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南省医保政策
河南省医保政策河南医疗保险政策医疗保险是五险中比较特别的一种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的缴纳要求具有持续性。
也就是说在缴纳期间,如果医疗保险中途间断则需要从新缴纳。
之前缴纳的医疗保险自动清零。
如果是由于换单位导致保险未及时缴纳,则三个月内补上可以续交。
河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从5年调整为10年根据新标准,职工医保方面将实施用人单位缴费与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分开管理。
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其已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无在职职工或发生破产、解散、撤销、注销的,用人单位不再为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10年的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减半。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的政策进一步明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计算方式(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保持不变,仍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同时将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从5年调整为10年。
点击源网页【居民医保】18周岁以上每人每年200元在居民医保方面,根据国家、省有关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参保居民个人缴费人均不低于120元的要求,调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18周岁(含)以上每人每年200元,18周岁以下每人每年120元,新出生婴儿每人每年120元,大中专学生每人每年60元。
未按新标准缴纳20XX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在缴纳20XX年度居民医保费时一并补齐差额部分。
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也进行了调整。
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类、二类、三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住院起付标准分别由200元、300元、600元、900元调整为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75%、75%、70%、65%调整为80%、80%、75%、70%。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称,新政策规定,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从6万元提高到10万元,大中专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标准由每人每年50元调整到60元。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检查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检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豫人社基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检查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基金[2010]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检查方案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0]9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检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好检查工作。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河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检查方案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查处欺诈违规行为,规范基金使用管理,较好地保障了基金安全,维护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但是,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不规范的现象仍然存在,套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对基金安全造成了威胁。
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促进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决定在全省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项检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检查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检查目的通过检查,查找医保基金使用和经办管理中存在的风险,查处违法违规问题,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和经办机构规范运行,逐步形成自我约束的机制,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
二、检查内容(一)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制定和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同级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否制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制度执行情况等。
(二)2009年以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康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全民健康与对劳动者的健康保障,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现将该细则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二、保险范围1.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包括:门诊、住院、急诊、特殊病种、大病医疗、基本药物等。
2.门诊医疗范围包括: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门诊治疗费、门诊手术费等。
3.住院医疗范围包括:床位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
4.急诊医疗范围包括:急诊挂号费、急诊诊查费、急诊治疗费、急诊手术费等。
5.特殊病种医疗范围包括:艾滋病、结核病、精神病、见义勇为等特殊病种的基本医疗费用。
6.大病医疗范围包括:大病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7.基本药物范围包括:国家及河南省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
三、费用支付1.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职工本人按月缴纳,机关事业单位按月代扣。
2.医疗费用分为个人自理部分和医保基金支付部分,自理部分由个人承担,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基金支付。
3.特殊病种和大病医疗费用按照相应政策报销。
四、就医方式2.门诊和住院费用结算方式包括现金支付和医保电子凭证支付。
五、保险待遇1.职工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直接结算,享受报销待遇。
2.职工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先垫付医疗费用,再按规定流程申请报销。
六、监督与管理1.建立医保信息系统,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
2.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服务质量和医疗费用合理性。
3.定期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保证基金的合理使用。
七、附则1.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相关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确保细则的落地实施。
此次关于《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对于提高河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并且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规定
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规定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99〕38号)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结合省直实际,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是指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再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退休人员)都应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措施,并负责实施;负责处理医、患、保之间的争议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是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承办机构,负责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的筹集,按商业保险办法支付参保职工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第六条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筹集。
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中划转;实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中划转。
没有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没有实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由单位负担或由个人负担,也可以由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
第七条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按保险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到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后,才能享受参保年度的保险待遇。
第八条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自参保当月起一次性足额交纳本年度的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同时从次月起享受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待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二00一年十月十九日)《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省直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州市区的省级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直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为省直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承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文档7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文档7篇Implementation rules of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for em ployees directly under Henan Province编订:JinTai College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文档7篇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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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文档2、篇章2:医疗保险主要原则文档3、篇章3: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版文档4、篇章4: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文档5、篇章5:基本医疗保险:建立账户文档6、篇章6: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文档7、篇章7: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期限文档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
下文是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篇章1: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文档第一章参保范围和对象第一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省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中央直属单位驻郑州市区的主管机构(黄委会含驻郑州市区各单位)及其职工,上述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经批准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郑州铁路局驻豫单位及其职工,省电力系统(省辖市及以上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暂分别委托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河南医疗保险政策
河南医疗保险政策河南省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解读一、任务和原则1999年底前,在我省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基本医疗基金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政策规定(一)覆盖范围。
全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及其职工、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用人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也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缓参加。
新建单位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制度,从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注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统筹层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地为统筹地区。
行政区域较大、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差异的市地,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地区。
设区的市,原则上在全市区范围内实行统筹,不以区为统筹地区。
以县(市)为统筹地区的,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市地级统筹。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含中央驻郑省级主管机构)和郑州市执行同一政策,分别管理。
郑州铁路局、省电力系统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单位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根据有关规定商有关地区和行业后另定。
(三)缴费率。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为了建立健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郑政[2000]1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暂行规定》中所指的退休(职)人员,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职)条件并且享受按月领取退休(职)金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外地驻郑常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暂行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在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可参加外地或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作计划分期分批组织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填写《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二)职工工资花名册、工资基金手册;(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对用人单位填报的《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保险登记证》。
第六条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1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用人单位报送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及时审核;对符合规定的,通知用人单位按核准后的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以货币形式足额缴纳,于每月15日前办妥缴费手续;资金到账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从次月起,参保人员凭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以下简称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八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年核定、按月申报。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
下文是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参保范围和对象第一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省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中央直属单位驻郑州市区的主管机构(黄委会含驻郑州市区各单位)及其职工,上述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经批准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郑州铁路局驻豫单位及其职工,省电力系统(省辖市及以上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暂分别委托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第三条《实施办法》下发后,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填报《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到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实施办法》实施后成立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上述要求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第四条省医保中心应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的登记申报,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第五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时,应如实填写《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表、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后,归入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档案。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注销登记:1、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的;2、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及吊销营业执照的。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诊断、治疗的项目:(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二)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诊疗项目范围进行管理。
制定诊疗项目范围的原则是,考虑临床诊断和治疗的基本需要,适应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医疗技术水平,便于管理。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第四条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引起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第五条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支付标准,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的最高限价,并向参保人员公开。
《医疗服务价格》之外或价格主管部门未确定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本办法实施之后经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含《医疗服务价格》之内尚未定价的诊疗项目),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其是否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进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前的个人支付比例。
第六条参保人员使用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使用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后(具体比例见附件二),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两个范围之内,且在《医疗服务价格》中明确了收费标准的其他诊疗项目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七条《医疗服务价格》中“除外内容”部分(不含药品、药物),有明确收费价格的,所发生的费用按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没有具体收费价格,属不予支付费用项目名下的,按下列标准支付:一次住院期间,费用在100元以下的,全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13•【字号】豫政[1999]38号•【施行日期】199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
这项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城镇职工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按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原则、政策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任务和原则1999年底前,在我省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基本医疗基金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政策规定(一)覆盖范围。
全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及其职工、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2(000)002
【摘要】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精神,结合省直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1页(P5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
【相关文献】
1.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J],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8]161号 [J], ;
4.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J],
5.河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河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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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省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待遇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5号)精神,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将门诊费用纳入省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坚持协同联动,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
第四条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省直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统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经办工作。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直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
第二章个人账户使用和管理第六条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一)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按5.6%费率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
(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每月95元;按灵活就业人员退休的不建立个人账户。
第七条规范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个人账户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第八条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劳社〔2008〕20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劳社〔2008〕20号省直参保单位、省直有关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河南省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结合省直实际,现将《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参加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细则参加省直生育保险。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省直生育保险工作,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具体经办省直生育保险业务。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管理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第七条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费用缴纳方式及时间、信息变更等事项与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其档案信息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由省医保中心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缴,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河南医保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河南医保管理制度规定范文河南省医保管理制度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河南省医保管理制度,提高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经国家和河南省政府批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保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医保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相关政策和规定,严格执法,公正、透明、高效、廉洁。
第五条医保管理工作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促进公立医院和私立医疗机构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医保制度管理第六条基本医保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重要制度。
第七条河南省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河南省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八条河南省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在河南省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九条医保费用由参保人和用人单位按比例缴纳,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条医保经办机构是医保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医保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等工作。
第十一条医保经办机构应推行电子医保管理系统,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医保基金管理第十二条医保基金是医保经办机构用于支付医保费用的经费。
第十三条医保基金的筹集主要来源于参保人和用人单位的缴费。
第十四条医保基金采取统一管理、分级运作的原则,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可持续使用。
第十五条医保基金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不得挪用、骗取或滥用基金。
第十六条医保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医保服务管理第十七条医保服务应以优质、高效、安全为原则,为参保人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
第十八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医保服务管理制度,监督和管理医疗机构的业务操作和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确保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规定和合理价格。
第二十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医保服务评价体系,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一、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指医疗机构经办机构为每一位参保人员建立的医疗保险个人专用账户。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以及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可支付项目的其它医疗费用。
二、什么是统筹基金?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后的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头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分开核算。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经批准的部分门诊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也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也可从个人帐户中支付。
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由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从起付线至封顶线以内的、符合“三个目录”范围的以下费用:(1)普通住院医疗费用;(2)门诊留观医疗费用;(3)经认定患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支付完规定病种起付线以后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三个目录”管理:(1)“三个目录”:是指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2)制定“三个目录”的目的:界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凡在“三个目录”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对列入目录内的部分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限制了使用范围或规定了个人需首先自负一定比例),凡不在“三个目录”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如何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
其中,“甲类目录”为临床治疗必须,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品种。
“甲类目录”由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
“乙类目录”为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品种。
“乙类目录”由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各省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调整后报经国家劳动保障部批准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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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学习啦【细则】编辑:丽燕发布时间:2017-04-22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
下文是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参保范围和对象第一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省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中央直属单位驻郑州市区的主管机构(黄委会含驻郑州市区各单位)及其职工,上述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经批准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郑州铁路局驻豫单位及其职工,省电力系统(省辖市及以上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暂分别委托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第三条《实施办法》下发后,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填报《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到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实施办法》实施后成立险登记。
第四条省医保中心应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的登记申报,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第五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时,应如实填写《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表、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后,归入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档案。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注销登记:1、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的;2、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及吊销营业执照的。
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医疗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等。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第七条用人单位应于每年2月向省医保中心申报当年参保人数及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按规定填报《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度核定表》,并提供省医保中心要求的相关资料。
省医保中心应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确定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及应缴金额,发放《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收。
用人单位必须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采取通过银从用人单位帐户中及时划拨基本医疗保险费;采取直接到省医保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第九条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含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连同单位缴费一并缴纳。
第十条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于次月5日前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缴费手续。
省医保中心应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明人员变动的相关资料及时审核办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下缴费基数按下列办法确定:(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缴纳。
(二)本年度参加工作的职工或调入省直统筹单位的职工,以单位确定的本人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明确工资收入数据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新建单位及其职工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三条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
《实施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缴费年限。
最低缴费年限男职工为25年,女职工为20年。
职工退休(职)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以职工本人退休(职)当年核定的缴费基数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达到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一次性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
《实施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转让、合并、兼并、租赁、承包经营的,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及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责任,并按接收的人员情况缴纳原用人单位和职工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时,要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省直退休人员上年的人均医疗费,从清偿资金中一次性为本单位退休(职)人员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渠道列支:行政机关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缴费列“经营支出”)科目;企业按照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各自所占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的比例,分别列“应付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科目。
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按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章个人帐户管理第十七条省医保中心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发放《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手册)。
个人帐户使用IC卡,IC卡用于记载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的收支情况。
医疗保险手册、IC卡由省医保中心统一制作。
第十八条个人帐户资金由省医保中心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按月计入职工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个人帐户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下列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45岁以下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45岁以上(含45岁)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2%;退休(职)人员为本人上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生活费)的 4.5%。
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生活费)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
职工年满45周岁或批准退休时,根据单位申报,从次月起,由省医保中心分别按新确定的缴费基数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生活费)数额为其变更记帐基数和比例。
第二十条为保证新老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前两年,允许用人单位每年为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注入不超过本人一个月的工资(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生活费)作为铺底资金。
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
用人单位应将铺底金连同分配标准统一上缴省医保中心,由省医保中心按用人单位提供的铺底金分配标准和参保人员名单一次性注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一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个人帐户的余额可以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职工调离省直统筹范围或死亡时,用人单位应于次月10日前,凭有关证明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医疗保险变更手续。
其结余的个人帐户本息随同转移;不具备转移条件的,可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死亡,可转入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没有法定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三条个人帐户资金可结转使用,本息归个人所有,但只能用于规定的医疗支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险手册、IC卡由参保人员本人保存,若遗失应及时到省医保中心挂失,申请补办。
因未及时挂失等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五章就医管理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时,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定点零售药店服务人员,应对病人的医疗保险手册、IC卡进行核实。
人、证、卡相符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诊疗;不相符的,暂扣其医疗保险手册、IC卡,并及时报告省医保中心,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第二十七条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医生应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按照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处方书写规范开具处方。
处方用药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日量。
一张处方原则上仅限治疗一种疾病。
参保人员可持处方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二十八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和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具体办法另定)。
(一)参保人员符合入院标准,需要住院治疗的,由接诊医生填写《住院单》,经就诊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住院手续。
医疗机构应不迟于次日将参保人员住院情况报省医保中心备案。
(二)参保人员办理住院手续时,个人要预缴住院押金,其数额应不高于个人应负担部分的医疗费。
(三)参保人员不符合入院标准自己要求住院的;符合出院标准,经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后,拒绝出院的;或定点医疗机构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收治住院,及符合出院标准延长参保人员住院时间的,由此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参保人员住院前,门诊已做过的检查项目,住院后不得重复检查(必须检查除外)。
对参保人员本人要求重复检查的或不符合复查指征医生要求参保人员重复检查的,其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执行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
参保人员自愿享受超范围、超标准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应予告知,其超出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提供超规定的医疗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负担。
(六)医生对参保人员用药应首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诊治应首选基本医疗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应告知参保人员,由此发生的费用,个人首先要自付一定比例,然后按统筹基金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确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应告知并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所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七)参保人员门(急)诊留观和住院不间断的视同住院;出院后15日内因同一疾病再次住院的视同一次住院。
(八)参保人员自住院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打印(填写)费用清单,供参保人员查询和省医保中心审核。
(九)参保人员出院时,需要继续用药的,出院带药量一般为7日量,最长不得超过15日量。
(十)参保人员一次住院跨年度的,统筹基金按住院终结年度结算支付。
第二十九条对定点医疗机构在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后的新增诊疗项目实行准入制度。
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