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应当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根据需要,也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反馈机制,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服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项目后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后评价工作程序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年初研究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印送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
第七条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应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择:(一)对行业和地区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指导意义的项目;(二)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三)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投资方向、优化重大布局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五)跨地区、跨流域、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六)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规模较大,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及其他弱势群体影响较大的项目;(七)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数额较大县比例较高的项目;(八)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自评价工作流程及要点总结
政府投资项目自评价工作流程及要点总结为配合发改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运营过程的后评价审查,捷宏公司承担了南京某学校建设项目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项目组从实践出发,对项目自评价报告的编制流程及要点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以期对同类项目提供参考及借鉴。
一、背景政府投资在我国社会全投资中一直担任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这些项目主要集中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事业、生态环境保护等行业,该类项目实施不仅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社会文化和生活的基本需求,也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其导向作用在社会投资和资源配置中十分明显。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一个全过程管理,由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三部分组成。
项目后评价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中重要的一环,能对项目建设和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做出总结,是加强项目实施后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政策规范要求《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8〕2959号)明确规范了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内容、程序、监督以及成果应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文件强调:“完善政府投资监管机制,加强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强化重大项目制度,完善竣工验收制度,建立后评价制度”。
为加强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江苏省发改委出台了《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苏发改规发〔2020〕3号),文件要求:列入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收到开展后评价通知后,按照时间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自评报告。
项目自评报告由项目单位完成,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写。
三、自评价报告编制流程1、项目承接与工作启动项目承接后,咨询机构组建项目工作小组,仔细研读后评价文件要求,明确审查范围、内容,及时参加发改部门组织的后评价启动会,领会会议精神及要求。
工作小组根据后评价启动会要求尽快组织项目首次碰头会,参会单位包括不限于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会上需向建设单位汇报接下来的工作思路、计划,并明确各方分工及后续工作。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1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与指标,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
根据需要,可以针对项目建设(或运行)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可以对同类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性、政策性、规划性评价。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服务。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确定后评价项目,督促项目单位按时提交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并进行审查,委托承担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指导和督促有关方面保障后评价工作顺利开展和解决后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后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和后评价成果反馈机制,推广通过后评价总结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等。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指导、协调、监督,支持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有关单位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项目单位负责做好自我总结评价并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负责按照要求开展项目后评价并提交后评价报告。
第二章 工作程序第六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年后两年内,将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6〕37号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国管房地〔2006〕37号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国管房地〔2006〕37号,2006年2⽉13⽇印发)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管理,建⽴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规模、标准和⽅案,提⾼项⽬前期⼯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管理办法(试⾏)》(国管房地〔2004〕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项申请(项⽬建议书或可⾏性研究报告)进⾏评估的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评审的活动。
第四条项⽬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
第⼆章评估、评审条件第五条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包括维修项⽬),必须进⾏评估和评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包括维修项⽬),由项⽬主管部门根据项⽬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评估和评审。
第六条项⽬管理单位(或项⽬使⽤单位,下同)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建议书或可⾏性研究报告,或者按照⽴项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可向项⽬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报告和完整的项⽬材料。
第七条项⽬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对申报材料进⾏审核,确定项⽬是否进⼊评估、评审程序。
第⼋条项⽬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式确定评估、评审单位。
受委托的评估、评审单位应具备⼄级以上⼯程咨询资格。
第九条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作满⼋年,取得⾼级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估、评审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职责。
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中化股份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后评价工作的内容和方法第三章后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组织第四章后评价结果的应用第五章被评价单位的义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提升股份公司投资项目论证决策、实施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化股份投资管理规定》、《中化股份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项目后评价是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在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或在并购项目完成交易并实施整合及运营管理一段时期后,对项目论证、决策、实施、运营等管理过程进行全面回顾和分析,并评价其合规性、创新性、实效性。
投资项目后评价应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投资决策意见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与项目建成或并购整合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核实投资预期目标实现程度,分析项目可持续发展能力,总结项目实施经验和教训,提出管理改善建议,并通过信息反馈和共享机制,为后续投资项目论证、决策、实施等管理工作提供借鉴。
第三条股份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企业及中化集团公司授权代管的企业投资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并购项目的后评价,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股份公司工程管理部作为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二章后评价工作的内容和方法第五条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及准则;(三)股份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五)项目实施计划方案;(六)项目投资决策意见;(七)相关行业领先企业的管理实践。
第六条对于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后评价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项目论证、决策过程回顾与评价;(二)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回顾与评价;(三)项目建设过程回顾与评价;(四)项目生产准备及达产考核评价;(五)项目收尾工作评价;(六)项目实施效果和投资收益(预期)评价;(七)项目社会效益、环境影响评价;(八)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分析评价等。
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XXX(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工作,加强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项目投资完成后,在一定的期限内,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通过对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过程、运营情况及其影响效果等方面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以提高投资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和改进项目投资决策管理,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项目后评价是投资项目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投资的有效控制、改善投资管理和决策、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的重要手段,也为开展绩效考核、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项目后评价原则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
项目后评价分析研究的是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必须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评价结论客观公正,计策措施切实可行;二)科学规范的原则。
项目后评价应当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规范运作,在分析项目实施现状基础上,及时发现问题,引导投资单位正确把握未来发展方向和发展趋势;三)全面、及时的原则。
项目后评价的内容要全面、完整,不仅要分析项目投资过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而且要分析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和项目发展的后劲和潜力。
项目竣工投产后,要按规定及时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四)独立的原则。
项目后评价应由公司相应职能部门独立完成,评价过程和结论不受项目决策者、管理者、执行者的干扰,这是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的重要保障。
第三章项目后评价的依据与范围第五条项目后评价的主要依据如下:一)国度和山东省关于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XXX关于投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二)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董事会关于项目决策和批准程序的相关批复文件及目标项目企业的运营管理资料等;三)根据项目特点依规定应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12.23•【文号】财建[2004]729号•【施行日期】2004.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72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强中央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指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和国债项目资金)预算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强化投资项目资金全过程监管,现根据《预算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等规定和要求,就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
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既是改进和加强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部门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促进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调整投资结构、优化投资方向、加强资金管理、改进资金拨付方式,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将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充分认识开展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学习、深入研究,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好此项工作。
当前可从自身实际出发,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重点行业的重点项目作为试点,通过试点工作,在指标构建和评价方法上积累相关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对本部门或行业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以部门(或项目单位)为主体,财政部门指导、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部门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具体包括:(1)依据财政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制定本部门绩效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4.0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健全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我们在《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24年4月2日至2024年5月2日。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4月2日。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整 的项 目;六)征地拆迁 、移民安 置规 模较 ( 大, 对贫 困地区 、 贫困 人 口及 其他 弱势群 体 影响较大 的项 目;七)使用 中央预 算内投资 ( 数额较大且 比例较 高的项 目;八)社会舆论 (
普 遍 关 注 的项 目 。
第十 一条 承担 项 目后评 价任 务的工
程 咨 询 机 构 , 当 按 照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的 委 应
咨 询 机 构 , 接 受 委 托 后 , 组 建 满 足 专 业 在 应
评价要求 的工作 组 , 在现场调查和 资料收集 的基础上 ,结合项 目自我总结评价报 告 , 对 照项 目可行性 研究报 告及 审批 文件 的相 关 内容 , 对项 目进行 全面系统地分析评 价。必
要 时 应 参 照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的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第二章
后评价 工作程序
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 。
第六 条 国家发 展改 革委每 年年 初研
究 确 定 需 要 开展 后 评 价 工 作 的 项 目名 单 , 制
定 项 目后 评 价 年 度 计 划 , 送 有 关 项 目主 管 印
对比分析 。
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要求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 国家发展 改革 委审批 可行
性 研 究报 告 的 中 央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 用 本 办 适
法。
有重要借鉴作用 的项 目;四) ( 采用新技 术、 新 工艺 、 设备、 新 新材料 、 型投融资和运 营模 新
产业结构 调整有 重大指 导意义 的项 目;二) (
对节约资源 、 护生态环境 、 进 社会发 展、 保 促
机构 承担该项 目的后评价 任务。
第十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投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及项目论证阶段的严谨性和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投资项目后评价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投资行为完成之后所进行的评价。
通过对已经完成的投资项目的执行过程、绩效、影响进行全面回顾,系统分析、评价投资计划及目标的实现程度,分析评价项目投资对公司战略布局、业务结构调整、企业发展、技术进步、投资效益,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提出对策建议;并通过信息反馈,指导和改善新项目投资管理和决策,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
第三条对于周期长或者较为复杂的投资项目,可在一定阶段或节点完成后进行期间评价,此种类型的评价工作也归属本细则所指的投资项目后评价范畴。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及其再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的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公司组织实施全过程后评价工作,子企业组织实施项目后评价的自评价工作。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及子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的审核,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企业后评价制度并对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二)审批投资项目后评价计划;(三)审查和认定后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及其应用建议;(四)必要时成立后评价工作督导组,组织开展独立后评价、专题后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后评价工作小组,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投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后评价。
工作小组负责后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日常工作主责部门设在投资管理部。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编制公司年度项目后评价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审议、复核子企业项目后评价报告和评价结果,编制审核建议和评价结果应用建议;(三)收集、整理项目后评价报告提出的管理经验、教训和管理建议;(四)聘请具有投资项目后评价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五)完成董事会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发改投资[2008]29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和改进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我委制定了《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主题词: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办法附件: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应当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根据需要,也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反馈机制,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服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项目后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后评价工作程序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年初研究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印送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
第七条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应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择:(一)对行业和地区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指导意义的项目;(二)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三)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投资方向、优化重大布局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五)跨地区、跨流域、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六)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规模较大,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及其他弱势群体影响较大的项目;(七)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数额较大且比例较高的项目;(八)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发改投资[2014]2129号)
附件2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第一部分项目概况一、项目基本情况。
对项目建设地点、项目业主、项目性质、特点(或功能定位)、项目开工和竣工、投入运营(行)时间进行概要描述。
二、项目决策理由与目标。
概述项目决策的依据、背景、理由和预期目标(宏观目标和实施目标)。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经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或生产能力),实际建成的建设规模(或生产能力);项目主要实施过程,并简要说明变化内容及原因;项目经批准的建设周期和实际建设周期。
四、项目投资情况。
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概算、竣工决算。
五、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项目经批准的资金来源,资金到位情况,竣工决算资金来源及不同来源资金所占比重。
六、项目运营(行)及效益现状。
项目运营(行)现状,生产能力(或系统功能)实现现状,项目财务及经济效益现状,社会效益现状。
七、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情况及主要结论。
八、项目后评价依据、主要内容和基础资料。
第二部分项目全过程总结与评价第一章项目前期决策总结与评价一、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及批复意见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及批复意见(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方案、建设工期、总投资及资金筹措,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经济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专项评价主要结论等内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
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总投资及资金筹措等内容。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主要变化。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并对主要变化原因进行简要分析。
三、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主要内容及批复意见(大型项目应在初步设计前增加总体设计阶段)。
主要包括:工程特点、工程规模、主要技术标准、主要技术方案、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四、项目前期决策评价。
主要包括项目审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依法履行了审批程序,是否依法附具了土地、环评、规划等相关手续。
投资项目后评价及《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解读甘肃省发改委PPT课件
项目合同执行情况的分析与评价
19
项目后评价与竣工验收
3. 经济建成:主要是指项目财务和经济指标的基本
实现,包括运营(销售)收入、成本、利税、FIRR、 借款偿还期等。一般项目需要项目竣工后3年左右的 时间。 4. 效益建成:是指项目的经济、环境、社会效益目标 的实现,包括项目对国民经济、环境生态、社会发 展所产生的宏观或长远的影响。一般需要3-5年或
相同点:
都是项目周期后期的工作; 都是项目法人的任务; 都要进行项目工程技术和管理的总结; 都是项目后评价的基础。
不同点:
总结评价更注重项目的效益分析以及影响评价; 总结评价要确定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和可持续性; 总结评价要为项目的完善发展提出建议和对策; 总结评价要为投资者提供相关的经验教训。
18
项目后评价与竣工验收
• 亚洲开发银行的后评价机构设置与世界银行基本 相同。
6
世行后评价和决策周期
后评价专题研究
向新项目和政策提 供后评价结果
政策(制订)
项目执行审核和影 响评价
项目完成报告的审 查
项目完成报告
项目执行和监测
银行执董会批准
国别局计划 前期准备 评估 贷款淡判
7
国内项目后评价发展
起步:
• 1980年代初由国家计委与项目可研方法同期引入我国,开 展研究;1988年国家计委委托CIECC首次进行项目后评价; 1990年国家计委正式下达通知,第一次提出项目后评价的 内容和要求。
发展:
• 1994年和1995年国家开发银行和CIECC先后正式成立后评价 局,开展了数百个项目的后评价,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 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了后评价的要求和作用,2005 年国资委颁布《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 南》,2008年国家发改委颁布《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1目的与范围1.1 为加强公司投资项目管理,总结投资经验,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管理水平,完善项目决策及项目流程管理机制,发挥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和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或具有实际管理权的子公司的各类投资项目。
包括工程项目、技改项目、安全环保项目等各类投资项目,不包括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类投资。
2 定义投资项目后评价,是指项目投资完成之后所进行的评价。
它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调查研究和全面系统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进行前后对比,找出差异,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和提出对策建议,并通过信息反馈,改善投资决策和管理水平,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后评价是投资项目周期的一个重要阶段,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对投资活动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公司有关绩效考评与激励措施的重要参考依据。
3 职责3.1xx牵头组织投资项目后评价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制定投资项目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后评价工作的开展。
3.2xx负责提供项目可研、立项、项目规划、决策、预算及实施情况,包括预算、结算、项目管理情况、项目总体评价等文字说明。
3.3xx负责提供项目质量、工程监理、签证变更、施工和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期、施工网络计划、施工内容等资料和情况说明。
3.4xx负责提供项目设计方案及论证资料、设计变更、科研开发及技术创新等情况说明。
3.5xx负责提供项目资金来源和实际投资使用情况及项目经济效益等情况说明,包括项目运营成本和财务状况。
3.6xx负责提供改造项目实施前后生产技术指标、技术参数、生产情况等数据、说明及对比情况;新建项目实施后与项目方案在生产技术指标、技术参数、生产情况等对比及说明。
3.7各投资项目相关分厂负责提供项目实施具体情况的报告,包括机构设置、规章制度的建立、生产使用运行情况,管理、生产和设计中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发改投资[2008]29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和改进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我委制定了《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主题词: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办法附件: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应当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根据需要,也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反馈机制,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服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项目后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后评价工作程序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年初研究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印送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
第七条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应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择:(一)对行业和地区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指导意义的项目;(二)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三)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投资方向、优化重大布局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五)跨地区、跨流域、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六)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规模较大,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及其他弱势群体影响较大的项目;(七)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数额较大且比例较高的项目;(八)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浅谈项目后评价的相关问题
浅谈项目后评价的相关问题【摘要】建设项目后评价是工程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本文对项目后评价产生的背景与现状进行了阐述,分析了项目后评价的作用,并在对我国项目后评价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项目管理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是指对已经完成的项目或规划的目的、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所做出的系统的客观分析,通过对项目活动实践的检查总结,确定投资项目预期的目标是否达到,项目或规划是否合理有效,项目的主要效益指标是否实现。
项目后评价的目的是通过项目后分析评价找出成败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并通过及时有效地信息反馈,为未来新项目的决策和提高完善投资决策管理水平提出建议,同时也为后评价项目实施运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从而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一、项目后评价的产生国外的建设项目后评价与建设项目前评价几乎同时产生,二者都始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期间的“新分配”计划,至今已有近80年的历史。
美国是最早开展项目后评价的国家,也是国际上后评价理论与方法的倡导者,目前在项目后评价的研究与实践方面其已取得了巨大成就。
20世纪70年代,项目后评价广泛地被西方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所接受和采纳,成为检查其投资活动效果的重要依据,并成为国家政府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后评价主要是对国家的预算、计划和项目进行评价,一般来说,这些国家都具备评价的法律和系统的规则、明确的管理机构、科学的方法和程序。
我国的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后评价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1988年原国家计委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对我国第一批国家重点投资建设项目进行了后评价,它标志着后评价在我国的正式开始。
在过去的20多年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英国政府以及其他国际机构和外国政府,分别以不同的方法为我国提供了关于项目评价理论方法的援助和培训。
我国的一些金融机构(建设银行、国家发展银行等)和一些政府部门(交通部、铁道部、农业部等)相继开展了自己的项目后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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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应当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根据需要,也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反馈机制,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服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项目后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后评价工作程序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年初研究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印送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
第七条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应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择:
(一)对行业和地区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指导意义的项目;
(二)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投资方向、优化重大布局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五)跨地区、跨流域、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
(六)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规模较大,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及其他弱势群体影响较大的项目;
(七)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数额较大县比例较高的项目;
(八)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第八条列入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
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项目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前期审批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实施进度、批准概算及执行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前期准备、建设实施、项目运行等;
(三)项目效果评价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
(四)项目目标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差距及原因、持续能力等;
(五)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
第九条在项目单位完成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得委托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十条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工作组,在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相关内容,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
必要时应参加初步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
第十一条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委托要求,根据业内应遵循的评价方法、工作流程、质量保证要求和执业行为规范,独立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后评价任务,提出合格的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工程咨询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应重视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第三章后评价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工程咨询机构就对项目后评价质量信相关结论负责,并承担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保密责任。
工程咨询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形的,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列入项目后评价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后评价需要,认真编写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各级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调查工作,准确完整地提供项目前期及实施阶段的各项正式文件、技术经济
资料和数据。
如有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定期对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和工程咨询机构和人员进行执业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工程咨询单位资质和个人资质管理及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支付,取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受国家发展改革委支付经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章后评价成果应用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项目后评价工作,认真总结同类项目的经验教训,将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确定、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后评价成果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机构参考,加强信息引导,确保信息反馈的畅通和快捷。
第十九条对于通过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广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