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委员会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职业学校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职业学校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11•【字号】•【施行日期】202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职业学校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发局,省属职业学校:为进一步发挥绩效评价的导向作用,全面提升我省职业学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能力,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绩效评价方案〉〈河北省高等职业学校绩效评价方案〉的通知》(冀教职成〔2022〕15号)要求,现就开展2023年度职业学校绩效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高职学校绩效评价工作面向2022年9月—2023年8月所有具有实际办学行为的高职学校,包括所有公办、民办以及职业本科学校(见附件1);中职学校绩效评价工作面向2022年9月—2023年8月所有具有实际办学行为的中职学校,包括所有公办和民办中职学校。
二、评价指标省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和我省职业教育最新文件精神以及工作部署,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中职学校绩效评价指标(2023版)》《河北省高职学校绩效评价指标(2023版)》(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指标》,见附件2和附件3)。
三、评价实施(一)学校自评请各学校按照《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绩效评价方案》《河北省高等职业学校绩效评价方案》工作要求,分别对照《绩效评价指标》,逐项开展自评工作。
除特别说明外,财务数据统计时间以自然年为基准,即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他数据统计时间以学年为基准,即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教基〔2015〕12号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教基〔2015〕12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基二〔2014〕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附件:河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河北省教育厅2015年6月2日河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更好地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基二〔20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教科书,是指经教育部审定和经授权审定的,并列入教育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
第三条河北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的统筹管理,领导、监督和组织实施教科书选用工作;统筹确认全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版本;全文转发教育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科书的选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选用机构第四条省、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作为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单位。
河北省教育厅废止文件目录
河北省教育厅废止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关于教育系统信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教办[1995]13号)2.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乡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教办[1997]21号)3.关于下放中小学教师调动权限的通知(冀教政[1984]52号)4.关于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的通知(冀教政[1985]31号)5.关于颁发河北省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校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冀教计[1986]29号)6.关于下放高等学校编制人事调动权限的意见(冀教人[1993]75号)7.关于印发《河北省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教人[1997]49号)8.关于印发《河北省关于“九五”期间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通知(冀教人[1997]58号)9.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抵制社会不正之风的通知(冀教人[1999]32号)10.关于做好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冀教人[1999]46号)11.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在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工作中配合做好有关人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教人[2000]48号)12.关于转发《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的通知(冀教人[2000]61号)13.关于进一步搞好教育系统“严打”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冀教政[1996]8号)1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冀教政法[1996]14号)15.关于加强县、乡教育法制工作意见(冀教政法[1997]12号)16.省教委、省科委、省农业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教政法[1998]3号)17.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意见》的通知(冀教政法[1998]11号)18.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委员会法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冀教政法[1999]8号)19.关于充分发挥教育行政执法主体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通知(冀教政法[2000]2号)20.关于印发《关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教委承担教育行政执法责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冀教政法[2000]7号)21.关于印发《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教委及学校义务教育执法责任》的通知(冀教政法[2000]8号)22.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河北省教育厅内设机构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教政法[2000]9号)23.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展《义务教育法》学习宣传活动的通知(冀教政法[2001]3号)24.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冀教政法[2004]7号)25.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教发[1991]8号)26.关于批准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学校办学的通知(冀教成[1992]5号)27.河北省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规定(冀教成[1992]20号)28.关于《河北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的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冀教成[1995]4号)29.关于印发《直属高校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教建[1996]47号)30.关于印发《关于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教社管[1996]15号)31.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教计[1997]22号)32.转发省建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职业资格注册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教建[1999]9号)33.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工程师执行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冀教建[1999]12号)34.关于在社会力量举办学校中推行校务公开的通知(冀教社管[1999]2号)35.转发省建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冀教建[1999]18号)36.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和简章管理的通知(冀教社管[1999]3号)37.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舍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冀教建[1999]24号)38.河北省教委关于扩大高教学历文凭考试试点校的通知(冀教社管[1999]4号)39.关于评估认定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示范校的通知(冀教社管[1999]8号)40.转发省建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教建[1999]35号)41.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冀教计[1999]33号)42.关于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冀教计[1999]36号)43.关于建立“公办民助”二级学院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计[1999]47号)44.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社管[1999]15号)45.关于规范假期各类办班行为的紧急通知(冀教发[2000]62号)46.关于已办学校当前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冀教发[2000]119号)47.关于建立二级学院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发[2000]180号)48.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冀教发[2001]48号)49.关于印发《河北省中职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冀教发[2001]134号)50.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确定第五批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校的通知(冀教发[2001]153号)51.关于印发公办民助二级学院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发[2001]202号)52.关于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的通知(冀教发[2003]37号)53.关于我省民办公助二级学院建设和规划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冀教发[2003]102号)54.关于我省中小学危险校舍情况和解决意见的请示报告(冀教计[1980]51号)55.关于高等学校、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期间生活待遇和中专招生分摊经费办法的通知(冀教计[1980]95号)56.关于教育部门干训进修人员伙食补助费的通知(冀教计[1980]99号)57.关于分配借用中小学勤工俭学周转金的通知(冀教计[1980]145号)58.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勤工俭学收益的纳税问题》的通知(冀教计[1980]155号)59.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考入中师后生活待遇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冀教计[1980]212号)60.关于印发《大城县文教局关于〈加强领导大力检修危险校舍〉的报告》(冀教计[1981]75号)61.关于重点中小学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和公用经费暂行开支标准的通知(冀教计[1981]105号)62.关于印发“承德市、南宫县、饶阳县开展勤工俭学和解决学生桌凳的经验材料”的通知(冀教计[1981]104号)63.关于严格控制对被辞退的民办教师进行经济补助的通知(冀教计[1981]107号)64.关于印发省委领导同志对改善办学条件和解决民办教师待遇问题批示的通知(冀教计[1982]77号)65.关于印发定县人民政府《关于民办教师经济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教计[1982]148号)66.关于印发安次县人民政府《关于民办教师经济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教计[1982]166号)67.关于转发阜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阜政[1982]41号文件精神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的决定》的通知(冀教计[1982]163号)68.关于恢复对农村中小学学生征收学杂费的通知(冀教计[1983]21号)69.转发教育部《关于教育学院和教师进修学院毕业生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教计[1983]31号)70.关于印发《关于农村初中、小学划归乡、村办后收回国拨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冀教计[1984]63号)71.关于重申防止校舍倒塌事故的通知(冀教计[1984]102号)72.关于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不应向学校等单位分摊修路资金的通知》的通知(冀教计[1985]3号)73.关于增加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费的通知(冀教计[1985]81号)74.关于严格执行各项收费规定,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的紧急通知(冀教计[1986]64号)75.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师范学校公用经费开支标准(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冀教计[1986]65号)76.关于加强学生食堂饮食管理的通知(冀教计[1987]48号)77.关于城市教育费附加返还问题的通知(冀教[1987]54号)78.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冀教计[1988]32号)79.关于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检查验收和总结评比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冀教计[1988]67号)80.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教育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冀教计[1988]60号)81.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征收标准和对高中学生收取学费的通知(冀教计[1990]2号)82.关于转发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的试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冀教计[1990]45号)83.关于转发国家三部委“关于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先进单位的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冀教计[1990]52号)84.转发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教计[1992]4号)85.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委托培养生、河北省地方计划生收费问题的通知(冀教计[1992]47号)86.关于调整高等学校学杂费和住宿费标准的通知(冀教计[1992]49号)87.关于中小学学杂费征收标准最高限额的通知(冀教计[1992]51号)88.关于制止中小学校乱收费的通知(冀教计[1992]69号)89.关于转发国家三部委《全面消除和杜绝中小学危房的规定》的通知(冀教计[1993]25号)90.转发关于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教计[1997]5号)91.转发关于农村中小学执行新收费标准的通知(冀教计[1997]62号)92.关于印发《河北省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验收奖励办法》的通知(冀教计[1997]74号)93.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教计[1997]81号)94.关于实施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冀教计[1999]10号)95.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冀教计[1999]33号)96.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农村中小学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冀教财[2001]24号)97.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检资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01]28号)98.关于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01]51号)99.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扶贫办转发财政部《关于落实和完善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冀教财[2002]1号)100.关于石市一中等高中择校生招生比例批复(冀教财[2003]42号)101.关于唐山市一中等高中择校生招生比例的批复(冀教财[2003]43号)102.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教普[1991]5号)103.关于印发《我省普通高中学生的管理及会考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冀教普[1992]35号)104.关于印发《我省高中会考和高考报名资格补充》的通知(冀教普[1994]31号)105.关于印发《河北省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课程计划调整方案》的通知(冀教普[1994]34号)106.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教普[1994]38号)107.关于印发《关于撤区并乡扩镇过程中乡镇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几条原则意见》的通知(冀教基[1996]21号)108.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冀教基[1996]33号)109.关于印发《河北省初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和选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冀教基[1996]49号)110.关于印发《关于河北省中小学校学生用书使用管理暂行和河北省中小学校学生辅导用书管理规定》的通知(冀教办[1997]1号)111.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心理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基[1997]5号)112.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普九达标后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基[1997]38号)113.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1998]96号文件,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若干意见(冀教基[1999]9号)114.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通知(冀教基[1999]26号)115.关于公布河北省重点中学名单的通知(冀教基[1999]47号)116.关于在全省全面推开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通知(冀教基[2000]28号)117.关于印发《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九”巩固提高和复查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基[2000]81号)118.关于印发《河北省小学办学水平等级标准》通知(冀教[2000]6号)119.关于全省使用《幼儿园、学前班课程实施与指导》和《幼儿教育活动材料》的通知(冀教基[2000]115号)120.关于普通高中会考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冀教基[2001]24号)121.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01]33号)122.关于确定河北省首批中小学“双语”教学示范学校的通知(冀教基[2001]65号)123.关于创办多媒体电脑科技教育活动示范园的通知(冀教基[2001]85号)124.关于在全省幼儿园开展“一带十”、“四个一”、4所幼儿园英语教育活动的通知(冀教基[2001]99号)125.关于积极做好初中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冀教办[2003]8号)126.关于调整、取消中小学有关考试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03]36号)127.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为中小学组织开播“空中课堂”通知》(冀教基[2003]42号)128.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幼儿教育专项督导自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教基[2003]69号)129.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试行意见的通知(冀教基[2004]12号)130.关于河北省理科实验班和信息技术实验班招生问题的通知(冀教基[2004]27号)131.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准备工作的通知(冀教明电[2004]51号)132.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教基[2004]86号)133.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培训方案》的通知(冀教基[2004]87号)134.关于对河北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验收人员进行培训的通知(冀教基[2004]88号)135.关于对河北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进行评估验收的通知(冀教基[2004]89号)136.关于统筹公资企业捐建小学项目配套资金的通知(冀教基[2005]16号)137.关于印发《加强职业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的意见》通知(冀教职[1997]21号)138.河北省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中、中师)关于推进校务分开的实施意见(冀教职[1999]4号)139.关于在部分重点职业高中(职教中心)试办五年制成人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冀教职[1999]2号)140.关于切实做好县乡村三级书记“素质工程”培训的通知(冀教成[1999]3号)141.关于推行河北省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中、中师)校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冀教职[1999]3号)142.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成[1999]6号)143.关于在中等学校加快建立校园网的通知(冀教职[1999]7号)144.关于印发国家级重点学校条件的通知(冀教职[1999]12号)145.关于大力推进农村职教产业化,实施“1381”工程的意见(冀教职[1999]13号)146.关于在部分职业高中举办五年制成人高等职业教育的通知(冀教职[2000]9号)147.关于在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英语定级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00]19)148.关于进行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的通知(冀教职成[2000]20号)149.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校园网建设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00]22号)150.关于在部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举办五年制成人高等职业教育的通知(冀教职成[2001]6号)151.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通知(冀教职成[2001]23号)152.关于做好“十五”期间全省农业产业化技术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02]4号)153.关于对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02]6号)154.关于继续开展联办五年制成人高职的通知(冀教职成[2002]10号)155.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动员各类学校积极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02]27号)156.关于建设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的意见(冀教职成[2003]7号)157.关于继续开展联办五年制成人高职的通知(冀教职成[2003]8号)158.关于继续开展联办五年制成人高职的通知(冀教职成[2004]12号)159.关于开展联办“五年制”成人高职的补充通知(冀教职成[2004]21号)160.关于印发《河北省各类从业人员实施岗位培训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冀教成[1988]31号)161.关于印发《河北省成人高教开办专科第二学历教育的意见》通知(冀教成[1992]8号)162.关于印发《自学考试与电大教育沟通试点》的通知(冀教成[1995]35号)163.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班试点学校及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教成[1999]10号)164.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十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教高[2001]15号)165.关于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开展就业前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02]25号)166.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冀教高[2004]7号)167.关于简化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评审程序的通知(冀教师[1988]5号)168.关于中小学教师思想品德和教学能力考核的试行意见(冀教师[1989]8号)169.关于培训高中毕业生的小学教师几个问题的通知(冀教师[1989]14号)170.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师范专科部分专业的通知(冀教师[1989]30号)171.关于加强教师进修院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冀教师[1989]36号)172.关于举办中等师范学校政治课教师进修高师本科函授班的通知(冀教师[1990]11号)173.关于河北省幼儿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工作的通知(冀教师[1990]12号)174.关于中学英语教师暑期培训班颁发证书的通知(冀教师[1991]22号)175.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幼师实验室建设及实验教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师[1991]33号)176.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师进修院校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师[1992]12号)177.关于在教育学院举办应届中师毕业生自学考试脱产班的通知(冀教师[1992]14号)178.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职业技能要求(试行)》的通知(冀教师[1993]14号)179.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十二个专业教学计划》的通知(冀教师[1993]23号)180.关于教育学院招收中师毕业生提高班的通知(冀教师[1993]24号)181.关于初中教师学历培训认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专业单科合格成绩的补充通知(冀教师[1993]30号)182.关于进一步调整县师范的通知(冀教师[1993]43号)183.关于开展函授、电教、自考“三沟通”培训高中教师工作的备案请示(冀教师[1994]16号)184.关于印发《省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和《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考试细则》的通知(冀教师[1994]17号)185.关于印发《河北省教师进修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教师[1994]19号)186.关于确定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十二门课程为考察课的通知(冀教师[1994]28号)187.关于加强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教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师[1994]32号)188.关于对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学员进行思想品德和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的通知(冀教师[1994]37号)189.关于印发《河北省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毕业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冀教师[1994]38号)190.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教学计划(修订稿)》的通知(冀教师[1995]8号)191.关于教育学院1995年不再招中师提高班的通知(冀教师[1995]12号)192.关于第二期中学教师“三沟通”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冀教师[1995]16号)193.转发《关于对实行五天工作制后各级各类师范院校教学时间进行调整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师[1995]19号)194.关于印发《河北省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教师[1995]21号)195.关于调整第二期初中教师“三沟通”培训教学计划的通知(冀教师[1995]29号)196.关于加强对中师生计算机教育的意见(冀教师[1997]14号)197.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进修学校建设的通知(冀教师[1997]15号)198.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师[1998]5号)199.关于小学教师参加高师专科教育自学考试的通知(冀教师[1998]13号)200.关于补发毕业证明书的通知(冀教师[1998]15号)201.关于小学教师参加高师专科小学教育专业自学考试补充通知(冀教师[1998]19号)202.关于印发《小教高师专科自学考试教育专业(文科方向)教学计划(试行)》的通知(冀教师[1998]24号)203.河北省教委关于贯彻《中等师范学校德育大纲(试行)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教师[1999]7号)204.关于对中师生进行计算机教育考试的通知(冀教师[1999]9号)205.关于组织小教和应届中师生参加高师专科自学考试的通知(冀教师[1999]10号)206.河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选拔部分应届优秀中师毕业生脱产进修成人高等教育专科学历的通知(冀教师[1999]12号)207.河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选拔部分应届优秀中师毕业生脱产进修成人高等教育专科学历的通知(冀教师[1999]12号)208.转发教育部《关于师范院校结构调整的通知》(冀教师[1999]14号)209.关于印发《小教大专管理规程》的通知(冀教师[1999]16号)210.关于印发《第二期小教进修高师专科教学计划通知》(冀教师[1999]17号)211.关于撤销29所县办两年制师范学校的通知(冀教师[1999]21号)212.河北省教委、河北省自考委印发《河北省教委、河北省自考委关于组织具有专科学历的中学教师参加高等师范教育本科自学考试培训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师[1999]24号)213.关于印发《中学教师专科进修本科教学计划》通知(冀教师[1999]25号)214.关于印发《关于实施“5155”工程、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师[1999]27号)215.关于选拔部分应届中师毕业生进修普通高等师范专科学历的通知(冀教师[2000]2号)216.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革中等师范学校德育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冀教师[2000]3号)217.关于加强小学计算机、外语、艺术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00]6号)218.关于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与考核管理问题的通知(冀教师[2000]8号)219.关于加强中学教师“专升本”自学考试考风考纪的通知(冀教师[2000]9号)220.关于在部分中等师范学校试办师范特色高中班的通知(冀教师[2000]10号)221.关于中小学骨干教师计算机教育省级培训的通知(冀教师[2000]14号)222.关于加强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英语、实验劳技课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00]15号)223.关于应届中师毕业生接受普通高等师范专科学历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师[2001]1号)224.关于加强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英语、艺术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01]3号)225.关于开展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01]13号)226.关于2002年师范类院校对口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师[2002]4号)227.关于开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省级骨干教师培训的通知(冀教师[2002]9号)228.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终结性自评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02]12号)229.关于进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终结性评估的通知(冀教师[2002]16号)230.关于师范类对口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师[2003]2号)231.关于加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的几点建议(即教师[2004]21号)232.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教学[1996]5号)233.关于停止思想政治教育本科班招生的通知(冀教学[1999]7号)234.关于准备全面实行专接本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冀教学[1999]10号)235.关于认真做好专科接本科教育选拔工作的通知(冀教学[1999]16号)236.关于选拔优秀普通中专毕业生进入高等职业学校学习试点工作的通知(冀教学[2000]4号)237.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购买学生公寓用品工作的通知(冀教学[2000]5号)238.关于部分中专、技工学校按“3+2”培养模式招生办理高职入学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学[2001]9号)239.关于五年一贯制“3+2”学生学籍转段式入学有关事项的通知(冀教学[2002]7号)240.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铁道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的通知(冀教学[2003]2号)241.关于选拔普通中专优秀毕业生接受普通高职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教学[2003]6号)。
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中共河北省教育厅党组关于成立全省教育系统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中共河北省教育厅党组关于成立全省教育系统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中共河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26•【字号】冀教工委[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4.2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中共河北省教育厅党组关于成立全省教育系统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冀教工委[2010]3号)各设区市委教育党委(工委),省属各高等学校党委:根据省委关于在全省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部署,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党组成立全省教育系统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教育系统创先争优活动的整体谋划、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指示、决定和部署,具体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教育系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一、全省教育系统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刘教民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党组书记副组长:李春沛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韩俊兰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李胜利省教育厅副巡视员二、全省教育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办公室主任:韩俊兰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副主任:王运锋省教育厅办公室主任朱卫国省委教育工委组干处处长徐志卓省教育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成员单位:人事处纪检组财务处政策法规处基础教育处职成教处高教处师范教育处思政体卫处机关服务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分设综合协调组、信息宣传组、督导指导组。
综合协调组组长:徐志卓副组长:赵立华主要职责:1.起草全省教育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意见,谋划活动各阶段工作安排。
2.制定委厅机关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直属机关党员参加省直活动办组织的相关活动。
3. 起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文件,包括阶段性指导意见、呈报省委活动办公室的专题报告和总结报告等。
4.协调相关会议、活动的组织承办工作;协调联系、接待上级对全省教育系统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
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中共河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02•【字号】冀教办[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的通知(冀教办[2010]24号)各设区市教育工委(党委)、教育局,厅直属各高等学校、中专学校: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在全面落实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阶段,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召开了新世纪以来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
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召开和《教育规划纲要》的印发,是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一个新的里程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大力宣传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部署上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立即行动,迅速传达学习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和国务委员刘延东的总结讲话精神,积极宣传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使广大干部师生充分认识召开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制定并实施《教育规划纲要》的重大战略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深入领会和准确把握中央精神实质,把握好学习宣传的重点,着重学习宣传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和《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战略思想和科学理念,做到理解深,领会透,把握到位。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周密部署、系统安排,制订切实可行的学习宣传方案。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8.03•【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属职业院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教材建设的部署要求,教育部组织编写了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统编教材(以下简称中职三科统编教材),定于2023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五年制高职前三年、高职附属中专部,以下简称中等职业学校)投入使用。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材厅函〔2023〕7号)要求,现将教学用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安排(一)2023年中等职业学校新入学一年级第一学期思想政治、语文、历史教学用书使用中职三科统编教材,其他年级使用原选用出版社出版的教材。
(二)从2024年秋季新学期开始,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二年级思想政治、语文、历史教学用书均使用中职三科统编教材,原选用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停止使用。
二、工作要求(一)中职三科统编教材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严禁使用盗版盗印等非法出版物。
为确保使用正版图书,该社在河北省授权了三家代理经销单位,各地要组织学校通过该社指定的授权经销单位做好教材征订工作,覆盖到所有中等职业学校,确保人手一册、课前到书。
(二)各地要按照中职三科课程标准和《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统编教材统一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教材厅函〔2022〕1号)要求,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教学计划,确保按要求开齐开足课程,用好统编教材。
河北省教育学会
河北省教育学会冀教会【2008】2号关于开展河北省第十一届优秀教育科研、教学实验成果评奖活动的通知各市教育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为展示2006和2007年全省开展群众性教育科研取得的成果,推动“十一五”期间我省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的不断发展,把全省群众性的教育学术活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省教育学会决定开展河北省第十一届优秀教育科研、教学实验成果评奖活动。
请各单位按照评奖办法,认真组织落实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反馈省教育学会秘书处。
河北省教育学会2008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优秀教育科研、教学实验成果评奖办法第一条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三个代表”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双百”方针,客观、公正的评选出为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在学术上有建树的优秀教育科研、教学实验成果。
评奖要发挥导向和推动作用,促进全省群众性的教育科研、教学研究的深入开展,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
第二条评奖范围1、凡在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省级以上出版社或报刊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实验报告、调查报告、专著、工具书、科普读物和教育译著以及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或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交流并宣读的论文均可参加评选;经省级、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教材,或列入国家教材建设规划的教材也属于评选范围。
2、在省教育厅、省教育学会主办的内部刊物、会刊、出版的论文集上刊登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凡列入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和省教育学会规划课题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鉴定的成果(附鉴定证书),可不经初评直接报本届评委会。
3、本届评奖不包括下列成果:不属于教育科研、教学研究的学科知识性文章、专著、文艺创作、学科翻译、资料汇编、讲课提纲、内部教材、复习资料和练习册等。
第三条评奖标准1、思想性: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三个代表”精神,为教育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体学生素质服务。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冀教师[2011]17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5.16【实施日期】2011.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冀教师〔2011〕17号)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有关高等学校:2009年以来,我省启动实施了国家和地方“特岗计划”,共招聘国家和地方特岗教师11182名。
“特岗计划”的实施,对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有效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缓解就业压力,对于创新农村学校教师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教师总量不足和结构性矛盾,对于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1]4号)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2011年国家特岗教师招聘工作,特制定《河北省201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国家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特岗计划”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优秀高校毕业生报名应聘;要精心组织,以应届本科生为主,认真做好特岗教师招聘工作,确保特岗教师聘用质量;要按照《河北省特岗教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认真做好特岗教师跟踪管理和服务,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特岗教师培训,帮助特岗教师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尽快成长为业务骨干;要着眼本地教师队伍长远发展,提前谋划,认真做好明年服务期满特岗教师的安置工作。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民政厅等关于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教政法[2018]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1.09
【实施日期】2018.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教政法〔2018〕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2016 年11 月7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12 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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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4•【字号】冀政办[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4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9月4日河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教育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仍与河北省教育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教育部下放的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职责。
(三)加强基础教育,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边远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
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教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五)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组织实施国家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改进并创新高职高专学校评估方式,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深化直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坚持中央与省级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管理为主,加大地方统筹力度。
(六)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河北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2018年9月26日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推动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托幼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特殊行业或相关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适应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符合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机构所在地党组织指导和管理。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22年中小学教师公费培养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22年中小学教师公费培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冀教师〔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22年中小学教师公费培养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22〕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有关高等学校:按照《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的通知》(教师(2021)4号)(以下简称优师计划)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河北省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58号)(以下简称公费师范生)要求,决定2022年继续开展中小学教师公费培养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培养计划中小学教师公费培养包括省级公费师范生和省级优师计划师范生两个项目。
省级公费师范生是为全省有需求计划的县(市、区)公费培养中小学教师。
省级优师计划师范生是为全省有需求计划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原贫困县)公费培养中小学教师。
(一)公费师范生项目1.培养中学教师300名,分别是语文30名、数学30名、英语30名、政治30名、历史20名、地理30名、物理30名、化学30名、生物30名、音乐15名、体育25名。
2.培养小学全科教师200名,小学教育专业。
(二)优师计划师范生项目1.培养中学教师190名,分别是语文15名、数学45名、英语20名、政治10名、历史20名、地理20名、物理35名、化学25名。
2.培养小学全科教师260名,小学教育专业。
二、培养院校公费师范生项目由河北师范大学承担。
优师计划师范生项目由河北师范大学和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共同承担。
三、培养方式本科学历教育,学制4年。
四、招生录取在参加普通高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中,实行提前批次录取,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本科层次考生。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10.28•【字号】冀财规〔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教育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100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2019年10月28日河北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根据《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100号)以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用于支持义务教育发展,改善薄弱环节、提升能力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支持方向包括:(一)通过新建、改扩建和修缮必要的校舍,有序增加整体教育资源不足地区的学位供给,消除城镇“大班额”。
省级资金可以用于配套附属设施建设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
(二)根据《河北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规划(2019-2020年)》,缺什么补什么,重点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宿舍、食堂、厕所、锅炉房、浴室和体育运动场地建设,配备洗浴、饮水、取暖等学生生活必需的设施设备;对规划保留的乡村小规模学校,要结合实际设置必要的功能教室,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障基本教育教学需要。
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庆长假期间安全值守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庆长假期间安全值守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中共河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庆长假期间安全值守工作的紧急通知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党委)、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中专学校: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国庆长假期间安全稳定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国庆长假期间安全值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地各学校认真落实。
一、周密部署校园安全检查工作。
各地各学校要加强对机房、实验室、财务室、警卫室等重点部位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切实防火、防水、防盗,严防发生各类事件,确保校园安全。
二、精心安排好留校学生的假期生活。
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把握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保证食堂饭菜质量,切实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同时,要妥善安排好留校学生的文化生活,开放图书馆、阅览室以及其它文娱、体育设施,保证留校学生过一个健康、愉快、有意义的节日。
三、各地各学校不得组织大规模集体外出旅游活动。
四、严格落实骨干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各地各学校主要负责同志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双人双岗值班、领导带班制度。
要选派业务骨干担负国庆放假期间值班任务,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断岗、脱岗、漏岗,确保通信联络24小时畅通。
带班领导要在岗带班,及时检查了解值班情况,做好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工作。
对于国庆长假期间发生的重大事件,要按既定要求,做到快报、快送、快处置。
来不及文字报送的要先口头报告,随后再补报文字材料。
驻石省属高校、厅直属中专学校及河北工业大学另发。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教委面向21世纪河北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教委面向21世纪河北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冀政[2000]6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2.04【实施日期】2000.0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教委面向21世纪河北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冀政〔2000〕6号2000年2月4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同意省教委《面向21世纪河北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千秋基业,教育为本。
从现在起到2010年,是我国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并向第三步战略目标迈进的关键时期,也是我们建设经济强省和现代化河北的关键时期。
深入实施“科教兴冀”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全省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建设经济强省和现代化河北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明显的成绩,为未来新世纪教育事业的振兴奠定了坚定的基础。
但是,目前我省教育的整体水平还不高,人才培养能力、知识与技术创新能力还难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为了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冀”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全省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省教委根据国家《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河北实际研究制定了《面向21世纪河北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这是我省教育跨世纪改革和发展的施工蓝图。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跨世纪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意义,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把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同组织实施《面向21世纪河北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紧密结合起来,以更加饱满的政治热情和更大的工作干劲,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努力实现我省教育的全面振兴,把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河北教育带入21世纪。
河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冀教基〔2019〕11号
河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河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冀教基〔2019〕1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积极回应当前广大家长对课后服务的迫切需求,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建立弹性离校制度,是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势,顺应教育发展新趋势,满足群众新需要的重要举措,是综合施策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是进一步提高教育服务能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民生工程。
校内课后服务是指在学校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基于学生家长自愿,针对确实有接送困难的家庭,由学生所在学校为主具体承担的具有公益性、非普遍性的服务。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学校要为有刚性需求的学生家庭提供基本的课后服务,把好事办好,让家长放心。
二、工作原则坚持公益普惠,免费开展服务。
免费对有需求的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开展校内课后服务,所需经费全部由财政负担,不再向学生家长收取费用。
学校为主实施,家长自愿选择。
校内课后服务的实施主体是学校,学生是否参加校内课后服务,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17]4号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17]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治理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系统的、艰巨的工程。
为使治理工作取得实效,2016年我们加大了禁止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工作力度,召开了一次会议,开展了一次专项治理行动,印发了三个通报,组织了一次检查。
全省共查办处理有偿补课110个案件和183名责任人,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各地各学校的工作不平衡,有的地方和学校对专项治理工作思想认识不到位,对群众的投诉举报查处态度不坚决,有部分教师通过更加隐蔽的形式、抱有侥幸心理继续从事有偿补课行为。
今年是专项治理工作开展的第二年,必须继续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坚决防止有偿补课问题反弹,尤其暑期即将来临,这是有偿补课高发、群众举报集中的一个时期。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维护教育良好形象,决定从现在开始到年底,在全省全面开展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集中专项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集中治理和日常管理相结合、治理工作与师德建设相结合、问题查处与正面引领相结合。
二、治理重点(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编制《河北省高等学校设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编制《河北省高等学校设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8.04•【字号】冀教发函〔2021〕83号•【施行日期】202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编制《河北省高等学校设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各有关高等学校,相关申报方:为做好“十四五”期间我省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关于“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决定启动《河北省高等学校设置“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编制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十四五”期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关键五年。
做好“十四五”时期高校设置工作,必须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坚持稳中有进、多元特色、规范有序,以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为主线,通过统筹资源配置、合理调控规模、严把设置质量,引导高等学校准确定位、突出特色、内涵发展,加快构建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持续提升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水平,切实增强高等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二、主要原则(一)符合法律政策规定。
高校设置事项,应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人才培养需求,符合我省高等教育布局结构调整需要,有利于增加高等教育资源有效供给,解决高等教育现实问题,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使群众享受更加充分的教育机会。
同时,设置事项应基本具备设置条件,校名符合《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二)坚持规划刚性约束。
坚持“先规划,后实施”,高点定位、统筹谋划,科学确定五年内我省拟实施的高校设置事项。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河北省第七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结果的通知-冀教基〔2017〕18号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河北省第七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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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河北省第七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结果的通知
冀教基〔2017〕1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规定,我们组织开展了河北省第七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
经过个人(或单位)申报,各市教育部门推荐,我厅组织专家评审和评审结果公示等环节,共评出一等奖12项、二等奖42项、三等奖142项。
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布(名单附后)。
请各市积极宣传获奖教学成果,努力推广应用成果,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获奖者要再接再厉、不断创新,创造更有价值的教学成果。
同时,积极引导广大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和教育科研人员,积极投身教学改革实践,大胆探索,不断创新,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和教学质量提高作出贡献。
我厅将选择部分获奖成果采取网络发布的方式,加以推广。
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河北省第七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获奖名单
河北省教育厅
2017年6月12日
——结束——。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11.06•【字号】冀教师函〔2018〕8号•【施行日期】2018.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冀教师函〔2018〕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河北省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58号)精神,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8〕15号)要求,为推进实施全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加强和规范公费师范生履约管理,做好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签订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分类做好补充协议签订工作原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且正在履约任教或目前在读的免费师范生一律按照公费师范生政策管理,从冀政办字〔2017〕158号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按照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做好公费师范生(包括省属公费师范生和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补充协议签订等相关工作。
1.由正式就业起薪之日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算,履约任教未满6年的以及目前在读的公费师范生须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见附件1),对各方的权利、义务予以补充和明确。
2.公费师范生违反《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或在本通知发布之日(不含当日)前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协议的,不再签订补充协议。
二、明确工作程序与要求1.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归口管理的正在履约任教的公费师范生补充协议签订工作。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分解工作任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通过文件通知、电话联系、媒体公告等多种途径,务必通知到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公费师范生,同时对公费师范生履约状态、已任教年限等情况核实无误后,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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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委员会《通知》冀教备[1998]6号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实验室工作章程》的通知各市教委、华北石油管理局教培处:为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国家教委《“九五”期间全国中小学实验室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实验室工作,在总结全省“八五”期间实验室工作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我们草拟了《河北省中小学实验室工作章程》,经河北省第三届中小学实验室工作会议讨论和多方面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及建议请及时向河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处反映。
附件:《河北省中小学实验室工作章程》河北省教育委员会—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河北省中小学实验室工作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加强中等及以下各类学校教育的实验教学和社会实践环节,切实搞好中小学校(含职业中学,技工学校、中师、中专、社会力量举办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等,以下简称学校)实验室(包括各学科实验室、电教室和专业教室、实习场地)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小学校各类实验室及必备的教学仪器设备是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是保证实施教学大纲,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实现教育现代化必备的物质基础。
实验室工作包括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各类教学仪器设备和器材的装备和使用。
它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重要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
第三条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搞好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使之与当地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的发展进程同步,在“普九”达标后不失时机地完成实验教学的普及达标工作。
第四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
教育部门要建立由主管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普及实验教学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工作。
各学校应把实验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领导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学校须有一名校长负责实验室工作,4轨及4轨以上学校应成立实验教学教研组,必须配备数量足够、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专(兼)职实验教师。
第二章实验室工作任务第五条学校必须按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科学编制教学计划严格组织教学,开足开全实验课程,确保完成中学物理、化学、生物、小学自然和各学科的演示实验和分组实验及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和专业技能训练任务。
大力提倡学校创造条件,增开演示实验和分组实验课。
第六条大力推进实验教学改革,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活动。
实验室应向师生开放,作为开展科技活动的重要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向社会开放,承担有关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任务,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第七条积极开展自制教具活动,提倡师生自己动手,根据教学需要,改进现有的教学仪器设备和装置,研制新教具,提高教学质量。
做好教学仪器的保养和维修工作,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实验结果准确、可靠,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八条按照省教委制定的有关实验室工作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地、本校实际,科学、规范地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努力创造科学、文明、安全的教书育人、管理育人的优良环境使实验室成为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基地。
第三章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第九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国家和省教委规定的标准及发展规划,结合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建设(或改造)标准实验室。
实验用房要与学校其它用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凡新建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必须由县(市、区)以上(含县)教育技术装备管理机构审核后方可施工。
要采取有力措施,逐年提高标准化、规范化实验室的比例。
学校应根据教育现代化的需要,努力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建设电化教育室,语言实验室,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图书阅览室,生物园地,劳动技术活动室及专业技术实验实习基地等。
第十条实验室建设和教学仪器的配备,特别是现代化教学仪器设备的装备,要因地制宜,贯彻“资源共享”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区域教育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各类学校要合理布局,统一配置,科学管理,共同利用。
应建立健全与“资源共享”相适应的运行机制。
避免重复购置,提高投资和育人效益。
第十一条教学仪器的装备要按照国家教委1993年以来颁发的中、小学(中师、职业学校)各学科教学仪器的配备目录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普及实验教学规划,有计划地进行。
装备的类别:城市中、小学,县城中学和实验小学为一类;乡(镇)中学(含普通高中)和乡中心小学为二类;一般农村小学为三类。
贫困地区的不完全小学按照省教委1995年印发的《河北省贫困地区不完全小学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试行)》。
中等职业学校和师范学校分别按国家教委颁发的职业学校和师范学校教学仪器配备目录执行。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地应努力创造条件,提高学校装备标准,逐步提高教育技术装备现代化水平,以满足实验教学的发展对教学仪器不断增长的需要。
教学仪器装备工作须实行“购置与自制相结合”的方针,加快装备步伐。
各地应广泛借鉴国内外实验室建设的优秀成果,有计划地建设一批设计科学功能齐全,设备先进,管理规范,育人效果好、水平较高的特色实验室,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全面推动实验室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
实验室的内部配套设施要按照省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实验室必须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规范,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要教育教师和学生模范地遵守理科教师(含自然教师)实验教学守则、实验教师岗位职责、学生实验守则和实验室管理规则及附则(其中包括:一.关于教学损坏、丢失赔偿的规定;二.化学实验室安全守则;三.危险药品的使用规则;四.实验室一般性伤害的应急措施等),确保实验教学正常展开。
第十三条管理好实验室的全部物资、仪器设备和其它财产,全部物品应分别建立总账、分类账、明细账(规模过小的小学可把分类账与明细账合—)、低值易耗品帐、危险品帐和自制教具帐。
所有教学仪器和器材(包括自制教具)均应按学科分类统一编号,科学存放,保持清洁和良好状态。
每学期末应核查一次,并有计划地做好教学仪器、器材和药品的补充与更新工作。
凡需报损、报废、外调的,要按照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对于非正常损坏和丢失,积压,浪费的仪器设备,要依据情节轻重,追究主管部门、学校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职业学校的校内生产实习基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危险药品的管理使用制度,严禁违章管理和操作,要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做好排污、防毒、防爆、防火和防盗等工作,消除隐患,减少事故,保证安全。
第四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十五条县(市、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育技术装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学校实验室工作。
配备数量足够、责任心强、熟悉实验室和实验教学工作,精通管理的人员,县级一般为3人至5人。
第十六条各级教育技术装备管理机构在基教、教育督导,计财、人事,师教、职教、教研、电教馆、考试院和考试中心等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机构的职责1.编制全省中小学校实验室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实验教学普及县的工作。
深入研究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实验实习教学的特点和规律。
2.负责全省实验室工作和普及实验教学工作的检查、评估标准的制定及验收活动,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3.负责制定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教学仪器装备和实验教学等工作的有关政策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实现科学化、科学化管理。
4.根据国家的有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各类学校实验用房、实验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的配备标准及方案,负责归口管理和组织各级各类学校的各学科教学仪器设备、电教器材、体育、艺术、卫生器材、图书等物资的供应和管理及效益评价工作;归口管理全省教学仪器设备的研制、新产品开发、生产和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依法建立健全教学仪器设备市场体系,规范全省教学仪器设备市场,充分发挥省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作用。
5.依据省教委有关规定,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各类中等以下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配备标准和职责,制定实验教师培训规划,负责全省高中和中师等学校实验教师队伍的业务培训,发放合格证书。
6.组织指导开展群众性自制教具理论研究工作,定期组织优秀自制教具评优活动。
7.组织开展实验教学理论和现代教育技术研究活动,积极探索实施素质教育的方法和措施,深入研究基础教育阶段实验教学的特点和规律,指导各地对实验教学进行评估和考核工作,对研究成果组织鉴定、评选和推广,充分发挥省中小学实验教学与教学仪器专业委员会的作用。
8.指导市、县教育技术装备管理机构的工作,定期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十八条市教育技术装备管理机构的任务1.制定市中小学实验室工作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教学仪器的装备和普及实验教学等工作的检查、评估验收活动,组织实施中学理科和小学自然学科的学生实验操作考试(考核)工作。
3.加强财物的管理和监督,教学仪器设备费必须设专账,有专人负责,切实做好各级各类学校的各学科教学仪器设备。
体育、艺术、卫生和劳技器材及图书的供应、管理。
使用、检测及维修等工作,负责本市教学仪器市场管理,指导、组织开展自制教具工作和评估活动,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组织开展实验教学和现代教育技术研究活动,指导各学科实验教学工作和多媒体技术在教学领域的应用。
4.负责组织培训初中实验教师,发放岗位合格证书;对县(市、区)级教育技术装备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与评估。
第十九条县(市、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机构的任务1.制定并组织落实实验室工作和普及实验教学规划开展检查评估。
2.完成年度各学科教学仪器、设备、器材、图书等教育技术装备计划,做好供应、管理、质量检测、维修等工作组织师生开展自制教具及评优活动。
3.负责做好中学理科和小学自然学科的学生实验技能考试(考核)工作,负责审查中小学实验用房及设施的建筑设计方案。
4.组织对小学实验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发放岗位合格证书。
5.组织并指导中小学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活动,促进素质教育的开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章实验室工作的评估第二十条加强各类学校实验室工作和实验教学工作的检查与评估是巩固教育、教学成果的重要手段之一,要逐步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工作和实验教学工作的检查评估制度。
评估内容包括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教学仪器的装备与实验教学的普及和实验教师队伍建设等,重点检查,评估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整体水平。
评估标准和方法,按照省教委1995年制定的《河北省实验教学普及县(市、区)评估验收细则》进行。
各地应根据全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和普及实验教学规划,制定本地实验教学普及县达标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到2000年,全省基本完成普及实验教学的目标。
实验教学普及县的验收工作由省、市统一组织,对已实现普及实验教学的县(市、区)进行定期复查(—般在批准达标的第三年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