品种有关规定,在债券名称和债券简称中使用对应类别的特定标识。

募集资金用于科技研发投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等特定专项用途的,可以在债券名称中增加专项标识。

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与普通公司债券及其他特定债券品种同时申报的,应当在申报文件中明确各自的申报金额及募集资金用途。

688015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2021-02-05

688015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2021-02-05

证券代码:688015 证券简称:交控科技公告编号:2021-009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具体内容如下: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9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自主虚拟编组运行系统建设项目、轨道交通孪生系统建设项目和面向客户体验的智能维保生态系统建设项目。

(一)主要假设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20%,即32,000,000股(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后,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或者因股份回购、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的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688015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688015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代码:688015 证券简称:交控科技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8月声明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源为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49.84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000.00万股的0.94%。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6.18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688015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认定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公告

688015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认定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15 证券简称:交控科技公告编号:2021-067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认定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公告为适应公司战略布局,进一步提高公司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研发团队实力,确保各项技术升级和产品研发目标的实现,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控科技”或“公司”)根据公司和员工的实际情况并经管理层研究,新增认定范莹、包峰、郭辉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分别为:郜春海、刘波、王伟、刘超、杨旭文、张强、夏夕盛、肖骁、范莹、包峰、郭辉。

本次新认定的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如下:一、个人简历范莹,男,198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工程师职称。

2009年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获自动化专业学士学位;2012年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获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专业硕士学位。

于2012年至2020年历任公司研发中心软件工程师、产品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于2020年至今任城轨经典信号系统业务单元总经理。

包峰,男,198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工程师职称。

2004年毕业于齐齐哈尔大学,获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士学位;2011年毕业于哈尔滨理工大学,获信号与信息处理专业硕士学位。

曾于2004年10月至2007年4月任哈尔滨工业大学固泰电子有限公司网络工程师;2011年4月至2013年9月任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2013年10月至2016年2月任公司研发中心软件工程师;2016年2月至2019年12月历任公司研究院软件研究员、院长助理等职务;2019年12月至今任公司研究院副院长。

郭辉,男,197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工程师职称。

2002年获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自动控制专业;2009年毕业于北京邮电大学,获项目管理专业硕士学位。

曾于2002年7月至2009年3月历任北京交大微联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工程师、软件设计师;2009年4月至2014年5月历任卡斯柯信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ATS设计主管、软件架构师;2014年6月至2021年2月历任公司研发中心产品工程师、副总经理等职务;2021年2月至今任公司工程中心技术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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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15 证券简称:交控科技公告编号:2021-010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0]19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并按审核问询函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和论证分析,现根据要求对审核问询函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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