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5月14日 国税发[2006]66号)
萄 原 酒和 成 品 酒 ( 含 以葡 萄 为 原 料 的 蒸 馏 酒 ) 不 。
第四条 境 内从事葡 萄酒 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 间销售葡萄 酒 , 之 实行《 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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萄 酒 购货 证 明 单》 以下 简 称 证 明 单 , 附 件 1 管 理 。证 明 单 由购 货 方 在 购 货 前 向 其 主 管 税务 机 关 ( 见 )
税务 机关核销 证明 单领取记 录; 第四联为备查联 , 作为销货方会计核 算资料 。 第六 条 第七条 生产企业在购货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用证明单的书面申请( 见附件 2 。主管 ) 购货方携证 明单购货 , 证明单由销货方填写 。证 明单中填写的 品种 、 数量 、 单价 、 金 税务机关应对书 面申请进行 审核 , 建立证明单领存销台账。 额、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应与销货 方开具 的销售发票( 增值税 专用发 票或普通发票) 的相 关 内容一致 。 销货 方在证明单所有联次加盖公章 后 , 留存 证明单备查联 , 将证明 单回执联 、 退税联 、 核销联
为葡 萄 酒 消 费 税 纳 税 人 。
葡萄酒消费税适用《 消费税税目税率( 税额 ) 表》 酒及酒精 ’ 税目下设的 其他酒 子目。
第三条 葡 萄 酒 是 指 以葡 萄 为原 料 , 破 碎 ( 榨 )发 酵而 成 的 酒 精 度 在 1度 ( ) 上 的 葡 经 压 、 含 以
申请领用 , 销货 方凭证 明单的退税联 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 。
生 产 企 业 将 自产 或外 购 葡 萄 酒 直 接 销 售 给 生 产 企 业 以 外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不 实 行 证 明 单 管
理. 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 缴纳消费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税率问题的公告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
颁布⽇期:2011-09-28
执⾏⽇期:2011-10-0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税率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消费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配制酒消费税适⽤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配制酒(露酒)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酒精为酒基,加⼊可⾷⽤或药⾷两⽤的辅料或⾷品添加剂,进⾏调配、混合或再加⼯制成的、并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配制酒消费税适⽤税率
(⼀)以蒸馏酒或⾷⽤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税率表“其他酒”10%适⽤税率征收消费税。
1. 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健字或卫⾷健字⽂号;
2. 酒精度低于38度(含)。
(⼆)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税率表“其他酒”10%适⽤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税率表“⽩酒”适⽤税率征收消费税。
上述蒸馏酒或⾷⽤酒精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馏酒或⾷⽤酒精的⽐重超过80%(含);发酵酒为酒基是指酒基中发酵酒的⽐重超过80%(含)。
三、本公告⾃2011年10⽉1⽇起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三条规定同时废⽌。
特此公告。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1.10.01,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消费税抵减,行业整合进行时
产、 储存 等环节 , 其仅在收购葡萄一项就 助 , 使进 口原酒价格逐渐 回落 , 综合成本
占用资金2 0 多万元。而 目葡萄收 购属 40 .
一
口环 节消费税约 i o  ̄ 元左右 。 o- o
降低 。 目前 , 来自澳 洲 、 智利 、 美国等国家
葡萄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后 ,大企业 避免了重复纳税 , 从而降低 了生产成 本,
在成品酒销售价格上 ,其改善的是企业
次性大 投入 , 生产期约 1 个月 , 资金 回
的原酒价格已经与国内原酒价格 基本持
《 办法 》 实施后 , 口原酒将 是最大 进
收却最快需要 1 。 年 有的企业当年 不能收 平 , 是国内进 口原酒的主要来源。 收购 、 生产。 如果对国内生产原酒 的企业 的受益者 。中粮集团华 夏长城 葡萄酿酒 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李春辉给 记者粗略 估
以上靠进 口。以2 0 年为例 , 公司共 05 该
注明的消费税 。如 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 极影响。”
购进 约13 .万吨葡萄酒原汁 , 均价格为 平
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 , 就 存在 “ 生产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 回
降低 大 企 业 生产 成 本 。 促 进 行 业集 中 度
葡萄酒成 品与葡萄原酒之间在生产方面
在 近年来 税务机关 申请 已纳消费税退税 。 第二 , 规 的特殊性 ,重 复纳税增添了许 多规 范性 元 , 全国同类企业 中排列第三 ,
定以进 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 生产企业 的成 本负担 。 因此 , 调整 葡萄 酒 的纳税 人,准予从 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 产业税收政 策将在成本构成和 国家政 策 中抵减 《 海关进 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
2006年消费税政策调整和细则
我国2006年消费税调整内容(2008-04-29 15:17:41)我国2006年消费税调整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3月21日联合下发通知,从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其中,重点加大了大排量和能耗高小轿车、越野车的税收负担,相对减轻了小排量车的负担,体现出对生产和使用小排量车的鼓励政策。
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是:新增税目:成品油: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开征消费税,扩大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
具体税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比照汽油,税率(税额)为每升0.20元;航空煤油、燃料油比照柴油,税率(税额)为每升0.10元木制一次性筷子:引导消费和节约木材资源。
具体税率:税率为5%实木地板:引导消费和节约木材资源。
具体税率:按照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游艇:引导高档消费,调节收入分配。
具体税率:按照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高尔夫球及球具:体现国家对这种高消费行为的调节。
具体税率:按照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高档手表:体现对高档消费品的税收调节。
具体税率:按照2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 取消税目:考虑到浴液、洗发水、花露水等护肤护发品已成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为使消费税政策更加适应消费结构变化的要求,正确引导消费,这次调整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
☆ 调整税目:1、小汽车;2、摩托车;3、汽车轮胎;4、白酒关于小汽车消费税的调整引起强大的反应,调整后的消费税率是:排量税率(税额)小于1.5升(含) 3%1.5升以上至2.0升(含) 5%2.0升以上至2.5升(含) 92.5升以上至3.0升(含) 12%3.0升以上至4.0升(含) 15%4.0升以上20%中轻型商用客车 5%2006年消费税政策调整来源:税屋作者:税屋人气:5592 发布时间:2008-10-25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下发,对消费税政策做了重大调整,从4月1日起开始执行。
财税实务:葡萄产业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葡萄产业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小葡萄,大产业。
随着葡萄产业逐步做大,纳税成为农民和企业日益关注的焦点。
本文逐个税种解读相关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把握政策要点。
增值税
税收文件: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政策要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则要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非农业生产者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初级
农业产品也适用13%税率缴纳增值税。
要点解析:
●农业产品的范围
判断产品是否属于农业产品,是否适用13%的税率,依据是《农业产品征税范
围注释》。
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包装,只要是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
装并经排气密封,即视为罐头产品,不属于初级农产品。
比如葡萄干,本是农业产品,适用税率13%;但若真空包装后,就不再是初级农产品,适用税率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3.31•【文号】国税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二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本篇法规《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所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二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本法规第二条第三项第1目、第2目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2.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3.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4.抵扣税款台帐(外购从价定率征收应税消费品)5.抵扣税款台帐(委托加工收回、进口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6.抵扣税款台帐(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涉及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税种登记生产销售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葡萄酒消费税组价计算公式
葡萄酒消费税组价计算公式在很多国家,葡萄酒都是一种受欢迎的饮品,因此政府会对葡萄酒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是一种对商品或服务征收的税款,它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和销售。
对于葡萄酒消费税,政府会根据不同的因素来确定税率,而消费税的组价计算公式就是用来计算葡萄酒消费税的一种方法。
葡萄酒消费税组价计算公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因素:1. 葡萄酒的售价。
2. 消费税率。
3. 其他相关税费。
在很多国家,葡萄酒的售价是由供应商或零售商根据市场需求和成本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葡萄酒的售价会受到葡萄酒的品质、产地、年份等因素的影响。
而消费税率则是由政府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来确定的,不同国家的消费税率也会有所不同。
另外,还有一些其他相关税费,比如进口税、销售税等,这些税费也会对葡萄酒的价格产生影响。
葡萄酒消费税组价计算公式可以用来计算葡萄酒的最终售价。
一般来说,这个公式可以表示为:最终售价 = 售价 + 售价×消费税率 + 其他相关税费。
在这个公式中,售价是指葡萄酒的实际售价,消费税率是政府规定的消费税率,其他相关税费则是指其他可能影响到葡萄酒价格的税费。
通过这个公式,我们可以计算出葡萄酒的最终售价,从而了解到葡萄酒的实际价格。
消费税对葡萄酒的价格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消费税会使葡萄酒的价格上涨,这可能会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意愿。
另一方面,消费税也是政府的一种税收手段,可以为政府带来一定的税收收入。
因此,政府会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来确定葡萄酒的消费税率,以达到税收收入和消费者需求的平衡。
除了消费税,一些国家还会对葡萄酒征收其他税费,比如进口税和销售税。
这些税费也会对葡萄酒的价格产生影响。
进口税是指在葡萄酒进口到国家时需要缴纳的税款,而销售税则是指在葡萄酒销售时需要缴纳的税款。
这些税费都会被计入到葡萄酒的最终售价中,从而影响到葡萄酒的价格。
总的来说,葡萄酒消费税组价计算公式是用来计算葡萄酒最终售价的一种方法。
通过这个公式,我们可以了解到葡萄酒的实际价格,并且可以了解到消费税和其他税费对葡萄酒价格的影响。
企业进口葡萄酒是否缴纳消费税
企业进口葡萄酒是否缴纳消费税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于葡萄酒的需求不断增加,中国市场上的进口葡萄酒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然而,在企业进口葡萄酒时,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成为了一个热门的话题。
本文将探讨企业进口葡萄酒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的问题,并对其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首先,关于进口葡萄酒的消费税政策,根据现行税法,葡萄酒属于消费品的范畴,故企业进口葡萄酒在我国需要缴纳相应的消费税。
消费税是指对一些特定商品征收的一种间接税,主要通过增加商品价格的方式由生产者、供应者或进口者来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包括烟草、酒类、汽车、非法药品等,而葡萄酒属于酒类,因此企业进口葡萄酒需要缴纳消费税。
其次,关于消费税的计税方式,根据相关规定,葡萄酒的消费税按照货物的价格加税的方式进行核算。
具体来说,消费税的计税基数是指葡萄酒的完税价格,即葡萄酒的货物价格加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关税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葡萄酒的计税价格还包括运费、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因此,企业进口葡萄酒时,需要根据货物的完税价格来计算并缴纳相应的消费税。
此外,进口葡萄酒的税率也是企业关注的焦点之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葡萄酒的消费税税率分为几个层次,根据酒精度来划分。
一般而言,葡萄酒的税率在20%到50%之间浮动。
具体来说,对于酒精度不超过15度的葡萄酒,税率为20%;对于酒精度超过15度但不超过20度的葡萄酒,税率为30%;对于酒精度超过20度的葡萄酒,税率为50%。
企业需要根据不同的酒精度来确定葡萄酒的税率,并据此计算缴纳相应的消费税。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口自用的葡萄酒,即不用于商业目的的葡萄酒,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政策。
具体来说,个人自用携带进境的葡萄酒,根据规定可以享受每人每次减征200元的政策。
然而,企业进口葡萄酒不符合个人自用携带进境的条件,因此无法享受该减免政策。
法国葡萄酒进口税费的计算
法国葡萄酒进口税费的计算从法国进口的葡萄酒海关征收三个税种,理论上的先后次序是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税率分别为14%、17%和10%,计算方式详述如下:1.关税=完税价格x14%关税的完税价格包括到中国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基本等同于CIF价2.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x 17%组成计税价格=CIF价+关税金额/(1-消费税税率)3.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x10%组成计税价格=CIF价+关税金额/(1-消费税税率)1.组成计税价格:在没有实际销售价格时,按照税法规定组成专门用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价格。
例如,我国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税值。
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2.葡萄酒的组成计税价格:CIF价+关税金额/(1-消费税税率)3.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关系:相同点:A.两者都是对货物征收B.对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征收消费税的同事要征收增值税,且两者计税依据是一致的C.二者都属于流转税D.消费税纳税人同时是增值税纳税人不同点:A.两者征收对象不同:增值税对货物普遍征收,消费税对特定货物征收B.两者与价格的关系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C.两者的纳税环节不同: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所有的流转环节道道征收D.两者的计税方法(税率)不同:增值税是按照两类纳税人来计算的,消费税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应税消费品来划分的4.价外税与价内税:a)凡是税金构成价格的组成部分,并作为价格的组成因素的税种为价内税,如消费税b)凡是税金作为价格之外附加的,为价外税,如增值税。
c)价外税比价内税好专家d)价内税-如消费税,课征的重点是生产者,价外税-如增值税,课征的重点是消费税5.增值税与关税的区别:增值税可抵扣、关税不可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本篇文件中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
本篇文件中附件2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9日起废止。
本篇文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现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表中“酒精”相关栏次和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26日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章):填表说明一、本表仅限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2.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及附件1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及附件1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税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5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规定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停止领用和开具,在此之前纳税人应将未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回主管税务机关。
2015年4月30日(含)前已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办理完毕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相关事宜。
二、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5月及以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纳税申报时,启用新的《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表式及填表说明见附件1)。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620号)同时废止。
【老会计经验】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老会计经验】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
葡萄酒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
第三条葡萄酒是指以葡萄为原料,经破碎(压榨)、发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为原料的蒸馏酒)。
第四条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见附件1)管理。
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
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第五条证明单一式四联,仅限于生产企业购货时领用。
第一联为回执联,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为退税联,作为销货方申请退税的报送资料;第三联为核销联,用于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取记录;第四联为备查联,作为销货方会计核算资料。
第六条生产企业在购货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用证明单的书面申请(见附件2)。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建立证明单领存销台账。
第七条购货方携证明单购货,证明单由销货方填写。
证明单中填写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应与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相关内容一致。
销货方在证明单所有联次加盖公章后,留存证明单备查联,将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退还购货方。
第八条购货方在30日内将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及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
第九条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注明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与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商务谈判测试题26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商务谈判测试题二十六背景资料:葡萄酒采购项目谈判甲方:拉图酒庄进出口贸易公司乙方:广州澳海经典贸易有限公司拉图酒庄进出口贸易公司成立于1938年1月,注册于1938年8月, 已有 68 年的经营历史。
它是专门经营出口葡萄酒的实业公司,现经营的产品主要有拉图庄园葡萄酒系列,葡萄酒年产量达到250万瓶,年销售额超过 7.5亿美金,在产品质量、价格上均具有很强的优势,在全球拥有众多知名长期客户。
谈判背景:自2005年1月1日中国葡萄酒的进口关税大幅下调后,2006年7月1日起,葡萄酒实施新的《消费税管理办法(施行)》,进口葡萄酒消费税可用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抵减,进一步降低了成本,加速法国葡萄酒进入中国市场。
拉图酒庄葡萄酒经营商利用稳定的质量优势继续走相对高端的路线。
公司与澳海经典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此次应约出口数量18000瓶左右的散装法国“巴莱”葡萄酒,价格控制在XXX——XXX广州澳海经典贸易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具有众多知名国际葡萄酒品牌的进出口公司。
公司从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澳大利亚,美国,智利等主要产酒国进口各类优质葡萄酒。
公司强大的市场网络覆盖于中国各主要城市的星级宾馆,高级餐厅,超市,酒吧及夜总会。
在业务不断增长的同时, 2005 年与法国拉图酒庄进出口贸易公司正式结成合作伙伴,使公司的整体业务上了一个新台阶。
谈判背景:我国2006年1-12月份进口原装葡萄酒20442吨,同比增长97.7%,均价3840美元/吨,同比微降0.6%;进口散装葡萄酒89313吨,同比增长108.7%,均价556美元/吨,同比下降22.4%。
2008年奥运会召开前,许多豪华宾馆、酒店在中国大城市里雨后春笋般涌出。
值此机遇,公司希望从合作伙伴拉图酒庄进口尽可能多的葡萄酒,价格控制在XXX——XXX,并且要求一定要谈妥。
本次双方主要就价格和运输责任进行磋商,希望达成一致协议。
测试任务:1、抽到题目的双方根据背景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谈判准备,拟定谈判计划;勤劳的蜜蜂有糖吃2、双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的模拟谈判,谈判尽量走向合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朝华【期刊名称】《化工技术经济》【年(卷),期】2005(23)10【摘要】为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根本转变传统的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为此,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
意见共分七大部分:一、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工作和重点环节;三、加强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四、加快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标准体系建设;五、建立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机制;六、坚持依法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七、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为了加强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实现消费税重点税源专人现场集中管理的目标,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制定了《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共计23条,并规定无铅汽油适用税率每升0.2元,含铅汽油(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适用税率每升0.28元,柴油适用税率每升0.l元。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和相关利润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进一步做出规定。
【总页数】4页(P43-46)【关键词】集中管理;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汽油;柴油【作者】朝华【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主持人【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G271【相关文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5月14日国税发[2006]66号) [J],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4.国家税务总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J],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红酒商行进口葡萄酒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红酒商行进口葡萄酒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随着全球贸易的进一步发展,进口产品在市场上的份额不断增加。
红酒作为一种广受欢迎的高档饮品,逐渐成为许多消费者的首选。
然而,对于红酒商行进口的葡萄酒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却存在一些疑问。
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并给出一些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消费税。
消费税是在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过程中征收的一种税收形式。
它被广泛用于各国政府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消费和促进经济发展。
在许多国家,消费税是一种普遍性的税收形式,适用于国内生产的商品以及进口商品。
关于红酒进口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的问题,一般来说,进口商品都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包括消费税。
然而,具体要看各国的法律规定和进口商品的特殊税收政策。
以中国为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口红酒是需要缴纳消费税的。
根据中国的消费税法以及关于红酒的税收政策,进口的红酒按照法律规定的消费税税率进行征税。
根据中国现行的税制,消费税的税率分为三个档次,分别是5%、10%和20%。
具体红酒的税率应根据规定的HS编码进行确定。
根据中国现行的税法规定,进口葡萄酒的税率一般为10%。
这意味着,进口商在将葡萄酒带入中国市场时,需要按照设定的税率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的金额将根据进口成本价和税率计算。
那么,为什么需要对进口葡萄酒征收消费税呢?首先,红酒作为奢侈品,在价格上相对较高。
征收消费税可以增加这些高档产品的成本,使之与国内生产的类似产品具有竞争力。
这对于保护国内产业并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同时,征收消费税还可以调节市场需求。
高额的消费税对红酒市场需求产生一定的压力,限制了进口葡萄酒的销售量。
这有助于平衡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的市场份额,维持市场的平稳运行。
此外,消费税的征收也有助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对于进口红酒的纳税,可以为政府提供一定的财政来源,用于投资公共事业、提高国家的整体发展水平。
虽然红酒商行进口葡萄酒需要缴纳消费税,但是完全禁止进口是不现实的选择。
葡萄酒用于连续生产酒心巧克力消费税计算
葡萄酒用于连续生产酒心巧克力消费税计算简介葡萄酒作为一种高级酒类产品,广泛用于酒心巧克力的制造中。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对葡萄酒的销售征收消费税,以增加政府的税收收入。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葡萄酒计入酒心巧克力生产的消费税如何计算。
消费税简介消费税是一种对消费品征收的税收,它根据产品的价格或数量来计算。
消费税的目的是增加政府的税收收入,并在其中一种程度上对商品进行调控。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不同类别的商品征收不同税率的消费税。
连续生产酒心巧克力酒心巧克力是一种以巧克力为外层,内部填充葡萄酒酒心的糖果。
在连续生产酒心巧克力的过程中,葡萄酒将作为一种原材料使用。
因此,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对葡萄酒的消费税计算方法会有所不同。
计算方法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葡萄酒的消费税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按照葡萄酒的价格征税和按照葡萄酒的酒精度数征税。
按照葡萄酒的价格征税在这种方式下,葡萄酒的销售价格将作为计算消费税的依据。
具体计算公式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情况下,消费税的计算公式如下:消费税=销售价格×税率例如,假设国家对葡萄酒征收10%的消费税,而葡萄酒的销售价格为每瓶50美元。
那么消费税的计算公式将为:消费税=50美元×10%=5美元这意味着每瓶葡萄酒的消费税为5美元。
按照葡萄酒的酒精度数征税在这种方式下,葡萄酒的酒精度数将作为计算消费税的依据。
酒精度数一般使用百分数表示,表示葡萄酒中酒精的含量。
具体的计算方法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消费税=酒精度数×定额税率例如,假设国家对葡萄酒按照每度酒精征收2美元的消费税,而葡萄酒的酒精度数为13%。
那么消费税的计算公式将为:消费税=13%×2美元=0.26美元这意味着每瓶葡萄酒的消费税为0.26美元。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葡萄酒计入酒心巧克力生产的消费税计算方法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来确定具体的计算方法。
酒业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酒业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方法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酒业消费税也成为一项重要的税收收入来源。
然而,由于高额的消费税率,许多酒业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税负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筹划成为了酒业企业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将结合当前酒业消费税政策,为酒业企业提供一些纳税筹划的方法和建议。
首先,了解酒业消费税相关政策和法规是至关重要的。
纳税筹划需要基于对税收政策的准确理解和适用,只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确保合法避税或减税。
酒业企业需要详细研究相关税收政策,了解不同类别酒品的税负差异,以及不同地区或特殊场景下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一些地区对于高粱酒、葡萄酒或白酒等高端酒品往往会有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酒业企业应抓住这些政策机会来降低税负。
其次,精细化管理对于酒业企业来说也非常重要。
通过优化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酒业企业可以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减少税负。
一方面,通过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降低仓储、搬运和运输成本。
另一方面,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力成本。
此外,合理安排生产计划,避免废品和报废品的产生,也能够有效降低生产成本和相关税负。
酒业企业应积极拓展市场,提高销售额。
增加销售额度的同时,也能够有效降低税负。
酒业企业可以通过多渠道扩大市场份额,如拓展线下销售渠道、开设自有连锁店或加盟店,与电商平台合作,进行跨境销售等。
同时,酒业企业还可以考虑利用线上、线下活动进行促销,提高产品知名度和销售量。
通过销售额的增加,税负得以相对减少。
此外,酒业企业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供应链管理系统来降低税负。
供应链管理是指通过对生产、仓储、物流等方面的协同管理,达到减少运营成本,提高效率的目标。
一方面,通过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并达成更有利的合作协议,获得更好的采购价和供应服务。
另一方面,加强与物流公司或仓储服务商的合作,降低物流和仓储成本。
对于酒业企业来说,税务合规是非常重要的。
酒业企业在纳税筹划时,首先要确保自身税务合规,避免税收风险和法律风险。
红酒视同销售消费税计税依据
红酒视同销售消费税计税依据
红酒的消费税在生产环节,流通环节是不用交纳消费税的。
目前中国国内进口普通瓶装葡萄酒的消费税税率是10%,以CIF 价格+关税总额计算。
红酒的消费税在生产环节,流通环节是不用交纳消费税的。
在海关填发完税凭证之日起15日内交纳消费税,是由海关来代征的。
相关法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本税目下设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酒精子目现已被取消)五个子目。
在其中,大家需要注意的是:除金银首饰、钻石、烟卷批发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消费税都在生产环节征收,所以说不是生产厂家直接销售的不用交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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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
葡萄酒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
第三条葡萄酒是指以葡萄为原料,经破碎(压榨)、发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为原料的蒸馏酒)。
第四条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见附件1)管理。
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
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第五条证明单一式四联,仅限于生产企业购货时领用。
第一联为回执联,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为退税联,作为销货方申请退税的报送资料;第三联为核销联,用于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取记录;第四联为备查联,作为销货方会计核算资料。
第六条生产企业在购货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用证明单的书面申请(见附件2)。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建立证明单领存销台帐。
第七条购货方携证明单购货,证明单由销货方填写。
证明单中填写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应与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相关内容一致。
销货方在证明单所有联次加盖公章后,留存证明单备查联,将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退还购货方。
第八条购货方在30日内将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
联及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
第九条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注明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与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证明单与销售发票相关内容一致的,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核销联,在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加盖公章,并于30日内将回执联、退税联传递给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
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回执联、退税联后,留存回执联,在30日内将证明单退税联转交给销货方。
第十条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时,应在证明单核销联“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栏填写核销意见,并在证明单领销存台帐上作核销记录。
第十一条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购货方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使用、核销证明单。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销售葡萄酒,无论纳税申报当期是否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转交的证明单退税联,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第十三条销货方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转交的证明单退税联后,应填报《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见附件3),持证明单退税联及退税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购销双方消费税的管理。
定期查验购销双方销售、购进葡萄酒的数量及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实行凭《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抵减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需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准予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减《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
如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减的,余额留待下期抵减。
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证明单的领用、核销、核对、传递工作(在电子传递手段未建立之前,暂通过特快专递或
邮寄挂号信方式传递)。
在邮递过程发生证明单丢失情况的,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并复印证明单核销联两份,加盖公章后传递给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代替回执联、一份代替退税联使用。
第十九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取得、保管、使用、报送证明单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证明单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 年7月1 日起实施。
附件:1.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
2.《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用申请
3.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
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
年月日号码:
销货方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
购货方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
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名称:联系电话:
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地址:邮政编码::
购进(加工)葡萄酒情况
第第第第
一二三四
联联联联
回退核备
执税销查
联联联联销货单位盖章:
《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用申请
国家税务局:
我单位系葡萄酒生产企业,由于生产需要,需外购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现申请领用《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份。
请批准。
企业名称(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
填报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