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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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01.12•【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确保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力度不减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该批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坚持依法维权与护企发展并重、坚持依法办案与诉源治理并重,努力担负起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与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双重职责的办案理念。

记者了解到,2019年以来,最高检已连续四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办理情况。

近年来,在各地积极推动根治欠薪专项行动整治下,检察机关持续推动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力度不断加强,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提升,农民工欠薪问题高发多发态势得到进一步遏制。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为江西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湖南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江苏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贵州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湖北兰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一强调,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

案例二明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追究相关涉案单位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追加起诉。

案例三明确,检察机关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能,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影响。

案例四表明,检察机关不因“案小”而简单办理,积极能动履职帮助农民工追回血汗钱,把每一个关系百姓利益的“小案”当成“天大的案件”办好。

案例五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要注重统筹兼顾,刑民协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作用,助力农民工依法讨薪。

公安局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活动情况汇报

公安局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活动情况汇报

公安局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活动情况汇报公安局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活动情况汇报今年以来,县公安局在县委县政府统筹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在各大企业的支持和配合下,全年未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

岁末年初通常是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集中爆发时期,为有效防止因企业工资拖欠引发集体讨薪等社会治安问题,12月14日,市公安局也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积极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因此,我局将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的部署,从三方面抓好此项工作:一、高度重视抓认识深入开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实实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也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关于服务民生、服务发展要求的实际行动。

我局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站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和谐稳定大局的高度,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力维护岁末年初社会治安稳定。

二、强化协作抓落实一是我局治安大队及各派出所将积极会同县人社局、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深入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认真排摸辖区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及时发现拖欠工资的苗头性信息。

同时,我局也会及时将获取的拖欠工资信息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主动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沟通,通过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形式定期交换举报投诉、案件侦办等信息资源。

二是会同人社局成立联合检查组,认真开展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明确案件移送标准,规范移送程序,对拖欠数额较大、涉及人员较多的案件,派出民警提前介入,全程参与证据采集和案件协调工作。

截至目前,我局配合县人社局、县城乡建委等相关部门单位,提前介入对涉及人员较多、金额较大的国泽光电、明悦天街、白家大佛寺等10余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形成了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发案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近年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在眉山不断发生,存在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稳定隐患。

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眉山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7件8人,审结7件8人,批捕5件5人。

反映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存在薄弱环节,应引起重视。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一)案发领域集中于建筑工程行业,犯罪主体多系无建筑资质的转包、分包或再分包工头。

办理的7件案件中,建筑工程行业有6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85.71%。

犯罪嫌疑人通常不具备建筑资质,自身经济实力也不强,通过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或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手中违法违规转包、分包、再分包工程。

一旦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就可能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

如洪雅县院办理的曹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犯罪嫌疑人曹某从多次分包人朱某手中以口头协议的形式再分包了洪雅县静园小区安置房6号楼的外墙装饰工作,在未与务工民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情况下召集了多名农民工进场施工,在收到发包商结算款后将资金用于购买工具、偿还个人债务等,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涉案金额13万元,45名民工工资被拖欠。

(二)犯罪对象主要涉及农民工,被害人众多,易引起集访、群访事件,维稳压力大。

建筑工程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以农民工居多,涉及人员少则数十人,多则上百人、上千人。

这部分群体属于收入较低的社会底层劳动人民,急于给子女筹集学费、给家人筹集医药费、生活费等。

一旦发生工资拖欠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将对其生活造成巨大影响。

当其利益受到侵害时,相当部分农民工“信访不信法”,在相同利益诉求和从众心理促使下,通过给政府和社会施压,迫使政府以行政干预来解决问题,甚至采用诸如非法游行、堵路等极端方式来维权,极易引发集访、群访事件,扰乱社会秩序。

办理的7件案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集访、群访行为。

如东坡区院办理的彭XX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犯罪嫌疑人彭XX所涉及的XX劳务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550余万元,200余名农民工联名集体到市委、市政府上访,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文章属性•【案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裁判规则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检察机关加强释法说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耐心宣讲刑事司法政策,积极促使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人认罪认罚。

正文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基本案情】陈某系河南省商城县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未支付该公司周某某等100余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2019年3月20日,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陈某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陈某在整改期限内仍未支付劳动报酬。

后陈某分批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截止立案时仍拖欠30余万元。

经查,在拖欠劳动报酬期间,陈某的工贸有限公司账户上仍有大额资金交易往来,陈某系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案发后,陈某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将拖欠的劳动报酬全部付清,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7月9日,商城县公安局将案件提请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同年7月26日,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陈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鉴于其认罪悔罪情况,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020年3月16日,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对其公开宣告。

法院评论【典型意义】1.释法说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耐心宣讲刑事司法政策,积极促使陈某认罪认罚。

案发后,陈某全部支付了劳动报酬、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要求,检察机关认为可不对其判处刑罚。

陈某被宣告不起诉后,依规向相关部门申报,现该企业转产生产口罩等防疫物资,积极服务疫情防控工作。

2.少捕慎诉,护航脱贫攻坚工作。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发现,陈某的企业为该县带贫企业项目,近年来一直带动当地的贫困户脱贫致富,为当地脱贫攻坚事业的发展提供了积极支持。

最高法发布10起拒执典型案例老赖买宝马不还债被判刑

最高法发布10起拒执典型案例老赖买宝马不还债被判刑

最⾼法发布10起拒执典型案例⽼赖买宝马不还债被判刑店铺北京7⽉21⽇电(记者李婧)今天,最⾼⼈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集中打击拒不执⾏判决、裁定等犯罪⾏为专项⾏动的情况,并发布⼗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其中,被执⾏⼈李x拖⽋债务,还购买宝马豪车,被判处拘役六个⽉。

被执⾏⼈郭x欣有200余万元的收⼊却拒不履⾏21万元的法定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

被执⾏⼈李x军不仅不履⾏4500元的法定义务,还拿起⼀把⼆⼗多厘⽶长的⽔果⼑,对执⾏⼈员吼叫“给我滚”,并抢⾛执⾏⼈员的执法仪。

李x军因已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

案例1孙x恩拒不执⾏判决、裁定案——被执⾏⼈拒不履⾏判决确定的返还房屋义务,擅⾃将标的物拆毁,导致判决⽆法执⾏,被判处有期徒刑⼀年(⼀)基本案情孙x桂早年迁居⾹港,1994年回乡探亲时出资27500元委托其侄⼦孙x恩在安徽省霍邱县岔路镇开发区购地建房。

孙x恩接受委托后,在霍邱县岔路镇开发区购地建门⾯房两间、后⼩房两间及院落。

房屋建成后,经孙x桂许可,由孙x恩⼀家居住。

其后,当孙x桂打算回乡养⽼居住时,孙x恩拒绝将房屋交还,双⽅因产权问题发⽣争议。

2007年8⽉,孙x桂为此向霍邱县⼈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1年11⽉,安徽省六安市中级⼈民法院终审判决孙x恩将房屋及院落交付孙x桂。

判决⽣效后,孙x恩拒绝履⾏交付义务,孙x桂遂向霍邱县⼈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执⾏⽴案后,霍邱县⼈民法院发出公告,责令孙x恩在2012年6⽉30⽇前迁出房屋,但孙x恩不仅不履⾏,还威胁执⾏⼈员,使得案件执⾏陷⼊僵局。

2014年年初,孙x恩竟擅⾃将房屋拆除,在原址上重新建房,导致执⾏标的物灭失,⽣效判决⽆法执⾏。

因孙x恩的⾏为涉嫌构成拒不执⾏判决、裁定罪,执⾏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

公安机关⽴案侦查后,将其抓获。

2015年1⽉8⽇,霍邱县⼈民法院对孙x恩被指控犯拒不执⾏判决、裁定罪⼀案依法作出判决,认为被告⼈孙x恩对⼈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执⾏⽽拒不执⾏,故意将⼈民法院⽣效判决确定应交付他⼈的房屋拆除,致使执⾏标的物灭失,情节严重,其⾏为构成拒不执⾏判决、裁定罪。

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

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

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严厉打击拖欠劳动者报酬违法行为,促进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调查、移送、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经调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文书。

第四条用人单位或个人有支付义务拒不提供或逾期未提供已支付劳动报酬证据或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和劳动者对所投诉请求及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予以认定事实,并责令限期支付。

第五条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时实行属地管辖、同级移送的原则。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一般由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管辖,重大复杂案件由市(州)公安局管辖。

跨区域犯罪,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协商不一致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办理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调查并下达责令支付文书后,认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应当将相关证据及法律文书移交至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同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调查报告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调查报告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调查报告XX市公安局:为依法严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为XX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我局拟将赵X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贵局,现将案件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被投诉单位基本情况被投诉人赵X,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14日,住X省盐亭县云溪镇凤池后街30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二、案件由来投诉人刘X德等于2016年2月17日起向我局投诉被投诉人赵X 拖欠工资83540元,经我局责令整改仍拒不支付工资,我局经研究拟将本案移送贵局。

三、查明的事实赵X为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XX市翠屏区理想城项目中的包工头。

2016年2月6日,在XX市人社局、XX市住建局、XX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等部门的协调下,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赵X民工工资218271.4元。

赵X承诺收到的款项全部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剩余的工程款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不得发生危害社会秩序及影响他人权利的行为,否则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5年2月17日起,陆续有工人到我局投诉赵X拖欠工资拒不支付,经初步统计,共83540元,约15人。

我局高度重视赵X工资拖欠问题,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多次通知赵X到我局接受调查和处理,但赵X拒绝到我局接受调查和处理,并以逃匿等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我局于2016年3月1日向已出具承诺书的赵X发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人社监令字[2016]第11号),要求其支付班组下所有民工工资,但赵X仍拒绝按我局规定的期限支付所拖欠的民工工资。

四、处理意见我局认为赵X以逃匿等方式拖欠劳动报酬8万余元,数额巨大,经我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赵X已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各司其职,依法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负责具体实施的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内部负责具体实施的为治安部门。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各种检查方式监督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及时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和投诉。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行为人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时,应当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书面文书形式作出。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可以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五条行为人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期限应为下达之日起3日内。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责令支付文书送达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并将责令支付文书的内容告知该自然人。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已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仍不向劳动者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责令支付文书中责令发包方监督该自然人向劳动者支付。

第七条行为人拒绝提供或者逾期未提供已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证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劳动者提供的材料认定事实,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为警示和震慑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公布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按照“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的规定,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有关用人单位和个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附件:7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案件2020年12月21日附件7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案件1.河南润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违法主体:河南润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3X8UP153法定代表人:张硕住所:南阳市新华西路686号违法事实:2020年5月8日,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称河南润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

经查,该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给包工头王涛,导致拖欠67人工资51.83万元。

2020年6月22日,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支付拖欠工资。

该单位拒不履行。

处理情况:2020年7月10日,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 1.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支付工资51.83万元行政处理决定。

该单位拒不履行。

2020年7月21日,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依法以该单位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将河南润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依法将该单位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1.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2017年1月24日)一、姜海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擅自处理法院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一)基本案情2012年3月17日,姜海龙驾校雇员任瑞国驾驶驾校所有的吉A7A855号大型普通客车载学员于洋等人,沿30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639公里处,越过道路中心线逆向驶入路左侧,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吉J95117中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致于洋等人受伤。

任瑞国负事故全部责任。

于洋经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诊断为双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踝关节粉碎性骨折、骨盆多发骨折、尾骨骨折、骶骨右侧骨折、腹部闭合性损伤、脾脏周围血肿、局限性腹膜炎、双肾周血肿,住院治疗37天,共发生各种费用合计287890.52元,姜海龙在于洋住院期间支付了104500元,其余183390.52元,双方未能自行解决,于洋遂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3)吉农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判令: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于洋11000元。

二、姜海龙、刘景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于洋医疗费、伙食费、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等共计172390.52元。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姜海龙、刘景志未能自动履行。

于洋于2015年3月10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查封了被执行人姜海龙名下两台轿车(一台现代、一台捷达)的车籍。

2015年6月30日因被执行人姜海龙既不履行义务,亦不申报财产,对其实施了拘留,拘留时在其衣袋内搜出人民币3000元。

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提出和解。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4年第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公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4年第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公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4年第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4.05.11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4年第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公告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失信约束机制,加强信用监管,强化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惩戒,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5号),现公布2024年第一批拖欠农民工工
2024年5月11日。

河南高院发布六起涉农民工工资执行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发布六起涉农民工工资执行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发布六起涉农民工工资执行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2.0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河南高院发布六起涉农民工工资执行典型案例今年以来,全省法院紧紧围绕“用两年时间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开展解决执行难工作,以实际行动兑现周强院长的庄严承诺,现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特别是在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中,我们加大执行力度,穷尽各种手段,确保农民工兄弟都能尽快拿到工资款,让弱势群体体验到法律的温暖。

今年截至11月底,全省法院共新收执行案件27.9万件,旧存3.6万件,共执结18万余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28.9万人,审结拒执犯罪公诉、自诉案件1078件,558人被判处刑罚。

今天河南高院通报六起涉农民工工资执行典型案例。

目录1、葛某、张某等申请执行李某、孟州市某制塑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郭某申请执行林州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案3、郑某、陈某、马某等申请执行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4、王某某、韩某某等申请执行安阳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纠纷案5、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张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河南省凯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6、王某申请执行河南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市林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劳务费和返还保证金纠纷案一、葛某、张某等申请执行李某、孟州市某制塑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基本案情孟州市某制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制塑公司)系李某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5月1日,经孟州市明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某公司)和某制塑公司协商,由明某公司将电石炉生产线发包给某制塑公司承包经营。

葛某、张某等5人在被执行人李某所承包的公司打工,在工作期间因电石炉爆炸燃料外喷,将五人不同程度烧伤。

葛某等五人受伤后,前期的治疗费用,某制塑公司在花费110余万元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称已没有履行能力,不再支付受伤工人医疗费用。

调研报告: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移送问题的分析

调研报告: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移送问题的分析

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移送问题的分析我有幸参加了组织部和党校举办的为期二周的干部培训班,感到受益匪浅,现就学习结合本职工作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问题分析调查如下。

农民工讨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为严厉打击恶意欠薪、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2011年5月1日起我国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出了明确规定。

所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已经具体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标准和程序,然而在实际具体案件移交过程中,仍然有较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未能成功移交,既有案件内容不规范等原因、也有标准理解不一致的原因,更有程序对接等问题。

为更好的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社会公平正义,我们就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移送接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适用现状(一)适用总量屈指可数。

欠薪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现象,近年来由于我县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力度加大,情况有所好转,但每年作为刑事处理的移送案件总量仍然很少。

20XX年我县共受理移送案件5起5人,在与公检法部门之间仍存在可探讨和需完善之处,从而导致总体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打击力度不大。

(弘利教育)(二)适用主体以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为主。

由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松散,且服装加工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发案较多。

我县20XX年受理5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大部分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中涉服装生产加工行业的有3起,主要原因在于服装领域易受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影响的特点,较易因成本上升、经营不善、融资困难等原因使经营难以为继甚至资金链断裂,从而引发欠薪问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座谈会纪要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座谈会纪要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座谈会纪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送、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

为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2013年9月1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联合召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座谈会。

与会人员在总结办案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形成了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加强拖欠劳动报酬行政案件查处工作(一)各级人社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受理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等各种方式,监督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情况。

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并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责令支付文书,责令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违法用工且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责令支付文书中的单位名称可以为其经营字号、对外使用的称号或原营业执照的名称,并应注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或被吊销、撤销登记、备案,以及投资人、直接受益人姓名。

(三)人社部门作出责令支付文书应当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社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01.12•【分类】问答正文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2022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继续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办案力度,通过行刑衔接、提前介入、引导取证、部门联动、民事支持起诉等方式,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果。

对于欠薪数额巨大且情节恶劣,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案件,依法逮捕起诉,有效发挥刑法的惩治和震慑功能,及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各地检察机关以办案参与治理,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企业合规等制度,既有力打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又注重纾困解难,强化司法救助,有效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我们关注到,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在岁末年初的关键节点发布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典型案例,这背后有何考虑?您能否介绍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恶意欠薪工作的整体情况和趋势?答:的确如此。

2019年以来,最高检已连续四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办理情况,以案释法,加大宣传力度。

每年都选择岁末年初这个时间点,既是对我们一年打击欠薪犯罪工作的总结梳理,也是因为春节临近,农民工工资支付逐渐进入高峰期,欠薪问题也易进入高发多发期。

刚刚召开的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再次强调,依法严厉惩处恶意欠薪行为,确保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工资,加大农民工就业帮扶,对失业农民工、困难农民工及时予以失业补助、困难救助,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近年来,在各地积极推动根治欠薪专项行动整治下,检察机关持续推动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力度不断加强,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企业欠薪行为得到改善,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拒不支持劳动报酬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欠薪问题高发多发态势得到明显遏制。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的通知

酬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作出裁判后,应当在30日内将生效裁判文书送达给移送 该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工作 联系和信息互通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定期和不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重点疑难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措施。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予以受理,认真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移交的证据材料,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
一案因当事人涉嫌犯罪,我厅(局)于 年
月 日将有关材料移送你(厅)局。现你(厅)局认为
,决定不予立案。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现提请你(厅)局复议。理由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章) 年月日
附件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立案监督建议书
第十一条 对于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先 行对部分劳动者进行调查取证,取证人数和金额达到我省有关“数额较大”认定标准,并下达了责 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文书的,可视为已达到我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立案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配合公 安机关做好侦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 3、不立案决定提请复议书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

拒不⽀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拒不⽀付劳动报酬罪原叫恶意⽋薪罪,是2011年5⽉1⽇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规定的⼀个新罪名。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恶意⽋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法逃避⽀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付⽽不⽀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对于这个这个罪的具体内容,下⾯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拒不⽀付劳动报酬罪相关司法解释1、拒不⽀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法逃避⽀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付⽽不⽀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付仍不⽀付的⾏为。

2、2011年2⽉25⽇,⼗⼀届全国⼈⼤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出于加强民⽣保护⽬的,加⼤对⼀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为惩处⼒度,将部分拒不⽀付劳动报酬的⾏为纳⼊了刑法调整范围。

3、2013年1⽉22⽇,最⾼⼈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标准。

这⼀司法解释⾃2013年1⽉23⽇起施⾏。

4、《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法逃避⽀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付⽽不⽀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拒不⽀付劳动报酬的⽴案标准1、⽤⼈单位或个⼈,通过逃匿、或转移财产等⽅式,逃避⽀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在有能⼒⽀付的情况下,拒不⽀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未⽀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额较⼤;3、经过有关政府部门的强⾏要求,企业仍拒绝⽀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依法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严惩劳动保障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当前,个别企业和个人有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有的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致使一些劳动者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是依法履行职责、捍卫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是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密切分工协作,依法移送和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及时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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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2015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69件76人,有效震慑了不法分子,保护了务工人员的劳动所得。

为进一步营造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氛围,增强用工单位和人员诚信守法意识,省高院特选取十起典型案例对外公布。

一、被告人王某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滑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4年8月7日武某某承包了金地日煜城29号、31号楼大清包,然后承包给了被告人王某龙。

工程结束后,武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将工程款全部支付被告人王某龙。

王某龙收到结算款后不久便将电话关停机并逃匿,未支付被害人李某某等48名农民工工资,导致工人上访投诉。

2015年1月28日,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王某龙下达了限期支付通知书,王某龙预期仍拒绝支付。

经滑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认定,王某龙应当支付李某某等48人工资108368元。

王某龙逃匿后,为稳定农民工情绪,为武某某提供资质的某建设公司和小包工头邵某某为王某龙垫付工人工资75554元。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龙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王某龙收到结算款后恶意逃匿,并因此导致工人上访投诉,情节恶劣,应予严惩。

故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王某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二、被告人吕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1年9月30日,被告人吕某与罗山县金诚建筑有限公司的项目部经理刘某国签定了金诚博雅世纪花园1号楼木工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随后吕某招用了多名农民工进行施工。

截止2013年2月初,吕某已累计领取工程款591381元,但吕某以工程赔钱为由拖欠71名农民工工资143957元。

2013年2月2日至4日期间,农民工聚众到罗山县委、政府上访。

同年2月5日前后,刘某国将吕某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43957元代为发放。

2月5日,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吕某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吕某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但吕某仍未支付并逃匿。

公安机关于2014年9月14日将吕某抓获。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并责令被告人吕某将刘某国代为支付的涉案赃款人民币143957予以退赔,返还给刘某国。

三、被告人宋某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案驻马店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宋某中先后承揽了河南中原气化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蓝天卡梅尔B6号楼东单元2、3、4层和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河铜山公馆一期项目8号楼中间单元木工工程,并招用33名工人分别在两工地进行施工。

同年4月10日左右,宋某中与工地结算后,在未全部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逃匿,累计拖欠33名工人工资共计53310元。

经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宋某中仍拒不支付。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宋某中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故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宋某中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四、被告人刘某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刘某松实际控股经营义马市静雅洗浴中心、义马市泰山金曌福超市、义马市盛世收藏有限公司。

其间,被告人刘某松共拖欠在上述三单位工作的茹某某等50余名被害人工资99248元。

被害人多次向刘某松讨要,刘某松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

2015年3月12日,义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刘某松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但刘某松逾期仍未支付。

在本案提起公诉前,刘某松支付了拖欠工人的全部工资。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松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刘某松到案后认罪悔罪,且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被害人劳动报酬,依法可从轻处罚。

故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刘某松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五、被告人张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镇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1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与河南省镇平县石佛寺玉雕城签订土建包工合同,并组织农民工进场施工,工程于2012年下半年结束。

经双方结算,石佛寺玉雕城已付给张某工程价款100余万元。

但张某在支付农民工部分工资后,仍恶意拖欠张某松等19位农民工工资101816元,经农民工多次追讨,张某拒不支付,且更换手机号码,逃匿到甘肃兰州等地逃避支付。

镇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3月7日书面责令张某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张某仍不支付。

2014年9月30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亲属已代为清偿全部农民工工资,张某松等19位工人对张某予以谅解。

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支付了拖欠农民工的全部工资,取得了农民工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故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六、被告人苗某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苗某召(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3日被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至2015年7月4日止)于2006年开始经营舞钢市清凉寺砖厂,任法定代表人。

2013年5月份开始,苗某召恶意拖欠刘某某等53名民工2013年5月份和6月份的工资,共计人民币248440.4元。

2014年1月21日,舞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苗某召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

在接到行政机关的指令后,苗某召仅支付了本村工人的工资,对外地工人的工资拒不支付。

截至案发仍拖欠农民工工资146019.4元拒不支付。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苗某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依法撤销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0)舞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苗某召适用缓刑的决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苗某召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七、被告人常某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常某亮与河南省弘亿国际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亿公司)签订合同,承包了B区联栋温室的建设工程。

同年5月份,常某亮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害人王某某等人。

同年9月份该工程完工后,常某亮将弘亿公司支付给其的工程款挪作他用,拖欠王某某等人工资共计60万元。

2014 年12月10日,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常某亮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常某亮仍拒不支付。

案发后,常某亮足额支付了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工资,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常某亮有能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常某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故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常某亮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八、被告人董某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董某涛借用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河南龙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签订办公楼建筑合同,合同签订后董某涛安排赵某珍为该项目经理负责工程建设,赵某珍通过他人介绍让周某来和陈某平负责该工程建设,周某来经董某涛的许可把工程以每平方370元的价格承包给余某某等工人,工人工资等费用由董某涛承担。

2014年5月份工程结束后,董某涛拖欠余某某等工人工资共计831447元,并在尚未支付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下逃匿。

同年6月20日,原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查找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找到董某涛,并当天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但董某涛仍拒不支付。

2014年9月6日,董某涛的妻子在提起公诉前代董某涛全额支付了拖欠的工人工资。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董某涛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董某涛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所涉及农民工工资在起诉前已全部结清,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故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董某涛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九、被告人王某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1年年底,被告人王某启以郑州锐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李某伟签订了承包焦作职教园区工地东教学楼工程的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后王某启指派王某诗(另案处理)负责工地的全面工作,张某(另案处理)辅助管理。

2012年年底,王某启因挪用该项目的工程款开始拖欠农民工工资。

2013年6月4日,工人冯某某等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经该局调查,王某启共拖欠被害人冯某某等32人工资741442元,而王某启采取逃避的方式逃避支付。

人社局向王某启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但其仍不支付。

2014年7月17日,公安人员在郑州将王某启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启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故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王某启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十、被告人位某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永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位某伟承包永城市西城区牌坊街商贸城20号楼清包工程,并雇佣了韩某某等十余名工人在该工地从事木工。

期间位某伟支付了一部分工人工资,2014年7月底工地停工,工人多次向位某伟索要工资,但位某伟一直未支付剩余的22万元工人工资。

2014年9月2日永城市劳动监察大队向位某伟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但位某伟一直逃逸、躲避,拒绝支付。

同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将位某伟抓获归案,其家人将22万元工人工资付清。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位某伟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位某伟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全额支付了拖欠的工人工资,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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