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办法.doc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监管平台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监管平台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8f49d5a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a5.png)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监管平台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豫建房管[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监管平台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豫建房管〔2010〕25号)各省辖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河南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监管平台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我厅将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国发10号文件规定的考核问责内容并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联系。
附件:河南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监管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方案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河南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监管平台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方案2003年以来,为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家和省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加强宏观调控,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动态监测,并着力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今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四条”、“国十条”,在重申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正常房地产市场秩序等要求的同时,提出了“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
今年6月和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别在青岛和北京召开了“加快推进全国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会议”,提出要“狠抓落实,扎实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各省要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达到省-市-县三级网络,与部联网”,并提出了时间表进度要求。
近年来,我厅一直重视各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
通过几年的努力,部分城市已建立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初步具备了与省联网的条件。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6fad61c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3e.png)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是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旨在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
具体来说,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登记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登记,登记后才能合法开展活动。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人员管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遴选具备法律资格的估价人员,并依法设立职业资格考试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估价人员进行考核。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质量管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估价流程,确保估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经营管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遵守国家规定,保障客户利益,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等问题,维护估价行业的合法经营秩序。
五、房地产估价机构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147bb3dd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30.png)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12.31
•【字号】豫建[2010]306号
•【施行日期】201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
定
(豫建〔2010〕306号)
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委(局):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要求,我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河南省建设厅关于严格实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通知》等39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验(定)线时限的规定〉的通知》等3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等17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7件,截止2010年6月30日)
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6件)
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78件)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88fab00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21.png)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7.02•【字号】豫建房管〔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和国家发改委等31部门《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20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必须将符合预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进行申报,拖延上市销售时间。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要严格按照已申报《商品房预售方案》中的时限对外公开销售。
无故更改、拖延开盘时间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限制项目网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一经发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1.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8ad66cc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8f.png)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豫建房管[2010]29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房管〔2010〕29号)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按照“两转两提”的工作要求,为继续深入开展为企业服务活动,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等法律法规,现就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按照政务公开和建设服务型机关的要求,切实体现由审批型、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继续认真开展为企业服务活动,根据实际选择当地重点企业建立联系点,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信息,采取更直接、更有效的措施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在资质审批过程中,要提高工作效率,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和审批事项,要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要求,按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及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今后我厅将不再集中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资质动态考核工作,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结合市场监督检查的情况,对开发企业资质进行抽查。
二、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将工作重点从重事前审批向加强日常监管转变,切实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是落实制度,加强项目管理。
要认真落实《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从《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入手,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项目资本金、预售许可、商品住房交付使用、两书等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获得开发项目之日起5日内,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如项目名称、规模、工程进度、预售情况等记录在手册中,每月定时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验核备案。
《河南省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1-4号)的通知
![《河南省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1-4号)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ec870be6294dd88d0d26b74.png)
河南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关于修订发布《河南省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1-3号)的通知附件1:河南省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之一——报酬率或资本化率求取(修订)报酬率或资本化率是房地产估价活动中的重要参数之一,对收益法估价结果影响甚大。
估价实践中,报酬率或资本化率过低、过高现象一直存在,取值过程不规范、随意性大的问题往往使房地产估价师产生困惑。
根据当前房地产市场状况,一般情况下,宜采用累加法及市场提取法求取报酬率或资本化率。
一、累加法以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作为报酬率。
安全利率选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一年定期存款年利率,风险调整值为承担额外风险所要求的补偿。
提示:1.报酬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五年期存款年利率;有长期国债年利率的,不低于房地产收益年限相似年期的国债年利率。
2.存款利率市场化后,应考虑存款利率浮动因素的影响,可采用同时期一年定期存款实际平均利率为安全利率。
3.风险调整值根据估价对象及其所在地区、行业、市场等存在的风险,结合当时的货币政策综合确定;货币政策分从紧、适度从紧、稳健、适度稳健、宽松五个档次,应以近几年稳健货币政策时期的利率为参考,短期从紧、宽松货币政策时,考虑风险调整值的幅度,使报酬率相对稳定。
货币政策是渐进的,应先判断货币政策走向。
4.从用途上分,风险调整值自低到高的顺序是工业、居住、办公、商业;从档次上分,风险调整值自低到高的顺序是:住宅(低档、中档、高档)、写字楼(丙级、乙级、甲级)、商业(小区级、区级、市级)。
二、市场提取法选取不少于三个可比实例,利用其价格、净收益、收益期或持有期等数据,选用相应的收益法公式,求取报酬率或资本化率。
提示:1.求取报酬率的方程一般为不易解方程,在无计算软件的情况下,须多次试算并利用线性内插法近似求取。
2.多个可比实例求取的报酬率综合为估价对象的报酬率时,应分别根据房地产的可比性及交易双方的预期心态等,采用加权算术平均值作为估价对象的报酬率,如认为无差别,权重相同。
河南省房地产管理条例【[法律法规]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河南省房地产管理条例【[法律法规]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7845a97d83c4bb4cf6ecd13f.png)
河南省房地产管理条例【[法律法规]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阅读全文】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__豫人常〔xx〕12号省人民政府、省高级 __、省人民检察院,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河南省第九届人民_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xx年5月31日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将该《条例》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附:《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 __常务委员会xx年6月4日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xx年5月31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 _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以及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按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严格控制零星项目建设。
零星项目建设控制标准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土地、规划、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f8e764e2e3f5727a5e962bf.png)
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建房字(1989)6号颁布日期:19890101实施日期:19890101颁布单位: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各市房地产管理局(处),地区建设局(委):现将《河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情况,进行贯彻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转告我厅,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河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试行)附:河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试行)为了准确反映房屋的价值,合理确定房屋的价格,防止房屋价格不合理的上涨和贱价出售,保持房屋价格的基本稳定,按照以质计价、分等定价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房屋评估计价办法:一、房屋评估计价办法是依照评估房屋的常用结构、标准、用料情况计算重置完全价值,然后按各类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的新旧程度折扣,确定现值的办法。
凡城镇各种所有制房屋进行交易、转让、抵押、典当、分析或以房抵债、入股、投资等,涉及房屋价格活动的,均依照本办法评估作价。
二、房屋评估计价原则:是以房屋重置完全价值确定各类房屋的价值为房屋评估计价的基本原则。
房屋重置完全价值是指房屋评估时前一年重新建造该类房屋应花费的全部投资。
重置完全价值的确定,包括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室外工程费、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费及房屋座落地段、朝向、楼层等调节因素和房屋的增减价值。
1.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简称工程造价),一律按房屋评估时前一年执行的《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工程)》、《河南省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单位价目表》、《河南省安装费用定额》以及有关规定,编制预算成本确定。
在编制预算成本时,施工安装企业取费标准的确定,省辖市按地市级企业取费,县或县级市按县市级企业取费;材料的调整系数,一律按当年当地政府规定的材料调整系数;按实调整的九种材料差价,要确定合理价格进行核差。
河南省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综述
![河南省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综述](https://img.taocdn.com/s3/m/aec41bb4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bf9a95e.png)
河南省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综述1. 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
房地产估价作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市场的稳定发展和决策的科学合理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对于房地产估价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成为了一个热门的话题。
本文针对河南省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进行综述,分别从河南省现状、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应用案例等方面进行分析和。
2. 河南省现状河南省是国内人口大省之一,经济发展趋势稳中有进。
截至目前,河南省作为一个快速发展的地区,其房地产市场始终保持着稳定的增长态势。
同时,河南省在房地产估价方面,也不断地进行着技术创新和实践应用,以提高市场价值和目标利益的实现。
3. 河南省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市场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
面对这样的一种市场情况,河南省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采取了一系列的技术措施和应用方法。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1)评估技术的创新应用通过引入先进的网络技术和技术设施,结合评估人员的技术经验和实践能力,在河南省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在评估流程中,不仅更加快捷高效,更能够准确评估市场行情。
(2)完善评估结果的保密制度在市场环境中,评估人员在进行房地产估价的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保密任务。
为了加强保密工作,河南省制定了一套保密制度,保证了客户资料和评估结果的保密和安全。
(3)评估结果的公正合理性在整个评估过程中,河南省倡导公正、透明的原则。
同时,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合理性,评估人员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以及准确的信息来源,大大提高了评估结果的可信度。
4. 应用案例在河南省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推动下,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应用案例也得到了不断的积累和创新。
其中较为典型的案例有:(1)某物业项目的估价一家知名房地产公司委托河南省评估公司对其某物业项目进行估价。
评估人员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采用现有的评估技术和方法,最终准确地对该物业项目进行估价,客户对评估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2)某地方政府大型项目的估价河南省某地方政府在推进大型项目时,选择了河南省权威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工作。
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
![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f53f2f681c758f5f61f67a6.png)
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建房字(1989)6号颁布日期:19890101 实施日期:19890101 颁布单位: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各市房地产管理局(处),地区建设局(委):现将《河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情况,进行贯彻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转告我厅,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河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试行)附:河南省房屋评估计价暂行办法(试行)为了准确反映房屋的价值,合理确定房屋的价格,防止房屋价格不合理的上涨和贱价出售,保持房屋价格的基本稳定,按照以质计价、分等定价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房屋评估计价办法:一、房屋评估计价办法是依照评估房屋的常用结构、标准、用料情况计算重置完全价值,然后按各类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的新旧程度折扣,确定现值的办法。
凡城镇各种所有制房屋进行交易、转让、抵押、典当、分析或以房抵债、入股、投资等,涉及房屋价格活动的,均依照本办法评估作价。
二、房屋评估计价原则:是以房屋重置完全价值确定各类房屋的价值为房屋评估计价的基本原则。
房屋重置完全价值是指房屋评估时前一年重新建造该类房屋应花费的全部投资。
重置完全价值的确定,包括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室外工程费、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费及房屋座落地段、朝向、楼层等调节因素和房屋的增减价值。
1.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简称工程造价),一律按房屋评估时前一年执行的《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工程)》、《河南省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单位价目表》、《河南省安装费用定额》以及有关规定,编制预算成本确定。
在编制预算成本时,施工安装企业取费标准的确定,省辖市按地市级企业取费,县或县级市按县市级企业取费;材料的调整系数,一律按当年当地政府规定的材料调整系数;按实调整的九种材料差价,要确定合理价格进行核差。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2011修改)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2011修改)](https://img.taocdn.com/s3/m/b7355a2a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04.png)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2011修改)【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5【实施日期】2011.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3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 2011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修改)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产交易以及房产交易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转让、抵押。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按照《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产,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和预售的商品房、已购商品房以及首次上市交易之后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和抵押。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好本行政区域内与房产交易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房屋、土地分别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市、县(市)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或一个机构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实行联合办公,一个窗口对外,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同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其他交易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时,应当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相互配合,事前沟通,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办法(暂行)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办法(暂行)](https://img.taocdn.com/s3/m/d927d318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04.png)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办法(暂行)【发文字号】豫建房〔1993〕45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1993.10.11【实施日期】1993.10.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办法(暂行)(豫建房[1993]45号1993年10月11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市场估价机构,是房地产市场估价的职能机构,是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
其承担涉及国家征收税费、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赠与、交换、典当和拆迁补偿的估价。
其估价结果作为办理交易立契手续、产权转移变更手续的唯一依据。
第四条凡在我省内从事房地产市场估价业务的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必须经市、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建设厅颁发资质证书,并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方可开业经营。
第五条房地产估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签订房地产估价委托协议书,严格执行估价程序,实行现场评估,按质论价。
房地产市场估价程序按建设部建房(1992)579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估价结果书应由承办责任人签名,并经承办估价业务的单位复核签署意见。
其估价结果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
其副本应送有关部门。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向承办估价的单位交纳估价费。
估价费标准另定。
第八条房地产市场估价实行回避原则。
估价人员如与申办估价项目的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
第九条对承担房地产市场估价的单位或人员,凡造成严重估价失误的,弄虚作假、牟取私利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吊销其估价资格证书。
房地产估价管理规章制度
![房地产估价管理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68ecb92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e8.png)
房地产估价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第五条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未经资质核准,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第六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专业设备和资金;(三)有符合规定数量的取得房地产估价资格的专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
第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资质等级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房地产估价活动管理第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第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估价合同;(二)指派具备相应资格的估价师进行估价;(三)严格执行估价规范和标准;(四)向委托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估价报告;(五)妥善保管估价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房地产估价资格证书;(二)具有三年以上房地产估价工作经验;(三)参加继续教育,保持专业水平。
第十二条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估价活动;(二)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三)收取不正当利益;(四)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https://img.taocdn.com/s3/m/bcc428b9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02.png)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5.01.14
【实施日期】200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
二、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如实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并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三、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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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b3e376e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bf.png)
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豫建住房[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住房〔2006〕60号)各省辖市房地产管理局、扩权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行为,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日常监管,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竞争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现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落实《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力度,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和估价业务行为(一)规范分支机构设立。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并履行备案手续。
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以及类似分支机构性质的“办事处”、“联络点(站)”等机构。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业务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办法》的规定处罚。
(二)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异地执业管理。
省外房地产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到我省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到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估价业务合同(委托书)、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拟从事该项目估价业务的专职估价师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估价业务完成后,估价机构应将估价报告报省估价经纪专业委员会备查。
省内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其工商注册所在地行政区域外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完成估价业务后,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向业务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留存房地产估价报告备查。
(三)建立科学、公平的估价机构选聘制度。
河南省价格评估鉴定办法
![河南省价格评估鉴定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493f223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2b.png)
河南省价格评估鉴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1.22•【字号】豫政文[1996]245号•【施行日期】1996.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价格评估鉴定办法(1996年11月22日豫政文〔1996〕245号)第一条为保证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物价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评估鉴定工作。
各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价格评估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中,除不以价款作为定案依据的毒品、枪支弹药、淫秽物品、三级以上文物等赃物、罚没物外,其他赃物、罚没物应委托同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进行价格评估鉴定;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委托上一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鉴定。
涉及两个行政区域的案件,应委托共同的上一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鉴定。
第四条无主物、拍卖公物、保险理赔物、纠纷财物,有关部门或单位可委托价格评估鉴定机构进行价格评估鉴定。
第五条委托方委托进行价格评估鉴定时,须出具《价格评估鉴定委托书》。
《价格评估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来源、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六条价格评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3人以上价格评估鉴定人员,依法进行价格评估鉴定,并出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
第七条对赃物的价格评估鉴定,应当在5日内作出结论;对罚没物的价格评估鉴定,应当在10日内作出结论。
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无主物、拍卖公物、保险理赔物、纠纷财物的评估鉴定,在约定的期限内作出结论。
第八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对价格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退回原价格评估鉴定机构重新评估鉴定一次,或者委托上一级价格评估鉴定机构复核。
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
![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82ae4a9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34.png)
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房地产评估是房地产交易和金融领域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市场秩序和规范行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评估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了《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评估机构的管理评估机构是开展房地产评估业务的主体,其管理直接关系到评估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完成备案登记。
评估机构在开展评估业务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独立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评估质量控制体系,并配备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技能的评估人员。
评估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执业经历,并参加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以提高评估水平和专业素质。
二、评估报告的编制与披露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提供给委托方的重要成果,直接反映了评估结果和评估机构的专业水平。
《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评估结果,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评估报告应当包含评估的基本信息、评估目的和范围、评估方法和数据来源、评估结果及其依据等内容。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评估报告编制和审核制度,确保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评估报告应当经过评估人员的严格审查和质量把关,并由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确认,以确保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评估行为的监督与处罚为了维护评估市场的秩序,保护委托方和被评估对象的合法权益,《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评估行为将实施监督和处罚。
监督部门应当对评估机构的评估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对于评估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部门可以采取多种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资质和吊销资质等。
同时,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评估机构,监督部门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参与评估市场的活动。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房字第579号文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房字第579号文](https://img.taocdn.com/s3/m/fd19257a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e9.png)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9月7日建设部建房字第579号文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市场活动中需要确定房地产价值或价格的评估管理。
关于不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资产估价,另行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房地产市场估价的职能机构,是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政府税费收入及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地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以及受当事人委托的其它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五条其它要求从事房地产市场估价业务的单位,应向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审同意,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成立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方可开业经营。
房地产估价事务所的资审条件和批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门备案。
第六条房地产市场估价,当事人可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或房地产估价事务所进行。
但涉及国家征收税费、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房地产买卖、租赁、赠与和拆迁补偿,其估价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估价机构承办。
第七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交易立契手续,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转移变更手续。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e1a70d347f1922791788e8af.png)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经2002年5月31日河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该《条例》分总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经营、法律责任、附则6章48条,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河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以及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严格控制零星项目建设。
零星项目建设控制标准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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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办法(暂
行)
发文单位:河南省政府
文号:豫建房[1993]45号
发布日期:1993-10-11
执行日期:1993-10-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市场估价机构,是房地产市场估价的职能机构,是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
其承担涉及国家征收税费、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赠与、交换、典当和拆迁补偿的估价。
其估价结果作为办理交易立契手续、产权转移变更手续的
唯一依据。
第四条凡在我省内从事房地产市场估价业务的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必须经市、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建设厅颁发资质证书,并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方可开业经营。
第五条房地产估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签订房地产估价委托协议书,严格执行估价程序,实行现场评估,按质论价。
房地产市场估价程序按建设部建房(1992)579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估价结果书应由承办责任人签名,并经承办估价业务的单位复核签署意见。
其估价结果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
其副本应送有关部门。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向承办估价的单位交纳估价费。
估价费标准另定。
第八条房地产市场估价实行回避原则。
估价人员如与申办估价项目的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
第九条对承担房地产市场估价的单位或人员,凡造成严重估价失误的,弄虚作假、牟取私利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吊销其估价资格证书。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估价过程中提供伪证,或者阻挠估价人员依法进行工作。
对于提供伪证或者阻挠估价工作正常进行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置。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