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中食品抽检监测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中食品抽检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沪市监食抽〔2022〕183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中食品抽检监测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市监食协发〔2022〕16号)以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沪市监食协〔2022〕16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以下简称“守查保”)专项行动中的食品抽检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四个最严”工作要求,抓细抓实食品抽检监测重点环节,全力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坚决保障全域全年食品安全,做好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任务(一)落实抽检工作计划,认真完成年度任务。
根据食品抽检监测工作推进情况,进一步落实《2022年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计划》。
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和特点,及时更新和完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或方案,有序推进月度、季度、年度抽检监测工作,确保全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落实到位。
(二)聚焦重点工作任务,加大风险排查力度。
根据食品安全“守查保”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在覆盖食品所有品类和业态的基础上,聚焦容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重点领域,以及投诉举报量大、舆情反映多、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企业和重点品种,加强抽检监测风险排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25•【字号】沪市监食生〔2021〕507号•【施行日期】2021.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四个最严”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生产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审核。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规范许可类别名称和品种明细,不得将食品添加剂许可为其他类别食品。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禁准予生产许可。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变更和延续生产许可申请,要严格材料审查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产品风险状况,加强现场核查。
重点加强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审核把关力度,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格对产品配方进行审查,严防因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问题导致下游食品生产企业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具有相同原辅料品种及工艺,仅配比不同的复配食品添加剂,按同一产品申请许可。
二、督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依法依规生产。
督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严格按照《上海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盐)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排查风险隐患。
督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许可的产品配方组织生产,不得添加配方以外的物质,混合加工过程应控制相应的工艺参数,确保物料混合均匀。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沪食药安委〔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沪食药安委〔2017〕5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现将《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行动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以及各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制定本职责分工。
一、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职责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为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承担以下职责:组织落实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药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督查考评;组织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管职责不清问题;承担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以下职责:(一)综合管理职责。
负责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络服务;推动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制、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组织拟订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和监管队伍建设规划;协调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完善与规范本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机制;承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进口食品质量监管确保进口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进口食品质量监管确保进口食品安全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交流的加强,进口食品在我国市场的占比逐渐增加。
然而,由于进口食品涉及的生产环节复杂,监管难度较大,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对消费者和社会造成了诸多风险。
为了确保进口食品的质量安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了对进口食品的质量监管,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举措。
首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了进口食品的监督检验。
对进口食品的抽检比例大幅度提高,检验项目也更加细致全面,包括了化验项目、微生物指标等多个方面。
同时,建立了进口食品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有关进口食品的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其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范了进口食品的标签标识。
要求进口食品在标签上明确标明产品的原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同时还要进行中文标识,以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情况。
此外,对于不符合标签标识要求的进口食品,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进一步加强了对进口企业的监管。
对于没有获得我国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相关证书的企业,将不允许其进口食品进入我国市场。
同时,对合规的进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了动态监管机制,加强了日常监督和风险评估。
此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还加强了对进口食品的溯源管理。
建立了食品进口全程追溯体系,从食品生产、运输到销售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管,实现食品质量可追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及时找到问题源头并采取有效措施。
针对进口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还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大了对假冒伪劣食品、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加强了与公安、海关等部门的协作,形成了多部门联动的打击机制。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了对进口食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从抽检、标签标识、企业监管到溯源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
这些举措有利于确保进口食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随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进口食品贸易的进一步开展,相信进口食品的质量水平将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也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
【法规类别】农产品购销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食流[2017]22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1.03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
入制度的意见
(沪食药监食流〔2017〕220号)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农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重要性
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食
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手段,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系,健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提升本市食用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
二、实施范围
(一)产地准出实施范围
实施产地准出的范围重点是上海市辖区内农产品生产基地(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及畜禽屠宰厂(场)生产的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沪市监食协〔2022〕151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上海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沪委〔2019〕1014号)、《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食药安委〔2022〕1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并请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所负责的重点工作任务逐项推进落实情况报市局食品安全协调处(联系人:张露霞),于2022年12月2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2022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四个最严”为统领,立足食品安全的新形势新任务,立足问题导向,立足严的主基调,立足落实见效,立足保障党的二十大召开的政治要求,扎实推进食品安全战略,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努力将上海建设成为食品最安全、消费最放心、市民最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之一。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等4则作者:暂无来源:《中国食品》 2015年第13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工作要点》安排,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现抽检全覆盖。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合理分工,提高食品安全抽检的覆盖率。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检的重点是大型企业生产且全国流通的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程度高、日常消费量大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食用油、酒类、饮料、调味品、茶叶等重点品种。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主要对规模以上占市场份额较大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抽检。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居民饮食消费特点、易发多发问题等情况,制定省级抽检计划,被抽样的企业要避免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重复,力争覆盖本省(区、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全部食品生产企业,并加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重点抽检企业之外较大规模企业的抽检。
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农药残留,畜禽肉、水产品兽药残留等进行抽检,同时注意对本地小型生产企业、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和餐饮单位自制食品的抽检。
蔬菜、畜禽肉类、水产品等高风险品种每月抽检,较高风险的产品每季度抽检。
抽检对象名单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二、突出检验重点。
检验项目要突出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滥用和非法添加、致病菌、重金属、污染物质等安全性指标。
三、规范抽样行为。
抽检的样品应主要在流通环节购买。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检的产品分别在全国范围、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流通企业中抽样;市、县抽检的产品,应当在当地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商场超市、中央厨房、餐饮单位购买。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节选)
第三 十 四条 :食 品添 加 剂 、集 中消毒 的餐具 饮具 参 照本 办 法规 定 实 施 食品 安 全信 息 追 溯管 理 。 其他 食 品相 关产 品 可 以参 照本 办 法有 关 规 定执 行 。 第 三 十 五 条 :根 据 本 办 法暂 未 实 行一 品一 码食 品安 全 信 息追 溯 管理 的其 他 食 品和 食 用 农 产 品 ,生 产经 营者 应 当遵 守 食 品 安全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保证 食 品 可追 溯 。 第三 十 六 条 :大 型食 品 零售 企 业 ,是 指 实 际 营业 面积 6000平 方 米 以上 的 食 品零 售企 业 。 原粮 、政 策 性粮 食 经 营 企业 ,是 指从 事 原 粮 收购 、储 存 、运 输 、政 策性 粮 食 加工 和 原 粮 、政 策性 粮食 销 售 等 活动 的 企 业 。 第三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2018年3月 1日起 施 行 。
第 二条 :本规 定 适 用于 本市 各 级 食品 药 品 监督 管 理 部 门 对行 政 区域 内食 品药 品 生产 经 营 者监 管信 用 信 息 的记 录 、 归集 、共 享 、 使用 和 安 全管 理 等 。
本规 定 所称 的食 品 药 品 生产 经 营 者信 用 信 息 ,是 指 本 市 各级 食 品 药 品监 督 管 理部 门在 依 法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产 生 或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33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33号)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7.30
•【字号】2018年第33号
•【施行日期】2018.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33号)
2018年第33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46号),本局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9件。
现将我局废止、失效以及由我局制订或者执行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对上述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过去根据这些文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效力。
附件: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或执行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30日附件1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件)
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7件)
附件2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或执行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
国家质检总局第55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 1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1: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 3 —案资料信息审核,以及在食品进口时对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的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第四条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1),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全市食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全市食品安全监管专项行动暨餐饮环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沪食药监餐饮[2018]14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8.07.18【实施日期】2018.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全市食品安全监管专项行动暨餐饮环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餐饮〔2018〕142号)各区市场监管局:为迎接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一步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安全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经研究,决定开展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全市食品安全监管专项行动暨餐饮环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在分析本市近年食物中毒发生原因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基础上,我局梳理出餐饮环节易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请各区市场监管局在餐饮环节监督检查中,进一步加强对以下高风险违法行为的排查:(一)超范围经营1、已取得许可证但未取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资质,根据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订购要求,从事膳食集中加工、分装和分送活动。
2、已取得许可证但未取得“专业网络订餐”资质,根据消费者通过网络提出的临时订购要求,从事膳食集中加工、分装和分散配送活动。
经营现场不提供就餐场所,或者以外卖经营为主,仅有少量就餐场所。
3、已取得许可证但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冷加工操作或仅冷加工操作)”、“生食类食品制售(即食生食品)”经营项目,超范围制售冷菜、色拉、冷加工糕点、生食海产品等高风险品种。
(二)生熟交叉污染1、食品容器、工用具无生熟区分标识,或者有生熟区分标识,但存放中混放,使用中混用的。
2、冷菜、色拉、冷加工糕点的制作和生食海产品(可食部分)的分切在初加工、切配等食品原料加工区域操作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由分类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法[2017]15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7.27
【实施日期】2017.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
由分类指南》的通知
(沪食药监法〔2017〕150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相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系统监管实际,我局梳理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分类指南》,并经2017年局第13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试行,并将在试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汇总,及时反馈至市局政策法规处。
行政执法实践中,若具体案由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执法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分类指南》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7日
附件: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分类指南。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沪食药监法[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法〔2012〕81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为规范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经2012年2月6日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附件: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原则)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及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管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公布、解释、报备以及经费预算等工作。
制(修)订工作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卫生地方标准、食品质量地方标准和有关食品的地方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应遵循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第二章追溯体系建设第四条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记录和保存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信息记录与保存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以下信息:(一)原料来源及合格证明;(二)生产过程的关键控制点;(三)产品检验结果;(四)销售流向及记录;(五)其他依法应当记录的信息。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确保记录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共享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的互通共享。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文本,具体管理办法应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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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进食品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进食品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18•【字号】沪食药监人〔2017〕165号•【施行日期】2017.08.1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进食品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沪食药监人〔2017〕165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各区市场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3号)精神以及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和完善我局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立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进食品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推进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改革领导小组(一)组成名单组长:杨劲松(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赵英(党组副书记)张准民(副局长)肖泽萍(副局长)周群(总工程师)许瑾(副局长)徐徕(副局长)陈尧水(副局长)张予敏(副巡视员)成员:林晓利、傅伟华、黎桑、翁思晔、张麟、王琳、巢强国、忻元庆、沈伟涛、张清、林峰、叶宝法、林森勇、郭术廷、黄虹、陈祖尧、马超黎、李洁、范之劲、赵燕君、陆峰、陈桂良、王彦、张鸣伟、沈若青(二)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改革工作精神;负责本系统食品药品审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等改革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推进改革领导小组办事机构推进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监督管理,形成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追溯和质量标识体系,规范追溯系统的建设和运维,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消费量较大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以下统称为食品)的生产(含种植、养殖)、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记录、报送、归集、共享、查询、公布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及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食品类别与品种目录)本市对下列类别的食品实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一)粮食及制品;(二)畜肉及制品;(三)禽类;(四)蔬菜;(五)乳品;(六)食用油;(七)水产品;(八)酒类;(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类别的食品。
前款规定的食品类别的具体品种目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农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负责编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食品来源及流向、供应商资质、检验检测结果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利用信息化技术方式上传至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能力建设,为追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提供资金保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对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加强本市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各类资源的信息整合,统一规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追溯信息上传的技术标准,并进行信息归集处理,为食品安全监管、数据监测分析、信息共享、公众查询提供保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口岸管理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4]115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口岸管理事宜的公
告
正文: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
进口药品通关口岸管理事宜的公告
(国食药监注[2004]115号)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实施〈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3〕320号)(以下简称《通知》),药品进口的口岸城市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
为加强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海关总署进一步确定了上述18个允许药品进口的具体通关口岸名单,并作为《通知》附件1下发。
实施一段时间以来,取得了一定效果。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药品在各口岸的进口状况经常发生变化,为适应贸易发展的新形势,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不再限定药品进口口岸城市内直属海关所辖的具体进口口岸,即在上述18个城市直属海关所辖的所有口岸均可进口药品。
药品进口口岸所在地海关凭已注明进口口岸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有关验放手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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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进口食品
安全信息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协[2017]23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11.20
【实施日期】2017.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进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规定》的通
知
(沪食药监协〔2017〕233号)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分支局、办事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强化部门联动协作、信息通报与信息共享,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局制定了《关于加强进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加强进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规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
关于加强进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强化部门联动协作、信息通报与信息共享,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进口食品信息,以及督促进口商、经营企业公布临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