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河南省医保政策
河南省医保政策河南医疗保险政策医疗保险是五险中比较特别的一种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的缴纳要求具有持续性。
也就是说在缴纳期间,如果医疗保险中途间断则需要从新缴纳。
之前缴纳的医疗保险自动清零。
如果是由于换单位导致保险未及时缴纳,则三个月内补上可以续交。
河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从5年调整为10年根据新标准,职工医保方面将实施用人单位缴费与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分开管理。
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其已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无在职职工或发生破产、解散、撤销、注销的,用人单位不再为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10年的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减半。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的政策进一步明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计算方式(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保持不变,仍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同时将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从5年调整为10年。
点击源网页【居民医保】18周岁以上每人每年200元在居民医保方面,根据国家、省有关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参保居民个人缴费人均不低于120元的要求,调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18周岁(含)以上每人每年200元,18周岁以下每人每年120元,新出生婴儿每人每年120元,大中专学生每人每年60元。
未按新标准缴纳20XX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在缴纳20XX年度居民医保费时一并补齐差额部分。
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也进行了调整。
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类、二类、三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住院起付标准分别由200元、300元、600元、900元调整为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75%、75%、70%、65%调整为80%、80%、75%、70%。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称,新政策规定,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从6万元提高到10万元,大中专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标准由每人每年50元调整到60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现就推进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
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标准,合理确定保障待遇水平,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增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互助共济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实行分级管理,强化市、县两级的责任,建立和完善风险共担机制;统一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目标任务。
各省辖市要在2011年7月底前出台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从10月1日起实施,2011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级统筹工作。
先期开展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点的洛阳、平顶山、鹤壁三个省辖市,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统筹工作,完善制度、机制,不断提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二、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在坚持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标准及管理规范,建立基金调济、风险共担、分级管理、运行一体的市级统筹模式,逐步向基金统一管理过渡。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须知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须知一、登记备案1、异地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备案人员),需要在居住地就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备案表》,并经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后报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核备案。
2、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三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如当地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原则上应选择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通过门诊慢性病鉴定的异地安置人员,应在确定的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门诊慢性病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并报省医保中心慢性病管理科审核备案。
二、费用结算(一)住院结算需提供的资料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2、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3、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4、医保手册首页、身份证及本人交通银行账户复印件(或单位账号和开户行);5、出院证明;6、因发生急、危重疾病就近住院(非选定的三家医院)的,需在5个工作日之内由单位经办人持急诊备案证明到省医保中心9号窗口登记备案。
单位经办人应于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出院3个月内,将以上资料报送省医保中心9号窗口,过期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二)门诊重病慢性病结算需提供的材料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2、门诊购药处方(需注明药品单价);3、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4、医保手册。
单位经办人应于每年元月、七月将以上资料报省医保中心慢性病管理科审核报销。
(三)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经批准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执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
省医保中心自收到单位经办人员报送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四)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异地安置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由所在单位于每年11月份提出申请,医保中心于每年12月份划拨给单位,单位以现金形式返给个人。
河南省直医保报销标准
河南省直医保报销标准
河南省直医保报销标准是指在河南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其医疗保
险报销范围和比例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河南省直医保报销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销范围。
河南省直医保报销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诊疗费、医用材料、
手术费、床位费等费用,并且覆盖的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等。
二、报销比例。
在报销范围内的费用,按照不同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项目,设定相应
的报销比例。
一般来说,基本药品、诊疗费等项目的报销比例较高,而一些特殊药品或服务项目的报销比例相对较低。
三、报销限额。
针对特殊药品、诊疗项目或医疗服务项目,设定相应的报销限额。
超出报销限
额部分的费用需要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四、报销流程。
参保人在就医过程中,需携带本人的医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医疗机
构就诊。
就诊结束后,医疗机构将费用清单和病历等资料报送至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和报销。
五、报销标准调整。
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医疗费用的变化,医保报销标准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参保人需及时关注医保政策的变化,了解最新的报销标准。
六、注意事项。
参保人在就医时,应选择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遵守医保相关规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就医资料,不得虚报、冒领医保报销。
总之,河南省直医保报销标准是保障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的重要制度安排,参保人应当依法依规享受医保待遇,同时也应增强自我健康管理意识,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共同维护医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规定
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规定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99〕38号)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结合省直实际,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是指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再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退休人员)都应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措施,并负责实施;负责处理医、患、保之间的争议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是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承办机构,负责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的筹集,按商业保险办法支付参保职工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第六条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筹集。
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中划转;实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中划转。
没有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没有实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由单位负担或由个人负担,也可以由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
第七条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按保险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到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后,才能享受参保年度的保险待遇。
第八条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自参保当月起一次性足额交纳本年度的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同时从次月起享受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待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二00一年十月十九日)《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省直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州市区的省级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直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为省直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承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文档7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文档7篇Implementation rules of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for em ployees directly under Henan Province编订:JinTai College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文档7篇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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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文档2、篇章2:医疗保险主要原则文档3、篇章3: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版文档4、篇章4: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文档5、篇章5:基本医疗保险:建立账户文档6、篇章6: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文档7、篇章7: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期限文档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
下文是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篇章1: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文档第一章参保范围和对象第一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省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中央直属单位驻郑州市区的主管机构(黄委会含驻郑州市区各单位)及其职工,上述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经批准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郑州铁路局驻豫单位及其职工,省电力系统(省辖市及以上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暂分别委托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
这项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城镇职工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按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原则、政策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任务和原则1999年底前,在我省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基本医疗基金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政策规定(一)覆盖范围。
全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及其职工、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1.14•【字号】豫劳社医疗[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8〕3号)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保障局:近几年来,我省部分统筹地区对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下发了《关于扩大按病种付费试点范围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7]2043号,以下简称《通知》),将按单病种付费试点范围扩大到100个病种和39家医院。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单病种结算(即按病种付费)是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中的一种结算管理模式,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患者就医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把此项工作放在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高度,认真对待,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和扩大单病种结算的病种范围,逐步建立相互配套补充的复合型结算方式,以适应医疗保险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
二、确定范围,签定协议。
《通知》中所列100个病种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范围,全省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凡有条件实行的,均应实施单病种结算。
开展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将病种范围、收费标准、实行时间等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开展试点的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单病种结算服务协议,并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对不同级别或不同规模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结算价格,但不得超过相应类别的最高限价。
《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为了建立健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郑政[2000]1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暂行规定》中所指的退休(职)人员,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职)条件并且享受按月领取退休(职)金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外地驻郑常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暂行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在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可参加外地或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作计划分期分批组织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填写《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二)职工工资花名册、工资基金手册;(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对用人单位填报的《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保险登记证》。
第六条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1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用人单位报送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及时审核;对符合规定的,通知用人单位按核准后的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以货币形式足额缴纳,于每月15日前办妥缴费手续;资金到账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从次月起,参保人员凭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以下简称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八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年核定、按月申报。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医疗保险条例全文河南省医疗保险条例河南省医疗保险查询
医疗保险条例全文河南省医疗保险条例河南省医疗保险查询医疗保险条例全文河南省医疗保险条例河南省医疗保险查询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河南省医疗保险条例_河南省医疗保险查询,供大家参考。
河南省医疗保险条例_河南省医疗保险查询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XX〕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制度,构建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切实减轻城镇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促进我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规范运作、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政府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断提高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
增强社会互助共济,逐步形成政府、个人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分担风险的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统筹规划,注重衔接。
在国家确定的原则和制度框架下,制定全省统一的大病保险政策,统筹规划,全面推进。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平衡,形成保障合力。
(四)收支平衡,保本微利。
科学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强化大病保险资金管理,保障资金收支平衡。
提高大病保险保障绩效,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努力实现商业保险机构保本微利运作。
三、筹资机制(一)筹资渠道。
大病保险资金采取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的方式筹集,不再额外向城镇居民收取。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201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8.29
•【字号】豫政[2014]70号
•【施行日期】2014.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豫政〔2014〕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要求,省政府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85〕3号)等62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5〕7号)等6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1981〕44号)等326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26件)
2.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6件)
3.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26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9日附件1。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
下文是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参保范围和对象第一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省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中央直属单位驻郑州市区的主管机构(黄委会含驻郑州市区各单位)及其职工,上述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经批准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郑州铁路局驻豫单位及其职工,省电力系统(省辖市及以上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暂分别委托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第三条《实施办法》下发后,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填报《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到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实施办法》实施后成立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上述要求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第四条省医保中心应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的登记申报,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第五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时,应如实填写《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表、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后,归入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档案。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注销登记:1、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的;2、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及吊销营业执照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
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1(000)012
【总页数】4页(P37-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
【相关文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2.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J],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J], ;
5.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河南省医保门诊慢性病管理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妥善解决部分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负担过重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2001]51号),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该文附件所列病种和治疗项目的门诊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条符合上述情况的参保人员,经二级甲等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后,在该定点医疗机构领取《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慢性病费用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和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附三个月内有关原始病历病情证明资料,由用人单位报送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审核。
第四条省医保中心组织专家,定期对提出申请的参保人员进行鉴定。
经鉴定同时符合所列全部条件的,在本人《河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手册》上注明所患疾病,加盖印章。
参保人员因认定的病种或治疗项目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规定的期限内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
第五条参保人员可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经批准的慢性病诊治,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其建立门诊慢性病病历档案,完整记录其病情变化及诊治情况。
对认定的病种进行的检查、治疗单据、结果报告、处方等要存入档案,以备核查。
门诊慢性病用药使用专用处方。
一次药量不得超过30天,并不得滥用辅助药物。
第六条参保人员在进行认定的病种和治疗项目诊治期间,发生其他疾病,其门诊费用仍由个人自付。
第七条参保人员发生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其中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其余由个人自付。
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记帐,省医保中心与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费用,由其个人帐户或现金结算。
门诊慢性病患者的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和治疗项目的诊治时间最长为一年,超过期限后需重新申请办理。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省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待遇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5号)精神,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将门诊费用纳入省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坚持协同联动,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
第四条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省直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统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经办工作。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直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
第二章个人账户使用和管理第六条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一)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按5.6%费率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
(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每月95元;按灵活就业人员退休的不建立个人账户。
第七条规范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个人账户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第八条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河南省直社会保险政策指南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政策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参保职工每月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本人确定的个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计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其缴费工资为单位申报的参保职工个人上年月平均全部收入,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保底和300%封顶之后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该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单位缴费工资每年度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交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按月发放或一次性结清该职工养老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能否支取不能。
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每年劳动部门公布的年利率实复息计息,到职工退休时用于按月支付职工账户养老金部分,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可以一次性支取:参保不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在职死亡、出国定居、离退休死亡时个人账户尚有结余。
除此之外不能支取。
三、如何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必须采取措施补缴欠费,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
参保后,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应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以后不得再补缴,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职工出生年月的确定当职工身份证出生年月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时,以职工档案中关于出生年月的最早记载为准。
职工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一律视为公历时间。
业务办理所需材料清单一、单位业务单位建立:填写《单位建立登记表》中全部信息,加盖单位公章,提供附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河南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河南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日前,河南省人社厅出台《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取消原有的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定点资格审查行政审批,转为“宽进”、“严管”、“竞争”管理模式。
河南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为了完善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以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这也是河南改进人社领域公共服务,简政放权、简化程序,取消“两定”(即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行政审批的具体举措。
更大范围为参保者提供医药服务据介绍,我省加强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采用分级管理制度。
因此,《办法》所称定点医药机构,是指与省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在取消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行政审批事项后,从即日起,无论是公办、社会办的医药机构,均可对照相关条件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审批,直接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评估、协商,并签订服务协议。
“这充分体现了‘宽进’的要求,可以更大范围地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日常就诊和购药服务。
”省人社厅医疗保险处有关负责人说。
但“宽进”并不等于无限制进入。
《办法》规定,省医保经办机构须根据管理与服务的需要,制定当年定点医药机构规划,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协议管理的数量和分布,并向社会公布。
医药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规则和程序包括:“自愿申请、及时受理;考察评估、沟通谈判;公示公告、协商签约”。
具体来说,依法成立的各类性质医药机构均可根据签约条件,自愿向省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中,同一法人(负责人)主体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1年内有违规被暂停或3年内有违规被解除医保服务协议记录的不予受理;医药机构及其职工未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受理。
河南省医保规章制度
河南省医保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河南省医保事业的管理和运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单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
第三条河南省医保管理局负责本规章的制定、实施与监督,各级医疗保险实施单位负责执行本规章。
第四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公开、公平、公正地为参保人提供服务,确保财务安全和合规性。
第二章医疗保险参保和缴费第五条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而城镇职工则需在符合条件的单位工作并依法参加医保。
第六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可选择由个人缴纳、单位代缴或者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
第七条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和方式由医保管理局根据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的不同情况而定,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医保费用。
第八条参保人员如发生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情况,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将医疗保险费减免或者退还。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九条参保人员应当在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支付比例和标准进行报销。
第十一条严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恶意骗取医疗保险待遇,一经发现将予以追究责任,赔偿医保基金。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待遇范围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生育保险等多方面的医疗支持。
第四章医保基金管理第十三条医保基金应当由财政拨款、参保人员缴纳、投资收益等多种途径筹集,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医保待遇和医保管理费。
第十四条医保基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五条医保基金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保障基金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章的相关规定,造成医保基金浪费、滥用或者盗用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医疗保险主要法律法规
医疗保险主要法规政策:一、职工医疗保险:中央政策文件: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1998-12-142、《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2000.1.5.3、《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2002-08-124、《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6号)2003-04-07河南省政策文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豫人社[2009]486号)2009-12-22郑州市政策文件:1、《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12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郑政办文(2000)152号)(1)《<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3)《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4)《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急诊、外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5)《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6)《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种病”、“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7)《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8)《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9)《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10)《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11)《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监督考核暂行办法》(12)《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郑政(2001)21号)2001-12-31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4)72号)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郑政办文(2004)105号)5、《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暂行定额标准的通知》(郑社医(2005)13号)2005-7-276、《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44号)7、《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就医人员门诊规定病种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劳社医疗〔2008〕6号)2008-10-16企业医疗保险:1、《河南省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豫劳社医疗[2001]16号)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2号)医疗〔2002〕27号)2002-12-9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4)75号)2004-11-265、《郑州市市属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郑办(2004)24号)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号)2004-05-28《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4〕5号)2004-07-05其它:(一)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2)23号)(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社厅发〔2003〕10号)2003-05-262、《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豫劳社医疗[2003]21号)2003-8-12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3、《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郑劳社医疗〔2003〕14号)2003-8-294、《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医疗〔2003〕27号)5、《关于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郑劳社医疗〔2003〕16号)2003-11-12(三)农民工医疗保险:《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1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6〕5号)2006-06-19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2000-04-29河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0)105号)2000-9-26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1)106号)3、《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2]70号)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2)1号)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1号)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67号)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政策文件:1、《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2007-07-102、《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4号)2007-09-043、《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40号)2007-10-10河南省政策文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2、《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09〕35号文件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2009-06-17郑州市政策文件: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07〕4号)2007-1-29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办〔2007〕2号)2007-1-293、《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关于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郑居民医保(2007)8号)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和实施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10号)2007-1-305、《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郑政〔2008〕18号)在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2、《关于驻郑院校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医疗〔2008〕10号)2008-06-24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26号)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统筹的意见》2009-10-295、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438号)2009-12-016、《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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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省直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州市区的省级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直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为省直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承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
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率。
工资总额和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收人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直接缴纳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省医保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
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代发工资银行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本实施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组成,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
第九条省医保中心要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由下列两部分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下列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45岁以下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45岁以上(含45岁)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2%;退休人员为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4.5%。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用于医疗支出,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十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凡符合规定的医药费,均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二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职工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也可从个人帐户中支付。
个人帐户支付不足时,由个人自负。
门诊慢性病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病种范围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职工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个人首先负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
一个参保年度内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
第十四条职工住院医疗费达到起付标准以后,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职工20%,退休人员15%。
鼓励职工到基层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职工、退休人员的个人负担比例各降为15%、10%。
一个参保年度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数额达到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时,为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根据有关规定,对职工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费用以及使用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负一定比例,然后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省财政社会保障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省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省医保中心的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省药品监督等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实行年度审核。
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省医保中心应进行催缴,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仍拒不缴纳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省医保中心暂停该单位职工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省医保中心要与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职工患病应到省医保中心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处方到
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药事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内设医保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承办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业务,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建立医疗保险计算机终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执行国家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政策。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有关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时,要充分征求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卫生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符合条件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二十四条省医保中心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医疗费用。
第二十五条职工个人帐户金存人个人医疗保险IC卡,职工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和应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可刷卡记帐,实行自动结算。
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一般实行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公出差、探亲期间,参保退休人员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期间,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治疗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垫付。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凭有关单据到省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个人负担比例适当提高,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二十八条为了保障新老医疗保障制度的平稳过渡,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前2年,允许用人单位自筹资金为本单位职工个人帐户注入一定数额的医疗费铺底资金。
第二十九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脸。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职工发生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解决。
第三十条下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违法违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派驻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十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在征求财政、卫生等部门意见后制定实施细则,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