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2020中国十大汽车保险公司排名
2020中国十大汽车保险公司排名1、平安车险。
平安车险是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起。
3、太平洋保险,是由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发起的,他旗下的机动车辆保险是在国内都享有很高的声誉。
4、中华联合车辆保险,是综合类的保险公司,也是中国较早成立的一家公司。
5、大地车辆保险,它的前身是中国人民保险,在新中国成立之时就已经存在了,所以算是一家百年老店。
6、天安车辆保险,这家保险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全国各地都能够找到,因此服务也是非常方便。
7、永安车辆保险,公司未来的总部位于西安,他的主要业务就是经营车辆保险,因此非常专业。
8、阳光车辆保险,虽然成立时间不长,但是,因为良好的服务质量,在业内具有很好的口碑。
9、排安邦车辆保险。
它的一个特色就是网点特别多,大约有三千多个,涵盖了中国的大部分省市。
10、太平车辆保险,属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特点就是缴费方式非常灵活。
第二、要知己知彼,做到“对症下药”,选择自己最需要的保险种类。
如果车辆防盗性较差,又经常停放于无人看管的停车场,则应投保盗抢险。
第三、要合理搭配险种和责任限额,做到保障充分。
例如对于上下班代步的微型车,可选择10万元或15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
第四、要巧用特约条款和风险调整系数,节约保费支出。
第五、要谨慎驾驶,避免多次理赔。
保险条款和费率规章中有“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费率调整系数”,对上年或连续数年无赔款的,保费最大可优惠30%。
第六、要谨慎选择销售渠道,不同的销售渠道往往会有不同的效果。
一般讲,直接在保险公司营业网点、通过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或电子商务网站购买会得到保费优惠。
常见的汽车保险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损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不计免赔特险、无过失责任险等等。
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不同的车险投保方案中,选择到适合自己的一种。
车辆损失险:就是指自己开车碰到意外事故,修车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
司变更公司名称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5.07
•【文号】保监发改[2009]383号
•【施行日期】2009.05.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变
更公司名称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9〕383号)
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我集团公司名称的请示》(中保发〔2009〕109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你公司应将名称变更有关事宜告知所有保单持有人,确保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将名称变更情况及时予以公告,正确引导新闻宣传,妥善办理相关事宜。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七日。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条款内容: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索引第一部分基本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第二部分一般附加险(一)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1、全车盗抢险2、自燃损失险3、玻璃单独破碎险4、车辆停驶损失险(二)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1、车上人员责任险2、承运货物责任险3、无过失责任险4、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附加以下附加条款:1、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第三部分特殊附加险(一)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或附加特约(扩展)条款:1、发动机特别损失险2、车载货物碰撞险3、车身划痕损失险(二)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1. 车上运动器具失窃险(三)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1、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2、油污清理费用险条款本保险中的保险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为不定值保险,分为基本险、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但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责任终止。
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太平洋保险09商业险条款
附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
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4、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太平财产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2013
太平财产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2013太平财产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2013一、前言在机动车商业保险时,我们通常都会收到一份免责事项说明书。
这份说明书详细列出了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保险人在保险后的责任和义务。
而2013年的太平财产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便是其中一份。
二、深入评估1. 定义和范围在2013年的太平财产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免责事项”的定义和范围。
这部分通常会解释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如果保险人未按要求配合调查、未及时报案等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有权利免责。
这些内容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的权益和责任。
2. 具体免责条款在免责事项说明书中,一般会包含一系列具体的免责条款。
这些条款将详细列出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不予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因为被保险车辆未通过年检、因驾驶人酒后驾驶、未取得有效驾驶证等情况下,发生的事故将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之内。
这部分内容的详细解读对于保险人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将直接决定保险是否能够发挥作用。
3.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2013年的太平财产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在对于免责事项的解释和列举上做得非常清晰和详细。
这有助于保险人在保险前对于保险责任和义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也能够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管理风险。
三、总结回顾2013年的太平财产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是一份非常重要且有价值的文献。
通过对其中的定义和范围、具体免责条款的评估和分析,我们对于保险所面临的风险和责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保险公司也通过这份说明书能够更好地明确赔偿范围,管理风险。
希望在未来的保险条款中,这样清晰透明的说明书能够成为更多保险公司的标配。
在知识文章中,通过以上的方式编排文章,以深度和广度的方式全面评估了2013年的太平财产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
在文字中多次提及了指定的主题文字,包含了总结和回顾性的内容,也共享了个人观点和理解。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风险,依法采取商业保险形式,本条款制定。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的机动车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各种类型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经双方订立后生效,投保人需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并严格遵守保险条款的规定。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内,受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承担的险别包括交通事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第六条交通事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法定赔偿责任。
第七条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受保险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保险责任排除第十条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2.被保险人酒驾、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导致的事故;3.被保险人不按规定使用、维修、保养机动车;4.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
第十一条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部分承担保险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损失部分;2.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事故的损失部分。
第四章索赔和理赔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将派出鉴定人员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确定赔偿金额。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在鉴定合法有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项。
第十五条如对保险公司的赔偿决定有异议,被保险人可以在接到赔偿款项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当下各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都是统一的
目前各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都是统一的,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中国保监会批准的。
统一保险条款分为A、B、C三款,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
由于这三种保险条款内容有差别,广大车主不要单看价格,而要仔细研究相关条款,以免买的保险部能够保险。
我初步研究的结果,对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A款最好,B款次之,C款最差。
B和C都将被保险人不承担事故责任时保险人不赔偿列为特别条款,C还将不承担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列为特别条款。
车险包括车损险、三者险、盗抢险等等,各保险公司在选择保险条款时只能全部选择A或者B或者C,也就是说,一家保险公司的车损险选择了A,那么其它车险条款也必须选择A。
先来看看A、B、C车损险有什么不同?一、赔偿范围的不同1、在自然灾害方面,B比A增加了暴风和龙卷风,C又比B增加了台风、热带风暴、雪灾、冰陷、沙尘暴。
在自然灾害方面,A的赔偿范围最窄,C 的赔偿范围最宽。
2、单独玻璃损坏方面,A对于任何的玻璃单独损坏都不赔偿,B和C赔偿单独的天窗玻璃损坏。
在玻璃单独损坏方面,A的赔偿范围最窄,全部不赔。
二、不赔偿范围的不同1、B和C都明文规定当保险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事故责任时,不赔偿机动车的损失,A则无此规定。
A对被保险人较为有利,尤其是当事故责任方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时,或者责任方虽然也是机动车,但是责任方耍赖不赔的。
2、B明文规定不赔偿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以及各种罚款;C明文规定不赔偿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者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
A则没有上述规定。
因此,A在这方面对被保险人最为有利,C最不利。
3、B不赔偿单独的倒车镜或者车灯的损坏,A和C没有此规定。
B最差三、免责范围不同对于造成家庭成员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免除,三款条款略有不同A款:免除对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B款:免除对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冯海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冯海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7【案件字号】(2022)鲁09民终29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毕经纶李莹邢友峰【审理法官】毕经纶李莹邢友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冯海柱;任柳平;杨一晗;米新;马书园;山东帅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尹衍军;肥城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徐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冯海柱任柳平杨一晗米新马书园山东帅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尹衍军肥城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徐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冯海柱任柳平杨一晗米新马书园尹衍军徐波【当事人-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山东帅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肥城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明巧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明巧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明巧【代理律所】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被告】冯海柱;任柳平;杨一晗;米新;马书园;山东帅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本院观点】因被上诉人冯海柱、任柳平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确定上诉人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50%的责任是否恰当。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
新车购置价2000 4Fra bibliotek05000 570
10000 760
20000 1140
可选免 赔系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险基准费率表
适用于全国 限额(元) 车龄 2年以下 30万以下 2年及以上 车身划痕损失险 30-50万 2年及以上 2年以下 50万以上 2年及以上 险别 车辆损失险 不计免赔率特约 条款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全车盗抢险 其它险别 1100 费率 为车辆损失险保费的15% 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费的15% 为全车盗抢险险保费的20% 为相应险别保费的15% 新车购置价(元) 地区 免赔额(元) 5万以下 300 北京、湖北、大连、 内蒙古 500 1000 2000 300 上海、辽宁、江苏、 苏州、山东、青岛、 四川、重庆、云南、 广西、黑龙江、贵州 、江西 500 1000 2000 300 广东、天津、陕西、 河南、浙江、宁波、 安徽、福建、山西、 厦门 500 1000 2000 300 500 深圳、湖南、河北 1000 2000 类型 自燃损失险 非营业个人 营业个人、营业企业 0.75 0.62 0.82 0.68 车龄 0.87 0.76 2年以内 0.12% 0.20% 0.89 0.80 2-4年 0.20% 0.30% 0.91 0.88 4-6年 0.30% 0.45% 0.94 0.91 6年及以上 0.50% 0.60% 0.87 0.76 0.65 0.52 0.89 0.79 0.68 0.54 0.90 0.81 0.71 0.58 0.92 0.84 5-10万 0.92 0.84 0.74 0.58 0.92 0.85 0.74 0.58 0.93 0.87 0.78 0.62 0.94 0.89 10-20万 0.94 0.89 0.83 0.69 0.94 0.89 0.84 0.70 0.95 0.91 0.84 0.71 0.95 0.92 20-30万 0.95 0.93 0.88 0.78 0.96 0.93 0.88 0.78 0.96 0.94 0.88 0.78 0.96 0.94 30-50万 0.97 0.95 0.90 0.85 0.97 0.95 0.90 0.86 0.97 0.96 0.91 0.86 0.97 0.96 50万以上 0.98 0.96 0.93 0.89 0.98 0.96 0.93 0.89 0.98 0.96 0.93 0.90 0.98 0.97 1500 2000 3000 900 850 1350 1100 1800 1500 2600 2250 2年以下 610 585 850 900 1300 1170 1900 1780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中保协条款[2007]1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2007年〔编者注:本保险条款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中国保监会审批的中保协条款[2006]2号同时废止。
本条款适用于中国人保财险、中国大地保险、华泰财险、大众保险、阳光财险、永安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天安保险、安邦财险、中国人寿财险、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公司。
〕条款设计说明一、车内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分别提供了主险和附加险两套条款,保险责任和费率完全相同,供各公司自主选择。
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投保条件在条款中未作明确规定,其适用范畴由各公司自主确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专门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缺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内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承诺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截了当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关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以下人身伤亡或财产缺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缺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缺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内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缺失。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3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3号各银保监局,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启动以来,总体运行平稳,业务规模稳步增长,试点公司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安全稳健的长期养老保障选择。
为进一步探索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经验,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养老保障需求,经银保监会同意,决定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2年3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
在原有6家试点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二、试点范围扩大后,相关监管要求适用《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57号)规定。
三、各试点公司应当秉持长期经营理念,合理制定业务发展规划,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在坚决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持续创新产品,增强养老保障功能。
要服务民生大局,积极探索满足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多样化需求。
四、各银保监局要加强与当地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做好政策解读,营造试点发展的良好氛围。
要持续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坚决查处各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对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2022年2月15日——结束——。
太平洋保险商业险条款
附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
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
第四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4、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修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修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2.06•【文号】保监产险[2006]103号•【施行日期】2006.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修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6〕103号)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报批私家车车辆损失险等保险条款及相关费率的请示》(太平发〔2005〕422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在保监会批准(保监产险〔2004〕836号)的私家车车辆损失险条款和营运车车辆损失险条款中,增加多次赔款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的内容及其对应的绝对免赔额系数表、多次赔款绝对免赔率表。
二、同意你公司增加多次事故赔款绝对免赔率免除保险附加条款及其对应费率。
三、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涉及修改的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自本文件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停止使用。
附件:1、私家车车辆损失险条款和费率、营运车车辆损失险条款和费率和多次事故赔款绝对免赔率免除保险条款2、新增加的保险费率、保险费率调整系数表及其使用说明附件1: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私家车车辆损失险条款(带[ ]括号的部分为新增加内容)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条款中所称的私家车是指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于家庭或个人交通、生活所需而非营业性的车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相关事项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2021年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欧阳光明(2021.03.07)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06•【文号】保监产险[2012]779号•【施行日期】2012.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12〕779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报批四川等十五个地区〈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及费率的请示》(太平财〔2012〕94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条款:(一)主险条款及编号1.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A10G01Z01120706;2.车辆损失险:A10G01Z02120706;3.全车盗抢险:A10G01Z03120706;4.车上人员责任险:A10G01Z04120706。
(二)附加险、特约条款及编号1.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A10G01F01120706;2.车身划痕损失险:A10G01F02120706;3.自燃损失险:A10G01F03120706;4.家庭自用车代步车费用险:A10G01F04120706;5.家庭自用车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A10G01F05120706;6.车灯、倒车镜单独损坏险:A10G01F06120706;7.换件特约险:A10G01F07120706;8.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A10G01F08120706;9.发动机特别损失险:A10G01F09120706;10.新增加设备损失险:A10G01F10120706;11.车上运动器具失窃险:A10G01F11120706;12.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A10G01F12120706;13.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A10G01F13120706;14.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A10G01F14120706;15.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10G01F15120706;16.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10G01F16120706。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2【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50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蓉范黎强张好栋【审理法官】姜蓉范黎强张好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刘某某;张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刘某某张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某某张某【当事人-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祝媛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祝媛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祝媛【代理律所】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判决采信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正确。
本案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对被上诉人刘某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误工期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意见为“1.刘某某之伤构成六级伤残。
2.误工期限为210-270日。
3.护理期限为120-150日。
"上诉人认为伤残等级过高但其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司法鉴定意见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有资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故一审判决采信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无不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
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产险[2006]71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7.04
【实施日期】2006.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6〕717号)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材料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条款编号如下:
其中,主险编号如下:
1、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A10H03Z01060704;
2、车辆损失险:A10H03Z02060704;
3、全车盗抢险:A10G01Z03060704;
4、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A10G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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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企业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批复附件文件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地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本公司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地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地任何部分.第三条本保险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地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地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和拖拉机.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第五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地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地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地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地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地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地规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地意外事故,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地震;(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地驾驶人恶意串通;(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地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地.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地,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经管部门核发地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地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所有权发生转移,未向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地,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审验未合格、依法应当进行体检地未按期体检或体检不合格、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地准驾车型不符地机动车地;(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地;(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地;(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地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地机动车地,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地;(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地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地;(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地;(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地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地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地;(九)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地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地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地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地有效资格证书;(十)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经管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地其他情况下驾车.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地驾驶人以及他们地家庭成员地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地财产地损失;(二)车上人员地人身伤亡或本车上地财产损失;(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地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地任何损失和费用;(五)因污染引起地损失和费用;(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地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地损失;(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八)保险事故引起地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九)根据保险单约定地免赔率计算地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地部分.第六条应当由交强险赔偿地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地,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地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地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第八条本条款规定地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赔偿处理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一)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地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三)公安机关交通经管部门出具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地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四)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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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
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2007)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产险[2007]270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发布日期:2008年2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2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3.19
【实施日期】2007.03.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7〕270号)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条款及费率的请示》(太平发[2007]77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条款编号如下:
其中,主险条款编号如下:
(一)机动车商业保险
1、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A10H02Z01070319;
2、车辆损失险:A10H02Z02070319;
3、全车盗抢险:A10H02Z03070319;
4、车上人员责任险:A10H02Z04070319;(二)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
5、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A10H02Z05070319;
6、车辆损失险:A10H02Z06070319;
7、全车盗抢险:A10H02Z07070319;
8、车上人员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