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盗窃犯罪的行为方式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实务

zhigong falv tiandi

-62-2018 年第 01 期职工法律天地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将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修改

增加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扒窃五种。正确理解与把握每种盗窃行为方式是公

安司法机关准确打击盗窃犯罪的前提和基础。

关键词: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1.立法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历来是盗窃罪的行为方式,

也是盗窃罪最基本的行为方式。立法者一直将此行为作为盗窃

罪的行为方式,就是因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自古以

来就在我国常见高发,并且屡禁不止。

2.“盗窃”的认定

根据1998年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盗窃”的行为就是“秘

密窃取”。所谓“秘密窃取”,就是指实施盗窃的行为人,采

取不明显的方式、方法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并且自己认为此行

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或者财物的保管人发现。第一,“秘密”

的对象是特定的,即“秘密”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财物的

保管人而言,无关此外第三人。第二,“秘密”是行为人的主

观认识,即是行为人自己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或

者财物保管人发现。第三,“秘密”的范围是相对的,即某些

行为形式上是“公然”而实质上是“秘密”。

二、多次盗窃

1.立法目的

多次盗窃作为盗窃罪一种独立的行为模式,主要是基于行

为人对自己的小偷小摸行为心存侥幸,在一段时间内多次盗窃,

虽每次数额不足“较大”标准,但因其对自己的行为不思悔改,

多次违反社会规范,如不及时纠正,极可能造成更严重的社会

危害。

2.“多”之界定

关于何为“多”,根据2013年司法解释:两年内盗窃三次

以上的为“多”。但是,个人认为1998年司法解释:对于一年

内盗窃三次以上的为“多”更加合理。

三、入户盗窃

1.立法目的

入户盗窃作为独立的行为方式加入盗窃罪,主要是因为入

户盗窃潜藏着极强的社会危害性,入户盗窃的行为人一旦被发

现极易引发抢劫、强奸甚至杀人等恶性事件,严重威胁公民的

人身安全。

2.“户”之界定

根据2013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入户盗窃”就是指为

实施盗窃等行为而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

离的住所实施盗窃的行为。因此,“户”就是指住所,并且“户”

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供他人家庭生活。第二、与外界

相对隔离。一般情况下,例如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虽然

也是相对独立的空间,但都只是一个临时暂住地,不以长期家

庭生活为目的,因此,不应认定为“户”。如果旅店宾馆、临

时搭建工棚等具备了居住人以供其家庭生活为目的而居住,也

可以认定为“户”。经营与居住二合一的场所,经营时间因为

是以盈利为目的而不认定为“户”,但在非经营时间,因为其

相对独立并且是以家庭生活为目的,所以可以认定为“户”。

四、携带凶器盗窃

1.立法目的

携带凶器盗窃作为独立的行为方式加入盗窃罪,也是因为

携带凶器盗窃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行为人极可能使用携带的凶器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益。

2.“携带”的认定

关于“携带”的理解,张明楷教授认为:携带,是指在从

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

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至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根据此

定义推导,“携带”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携带”是行

为人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对自己携带凶器这一事实明确知悉,

否则,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携带了凶器,尽管客观符合,但由于

缺少携带的故意,不能构成“携带凶器盗窃”。第二,“携带”

的目的是为了暴力使用,即行为人“携带”是为了抗拒抓捕时

暴力使用器具为目的,如果只是为了盗窃方便而携带一般的作

案工具,通常不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第三,“携带”时

间要符合盗窃行为实施阶段,即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携

带”,而不是之前的预备阶段或其他阶段。以上就是“携带”

的三个要件。

五、扒窃

1.立法目的

扒窃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但却是新增的盗窃罪的行为

方式。扒窃作为独立的行为方式加入盗窃罪主要是因为其日益

走高的发生率和给人民群众造成的不安全感。当今社会已从农

业型转变为工业型,外出务工人数和外来人口数量巨大,扒窃

行为已经极大威胁了群众的社会安全感,并且由于此类犯罪分

子本身流动性大、手段隐蔽而多样,所以较难查获,这也致使

扒窃行为愈发猖獗。

2.“扒窃”的认定

根据2013年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扒窃需要满足两个基本

条件:第一,扒窃行为的发生场所是特定的。该行为必须是公

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第二,扒窃的对象也是特定

的。扒窃的必须是其他人随身所携带的财物。对于“公共场所”

的认定一般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地点,要求公共场所必须

是社会普通群众一起进行公共活动的地点;二是人群,要求在

公共场所必须有群众聚集才可以。但是对于公共场所实际人数

不需做较高规定。

参考文献:

[1]林山田.刑法各罪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邱叶.盗窃罪客观方面的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1.

[3]李冬星.盗窃罪中“多次盗窃”新解[J].法制博览,2013(7).

[4]何墨.入户盗窃中止形态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2.

作者简介:

车凌云(1991~ ),男,汉族,江苏溧阳人,法学学士学位;

丁小星(1991~ ),女,汉族,江苏仪征人,法学学士学位。

浅析盗窃犯罪的行为方式

车凌云1 丁小星2

(1.225000 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 扬州 2.213300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 常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