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希尔顿·阳光”大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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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8.19•【字号】南价费[2005]49号•【施行日期】2005.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49号)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报来《关于核定产权交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第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自治区物价局同意(桂价格字[2005]234号),现将你公司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供产权交易服务应坚持自愿、诚信、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接受交易委托后,应签订委托合同,在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为交易双方提供场地、信息、咨询、公证、变更过户鉴证、办理各项与产权交易相关的招投标、拍卖以及协议转让等服务后,方可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

无委托合同或未提供服务不得收费。

收取产权服务费后,不得再以其它方式收取任何费用。

二、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1、产权交易全程服务收费标准产权交易服务费(含挂牌、资产投资策划费、产权交易合同法律顾问费、交易费、鉴证费、组织协议谈判、组织招投标等)全程服务按照交易成交额采用分段递减差额累加,实行最高收费限额的计费方法(详见下表)。

交易双方与产权交易机构可根据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平、本身的承受能力,在规定的累计最高收费限额的标准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注:如转让标的以拍卖方式成交的手续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收取。

2、提供单项服务收费标准(1)单纯提供鉴证服务的,产权交易服务费不实行差率累加计费,可按交易成交额的0.2%向委托方收取。

(2)交易挂牌及信息服务费是交易市场为申请交易挂牌的委托方提供挂牌服务和发布专项信息服务等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交易挂牌项目的金额分档定额收三、产权交易收费要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在显著位置上公布产权交易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四日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南宁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南宁市房产局审查物业管理经营资质合格,由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市属物业管理单位对本市行政辖区内住宅区提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住宅区内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产权人、使用人生活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南宁市物价局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市物价局应会同市房产局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

南宁市物价局文件南宁市房产经管局南价格〔2009〕200号关于印发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经管条例》及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经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规范》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规定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公布的收费规范只适用于南宁市区范围内、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不含别墅)物业进行经管的住宅小区。

二、本等级收费正式实施时,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及收费规范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到期后,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及其收费规范按正式公布实施的等级收费规范执行。

三、带电梯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含包物业公司对电梯的日常维护费(日常检查及小修)、专业维保商的维保费、电梯的年检费。

电梯电费按实际发生额进行分摊。

四、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将执行的服务等级和收费规范分别向房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如不备案,一律按服务合同所签订的服务等级及收费规范降低一级进行检查。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经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实行的服务等级相对应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以及收费工程、收费规范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六、物业服务企业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七、根据市场及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服务等级规范可相应调整;收费规范原则上一年一定,如未有新的年度价格出台前,则继续延用上一年度的收费规范。

八、本通知由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房产经管局负责解释。

南价格[2009]200号关于印发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

南价格[2009]200号关于印发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

南宁市物价局文件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南价格〔2009〕200号关于印发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规定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公布的收费标准只适用于南宁市区范围内、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不含别墅)物业进行管理的住宅小区。

二、本等级收费正式实施时,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到期后,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按正式公布实施的等级收费标准执行。

三、带电梯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含包物业公司对电梯的日常维护费(日常检查及小修)、专业维保商的维保费、电梯的年检费。

电梯电费按实际发生额进行分摊。

四、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将执行的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分别向房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如不备案,一律按服务合同所签订的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降低一级进行检查。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实行的服务等级相对应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六、物业服务企业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七、根据市场及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服务等级标准可相应调整;收费标准原则上一年一定,如未有新的年度价格出台前,则继续延用上一年度的收费标准。

八、本通知由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南宁市物业收费管理规定

南宁市物业收费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价格[2013]62号)(下称《管理办法》)有关“各级价格、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我市目前正在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成本调查和监审等一系列重新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相关工作,鉴于《管理办法》从2013年7月1日起试行,为了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13年7月1日起,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电梯维护费(含电梯运行电费)、车位(含车库,下同)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含装修管理提供服务)、出入证制作工本费。

但由于我市现行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尚未包含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以及公共性服务所产生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为此,公共能耗费用仍可向业主据实分摊收取;在我市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政策未出台实施前,物业服务企业暂不能另行收取电梯维护费。

物业服务企业除可按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及业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特定服务收取费用外,一律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向业主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或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建设单位及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原已办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的住宅小区,其住宅物业服务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仍按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

新申请办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的住宅小区,其住宅物业服务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按南宁市物价局原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格[2009]200号)规定执行。

南价格[2009]200号关于印发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

南价格[2009]200号关于印发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

南宁市物价局文件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南价格〔2009〕200号关于印发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规定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公布的收费标准只适用于南宁市区范围内、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不含别墅)物业进行管理的住宅小区。

二、本等级收费正式实施时,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到期后,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按正式公布实施的等级收费标准执行。

三、带电梯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含包物业公司对电梯的日常维护费(日常检查及小修)、专业维保商的维保费、电梯的年检费。

电梯电费按实际发生额进行分摊。

四、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将执行的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分别向房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如不备案,一律按服务合同所签订的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降低一级进行检查。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实行的服务等级相对应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六、物业服务企业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七、根据市场及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服务等级标准可相应调整;收费标准原则上一年一定,如未有新的年度价格出台前,则继续延用上一年度的收费标准。

八、本通知由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阳光新城”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阳光新城”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阳光新城”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6.03•【字号】南价格[2008]113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阳光新城”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格[2008]113号)广西润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来《申请报告》收悉。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为前期物业管理,对住宅(不含别墅)物业进行管理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物业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多层住宅0.50元/㎡·月、高层住宅0.70元/㎡·月(含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等)。

三、停车场车辆停放费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与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四、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漏、线损(除物业公司自用外)按实际发生额分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代收费,不计入物业服务费。

五、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住宅进行指导和监督。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收取押金、保证金等。

六、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七、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八、本文有效期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止,如有新的收费规定办法出台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持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通过招投标并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电梯维护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制作工本费。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除停车收费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主依法将住宅、车库改变设计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的,其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七条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应进行成本监审。

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前3年的物业服务成本监审情况、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费采取按等级定价的管理方式。

住宅物业服务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相对应的等级收费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确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开展物业服务收费情况调查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开展物业服务收费情况调查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开展物业服务收费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7.28•【字号】南价格[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开展物业服务收费情况调查的通知(南价格〔2010〕44号)各物业服务企业:为推动“价格监管攻坚年”物业服务收费整治工作开展,全面掌握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我局近期将对物业服务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对象:全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居民小区二、调查的主要内容1、物业小区服务的基本情况,物业服务收费情况;征求业主对物业收费政策的意见和建议等。

2、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

三、调查的主要方式本次物业服务收费情况调查通过发放调查表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填报调查表。

调查对象认真填报《物业小区基本现状调查表》(详见附件一),《物业小区服务收费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二,此表由业主填),《基本情况一览表》(详见附件三)、《收费自查明细情况表》(详见附件四)、《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五)。

2、进行重点检查。

我局对逾期不上报、不如实上报调查材料的小区以及日常受理价格投诉问题较多的小区进行重点检查,其它小区安排抽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违法行为。

四、具体要求(一)各调查对象应高度重视本次物业服务收费情况调查工作,实事求是的填报调查表,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收费情况。

(二)各调查对象要积极配合,认真组织实施调查工作。

我局将根据调查对象上报材料的情况,对在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三)加强联系,调查对象对于填报表格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局相关科室进行咨询,及时解决调查中存在的问题(联系人:南宁市物价局价格科周玖,联系电话:5539290;南宁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检查二科程皖梅,联系电话:5867334)。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6.24•【字号】南价费[2010]47号•【施行日期】201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10〕47号)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城区、开发区物价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桂价费〔2010〕18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现在起至7月10日止开展我市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现就我市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的范围和重点我市这次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2007年1月1日之后出台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包括中介收费、公益性收费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收费)。

其中,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各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是这次清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清理规范的政策措施(一)通过清理,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行为。

根据《价格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2、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3、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它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4、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6、其它乱收费行为。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

三、清理规范的工作要求1、清理和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重点,也是中央纪委纠正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各收费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2、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国家、自治区制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包括中介收费、公益性收费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收费)在本地执行的情况,针对群众反映比较多的,提出降低收费标准或取消收费项目及其他规范意见和理由。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广宁大厦”等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广宁大厦”等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广宁大厦”等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
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南价格[2005]14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1.20
【实施日期】2005.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广宁大厦”等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格[2005]14号)
南宁市互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要求核定物业管理收费的申请》收悉。

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 [2003]53号)等文件规定,经核算成本、现场调查,结合“广宁大厦”、“陶陶居居住小区”、“金信苑商住小区”的实际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综合服务费: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计“广宁大厦”0.42元/M ·月、“陶陶居居住小区”0.38元/M ·月、“金信苑”0.38元/M ·月(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日常维修费用,以及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所需的管理费用);空置房按50%计收。

二、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金和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金和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金和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南价复[1999]48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9.04.12
【实施日期】1999.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金和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1999]48号)
南宁金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办理物业管理收费许可证的申请报告”收悉。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发[1998]4号文件的精神,本着合理、公开及住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经研究,对“金和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作如下批复: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按以下项目和标
1 / 1。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中明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复[1999]173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中明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复[1999]173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中明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中明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1999]173号)
南宁汇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要求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我局于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日批复“中明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执行一年来,各用户没有任何异议,物业管理工作得到顺利开展。

经研究,同意继续执行南价复[1998]80号文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增设大厦门前临时停车保管服务费:小汽车2元/辆.次,过夜5.00元/辆.晚;摩托车0.30元/辆.次;自行车0.10元/辆.次。

其他有关规定按原文件执行,并重新办理一九九九年度劳务收费许可证。

本文批复执行到二000年十一月止。

南宁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结束——。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北纬28”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北纬28”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北纬28”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3.09
•【字号】南价格[2007]47号
•【施行日期】2007.03.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北纬28”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
批复
(南价格[2007]47号)
南宁市启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收悉。

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 [2003]53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综合服务费: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计0.60元/㎡·月(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用,以及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所需的管理费用)。

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费用(除经营用和物业公司自用以外)按实际摊销。

四、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属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待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自行取消。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代收费,不列入综合服务费。

五、物业管理服务具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七、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向用户公布收支情况。

八、本文有效期自下文之日起至二○○七年十月十五日止。

此复
南宁市物价局二○○七年三月九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埌东十二组综合商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埌东十二组综合商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埌东十二组综合商场收费标准的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12.26
•【字号】南价格[2006]310号
•【施行日期】2006.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埌东十二组综合商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格[2006]310号)
南宁市怡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申请报告》收悉。

根据《关于南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价[2002]13号)的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埌东十二组综合商场”属商场、铺面,其物业管理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即由双方达成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违约规定等协议签订合同,双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此复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世纪家园”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世纪家园”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世纪家园”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1.21•【字号】南价格[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世纪家园”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格[2008]17号)南宁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报来《关于我公司所管辖“金桂花园”等三个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许可证的申报》收悉。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为前期物业管理,对住宅(不含别墅)物业进行管理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物业服务费: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计0.75元/㎡·月(含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等)。

三、室外停车场车辆停放费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与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四、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漏、线损(除物业公司自用外)按实际发生额分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代收费,不计入物业服务费。

五、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住宅进行指导和监督。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收取押金、保证金等。

六、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七、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八、本文有效期自2008年1月20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此复南宁市物价局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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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希尔顿·阳光”大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价格[2008]82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04.28
【实施日期】2008.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希尔顿·阳光”大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格[2008]82号)
南宁市信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希尔顿·阳光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申请报告》收悉。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为前期物业管理,对住宅(不含别墅)物业进行管理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物业服务费: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计0.75元/M2·月(含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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