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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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18•【字号】九府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8月18日九江市“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我市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突破发展,全面推进我市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和数字化治理进程,根据《国家“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江西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九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Ο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一、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一)发展基础。

近年来,我市把发展数字经济作为培育新动能“一号工程”,加快完善政策机制,深入推进以鄱阳湖生态科技城为核心的发展载体建设,努力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成功引进了京东、华为等一批头部企业,全市数字经济发展态势强劲。

2020年,我市规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

1.政策机制基本建立。

注重政策引导,出台了《九江市数字经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0-2022年)》《九江市数字经济产业链链长制工作方案》,明确了“大数据中心-5G网络-应用”的发展主线以及电子信息制造、电子商务产业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方向。

建立了高位推进机制,成立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数字经济发展领导机构和数字经济产业链链长制,组建了数字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定了数字经济产业链“四图五清单”。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10]114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10]114号
(三)汇总审查(9月上旬--10月下旬)。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形成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于10月下旬报市政府,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社会公布(11初--11月中旬)。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并向社会公布。
(五)总结上报(11月中旬--11月下旬)。市政府法制办起草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把集中清理规范性文件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在文件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有关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问题,对其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
一、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
(一)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三)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原则
这次清理要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0号字)的要求,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问题。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07•【字号】九府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7日九江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录第一章基础与形势第一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第二节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节“十四五”时期面临的形势第二章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主要目标第三章坚持生态优先,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第一节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第二节全面推进结构调整第三节推动生产方式绿色化第四节践行绿色低碳生活第四章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第一节系统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第二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第三节提高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第四节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管理第五章加强协同控制,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第一节深化工业废气污染防治第二节提升大气精细化管理水平第三节推进大气污染协同控制第六章坚持“三水统筹”,稳步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第一节加强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系统治理第二节深化水污染源头治理第三节统筹推进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第七章强化源头防控,提升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第一节加强土壤环境保护与修复第二节推动地下水污染防治协同第三节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控与综合防治第八章加强生态保护修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第一节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第二节强化生态保护修复与监管第三节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第四节深入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第九章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严守环境安全底线第一节健全环境风险管控机制第二节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控体系第三节加强危险废物监管与安全处理第四节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保障第十章深化改革创新,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第一节完善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机制第二节健全生态环境治理配套措施第三节夯实生态环境治理基础能力第四节强化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加大投入力度第三节加强队伍建设第四节提高公众参与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推进“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西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九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结合九江实际,制定本规划。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工作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工作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10•【字号】九府办字〔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狠抓落实持续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坚决执行省政府关于“三减三强两倡导”以及在全省政府系统推行公文办理“七要诀”的工作要求,全面提升我市政府系统公文办理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谨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政府公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程序性和专业性,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政府工作的效率,关系到政府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严谨、规范的要求,严格按制度依程序做好公文报送工作。

1.不得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地各单位应当以本机关名义向市政府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2.不得上报不正式的公文。

需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以正式公文上报,不得以内部呈批件、白头信函等非正式形式上报公文。

需市政府审批和答复的事项应报“请示”,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并附联系人、联系方式;向市政府报告工作应使用“报告”,“报告”中不应夹带请示事项。

不得越级行文,原则上不接收市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隶属机构、下属二级单位、所属企业报送的公文。

3.不得上报不规范的公文。

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必须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的规定要求,对公文格式进行规范编排,确保文种、公文用纸、发文字号、字体、标点符号符合规范,发文机关标志、标题、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版记正确编排,印章位置准确无误。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0•【字号】九府厅字〔2015〕13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5〕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10日九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赣编办发〔2014〕53号)、《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字〔2014〕21号)精神,为加快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做好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中央、省工作部署,落实“便民利民”、“一站式办结”要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机构组建、信息平台建设和窗口设立等工作,构建覆盖全市权界清晰、对接有序、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提高行政效能,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

二、工作目标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机构组建、窗口设置等工作,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发放统一的不动产产权证书。

三、基本原则1.坚持统一登记。

切实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的准备和衔接,维护不动产统一登记大局,实现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九江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九江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九江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九府厅发〔2018〕47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九江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建筑行业“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全面提升九江市建筑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建筑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从实际出发,切实解放思想,以做大做强产业为抓手,以优化发展环境为重点,积极主动作为、奋力赶超,促进我市建筑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在全省争得应有地位。

二、发展目标全市建筑业总产值力争年均增长20%以上,用三年时间力争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到近1000亿元水平,其中产值超100亿元企业2家以上,产值超50亿元企业3家以上,产值超10亿元企业30家以上。

重点培育一批本地龙头骨干企业、引进一批外地品牌企业,实现具有特级资质企业2家,一级资质企业50家,二级资质企业200家。

在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比例不低于35%,其中政府投资新建建筑中装配式比例不低于55%。

绿色建筑和节能建筑成为主导。

三、政策措施(一)做大做强产业。

1.培育建筑重点企业。

建筑重点企业由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扶持企业组成。

由市政府每年命名一批本市上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10亿元且市内年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为“九江市建筑龙头企业”,每年命名一批本市上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5亿元且市内年纳税总额达500万元的企业为“九江市建筑骨干企业”。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3•【字号】九府发[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发[2006]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九江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九江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和《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住房〔2006〕216号)的要求,现就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等文件的要求,扎实有序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坚持整顿规范和健康发展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秩序;抓好制度建设,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培育市场信用体系,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九江多举措助推建筑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九江多举措助推建筑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九江多举措助推建筑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九江是江西省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之一,建筑房地产业在九江市的发展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

为了促进建筑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九江采取了多项措施。

以下就是九江市在该领域所推出的一些具体措施:
1. 实施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

在九江市的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对住宅区的配套设施建设非常重视,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推出各项奖励措施,加强对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支持,包括学校、医院、商铺及公共交通等方面的设施建设。

2. 加强绿色建筑和节能新技术的推广。

在当前全球环保意识日益增强的背景下,九江市政府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推广绿色建筑和节能新技术。

其中,推广的新技术包括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新型节能技术等。

3. 建立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

九江市政府通过多种手段,加强房地产行业的信息公示和信用管理,对于经营不善、违法经营等行为予以严惩。

4. 完善土地供应机制。

九江市政府加大对土地的供应力度,同时规范土地招拍挂过程中的各项程序,推进土地利用的专业化和集约化,并加强土地利用的管理和监督。

5. 推进城市化进程。

九江市在发展建筑房地产业的过程中,秉持“人口先城市”的发展理念,坚持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化水平和质量。

这样可以为建筑房地产
业发展提供足够的市场需求。

总体来说,九江市政府在建筑房地产业方面的措施,主要围绕完善政策和强化管理两个方向展开。

这些措施为九江市建筑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营商环境。

在未来的发展中,九江市政府还将会采取更多的措施,不断推进建筑房地产业的发展。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12•【字号】九府办发[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办发[200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及市直、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地税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九江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三月十二日九江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税收的征收和缴纳行为,防止税收流失,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销售、转让行为或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房地产各项税收。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销售、转让行为,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包括各种性质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土地附着物及配套设施)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行为。

单位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包括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以及以投资、入股、抵债、获奖、预购或预付集资建房款和其他方式事实上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具有房地产销售、转让行为或具有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行为的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及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纳税义务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各项税收,是指从事房地产销售、转让行为或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税种。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九府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29日九江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加快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和健康九江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和省政府印发的《江西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赣府发〔2021〕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以及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全力践行“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聚焦“三打造两提升”重点举措,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健身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快补齐健身场地设施短板,筑牢人民幸福生活的基础,充分发挥全民健身的多元功能与综合价值,推动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显著提高,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普遍增强,人民健康水平持续提高,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日趋完善。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深化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深化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深化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19•【字号】九府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深化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深化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3月19日九江市深化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质量强省建设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质量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九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善作为”目标定位和“五个推进”重要要求,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中心任务,以提高供给质量为主攻方向,以促进质量变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着力提升产品、工程、服务、生态环境质量,培育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新优势,为九江加快打造“三个区域中心”、建设“一个美好家园”,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长江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提供强有力的质量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质量整体水平进一步提高,品牌影响力显著提升,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满意度明显增强,质量强市建设取得显著成效,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更加凸显。

——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持续增强。

制造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稳中有升,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2%,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达到30%以上,制造业质量竞争力指数达到86.5,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97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集中处理城区土地和房屋登记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集中处理城区土地和房屋登记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集中处理城区土地和房屋登记发证疑难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发文字号】九府厅字[2013]139号【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7.29【实施日期】2013.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集中处理城区土地和房屋登记发证疑难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3〕139号)浔阳区、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九江市集中处理城区土地和房屋登记发证疑难问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29日九江市集中处理城区土地和房屋登记发证疑难问题工作方案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就解决近期部分群众反映房产证发放难问题作出的重要指示,进一步理顺房地产产权关系,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区商品房开发和单位建房涉及国有土地和房屋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清查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09〕50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7月1日开始集中两个月时间对历史遗留问题清查处理时未处理完的和清理后新发现的城区土地和房屋登记发证疑难问题进行集中清查处理。

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国有土地和房屋发证疑难问题,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九江的科学发展、奋起赶超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统一政策,分别处理;处罚违规,维护权益;总结教。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加快培育和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加快培育和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加快培育和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产业政策【发文字号】九府厅字[2015]177号【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04【实施日期】2015.1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加快培育和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九府厅字〔2015〕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九江市加快培育和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4日九江市加快培育和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为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保持经济平稳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会议精神,以国务院《指导意见》和省《实施意见》为指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产业发展水平为重点,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发展,实现生产性服务业与农业、工业发展的深度融合,推动我市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发展目标。

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加快发展,促进生产性服务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产业领域逐步拓宽,竞争力不断提升,生产性服务企业集中化、规模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程度大幅提高,形成融合配套、错位分工、优势互补的生产性服务业空间发展格局。

到2020年,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增速不低于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速,生产性服务业占服务业比重逐年提高;物流业增加值争取达到250亿元,占服务业比重不低于25%,第三方、第四方物流总收入占全社会物流总收入比重达到50%以上;全市融资租赁规模达到12亿元;培育一批在全省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专业化、社会化节能环保服务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健康

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健康

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九府发[2008]17号【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1.20【实施日期】2008.1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九府发[2008]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2008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积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降低住房交易税费,支持居民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文件和省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一、进一步优化住房消费环境(一)调整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

1、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不符合免税条件又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扣除凭证的,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暂统一下调到1%。

2、适当降低房地产交易环节中的二手房最低计税价格标准。

3、调整商品房首次上市交易满五年计税时间标准,将满五年计税时间标准由房屋产权证注明时间调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

4、降低房改房上市门槛,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免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责任部门: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二)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九府发〔2016〕11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九府发〔2016〕11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九府发〔201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为推进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5〕134号)精神,市政府对各部门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依法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38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81项。

一、对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建立并公布收费目录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二、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处理决定做好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不得将应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三、今后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目录参照《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5号)管理。

市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相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国务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以及收费政策的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简政放权工作取得实效。

九江市房产管理局

九江市房产管理局

九江市房产管理局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江市物价局九房字[2006]68号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各县(市、区、山)房产局、工商局、物价局:为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的通知》(赣建房[2006]27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九府厅发[2006]40号),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1、加强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管理。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应在10天内向社会公开出售商品房,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定”、“内部登记”、“内部团购”“签排房号”、摇号购房、发放VIP卡等名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变相预售商品房。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房产局将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已收取款项1%以下的罚款;对违规售房且拒不整改的,降低直至撤销开发企业资质。

2、加强楼盘预(销)售信息的管理。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售楼部必须设立专栏,公示批准预(销)售楼盘的有关信息,信息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的房号、户型、面积、价格;商品房销售进度;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及收费标准等。

对房地产公司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房产局、工商局、物价局按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整改的,收回或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降低直至撤销开发企业资质。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5•【字号】九府厅字[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九府厅字〔20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秩序,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审批管理(一)严格商品房预售审批管理。

凡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应立即到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对符合预售条件而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要提前向房管部门申报执行现房销售的方案。

经批准的现房销售原则上不得改为预售。

(二)确定商品房预售许可最低规模。

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项目开发总规模大于1.5万㎡的,预售许可申请的最低规模为1.5万㎡,符合预售申报条件的,应一次性全部申报预售许可,不得分批、分栋、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项目开发总规模小于1.5万㎡(含1.5万㎡)的,应一次性全部申报预售许可。

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

二、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国家的规定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否则不得批准商品房预售。

预售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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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九府发[2008]17号
【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20
【实施日期】2008.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
(九府发[200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2008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积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降低住房交易税费,支持居民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文件和省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住房消费环境
(一)调整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

1、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不符合免税条件又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扣除凭证的,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暂统一下调到1%。

2、适当降低房地产交易环节中的二手房最低计税价格标准。

3、调整商品房首次上市交易满五年计税时间标准,将满五年计税时间标准由房屋产权证注明时间调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

4、降低房改房上市门槛,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免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责任部门: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

1、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其中,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由现行的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86%,调整为4.59%,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2、降低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不含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

3、对职工已还清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购买商品房,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

夫妻双方均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城区贷款最高限额调至25万元,县域贷款最高限额调至20万元。

5、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借款人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冲抵其还贷金额。

(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三)加强商业性住房消费金融支持。

1、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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