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构想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浅析宪法的几点认识与宪法实施的几点建议(1)论文_浅析宪法的几点认识与宪法实施的几点建议(1)论文
论文论文摘要:关于对宪法是国家根本法的理解,除了从宪法的内容、法律效力等方面理解外,还应认识到,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国家权力秩序的根本法律保障。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因此,必须更新宪法观念,强化宪政意识,倡导宪政思维;必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切实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
【论文关键词】宪法;宪法观念;宪政意识;宪政思维;违宪审查一、关于宪法的几点认识对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人们过去一般都是从宪法的内容、宪法的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和程序等方面来加以认识。
尽管这一认识角度并不为错,但它主要立足于宪法的法律特征,因而并不全面。
实际上,对宪法是国家根本法的理解,除这一角度外,至少还应包括以下几点。
1、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
在许多人的观念中,宪法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神坛之物”。
可以说,这是我国宪法一直未能真正走入社会、未能真正走向公民生活的症结所在,也是阻滞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
那么,宪法是否真的就仅仅是政治法呢?对此问题的回答,实际上涉及人们对宪法内涵的理解。
然而中西方对宪法的理解却有着不同的特点。
从总体上而言,西方对宪法的理解既有狭义又有广义,而中国对宪法的理解则基本上是狭义的。
西方对宪法的理解可以追溯到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不仅将宪法与普通法律相区分,而且强调一切政治组织、普通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都必须从属于宪法。
然而,这种单纯立足于政治层面来解释的宪法,还只是一种狭义上的宪法。
实际上,亚里士多德的贡献不限于此,他最重要的贡献在于对宪法的广义理解。
他指出,宪法原来就是公民的生活规范,宪法是公民的生活方式。
尽管从方法论来说,亚里士多德说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主要是一种感性的、经验的说法,但他关于宪法的广义理解和对于理想宪法的探讨却具有重要意义。
因为虽然宪法在表面上涉及的主要是政权问题、政体问题,但政权和政体的运行,国家权力行使的最终结果还是落实在生活层面。
有关宪法论文范文写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在国家的发展和治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宪法论文作为一种对宪法的解读和研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本篇文章将通过介绍宪法论文的写作范例和一些写作技巧,帮助读者更好地撰写优秀的宪法论文。
一、宪法论文的写作范例1、提出论题宪法论文需要一个明确的论题,作为文章的核心思想,以此来展开对宪法的探讨。
例如,本文的论题是“宪法论文写作指南”,旨在为读者们提供有价值的写作技巧和知识。
2、阐述研究背景和意义在论文开头,需要简要阐述研究背景和意义。
这样可以让读者更好地了解论文研究的重要性,为其后的阐述铺垫。
例如,在本文中,我们会介绍宪法论文对学术界和社会的意义,以及提高写作水平对个人成长的重要性。
3、相关理论和文献综述宪法论文需要在相关的理论和文献范畴中进行梳理和总结,这是对论文深入阐述的必要准备。
作者需要掌握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概念,包括宪法的涵义、性质、功能等基本概念。
文献综述则涉及宪法法规和相关文献的搜集和整理。
4、论证和分析在宪法论文的论证和分析部分,作者需要严密论证和解答论文开头所提出的问题。
这部分应注重对宪法条款和相关法规的解读和分析,从而对宪法的精神、历史背景、社会意义和作用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5、结论与建议结论部分是对整篇文章的总结,需要简要总结文章的发现和结论,并提出结论的意义和理论意义。
在建议部分,需要从自身经验和角度出发,提出一些相应的建议,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宪法的精神和准则。
二、宪法论文写作技巧除了宪法论文的写作范例,写作技巧也至关重要。
下面将介绍几个关键的技巧,希望能帮助读者创作出更好的宪法论文。
1、注意选题宪法论文的选题应该与个人领域的研究或社会问题有关,以确保论文与学术研究或社会实践的接轨性。
在选题时,需要考虑宪法条款的解读方式,同时也要考虑具体实践的社会问题,以保证论文的实用性。
2、注重论证的逻辑性论证是论文的核心,需要小心谨慎地进行阐述。
作者需要梳理自己的思路,遵循严谨的逻辑规则来进行论证,保证论证的严密性。
宪法诉讼制度
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诉讼制度是指公民、组织或机关以违反宪法权益受损为由,向有关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以维护宪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它是宪法的重要保障和维护手段,旨在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保障公民的宪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推动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提升国家的法制化水平,加强宪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宪法诉讼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宪法诉讼制度是维护宪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都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但如果没有相应的诉讼制度,宪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就难以发挥作用。
只有在有宪法诉权制度的前提下,公民、组织或机关才能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宪法权益,避免权益受到侵害。
其次,宪法诉讼制度能够促使宪法的有效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但由于各种原因,宪法的具体实施可能会受到一些制约。
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迫使国家机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宪法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
再次,宪法诉讼制度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国家治理的关键所在。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法规,宪法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为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通过宪法诉讼制度和程序,可以确保宪法权利的实质性保障和实现,进一步推动国家治理的法制化进程。
最后,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提升宪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正因为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法规具有特殊的地位,所以宪法权威的树立和公信力的确立是非常重要的。
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增加公民对宪法的信任和认同,提高公民对宪法权益保障的期待和依赖,进一步增强宪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然而,宪法诉讼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宪法诉讼的门槛较高,使得相对弱势的公民或组织难以获得合理维权。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或机关可能对于宪法诉讼不够重视,导致宪法权益的维护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有关宪法论文范文怎么写
有关宪法论文范文怎么写宪法是保护我们的法律,我们要遵守宪法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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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论文范文篇一:《简论我国违宪审查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论文摘要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虽然已初步建立,但是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宪法法院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最佳选择。
应当设立宪法法院,并明确其职责范围和审查程序、审查效力等制度。
论文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制度构建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秩序,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具有重要价值。
一、我国违宪审查现状评述总体评价,已经初步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但是形同虚设。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我国全国人大及其会是违宪审查主体。
立法法第八十九条至九十二条规定了法规备案程序、违宪审查启动程序和审议程序。
可见我国已经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然而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缺陷和漏洞。
第二,实效性差。
从宪法确立违宪审查制度至今,全国人大及其会从没有履行过该职责。
是否我国根本不存在违宪行为,当然不是。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最关键的原因在于:一是主观上全国人大及其会对于违宪审查持审慎态度,由于无先例可循,一旦启动该程序,则对我国宪政建设是正面影响还是负面影响,很难估量,因而要慎之又慎;二是客观上我国全国人大及其会实行会议制度,而且承担大量立法任务和国家大事的决策工作,不可能有时间和精力来完成违宪审查工作。
第二,审查程序设计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立法法》在第九十条和九十一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提起程序和审议程序。
然而该程序设计简单,实践中无法操作。
如审查过程没有立案程序,公民的“建议”提交给全国人大会,也就没有下文了,无从查询它们是否已经受理了这个案件。
而且整个审查过程也是不公开的,没有双方辩论,没有听证,审查的结论也是不公开的,缺乏透明度。
第三,审查内容不完整。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反思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反思一、引言行政诉讼制度,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司法途径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历程,从萌芽到建立,再到不断完善,每一个阶段都凝聚了无数人的智慧和努力。
本文将对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反思,以期为未来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二、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一)制度萌芽阶段早在建国初期,中国就开始了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探索。
1954年《宪法》第97条明确规定了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控告的权利,这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宪法基础。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这一规定并未得到真正落实。
改革开放后,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诉讼制度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二)制度建立阶段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
该法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条件、审理程序等基本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后,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三)制度完善阶段进入21世纪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对行政诉讼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中国政府加大了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力度。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
同时,各地法院也积极探索创新行政诉讼制度,如设立跨行政区域法院、推广行政诉讼调解等,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注入了新的活力。
三、对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反思(一)制度建设的成就与不足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然而,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行政诉讼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部分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存在“立案难”的问题;在审理过程中,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审查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行政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在判决执行阶段,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等。
宪法论文(小议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救济)
小议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救济——由一起宪法案例想到的一、宪法案例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经省人事厅许可,在成都某报刊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的广告。
其中第1项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
四川大学应届毕业生蒋某仅仅由于身高不够,就被拒之报名对象范围之外,蒋某愤而提起行政诉讼,将招工方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
原告认为:被告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等权与政治权利,限制了原告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诉讼代理人则称,该案为中国首例宪法平等权案。
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重新刊登广告,删除了身高条件。
原告方对这一行为表示赞赏,同时表示,为推进宪法诉讼,并不打算撤诉。
二、我国宪法对平等权保护的规定及其指导意义平等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也就是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也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我国宪法的平等权原则对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劳动立法等都具有统领性和指导性的意义。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因此,对于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应当有所规定,用于指导下位法的立法和司法。
但同时,因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也不可能对某一项权利作出过于具体的规定。
这就需要考虑到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作用。
下位法应该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对该基本权利在本部门法的具体适用作出详尽的规定。
唯有如此,方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逐步推进我国的宪政化进程。
三、对宪法案例的分析与思考在本宪法案例中,原告称被告限制其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有关平等权保护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论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论文依法治国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重大战略选择,对于我国建立依法治国国家也有重要的作用。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论文篇1:《论依法治国需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重要纲领性文献,在新的形势下,我国需要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核心思想,该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成功的基石。
掌握依法治国的核心理念,才能够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必须把按照法律条规治理国家、对党的领导不动摇、人民自己当家作主三方面有效地结合起来,有效地维护我国的安定、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依法治国法治文化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是一个由外到内逐渐内化的过程,需要时间的沉淀,还需要相应的实践。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发展过程中,全面实现和实践法治精神代表着法治文化的形成,法治文化需要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循序渐进的培育。
为了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文化形成的伟大目标,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成为了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工程。
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性1.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够使得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得以实现。
《决定》将依法执政作为党治理国家的根本,将依法治国作为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核心策略。
结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面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阶段,国际形势十分严峻,此时的改革发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重大考验,依法治国在这个重要阶段所体现的地位显著突出、作用更加重大。
为了实现“两个百年”的多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国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想全面改革,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总结30多年的改革经验,只有不断的进行改革才能完善社会主义制度。
谈及《决定》时指出:“提高国家的治理能力和实现国家的治理体系,就必须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作为最根本的要求,同时,这也是实现深化改革的根本要求,有助于国家治理能力方面与治理方法方面向现代化发展的趋势推进,从而使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工作可以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专业本科论文选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选题(2008年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2008年6月法学专业函授论文题目法理学、法制史、国际法方向:1、执法为民的内涵与特征2、以民为本与执法为民3、执法为民与警察执法理念转型4、自然法精神与中国法治5、实证主义传统及其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6、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7、中国法律传统与现代法治8、论法律信仰9、法律信仰缺失与中国法治10、“春秋决狱”及历史意义1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其关系12、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13、论社会主义法律之权威性14、执法为民的法理基础15、自由裁量权的法理分析16、程序公正与法治17、论警察的法治意识18、论法律产生、发展的模式19、论中国法制现代化20、论立法民主21、论执法原则22、论法律责任23、论司法权24、论司法原则25、试论法国民法典的历史价值26、试论英国法律体系的独特性27、大陆法系的历史演进及其特征28、以日本法为例分析法律移植29、论判例法渊源30、论制定法主义31、论法典化的意义及其局限32、罗马法学家的历史作用33、论法律渊源34、略论法的概念35、法系论36、分析我国现行的正式法律解释体制37、论法治38、论法的效力39、论我国法律解释的效力40、论法律监督41、论宪政的法理基础42、试论法律原则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作用43、试论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44、法律预测作用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45、影响法律预测作用的原因、后果及解决46、试论法的作用与法的局限性47、法如何把握公平与效率的关系48、法如何把握自由与秩序的关系49、试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50、法继承与移植的必要性及如何继承与移植51、法如何适应市场经济52、论先秦儒宋的大同理想53、“仁学”与和谐社会54、“人学”与儒法两宋法律思想的分歧55、试论《唐律》整治官吏的规定56、论宋明清时期封建法制的变化趋势57、论清末“修律”58、试论革命根据地的人民调解制度宪法学方向:1.警察权的宪法基础2.突发事件紧急处理中的警察权3.警察权与游行示威自由之间的关系4.警察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5.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地位6.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价值取向及其理论依据7.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与制约8.论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9.建立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的若干构想10.法院改革的宪法思考11.党的领导权与国家权力关系的宪法学思考12.财产征用及其宪法约束13.论言论自由的保护14.论宪政的人性基础15.论宪法价值的本质、特征与形态16.论宪法对构造法治国家的价值17.论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18.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19.论我国现行“政策性修宪”模式的局限性20.论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21.论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22.民意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之研究23.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2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增设特别行政区委员会探讨25.浅谈国务院直属机构的立法权26.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27.制宪与宪法法院的管辖权28.修改宪法的理论思考29.新时期中共中央的修宪建议形式及其完善30.宪法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31.宪法对质询监督规定的疏漏及其完善32.宪法的适应性问题研究33.我国宪法应恢复迁徙自由34.我国宪法修正案的技术性与规范性评析35.我国宪法完善的模式选择与制度设计分析36.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主要法律障碍37.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的行使38.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几点思考39.试论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40.试论宪法惯例的效力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方向:1.行政规范性文件研究2.行政裁决的性质及可塑性研究3.行政备案制度研究4.给付行政中的法律问题探讨5.电子商务与行政法的发展6.行政收费问题研究7.准行政行为探讨8.论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9.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10.论行政法上的应急性原则11.论特别权力关系12.论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13.论解释性行政规范14.论行政规划15.行政参与制度研究16.电子警察的性质探析17.我国行政救助制度初探18.行政行为的无效与公民的抵抗权研究19.论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与处理20.论行政公诉21.论行政公益诉讼22.论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行政法问题23.论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24.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25.论网络时代行政法的发展26.论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问题研究27. WTO规则评价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标准28.行政授权行为的行政法属性研究29. 建立健全我国现代行政程序法的若干思考30. 行政公产问题研究31.行政许可的规范分析32.论行政权的范围及其演进33.行政复议司法化研究3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比较研究35.论行政不作为36.论行政诉讼类型37.行政强制内容研究38.论行政仲裁39.论应急行政法制建设40.论行政许可的撤销刑法学方向:1.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刑法立法解释3.刑法司法解释4.罪刑法定原则5.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7.属地管辖原则8.属人管辖原则9.保护管辖原则10.普遍管辖原则11.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12.刑法的溯及力13.犯罪概念14.人身危险性15.刑事违法性16.犯罪客体17.犯罪对象18.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19.刑法上的身份20.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处罚范围21.单位犯罪22.间接故意23.过于自信过失24.疏忽大意过失25.严格责任犯罪26.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27.防卫挑拨28.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29.特别防卫30.避险过当31.犯罪预备32.犯罪未遂33.犯罪中止34.犯罪集团35.主犯36.首要分子37.从犯38.胁从犯39.教唆犯40.聚众犯罪41.间接正犯42.片面共犯43.想象竞合犯44.法条竞合45.继续犯46.结果加重犯47.连续犯48.牵连犯49.吸收犯50.刑罚的目的51.刑罚的功能52.短期自由刑的弊端53.死刑的立法限制54.死刑的司法适用55.死缓56.罚金57.剥夺政治权利58.量刑原则59.酌定量刑情节60.一般累犯61.减轻处罚62.免除处罚63.自首64.刑法上的立功65.缓刑66.数罪并罚67.减刑68.假释69.追诉时效70.投放危险物质罪7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72.劫持航空器罪7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罪74.交通肇事罪75.重大责任事故罪7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77.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78.走私淫秽物品罪79.洗钱罪80.信用卡诈骗罪81.保险诈骗罪82.偷税罪83.骗取出口退税罪84.假冒注册商标罪85.侵犯著作权罪86.侵犯商业秘密罪87.虚假广告罪88.合同诈骗罪89.非法经营罪90.强迫交易罪91.强奸罪92.绑架罪93.拐卖妇女、儿童罪9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95.刑讯逼供罪96.暴力取证罪97.虐待被监管人罪98.侵犯通信自由罪99.非法搜查罪100.非法侵入住宅罪101.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102.重婚罪103.诽谤罪104.侮辱罪105.非法拘禁罪106.诬告陷害罪107.准抢劫罪108.抢夺罪109.侵占罪110.职务侵占罪111.故意毁坏财物罪112.破坏生产经营罪113.敲诈勒索罪114.妨害公务罪115.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116.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117.聚众斗殴罪118.传授犯罪方法罪119.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20.寻衅滋事罪121.赌博罪122.开设赌场罪123.聚众淫乱罪124.伪证罪125.妨害作证罪126.窝藏、包庇罪127.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28.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29.脱逃罪130.倒卖文物罪131.医疗事故罪132.非法行医罪13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34.非法持有毒品罪135.毒品再犯136.组织卖淫罪137.传播淫秽物品罪138.贪污罪139.挪用公款罪140.受贿罪141.斡旋受贿142.介绍贿赂罪14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44.私分罚没财物罪145.滥用职权罪146.玩忽职守罪147.徇私枉法罪148.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149.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150.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民法学方向:1.论我国民法典的应有体系2.论表见代理3.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4.论胎儿的民事利益保护5.取得时效研究6.论诚实信用原则7.论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代民法的影响8.论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9.论我国地役权制度之建构10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弊端及其改革1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困境与出路12.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研究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缺陷及改革14.不动产善意取得研究15.试述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追赃工作中的适用16.我国民法相邻关系制度的改革17.论物权行为18.论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和性质19.应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格权制度20.试论职务侵权民事责任21.抵押权若干问题探讨22.论债券请求权的竞合23.论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24.缔约过失责任探讨25.名誉侵权行为研究26.论民法与市场经济27.论民事责任28.论民法在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29.论诚实信用原则30.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法律问题31.公司的组织机构及管理机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32.论取得时效33.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热点问题34.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3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36.论担保物权37.我国合同制度中的热点问题38.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应否修订婚姻法方向:1、配偶权初探2、当代中国离婚态势和原因分析3、婚姻质量的社会观4、当代中国婚姻问题的经济学思考5、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6、中国城市职工生活时间分配研究7、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8、我国婚姻法离婚理由的立法完善9、婚前财产协议探讨10、同居制度之立法研究经济法学方向:1.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2.试论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3.论经济法的本质4.自然垄断之我见5.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意义6.论商业秘密的竞争法保护7.略谈竞业禁止8.修改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的法律思索9.关于“酒店禁带酒水”的几点法律思考10.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11.商品房买卖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问题12.住房按揭法律问题研究13.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略论14.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15.论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知识产权法学方向:1、互联网对知识产权传统特性影响的探讨2、中、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比较研究3、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司法保护4、网络传输中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5、简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6、知识经济时代的国际知识产权7、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8、网络传播中的多媒体知识产权保护9、论知识产权中的间接侵权10、数字化图书馆时代知识产权问题探讨国际私法方向:国际经济法方向:刑事诉讼法学方向:1.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2.试论侦查监督3.论审前羁押4.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5.论我国再审程序的改革6.论我国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7.我国律师变化面临的困境及对策8.论扣押制度的完善9.论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10.论侦查中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11.论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立法完善12.论证人的拒政权13.论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完善14.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5.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16.试论侦查监督17.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18.论审前羁押制度19.论我国再审程序的改革20.论我国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21.我国律师辩护面临的困境及对策22.侦查阶段涉及国家秘密案件律师会见问题研究23.侦查阶段讯问规则研究24.侦查阶段权力内部制约机制研究25.侦查阶段通缉问题研究26.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引渡问题研究27.缓刑机制研究28.刑事和解制度研究29.警察出庭作证问题论纲30.见证人问题研究31.刑事申诉问题论纲32.审判监督程序启动问题比较法研究33.科技证据问题研究论纲34.试论中国控辩协商制度35.对我国陪审制度的理性思考36.试论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警检关系的优化37.中国刑事调解制度初探38.论刑事拘留制度的完善39.论我国刑事鉴定制度的完善40.论刑事搜查制度的完善41.试论无罪推定原则42.论公开审判制度43.试论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及遏制对策民事诉讼法学方向:1、论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与适用。
法制建设历史论文题目
法制建设历史论文题目法制建设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关键环节。
本文从历史角度出发,探讨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演变过程以及相关的重要事件和人物,旨在深入分析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脉络,为今后的法治建设提供借鉴和启示。
首先,本文从古代开始,回顾了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形态和特点,分析了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对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随后,本文对近现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进行了梳理,重点探讨了清朝末期到民国时期的变革和探索,以及新中国成立后法制建设的进程和成就。
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脉络和主要成就进行了概括和总结。
同时,本文还分析了法制建设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和挑战,例如宪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司法独立和公正、执法效能和规范、法治文化和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不足和问题。
最后,本文提出了对未来法制建设的一些建议和展望,希望能够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前进和完善贡献自己的思考和力量。
综上所述,通过对中国法制建设历史的分析和研究,本文展现了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和特点,为深化对我国法治建设的认识和理解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也为未来法制建设的工作指明了方向和目标。
愿中国的法治事业蒸蒸日上,国家治理更加完善,社会秩序更加稳定,人民生活更加美好!在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脉络中,我们不仅看到了不断探索和进步的足迹,也意识到了法治建设中所面临的挑战和难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和发展,法制建设必须不断适应新的需求和挑战,不断完善和创新。
在未来的法制建设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规范,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提高司法效能和规范,保障人民的司法权益。
此外,在执法过程中,也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执法权的行使合法、公正和效能。
除此之外,法制建设还需要注重法治文化的培育和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文化资源和传播渠道,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治知识,引导社会成员培养尊重法律、信仰法治的良好风尚。
法学论文选题
法学论文选题法学论文选题400例法学论文选题(一):(一)民诉法方向1.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2.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3.我国立案登记制的理论与实践4.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与完善5.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施行中的问题及解决(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方向6.新型劳动用工形式中劳动者的法律保护7.过劳问题的法律规制8.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劳动者权益保护9.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三)财税法方向10.基于纳税人生存权保障视角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11.房产税开征的正当性及可行性研究法学论文选题(二):(一)刑诉法方向1.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证明职责2.论自行辩护3.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4.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5.论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二)刑法方向6.网络犯罪的空间效力探析7.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关系研究8.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9.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提倡10.社区矫正的现实困境与出路11.论机器诈骗的刑法适用法学论文选题(三):三国法方向1.美国长臂管辖及其合法性问题探析2.中美银行信息取证合作中的困境与突围3.第三方资助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及其规则4.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域外效力边界5.301条款在WTO体制外适用的限制6.国际法中难民保护与国家反恐的冲突与协调7.论网络空间中国家的审慎义务8.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法律制度与其对我国的影响9.试论卡尔沃主义对国际投资立法的影响10.论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11.国际矫正正义之衡平略论法学论文选题(四):(一)金融法方向1.个人金融信息的法律保护2.金融科技发展对金融法制的冲击与影响3.老龄金融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获得权问题研究(二)经济法方向4.论网络APP对用户个人信息收集的界限与法律义务5.论数字垄断的反垄断法破除6.论互联网巨型企业社会职责的履行(从BATJS选择一个为例)(三)商法方向7.试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困境与破解8.试论商法中的外观主义9.试论公司法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四)证券法方向10.试论证券市场中的先行赔付制度11.试论我国科创板股票发行制度的完善法学论文选题(五):行政法方向1.党政机构融合与行政法的回应2.构建行政协议诉讼制度3.论失信的行政联合惩戒及其法律控制4.论行政行为形式自由选择权5.区域行政的兴起与行政法的变迁6.人工智能兴起背景下的自动化行政行为7.权责清单与行政信息公开法治化8.行政和解的兴起及其法治化路径9.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审查路径10.大数据与行政监督11.地方政府在改善营商环境中的主角与功能12.地方税收竞争的法律规制法学论文选题(六):(一)民法1.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2.人工智能的风险与法律规制3.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归责制度探讨4.数据的民法定位5.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6.个人信用权保护的法律问题(二)房地产法7.宅基地收回的制度困境与破解8.三权分置下的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三)其他9.消费纠纷的在线解决机制10.算法歧视的法律问题11.垃圾分类的制度实现研究法学论文选题(七):(一)物权法方向1.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适用规则2.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3.不动产事实物权4.让与担保的制度思考5.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6.商铺租赁权担保的体系定位与法律效力7.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中租赁物之善意取得8.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动产担保物权对抗规则之重构(二)物权法相关方向9.论夫妻财产的潜在共有10.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及救济11.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12.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规则适用法学论文选题(八):(一)宪法方向1.以宪法修改为契机全面推进依宪治国2.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的重大意义3.论我国宪法序言的价值4.宪法宣誓制度评析5.推进合宪性审查6.论道路自信7.论制度自信(二)法律伦理方向8.论德法兼修9.论法律人的自律与他律10.大法官蜕变为大贪官的警示11.论法律人的美德培养12.法律职业伦理建设的主要路径法学论文选题(九):民法方向(总则部分)1、施救者注意义务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2、论民事主体制度的完善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3、论非法人组织制度的完善4、论法人的分类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5、论民法的渊源从国家政策到习惯6、民法基本原则司法化探讨7、论民事时效制度的完善8、死亡宣告申请人顺位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9、监护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10、民事行为效力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11、合伙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12、异常法人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为语境13、论个人信息保护以个人权利最大化和社会管理效率平衡为语境14、论代理行为的效力15、现代化背景下的人身权问题研究法学论文选题(十):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方向出1、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2、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机制研究3、论未成年人逮捕制度4、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的反思与完善5、未成年人心理疏导与矫治制度研究6、留守型未成年人犯罪社会预防机制研究7、大数据背景下保密权的刑法保护8、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问题研究9、侦查阶段律所会见权问题研究10、我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1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有效辩护法学论文选题(十一):宪法、行政法方向1、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2、地方人大保证宪法实施职能研究3、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4、人大监督权与宪法实施研究5、我国宪法实施路径与方法研究6、论宪法解释的功能7、论大数据时代公民保密权保护8、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研究9、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定位与职能调整研究10、设区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11、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定位12、论公务员的廉洁义务13、论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14、行政诉讼跨区管辖改革研究15、社区矫正的现、问题与对策--以六安市某县(区)为例16、公共服务外包法律规制法学论文选题(十二):国际经济法方向1、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最惠国待遇研究2、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探析3、论我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策略4、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意义及中国的实践5、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6、论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7、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8、信用证欺诈及相关问题研究9、一带一路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10、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机制的比较分析11、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12、外国对华出口商品反倾销比较研究法学论文选题(十三):刑事诉讼法方向1、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2、亲属间的拒证特权研究3、刑事缺席判决制度构想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5、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研究6、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事诉讼的影响7、沉默权制度研究8、死刑复核程序法律监督研究9、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研究10、论证据裁判原则11、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12、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13、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改革14、试论我国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15、浅析当前我国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与对策16、刑事速裁问题探究法学论文选题(十四):刑法方向1、试论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的谦抑性2、试论刑法解释的限度3、试论正当防卫的限度4、试论偶然防卫5、和谐社会视野下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6、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及其限度7、试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8、试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9、共同犯罪停止形态探析10、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11、试论间接正犯12、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13、试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14、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思考15、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16、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17、限制死刑的价值考量18、试论刑法中的严格职责19、社区矫正立法的若干提议20、扒窃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析21、试论危险驾驶罪22、试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23、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4、恶势力团伙犯罪的司法认定25、试论转化型抢劫罪26、诉讼诈骗行为的性质辨析27、试论寻衅滋事罪28、恶意透支行为的司法认定29、试论受贿罪的主体30、考试作弊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法学论文选题(十五):民事诉讼法方向1、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事规制2、主观预备合并之诉3、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4、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探究5、举证妨碍问题探讨6、民事诉讼自认制度探究7、论法官释明权8、既判力的作用及其正当化根据9、论法官强制调解的原因及对策10、论当事人处分权的程序保障11、连带债务诉讼研究12、民事诉讼中预决事实研究13、论强制反诉14、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之探析15、论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法学论文选题(十六):法制史方向1、从法制史的角度看死刑在我国的存于废2、浅析我国奴隶制时期礼的思想3、《唐律疏议》在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史上的地位及影响4、唐代两税法研究5、试析唐代赋税制度的变迁6、从唐代法典看儒家思想对古代立法的影响7、洋务派中体为用法律思想评价8、论汉律中的礼法融合9、论董仲舒政治法律思想10、从春秋决狱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11、对亲亲得相首匿合理性思考12、容隐行为出罪化思考13、论投匿名文书告人罪14、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研究15、唐律共同犯罪论16、唐律中涉外法律规范的意义法学论文选题(十七):刑法方向1、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2、刑法因果关系研究3、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4、网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5、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6、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7、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8、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9、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10、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11、论转化犯12、期待可能性研究13、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14、试论诱惑侦查在我国的法律规制15、醉酒人的刑事职责16、有关安乐死的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17、浅谈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现实对策法学论文选题(十八):商法方向1、公司人格制度研究2、论累积投票制度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3、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4、独立董事制度研究5、试论公司资本比较研究6、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7、试论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8、试论公司法的价值9、公司法人民事权利本事研究10、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11、论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问题的修改与完善12、试论一人公司13、完善我国公司法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14、试论公司法的理念及变迁15、公司法功能之比较研究16、董事勤勉义务比较研究17、试论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18、试论公司的社会职责19、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比较研究20、公司登记制度比较研究21、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比较研究22、股东资格问题研究23、公司治理模式比较研究24、试论公司债25、试论公司的发起人26、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比较研究27、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28、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29、我国公司法监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30、公司担保行为效力因素分析兼评《公司法》第十六条法学论文选题(十九):法理学方向1、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探析2、论提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本事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研究4、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研究5、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维稳工作探析6、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治腐败问题研究7、人治与法治辨析8、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探析9、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分析10、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析11、试析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12、试析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13、试析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养成14、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及解决15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探析16、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17、对某一社会热点问题或某一案件的法理学分析(具体题目自拟)法学论文选题(二十):经济法方向1、论国有资产流失及治理的法律对策2、对当前社会征信体系完善的法律思考3、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路径4、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关系研究5、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制度研究6、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研究7、对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法律界定标准研究8、反垄断法的实施问题研究9、互联网背景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研究10、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研究11、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12、当前背景下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眼睛13、产品职责的归责原则研究14、产品召回制度研究15、虚假广告法律治理研究法学论文选题(二十一):国际法方向1.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发展的新路径2.国际海底遗传资源法律地位探讨3.论设立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基础4.论冰上丝绸之路的国际航运法律挑战5.美军航行自由行动之国际法合法性分析6.论海平面上升对海洋法的影响7.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探析8.论网络主权原则9.论网络犯罪国际合作的新趋势10.朝鲜半岛停和机制转化的国际法探析11.英美法对叙利亚动武与人道主义干预的未来12.恐怖主义犯罪与或引渡或起诉义务13.论国际法上的审慎义务(duediligence)14.国内法院解释国际公约的路径分析以中国实践为中心15.南海仲裁裁决中岩礁裁决理据之国际法分析16.预警原则(precautionaryprinciple)的习惯国际法地位之法律实证分析17.2018年东帝汶与澳大利亚强制调解案的国际法解读18.国际法院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之咨询管辖权研究19.论国际海底开发的环境法原则《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相关条款评析20.应对IUU:渔业补贴规则最新进展法学论文选题(二十二):民法方向1、论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2、论预约合同违约的法律职责3、论买房跳单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职责4、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职责5、小区车位归属问题研究6、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7、论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8、快递丢失与毁损的赔偿职责9、论快递服务合同之保价条款10、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11、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12、论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职责13、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问题研究14、论不可量物侵害的认定与赔偿15、论有限合伙人的管理权法学论文选题(二十三):知识产权法方向1.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2.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耀宇诉斗鱼案为例3.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问题探析以新浪网诉凤凰网中超体育赛事直播案为例4.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为例5.论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6.著作权延伸性团体管理制度研究7.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兼评奇虎诉江民案8.我国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思考9.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研究10.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评析11.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评析12.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以腾讯声音商标案为视角13.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4.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15.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探讨[参考资料]法学论文选题需体现哪些特性1.学术性,即指论文对法学学术理论问题具有科学的论证性;2.理论性,即指论文运用充分占有的材料,经过严密论证将法学中某个或某几个问题升华到理论高度,从而找出带规律性的东西的思辩性。
中国宪法诉讼的必要性,可能性及可能模式的探
必要性:一、矫正民主的需要,这是宪法诉讼的价值内核。
民主像设计它的人类一样是有缺陷的,正因为这种缺陷性才给人类推动历史的不断坤留足了空间,也正因为如此才有了宪法诉讼理论及制度存在手必要性性。
二、人权保障的需要,这是宪法诉讼的终极关怀。
当民众依据法律无法保护自己权利的时候,不得不退而求其次用宪法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名受法律的侵害,。
三、推动宪法实施的需要,这是宪法诉讼的内在欲求。
宪法诉讼是宪法监督体系中最行之有效的政治“技术”和制度形式,其不仅使违宪行为受到经常性的制裁,使违法责任得以严格化的追究,而且它还不断地反思着自己的理论前提推动宪法及其价值理念的变迁和宪政发展瘼最终保持着稳定有序的政权更迭。
四、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五、有效解决宪法争议六、遏制权力腐败、保证执政党依法执政。
可能性:一、依法构好不容易违宪审查制度二、加快制定瘼完善宪法,援用宪法裁判案件三、增强公民通过宪法诉讼实现权利保护的意识。
可能模式:目前我国违宪审查的主要问题在于人大常委会未能充分发挥它的解释权和监督权,所以制度设计可以首先利用和充分民挥人大常委的这些权力,这样既不会有制度上的阻力,也不会对现行的诉讼制度产生冲击。
可以大致采有德国的宪法诉设模式。
首先,所有的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审理,当当事人或者法院认为此案件所适用于的法律侵犯了宪法赋予的职权或者公民权利,属于宪法案件时,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中止审理或由法院主动中止审理,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然后由全国人大在一定期限内做出裁决,是否是宪法案件。
如果是,则由人大常委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或对宪法进行解释,或者对法律是否违宪做出裁决,以作为这个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
如果不属于宪法诉讼,则做出解释后发回原法院继续审理。
在此基础上,人大常委会可以视制度发展需要建立一个如同德国宪法法院式的宪法诉讼机构来专门管辖此类案件。
宪法论文选题
1. 论人大在民主政治中的地位2. 论宪法实施的保障3. 谈如何健全人大制度4.论宪法的权威性5.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6.论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7.论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8.宪法法院监督模式的形成与发展9.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单行条例问题研究10.建设法治政府路径研究11.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12.农村土地流转法律规制的宪法学思考13.论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14.社会保障权与宪法保护15.论公民基本权利与权力制约——宪法学视野下的法理学思考16.论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17.宪法视角下的公民迁徙自由18.论宪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19.论宪法是宪政制度的核心20.论宪法监督制度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21.旧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22.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及其优越性23.宪法关于特别行政区建立的基本精神与实践24.论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力划分25.论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性26.论选民与代表的权利义务关系27.论宪法对妇女权利的保障28.论表达自由的宪政意义29.中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30.论人大的个案监督31.论公民宪法意识的培养32.代表机关代表资格限制比较33.民主集中制与三权分立机制比较研究34.论宪法至上与依法治国35.论宪法司法化的出现及对中国法治的影响36.论宪法解释37.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38.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平等权宪法保障39.进城务工人员的选举权保障研究40.农地征用补偿与公共利益41.基层政权建设的宪法保障42.中国农民政治权利的宪法保障分析43.村民自治中的宪法问题分析44.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45.论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权的法律规制46.结社自由的宪政意义47.试论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完善48.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49.论我国公民的监督权50.论网络言论自由权51.言论自由的宪法界限52.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53.论人民代表言论免责权54.论人民代表的人身特别受保护权55.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现状的社会调查——以广州为例56.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57.“一国两制”实施中的若干宪法问题浅析58.论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与保障59.公民基本权利与科技发展60.国家权力体制与科技发展。
宪法学教学论文(5篇)
宪法学教学论文(5篇)宪法学教学论文(5篇)宪法学教学论文范文第1篇一、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主要是通过学习、讨论大量的案例来理解和把握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法律推理,而不是死记硬背详细的法律条文。
案例教学法产生于19世纪70年月,是由哈佛高校法学院院长兰德尔首创。
到20世纪初期,案例教学法在美国各主要法学院推行。
现在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中非常流行,为英、美国家法学院所普遍采纳。
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已普遍接受这一概念并在实际教学中不同程度地采纳。
但是,外国宪法课程教学中是否有必要且有可能引入案例教学方法,则存在各种不同的看法和看法。
笔者认为,宪法是规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内容的根本法,宪法实际上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连,现实生活中违宪案件也时有发生。
因此,在外国宪法课程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方法,有利于外国宪法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有助于同学生动、活泼地学习,有助于培育同学独立思维习惯以及分析和表达力量,这对于增加同学的实践力量和培育同学的宪法信仰具有其他教学法所不行替代的优势。
正如劳伦斯·来恩在《欢迎学习案例法》一文中谈道:"一个教学案例,就是一个为同学的仔细学习和分析供应的依据。
以对实际事例的描述为基本内容的故事,是一种将现实世界引入课堂以便使同学在其导师的指导下对实际问题进行-实践的方式。
"[1]所以,对于外国宪法课程,应当适时地采纳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
详细做法是:老师在课前先把要讲的内容和案例及参考书目供应给同学,并点明重要原理,要求同学课前预习。
上课时,老师不作课堂讲授,而是让同学直接研讨案例,围绕案例提出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让同学围绕这些问题依据所学的外国宪法原理和宪法规范,从不同角度提出自己的观点,最终由老师赐予讲解,得出结论,指明处理类似案件所运用的外国宪法原理和宪法规范,事实证明,这是外国宪法课程的教学中同学较为欢迎的教学方式。
宪法法律本科专业论文
宪法法律本科专业论文宪法诉讼是宪政的重要内容。
在确定了宪法诉讼的必要性之后,对宪法诉讼的可能性即宪法诉讼成立的条件进行探讨也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宪法法律本科专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宪法法律本科专业论文篇一摘要:经典宪法,也就是传统的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而所谓普适宪法,与宪法的普适性有区别但也有相似,是一种运用于整个社会共同体的宪法,是整个社会共同体的根本大法,它跨越了国家的界限,是真正的民主,是真正的普适,规定了全人类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
关键词:经典宪法普适宪法民主平等限制一、经典宪法是什么宪法是什么?这是一个所有学习宪法的学者都应该首先认清的问题,按照教科书的说法,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
近代宪法是适应限制封建王权、保障公民权益的要求而产生的。
由于出现了宪法,封建君主就不能随意掠夺公民的财富,随意享有各种封建特权。
因此说,宪法,这种为权利而生的法律,为了公民权利,我们必须去斗争,我们必须一直坚持宪法的基本大法地位,给与它应当的关注和尊重。
宪法的目的不仅要防止专制和暴政对人的生命的践踏,而且在于为人们过上更美好的生活提供机会、创造条件、排除障碍,我们要利用宪法为我们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让人权得到最大的保障,人与人之间没有区别,达到真正的平等、民主、自由。
宪政的精髓可以概括为八个字:限制政府、保障民权。
简言之:"宪政"就是"限政",限制政府权力是其首要之义。
实行宪政意味着以立宪的方式去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从而使人民的权利得到保障。
制度构想与实践的历史小论文
制度构想与实践的历史小论文(1)论题一:“三权分立”学说在美国1787年宪法中得到实践,同时也有所发展。
论证:启蒙运动中,思想家们提出了建立资产阶级理性王国的制度构想。
其中“三权分立”学说作为制约权力的一项重要构想,在资产阶级建立政权的实践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认为国家的权力应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权三部分,国会掌握立法权,总统掌握行政权,最高法院掌握司法权,这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
不过,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主张由国王行使行政权。
而美国根据自身建立共和制国家的目标,不设君主,将行政权交付总统,且三者独立平等。
可见,制度构想可以引导实践,实践对构想亦有所发展。
(2)论题二:“人民主权”说指导了英国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建立,同时随着其实践深入不断得到加强。
论证:启蒙运动中,思想家们提出了建立资产阶级理性王国的制度构想。
其中“人民主权”说作为一项重要构想,在资产阶级建立政权的实践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人民主权”说,认为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
1689年,英国颁布《权利法案》,以明确的法律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力,保障议会的权力。
议会由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代表选民行使国家权力,且树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这体现了“人民主权”的思想。
不过,英国君主立宪制建立之初,只有少数人拥有选举权,拥有被选举权的人更少。
后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英国进行多次议会改革,逐渐完善了议会制度,使得符合年龄的公民都可以参加下院选举。
“主权在民”的构想随着实践的深入,不断得到了加强。
(3)论题三:政治构想必须结合国情才能转换为可行的政治制度阐述:政治构想是建立政治制度的指南,近代资产阶级代议制正是在启蒙思想的指导下确立直来的,其中人民主权、社会契约、民主法治、分权制衡等构想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重要原则,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建立了议会制度、三权分立制度、政党制度等。
试析从吕特案谈对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1)论文
试析从吕特案谈对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1)论文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试析从吕特案谈对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1)论文,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关键词】基本权利保障模式现状完善摘要:结合案例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方式进行分析,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是作为“高级法.和“根本法”的宪法目的之一,法治形式较完备的国家经过长期发展,逐步形成了以宪法诉讼、违宪审查等为主要形式的公民权利保障模式,在保护公民宪法权利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完善国内基本权利的保障模式。
1问题的提出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是作为的宪法目的之一,国外关于运用宪法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非常常见。
其中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吕特案。
【案情】VeitHarlan是一个在纳粹时期拍反犹点电影的导演,声名狼籍。
在二战后,他又拍摄了一部影片含有比较强的反犹情绪。
而Luth是一个社会活动者,以消除民族仇恨弥补战争创伤为己任。
他对Harlan的电影组织群众杯葛和在放映电影的剧院前示威,导致Harlan的影片票房收人下降。
Harlan以Luth触犯了他的公民经济利益权为理由,向汉堡法院提出对Luth的禁制令。
汉堡法院判Harhtn胜。
Luth不服以它的个人言论自由被侵犯为由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
最后宪法法院归纳说公民间的宪法赋予的公民权的冲突时候,法庭必须遵循合理平衡的标准来对待。
言论自由有社会性的和个人目的性的,当冲突的时候,法庭必须尊重宪法赋予的公民权的前提下,进行判决,汉堡法院明显由于疏忽,不能够充分合理的判断背景,由于Luth的社会目的性高于Harlan 的私人财产保护的目的性。
因此,判luth胜。
在德国,1958年的“Luth案”判决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在该判决中,宪法法院严肃地申明了这样的观点与态度:基本权利的首要功能虽仍然在于赋予人民对抗公权力不法侵害个人自由的消极防御权利,但基本权利的整体同时也建构出一个客观的价值秩序或体系,且该秩序或体系中的每项权利均体现一个客观规范,并各自蕴涵一个客观价值决定。
法制建设历史论文
法制建设历史论文法制建设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探讨法制建设的演变和发展。
中国古代的法制建设可以追溯到商代和西周时期。
在商代,已经建立了刑法和律法,并且有了一定的司法制度。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也在不断完善。
秦朝统一中国后,推行了“法家”思想,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法律和制度,这在中国法制建设史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世界局势的变化和社会制度的演变,中国的法制建设也经历了风风雨雨。
隋唐时期,唐太宗大力推行了法律的编纂和改革,使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得以加强。
宋明清时期,法制建设也有了一定的进步,如《大清律》等法律成为了国家的主要依据。
近代以后,中国的法制建设更是经历了巨大的变革。
随着新文化、新思想的传入,中国的传统法制开始受到挑战。
1912年辛亥革命后,中国开始了介绍西方法制的进程,一系列法律的制定和改革也使中国的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
总的来说,中国的法制建设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尤其是近代的变革更是使中国的法制建设迈入了新的阶段。
在今后的发展中,中国的法制建设还将继续深化,为国家的发展和民众的生活带来更多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法制建设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标志着中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宪法成为了国家最高的法律。
随后,中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从刑法、民法、行政法到经济法等各个领域均有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同时,中国也加大了司法改革的力度,建立了更加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健全了人民调解、仲裁和法院三位一体的纠纷解决机制。
此外,还大力推进了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积极倡导法治理念,强调以法治国、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随着中国的经济实力和国际地位的提升,中国也积极参与国际法律合作和交流,加强了国际法治意识,努力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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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构想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八二年宪法较以前三部宪法规定了更为详细的宪法保障实施制度,这是勿庸置疑的。
然而,新宪法实施八周年以来,违宪事件绝非罕见。
宪法的保障机制不仅要有一系列社会的、组织的和法律的设施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性和根本大法的地位,更重要和更实在的是要建立追究违宪责任的机构和程序,也就是要通过宪法诉讼制度来保障宪法的实施。
本文试图构筑中国的宪法诉讼制度的大体框架。
一、违宪事实的界定违宪事实可分为违宪行为和违宪规范两类。
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违宪行为可概括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事业组织和公民违反宪法条文和宪法原则,按照宪法诉讼程序应当追究违宪法律责任的行为。
违宪规范是指违反宪法条文和宪法原则的法律规范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宪法诉讼程序应当判决为无效的规范。
本文所说的违宪事实指的是狭义的违宪。
(1)违宪行为有不少同时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对此应具体分析。
首先,既违反宪法又违反有关部门法的,可以通过宪法诉讼程序以外的其它法律程序加以解决的,则依法由有关机关负责追究和处理,不作为违宪事实对待。
如,非法侵入公民住宅,既违反了宪法第条,又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2)项或者刑法第144条,其违法行为引起的不是宪法诉讼程序,而是行政程序或者刑事诉讼程序,由有关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其次,既违反宪法又违反有关部门法,但又没有有效的法律程序加以解决的,则可通过宪法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如公安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时非法搜查公民住宅,若执法人员不构成犯罪的话,就很难追究公安机关的法律责任了,因为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的行为是司法行为而不是行使行政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对此,只能通过宪法诉讼予以解决。
又如中国法制报1987年7月7日报导,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违反宪法免去该市检察长的职务,这一违宪行为同时也违反了检察院组织以法第23条的规定,对此都无法通过刑事、行政、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只得通过宪法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2)违宪规范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已经发生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的规章制度等),否则不属于能够引起宪法诉讼的违宪事实。
如,宪法第 116条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这是违宪的事前审查,即便条例有违宪,也不能作为引起宪法诉讼的违宪事实,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纠正或不予批准。
此外,有些生效的规范性文件,法律规定由违宪审查机构以外的机关直接处理的,也不能作为引起宪法诉讼的违宪事实。
如,宪法第90条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如果规章违反法律、法规,则由国务院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综上所述,违宪事实是指那些已经成就了的,并只能通过宪法诉讼予以处理的违宪行为和违宪规范。
二、违宪案件的主管违宪案件的主管包括两个基本问题:一是由什么机构来受理违宪案件;二是某一违宪案件由哪一个机构受理。
前者是违宪审查机构的设置问题,后者是违宪审查机构对案件的管辖问题。
(一)违宪审查机构的设置 1、外国模式和我国学者的建议。
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机构,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也有的分为四种,即把法国宪法委员会单列为一种),一种是议会或权力机关,例如英国、瑞士、苏联等;一种是专门机关,例如西德、奥地利、南斯拉夫等国的宪法法院、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意大利的宪法法庭;一种是普通司法机关,例如美国和日本等。
据统计,现在世界上有70多个国家实行司法审查制,近40个国家实行专门机关审查制而立法机关审查制则为数不多,且大多属议会至上或权力机关至上的国家。
专门机关违宪审查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发展非常迅速。
目前,这种状况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共同趋势。
我国学者曾建议:全国人大设立宪法法律委员会(中央宪法诉讼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宪法法律委员会(地方宪法诉讼机关),专门处理宪法诉讼案件。
2、笔者建议。
必须指出:宪法诉讼不是宪法监督与保障的全部内容,相反,宪法的监督和保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
这是由宪法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的。
相应的,违宪审查机构与宪法的实施和保障机构,也可以不是同一的组织机休,重要的是要立足本国国情。
根据我国的政体,尤其是现行的法律制度,结合世界发展趋势,笔者认为,通过修改宪法规定和全国人大依法授权,我国违宪审查机构的设置,可以采取“两轨多级制”,即权力机关审查制和司法机关审查制,并逐步过渡到专门机关审查制。
具体地说,就是在全国人大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设立违宪审查机构受理宪法诉讼案件,同时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也受理部份宪法诉讼案件。
其理由是:(1)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合一原则,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其它国家机关都是由它组织,向它负责,执行它所制定的法律。
因此,在人民代表大会内设立相对独立的违宪审查机构,可与现有的宪政体制相一致。
(2)由于权力机关现有职能繁多,事务庞杂,人力有限,难以承受大量的宪法诉讼案件。
而人民法院作为向人大负责的国家审判机关,在机关性质、人力业务素质等方面,都有与宪法诉讼相适应的基础。
(3)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完善,各方面的关系进一步理顺以及经验的积累,可考虑由两轨审查逐步过渡到专门机关审查制。
(二)违宪案件的管辖违宪案件可根据其性质来确定管辖。
违宪行为中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宪法第 2章)的违宪案件,由法院管辖;除此之外的违宪行为和违宪规范的违宪案件,均由人大违宪审查机构管辖。
法院管辖的违宪案件中,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的一审违宪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违宪案件。
事实上,大量的违宪案件是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违宪行为,由法院来承担,可减轻权力机关的负担,减少许多繁琐事务,便于权力机关集中精力去处理那些政治性强的、带有全局性的、影响重大的违宪案件。
人大违宪审查机构管辖的违宪案件中,只涉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的违宪行为,由省人大违宪审查机构管辖;全国性的违宪行为,则由全国人大违宪审查机构管辖。
违宪规范的案件,则应由宪法所规定的权限具体分工:全国人大违宪审查机构管辖:(1)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2)国务院与宪法规定有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3)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4)国务院对下级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决定和规章不予改变或撤销的不作为违宪行为。
省级人大违宪审查机构管辖:(1)同级和下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2)同级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3)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不予改变或撤销不作为违宪行为。
违宪案件仍实行两审终审制和合议制。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违宪审判权,切实实现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保障宪法的统一实施,法院受理的违宪案件,由相应的人大违宪审查机构统一立案后,再移送法院审理。
法院在判决前,必须将处理意见报送相应的人大违宪审查机构复核,经审查不同意的发回重审,同意的则发出“判决令”,再由法院宣判。
人大违宪审查机构有权审理同级或下级违宪审查机构和法院管辖的违宪案件,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违宪案件。
三、宪法诉讼的当事人资格宪法第 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彭真同志在六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闭幕式上说:“凡是藐视宪法和法律,不管是什么机关,不管是什么干部都要严肃地批评和纠正,直至给以必要的法律制裁。
”据此,宪法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可以是一切组织和公民,这样限定是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精神和内容的。
对违宪规范提起讼的,由制定规范的组织当被告这是比较容易判断的。
而有些违宪行为,究竟是组织的行为,还是个人的行为,是比较难判断的,这给原、被告的主体资格的确定带来困难。
例如,河南长葛县委个别领导人非法撤换该县法院院长,对此是长葛县委的违宪行为,还是县委个别领导人的违宪行为?另一方面,违宪行为的被侵权人是县法院还是该院长?笔者的意见是,前者应认定为县委和个别领导人共同的违宪行为,因为个别领导人如果不在县委里担任某显要职务,那么这一违宪行为就无从发生。
但从另一方面来说,个别领导人的违宪行为,并不能代表县委的违宪行为(如果有以县委的名义发文,则另当别论),如果只以县委作为被告,就有使真正的违宪主体沾了便宜,也容易使公众产生领导可以免责的错觉。
为了使宪法产生应有的社会效果,可以通过宪法诉讼法来规定,这种情况由县委和个别领导作为共同被告(形式意义上的被告和实质意义上的被告),使违宪法律责任直接落实在真正的违宪主体上,从而产生强烈的社会效果。
后者只能以该院长作为原告,因为违宪行为所指的对象不是县法院,该院长才是直接被侵权人;如果原告是县法院的话,就难以防止新任“院长”压制起诉的情况发生。
公民作为宪法诉讼的被告比较罕见,因为公民个人不享有某种社会公权力,不具有利用职权实施违宪行为的特征,同时公民的违宪行为大多也是其他违法行为,如公民剥夺子女受教育的权利,由无需通过宪法诉讼予以解决,可适用义务教育法予以调整。
但公民成为违宪主体必须通过宪法诉讼予以解决的情况还是可能存在的,如父母强行干预子女的宗教信仰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
因违宪行为而提起的宪法诉讼,确定原告以违宪行为的直接侵权人为原则。
因违宪规范而提起的宪法诉讼,建议由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提起公诉,因为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具体的被侵权人难以确定,这样就可能使违宪规范得不到及时纠正,甚至会出现无人起诉的情况。
当然,违宪行为源于违宪规范的,并且二者都成为诉讼标的时则不必由检察院另外提起公诉。
宪法诉讼可以有第三人,但只局限于因违宪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并且第三人是与被诉的违宪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公民。
如上例中的县法院。
四、违宪法律责任使违宪者承担相应的违宪法律责任,是宪法诉讼的必然法律后果,否则,诉讼就没有意义。
设定违宪法律责任应掌握既对违宪者起到惩戒作用,又是对公众教育的原则,达到提高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和防止或减少违宪事实发生的目的。
对违宪规范除了判决无效外,难以使制定组织承担制裁性的法律责任。
但对于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被判决为违宪时,可责令判定组织公开登报判决结果。
由于违宪规范所造成的损害难于计算,并且受害人也不易确定,因而可不考虑赔偿损失的问题。
对于违宪行为除了判决其违宪(无效)之外,还可设定如下违宪法律责任:(1)警告,适用轻微违宪者;(2)责令停止侵权;(3)责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适用精神损害;(4)罚款;(5)拘留,适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者;(6)剥夺政治权力;(7)罢免,只能由人大违宪审查机构作出,并且是对那些由同级或下级人大任命其职务的人;(8)法律建议书,适用由人大任免以外的人;(9)赔偿损失,原则上只适用公民的基本权利受侵犯并造成了实际损害为限,对自负盈亏的组织受损害可考虑适当赔偿,但从严掌握;对其他组织的赔偿,一般意义不大,可暂不考虑;(10)驱逐出境,适用不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