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6.23•【字号】辽政法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法发[2009]10号)各市政府法制办、编委办、财政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3]32号)精神,我省目前已有13个市、1个县经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对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现就深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坚持执法为民,解决行政执法领域长期存在的行政执法机构膨胀、职责交叉、政出多门、效率低下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能够从体制上、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建立精干、统一、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能够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合法、公开、公正、高效执法,更加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当前应对经济危机和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推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
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3]32号)的要求,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我省得到更加扎实深入推进。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辽政办发[2009]82号•【施行日期】200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8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司法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组织指导律师、公证员考试工作职责。
(二)增加的职能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三)加强的职能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刑罚执行、改造罪犯工作。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制定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九)组织实施全省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
(十)主管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受省人大和省政府委托,参与有关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制度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1.25•【字号】辽政法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制度的通知(辽政法发[2011]1号)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绥中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直各部门法制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促进依法行政的有关要求,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0号令)的有关规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决定完善辽宁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对象: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领取《辽宁省行政执法证》有效期满3年,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
考试成绩合格的,颁发《辽宁省行政执法证》;未经考试或者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考试内容。
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依法行政方面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行政执法相关的通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新颁布的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三、时间安排。
凡行政执法证件使用期满的,必须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系统)行政执法队伍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考试方案。
省政府各部门每年12月底之前,填写《辽宁省行政执法考试情况统计表》,并将考试方案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对2011年行政执法证件到期需要参加考试的,请于2月底之前填写《辽宁省行政执法考试情况统计表》,并将考试方案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09•【字号】辽政办发〔2016〕92号•【施行日期】2016.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9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9日辽宁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尽快形成与城市发展相匹配的城市管理能力,确保改革任务按期高质量完成,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以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为基本方向,以推动城市转型发展和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为重点,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城乡一体、协调创新六项基本原则,全面实施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强化执法队伍素质建设,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二)工作目标。
实现各级党委坚强领导、政府主体责任、行政主管部门、部门职责权限四个明确;确保职责划转移交、队伍整合归并、执法重心下移、保障措施落实四个到位;做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名称和职权范围、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执法程序和文书、统一行政处罚依据和裁量规则四个统一。
锦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
锦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职责汇编二ΟΟ六年三月二十九日1行政执法职责汇编说明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98号)文件,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行政执法专业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共同依据;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依据;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进行了确认和汇编。
二ΟΟ六年三月二十九日2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一)职权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主体名称:锦州市财政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职权执法主体依法委托的执法单位及法律依据1、主体名称:锦州市财政监督检查局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2、主体名称:锦州市收费管理处法律依据:《辽宁省财政收费征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财政收费征管机构是指经各级政府批准,财政部门领导的,负责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入等项预算外财力统一征收的职能部门。
”一、行政执法专业法律依据目录3(一)国家法律(二)国务院行政法规4(三)辽宁省地方性法规(四)财政部规章5(五)省政府规章6(六)财政部规范性文件(七)省规范性文件7二、行政执法共同法律依据目录(一)法律(二)行政法规(三)地方性法规(四)省政府规章8(五)四、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一)锦州市财政局是主管全市财政收支、财政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和部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9•【字号】辽政办发[2007]77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针对具体案件而有选择性地作出或者不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过大,是造成行政执法不公,滋生腐败的重要根源。
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现就我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坚持四项原则(一)合法原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进行,不得违法另行设定行政处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2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2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要求,深入推进我省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意义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将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可以自主选择的权力,按照法律原则和精神,对行为幅度、方式、时限的选择和事实性质、情节的认定,作出合理、公平、公正的安排,实现对不同行为人的同类行为达到一致性的处理结果。
近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52号),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更加广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力推动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但同时,一些行政执法活动还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缺乏规范、随意性较大、透明度偏低等问题,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十分必要。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建立社会公平秩序的制度基础,是消除特权思想、腐败现象等的有力措施,是转变作风、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有效手段,也是为我省改革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保障,对于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质量和效果,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主要内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方式,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其过程和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
号 20 1 8 1 1 8
〔
〕
,
以 下简 称《 指导 意 见》 )
精神 ,
全 面 落 实 推 行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制 度 、 执 法 全 过 程 记 录 制 度 、 重 大 执 法 决 定 法 制 审 核 制 度
( 以 下统称“ 三项制 度” )
各项任务 ,
结合我省实际 ,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
坚 持 贴 近 群
24 辽 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2 01 9 . 9
众、
服 务 群众 ,
做群众
“
的
贴心人”
,
及 时 有效监督执法 活 动 ,
防 止
执 法 扰 民 、 执 法 扰 企 、 执 法 不 公 。
坚持 务 实 高 效 。
聚焦基层一 线执法 需要 ,
着 力 解 决 执 法 实 际 问
显 下 降 行 政 执 法 的 社 会 满 意 度 显 著 提 高 。 ,
二 、
任 务 措 施
一
(
)
全 面 推 行 行 政执 法 公 示 制 度 。
1 . 建 立 制 度 体 系 。 省 司 法 厅 制 定 《 辽 宁 省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办 法 》 ,
各 级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依 据 该 公 示 办 法 , 制 定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具 体 制 度 规
透明 、
规职 责 ,
切 实
维 护人 民群 众合 法权益 ,
为加 快建设 法 治化 、
便利 化 营 商环境 ,
推
进 辽 宁 全 面 振 兴 、 全 方 位 振 兴 提 供 坚 实 法 治 保 障 。
基 本 原 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1•【字号】辽政办发[2005]76号•【施行日期】2005.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7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2009年)》(辽政发〔2005〕28号,以下简称《规划》)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提供良好法制保障,现就省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1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切实把政府管理职能转到制定规则、强化管理、加强监管和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会同有关部门)2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
研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
(省发展改革委、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编委办、省国资委、省商业厅、省经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中小企业厅、省监察厅)3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省监察厅、省编委办、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4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规划制定的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5严格规范政府直接投资的范围,加强对政府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审计厅)6认真贯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正文:----------------------------------------------------------------------------------------------------------------------------------------------------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2年3月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含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
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实施的层级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对省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机构。
第七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就下列内容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一)规章、规范性文件(含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依据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授权,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作的书面解释,下同)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三)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四)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五)罚没财物的处置情况;(六)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法律法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的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业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各市局应按本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市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制定工作,并报省厅备案。
二??八年八月七日
附件:编制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执法权限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确定了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性标准的范围。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我们将本厅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公证和司法鉴定2个方面的内容,共7条规定进行了细化,分解为66档,统一编制了《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公证、司法鉴定)。
本指导标准,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实际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各市司法局,厅机关各执法机构,厅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的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业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有力推进机制,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省政府决定将省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的名称改为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
省政府代省长陈求发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常务副省长周忠轩、副省长贺旻、省政府秘书长周立元担任副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何庆良、徐大庆、蒋斌,省编委办主任李中亚、省政府法制办主任林志敏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
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和需要向国务院请示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市县政府相关工作,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6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专家组4个功能组。
综合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从省政府办公厅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对外以“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二、协调小组专题组组长、副组长及主要职责(一)行政审批改革组。
组长由省编委办主任李中亚担任。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精神,厅组织编制了《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政策法规处反馈。
辽宁省领导和社会保障厅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处罚层级分类)裁量幅度行政处罚权限(执法单位、程序)条款规定内容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女职工人数在2人(含2人,本条下同)以下的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2000元标准处罚监察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厅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监察机构报主管厅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20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辽政办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10-2014年)的通知》(辽政发〔2010〕10号,以下简称《规划》)精神,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推动辽宁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为辽宁实现新跨越和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如下: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1.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服务业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中小企业厅、省监察厅)2.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改善经济调节,严格市场监管,加强社会管理,更加注重公共服务。
(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3.制定辽宁省社会组织促进和管理相关规定,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省民政厅)4.深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实行职责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
(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5.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05•【字号】辽政办发[2002]57号•【施行日期】200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5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义务和我国对外承诺,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2〕7号)要求,我们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省政府批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本通知附件所列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1977年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有关政策措施性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省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23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7月5日附件:省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23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关于认真做好更新改造资金和集体企业贷款基│辽革发│1977.9.16 │││金上缴的通知│[1977] 102号││├──┼─────────────────────┼──────┼─────┤│2│关于调整统配煤矿管理体制的通知│辽革发│││││[1977] 167号│1977.12.25│├──┼─────────────────────┼──────┼─────┤│3│批转东北电业管理局《关于辽宁省电力工业会│辽革发│1978.2.10 │││议情况的报告》│[1978]30号││├──┼─────────────────────┼──────┼─────┤│4│关于颁发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管理│辽革发│1978.8.5│││使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78] 187号││├──┼─────────────────────┼──────┼─────┤│5│关于试行节约燃料、电力、汽油等单项奖的通│辽革发│1978.10.12│││知│[1978] 253号││├──┼─────────────────────┼──────┼─────┤│6│批转省经委、省计委《关于举办国外工业样品│辽革发│1978.11.8 │││展览的意见》│[1978] 280号││├──┼─────────────────────┼──────┼─────┤││批转省经委、计委、建委、国防工办《全省工│辽革发│││7│业用水会议纪要》│[1979]73号│1979.3.31 │├──┼─────────────────────┼──────┼─────┤│││辽革发│││8│关于调整中药材奖售标准的通知│[1979] 229号│1979.9.17 │├──┼─────────────────────┼──────┼─────┤││批转省医药局关于全省医药企业管理体制问题│辽革发│││9│的报告│[1979] 294号│1979.11.21│├──┼─────────────────────┼──────┼─────┤││批转省商业局《关于扩大商业零售企业自主权│辽革发│││10│试点意见的报告》│[1979] 300号│1979.11.26│├──┼─────────────────────┼──────┼─────┤││批转省计委、省人事局《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毕│辽革发│││11│业生分配工作的报告》│[1980]15号│1980.1.15 │├──┼─────────────────────┼──────┼─────┤││关于印发《辽宁省节约能源工作会议纪要》的│辽政发│││12│通知│[1980]89号│1980.4.7│├──┼─────────────────────┼──────┼─────┤││关于安装使用电度表、水表、煤气表的暂行规│辽政发│││13│定│[1980] 201号│1980.6.17 │├──┼─────────────────────┼──────┼─────┤││批转省经委《关于贯彻国家经委节能工作座谈│辽政发│││14│会意见的报告》│[1980] 249号│1980.7.23 │├──┼─────────────────────┼──────┼─────┤││颁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征占土地│辽政发│││15│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0] 323号│1980.9.16 │├──┼─────────────────────┼──────┼─────┤││关于颁发《辽宁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辽政发│││16│办法》(试行)的通知│[1980] 360号│1980.10.8 │├──┼─────────────────────┼──────┼─────┤││批转省整顿药厂领导小组《整顿药厂工作会议│辽政发│││17│纪要》│[1980] 395号│1980.10.26│├──┼─────────────────────┼──────┼─────┤││关于印发《全省节能表奖会议纪要》的通知│辽政发│││18││[1980] 463号│1980.12.4 │├──┼─────────────────────┼──────┼─────┤││批转省科委关于进口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统│辽政发│││19│一归口管理的报告│[1981]23号│1981.1.17 │├──┼─────────────────────┼──────┼─────┤││批转省经贸委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情况和│辽政发│││20│进一步巩固提高的意见等三个报告的通知│[1981] 144号│1981.5.24 │├──┼─────────────────────┼──────┼─────┤││批转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各单位购买私│辽政发│││21│人房屋的通知》│[1981] 162号│1981.6.11 │├──┼─────────────────────┼──────┼─────┤││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辽政办发│││22│务院有关扩权文件,巩固提高扩权工作的具体│[1981]52号│1981.6.16 │││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批转省经委、省交通运输指挥部《关于联│辽政发│││23│合运输和协作经验交流会议的情况报告》的通│[1981] 355号│1981.11.16│││知│││├──┼─────────────────────┼──────┼─────┤││批转省经委关于我省工交企业推行经济责任制│辽政发│││24│的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1982]72号│1982.2.27 │├──┼─────────────────────┼──────┼─────┤││批转省环保局关于污染严重的中小企业调整意│辽政发│││25│见的报告│[1982] 191号│1982.7.6│├──┼─────────────────────┼──────┼─────┤││关于颁发辽宁省建立美国白蛾检疫制度的暂行│辽政发│││26│规定的通知│[1982] 197号│1982.7.10 │├──┼─────────────────────┼──────┼─────┤││关于停止进口手表、加强微型电子计算机和录│辽政发│││27│音录像设备进口管理的通知│[1982] 211号│1982.7.19 │├──┼─────────────────────┼──────┼─────┤││关于批转《调剂处理基本建设库存积压物资试│辽政发│││28│行办法》的通知│[1982] 233号│1982.8.5│├──┼─────────────────────┼──────┼─────┤││批转省科委《关于贯彻全国科技保密工作会议│辽政发│││29│精神加强科技保密工作的报告》和《关于贯彻│[1982] 264号│1982.9.7│││施行〈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批转省财贸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流通体│辽政发│││30│制意见的报告│[1982] 273号│1982.9.29 │├──┼─────────────────────┼──────┼─────┤││批转省科委关于辽宁省对资本主义国家科技交│辽政发│││31│流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1982] 274号│1982.9.30 │├──┼─────────────────────┼──────┼─────┤││转发省社队企业管理局关于社队企业工作情况│辽政发│││32│和今后安排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83]25号│1983.1.28 │├──┼─────────────────────┼──────┼─────┤││转发省科委、省经委关于《辽宁省厂矿科研机│辽政发│││33│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83] 355号│1983.3.28 │├──┼─────────────────────┼──────┼─────┤││转发省社队企业管理局《关于社队企业推行承│辽政发│││34│包责任制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83] 146号│1983.5.26 │├──┼─────────────────────┼──────┼─────┤││关于设置和使用国外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站│辽政发│││35│的暂行规定│[1983] 216号│1983.8.12 │├──┼─────────────────────┼──────┼─────┤││批转省商业厅、农牧业厅、粮食局关于生猪问│辽政发│││36│题的报告│[1983] 259号│1983.9.23 │├──┼─────────────────────┼──────┼─────┤││批转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商业厅关于解决│辽政发│││37│商服网点建设有关问题意见的报告│[1983] 312号│1983.11.16│├──┼─────────────────────┼──────┼─────┤││关于贯彻国务院[1983] 182号文件精神、制│辽政发│││38│止买卖租赁土地的通知│[1983] 337号│1983.12.10│├──┼─────────────────────┼──────┼─────┤││关于在全省建筑行业推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辽政发│││39│干等问题的几项规定│[1984]61号│1984.4.23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辽政发│││40│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4]68号│1984.5.15 │├──┼─────────────────────┼──────┼─────┤││批转省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实行补贴出售的意│辽政发│││41│见的通知│[1984]89号│1984.6.11 │├──┼─────────────────────┼──────┼─────┤││批转省商业厅《关于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改│辽政发│││42│革的意见》的通知│[1984]91号│1984.6.14 │├──┼─────────────────────┼──────┼─────┤│││辽政发│││43│关于建筑业改革的补充规定│[1984] 105号│1984.7.3│├──┼─────────────────────┼──────┼─────┤││批转省城乡建设厅关于解决住宅小区配套建设│辽政发│││44│问题的报告│[1984] 113号│1984.7.14 │├──┼─────────────────────┼──────┼─────┤││转发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厂长(经理)实行任│辽政发│││45│期制度的通知│[1984] 192号│1984.12.8 │├──┼─────────────────────┼──────┼─────┤│││辽政发│││46│关于推动企业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1985]17号│1985.2.6│├──┼─────────────────────┼──────┼─────┤││关于进一步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若干政策问题│辽政发│││47│的规定│[1985]18号│1985.2.6│├──┼─────────────────────┼──────┼─────┤││批转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在调整农村产业│辽政发│││48│结构中更快发展乡镇企业的报告》的通知│[1985]46号│1985.2.30 │├──┼─────────────────────┼──────┼─────┤│││辽政发│││49│关于企业领导干部晋级奖励问题的通知│[1985]51号│1985.4.2│├──┼─────────────────────┼──────┼─────┤││批转省医药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医药市场管理的│辽政发│││50│报告│[1985]73号│1985.5.25 │├──┼─────────────────────┼──────┼─────┤││关于进一步搞活国营商业大中型企业有关政策│辽政发│││51│的试行意见│[1985]83号│1985.5.31 │├──┼─────────────────────┼──────┼─────┤│││辽政发│││52│关于成立全省性公司的审批手续的通知│[1985] 109号│1985.12.26│├──┼─────────────────────┼──────┼─────┤││关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超收分成问题的通│辽政发│││53│知│[1986]35号│1986.3.27 │├──┼─────────────────────┼──────┼─────┤││关于增强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政策问题补充│辽政发│││54│规定│[1986]57号│1986.5.26 │├──┼─────────────────────┼──────┼─────┤│││辽政发│││55│关于加强城镇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1986]71号│1986.7.10 │├──┼─────────────────────┼──────┼─────┤││关于发布《辽宁省乡村集体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辽政发│││56│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986]87号│1986.8.23 │├──┼─────────────────────┼──────┼─────┤││关于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辽政发│││57│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1986] 121号│1986.11.12│├──┼─────────────────────┼──────┼─────┤│││辽政发│││58│国营小型商业企业转制出卖试行办法│[1986] 137号│1986.12.13│├──┼─────────────────────┼──────┼─────┤│││辽政发│││59│关于加强企业管理搞好企业升级工作的通知│[1987] 3号│1987.1.7│├──┼─────────────────────┼──────┼─────┤││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辽政发│││60│活力的补充规定│[1987]24号│1987.3.6│├──┼─────────────────────┼──────┼─────┤│││辽政发│││61│关于加速解决城镇住房问题的通知│[1987]27号│1987.3.13 │├──┼─────────────────────┼──────┼─────┤││关于放活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政策深化科技体│辽政发│││62│制改革的若干规定│[1987]31号│1987.4.2│├──┼─────────────────────┼──────┼─────┤││关于发布《辽宁省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责任制│辽政发│││63│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43号│1987.4.25 │├──┼─────────────────────┼──────┼─────┤││关于基建征地涉及农转非和剩余劳动力安置有│辽政发│││64│关问题的通知│[1987]47号│1987.6.12 │├──┼─────────────────────┼──────┼─────┤│││辽政发││││关于加强医药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通知│[1987]73号│1987.7.15 │├──┼─────────────────────┼──────┼─────┤││辽宁省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和产权产籍管理办│辽政发│││66│法│[1987]79号│1987.7.16 │├──┼─────────────────────┼──────┼─────┤│││辽政发│││67│关于加强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工作的暂行规定│[1987]87号│1987.8.5│├──┼─────────────────────┼──────┼─────┤││关于在我省实行天然气商品量常数包干办法的│辽政发│││68│通知│[1987]93号│1987.8.11 │├──┼─────────────────────┼──────┼─────┤││关于调整我省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69││[1987] 123号│1987.9.23 │├──┼─────────────────────┼──────┼─────┤││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通知│辽政发│││70││[1987] 149号│1987.11.24│├──┼─────────────────────┼──────┼─────┤││关于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辽政发│││71││[1988]14号│1988.2.13 │├──┼─────────────────────┼──────┼─────┤││批转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全国公费医疗│辽政发│││72│工作会议精神意见的报告│[1988]31号│1988.3.17 │├──┼─────────────────────┼──────┼─────┤││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支持辽东半岛发展外向型经│辽政办发│││73│济建设的报告│[1988]69号│1988.8.12 │├──┼─────────────────────┼──────┼─────┤│││辽政发│││74│关于加强镁砂生产及镁制品管理的通知│[1988]94号│1988.12.13│├──┼─────────────────────┼──────┼─────┤│││辽政发│││75│关于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的通知│[1989]27号│1989.3.16 │├──┼─────────────────────┼──────┼─────┤│││辽政发│││76│关于发展地方煤炭工业若干政策的通知│[1989]43号│1989.4.20 │├──┼─────────────────────┼──────┼─────┤│││辽政办发│││77│关于加强盐的运销管理的通知│[1989]45号│1989.5.13 │├──┼─────────────────────┼──────┼─────┤│││辽政发│││78│关于治理整顿建设市场的通知│[1989]66号│1989.7.15 │├──┼─────────────────────┼──────┼─────┤│││辽政发│││79│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1989]69号│1989.7.26 │├──┼─────────────────────┼──────┼─────┤│││辽政办发│││80│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技术防范工作的报告│[1989]78号│1989.8.5│├──┼─────────────────────┼──────┼─────┤││关于整顿医药流通秩序加强医药市场管理的通│辽政发│││81│知│[1989]98号│1989.10.17│├──┼─────────────────────┼──────┼─────┤││关于批转省计经委联运市场治理整顿方案的通│辽政发│││82│知│[1990] 4号│1990.1.19 │├──┼─────────────────────┼──────┼─────┤││转发省商业厅、农牧业厅、财政厅关于稳定生│辽政办发│││83│猪生产整顿肉食市场的报告│[1990]32号│1990.4.23 │├──┼─────────────────────┼──────┼─────┤││批转省计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散装水泥生产│辽政发│││84│意见的通知│[1990]39号│1990.6.20 │├──┼─────────────────────┼──────┼─────┤││转发省镁制品领导小组关于对镁砂生产企业实│辽政办发│││85│行准产证管理的报告│[1991] 1号│1991.1.10 │├──┼─────────────────────┼──────┼─────┤│││辽政办发│││86│关于发布辽宁省技术政策要点的通知│[1991]24号│1991.3.20 │├──┼─────────────────────┼──────┼─────┤│││辽政办发│││87│关于建立技术改造专项基金的通知│[1991]47号│1991.5.22 │├──┼─────────────────────┼──────┼─────┤│││辽政办发│││88│关于完善企业第二期承包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53号│1991.6.20 │├──┼─────────────────────┼──────┼─────┤││转发省生产委、工商银行关于做好减少产成品│辽政办发│││89│资金占用相应增加技术改造贷款工作的报告│[1991]70号│1991.8.16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镇集体企业的│辽政发│││90│决定│[1991]46号│1991.8.30 │├──┼─────────────────────┼──────┼─────┤│││辽政发│││91│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1991]55号│1991.11.5 │├──┼─────────────────────┼──────┼─────┤│││辽政发│││92│关于对“小巨人”企业进行重点扶持的通知│[1992] 8号│1992.2.26 │├──┼─────────────────────┼──────┼─────┤│││辽政发│││93│关于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决定│[1992]18号│1992.4.20 │├──┼─────────────────────┼──────┼─────┤│││辽政办发│││9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有线电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2]28号│1992.5.3│├──┼─────────────────────┼──────┼─────┤││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 辽政办发│││95│用意见的通知│[1992]37号│1992.5.16 │├──┼─────────────────────┼──────┼─────┤││转发省生产委关于放开搞活省直全民所有制公│辽政办发│││96│司意见的通知│[1992]56号│1992.8.16 │├──┼─────────────────────┼──────┼─────┤││转发省经贸委、体改委关于国有小型工业企业│辽政办发│││97│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993]37号│1993.5.22 │├──┼─────────────────────┼──────┼─────┤│││辽政办发│││98│关于加强开发区土地管理的通知│[1994]80号│1994.10.18│├──┼─────────────────────┼──────┼─────┤│││辽政发│││99│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工作的决定│[1994]52号│1994.12.9 │├──┼─────────────────────┼──────┼─────┤││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国有企业破产试点意见的通│辽政办发│││100 │知│[1994]92号│1994.12.26│├──┼─────────────────────┼──────┼─────┤│││辽政发│││101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 2号│1995.2.7│├──┼─────────────────────┼──────┼─────┤││关于打破地区封锁促进酒类商品产销健康发展│辽政办发│││102 │的通知│[1995]36号│1995.6.23 │├──┼─────────────────────┼──────┼─────┤││关于印发全省电子游戏场所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辽政办发│││103 │的通知│[1995]47号│1995.7.25 │├──┼─────────────────────┼──────┼─────┤││关于统一全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有关问│辽政办发│││104 │题的通知│[1995]52号│1995.9.4│├──┼─────────────────────┼──────┼─────┤│││辽政发│││105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1995]36号│1995.12.14│├──┼─────────────────────┼──────┼─────┤││关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优化结构若干问题的通│辽政发│││106 │知│[1995]38号│1995.12.23│├──┼─────────────────────┼──────┼─────┤││转发省林业厅关于我省木片市场综合治理措施│辽政办发│││107 │的报告│[1996]29号│1996.4.16 │├──┼─────────────────────┼──────┼─────┤││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全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辽政办发│││108 │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1996]48号│1996.7.1│├──┼─────────────────────┼──────┼─────┤││批转省经贸委关于企业破产工作若干问题意见│辽政发│││109 │(试行)的通知│[1996]31号│1996.7.25 │├──┼─────────────────────┼──────┼─────┤││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编制辽宁省1996-2010年人│辽政办发│││110 │才资源发展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1996]68号│1996.11.4 │├──┼─────────────────────┼──────┼─────┤││关于加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和水利专项建设│辽政发│││111 │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1997]13号│1997.4.7│├──┼─────────────────────┼──────┼─────┤││关于立即停止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审批的紧急通│辽政传│││112 │知│[1997]13号│1997.4.30 │├──┼─────────────────────┼──────┼─────┤││关于辽宁省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计划和实施方│辽政│││113 │案的批复│[1998]43号│1998.4.1│├──┼─────────────────────┼──────┼─────┤│││辽政发│││114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销售工作的通知│[1998]13号│1998.4.12 │├──┼─────────────────────┼──────┼─────┤│││辽政发│││115 │关于聘用退休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29号│1998.7.4│├──┼─────────────────────┼──────┼─────┤│116 │关于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的通告││1998.9│├──┼─────────────────────┼──────┼─────┤││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辽政发│││117 │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1998]41号│1998.10.22│├──┼─────────────────────┼──────┼─────┤││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政发│││118 ││[1999] 3号│1999.1.11 │├──┼─────────────────────┼──────┼─────┤││关于请外经贸部驻大连特派员办事处协助做好│辽政办│││119 │镁资源保护工作的函│[1999]16号│1999.4.2│├──┼─────────────────────┼──────┼─────┤│││辽政│││120 │关于委托大连海关代征镁资源保护费的函│[1999] 121号│1999.6.29 │├──┼─────────────────────┼──────┼─────┤│││辽政发│││121 │关于统一全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20号│1999.7.1│├──┼─────────────────────┼──────┼─────┤││关于沈山高速公路锦州至山海关段车辆通行费│辽政发│││122 │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30号│1999.9.23 │├──┼─────────────────────┼──────┼─────┤││转发省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关于在我省沿渤海地│辽政办发│││123 │区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意见的通知│[2000]11号│2000.2.28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03•【字号】辽政办发[1997]4号•【施行日期】1997.03.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1997]4号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制作、申领、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委托的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简称行政执法人员,下同),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辽宁省行政执法证》。
领取和使用国务院所属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印章证件的,可不再申领《辽宁省行政执法证》。
但应由省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将本系统持证依据、持证范围、发放人员、证件样式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出示《辽宁省行政执法证》或国务院所属部门加盖印章的行政执法证件,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四条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法制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政府所属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持证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辽宁省行政执法证》由省政府统一印制,套印省政府印章。
证件印制的具体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分职权执法证、授权执法证和委托执法证三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经贸委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经贸委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8•【字号】辽政办发[2002]45号•【施行日期】200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经贸委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4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省经贸委《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2001年5月至9月,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省消防局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但专项治理工作还存在不少“死角”,一些地方还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反弹”,2002年以来,我省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严峻的火灾形势说明,目前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基础仍十分薄弱。
为了深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从2002年5月下旬至9月中旬,在全省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专项治理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规定,遵循2001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01]5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为目标,坚决消除火灾隐患。
要坚持检查与整改并重,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标本兼治,认真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根本上增强全社会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01•【字号】辽政办发[1999]11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11号1999年4月1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要求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深刻认识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切实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对于强化行政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树立政府机关公正、文明和规范的执法形象,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尽快建立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制定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措施。
要把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同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结合起来;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结合起来;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抓紧抓实。
二、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基本方法和步骤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以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为目标,通过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全省各级政府机关严格依法行政。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东北三省行政执法违法案件查处协作机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东北三省行政执法违法案件查处协作机制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东北三省行政执法违法案件查处协作机制的通知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直部门法规(制)处:为便于东北三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近投诉其在他省受到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侵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决定建立东北三省行政执法违法案件查处协作机制,加强东北三省政府法制工作协作与交流,确保行政机关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为东三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投诉案件范围东北三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另外两省行政区域内被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违法行政行为所侵害,通过政府法制部门协作查处,维护其合法权益。
违法行政行为包括:(一)违法抽象行政行为。
东北三省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与有关政策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相违背或超越法定职权制发文件等。
(二)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法定权限,适用法律依据不正确,违反法定程序;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单据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擅自使用或者处置扣押财物,以及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等问题。
二、投诉案件受理及移送程序东北三省行政执法违法案件查处协作机制的协作单位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三省各级政府法制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合作机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合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发文字号】辽政法发[2009]14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09.09.25【实施日期】2009.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合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辽政法发[2009]14号)各市政府法制办、监察局,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合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合作机制的意见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确立的目标。
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规范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既是贯彻落实《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也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维护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
为加大监督力度,形成监督合力,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决定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合作机制,具体意见如下:一、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扎实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以贯彻落实《纲要》、推进依法行政为重点,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服务振兴老工业基地和沿海经济带建设大局,结合人民群众关注、热议的民生热点、难点问题,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每年将有针对性的联合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履行法定职责,罚没财物的处置,执法争议处理等情况。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向省政府报告并做好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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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健全和完善行
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5]9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2.12
【实施日期】2005.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
知
(辽政办发(2005)9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实现《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5-2009)》确定的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保障机制
近几年来,按照省政府的部署,省政府所属各执法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下同),在梳理执法依据、依法界定执法职责、规范执法程序、量化考核目标、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开拓性的工作,实现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目标要求,为深入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也存在上下级政府之间、上下级部门之间、同级政府部门之间工作发展不平衡以及缺少执法责任制的长效保障机制等问题。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明确重点,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保障机制。
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工作上,应当着重加强各级行政机关执法责任制领导体系建设,及时调整、充实领导人员。
要把促进县乡两级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作为工作的重点。
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长效保障机制上,要结合建立科学、公正的评议考核体系,细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